# Hoàng Việt luật lệ ( luật mục ) # 皇越律例 # Việt Điển text 105 — 903 pages # https://www.viet-dien.com/dvn/105/1 --- page 1 --- 嘉 隆 十 二 年 頒 行 --- page 2 --- 御製皇越律例序 朕惟聖人治天下刑罰之與德化未 嘗偏廢蓋民生有欲世故無涯非刑 以防之無以使之入敎而知德故日 刑者輔治之具豈虛乎哉律令者刑 罰之斷例也古者議事以制不爲刑 御製序 一 一 辟豈刑辟不可爲哉民醇事簡容可 畧也風會旣降民僞日滋刑罰不足 以勝奸科條不足以應用故律例令 式遞有增加豈非古後異宜而律之 必不可闕歟我國歷朝以來具有令 典自經西山之變綱淪法斁巧詐横 --- page 3 --- 多約則事㦯有闕簡則理㦯未朙愚 者憺於趨避頑者易於翫弄而審讞 之下比附出入無所稽㨿寃濫靡告 豈非仁者之所隱哉朕頼 列聖之靈削平僣亂混一區宇經緯節理 每以敎化爲先務而於刑獄之間尤 御製序 二 二 致意焉披閱歷代刑書我越李陳黎 之興一代有一代之制而備於洪德 北朝漢唐宋朙之興律令之書代有 脩攺而備於大淸爰命廷臣準歷朝 令典參以洪德淸朝條律取舍秤停 務止於當彚集成編朕親自裁正攽 --- page 4 --- 行天下使知禁防大典灼然如日月 之無所隱懲詰嚴條凛然如雷霆之 不可犯守職之吏得奉以爲明法而 愚頑之民易避難犯於以遷善而逺 罰出刑而入敎不犯有司㒺干予正 庻幾刑措之隆寧不於斯是頼哉遂 御製序 三 三 命書以爲序 嘉隆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 page 5 --- 上言臣竊惟刑以懲惡而禁奸輔治之具也隆古盛時 民樸俗美而富敎之後不敢廢刑良以人性之有善 惡猶天道之有隂陽雖聖世不能無惡人故防範之一 具不敢闕也我國 歷朝以來具有令典參用洪德條律以其事約而易究文 簡而不煩也頃以西山之變法斁綱淪風俗頺敗宵 邪恣横奸宄不勝簡則理或未明愚者昏冥而觸禁 四 約則事或有闕頑者玩弄以迯刑而稽考比附之間 好吏亦得以科條爲上下㳺移之囊橐 天啟 聖明易亂爲治寵綏四海振刷百爲承亂之後茭除稂莠 法在必行而義殺義刑每寓哀矜之意披覽清朝律 書見其集歷代之成爲代之制蓝爲詳宻時命朝 臣與臣參閱取其適於用者着爲國朝律例仰見 聖天子好生之至德寓敎於刑書云辟以止辟刑期無刑 其兹之謂歟臣奉命刪修爲卷二十有二見識淺陋 --- page 6 --- 未知當否伏候 聖聰裁正臣誠惶誠恐不勝戰慄之至謹 上言 嘉隆十一年六月初日 --- page 7 --- 奉 敕 總裁 欽差掌中軍平西大將軍誠砲公 阮文誠 纂修 侍中學士萊山侯 臣 武楨 協辨纂修 東閤學士楊川侯 陳宥 一 六 --- page 8 --- 皇越律例總目 卷一 律目』諸圖 服制例分八字之義 律眼釋義 卷二 名例律上 卷三 名例律下 卷四 史律職制 皇越律例 一 卷五 吏律公式 卷六 戸律戸役戶律田宅 卷七 戸律婚姻 卷八 戸律倉庫戶律課程 戸律錢債戸律市廛 卷九 禮律祭祀禮律儀制 --- page 9 --- 卷十 兵律宮衞兵律軍政 卷十一 兵律闗津兵律廐牧 兵律郵驛 卷十二 刑律賊盗上刑律賊盗中 卷十三 刑律賊盗下 卷十四 刑律人命 卷十五 刑律闘毆上刑律闘毆下 卷十六 刑律罵兴刑律訴訟 卷十七 刑律受贓刑律詐僞 卷十八 刑律犯姦刑律雜犯 刑律捕亾 卷上九 刑律㫁獄上 --- page 10 --- 卷二十 刑律斷獄下 卷二十一 工律營造工律河防 卷二十二 比引律條 皇越律例 三 九 --- page 11 --- 皇越律例卷之一目錄 律日 諸圖 大贓納贖諸例過死殺傷收贖徙限丙老疾收贖 誣輕爲重收贖五刑獄具羡服 服制 例分八字之義 律眼釋義 皇越律例 卷之一 十 --- page 12 --- 皇越律例卷之一 律目 名例律目錄 共四十五條 五刑 十惡 八議 應議者犯罪 應議之父祖有犯職官有犯 文武官犯公罪文武官犯私罪 軍籍有犯犯罪得累減 以理去官無官犯罪 除名當差流囚家屬 常赦所不原流犯在道會赦 皇越律例 卷之一 律目 犯罪存留養親天文生有犯 工樂戸及婦人犯罪徒流人又犯罪 老小廢疾收贖犯罪時未老疾 給没贓物犯罪自首 二罪俱發以重論犯罪共逊 同僚犯公罪公事失錯 其犯罪分首從犯罪事發在迯 親屬相爲容隱處决叛軍 化外人有犯本條别有罪名 加减罪例稱乘輿車駕 稱期親祖父母稱與同罪 --- page 13 --- 稱醫臨主守稱日者以百刻 稱道士女冠斷罪依新頒律 㫁罪無正條徒流地方 充軍地方 吏律目錄 共二十七條 職制 計一十三條 官員襲廕大臣專擅選官 文官不許封公侯濫設官吏 信牌 貢舉非其人 舉用有過官吏擅離職役 官員赴任過限無故不朝叅公座 皇越律例 卷之一 律目 二 檀勾屬官姦黨 上言大臣德政 公式 計一十四條 講讀律令制書有違 棄毁制書印信上書奏事犯諱 事應奏不奏出使不復命 官文書稽程照刷文卷 磨勘卷宗同僚代判署文案 增減官文書封掌印信 漏使印信擅用調兵印信 戸律目錄 其六十六條 --- page 14 --- 戸役 計一十一條 人戸以籍爲定隱漏丁口 私剙菴院及私度僧道立嫡子違法 收留迷失子女賦役不均 丁夫差遣不平迯避差役 私役部民夫匠别籍異財 卑㓜私擅用財 田宅 計一十條 欺隱田糧檢踏災傷田糧 功臣田土益賣田宅 任所置買田宅典買田宅 皇藏律例 卷之一 律月 三 士 盜耕稼官民田暴毁噐物稼稽等 擅食田園瓜果私借官車船 婚姻 計一十六每 男女婚姻典雇妻女 妻妾失序逐婿嫁女 居喪嫁娶父毋囚禁嫁娶 同姓爲婚尊组爲婚 娶親屬妻妾娶部民婦女爲妻妾 娶迯走婦女強占良家妻女 僧道娶妻良賤爲婚姻 出妻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 --- page 15 --- 倉庫 言二十二條 收糧違限多收稅糧斛靣 隱匿費用稅糧課物攬納稅糧 虛出通闗硃鈔附餘錢糧私下補數 私借錢糧私借官物 那移出納庫秤雇役侵欺 冒支官糧錢糧互相覺察 倉庫不覺被盗守支錢糧及擅開官封 出納官物有違收支留難 起解金銀足色損壊倉庫財物 轉解官物擬㫁贓罰不當 皇越律例 四 卷之一 律目 守掌在官財物隱瞞入官家產 課程 司二脩 匿稅舶商匿貨 錢債 計三條 違禁取利費用受寄財產 得遺失物 市㕓 言二伯 把诗行市私造斛斗秤尺 禮律目錄 共二十六修 祭祀 言六停 毀大祀邱壇 祭享 --- page 16 --- 致祭祀典神祗歴代帝王陵寢 䙝凟神明 禁止師巫邪術 儀制 計二十條 合和御藥果輿服御物 收藏禁書御賜衣物 失誤朝賀失儀 奏對失序朝見留難 上書陳言禁止迎送 公差人員欺陵長官服舍違式 盈重拜父毋失占天象 術士妄言禍福匿父母夫䘮 皇越律例 卷之 一律目 五 棄親之任 鄕飮酒禮阻人家事 新增 兵律目錄 其五十八餘 宫衞 說一十六察 太廟門擅入宫殿門擅入 宿衞守衞人私自代替從駕稽違 眞行御道内府工作人匠替役 宮殿造作罷不出輒出入宮殿門 關防內使出入向宮殿射箭 宿衞人兵仗禁經㫁人充宿衞 衝突儀仗行宮營門 --- page 17 --- 越城 門禁鎖鑑 軍政 檀調官軍申報軍務 飛報軍情漏泄軍情大事 邉境申索軍需失誤軍事 從征違期軍人替役 主將不固守縱軍擄掠 不操練軍士激變良民 私声只軍器毁藁軍器 私藏應禁軍器縱放軍人歇役 公侯私役官軍從征守禦官軍逃 皇越律例 優恤軍屬夜禁 關津 計五条 私越冒度闤津詐冒給路引 關津留難盤詰姦細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 廐收 計五條 官馬不調習宰殺馬牛 畜產咬踢人隱匿孳生官畜產 私借官畜產 郵驛 計一十二條 遞送公文邀取實封公文 --- page 18 --- 舖舍損壊私役舖兵 多支廪給文書應給驛而不給 公事應行稽程占宿驛舍上房 私役民夫擡轎病故官家屬回鄕 承差轉雇寄人乘官畜產車船附私物 刑律目錄 共一百六十六條 賊盜 計二十入條 謀反大逆謀叛 造妖書妖言盜大祀神御物 盜制書盜印信 盜內府財物盜城門鑰 皇越律例 卷之一 律目 七 盜軍器盜園陵樹木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常人盜倉庫錢糧 刼囚 強盜 白晝搶奪竊盜 盜馬牛畜產盜田野榖麥 親屬相盜恐嚇取財 詐欺官司取財畧人畧賣人 發塚 夜無故入人家 盜賊窩主共謀爲盜 公取竊取皆爲盜起除剌字 人命 計二十條 --- page 19 --- 謀殺人 謀殺制使及本管長官 謀殺祖父母父母殺死姦夫 謀殺故夫父母殺一家三人 採生折割人造畜蠱毒殺人 鬪毆及故殺人屏去人服食 戯殺誤殺過失殺傷人夫毆死有罪妻妾 殺子孫及奴婢圖頼人弓箭傷人 車馬殺傷人庸醫殺傷人 窩弓殺傷人威逼人致死 尊長爲人殺私和同行知有謀害 鬪毆 計二十二條 皇越律例 六 鬪毆保辜限期 宮內忿爭宗室親被毆 毆制使及本當長官佐職綂屬毆長官 上司官與綂屬官相毆九品以上官毆長官 拒毆追攝人毆受藥師 威力制縳人良賤相毆 奴婢敺家長妻妾毆夫 同姓親屬相毆毆大功以下尊長 毆期親尊長毆祖父母父母 妻妾與夫親屬相毆毆妻前夫之子 妻接歐故夫父母父祖被毆 --- page 20 --- 罵詈 計八條 罵制使及本管長官 罵人 佐職綂屬罵長官奴婢罵家長 罵尊長罵祖父母父母 妻妾罵夫期親尊長妻妾罵故夫父母 訴訟 言一十一際 投匿名文書告人罪 越訴 告狀不受理聽訟迴避 干名犯義 誣告 于孫違犯敎令見禁囚不得告舉他事 敎骏詞訟軍民約會詞訟 皇越律例 卷之一 律目 九 官吏詞訟家人訴 受贓 計九條 官吏受財坐贓致罪 事後受財官吏聽許財物 有事以財請求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家人求索因公科斂 尅留盜贓 詐僞 計一十一條 詐爲制書詐傳詔書 對制上書詐不以實僞造印信時憲書等 私鑄銅錢詐假官 --- page 21 --- 皇越律例 詐稱內便等宫近侍詐稱私行 詐爲瑞應多詐病死傷避事 詐敎誘人犯法 犯姦 計元條 犯姦容縱妻妾犯姦 親屬相姦誣執翁姦 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姦部民婦女 居䘮及僧道犯姦良賤相姦 官吏宿娼 雜犯 計一十一條 折毁申明亭夫匠軍士病給醫藥 十 于 賭博閹割火者 屬托公事私和公 放火故燒人房屋 失火 搬做雜劇違令 不應爲 捕亡 計八條 應捕人追捕罪人罪人拒捕 獄囚脫監及反獄在逃徒流人逃 稽留囚徒主守不覺失囚 知情藏匿罪人盜賊捕限 斷獄 計二十九條 --- page 22 --- 囚應禁而不禁故禁故勘平人 凌虐罪囚 淹禁 與囚金刃解脫主守敎囚反異 獄囚衣糧功臣應禁親人入視 死囚令人自殺老幼不拷訊 鞫獄停囚待對依告狀鞫獄 原告人事悉不放回獄囚誣指平人 官司出入人罪辯明冤枉 有司决囚等第檢驗屍傷不以實 決罰不如法長官使人有犯 斷罪引律令獄囚取服辯 皇越律例 赦前斷罪不當聞有恩赦而故犯 徒囚不應役婦人犯罪 死囚覆奏待報斷罪不當 吏典代寫招草 工律目錄 共十條 營造 計六條 擅造作虛費工力採取不堪用 造作不如法冐破物料 修理倉庫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河防 計四條 盗決河防失時不修隄防 --- page 23 --- 侵占街道修理橋梁道路 以上通計三百九十八條 皇越律例 卷之 律目 --- page 24 --- 六贓圙 監守盗会康钱粮不芬首從并常人两下杖七十五两一等通各至者通算折平科罪奥粉淞 胜龄罪盗中两下杖八山一两相加五十五两三千里八十赖 善等一主不折半坐触两下馆 監守盗常人盗 坐贓 二十每逄十两通加之一百两 五钱各通增一十两流二千里被 四十雜所 外以百論正子徒 凢監守盗間擬流斬 常人盗八十两以 皆係雜犯非實犯也 上加重另有例 笞二十 一两以下 惟至一千两以上例 應擬斬監候 一两至一十两 三十 皇越律例 卷之一 諸圖 二十两 四十 五十 三十两 四十两 枚六十 一两以下 五十两 七十 --- page 25 --- 一两至五两 一两以下 八十 六十两 一两至二两五 七十两 九十 一十两 錢 一百 五两 一十五两 八十两 徒 一 一百两 十六仗 七两五錢 二十两 年 皇越律例 卷之一 諸圖 十七杖 一十两 二十五两 二百两 半年 十八杖 一十二两五錢 年二 三十两 三百两 二 一十五两 三十五两 四百两 半年 百一杖十九杖 一十七两五錢 年三 四十两 五百两 --- page 26 --- 皇越律例 卷之一 諸圖 千二流 百一杖 二十两 四十五两 里 杖 里百五千二 百一 二十五两 五十两 三 杖 五十五两 三十两 里千 百 生流係银犯准徒四年 蔬係雜犯准徒四年 八十两 准徒五年 以上俱二房五錢加一等像 客大巳一千两以下仍雜犯 新湘徒一千两以上斬監候 〇在賊盗律丙滋守盗粮米 大十石充軍係灣運粮米六 百石斯服倾。盗湖速米 百二十石充單六百石絞〇 容賊律内 八十五两杖一百施二千里 九十两枚一百流二千五百 里九十九两杖一百流三千 里一百两以上彼胎候俱問 宴犯切上舞五两加一等一 --- page 27 --- 皇越律例 五十 一两以下 一两以下 杖六十 七十 一两以下 一十两 一十两 一两至五两 八十 二十两 二十两 --- page 28 --- 一十两 三十酉 三十两 九十 一百 一十五两 四十两 四十酉 杖 六 二十两 五十西 年一徒 五十两 十 六十两 年 十七枚 二十五两 六十两 半 七 枚 七十西 年二 七十两 十八 三十两 校 八十西 九三十五西 几十两 年年 十 杖 年三 四十两 九十两 九十两 百 杖 里于二流 一四十五两 一百两 一百两 百 --- page 29 --- 一百一十两 一百一十两 百一杖 五十两 里百五千二 杖 一百二十两 一百二十两 五十五两 里千三 無祿人罪止 百 有祿人八十 實 一百二十两 一百二十两 两 綾 無祿人一百 以上 以上 犯 二十两 皇越律例 卷之一 諸圖 --- page 30 --- 新 註 贓有六項罪分四等起科之罪與計贓加等之數亦 各不同重則并重輕則并輕律之體例也監守自盗 最重常人益枉法贓次之竊盗不枉法贓又次之坐 贓最輕監守常人皆係雜犯而枉法不柱法之有祿 人無祿人及竊盗首犯皆定爲實犯蓋以監守常人 爲害於國其害小貪吏竊盗爲害於民其害大故特 嚴其法使知畏懼乃止貪禁盗之微權也監守常人 盜皆不分首從併贓論罪計數科罪之法雖重而至 三流二死則輕於枉法不枉法竊益矣枉法更嚴有 祿無祿人满數皆死不枉法满數則有祿人坐絞無 祿人減流竊盗滿數則爲首者坐絞爲從者減流亦 皇越律例 卷之一 諸圖 大赃国 復不同也 輯 誨 倉庫設有監臨主守之人卽盗所監守之錢糧官物 故日自盜不分首從併賦論罪一两以下杖八十每 二两五錢加一等至流罪 程 徒 始五两加一等满四十两 卽斬雖係雜犯而不易流斬之名謂於法應流應斬 特准徒以宥之耳常人盜官之財枉法盜官之法其 罪相等故論罪相同一两以下杖土十每五两加一 等二十两至四十两俱杖徒四十五两即擬流然常 人盜之流係雜犯准徒八十两及無祿人枉法贓一 百二十两以上絞常人盜之絞亦准徒枉法贓各主 者通算全科各計入巳之數科罪與常人盜之併臟 --- page 31 --- 亦異不枉法與竊盜同論者於法雖不枉於財不應 得非其有而取之猶盜也一两以下杖六十每十两 加一等至一百二十两以上絞然竊盜以一主爲重 併贓論罪而分首從不枉法贓折半科罪各計人巳 之數併贓與折半輕重攸分然至满數則竊盜爲首 與有祿人同絞爲從與無祿人同流也本非人巳之 贓而坐以論之故月坐贓致罪其事輕故論罪亦輕 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一两以下笞二十十两加一 等至徒罪則百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折半 五百两實則干两矣 輯 每 以上各贓满數乃坐如監守贓五两杖一百其四两 皇越律伶 卷之一 諸國 二 三 九錢九介者仍杖九十也 併贓論罪 讀律佩籣 併赃論罪者將所益之劈合而爲一即赃之輕重論 罪之輕重人各科以脏所應得之罪故月饼賍論罪 併與龟絶不同並者彼此相類即其所犯之或異同 爲科等以一其罪也若併者則不計人之多寡盗之 前後及人各入巳之輕重惟以一時所犯皆算作一 處如阳銷金銀銅錫不問妍强纎微砂碳塵土皆鎔 门化之爲一止計分两之輕重而巳此併赃論罪之 大義也然法雖如此而論法則分两适如共益之貤 非係一時所行將其節次所盗九係一時俱發者不 問時日逺近人數多寡不分人各所分之輕重共算 言駐若干就所合算之賍數人各論以赃數所應科 之罪此監守盗常人盗併賍論罪之法也此一義也 如所盗之脏非止一主一時俱發止以一主之駐重 者爲科餘皆弗論惟各盡其本法亦不問人各所分 多寡惟就所盗一王與物之重者計两科等却以一 人爲之法也此又一義也若官吏節次受各處柱法 进一時俱發亦皆合作一處科算似亦無異乎併藝 然就一人之身而併之未可聚以論之他人而律則 --- page 32 --- 及以通算全科爲分别此又律義之至精至微處也 或月監守盗常人益竊盜名雖有異若其侈心於盗 也則一且併裝論罪二字三項益律中所着皆然乃 獨於竊盗則以一主爲重罪分首從而於監守盜常 人益則曷爲不分首從且合節次多寡而併論之耶 月財物匿於弦家珍惜甚秘非人所易得苟欲竊南 益之必將先事爲之共謀臨時爲之探薯終焉爲之 傳霆隱串非有從而主之者則不可必得故分首從 其以一主爲重亦不過本乎二罪以上俱發從重論 之義云耳若倉庫錢福之設其中所有雖云殿項殊 分封財各别然合論之則皆公家財物也明白顯然 貯之於外從面益之者非監守即常人也雖其盗有 節次多寡之不同而以倉庫言之則一故不得以節 次多寡輕重之各别而不爲併論至於不分首從示 人以未容經盗耳葢若益罪有輕重之分故饼脏亦 有等殺之刘盗至窟益等居敎矣等居其殺則罪亦 遂乎选减從减一等固累 寓有通減之徵義存焉 折半科罪 折半科罪者計赃定罪之變法也其条有二一係不 柱法一係坐邏致罪而各餘丙開載俱係各主者通 皇越律例 卷之一 諸國 算新半科罪元字新半者折去其半如計貼二函折 算實雖一酉集祈其半也科罪者睡罪各有科餘言 两加等必盈其科而後罪之若赃不及乎科則不得 科以律所應得之罪故日科罪然則甦之新半以爲 科葢会寓累發之義於不言划多各脎通篡折半科 罪之上皆有各主者三字如透應爲折牛科罪之案 磨先查明所受之财是否各主如所受止係一人之 財則及不得拘於新半之包必爲言两賣科方合律 義恭不在法及坐賦各保律法巳從經論今此所受 及止一人之財为貯無幾若再爲有半周爲美愈輕 面法續矣人將玩之犯之者衆秀垂經之大法園故 前賢爲加詳面漆註焉詳見不在云器國云如主係 一人之財不折半葢不折半之㫖巳包含於正文两 各主者三字之中列凡言折半者果令折半則各二 者三字又胡属平來哉若谷條肉上有坐 赃論三字者則另爲一例不得同乎此 坐贓論 坐脏論者一如坐遊致罪斜法計敗二医折算爲一 两心兩以下至十西笞二十自笞二十起必满十函 方加一等雖至五十两以外亦止於杖一百徒三年 此座賊立法之大繫也若論法則各有不同惟以二 --- page 33 --- 两折算一两身十两加一等爲元腦却不拘執平坐 賊致罪定法券上杖一百徒三年爲定衡故曰論葢 坐則致罪六賍正律也其科法有各主不各主之分 若律中所云生脏論者乃一如各脏內之准律日其 稍有異於正律則皆不分各主不各主一惟以二两 實算一两折半科之而已故不得枭指日坐脏致罪 而特别之曰坐莊論此則論與致罪之所以 以分而論字中實包有輕重各等在内也 按六贓內監守盗有一百两以上逸加實犯三流一千 两以上問斬之例竊盗有再犯三犯分别加重及馬牛 畜產計匹科罪園陵材木計株科罪之例枉法不枉法 之蠹役詐臟有分别加重治罪之例不盡引用本律而 常人盗例內一百两以上實絞一百两以下邉遠充軍 爲從自准徒遞加至满流全不引用本律然他條律例 內以某盗贓論准某盗贓論者皆用律而不用例故律 皇越律例 卷之一 諸圖 仍不可廢也 全纂監守益以二两五錢及五两爲一等常人盗 在法贓以五两爲一等不枉法贓竊盗贓以十两 爲一等坐贓以十两及百两爲一等旣計數以加 等似當逐層匀派如竊盗賊一两以下杖六十旣 言以下則一两以上卽在十两杖七十之內矣十 两以上卽在二十两杖八十之內矣遞加至一百 一十两以上卽在一百二十两满流之內矣故一 百二十两以上卽絞正與十两一等之法細合然 今之計贓科罪者必满數方坐葢因名例加減罪 例條日加者數满乃坐註言謂如贓加至四十两 --- page 34 --- 縱至三十九两九錢九分雖少一分亦不得科四 十两之罪之類等語故竊盜贓一两以上雖杖七 十十两以上猶杜七十必满二十两方杖八十满 三十两方杜九十满一百二十两始满流過此卽 絞雖名例所稱满數專指加罪而言而罪疑惟輕 凡贓罪均以满數爲準歷來成案可考可据不必 拘泥而苛刻也舉竊盜而餘贓可以類推 皇越律例 卷之一 諸國 --- page 35 --- 贖者宥以罪之寔 納贖諸例圗 而不宥以罪之名 收贖之例始於周 穆王盛於漢張敞 收贖 贖罪 有力 稍有力 無力 老幼廢疾天 官员正妻例 照例 依律 文生及婦人 難的决及婦 折杖郎侧收 人有力著照 決配 贖罪 例贈罪 贖 折銀 例 上庫 皇越律例 精贖詣例國 析穀上倉每 附婦人枷號 收賭创 穀一石折米 五斗银米一 石折銀五錢 贖銀七贖銀 柳二十日腩 杖之 贖銀二錢五贖饭三锁照 分如納米五做工一月例 銀一钱零五 笞一十 斗如穀一石 析銀三錢 釐五 毫一錢 釐 小者 贖銀五錢如 贖銀四錢 加二十五日 贖銀一 贖銀 纳米一石如 九分每等 师銀一錢三 二十 穀二石 加銀一錢 外五釐 分五釐 二錢 五分 塘銀七錢五 贖銀 贖銀二贖銀 枷三十日顺 銀一錢六分 分如納米一 分二釐 三十 五釐 石五可如穀 六錢 三錢 五毫 三石 --- page 36 --- 期保一两如 納米二石如 贖銀匕贖銀贖銀 枷三十五日 贖銀一錢九 四十 效四石 錢五分三分四錢 分五釐 枷四十日贖 赠板一两二 贖銀三贖銀 饮五分如納 贖銀 银二錢二分 五十 分七釐 五釐 米二石五斗 五錢 九錢 五毫 如糓五石 枷五十日贖 兼銀三两如 贖銀一两 贖銀四贖銀 杖之 銀三盛 杜六十 餐答入放加 倍每等加傍 納米六否如 二錢從笞 穀十二石 入杖倍加 分五釐六錢 大者 三錢 赔雠三两五 贖銀一浙 贖銀五贖銀 枷五十五日 赔廳三钁三 以下每杖一 钱如納米七 三錢五分 分二釐 七十 十贍銀五然 百加银十四 每等仍加 分七麓国臺 七錢 五毫 銀錢五分 花 皇越律例 卷之一 諸圖 枷大十日麻 贖銀 賭银四两如 热米八石如 贖銀一 贖銀 銀三器七分 八十 五釐 藏十六石 两五錢 八錢 六分 賭銀四两五 贖銀一 贖银六 贖銀 錢妒锅米九 九十 分七釐 石如装十八 两六錢 九錢 五分 五毫 石 胎銀五两如 锅米十石如 贖銀一 贖銀七贖銀 一百 穀二十石 两八錢 分五釐一两 以上俱的决 從枚入徒每從枚入徒加 從枕人徒加銀七 分君勿等加银 婦人餘 改徒折杖学分 嚴起酒徒入洗 傅加銀二两等加銀一两 二分七厦滨臺 自徒人流馆銀中 罪收贖 及姓犯亦名加生 岔耀宁從流各 五錢恭佳穀八錢葢准做 分泰流每等加 銀出及七厘五臺 例 巫各加欢化 服五毫 十石也工半年也 --- page 37 --- 贖銀三 两六錢 贖銀十两如 納米二十石 如穀四十石 皇越律例 卷之一 諸圖 以上五徒俱 築鐘融选 贖銀十 两零八 錢 納贖諸例 --- page 38 --- 贖銀十四 两四錢 遷徙准徒二 年折躺罪銀 四钱五分 従罪以上杖 罪男按銀收 额外 是越律例 卷山二 諸圖 納贖諸 除赠武黑银 一两处餘第 折銀阳贷五 分 註笞杖徒流死五刑皆有贖法查折贖雖分無力有力 稍有力而應贖不應贖律皆不載惟條例有之亦不 該括今惟宫員犯笞杖徒流雜犯俱照有力折贖其 貪贓官役流徒杖罪㮣不准折贖并除實犯死罪干 渉十惡常糓不原千名犯義貪贓枉法受財故縱一 應犯姦犯盜殺傷人者外其餘出于不幸爲人干連 事可矜憫情可原諒者皆可折贖當隨事酌定或據 情以請也至於收贖銀數甚微惟老㓜廢疾天文生 婦人等得以援照所以憫老恤㓜矜不成人寛藝士 而憐婦人也若夫贖罪則爲律應决杖一百妆贖餘 罪者而設圗內銀數前多後少條例云婦人犯笞杖 --- page 39 --- 并徒流充軍雜犯死罪該决杖一百者審有力與命 婦官員正妻俱准納贖蓋笞杖并徒流等項之杖一 百原應的决者念其爲婦人而有力及命婦正妻故 從寛許其贖罪其數多笞一十則贖銀一錢每加罪 一等即加銀一錢至杖一百則贖銀一两所謂例贖 也其徒流并雜犯絞斬准徒非婦人所能勝任原應 收贖者故除杖一百或决或贖外所餘徒流折杖贖 銀其數少自徒一年折銀七分五釐起每加罪一等 即加銀三分七釐五毫至流二千里倍加銀七分五 釐流三千里折銀三錢七分五釐至絞斬又倍加銀 七分五釐折銀四錢五分所謂律贖也至現行贖罪 皇越律例 卷之一 潮赜諸创 在內由部臣奏請在外由營鎭官奏請皆斟酌情罪 有可原者方准納贖 全纂枚徒流加磨法每笞十贖銀七厘五毫笞五等 每一等加銀七厘五毫笞五十贖銀三分七厘五臺 自杖六十至杖一百亦五等每一等亦如答罪七厘 五毫加法至杖一百共銀七分五厘自杖一百至徒 一年則倍加銀土分五厘慶銀一錢五分徒五等每 一等則以七分五厘之銀折半爲三分七厘五毫之 数逓加至徒三年贖銀三錢自徒三年面至流二千 里仍加銀七分五厘流三等亦三分七厘五毫遞加 至流三千里則銀四錢五分自流三千里而至級斬 死罪仍加銀七分五厘全贖銀五錢二分五厘包放 盡在 其中 老㓜廢疾等項收贈之法自笞杖以至雜犯五年皆 以每答杖贖銀七厘五毫每十杖加一等其贖銀亦 巳倍加至徒一年則包杖一百在丙加至一錢五分 此律所謂倍加也推而至於雜犯斬絞遍加至五錢 二分五厘而止所以老老幼幼矜不成人也至官員 正妻例難的決及婦人有力者皆先除去一百杖每 --- page 40 --- 十杖折銀一錢至杖一百折銀一两其所餘流罪年 分謂之餘罪方准照折贖文例每十杖照老动廢疾 之七厘五毫層累而折之焉别條收贖之法各有不 同故圈標爲照例收贖而于杖一百之後又標婦人 餘罪收贖字樣所以别於别條也桉婦人杖罪納贖 每一十贖銀一錢之義因婦人维不可徒流而答杖一 不站的决故律稱婦人犯徒流决杖一百餘罪收贖 而例丙則因命婦與宫員及婦人有力者若一槩的 决是使合婦與羣婦同科有力與無力同罪非所以 全廉魁矜弱久也是以例准納贖而笞枝則每名一 寸贖銀一錢葢本應的決而納贖故應贖銀數較之 老幼之七厘五毫爲獨多此例意也然今問刑衙門 遇婦人犯笞杖止依老动廢疾之例每一十杖贖銀 上厘五毫難因相沿錯溪然當隨宜從俗不可拘泥 也或謂收贖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從三年者應將 流罪照准徒五年收贖再加徒役三年除去包杖 百計弄收贖愚按不然徒不得過五各條科筭之法 無不如此故即雜犯亦北准徒五年贖頻五錢二分 五厘若将徒流分筭共作徒七年长贖從未有此故 配雜犯况谷例丙枚流加徒人犯遇 赦應减等減爲總徒四年可知即是准徒五年遇有收履 杖流加徒者自應黑准徒五年收贖 皇越律例 卷之 二九 --- page 41 --- 皇越律例 誓學 答二十 三錢五外四厘 羊足賢 不成傷 笞三十 五錢三分二厘 手足厥人威海 及他粉不成保 通失救售收康園 杖八十徒二年 五两三錢二分 二厘 折入助珍人两日前 人新及刄售入者 笞四十 七錢九厘 饭物成属 答五十 八錢八分七厘 楼必会十业上 枚八十 一两四錢一分 九厘 饭餐三目中兴西 报州一血污人頭面 --- page 42 --- 签雅关此單就五徙及總徒四年總徒五年者而言 徒限丙老疾收贖圗 不及秋也恭常來老疾而發配之時應杖徒巴身受 矣質婚者惟徒限米满之年月而已是以較老疾 之贈例更爲醉也嫦方间 凢犯杖六十徒一年老疾合計全贖銀一錢五分除 巳受杖六十准去四分五釐剩徒一年該贖銀一錢 十六徒杖 零五釐計算每徒一月贖銀八釐七毫五絲如巳役 一月准贖徒銀八釐七毫五絲外未役十一箇月該 收贖銀九分六釐二毫五絲 杖 凢犯杖七十徒一年半老疾合計全贖銀一錢八分 七釐五毫除巳受杖七十准去五分二釐五毫剩徒 年 十七 一年半該贖銀一錢三分五釐計算每徒一月贖銀 七釐五毫如巳役一月准贖徒銀七釐五毫外未役一 一十七箇月該收贖銀一錢二分七釐五毫 皇越律例 卷之一 諸圖 辛一 徒限內老疾收贖 年二 杖 十八 儿犯杖八十徒二年老疾合計全贖銀二錢二分五 釐除已受杖八十准去六分剰徒二年該贖銀一錢 六分五釐計算每徒一月贖銀六釐八臺七絲五忽 如口役一月准贖徒銀六釐八毫七絲五忽外未役 二十三箇月該收贖銀一錢五分八釐一毫二絲五忽 二杖 几犯杖九十徒二年半老疾合計全贖銀二錢六分 二釐五毫除巳受杖九十准去六分七釐五毫剰徒 年九 二年半該贖銀一錢九分五釐計算每徒一月贖銀 半十 六釐五毫如巳役一月准贖徒銀六釐五毫外未役 二十九箇月該收贖銀一錢八分八釐五毫 年三 杖 百一 凢犯杖一百徒三年老疾合計全贖銀三錢除巳受 杖一百准去七分五釐剩徒三年該贖銀二錢二分 五救厘計算每徒一月贖銀六釐二毫五絲加巳役一 月准贖徒銀六釐二毫五絲外未役三十五箇月該 收贖銀二錢一分八釐七毫五絲 --- page 43 --- 按此凡各受杖䞉銀計算無異惟巳役徒一月有八厘 七毫五絲者七厘五毫者大厘八毫十經五忿者六 厘五毫者六厘二毫五絲者其不 同何也葢徒之全贖原有差等也 輯註此條止爲祀徒罪時年未老身無疾巳經决杖發 配者役之後年满土十及得殘廢之疾者扣第收贖之 法必徒杖免算收贖全數將已受杖數准去銀幾何照 核徒年限鳥分每日該銀幾何除去卫役之數收贖夫 役之数次 易算者也 全纂三流雜犯狂杖一亘徒四年老疾合計全贖銀 四錢五分除巳受杖一百准去七分五厘剰徒四年 該贖銀三錢七分五厘計算每徒一月贖銀七厘八 毫一絲二忽五微如巳役一月准贖銀七厘八毫一 絲二忽五㣲外未役四十七個月該贖銀三錢六分 上五一毫八絲七忽五㣲〇斬紋雜犯往杖一自徒 皇越律例 卷之一 諸圖 五年老疾合計全贖銀五錢三分二厘除巳受過杖 一百准去七分五厘剰徒五年計贖銀四錢五分計 算每徒一月贖銀七厘五毫如巳役一月准贖徒銀 七厘五毫外木役五十九個月該贖銀四錢四分二 厘五毫 --- page 44 --- 箋科云此旬係除出杖一百餘罪方准收片又郑徒流年限均折 誣輕爲重收贖圗 爲杖如巳决者將先除之一百杖實折之至纳百之外方准照新 杖例每一十以七厦五毫累算而賭之乘罪者折除計算反坐之寔 數业就所告之事除實計虛除輕計重量計而算之所多者皆日 剩罪餘罪者係一人身上所得之罪除算而計之日餘罪 九誣輕爲重如告人一百杖內止四十杖得實新 誣六十杖被誣之人巳經受决告誣者必全抵 杖決六十不准贖銀如未决方准照後收贖 笞一十 杖之小者每一十贖銀七釐五毫杖亦同之徒折杖 亦同之 二十 皇越律例 卷之一 諸圖 三十三 如告人笞三十內止一十得實所剰誣二十巳經 三 受决將告誣者必全抵答决二十如未决准贖銀 一分五厘 如告人笞四十內止一十得實所剩誣三十巳經 罕 受决將告誣者必全抵笞决三十如未决准贖銀 二分二厘五毫 如告人笞五十內止二十得實所剰誣三十巳經 吾 受决將告誣者必全抵笞决二十如未决准贖銀 二分二厘五毫 如告人杖六十內止二十得實所剰誣四十巳經 杖六十 爱决將告誣者必全抵杖决四十如未决准贖銀 三分 --- page 45 --- 如告人杖七十內止三十得實所剩誣四十巳經爱 七十 决籽告誣者必全抵杖决四十如未决准贖銀三刀 如告人杖八十内止三十得實所剩誣五十巳經爱 八十 决將告誣者必全抵杖决五十如未决准贖銀三分 七厘五毫 如告人板九十丙止四十得實所剩誣五十巳經爱 九十 决將告誣者必全抵杖决五十如未决准贖钅三分 七厘五毫 如告人杖一百丙止四十得實所剩誣六十巳經爱 一百 决將告誣者必全抵杖决六十如未决准贖銀四分 五厘 皇越 六杖 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內止笞五十得實被誣之人 若巳論决將告誣者必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 如未决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除告實笞五 十奸剩杖七十准贖銀五分二厘五毫 如告人杖七十徒一年半內止杖七十得實被誣之 人若巳論决將告誣者必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如 年七 未决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告實杖七 半十 十外剩杖七十准贖銀五分二厘五毫 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丙止杖八十得實被誣之人 若巳論决將告誣者必全抵剩徒二年之罪如未决 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除告實杖八十外剩 年十八二杖 杖八十准贖銀六分 --- page 46 --- 二杖 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丙止杜六十徒一年得實 被誣之人若巳論决將告誣者必全抵剰杖三十徒 年九 一年半之罪如未决杖九十徒二年半折杖一百八 半十 十除告實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外剰杖六 十隹贖銀四分五厘 三杖 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內止杖八十得實被誣之人 若巳論决將告誣者必全抵剰杖二十徒三年之罪 如未决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除告實杖八十外 剰杖一百二十仍决杖一百餘杖二十方准贖銀一 分五厘 杖 如告人杖一百流二干里丙止答二十得實被誣之 人若巳論决三流並准徒四年仍包原杖一百除告 實笞二十外剩杖八十徒四年務必全抵加未决三 流准徒四年皆以一年爲剰罪折杖四十共該折枚 二百四十除告實笞二十外决杖一百剩杖一百二 十准作杖六十徒一年方准贖銀一錢五分 皇越律例 卷之 諸圖 三五 告實杖六十徒一年外剰杖四十徒三年務以全抵如未 里百五干二 杖 百 如告人杖一百流二干五百里內止杖六十徒一年得實 被誣之人若巳論决三流鲍准徒四年仍包原杖一百除 二百四十除告實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外剰杖 決三流淮徒四年皆以一年爲剩罪折杖四十共該折杖 一百二十决杖一百餘杖二十方准贖興一分五厘 三杖 如告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內止杖一百流二干里得 實被誣之人若巳論决其近流入逺流每流一等准 千一 徒半年除告實外務必全抵徒一年之罪如未决每 流一等亦折杖二十流三千里其該折杖二百六十 里百 除告實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二百二十外剩杖四 十准贖銀三分 此贖萌老幼婦人收贖矞彼徙流皆旨照徒年限收贖此徒流皆折杖照杖收贖 按 圖內已論决之笞杖徒流全抵剰罪俱無異即未論一 决之笞杖准贖亦無異惟未論决之徒流折杖既每 一等折效二十則杖六十徒一年者當於原杖大十 之上加村二十似不應折杖至一百二十不知徒罪 --- page 47 --- 皇越律例 起於一年杖數起於六十折杖之法卽視其原放之 數徒一年者原杖六十將徒一年亦折杖六十合之 原杖六十得一百二十徒一年半者原杖七十將徒 一年半亦折杖七十合之原杖七十得一百四十徒 二年者原杖八十將徒二年亦折杖八十合之原杖 八十得一百六十徒二年半者原杖九十將徒二年 半亦折杖九十合之原杖九十得一百八十徒三年 者原杖一百將徒三年亦折杖一百合之原杖一百 得二百此徒罪折杖之法也週此以往月入於流罪 三流原杖總皆一百流二丁里者較徒三年加一等 徒三年折杖一百則流二于里應折杖一百二十合 之原杖一百得二百二十流二千五百里較流二千 里又加一筈流二千里折杖一百二十則流二干五 百里應折根一百四十合之原杖一百得二百四十 流三于里較流二于五百里及加一等流二千五百 里折杖一百四十則流三千里應折杖一百六十合 之原杖一百得二百六十此流罪折杖之法進儿祾 告之人本係近流丽誣入逺流未决者俱准此科算 若被告之人本係笞杖及徒罪而乃誣入流罪未决 則不論逺近三流准徒四年皆以一年爲剩罪葢徒 五等至三年而止今准徒四年則化满徒多一年即 比满徒多二等每一等折杖二十應折杖四十連满 卷之一 諸圖 誣輕爲重收熙 徒之折杖一百原杖一百其該折杖二百四十內將 告實或笞或杖或徒之本罪照數除去外餘下折校 不及一百俱收贖若過一百則 决杖一百外所彩杖數收贖 彚纂五徒原包杖一百若以徒從徒不必包杖一百經 也三流原包五徒折技二百若以流從流不老包五 徒折杖二 百筭也 生刑十八等起淤名枚笞有五等其爲十等如加一等 則加一十過此以習罪積浮故逓加二十满杖加 一等應技二十加五等應杖二百一百之外不能 加杖故攺杖爲徒五等寔杖二百也至满徒不足 以蔽辜則其罪及加重矣故攺徒爲流三等以杖 言亦逓加二等满流爲二万六十枝以徒言亦超 加半年满流爲四年半也知此而折杖折徒之斐 明矣舊註三流兔准徒四年通逺近面酌其中电 --- page 48 --- 二千里 一年杖本 六十 一十 絞 全具 肢體 二十 七十年银爸十 杖百 幸五百里 徒 犁杖八十 流 杖 八十 杖一百 死 四十 九十 柔森九午 三千里 之刑五 笞 刑 三十 笞署謂人有 輕罪用小杖 刑 杖者萸犯 罪用大村决 刑 徒者謂人犯 罪箱重發本 刑 流者讀犯 重罪尔忍刑 粒流头邀方 終身区得回 刑 刑之 斬 身首 異處 五十 一百 三年杜百 杖一百 鎭强通應一 决浙自一十 打自六十至 至五十爲五 一百爲五等 场用力华若 等每一十爲 亦每一十爲 之役自二年 简自一千电加 五 一等加减 五 一等加减 五 起加至三年 止爲五等每 三 至三千里爲 三等销五百 二 里爲一等加 杖十及徒 半企爲等 圗 加减 罪减概從徒 極者 皇越律例 二十七 五刑圗釋 李氏箋釋云五刑之制始自上古舜命臯陶目汝作士 明於五刑則五刑之設由來尚矣然古之五刑乃墨劓 剕宫大辟刻顙爲墨割鼻爲劓刖足爲剕淫刑爲宫死 刑爲大辟合之五刑乃笞杖徒流死蓋自漢文帝除肉 刑易之以笞此笞杖省人五刑所自始迨及景帝復遞 减而殺之後世因之一以答杖徒流死爲五刑之差等 而五刑中又各有隆殺焉謹備誌之 答刑五一 答者耻也薄懲示辱所以發其耻心也其刑輕自一十 起止於五十 --- page 49 --- 杖刑五 杖重於笞两笞折一杖凢所犯有重於笞五十者則出 笞以入乎杖其罰則從杖六十始每加一十爲一等凢 五等至百爲滿杖 徒刑五 徒者卽古之所謂城旦舂也抅繫其身心使力供乎勞 役迨平准之法除則無所用其爲城旦舂也故配發於 衝繁水陸郵驛中一聽驛吏爲驅使凢罪浮於杖一百 者特設此減杖加徒之法以通之葢罪浮於杖一百則 減其實杖之四十仍以復子出笞入杖之初而益以徒 一年以代其應杖之六十倘更有重焉則層累加之復 皇越律例 卷之一 二支 乎一百杖而止此徒刑五等之說也又有所謂閏徒者 三流准徒四年雜犯斬發准徒五年是也 流刑三 放舜流共工流罪始見書日流宥五刑是流之爲法乃 以矜宥夫五刑之疑迨至後世乃省入五刑之一然三 流之刑獨以二干里爲始何哉葢五服之地各以五百 里爲限由漸而至要荒去王畿益逺皆所以處置罪人 罪有輕重地亦有逺近流二千里則屏之要服矣二千 五百里則荒服矣三干里則居荒服之外卽不與同中 國之義也 死刑二 --- page 50 --- 死刑有二日斬日絞斬者身首異處絞者止畢其命猶 全其體二死科條雖有殊分然其備具於五刑之列則 一縁其同歸于死故名例特着以二死同爲一減也刑 至于死則刑居其極是卽洪範九疇六極所着之兇短 折王者建皇極以威萬民所持以重剛克之權而上申 天討者在是 死刑閏釋 絞斬爲死刑之正乃二死之外有等而下之日雜犯斬 雜犯絞者以皆准徒五年故爲徒之閏等而上之曰凌 遲日梟示日戮屍初非國之常刑要皆因時或爲一用 者故止散見于律文各條中不與五刑正目並列故曰 皇越律例 卷之一 諸圖 三九 罕九 閏 凌遲 凌遲者極刑外之極刑也不獨今五刑中所未列即上 古五刑中亦所未見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體無餘脔 然後男則爲之割其勢女則閉其幽剖其腹出其臟腑 以畢其命仍爲支分節解葅其骨而後巳莫攷其所自 始昔商王受刳孕婦剖賢人醢伯邑考殆非其端歟而 戰國時車裂假父實啓凌遲之意漢時當誅三族者皆 先黥劓斬左右趾割其勢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謂一 之五刑具備律之所謂凌遲者或本於漢制而然歟今 肉刑永廢族刑永革柢留此極刑外之極刑以戮夫不 --- page 51 --- 忠不孝者 梟首示衆 梟示者斬其首暴其罪着其名標之以竿而懸之通衢 用以警示乎衆也按梟示之令本乎有周武王懸紂首 于白旄示以罪人斯得是梟示之所由始也梟之命名 義取乎鳥物至禽獸率多同類相殘而梟獍居其最梟 食母獍食父梟方生時母多方哺食之及羽翼將成母 亦目盲力竭不能攫取以供哺乳昊遂群啖其母以共 飽羣臬食盡其母惟餘一首空懸本枝之上此造物福 滛伐悪之隂用王者雨其義而取之以警乎衆每于所 關最重應爲警示一切者特干立斬之外更立梟示之 皇越律例 卷之一 諸圖 法以甚之 戮屍 凢人氣散曰死形存曰屍獻獄定但如罪犯身死則曰 巳服天刑不復更爲推訊惟于罪大惡極情同昊獍之 流死猶難恕者巳服天刑而法不容不盡則仍即其屍 而戮之所以盡平法之極而又極也 流刑閏釋 不杖流 流從徒增流必加杖定律也故律中凢屬流罪西冠以 杖一百乃律中復有止日流二千里而童不冠以杖若一 干是所謂不杖流也不杖流者罪由縁坐罪非其罪無 --- page 52 --- 應杖之情也夫既不加杖矣乃復不在收贖之例更重 之以常赦不原會赦猶流者何正犯備極窮兇慮留餘 孽故重其法以遣之 皇越律例 --- page 53 --- 獄具圖 一皇越律例 四十二 用乾木貳株每株長肆尺朱寸去皮剌两 頭横栓各壹件當頸處横栓貳件加鐵樂 肆片每片捌两其重貳斤合重貳拾斤以 上貳拾壹斤以下斤數刻誌脚上凡重因 巳擬新決絞決及校斬監候等死囚俱用 --- page 54 --- 皇越律例 卷之 菁圖 用乾木貳株每株長肆尺五廿去皮剌两 頭及當頸處横栓共肆件两頭再加藤緘 壁固重玖斤以上拾斤以下斤數刻誌枷 上凡員軍民人非犯大惡竊盗強盗等罪 枷頸次 名應拘監候查者倘用上面頸枷較重下 面行枷較輕則用此項 用苗芽貳株每株長叁尺五寸並去校節 其两頭及當頸處横栓共肆件两頭再加 藤緘堅固凡觧送諸輕罪囚在道并被拘 者俱用 枷行 僞渠用楹送強盜用鐡乗頸枷不在此例 --- page 55 --- 皇越律例 四十四 用小藤壹段長貳尺柒寸腰圓陸分以下 五分以上毋得過重其管兵官員責治所 骨員軍並官員責治所属者自笞五拾以 下聼用 婦人罪犯笞杖不在贖例者係滿笞用笞 或入杖罪自陸拾以至壹百金許以笞代 杖 用中藤壹段長貳尺捌寸腰圓壹寸貳分 以下壹寸壹分以上毋得過重凡罪犯杖 陸拾以上者用 --- page 56 --- 皇越律例 卷之一 諸國 畏服 五十五 李氏箋釋云律首而載喪服者所以明服制之輕重 使定罪者由此爲應加應減之凖也服有五本之五 世親疎之分而制其等其年月之異雖以恩之厚薄 爲隆殺然皆法乎天道焉小記日再期之喪三年也 期之喪二年也九月之喪三時也五月木喪二時也 三月之喪一時也禮由心生所不能自巳者爾〇喪 有正服義服加服降服四等正服者於情於分皆當 爲之服者如子爲父毋服斬之類是也義服者親雖 異于所生而其分同則以義爲之服如婦爲舅姑服 斬之類是也加服者本非其所服而禮主於進故自 輕以從重如嫡孫爲祖父毋服斬之類是也降服者 --- page 57 --- 情不可殺而分有所制故自重以從輕如女子巳嫁 爲父母降期之類是也 斬衰三年 凢喪服上日衰下日裳衰之爲言摧也斬不緝也用 極粗生麻布爲之其衣旁及下際皆不緝上際縫向 外背有負版以表其負荷悲哀也用布方七寸綴於 領下垂於前當心有衰明孝子有哀摧之心也用布 長六寸廣四寸凝於左衿之前左右有弯領两腋之 下有袵垂之向下杖如燕尾以掩裳旁際〇裳前三 幅後四幅縫丙向前後不連前作三㡇㡇謂屈其两 邉相着而空其中也〇冠紙糊爲材長足跨預爲三 皇越律例 卷之一 諸圖 五十六 細㡇俱向右是爲三襞積用麻䋲一條從額上約之 至項後交過前各至可結之爲武武之餘編垂下爲 纓結於頤下〇腰絰用䋲爲之两股相交两頭結之 各存麻本㪚垂其交結處两旁各綴細絕繫之〇所 穿之履以菅草爲之〇其哭杖父用竹取其節外着 也父爲子之天竹圓象天竹貫四時不變子爲父哀 痛亦經寒暑不攺也母用桐木桐之言同心同平父 其外無節取其節內存上半截圓以象天下半截方 以象地然其根皆在下竹桐一北其長與心齊者孝 子哭泣無數身體羸病於以扶病病從心起故杖之 高下以心爲斷 --- page 58 --- 齊衰杖期齊衰不杖期齊衰五月 齊衰三月 齊緝也用次等粗生麻布爲之而緝其旁及下際餘 同斬衰〇冠以布爲武及纓〇杖用桐木爲之不杖 者不用〇屨以疏草或麻爲之〇古禮爲母服三年 而衰則齊者不敢埒于父也今制爲父母俱斬而齊 衰爲期年之喪之服矣然不獨期年之喪服齊又有 齊衰五月齊衰三月者高曾祖父母與繼父之尊異 于常親故服之月數爲之降而服制不爲之降不敢 以卑者之服爲尊者服也 大功九月 皇越律例 卷之 諸国 䍐七 吾七 大功者以布之用功粗大名之服以九月爲物之終 也 小功五月 小功者其布用功細小自大功而降服以五月爲陽 之終也 緦麻三月 緦麻鍜治其縷細如絲也古緦絲二字通用以極細 嘉布如絲者爲衣乃五服內之極輕者服以三月爲 季之終也 袒免 此五服之閏也免音紊服輕于缌其制以布廣一寸 --- page 59 --- 從頂中而前交于額又却向後而繞于髻也凡同五 世祖族屬在緦麻即爲絶服此外皆爲袒免親遇喪 葬則服素服尺布纏頭尺布纏頭不成服也 皇越律例 䍐八 凡男爲人後者爲 凡嫡孫父卒爲祖 管第施 本 父母承重服斬衰 本生親屬孝服皆 鷟第翼赚 三年若爲曾高祖 降一等本生父母 父母承重服亦同 舊枢务 瓶庶 正聳弟胁 再桃制能货藤 面餐 煙湖南 所從通对臊 亦降服不杖期父 母報服同 小览第狱 堂妮纵 堂弱孫 腿 族九宗 棵酒界海都摩 浙公燃器动 尚宽第業楼麻 堂商婦 想慶 堂科亚奶 無服 险炫尔 曩物 经银狲 姬银 曾装梦發麻抓 售雅多狲 韵招梦军 电第赛州 額婚妣 運零婦唐银 收处农難 雅徐物 巴 五 羸承義 黨齊衰 襲 春务不 元孫 育想 牌孫 麻舞 博吊婦 期 年 越保墉琳 --- page 60 --- 衆孫耿 舉 身 的挑始 無 服 元孫姑 無 服 母三年 莓五月 母妆期 衆娜功大 衆孫始麻總 在望姻军 在宝丽海在宝期年 在室小功 在坚總息 在室總脲 在生小功 始 姊徐城經嫡要 姬图撒女 蠢 曾做如 出娘鼎服出嫁總及 出嫌大功 出嫉火动出嫌大场出嫁通麻出娘無服 之服正服 莓月 在索德麻 在室小功在会夫功在宏示功在宝總麻 族祖话 堂妙堂骊妹尚屋安堂经婪 出家無服 出娘總涿出嫁小动山嫁纪麻出嫁無服 凡姑姊妹女及孫 存馆杰麻在室小功在宝總麻 凡同五世祖族屬 女在室或巳嫁被 出而歸服並與男 城婚 出嫁然服 每农如妹 出嫁總源 再從好女 出嫁無服 在緦麻絶服之外 皆爲祖免親遇喪 葬則服素服尺布 予同出嫁而無夫 在客總脉 纒頭 與子者爲兄弟姊 族姚妹 自烧無服 妹及姪皆不杖期 皇越律例 卷之一 諸圖 䍐九 自本身而上曰父祖曾髙自本身而下曰子孫曾元一 此本宗九族之服制也律稱祖者高曾同稱孫者曾 元同曾高祖曾元孫照祖孫同科不依服制各律有 不開載祖交母而綂稱期親尊長者高曾亦同也 輯 註 嫡孫承重無嫡長則以嫡次不以庻長也若長房絕 嗣則爲立繼承重次房無承重之禮須細叅官員襲 廕立嫡子違法二條 輯 詳 爲人後之子出嫁之女爲本宗之親皆降服一等惟 出嫁女爲祖父母曾高祖父母及兄弟之爲父後者 不降然爲後出嫁與本生本宗相犯有依降服論者 有不依降服論者自照各本律 --- page 61 --- 本宗五服以外相侵犯照無服親定擬外姻屬必圖 丙載明無服者方准援減 卷之一 諸厦 平 皇越律例 䘮服国 夫爲祖父母及 無 會高祖父母承 夫卷第 服 妻 重之並從夫服 夫税宿好珂夫面從見第专再源好 緦 森佰沤麥涝大堂佰叔交开岙馆及妻 麻 無 租大小夫姪 期年 夫通孫小功 夫爲 誊晉 奋倡叔发再香仅旗用公板备大鼋发妻 服麻功功上经婦大功 緦大场義數良子 天常奋茄大加男祥代哭 三年垦婦 期年 --- page 62 --- 麻 皇越律例 齊根萮兒车朗年 孫 緦麻 孫 大功 族 符 無鏖恩麻小小压宽聾在室小动一本州建麻 蠢如 奋坫奋店天姊妹蠢女夫產毋态祥孫女 服出嫁服功功巖火功出嫁源麻州线無服 無套面麻緦在案功在双联 服 杏磊蠢姑查娣妹态媛套化科女 服出駑服麻出嫁鬻松翼服 解無在星区麻 大臻 参租城妹蚕独经女 服 服出掀浙服 圖 無 夫爲人後其妻爲 蠢姚妹 服 本生舅姑服人功 卷之一 諸圖 五十 䘮服网 輯 語 妻爲夫族之服與夫有同有異相犯者或與大同論 不依服制或依服制不與夫同論或不依服制亦不 與夫同論自照各本律 輯 註 妻爲夫之姑姊妹皆小功堂姊妹緦麻不分在室出 嫁蓋降於夫者巳多不得再降也 輯註後服制齊衰杖期內子爲嫁母出母不言子之宴同 則無服矣或謂母攺嫁被出在夫未娶婦之前則無 服若在巳娶之後則同夫服矣 輯 註 按本宗服圖堂姪孫女曾姪孫女在室緦麻出嫁無 服而此圖內妻爲夫堂姪孫女曾姪孫女皆緦麻是 言在室者禾註出嫁無服特補之 --- page 63 --- 彚纂夫爲人後者妻於夫所後服屬金同此圖其爲一 本宗降服除舅姑有專條外餘俱隨夫所降之等逅 減又服制齊衰不杖期項下有繼母爲長子衆子一 條由此類推則此圖子孫不論是否巳出服制皆同 子孫婦亦然 皇越律例 卷之一 諸阁 夺二 --- page 64 --- 期 妾 嫡孫衆孫爲庶 祖母小功五月 家長衆字家長衆孫 斬我 家長 三年 小 期 家長長子 家長嫡孫 家長发母 之服族長家爲 家長祀父母 女 年 年 斯 正妻 年 爲翼子 爲其孫 华 皇越律例 卷之一 輯 註 妻者齊也謂與夫敵體也妾者側也謂得侍乎側也 妻則稱夫妾則稱家長明有别也翁姑之服妻與夫 同妾降爲期非疎之也賤之也妾與家長相犯有同 於妻者以名分而嚴之也有異於妻者以㣲賤而寛 之也 全纂此圖言子而不言女夫子於父妾無服而父妾 爲之服期年與父母爲子服同者葢婦人三從子居 其一父妾實有專制於家畏之子之義服期年者非 分之親乃義之重也若家長之女難同論矣似可無 服其爲其子服期年者正父母爲子服期年之義則 爲其親生之女亦應服期年出嫁則降功 --- page 65 --- 山 總 嘗第 小 功 堂好 麻 烼 货尚覺第 總 麻 屙女 兄弟 功犬 和党弟 總 府 伯叔及毋 大 功 克第子 大 功 春衰 春发 期 本 高祖发毋 曾租交毋 乚身 祖备 交毋 不 三月 五月 年 年 在堂大功 在堡勰麻 在室大功 兄第安 出嫌小功 租茶殊 出煤然服 交姊妹 在堡大功 世機不功 姊妹 出旅小功 服丹 盔公服 多乐妹 出源保服 在盛小功 堂願殊 山效總麻 堂屡 在宝總麻 出嫁無服 圖之服降宗本爲女嫁出 皇越律例 卷之一 諸國 吾四 喪服圖 六十四 輯 註 按妻爲夫族圖爲夫之姑夫之姊妹俱小功爲夫之 堂姊妹緦麻而出嫁女於本族姪之婦兄弟之妻亦 應報服小功堂兄弟之妻亦應報服總麻今不言則 皆無服也 彚纂姪孫爲祖姑出嫁緦麻妻爲夫姪孫女堂姪女 堂姊妹皆出嫁緦麻妻爲夫親姊妹親姑無論在室 出嫁皆小功則出嫁女爲本宗姪孫伯叔祖母堂伯 叔母堂兄弟妻親兄弟妻親兄弟子妻皆應有報服 且出嫁女爲本宗伯叔祖母堂伯叔母二項巳列服 制緦麻之丙此外以類推 出嫁女爲兄弟之爲父後者仍服期年不減大功見一 --- page 66 --- 服制總類 女出嫁爲本宗降服則本宗自應爲出嫁之女降服 巳散見於各圖唯父母祖父母爲出嫁女出嫁孫女 降服無明文服制大功項下有父母爲女巳出嫁者 一條是由期而降功也此外似可類推 皇越律例 卷之一 諸商 丧服圖 六五 --- page 67 --- 妻爲大外親 無 堂务之字 服 無 小 總 親外 服降一等 勇之孫 母之兄弟 功 母的九人子 麻 服 小 總 無 無 已身 地之孫 服 外租交母 功 明襲每 服 姑之子 麻 勰 小 無 所娘孚 麻 母之姊姚 功 旅人孫 服 圖服 無 堂娜之子 服 皇越律例 卷之一 諸國 五十六 喪服国 六十小 輯 註 外祖父母服止小功而律內與期親尊長同論者以 恩義並重也然惟親母之父母耳若嫡母繼母之父 母亦服小功但以義服而恩實有不同如有犯者不 得與期親尊長同論慈母養母亦然母之兄弟妻姊 妹夫皆無服有犯以凡人論 如有于非所自出之外孫及甥故爲凌虐或置于死 者臨時權其曲直按情治罪不必以制服爲限 彚纂按尊卑爲婚條内娶始舅两姨姊妹何下註言一 尚有緦麻之服一語可見此圖原兼男女而言巳身 二宇巳兼男女在內而各子字孫字無一不兼男女 惟女出嫁者仍應降等 --- page 68 --- 母黨服制湏忝看服制爲处祖父母句下註釋及圖 毆門毆大功以下尊長條下例文 履梦客典親海岗服尔功五月 以上六項如有干犯即照卓幼犯不宗小功尊店福毆救 謀故救均擬動立决巳行巳傷及陶政傷者各照服制分别定 六 子爲親母之交母因母 母出爲繼母之父母 凝其餘爲緒州之交做等項亦均照所後母之交母一例都理 至親母之文母属电離裏一脉相承恩義寔爲右重其半 庶子嫡母在爲嫡母之莓君母 犯之罪仍照本律毆家外祖父母者朝謀故殺者资運 庶子爲繼母之父母 處死再爲人後者爲本生母之父母雄降小功一等而 項 庶子不爲父後者爲色母之公炒 爲人後者爲所後之交母 恩較重其于犯之罪亦應與小功善属间科推之各观 甥舅等項悉按前限增八照处烟尊卑長幼治嘉 皇越律例 卷之一 諸昌 吾七 喪眼圖 奎 --- page 69 --- 妻郊祖爺 無 服 無 無 親妻 妻免第字 無 服 妻见弟及婦 服 光祖权 服 總 無 爲壻 總 女之孫 無 服 巳身 方乙子 麻 乗交每 麻 農加正每 服 總麻 無 無 妻骊妹子 無 服 妻之姊妹 服 妻之姑 服 圖服 皇越律例 輯 註 外親皆母黨妻黨非外親也律內與妻之交母相犯 同於緦麻尊屬其得相容隱與千名犯義二律則又 與期親同論 全纂外姻服圖載明無服字様者方以外姻無服親 屬論與凡人不同此定例也丙如妻姊妹子入圖而 母之姊妹夫不入圖豈甥於母姊妹之夫不以外姻 親屬論耶葢妻姊妹子巳人圖則義可互見而母之 姊妹夫亦在外姻無服親屬之列可知也 服制總類小功五月項下有爲姊妹之子及女之在 室者一條係圖內所遺漏 彚纂 此圖女之子一項服制總類言男女同 彚纂 --- page 70 --- 前面幼過 家榔女子已商人者削涵有于 乃服大功每爲女報 女之妾嫡 光曾藝繼爱同居香不 番每 新义星年 服子爲交後者不服 莆夫之子從色燎者 庶悍 小功 五月 父三 所無大功親謂繼 公無子孫巳身亦 剧居齊衰月 服不救期 孫聚孫及女 胁典人 之在室者 烟尊图交 翔餐生子火 削交省子大妾嫡 無伯叔兄弟之類 不同居繼父 嫡母 新表 三年 構 春兼社期 庶手 所车子 泰展三年 期年 南农宋曾州间典繼父 八 视爸正安 叠娘他入 同居無服 子泉子春蓑社翔 同居繼交 湘愛苑繼海再嫁他人 刚交要 搬公妾乳哺 触洲银被 母 两有大功親謂繼 随医者 毒 视脈 出 春卷涵集 繼海 新衰 三年 父有子孫自巳亦 從繼田嫁 火後安交肉着 者的州每 服 有伯叔兄弟之類 湘屏無花公 按源牌盛育愿道眞 家酒高子降服不杖 老衰三月 生影之服润城會云期子爲發者烤不服 春族放期 慈海 或生母子多或保有女酒人爲岗炒乃服 病交今别华嘉育亦大功号爲女亦和服 圖 家股云同母異 父之兄弟姊妹 爲整母京必泥於母 合州姜德浙补 各服小功五月 死二字 皇越律例 卷之一 諸國 幸九 灵服圖 夲九 聯 起 幼隨母嫁興繼父同居則有撫養之恩两無大功親 两有大功親註謂繼父有無子孫自巳有無伯叔兄 弟則皆期親非大功親盖以大功爲凖舉輕以該重 也禮重本宗旣無期功服親則無舍棄本宗之嫌繼 殳又無期功服親而身實受其撫養其宗不可亂其 恩不可㤀故服期年以報之若两有期功親則繼父 有承服之人私恩爲輕宗親爲重故止齊衰三月先 同居後不同居者亦然服雖三月不用緦麻而用齊 衰等於本宗之髙祖則亦重矣自來不曾同居則恩 義皆無何服之有繼母本是斬衰三年之服而攺嫁 則義絶於父又是無服之人而孤子無依隨受撫養 --- page 71 --- 則猶親母矣故服齊衰杖期同於嫁母之服此止言 繼母也若繼父則當分两無两有大功親及先同居 後不同居以定之盖母雖有親與繼之分而繼父則 一也 輯詳親母之外有八母嫡母分尊繼母義重爲父之妻即 爲子之母與親母同也慈母養母其恩至重故服亦 相同養母謂自幼過房與人者或謂收養三歲以下 遣棄者殊謬收養遺棄幼子必是異姓禮無異姓子 有三年服者且何止言母而不言父在遺棄子身受 撫養之恩無異所生自爲之服則可而不可以言服 制不可以論禮法也嫁母雖義絶於父出母雖爲父 皇越律例 卷之一 諸圖 所絶而于無絶母之義故皆服杖期庶母兄弟之母 也於義當服乳母亦謂父妾乳哺者但與生母死父 令别妾撫育之慈母不同故止總麻非受雇之乳娘 也 凝三父八母之服其妻皆應從夫而後服制內止嫡繼 慈養庻母云子之妻同其餘皆不載豈皆無服乎俟 考 飪 庻母雖期服而律內則止稱父妾不在期親尊長之 內也同居繼父雖有期服亦不與期親同論 --- page 72 --- 服制 斬衰三年 子爲父母女在室并巳許嫁者及巳嫁被出而反在 室者同子之妻同 子爲繼母爲慈母爲養母子之妻同 繼母父之後妻 慈母謂母卒殳 命他妾養巳者養經 謂自幼遇房與人者 庶子爲所生母爲嫡母庶子之妻同 爲人後者爲所後父母爲人後者之妻同 嫡孫爲祖父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嫡孫之妻同 妻爲夫妾爲家長同 齊衰杖期 皇越律例 卷之一 圭 嫡子衆子爲庶母嫡子衆子之妻同 庶母父妾之有 子女者父妾無 子女不得 以母稱矣 子爲嫁母 爱生母父区 面改嫁者 子爲出母 親生母爲 父所出者 夫爲妻 交母在 不杖 齊衰不杖期 祖爲嫡孫 父母爲嫡長子及嫡長子之妻及衆子及女在室及 子爲人後者 繼母爲長子衆子 前夫之子從繼母攺嫁於人爲攺嫁繼母 --- page 73 --- 姪爲伯叔父母及姑姊妹之在室者 爲巳之親兄弟及親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孫爲祖父母孫女在室出嫁同 爲人後者爲其本生父母 女出嫁爲父母 女在室及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爲其兄弟姊妹及 姪與姪女在室者 女適人爲兄弟之爲父後者 婦爲夫親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妾爲家長之正妻 妾爲家長父母 皇越律例 卷之 服制 六十二 七十二 妾爲家長之長子衆子與其所生子 爲同居繼父两無大功以上親者 齊衰五月 曾孫爲曾祖父母曾孫女同 齊衰三月 元孫爲高祖父母元孫女同 爲同居繼父而两有大功以上親者 爲繼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 自來不曾同 居者垂殿 大功九月 祖爲衆孫孫女在室同 祖母爲嫡孫衆孫 --- page 74 --- 父母爲衆子婦及女巳出嫁者 伯叔父母爲姪婦及姪女巳出嫁者 姪婦兄弟子之 妻也姪女兄弟 之女 也 婦爲夫之祖父母 婦爲夫之伯叔父母 爲人後者爲其兄弟及姑姊妹之在室者 既爲人後 則於本生 親屬服皆 降一等 夫爲人後其妻爲夫本生父母 爲巳之同堂兄弟姊妹在室者 卽伯叔父母 之子女也 爲姑及姊妹之巳出嫁者 姑即父之姊妹姊妹 卽巳之親姊妹也 爲巳兄弟之子爲人後者 皇越律例 卷之一 服制 六十 七十二 出嫁女爲本宗伯叔父母 出嫁女爲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出嫁女爲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小功五月 爲伯叔祖父母 祖之親 兄弟 爲堂伯叔父母 父之堂 兄鸡 爲再從兄弟及再從姊妹在室者 爲同堂姊妹出嫁者 爲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爲祖姑在室者 即祖之 親姊妹 爲堂姑之在室者 即父之同 堂姊妹 --- page 75 --- 爲兄弟之妻 祖爲嫡孫之婦 爲兄弟之孫及兄弟之孫女在室者 爲外祖父母 月親母 之父母 〇 爲在堂繼母之父母庶子嫡 母在爲嫡母之父母庶子爲 在堂繼母之父母庶子不爲父後者爲巳母之殳 母爲人後者爲所後再之父母以上五項均與親 母之父景服同外租笈母報服亦同其母之兄弟 龙妹服制及報服亦與親母同姑舅两姨兄弟姊 殊服亦同属人後者爲本生母之親屬降服一等 再庶子不爲父後者爲巳母之笈县服一項若巳 母係由奴舞家生女收買爲妾及 其父母係屬賤族者不在此例 爲母之兄弟姊妹 兄弟即舅 姑妹即姨 〇 其義服詳载爲 外祖父母條下 其義服詳載爲 爲姊妹之子 厚外 甥 及女之在室者〇 外祖父每條下 嫡孫衆孫爲庶祖母 友在室者同 白出越律例 生有于友之妾爲家長之祖父母 婦爲夫兄弟之孫 即姪 孫 及夫兄弟之孫女在室者 即 姪 孫 友 婦爲夫之姑及夫姊妹 在室出 嫁同 婦爲夫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婦爲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友在室者 女出嫁爲本宗堂兄弟及堂姊妹之在室者 爲人後者爲其姑及姊妹出嫁者 緦麻三月 祖爲衆孫婦 曾祖父母爲曾孫元孫曾孫女元孫女同 --- page 76 --- 祖母爲嫡孫衆孫婦 爲乳母 爲曾伯叔祖父母 即曾祖之兄弟及 曾祖兄弟之妻 爲族伯叔父母 即父再從兄弟及 再從兄弟之妻 爲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 即巳三從兄弟姊 妹所奧同高祖者 爲曾祖姑在室者 即曾祖 之姊妹 爲族祖姑在室者 即祖之同 堂姊妹 爲族姑在室者 卽父之再 從姊妹 爲族伯叔祖父母 胃祖同堂兄弟 及同堂兄弟妻 爲兄弟之曾孫及兄弟之曾孫女在室者 爲兄弟之孫女出嫁者 皇越律例 卷之一 夲五 圭五 爲同堂兄弟之孫及同堂兄弟之孫女在室者 爲再從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爲祖姑及堂姑及巳之再從姊妹出嫁者 祖姑即祖 之親昜妹 堂姑即父 之堂姊妹 爲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爲姑之子 即交姊妹 之親子 〇 其義服詳載爲 匆祖父母條下 爲舅之子 即親母兄 弟之子 〇 其義服詳載爲 外祖父母條下 爲两姨兄弟 即親母姊 妹之子 〇 其義服詳載爲 外祖父母條下 爲妻之父母 爲壻 爲外孫男女同 即女之 子女 〇 其義服詳載爲 外祖交母脩下 --- page 77 --- 爲兄弟孫之妻 即姪孫 之妻 爲同堂兄弟之子妻 即堂姪 之爰 爲同堂兄弟之妻 婦爲夫高曾祖父母 婦爲夫之伯叔祖父母及夫之祖姑在室者 婦爲夫之堂伯叔父母及夫之堂姑在室者 夫之堂 姑即夫 之伯叔祖父 母所生也 婦爲夫之同堂兄弟姊妹及夫同堂兄弟之妻 婦爲夫再從兄弟之子女在室同 婦爲夫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婦爲夫同堂兄弟子之妻 即堂 姪婦 皇越律例 卷之一 夲六 七十六 婦爲夫同堂兄弟之孫及孫女之在室者 婦爲夫兄弟孫之妻 那姪孫 之妻 婦爲夫兄弟之孫女出嫁者 婦爲夫之曾孫元孫及曾孫女元孫女之在室者 婦爲夫兄弟之曾孫 即曾 桎孫 曾孫女同 婦爲夫之小功服外姻親屬 女出嫁爲本宗伯叔祖父母及祖姑在室者 女出嫁爲本宗同堂伯叔父母及堂姑在室者 女出嫁爲本宗堂兄弟之子女在室者同 --- page 78 --- 以者與實犯同謂如監守貿易官物無異寳盗黄以在 法諭以盗論鱼除名剌字罪至斬絞龜全科 例 以 王氏箋釋以者非眞犯也非眞犯而情與眞犯同一 如眞犯之罪罪之故日以 准者與寳犯有間矣謂如准枉法准益論但准其罪不 在除各剌字之例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准 王氏箋釋准者與眞犯有間用此准彼也所犯情與 事不同而疏實相涉筭爲前項所犯惟合其罪丽不 槪如其實故日准 分 皆者不分首從一等科罪謂如監臨主守職役同惰盜 所監守官物併贓满數皆斬之類 皆 王氏箋釋皆者槪也齊而一之無分翘進不行分别 惟槪其罪而同之故曰皆 各者彼此同科此罪謂如諸色人阮撥赴丙府工作若 八 各 不親自應役僱人冐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 之類 王氏箋釋各者各從其類義取平别也萬類不齊流 品各别比類而觀實司一致故用各字以别之 皇越律例 卷之一 八字釋義 其者變於先意謂如論八議罪究先奏儲議其我十 惡不用此律之類 字 其 王氏箋程其字更端之詞也承乎上文爲之更境 而竟本條所未盡則用其字以發揮之 及者事情連後謂如彼此俱罪之贓及應禁之物則 没官之類 及 王氏箋釋及者推而及之也凡係人與事各有不 之 同而罪無分别者則皆以及字聮屬之 卽者意盡而復明謂如犯罪事發在逃者衆證明白 國同獄成之類 卽 王氏戔釋卽者顯明易見不俟再計之義 若者文雖殊而㑹上意謂如犯罪未老疾事發時老 義 若 疾以老疾論若在徒年限丙老疾者亦如之之類 王氏箋釋若者亦更端之詞乃設爲以廣其義雖 意㑹乎上文而事變無窮欲更端以推廣之連類 以引伸之則不得不設爲以竟其意故曰若 --- page 79 --- 律眼釋義 但 箋釋集觧但者淡也不必深八其中只微有沾 涉便是律義于最大最重處每用但字以嚴之 此與文字内所用虚字作爲轉語之義者遍别 如謀反大逆條丙云凡謀反謀大逆但其課者 不分首從皆凌逢處死此條用但字之義是對 巳行未行言凡律皆以巳行未行分輕重此則 不問巳行未行但係共謀時在塲即坐矣盖所 以重隂謀嚴反逆也若強益條丙云凡強盜巳 行而但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此條用但字之 義又是對計贓言凡益皆計贓科等此則不問 同行各益曾否分贓及所分之贓各計若干只 干各盗所起贓物中審明實係事主所失之財 是事主之失財有凭則各盗之行強已實則不 復再問同行各益所分贓物之有無卽㨿此所 得失主之一草一木併贓以定各盗之斬案故 日但盖所重在強立斬者立斬以強非庄團以 贓也窃盗尚且併贓致罪焉况強盗平但得骨 坐盖所以重民財嚴強律也若常人盗等項各 皇越律例 卷之一 六十八 律眼釋義 七十八 盗條內所云但得財云云又係不以過輕面貸 之若其所以亦用但字之義則又對言两加等 言盖即敷分數錢亦各照律以科 之是又所以重倉庫以杜盗萌也 同 箋釋集鮮同對異言義取乎恰合因其所犯各 異特爲合論而罪之以同如同強盗論是也 俱 箋釋集觧俱對獨言義取乎該括因其事理殊 散故特槩言而綂之以俱如俱勿追坐俱勿論 是 也 依 箋釋集觧依者衣也如人之有衣大小長短各 依其體也盖律有明條罪係實犯一本平律文一 以定罪故日依然依字用法有三如各例丙工 樂户及婦人犯罪條丙云在京工部各色作頭一 該雜犯死罪無力做工與侵盗誆騙爱財柱法 徒罪以上依律拘役满日俱革去作頭止當本一 --- page 80 --- 等匠役盖作頭之葬難以猝成徒配不過用其 力耳故饺拘役之律而不得依平正律罪以發 配革役之條其所云依者倉正律以依例律也 此一義也又名例内稱凡本條别有罪名與名 例罪不同者依本條科斷其所云依者畧例律 以依本律总此一義也又名例丙稱本應重罪 而犯時不知者依凡人論之類其所云依 者原情定律此經所謂輕重諸罰有權也 並 箋釋集群並卽日月前行不悖之前與同字俱 字相似而實差律中凡用同字與俱字處大約 皆包有尊卑上下巨細逺近在内若用並字處 則係乎平合有皆琢事理本同一致情罪無务 大小流品更不甚相懸絶而凖理執法則 罪應齊等情應共視者因一以並字該之 從 箋釋集解從者宗也宗而主之也盖因罪人所 犯事有两岐情有各别莫知所適爲之不執巳 見不泥初詞不拘咸例更復不爲統計而栗諭 惟察其情理編查各律斟酌以求其恰合故日 皇越律例 卷之一 大十九 後盖從對舍言也有舍此從彼之義焉然律中 用從字處有三義如名例二罪俱餐以重論條 內云凡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罪各等者從 一科斷其所謂從者盖謂二事以上之罪一時 俱餐以律斷之其罪各各相等難分輕重則竟 舍其餘各案止從其一者以科之此一義也刑 律親屬相益條丙云若有殺傷各依殺傷尊長 卑幼本律從重論其所謂從者較量輕重審定 而從其重也此一義也若名例除名當差條後 內云軍民匠窟各從本色餐回原籍當差其所 謂從者各從其類 也此又一義也 從重論 箋釋集觧從重論者較量重輕從其重者以論 罪也從字重序要着眼面論字亦不容忽然從 重論三字亦有二義如名假丙云二罪俱娶從 重論係就一時所發言如平日所犯之罪一時 俱餐罪無重科就各事之中從其重者面科之 此一義也若律中各條下所載之從重論則又 有就所犯一事之律言者如所犯止是一事雨 罪名却干乎两修其两條中又各有輕重不同 --- page 81 --- 隍國律例 國彼重而此輕則舍此以從彼或彼輕而此重 則又畧彼以從此要皆于两律中細酸天嘉連 嘉輕不爲執定一律惟從 其重者而巳此又一義也 累減 箋釋集解累波者層累而浅之指一人說盖于 犯罪之人查律例中凡有應減之條皆爲查男 一一層累而減之故曰累減如趙甲錢乙同犯 竊盜律分首從錢乙係爲從應减一等矣乃知 人欲告而自首又應减二等復遇热審又應减 一等共減四等又加官吏纪公罪失于入者吏 典減罪人三等若未决放又减一等若 遇蔡審又應减一等共減五等之類 遞減 箋釋集觧遞減者分等而减之綂衆人論盖因 同犯此二事之人其中名分實有大小微分帥 甲各異以及職掌税攝親疎貴賤不同各 就名分所在爲之分别輕重而遞减之 聽減 卷之一 罕 律眼釋義 箋釋集解器减者孽非本犯所自作而減及非 本罪所即减然犯罪之人雖無應减之法實有 可减之時故不得以正减加之特曰聽减聽者 待時而動審聽而减之也又聽者聽候之聽不 可必得之謂而聽又師聽之聽必爲詳審宻察 参合衆論務得罪人自死之情自死之實庻乎 因之連累者始可從而減之故不正命其交曰 减本罪二等而特别之曰聽减本罪二等觀於 所隷在犯罪其逃條內則凡罪人在述其因之 連累者及未可先爲餐落似乎仍當或監吳或 保候以 嘉之 得減 箋釋集麟得減者法無可减爲之推情度理因 其不得减而又減之故曰得減如嫁娶遠律主 婚媒人罪條內期親以下餘親主婚者事由主 婚主婚爲首男女爲從得減一等事由男女男 女爲首主婚爲從得減一等之類查律條肉首 曰凡家娶違律若由祖父毋父毋伯叔父毋姑 兄姊外祖父毋並妻之舅主婚者違律之罪獨 坐主婚男女不坐次方曰餘親主婚者事由主一 --- page 82 --- 皇越律例 婚王婚爲首男女屬從得減一等事由男女男 女爲首主婚爲從得激一等此嚴在篚親二字 盖祖父母父母等親乃理應主婚之入男女洎 于勢尊不敢違抏致犯敎令故男女不坐若合 親則非必應主婚之人矣男女得以禮 義登陳從違自定故重以首從分之也 罪同 箋釋集解罪同者及罪惟均也人雖不同犯雖 各别而罪無輕里故罪同同則無弗同矣故曰 至死不減等然所得同者律耳若 條例丙所增則又不得而同之 同罪 笺釋集解同罪者同有罪也然律中同罪亦有 二義當各以整重别之如名例丙云稱同罪者 止坐其罪正犯至死者同罪人減一等罪止杖 一百流三千里不在剌字絞斬之例大約與准 字義同此一義也又日若受財故叢奥同罪老 全科至死者綾所别者惟斬與敎而巳大約與 盖守益常人盗分别之 義相飮此又一義也 卷之一 仐一 --- page 83 --- 仍 皇越律例 皇越律例卷二目録 名例律上 五刑 十惡 應議者犯罪 八議 應議者之父祖有犯職官有犯 文武官犯公罪文武官犯私罪 軍籍有犯犯罪得累減 以理去官 無官犯罪 除名當差流囚家屬 常赦所不原流犯在道會赦 犯罪存留養親天交生有犯 十 工樂戸及婦人犯罪徒流人又犯罪 月録終 --- page 84 --- 皇越律例 皇越律例卷之二 名例律上 冬者五刑之罪名飼 者五刑之體例也 五刑 笞刑五 笞者擊也又訓 爲耻用小藤 一十二十 三十四十 五十 杖刑五 杖重於笞 用中顏 六十七十 八十九十 一百 巷二 名第律上 徒刑五 徒者奴也 葢奴辱之 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 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 三年杖一百 流刑三 不忍刑殺 流之遠方 二千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三千里杖一百 死刑二 絞斬 內外死罪人犯除 應決不待時外餘 俱監固候秋審朝審分别 情實緩決矜疑奏請定奪 例 --- page 85 --- 皇越律例 一凡管兵官員責治所管員軍並官員責 治所屬者自笞五十以下許得用笞其 勘官諊訊囚犯及罪人巳經論㫁笞杖 并五徒三流貼杖並依准定體例當笞 用笞當杖用杖若婦人罪犯笞杖不在 贖例者係满笞用笞或入杖罪自六十 以至一百並許以笞代杖 一凡民人犯軍流徒罪者俱至配所照應 杖之數決責惟縁坐流罪不加杖 一每年於小满後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 止如立秋在六月內以七月初一日爲 卷一 二 止內外問刑衙門除竊盗及閩毆傷人 罪應杖笞人犯不准減免其餘罪應杖 責人犯各減一等逓行决責發落笞罪 寛免如犯案審題在熱審之先而發落 在熱審期內者亦照前減免倘審題雖 在熱審期內而發落巳逾熱審者槪不 准其減免至熱審期內監禁重犯令管 獄官量加寛恤 一每年正月六月俱停刑內外立决重犯 俱監固俟二月初及七月立秋之後正 法其五月內交六月節及立秋在六月 --- page 86 --- 內者亦停正法 贖刑 五刑中俱有應贖之欵 附列於此以便引用 納贖 無力依律央配 有力照律納贖 收贖 老切廢疾天文生及 婦人折杖照律妆贖 贖罪 官員正愛及例難的决泣 婦人有力者照律贖罪 一凡進士舉人貢監生及一切有頂帯官 有犯笞杖輕罪照律納贖罪止杖一百 者分别咨叅除名徒流以上照例發配 一凡文武官犯罪本案革職其笞杖輕罪 毋庸納贖若革職後另犯笞杖罪者照 律納贖徒流軍遣依例發配有呈請贖 皇越律例 卷一 各例律上 三 罪者刑部核其情節奏明請 旨定奪其貪贓官役槪不准納贖 一凡官員有先叅婪贓革職提問者如審 無婪贓入巳止擬因公那用因公科歛 及坐贓致罪犯該杖一百者革職徒流 軍罪依例决配如罪在杖一百以下者 依文武官犯私罪律交部議處分别降 罰其先經革職之處准予開復 一僧道官有犯徑自提問及僧道有犯姦 盗詐僞並一應贓私罪名責令囘俗仍 依律例科㫁其公事失錯因人連累及 --- page 87 --- 過誤致罪者悉准納贖各囘職爲僧爲 道 一婦女犯姦杖罪的决枷罪收贖 一凡律例開明准納贖不准納贖者仍照 蘆遵行外其律例丙未經開載者問刑 官臨時詳審情罪應准納贖者聼其納 贖不應准納贖者照律的决發落如承 問官濫准納贖者交該部議處多取肥 巳者計贓科罪 一婦人有犯姦盜不孝者各依律决罰其 餘有犯笞杖並徒流克軍雜犯死罪該 皇越律例 卷二 四 决杖一百者與命婦官員正妻俱准納 贖 --- page 88 --- 朝註周官日斷五刑 之訟必原父子之親 君臣之義交日凡制 五州必即大倫此條 所按皆無君無親反 倫亂德天地所不容 神人所共愤者故特 表而出之以爲世戒 州新十点不必皆稼 典也如不敬丙合御 藥誤不依本方等盾 不孝內别籍異財等 农不睦内毆告夫等 項不義内聞夫喪匿 不舉哀等省皆罪不 至死者罪至死者固 爲法所難宥即罪不 至死者尔俱有乖倫 理故特揭其名于律 首使人知所儆也 皇越律例 十惡 一曰謀反 謂謀危 社稷 社稷者天下之辭社爲土神稷爲田 正所以神地道而司稼穡君爲神主 食爲民天臣下將圖逆節危及天下 則社稷安恃不敢指斥故曰社稷也 二曰謀大逆 謂謀毁宗廟 山陵及宫闕 宗廟山陵者先君之辭宫闕者 一人之辭敢謀及此逆莫大焉 三曰謀叛 謂謀背本國 潜從他國 叛者背也或欲翻城 技僞或欲率衆外奔 四曰惡道 謂毆及謀殺祖父毋父毋夫之 祖父毋父毋殺伯叔父毋姑兄 妹外祖父 券及夫者 蔑絶人倫傷殘天性逞惡肆逆故日 惡溢伯叔以下殺字不分謀故毆 五 卷 名创楼上 五曰不道 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 人若採生折割造畜蠱毒魘嚴 兇忍殘賊背棄 正道故日不道 六曰大不敬 謂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 御物益及僞造御寶合和御 藥誤不依本方及封題錯誤若造御 膳誤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堂固 大祀神御物天祖之所慿乗輿服御 物人君之所用面御寳所開尤大盗 及僞造罪故至重如合和御藥等項 雖岗於誤面亦爲不敬葢臣之於君 凡事皆當敬謹誤必由 於輕忽不敬莫大焉 七曰不孝 謂告言咒罵祖父毋父毋夫之 祖父毋父毋及祖父毋父毋在 别籍異財若奉養有缺居父毋喪身自 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毋父毋 喪匿不舉哀詐稱 祖父毋父毋死 不孝之事多矣註特舉 律之所載者言之耳 --- page 89 --- 八曰不睦 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段告 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此條皆親屬相犯爲九族不相協和 故曰不睦卑幼犯上則重尊長犯下 則 輕 九曰不義 謂部民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 軍士殺本管官吏卒殺本部五 品以上長官若殺見受業師及聞夫喪 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此條所犯部屬師生夫婦原非天 合以義相雜皆義而行故曰不義 十曰內亂 謂姦小功以上親 父祖妾及與和者 禽獸其行朋淫于家紊亂禮經故 曰丙亂小功以上兼丙外親言 皇越律例 卷 各館律上 六 --- page 90 --- 八議 一曰議親 謂皇家祖免以上親及太皇太 后皇太后總麻以上親皇命小 功以上親皇太子 妃大功以上親 天滿分泒義重親親故自祖免以上 二后則自緦麻皇后則自小功太子 妃則自大功分有尊卑禮 有隆稷此議親之差等也 二曰議故 謂皇家故舊之人素得 侍見特蒙恩待日义者 故舊謂從龍輔佐之人若寵幸之 臣卽好終無間亦不得謂之故也 三曰議功 謂能斬將奪旗摧鋒萬里或率 衆來歸寧濟一時或開拓疆字 有大勲勞銘 功大常者 斬將搴旗摧敵之鋒刃於萬里之外 是言戰功如此指一事也率未附之衆 束身歸朝國家免於征伐日姓得以 保全故曰寧濟一時亦指一事也太 皇越律例 卷二 名例律上 七 常旗也古者人臣有大功 勞則書於太常以引駕也 四曰議贒 謂有大德行之贒人君子 其言行可以爲法則者 賈誼曰廉耻禮節以治君子有 賜死而無戮辱即議贒之意也 五曰議能 謂有大才業能整軍旅治 政事爲帝王之艮輔佐者 贒止言立德修行之人能必見之軍 旅政事寔有大才幹非尋常所能及 者方 是 六曰議勤 謂有大將吏謹守官職早夜奉 公或出使逺方經涉艱難有大 勤勞 者 守官奉公必日大將吏者任重責 大其勞亦大闖于國家者重也 七曰議貴 謂爵一品及文武職事官 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 職事治事者散官不治事者職事勞 而散官逸故有三品二品之别若一 --- page 91 --- 品則爵最貴不論治事不 治事此議貴之差等也 八曰議賔 謂承先代之 後爲國賔者 書曰虞賔在位群后徳讓禮曰天子 存二代之後猶尊賢也故國賔有能 亦舆 議焉 皇誠律例 卷二 名保律上 八 --- page 92 --- 應議者犯罪 凡八議者犯罪 開具所 犯事情 實封奏聞取㫖不 許擅自勾問若奉㫖推問者開具所犯 罪 名 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 將議過 縁由 奏聞取自上裁〇其犯十惡者 實封奏 聞依律 議 擬 不用此律 十惡或專主譯及叛逆言 非也葢十惡之人悖倫逆 天蔑理賊義乃王法所必 誅故特表之以嚴其禁 此條專爲提問八議之人言内凡三 奏八請之人朝死素所優待除十惡 之外有犯一應罪名者皆當取决于 上以定子奪但奏閒所犯之事候取 應否勾間之㫖不許擅自勾問如奉 㫖免究自巳若奉㫖抱問然後推問 亦不得遽擬其罪但取明自供狀將 所犯罪名及魔議之狀先奏請多官 皇越律例 卷际 名囱律刂 九 應議者我罪 㑹議議者議其致罪原由所犯輕重 能應議事狀如親則叙其袒免以上 何服之親如功則叙其立功來歷是 也議定奏聞其罪有至死者惟云依 律合死不敢正言絞斬取自上裁前 後三奏偵重如此所以篤親親裏故 舊尚功尊賢勸能恤勤散大臣而崇 賔禮也〇若有犯十惡者則奏請提 問依律擬斷不用此 取㫖請擬奏裁之律 --- page 93 --- 皇越律例 應議者之父祖有犯 凡應八議者之祖父毋父毋妻及子孫犯 罪實封奏聞取㫖不許擅自勾問若奉 旨推問者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先奏 請議議定奏間取自上裁〇若皇親國 戚及功臣 八議之中親 與功爲最重 之外祖父毋伯 叔父毋姑兄弟娣妹女婿兄弟之子若 四品五品 文 武 官之父毋妻 未受 封者 及應合 襲廕子孫犯罪從有司依律追問議擬 奏聞取自上栽 其始雖不必参提其終 亦不許擅次猶有体恤 之意 焉 〇其犯十惡反逆縁坐及奸盗殺 卷二 名例律上 十 惠議者之父祖有犯 人受財枉法者 許徑 㫁决 不用此 取旨及 奏裁之 律 〇其餘親屬奴僕管莊佃甲倚勢虐害 良民陵犯官府者 事簇聴所在官 司徑自提問 加常 人罪一等 非倚勢而犯不 得概行加等 止坐犯人 不 必 追究其 本主 不在上請之律〇若各衙門追 問之際占恡不發者並聽當該官司實 封奏聞區處 謂有人於本管衙門告發 差人勾澗其皇親國戚及 功臣占恡不發出官者並聽 當該官司實封奏間區處 應議之人又得推及其所親上及于 祖父毋父毋内及于妻下及于子孫 皆與應議之本身同体恤之恩至矣 〇八議之中親與功爲在重則待之 龙厚故又得推及其外祖父毋等親 若四品五品雖不在議貴之例亦得 --- page 94 --- 律表交祖陣亡得以 優免子孫子孫陣七 推及其父毋妻及合應襲廕之子孫 凡犯罪者不必参提卽從有司追問 所以正法也仍擬議奏聞取自上裁 不許擅决所以廣恩也〇其犯十惡 等項承上兩節而言以其情罪深重 應議者之祖父毋等許逕自㤗提勲 戚之外祖父毋等許逕其自决斷不 用取㫖奏裁之律〇其餘親屬奴僕 管莊佃甲若犯倚勢而虐害良民陵 犯官府則官司逕自提問于所犯本 罪上比常人加一等科斷所以杜驕 縱也止坐本犯之罪本主或有意縱 容或不知約束皆不究問所以恤勲 戚也因不究及本主故不在上請之 律〇占恡護庇之謂犯罪雖在親屬 等而追問之際占恡不發則勲戚之 過也故將占恡之情 實封奏聞以請區處 條例 一凡犯該死罪如有祖父及子孫陣亡者 皇越律例 卷一 名例得上 土 應議者之父祖有犯 於聲明優免一人一次後俱不准再行 聲請 --- page 95 --- 職官有犯 凡在京在外大小官員有犯公私罪名所 司開具事由實封奏聞請㫖不許擅自 勾問 指所犯事重者言若 事輕傳問不在此限 若許准推問 依律議擬奏聞區處仍候覆准方許判 决〇若所屬官被本管上司非禮陵虐 亦聽開具 陵 虐 實跡實封徑自奏陳 其被 泰後 將原叅上司别欵首 告者不准行仍治罪 在京在外大小官員有犯一應公私 罪名者所司雖應究問不許擅專必 先開具事由奏聞請㫖若奉㫖許准 推問而後究審依律議罪名奏請區 處仍娱部議覆准照議判决〇若所 屬官被本管上司以非理之事故行一 皇越律例 卷二 名例律上 三 職官有犯 废辱虐害亦聽開具陵虐實跡不必一 經由合于上司逕自奏陳于朝但不 許扳引別 項事聂 條例 一文職自知府以上武職自副衞尉以上 有犯公私罪名應審訊者仍照例題叅 奉到 諭㫖再行提訊其餘文武各員於題叅之日即一 將應質人犯俱齊審究 --- page 96 --- 文武官犯公罪 凡一應不係私巳而因 公事得罪者曰公罪 凡内外大小文武官犯公罪該笞者一十 罰俸一個月二十三十各遞加一月 二 十 罰兩月三 十罰三月 四十五十各遞加三月 四十 罰六 月五十 罰九月 該杖者六十罰俸一年七十降 一級八十降二級九十降三級俱留任 一百降四級調用吏典犯者笞杖决訖 仍畱役 公罪謂得罪由于公錯在事有罪于 巳無私無心過誤失于覺察者皆是 若徒流以上所犯罪重自當依律處 治其笞杖之罪例不的决即照律文 笞杖多寡之數分别罰俸降級留任 調用之差等吏典雖的决仍准留役 皇越律例 卷二 名例建上 三 奃官把公罪 --- page 97 --- 皇越崔例 文武官犯私罪 凡不因公事巳所 自北督爲私罪 凡内外大小文武官犯私罪該笞者一十 罰俸兩個月二十罰俸三個月三十四 十五十各遞加三月 三十罰六月四十 源九月五十罰一 年該杖者六十降一級七十降二級八 十降三級九十降四級俱調用一百革 職離任 犯贓者不 在此限 吏典犯者杖六十以 上籠役 私罪謂得罪岗于私意有心故犯非国 公錯事即因公巳實有私者皆是笞 五十以下所犯猶輕故罪正罰俸自 秋六十以上則分别降級謂用至湘 杖則革職不得比于公罪之例吏典 則自杖罪以上皆罷役所以寛于公 卷二 西 火武官纪私罪 而嚴于私也以上二條葢因官員所 犯不一總不越公私兩端凡不係巳 私因公得罪及過失錯誤出于無心 者皆爲公罪其罪由巳造不因公得 及雖屬公事意喜巳私者皆爲私器 視所犯之公私定處分之輕重教献 者能虔衷詳審既論其事又察其心 庶故犯者不得倖免而誤犯者亦不 至篼 抑矣 條例 一文武官員及吏典兵役但有職役之人 犯姦盗詐僞并一應贓私罪名俱發爲 民遇 赦取問明白罪雖 宥免仍革去職役 --- page 98 --- 一凡外任各官遇有錢粮刑名事件應行一 革職者該營鎭官題叅時即行拘印委 員署理俟奉 㫖之日再行開缺若有奉 㫖寛宥者仍准復回原任 皇越律例 卷二 餐官独私罪 --- page 99 --- 軍籍有犯 凡軍籍人犯罪該徒流者各依所二杖數 决訖徒五等依律發配徒限滿日仍發 囘原衛所 前所隷 州縣 流三等照依地里逺 近發眞隷衡所 鱼所隷 洲縣 附籍犯該充軍 者依律發遣 單籍之人原有應充差役與民戸之 丁徭不同故有犯徒流者依杖數决 訖外徒五等悉照律發配限蒲之日 仍押回本衛所不許潜住他處流三 等不得流入民籍照應流地理之逹 近酌發直隷衛所附入軍籍當差其 犯充軍者自依律發遣此係世隷軍 籍之入其本身充軍文犯罪者自依 徒流人又犯 罪條科斷 皇越律例 卷二 名健律上 軍籍有犯 --- page 100 --- 犯罪得累減 凡一人犯罪應減者若爲從減 謂共犯罪 以造意者 爲首隨從 者減一等 自首減 謂犯法知入欲告而 自首者聼減二等 故失减 謂吏典故出人罪放而復獲止 減一等首領官不知情以失論 失岗减五等比吏典又減一 等復獲又减一等通裁土等 公罪遞减 之類 謂同僚犯公罪失于入者吏典减 三等若未次放又减一等通减四 等首領官减五等佐貳官 减六等長官藏七等之類 並得累 减而 復 减 如此之類俱 得累咸科罪 一人字直貫到並得累減句謂一人 犯罪凡有應減之項皆得層累而減 之註内甚明爲從自首故失公罪皆 有應减之等如爲從减一等知人欲 告而自首又減二等通減三等此一 事可援兩律而累減也故興失是兩 皇越律例 卷二 各例律上 犯罪得累清 頃罪各所犯有各項人如吏典故出 人罪所犯放而復獲聼減一等首領 若不知情以失遇論應减五等失出 本法吏典爲首首領以上遞减今吏 典雖故羁而首領則失萬應仍照本 法减吏典一等復獲又减一等通歲 七等故與失所犯不同亦得並論而 累减也公罪速减乃是一項罪名而 所犯有各頃人如失于人者吏典减 三等未次放又減一等首領佐貳長 官復遞減之數人共犯一罪得以僧 遞而累减也再有因物之多寡而累 減情之輕重而累减各分服制之尊 卑親疎而累减不能悉舉可以類推 --- page 101 --- 以理去官 以理謂以正道理而 去非有别項事故者 凡任滿得代攺除致仕等官與見任同 謂 不 肉犯罪而解任者若沙汰究員裁革衙 門之類雖爲事解任降等不槌誥命者 並與見 任同 封贈官與 其子 孫 正官同其婦人 犯夫及義絶 不改 嫁 者 親子有官 一體封贈 得與其 子之官品同 謂婦人雖與夫家義絶及 夫在被出其子有官者得 與子之官品同爲毋子 無絶道故也此等之人 犯罪者並依職 官犯罪律擬斷 應請旨者請㫖應徑問 者徑問一如取官之法 以理去官謂理當解任而去其官職 仍在也任滿如職任巳滿俸巳住支 不管事者得代是有新官接任交代 而去者改除如沙汰裁革起送赴部 或改官或攺衙門别項除用尚未補 官或巴補而未到任者致仕是以老 皇进建棚 卷二 名二律上 以理去官 疾休致者凡此皆是以理去官者龜 得與現任管事者同也封囎之馆因 子若孫而推及者雖非正官巳給譜 勅卽與正官同婦人當夫在時有犯 離異七出與夫家義絶未經攺嫁者 夫婦之義雖絶毋子之恩難冺子如 有官例得受封猶得與其子之宮品 同凡此之類有犯罪者金依職官犯 罪律奏聞請㫖奏 聞區處之法科斷 條例 一子孫縁事革職其父祖 誥勅不追奪者仍與正官同若致仕及封贈官 犯贓與無禄人同科 --- page 102 --- 無官犯罪 凡無官犯罪有官事發 所 犯 公罪笞杖以上 俱依律納贖〇卑官犯罪遷官事發在 任犯罪去任 考滿丁憂 致仕之類 事發公罪笞杖 以下依律降罰杖一百以上依律科斷 本案熙革笞杖以上折贖俱免若事干 埋没錢糧遺失官物雖係公罪事須追 究明白 通赔償者赔償 應歸官者歸官 但犯一應私罪 金論如律其吏典有犯公私罪名依本 律科所 犯罪在無官之時事發在有官之後 若是公罪笞杖徒流槪准納贖〇卑 皇越律例 卷二 名例律上 無官犯罪 官犯罪遷官事發在任犯罪去任事 發公罪笞杖以下依律降罰杖一百 以上依律科斷本案颗革公罪笞杖 以上浙贖俱免若事干埋沒錢糧遺 失官物雖係公罪不問遷德去任無 革仍須于見在地方或事潑處究明 追償但犯一應弦罪笞杖以上則不 論有官遷官去任黜革蠡論如現任 文武官私罪律各從本法科之其內 外單民衙門典吏有犯公私罪各螽 論如律照 常發落 條例 一無官犯贓有官事發照有官參提以無 禄人科斷有官時犯贓黜革後事發不 必參提以有祿人科斷 --- page 103 --- 除名當差 儿職 兼文 武 官犯 私 罪罷職不叙 應 追奪 誥 勅 除名 削去 化籍 者官 階 勲 爵皆除 不該追奪誥 勍者不在此 限 僧道犯罪曽經决罰者 追妆 度牒 並令囘 俗 職官僧道 之原籍 軍民竈戶各従本色發歸 原籍當差 職官兼文武言凡犯私罪律應罷職 不叙而又係賍汚事情例該追奪誥 勅除去仕籍之名者則岜身以来之 官階世襲相承之勳爵皆從革除僧 道既托方外仍復犯罪曾經官司次 罰追奪度牒者其身己辱不得復爲 僧道故危合囘俗軍民竃戸統承職 官僧道而言謂除官爵令囘俗之後 仍查其或軍或民或竈戸之籍貫各 從木色發囘原籍當其本等之差也 皇越律例 卷一 名闷神亠 除名當差 條例 一凡失䧟城池行間獲罪凡貪贓革職各 官封贈俱行追奪其别項革職者免追 --- page 104 --- 悦註律稱家口父祖 妻妾子涤也家小止 妻妾也妻小止妻也 人口止妻妾子孫也 流囚家屬 凡犯流者妻妾從之祖父子孫欲隨者聼 遷徙安置人 隨 行 家口 妻妾父 祖子孫 亦准此若 流徙人 正 犯 身死家口雖經附 入配 所之 籍願 囘鄕者放囘 軍犯亦 准此 其謀友叛城及造 畜蠱毒若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㑹 赦猶流者家口不在聼囘之律 流犯之妻妾非應流之人而俱合從 之欲其有家而安之也父祖子孫非 應隨之入願隨者聼之順其就養之 情也遷徙安置與流相同故應從願 隨之家口亦准此例若本犯死于流 徙之所家口雖巳附籍而願囘鄕者 准興削籍給引照同此爲尋常流徙 之入言也其中若有謀反叛道等頃一 皇越律例 卷二 各例律上 流囚家属 緣坐親属㑹赦猶流者 家口自不在聼囘之律 條例 一凡軍流徒犯俱開明籍貫年歳行文配 所其軍流犯之妻及有子願隨者亦開 明年歲若解部發遣人犯造冊送部 一凡發遣當差人犯之妻子原係隨往遣 所者如本犯身故妻子情願携骸囘籍 該管官查明確實令其囘籍 一軍流發遣人犯到配後生長子孫本犯 在日其子孫如欲往他處耕植貿易呈 明該管衙門聼其自便至配所生長之 --- page 105 --- 女本犯或許嫁他處或寄養與人亦聼 其自便 一凡罪應縁坐及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 殺一家非死罪三人等項犯屬仍照例 僉發外其餘一應軍流遣犯家屬均毋 庸僉配如有情愿隨帯者聼其自便不 得官爲資送 皇越律例 卷二 名例律上 流囚家属 --- page 106 --- 箋郡知情故楼說事 過錢邵蒙上文而言 謂將十惡殺入等常 教不原之犯知情故 縱聽行蠧匿引送及 爲說事過錢也若保 州酒事情則正犯巳 得者免而因之致罪 者反不得赦平犯罪 共逃條因人連累致 罪若罪入遇赦亦准 原免與此百相發明 事犯在 恩詔以前而到官覊禁 皇越律例 卷二 名側上 常赦所不原 凡犯十惡殺人盗係官財物及強盗竊盗 放火發塜受枉法不枉法贓詐僞犯姦 畧人畧賣和誘人口若姦黨及讒言左 使殺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縱聼行 藏匿引送說事過錢之類一應實犯 皆 有 心故 犯 雖㑹赦並不原宥其過誤犯罪 謂 過 失毅傷人失火及誤 毁遺失官物之類 及因人連累致罪 謂因别人犯罪連累以得罪者如人犯 罪失覺崇關防鈐束及干連聼使之類 若官吏有犯公罪 謂官吏入等因公事 得罪及失出入人罪 若文書遲錯之 罪皆無心誤犯 血從赦宥 謂㑹教皆 得免罪 其 在 思詔以後例不援免至 婦女事犯在 器詔以前者俱應援免 並不以到案覊禁爲 新 常赦所不 赦書臨時 款 定 寶犯 等 罪名特 賜 省 免 謂赦 書不 言常赦所不原臨時足立 罪名竟有者特從教原 及 雖不 全免 减降 從輕者 謂降死從流流從 徒徒從放之類 不在此限 謂 音 不在常教所 不原之限 十惡等一應弄各皆出于有心故犯 其心可遂其情同惡雖會赦館不原 宥內知情故箱至說事過錢之類昌 蒙上文而言謂將十惡毅入等常教 不原之犯万精故縱聼行匿送及爲 說事過錢租若係别項事情則正况 不在常赦不原之數三得宥免而因 之致罪者反不得赦則非律意也其 過誤等一應罪名客出于不幸本于 無心其心可原其情可諒兔得赦宥 若赦書出于臨時飮定分别欵項有 特免减降者則非常赦之比矣故曰 不在 此眼 --- page 107 --- 條例 一凡殺死本宗緦麻以上尊長及外姻小 功尊屬者俱不准援 赦 一誣告叛逆被誣之人巳决者誣告之人 擬斬立决政誣之人未决者擬斬監倏 不准援 赦俱不及妻子家産 一誣告平民因而拖累致死三人以上者 以故殺論不准援 赦 皇越律例 一卷二 名例律上 第救所不原 一凡關係軍機兵餉事務俱不准援 赦寛免 闊係行間兵 餉者乃坐 一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以其罪罪之若 干係錢糧婚姻田土等項罪雖遇 赦寛免事須究問明白 應追取者仍行追取 應叚正者仍行攺正 一捕役誣拿良民及曾經犯竊之人威逼 承認除被誣罪名遇 赦尙准援免者其反坐之畨役亦得援 赦免罪外若將平民及犯竊之輕罪人犯逼認一 爲謀殺故殺強盗者將捕役照例充軍 遇 --- page 108 --- 赦不准援免 一營鎭各地方偶値雨澤愆期應請淸理 刑獄者除徒流等罪外其各案內牽連 待質及笞杖內情有可原者該營鎭一 靣酌量分别减免省釋一靣奏 聞 一卷二 名側律上 皇越律例 常教所不原 --- page 109 --- 流犯在道㑹赦 凡流犯在道㑹赦 赦以奉旨之日爲期必 于程限丙未至配所㑹 赦者方准赦回 若雖未至配所 計行程過限者不得以 赦放 恐姦徒有意遷延謂如流三干里 日行五十里合該六十日程未滿 六十日㑹赦不問已行遠近孟從赦放 若從起程日至奉旨日總言有違限者 不在赦限 若在道 有故者不用此律 有故謂如 沿途患病 或咀風被盗有所在官司保勘文慿者 皆聼除去事故日數不八程限故云不 用此 若 於途 中 鲁在逃雖在程限内 遇 赦 亦一 律 不放免其逃者身死所隨家口願囘者 聼遷徙安置人准此 軍罪 亦同 〇其流犯及 遷徙安置人巳至配所及犯謀反叛逆 皇越律例 卷二 名例律上 流犯在道會者 縁坐應流若造畜蠱毒採生折割入殺 一家三人㑹赦猶流者鱼不在赦放之 限〇其徒犯在道㑹赦及巳至配所遇 赦者俱行放免 流犯加徒者 亦免加徒 流犯巳至配所雖遇赦皆不得放免 若在道會教則高其日程期限限内 者赦放限外者不赦恐姦徒聞知有 赦而逢柜传免所以杜姦也若有患 病阻風禮盗等事故者取所在官司 文結爲惡雖逾程限亦得赦放遲延 有故逾限當原也若曾在逃雖獲在 限丙亦不赦放逃走有恬終之意應 在不原之例也其逃者身死家日願 回者聴逃之罪不在家司故當原之 遷徙安置人准此軍犯亦同〇其流 徙及軍犯巳至配所則罪犯巳决籍 隷巳成邦縁坐家日㑹赦猶流者鱼 不在赦放之限其徒罪大犯但與數 --- page 110 --- 欸相符者不論 在配俱得放免 一卷二 名例律亠 呈越律例 流犯在道㑹赦 --- page 111 --- 犯罪存留養親 凡犯死罪非常赦不原者而祖父母 高曾 同 父母老 七十 以上 疾 馬 廢 應侍 或老 或疾 家無以次 成丁 十六 以上 者 胃與獨子無異 有司推周明自 開具所犯 罪名 並應待 縁由 奏聞取自上裁若犯徒流 而祖父母父母 老疾無人侍養 者止杖一百餘罪收贖 存留養親 軍犯 唯此 此條乃法中之恩也老謂年七十以 氵疾兼廢篤言祖父母父母老疾必 八子孫待養若子孫犯罪當刑别無 丬丁可備旣非常赦不原之罪文寳 有可矜之情故雖死罪亦得上請徒 流軍犯其罪不必常教應原亦准留 養止杖一百餘罪收贖存留養 親科算餘罪扳贖詳見下條 皇越律创 卷二 犯柔存留養親 條例 一凡犯罪有兄弟俱擬正法者存留一人 養親仍照例奏聞請 㫖定奪 一凡部内題結軍流徒犯及免死流犯未 經發配以前告稱祖父母父母老疾應 侍及其母係屬孀婦守節巳逾二十年 家無以次成丁者府縣官查明營鎭官一 確察報部軍流徒犯照數决杖徒犯枷 號一個月軍流枷號四十日免死流犯 枷號兩個月俱准存留養親若軍流徒 --- page 112 --- 犯內有犯姦強盗積匪猾賊誘拐及有 關倫理並兇徒擾害地方者不准聲請 留養 一凡鬪殺等案及駿妻致死之犯奉 㫖准其留養承祀者將該犯枷號兩個月責杖 一百鬪殺等案追銀二十兩給死者家 屬養赡至毆妻致死原题時親老丁单一 聲請留養遇有父毋先存後故與承祀 之例相符者各營鎭於秋審時查明取 結另行報部九卿一體核擬具題倘有 假捏等弊除本犯仍照原擬不准留養 皇越律例 卷一 名创律上 犯罪存留養 承祀外杳報之地方官及揑結之鄰保 族長等俱照揑報軍流留養例分别議 處治罪若留養承祀之後如有不安分 守法别生事端無論罪名輕重卽照現 犯之罪按律定擬不准復行聲請 殺人之犯有奏請存留養親者查明被 殺之人有無父母是否獨子於本内聲 明如被殺之人亦係獨子親老無人奉 侍則殺人之犯不准留養若被殺之人 無姓名籍貫可以闗查者仍准其聲烤 留養至擅殺罪人之案與殿斃平人不 --- page 113 --- 皇越律例 同如有親老應侍照例聲請毋庸查破 殺之家有無父母是否獨子 一戯殺誤殺擅殺鬪殺情輕及救親情切 傷止一二處各犯核其情節秋蜜應入 可矜之案如有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 及孀婦獨子伊母守節巳逾二十年者 該營鎭官查取各結聲明具題法司薩 案核覆聲請留養其餘各案應俟秋審 時分别情實緩决者該營鎭官於定案 時止將應侍縁由聲明不必分别應准 不應准字様統俟秋審時取結報部刑 卷二 名创律上 犯罪存留養親 部㑹同公同核覆入於另册進 呈恭候 敛定至夫毆妻致死並無故殺别情應行留養 承祀之案亦照鬪殺例分别情罪輕重 辨理 朝審案件一體遵行 一凡鬪毆命案於相驗時即將兇犯有無 祖父母父母老疾及該犯是否獨子訊 證明確一併詳報定案時如應留養再一 行取結若到案時非例應留養之人及 成招時其祖父母父母已成老疾或片 --- page 114 --- 皇越律侧 弟子姪死亡仍一體援例留養 一凡弟殺胞兄及毆殺大功以下尊長者 皆按律定擬槪不准聲請留養承祀若 按其所犯情節實可矜憫者該營鎭官 於疏內叙明恭候 欽定 一凡因誣告擬流加徒之犯除被誣罪名 應准留養者仍照定例遵行外如詠告 人謀故殺及爲强盗等罪以致被誣良 民久掩獄底身受刑訊蕩産破家迨審 明反坐者依律問發不准留養 卷一 名刻律上 犯1非存留着部 一凡曾經觸犯父母犯案并素習匪類爲 父母所擯逐及在他方獲罪審係遊蕩一 他鄉遠離父母者俱屬忘親不孝之人 槪不准留養若係官役奉差者客商貿 易在外寄資養親確有實㨿者及兩鎭 地界毗連相距在數十里以內者該營 鎭官於定察時察覈明確按其情罪輕 重照例將應侍縁由於題咨內聲叙 一凡獨子留養之案如該犯本有兄弟併 姪出繼可以歸宗者及本犯身爲人後 所後之家可以另繼者槪不得以留養 --- page 115 --- 聲請若該犯之兄弟與姪出繼所後之 家無可另繼之人不可歸宗及本犯所 後之家無可另繼者仍准其聲請留養 一凡戯殺誤殺擅殺鬪殺情輕及救親情 切傷止一二處各犯如定案時犯親年 歲不符原題内未經聲明應侍秋審後 核其祖父母父母現已老疾孀婦守節 年分均巳符合或成招時家有次丁嗣 經身故及被殺之家先有父母嗣巳物 故與留養之例相符由各營鎭官查明 巳入秋審緩決可矜者隨時隨案具題 皇趨律例 卷一 名保律上 犯罪存留養教 刑部楼明題覆准其留養其未入秋審 各案應擬可矜者亦准其隨時查辦應 緩決者照例俟秋審時取結報部辦理 如係擅殺仍照例册庸 查被殺之家有無父母 --- page 116 --- 天文生有犯 凡欽天監天文生習業巳成 明於測驗 推歩之法 能 專其事者纪軍流及徒各決杖一百餘 罪收贖 仍合在監習業犯謀反叛逆縁 水應流及造畜照毒採生折割 人发一家三八家口㑹赦猶流及犯鬪 段傷人監宁當入盗竊盗掏摸搶奪箱 配剌字與常人一體科 四不在留監習業之限 推训之法得人爲難若天文生于測 驗推歩之術習業巳成能博其事者 罪犯徒流不係反逆等縁坐之罪又 非關盗等污辱之情其人可用其才 可惜故不發遣决 杖一百餘罪收贖 條例 一凡欽天監官爲事請 天文生有和 㫖提問與職官一例問斷該爲民者送監仍充 天文生身役該徒流充軍者備由奏請 定奪其有不由天文生出身者悉照例革職發 遣 --- page 117 --- 皇越律例 工樂戸及婦人犯罪 凡工匠樂戸犯徒罪者五徒並依杖數决 訖留住 衙 門 照徒年限拘役 住支月糧其 鬪服傷人及 監守常人盗竊盗掏摸搶奪發配剌字 與常人一體科斷不在留住拘役之限 其婦人犯罪應决杖者姦罪去衣 留 裩 受 刑餘罪單衣决罰皆免剌字若犯徒流 者决杖一百餘罪收贖 工匠者工部所隷之匠人樂戸者教 坊所轄之樂入皆係在官應役之人 不便槪令脱役除流罪及鬪毆傷人 竊盗等徒罪照常人科斷其犯别項 徒罪者俱照五徒杖數決說依徒年 限拘役住支月糧〇婦人惟犯姦罪 則廉耻巳喪去單衣留神加刑餘罪 連單衣決罰示懲雖犯盜情亦免剌 卷一 合保律上 工樂户及婦入犯罪 字徒役之事非婦人所能任故 配徒流皆決於一百收贖餘罪 餘罪收贖例 杖六十徒一年全贖議銀一錢五分 除决杖一百准銀七分五靈外該 贖銀七分五釐 杖七十徒一年半照全贖數除决杖 外蔑贖銀一錢一分二釐五毫 杖八十徒二年照全贖數除决杖外 該贖銀一錢五分 杖九十徒二年半照全贖數除決杖 外該贖銀一錢八分七釐五毫 杖一百徒三年照全贖數除决杖外 該贖銀二錢二分五釐 杖一百流二千里全贖該銀三錢七 分五釐除决杖一百准銀七分五 釐外該贖銀三錢 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照全贖數除 決杖外該贖銀三錢三分七釐五 毫 枚一百流三千里照全贖數除決杖 外該贖銀三錢七分五釐 --- page 118 --- 里越窄创 雜犯絞斬全贖該銀五錢二分五釐 婦人有犯除決杖一百准銀七分 五釐外該贖銀四錢五分 前後諸條凡言徒流决杖一百 餘杖收贖俱准此 後條例婦人犯姦盜不孝并審無力 者各依律洪罰其餘有犯笞杖并 徒流軍雜犯死罪該決杖一百者 審有力與命婦官員正妻俱准稱 贖 律之收贖者贖其餘罪也例之納贖 者贖其決杖一百也作二項科之 納贖笞一十贖銀一錢每一等加一 錢至杖一百㔶銀一両至徒流死 則于一両外照全數加之如杖六 十徒一年者贖銀一両七分五釐 杖一百流二千里者贖銀一兩三 錢餘倣此科等 杖一百以下是該應决罰者故贖應 加重不照收贖法也徒以上是原 應收贖者故贖不應 加仍照收贖法也 卷一 名例律上 三五 7樂尹及刘人瓷罪 條例 一婦人有犯姦益不孝并審無力者各依 律决罰其餘有犯笞杖并徒流充軍雜 犯死罪該决杖一百者審有力興命婦 官員正妻俱准納贖 --- page 119 --- 皇越律例 徒流人又犯罪 凡犯罪巳發 未論 扶 又犯罪者從重科斷巳 徒巳流而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後犯之 罪 不在從重 科商之限 其重犯流者三流並決杖 一百於配所拘役四年若 徒而 又 犯徒者 依後所犯杖數該徒年限 議擬明 白照數 決訖 仍 令 應役 通 前 亦總不得過四年 謂先犯徒 三年巳投 一年又犯徒三年者止加杖一百徒一 年之類則總徒不得過四年三流雖並 杖一百俱役四年若先犯徒 年未滿者亦止親役四年 其 徒流人 又記 杖罪以下 者 亦各依 後犯 笞杖 數決之 克軍 又犯 罪亦 准此 其應加杖者亦如之 謂天文生及 婦入犯者亦 眷二 名例律上 三十六 三十六 徙流人又化8非 依律 科之 凡先犯罪巳經發覺在宫尚未問結 論快而又犯别罪亦猶二罪俱發矣 二罪無重科之法惟于先後二罪中 從其重者科斷所犯相等從一科斷 若徒巳役蔬巳配則前罪巳圓結矣 而在役所配所又犯别罪則重論後 犯之罪笞杖徒流仍各依律再科惡 其怙終也然重犯雖曰不悛立法宜 有紀極流人重犯流者若再加藏則 地過逺故于原配處所三蔬並快杖 一百拘役四年徒人重犯徒者如再 加徒明年過又故于原役處听依所 犯械數徒限决訖應役連前役之徒總不得 遇四年其走流人又犯敝以下其罪甚輕不 妨全科故各依聚波之亦字蒙上文 而言各字指徒流两項人數則所犯 笞杖之數也若充軍人于配所又犯 别罪及重犯軍罪俱照流罪科㫁其 應加杖者謂天文生及工樂户婦人 犯徒流皆不發遣工樂戸依大數扶 --- page 120 --- 之天文生及婦人並決杖一百餘罪 拘役收贖雖杖六十徒一年者亦次 杖一百而贖其餘是之謂應加杖徒 流應加杖之人巳決而又犯徒流工 樂户仍照前依數決訖拘役亦總不 得過四年天文生婦人换枝一百餘 罪收贖又犯笞杖者亦各依數 决之故曰應加杖者亦如之 條例 一先犯雜犯死罪納贖未畢及准徒年限 未蒲又犯雜犯死罪者決杖一百除杖 過數目准銀七分五釐再收贖銀四錢 五分又犯徒流笞杖罪者決其應得杖 數五徒三流各依律收贖銀數仍照先 擬發落若三次俱犯雜犯死罪者奏請 皇越律例 卷二 名使律上 徒资人又犯罪 定奪 一凡在京在外巳徒而又犯徒總徒四年 及原犯總徒四年准徒五年者若遇 赦减等俱减一年其誣告平人死罪未决應杖 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者若遇 赦减等减爲總徒四年若再遇 赦仍准再减一年 一凡發遣人犯酌定名數分起解送如案 内人犯衆多至五名以上者每五名作 一起先後解送至起解時務必如法枷 頸將年貌栁頸填註批內接逓官必按 --- page 121 --- 批騐明枷頸罜全於批內註明聖全字 榚鈐葢印信轉逓前途倘解役人等有 受賄開放者計贓照枉法律治罪若轉 解之該地方官因前途未曾枷頸不復 行查不補加枷頸咱其㪚行將該地方 官與前途未曾枷頸官均按罪犯輕重 交部分别議處如該犯於經過處所辱 官詐財生事不法者無論軍民如係原 擬斬罪凭死减等人犯該地方官卽行 覊禁嚴審通詳該上司核明具題將不 法解犯卽於經過處所照原犯斬罪正 皇越律例 卷二 名健律上 三十八 徒技入又犯罪 法示衆倘州縣官隱匿不報或該管上 司不行轉揭題叅者俱交部照例分别 議處如係平常發遣人犯俱照徒流人 又犯罪律分別治罪 一軍犯在配復犯徒罪者分别枷號徒一年 者於配所枷號一個月每等逓加五日 復犯軍流罪者均照逃軍枷號調發之 例一體辨理 一尋常竊盗問擬軍流徒罪到配後除犯 非偷竊及所犯罪重者仍各照律例辦一 理外其有在配在逃行竊不論次數贓 --- page 122 --- 數徒罪復犯者擬以滿流軍流復犯者 俱攺發逺邉充軍 一凡攺發逺邉充軍之竊盜在配復犯行 竊如審係一時掏摸計贓無幾及偷摘 蔬果罪止杖責者卽於遣所枷號三個 月計贓復犯徒罪者枷號一年復犯流 罪者枷號二年復犯軍罪者枷號三年 令該地方官按月點卯騐封發市示衆 若計贓滿貫復犯死罪者擬以絞決 皇港律侧 卷二 名饺律上 三十九 徒流人又犯四非 --- page 123 --- 皇越律例卷三目録 名例律下 老小廢疾收贖犯罪時未老疾 給没贓物犯罪自首 二罪俱發以重論犯罪共迯 同僚犯公罪公事失錯 共犯罪分首從犯罪事發在迯 親屬相爲容隱處决叛軍 化外人有犯本條别有罪名 加減罪 例稱乘輿車駕 稱期親祖父毋稱與同罪 皇越律例 卷三 名例集 一 稱監臨主守稱日者以百刻 稱道士女冠斷罪依新頒律 㫁罪無正條徒流地方 克軍地方 目錄終 --- page 124 --- 輯能此條義重敬老 慈幼矜不成人乃法 中之恩也 輯能上二項不商激 令者以其猶有智方 老若九十以上七歳 以下也亦不言有赃 沿恭有仍肃水犯之 條犯脏者罪靴贖免 自憑追姓不必言也 犯姦及行窃拒捕被 本光事羊服至篤欢 典篤族犯罪之律不 符不准聲請 星越律例 皇越律例卷之三 名例律下 老小廢疾收贖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 瞎一目 折一肢 之 類 犯流罪以下收贖 其犯死罪及犯謀 反叛逆縁坐應流 若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 家口㑹赦猶流者不用此律其餘侵損 於人一應罪名命聽收贖犯 該克軍者亦照流罪收贖 八十以上 犯殺人 謀 故 十歲以下及篤疾 瞎兩目折 兩肢之類 闘 毆 應死 一應 斬狡 者議擬奏聞 犯反通者 不用此律 取 自上裁盗及傷人 罪不 至死 者亦收贖 謂旣 侵損 於人故不許全 免亦令其收贖 餘皆勿論 謂除殺人應 死者上請盗 卷三 名佣律下 一 老小廢疾收曠 及傷人者收贖之外 其餘有犯皆不坐罪 九十以上七歲以 下雖有死罪不加刑 九十以上犯反 逆者不用此律 其 有人敎令坐其敎令者若有贓應償受 贓者償之 謂九十以上七歲以下之人 皆少智力若有敎令之者罪 坐敎令之人或益財物旁人受而將用 受用者償之若老小自用應着老小之 人追 徴 此條分三等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 廢疾瞎一目折一肢之類此爲一等 除實犯死罪外流罪以下並聽收慶 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辖二目 折二肢之類此爲一等犯謀故歐殺 人之罪法應抵償擬死者擬議奏聞 取自上裁法行平下而恩出平上也 若犯盗不分强籍傷人不論輕重亦 聼收贖以其侵損干人故不全免除 此之外則一切弗論矣九十以上七 --- page 125 --- 嵗以下又爲一等雖有殺人若盗及 傷人雖犯應死之罪不加刑焉謂不 在上請及收贖之限註云九十以上 犯反逆者不用此律應仍科其罪而 不及七歲以下者以九十者力雖不 任其事智或能預其謀若七歲以下 智與力皆不及此雖反逆亦不加刑 止照本條緣坐之法若九十以上七 歲以下所犯之事不萬巳意有人敎 令爲之者罪坐敎令之人其有脏應 償者老小自用則老小償之罪雖不 加而海應追償也係敎令者得受則 坐罪之外 仍追其脏 條例 一凡老㓜及廢疾犯罪律該收贖者若例 該枷號一體放免應得杖罪仍令收贖 一內外現審人犯不應具題者若有老小 皇越律例 卷三 名做律下 二 老小廢疾收贖 廢疾俱照律圓結其眞隷營鎭審擬具 題案內人犯果有老小廢疾者該營鎮 官等察明取具地方官印結具題照律 收贖如實非老㓜廢疾徇情題免事發 者將出結轉詳官並營鎮官等交部議 處其到部人犯有告稱年老及在中途 成廢疾者察明實係老疾亦得收贖 一敎令七歲小兒毆打父毋者坐敎令者 以毆凡人之罪敎令九十老人故殺子 孫者亦坐敎令者以殺凡人之罪 一每年秋審人犯其犯罪時年十五以下 --- page 126 --- 皇越律匈 及現在年逾七十經九卿擬以可矜蒙 恩宥免減流者俱准其收贖 朝審亦照此例行 一凡瞎一目之人有犯軍流徒杖等罪俱 不得以廢疾論贖若毆人瞎一目者仍 照律科罪 一凡篤疾殺人罪犯應死者實係鬪教及 戮殺誤殺方准依律奏 聞取自 上裁其蓄意謀害及有心故殺者俱依律擬 罪不准聲請 簦 名健德下 三 老小廢痰收廣 一十歲以下鬪毆斃命之案如死者長於 兒犯四嵗以上准其依律聲請若所長 止三歲以下一例擬絞監候不得概行 聲請至十五歲以下被長欺侮毆死人 命之案確查死者年歲亦係長於兇犯 四歲以上而又理曲逞兇或無心戲殺 者方准聲請恭候 欽定 一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 罪以下者准其收贖一次詳記檔案若 收贖之後復行犯罪除因人連累過誤 --- page 127 --- 入罪者仍准其照例收贖外如係有心 再犯即各照應得罪名按律克配不准 再行收贖 卷三 名创律下 皇越律例 四 老小廢联收則 --- page 128 --- 犯罪時未老疾 凡犯罪時雖未老疾而事發時老疾者依 老疾論 謂如六十九以下犯罪年七十 事發或無疾時犯罪有廢疾後 事發得依老疾收贖或七十九以下犯 死罪八十事發或廢疾時犯罪篤疾時 事發得入上請八十九犯死 罪九十事發得八勿論之類 若在徒年 限丙老疾亦如之 謂如六十九以下徒 役三年役限未蒲年 八七十或入徒時無病徒役年限內成 廢疾並聽准老疾收贖以徒一年三百 六上日爲率騐該杖徒若干應 贖銀若干俱照倒折役收贖 犯罪時 切小事發時長大依幼小論 謂如七歲 犯死罪八 歲事發勿論子歲殺人十一歲事發仍 得上請十五歲時作賊十六歲事發仍 以贖 論 皇越律例 卷三 名德律示 五 犯罪時来老疾 此條之註甚明犯罪雖在未老疾之 前而受刑巳在老疾之日卽以老疾 科斷不論其犯罪之時迫徒年限內 老疾指七十歲以前及原無疾者言 之若七十以上及有廢疾則徒流皆 得收贖矣徒限未滿但一八七十歲 或成廢疾開免徒以三百大个日爲 一年之率扣除巳徒之日收贖未徒 之數此與犯罪時未老疾事發時老 疾之例一也故曰亦如之若犯罪在 㓜小之時事發于長大之後似可受 刑而仍照㓜八科斷葢老疾則憫其 現在㓜小則矜其 巳往仁之至也 徒年限內老疾收贖例 杖大十徒一年全慶該銀一錢五分 除巳受杖六十准去銀四分五釐 剰徒一年該贖银一錢五釐以一 年三百六十日爲率每日該銀二 毫九絲一忽六㣲六懺零如巳役 遇一百日唯去银二分九釐一毫 六絲六忽六微六纖零未役二百 --- page 129 --- 皇藏館州 六十日該贖銀七分五釐八毫三 棌三忽三㣲四纖零 杖匕十徒一年半全贖該银一錢八 分七釐五毫除巳受杖七十進去 银五分二釐五毫剩徒一年半該 賾銀一錢三分五釐以一年半五 百四十日爲率每日該银二毫五 縣如巳役遇一百日连去銀二分 五釐未役四百四十日該羡銀一 錢一分 秫八十徒二年全镇該銀二錢二分 天釐除已受杖八十准去银六分 義徙二年店暗銀錢六分五釐 以二年七百二十日爲率每月該 服二毫二絲克忽一徽六鐵零如 已役過三百四准去银六分八爱 七毫五經未役四百二十日該璃 银尢分六釐二臺五繇 社尢十徒二年半全贈該银二錢六 分二釐五臺除巳受杖九十准去 银六分七釐五毫剩徒二年半該 讀银一錢九分五醫以二年半九 卷三 心健修下 六 百日爲率每月該銀二毫一鲧六 愈六㣲六鐵零知巳发调三百日 能去銀六分五釐未役六百日國 願銀一錢三分 杖一百徒三年全贖該银三錢除已 爱杖一百能去銀七分五趲彩徒 三年該贖銀二錢二分五釐以三 年一干八十知爲率舞日議銀二 毫八忽三微三殱零如巳役過三 百六十日准法銀七分五釐未役 七百二十日該 續銀一錢五分 --- page 130 --- 机註入官典償官不 同入官者本係私物 追收入官也償官者 原是官物追微償官 給没贓物 給没贓物 凡彼此俱罪之贓 謂犯受財枉法不枉 法計脏與受同罪者 及 犯禁之物 謂如應禁兵器 及禁書之類 則入官若取 與不和用強生事逼取求索之贓灸歸 主 謂恐棼詐欺強買賣有 餘利科歛及求索之類 〇其犯罪應 合籍没財產赦書到後罪人雖 在赦 前 决 訖 而家 産 未曾抄劄入官者並從赦免其 巳抄劄入官守掌及犯謀反叛逆者 財 産 與緣坐家口不 分巳未入官 並不放免若 除謀反 謀叛外 罪 未處决 籍没 之 物雖巳 送官 但 未經分配 與人 守掌 者猶爲未入其緣坐 應 統 人 及本 犯 家 七 卷三 名例银下 皇越律例 韓料詮如犯服常胎窃 盗盗等肫本犯正快或 病死猫將家產变赔 不用此身死勿微之 律碑 輯註地方之出產不 同時候之消長不一 故必據犯處當特物 有精粗價分貴賤重 則失之刻輕创奥乏 縱故照中等 口雖巳入官 若 罪人 遇 赦 得免 罪 者亦從 免放〇若以贓入罪正贓見在者歸官 主 謂官物歸官私物歸主又若本赃是 驢轉易得馬及馬生酌羊生羔畜產 蕃息皆爲 見在其賍 巳費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徵 别犯身死者亦同若不因赃罪而犯别 罪亦有應追財物如埋塟銀兩之類 餘皆徴之若計雇工賃錢 私借官車 船之類 爲 贓者 死 亦勿徴〇其估贓者皆據犯處 地 方 當時 犯 時 中等物價估計是罪若計雇 工錢者一人一日爲銀八分五釐五毫 其牛馬畜產車船店舍之類照依犯時 雇工賃値 計算定 罪追囘 賃錢雖多各不得過 --- page 131 --- 皇越律例 其本價 謂船價值銀錢一十兩却不 得追質值一十一兩之類 〇 其贓罰金銀衡照犯人原供成色從實 追徴入官給主若巳費用不存者追徴 足色 謂人原盗或取受正脏金 銀使用不存者饰追足色 被謂出錢人此謂受錢人俱罪謂爱 者不應得出者不應與俱有應得之 罪如在法不在法計脏與受同罪者 受者固當追與者亦不當償及一切 犯禁之物非私家所應有者命弟入 官本保私家之物今收取在官故曰 入官也取與不和謂應少取面多取 如過收利息之類應發多面黄少如 格價減数之類用强生事逼取求索 即註內恐嚇等項凡此欲取面彼不 願與畏威惧勢不得已而應之及借 端挾制因事誆骗出錢人心不輸服 情不和同者皆是此等之疑螽追財 主本係事主之物今追出疑之故曰 卷三 名创馆下 八 歸主也〇凡犯罪應籍没財產皆是 常赦不原之罪或遇特恩教宥分罪 人巳决未決兩項看如敷書到日罪 人巳决而家口財産未鲁抄劄月涫 尙在私家乖從赦免若巳輕抄劄人 官分配與人守掌則事巳圓結不得 援赦放免矣其效書到日罪人末決 而財產先巳送官但未分配與人守 掌間與未入官同其縁坐應流人及 本犯家口雖巳八官若本犯得免則 未分配之財產巳入官之縁坐人鱼 家口俱從免放因本罪而致籍没犯 人既免更何籍没之有至干謀反級 逆罪惡重大無論巳未决訖其財產 家口槩行入官不用上未抄入官及 已送官未分配命從免放之律〇以 脏八罪如强竊監常益受財枉法不 柱法坐賊致罪之類正賍者原耻題 現在未費官物囘官私物囘主若正 赃巳春犯人身死則免追征葢赃是 本犯花費人赃俱三不得累及無辜 賠償也註天别犯身死亦同者請有 --- page 132 --- 皇龙律例 不因赃八罪而犯别項罪名亦有應 治之財物如堙塟銀兩之類木犯身 死亦得弗征因脏八罪者尚免况因 别罪乎律不待言而註特補之若犯 人身死而正貼尙存或正賍雖費而 犯人宋死湏同官主故曰餘皆征之 雇工賃錢是應給與而不紿也律應 言其工錢坐財致罪本是磊赃死者 亦免〇估貼者估計赃物價錢也犯 處謂犯罪之地方當時謂犯罪之時 侯中等者如物有上中下三等以中 筭爲率也凡估計囚人之赃皆要據 犯罪地方時侯就本物之中價估計 所值以定罪名如天匠等項工錢每 日一入以八分五厘五毫爲歨敷若 牛馬等類照依犯罪之時雇工賃値 按日計筭倘月日乆而積算多所賃 之錢過心本物之値則以本價爲準 不得多追亍不可多于毋也〇他物 之原赃可辨金銀之原眩難辨故照 原供成色若巳費用不存列征足色 此乃馆府追征之正洪非特防弊而 三公各倒律卜 九 給没贓物 巳 條例 一在京在外問過囚犯但有歸官贓物値 銀一十兩以上及八官贓二十兩以上 給主贓二十兩以上監追一年之上勘 貫力不鹃足者開具本犯情罪輕重監 追年月夂近贓數多寡每於歲底彚題 請 㫖定奪若不及前數監追一年之上勘實力不 能足者俱免迫各照擬發落 一斷付死者之財産遇 --- page 133 --- 赦不得免追 一虧空貪臟官吏一應追賠銀兩該營鎭 委淸查官産之員㑹同地方官令本犯 家屬將用房什物呈明時價當堂公同 確估詳登典記申報上司仍令本犯家 屬眼同售賣足項如有侵漁需索等弊 許該犯家屬并買主首告將侵漁需索 之官吏照侵盗錢糧及受枉法贓律治 罪 一凡追贓人犯除侵貪官吏仍照例限監 追外其搶奪竊益之贓著地方官於定 皇越律例 卷三 名饭律下 十 給没贓物 案之日嚴行比追如果力不能足即將 本犯治罪隨時取結詳報分别題谷豁 免 一凡命案内減等發落人犯應追埋塟銀 兩勒限三個月追足有物産可抵者亦 著於限内變交如審係十分貧難者量 追一半給付屍親收領若限满勘實力 不能足將該犯卽行發配一靣取具地 隣親族甘結該地方官詳請營鎭上司 核實咨請豁免如有隱匿發覺者地隣 人等均照不應重律治罪地方官照例 --- page 134 --- 議處 一縁事獲罪應行查抄資産而兄弟未經一 分産者將所有産業查明按其兄弟人 數分股計筭如家產値銀十萬兄弟五 人每股應得二萬秪將本犯名下應得一 一股入官其餘兄弟名下應得者槪行 給予 卷二 名份律下 皇越律侧 土 --- page 135 --- 輯註云要福謂色首 者正盹巳費不征非 也如如徒得旺自匿 稱爲巳眉面自首則 既得免罪久不俎胜 不幾長奸平存者征 皇越律例 犯罪自首 凡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免其罪 若有賊者 其罪雖免 猶徴正贓 謂如枉法不枉法贓徴八官 用強生事逼取詐欺科斂求 索之類及強竊 盗贓徵給主 其輕罪雖發因首重罪 者免其重罪 謂如竊益事發自首又鲁 私鑄銅錢得免鑄錢之罪 止科竊 益罪 若因問被告之事而别言餘罪 者亦如 上 科 之 止科見問罪名免其餘罪 謂因犯私監事發被問不 加拷訊又自别言鲁竊盗牛及曾詐欺 人財物止斜私鹽之罪餘罪俱得免之 類 〇其 犯人雖 不自首 遣人代首若於法得相 容隱者 之親 屬 爲 之 首及 彼此詰 發互 相告言 各聽如罪人身自首法 皆得免罪其遣 人代首者謂如 卷一 名货律下 犯罪自首 甲犯罪遣七代首不限親疎亦同自首 免罪若於法得相容隱者爲首謂同居 及大功以上親若奴婢雇工人爲家長 首及相告言者皆與罪人自首同得免 罪卑㓜告言尊長尊長依自首律 免罪卑㓜依千犯名義律科商 若自 首不實及不盡者 重情首作輕情 多贓首作少贓 以不 實不盡之罪罪之 自首驢數不盡者止 計不盡之數科之 至死者聽減一等其知人欲告及迯 如 迯 避山澤 叛 是敖去本 國之類 而自首者減罪二 之類 等坐之其迯叛者雖不自首能復歸本 所者減罪二等〇其損傷於人 因犯殺 傷於人 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本 殺傷法本過失者聽從本法損傷 於物 不可賠償 謂如棄毁邱信官文書應禁 兵器及禁書之類私家既不 --- page 136 --- 輯註相告言者是親 屬平日各犯有罪偶 因忿爭条互相註發 如兄窃益財物弟私 刻印信彼此告言皆 得免罪葢指他人受 害之事非告言自已 受害之事也假加親 屬本身祋刦告信到 官徑依親屬相盗條 搬自帆後侧可見 皇越律例 合有是不可償之物不准首若 本物見在首者聽同首法免罪 事發在 迯 巳被因禁越獄在迓者雖不得首所 犯之罪但旣出首得减迯走之罪二 等正罪不减若迯在未經到官之 先者本無加罪仍得減本罪二等 若私 越度關及姦者並不在自首之律〇若 强竊盗詐欺取人財物而於事主處首 服及受人枉法不枉法臟悔過回付歸 主者與經官司自首同皆得免罪若知 人欲告而於財主處首歸者亦得濊罪 二等其强竊盗若能捕獲同伴解官者 亦得免罪又依常人一體給賞 強竊盗 自首免 罪後再犯 者不准首 卷三 名肉律下 犯罪自首 自旨者將巳身所犯之罪自具狀詞 而首告于官也于事未發覺人未到 官之時先自遇首懼法悔罪出于本 心則免其罪所以大攺過也然情必 實賍必盡事必不由人告發方得全 免罪雖全免千中有貼者猶征正脏 應入官者八官應給主者給主正賍 謂原得之脏物也若犯二罪輕者已 發在官因自首其重者則止科前發 之輕罪而免後首之重罪或犯數事 而一事被告因于鞫周時别言狀外 餘罪情同自首不論重輕止科嚴告 之一事而免所言之餘罪亦如前得 免後首重罪之例也〇犯罪本人雖 不到官自首而具狀遣人代首所遣 不論何人所首再于本犯即自首也 得相容隱本條謂同居若大功以上 親及外祖殳毋外孫妻之父妞女壻 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又奴 婢雇工人皆是也爲首者代爲之首 也相告言者互相訐發也狀首日告 国訴曰言雖其意非巳出而人實巳 --- page 137 --- 親于法得相客隱于情當爲首告猶 自首也均得如自首法免罪若所自 之情罪不實則另科不寶之罪所首 之賘數不盡則止科不盡之數如本 犯搶奪首爲竊益首重爲輕是曰不 實則仍坐搶奪之罪所首非本罪猶 未首也如本犯竊盗賘一百雨首爲 六十兩首多爲少是曰不盡則仍坐 四十兩之罪匿賦則匿罪不得免也 若所守不實之罪重不盡之貼多各 至絞斬死罪者聽减一等杖一百流 三千里如强盗得財首作竊盗得財 則不實之强盗罪應斬如枉岁賦一 百兩首作二十兩則不盡之八十兩 罪應絞凡若此至死者皆得減流葢 未經全首則有匿罪之心法不可縱 已有所首則有悔罪之意情亦可原 故貨其死也若本犯初無自首之心 因知人欲赴官陳告事機已發然後 自首及巳經迓叛復自首告皆減本 罪二等其迯叛者雖不自首而回歸 本所亦诚本罪二等葢知人欲告而 皇越律例 卷三 名饭律下 犯罪自首 始首與未發而先首不同进叛罪重 典犯他罪不同故皆不得全免也〇 其于人有所損傷于物不可賠償雖 悔罪自首而人巳損傷物巳難賠故 不准首註曰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本 殺傷法謂本犯他罪因而殺人傷人 自首者止論其殺傷人之罪得免所 因原犯之罪如因謀反叛逆鲁殺勸 阻之人未行之先又自悔罪自首則 殺人之罪不免分别故鬪殺坐之而 所因謀反叛逆之罪已首固得免也 又如白書搶奪傷人者斬因傷人而 自首則免其搶奪之死罪止照所傷 科之也若過失殺傷者自有正律故 云聽從本法又如毁棄印信官文書 及應禁等物非私家所得有者已經 毁桑不可償矣事發囚禁後敢越獄 迯走蔑法巳極闗者盤語奸完之處 無文引而潜過曰私不由門而他出 曰越闗巳度而不可追姦巳行而不 可攺以上各項雖首亦仍問罪並不 在自首之律〇或强或竊或詐欺取 --- page 138 --- 財皆非事主所自與化故首歸者則 曰于事主處首服首者自言强竊詐 欺之情服者謝過請罪之意也或枉 法或不枉法皆係亦主和同自與也 故首歸者則曰悔過回付歸主悔自 已之過绿他人之汤也雖不經宫首 告而賍既回主羅亦發露其悔罪之 心與有首一也知人欲告而方歸亦 如前减二等之罪其強竊盗既將曰 盗之人捕獲解官則木人自首不待 言矣既應免罪卽同常人故一體結 賞己免木身之罪仍賞復盗之功亦 弭盗之 㣲懵也 條例 一小功緦麻親首告得减罪三等無服之 親减一等其謀反叛逆未行如親屬首 告或捕逸到官者正犯俱同自首律免 复越律例 卷三 浴交佳丁 主 祀罪自首 罪若巳行者正犯不免其餘縁坐人亦 同自首律免罪 一在監斬絞重囚及遣軍流徒人犯如有 因變逸出自行投歸者除謀反叛逆之 犯仍照原擬治罪不准自首外餘俱照 原犯罪名各减一等發落若被拿獲者 仍照原犯罪名定從其自行越獄及㸔 守通同賄縱者雖自行投者仍照各本 律例問擬 一被擄從賊不忘故土乗間來歸者俱著 免罪 --- page 139 --- 一凡遇強盗係律得容隱之親屬首告到一 官同自首法照例擬㫁其親屬本身被 刦因而告訴到官者依親屬相盗律科 罪不在此例 一竊盗自首不實不盡及知人欲告而於 財主處首歸律該減等擬罪者俱免剌 一跟隨爲盗免未傷人之犯自行出首將 伊應得之罪悉行寛免 一強盗同居之父兄伯叔與弟明知爲匪 或分受贓物者許其㨿實出首均准免 罪本犯亦得照律減免發落 皇越律例 卷三 名例律下 犯罪自首 一聞拿投首之犯除律不准首及強益自 首例有正條外其餘一切罪犯俱於本 罪上減一等科㫁 一由死罪減爲發遣益犯在配及中途脱 迯被獲例應即行正法者如有畏罪殺 回龟該犯之父兄赴官稟首拿獲俱准 其從寛免死仍發原配地方若准免一 次之後復敢脱迯雖自行投回及父兄 再爲首告亦不准寛免 --- page 140 --- 二罪俱發以重論 凡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罪各等者從 一科㫁若一罪先發巳經論决餘罪後 發其輕若等勿論重者更論之通計前 所論 决之 罪以充後 發 之 數 謂如二次犯竊益 一次先發計贓一 十兩巳杖七十一次後發計贓四十兩 該杖一百合貼杖三十如有禄人節次 受人枉法贓四十兩丙二十兩先發巳 放六十徒一年二十兩後發合免取前 贓通計四十兩更科全罪徒三年 不枉法賊及坐贓不通計全科 其應 入官物賠償 益 剌字 官 罷職罪止者 罪雖勿論或重 各盡本法 謂一人犯數 罪如枉法不 科或餐一仍 枉法縣合入官毁傷器物合賠償竊盗 合劇字酸官多罪杖一百以上合罷職 皇越德侧 卷二 名德律下 罪俱發以重論 無禄人不枉法賊一百二十兩以上罪 止效一百流三千里之類各盡本法擬 斷 凡犯有二罪以上或三四罪或五六 罪先皆未發俱于一時發覺在官則 但以一事之重者論罪輕者皆勿論 敷罪輕重相等則止從一事科斷其 餘皆勿論若不俱發但有一罪先發 巳經審結笞杖上决徒巳役流巳配 面餘罪後發則以其後發之罪與先 發論决之罪較之如後發罪經或先 後相等則勿論即是上從一科斷之 義也若後發罪重仍依律更論之以 重罪爲率將前巳論决之罪扣筭除 去再論决所剩之罪故日通計前罪 以充後數葢以數罪皆是從前所犯 非巳發又犯之比雖發有先後而罪 無重科但輕者論决而不科重者則 失之疑另科重者則過于苛故通計 充數止得一重罪仍是上以重論之 義也註引竊益枉法賍二項爲例以 --- page 141 --- 自一越律例 明之最有深意益竊资之則各主者 以一主爲重如先發一十兩該杖七 十巳論决矣而後發四十兩應杖一 百則通計先論决之七十勇貼杖三 十以充一百杖之數此以四十兩之 一主爲重故也若枉法賍則各主者 應該通筭全科駐雖數次得受事雖 先後發覺而罪則合并科斷無論後 發之輕重相等皆合筭各主之賍全 科應得之罪仍通高論决之罪以充 後補之數如有禄人節次受人枉法 賍各主者共四十兩先發三十兩應 杖八十徒二年巳論决發驛後發一 十兩仍并前三十兩同科四十兩之 罪應杖一百徒三年通計巳論决者 合站杖二十補徒一年不在其輕弗 論之例也若先發二十兩巳依律論 决後發二十兩亦并筭同科通計充 數不在罪等弗論之例也即先發數 少後發數多亦然不同重者更論之 硎葢法應通筭雖有先發後發之分 原是一罪非若别犯二罪以上者應 一卷三 二罪俱發以重国丽 分輕重各論也凡二罪以上俱發及 先發一罪後發餘罪内有應入官之 駐應賠償之物應剌字之盗若所犯 入官賠償剌字等罪重于别罪則照 本律科斷無論矣即别罪重而八官 賠價剌字等罪輕雖從重者論而輕 罪之脏應八官者仍入官物應賠償 者仍賠償盗應剌字者行刺字罷職 謂犯私罪至杖一百以上皆罷職者 是也各罪本律不言罷職而科罪至 此即應罷職矣罪止凡律有罪止之 文皆是也各依本律罪止之法科之 斷罪從重各依本律仍兼用此八官 賠償剌字罷職罪止之法故曰仍盡 本 法 --- page 142 --- 犯罪共迯 凡犯罪共迯亡其輕罪囚能捕獲重罪囚 而首告及輕重罪相等但獲一半以上 首告者皆免其罪 以上指自犯者言謂 同犯罪事發或各纪 罪事發而共迯者若流罪囚能护所弄 四徒罪四能捕流罪囚首告又如五人 共犯罪在处内一人能捕二人面首告 之類皆得免罪若損傷人及姦者不凭 仍依 常法 其因 他 人 犯 罪 連累致罪而 正 犯 罪人 自死者 連累 天 聽減本罪二等 以下指因 人連累而 言謂因别人犯罪連累以得罪者如菜 匯引远資給異人及保勘供證不實或 失覺察闗院鈐東聽使之類其罪人 啡敲刑殺而自死者反聽诚罪二等 若 罪人自首告 得 免 及遇赦原免或蒙特恩 皇越律例 卷三 名园律下 礼罪共迯 戚罪收贖者 連累 人 亦准罪人原免減等 贖罪法 謂因罪人連累以得罪若罪人 在後自首告或遇恩赦全免或 蒙特恩減一等二等或罰贖之類被 累人本罪亦各依法今免減等收贖 前自首律内犯罪越獄在外者不佳 首此又推廣在迓之因有捕百逃亡 者亦有免罪之法也凢犯罪被禁越 獄在逃畏俱官司追橋不問月起各 起輕罪之因苟能補後重罪之囚或 所智之罪相等能播藥一半以上送 官首告者其功足以贖罪即免其原 犯本罪其損傷干人及犯姦者原不 在自首之律難有補獲之功亦不得 免此皆指自犯罪者言之也其因人 連累致罪者原非有罪之入四人已 罪連累致有罪名故罪人自死連累 人之本罪聼减二等如庫子盍所益 守银一兩應杖八十庫官失察减三 等應笞五十若盗者自死則又滅二 等止等三十木罪應减而又復減餘 --- page 143 --- 可類推若罪人自首及遇教蒙恩應一 原免者連累人亦得原免應減罪者 連累人亦得减罪應贖罪者連累人 亦得贖罪故日亦准罪人云云也 皇趣律例 卷二 名例健下 手 犯罪共超 --- page 144 --- 同僚犯公罪 凡同僚犯公罪者 謂同镣官吏趣署文案 判斷公事差錯而氲私 曲 者 並以吏典爲首首領官减吏典一等 佐貳官减首領官一等長官減佐貳官 一等 官內如有缺員亦依四等遞减科 罪本衙門所設官吏無四等者止 准見設員 數遂诚 若同僚官一人有私自依故 出入人罪 私 罪 論其餘不知情者止依失 出入人罪 公 罪 論 謂如同僚連署文案官 更五人若一人有私自 领故出入人罪論其餘四人雖連署文 案不知有移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論仍 依四等邀 〇若 下 司 申上司 事有差 誤上司 不覺 藏科罪 失錯准行者各遞減下司官吏罪二等 皇越律例 名伊律下 卷三 主 同僚犯公罪 謂如囍屬州縣申府 府申營鎮官之類 若上司行下 事有 差誤 而所屬依錯施行者各遞滅上司官吏 罪三等 謂如營鎭官行府府 行轄屬州縣之類 亦各以吏 典爲首 首領佐貳長 官依上減之 公罪乃無心之過非有所私也兼行 在於吏與故鱼以吏典爲首由吏典 而首領而佐貳而長官遽裁一等非 以職之崇率爲罪之輕重盞在重者 責大官微者事勞而署案判事則牟 者尤須慎宻也如原設四等丙有缺 員亦仍以四等遞减若原無四等正 據見設之員遞减若同僚官吏共犯 国入罪子中一人有私或爲親情或 挾讎㤪或受貨贈或聼囑託因有私 意而致罪有岗入自依故出入人罪 論其餘雖連署文案而實不知情則 仍是公罪止依失出人照上选减法 科之〇下司申上有老錯者上同信 --- page 145 --- 駁正而不覺准行雖准行在上而差 錯由下故各遞减下司官吏罪二等 若上司行下有差錯者下司當申結 而承誤施行雖施行在下而差錯由 上故各速减上司官吏罪三等各者 分列之義逸者俟次之謂司府州縣 之吏典與吏典首領與首領佐二其 佐贰長官與長官各分其類逸次其 序各相邈减也如下錯申上者司吏 典减府吏典二等府吏典咸升吏安 二等卅吏典减縣吏典二等首領佐 二長宫亦然如上行下错者縣吏典 减卅吏典三等州吏典减府吏典三 等府吏典减同吏典二等首領佐二 長官 亦然 皇越律例 卷二 客侧律下 下僚犯人罪 --- page 146 --- 輯莊自覺舉四自首 也故免罪同僚之人 覺舉猶得相容隱之 親爲首彼以情當湘 隱此以義當相科故 覺舉者同得免罪若 关祭論次由損傷于 人之類矣故不准覺 免 皇越律例 公事失錯 凡 官 更 公事失錯自覺舉者免罪其同僚官 吏 同署文 案法 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 皆免罪 謂縁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事 若未發露但同僚判署文案官 臾一人能檢舉攺正 〇其斷罪失錯 於 入 者彼此俱無罪責 巳行論決者 仍從失入 人罪論 不用此律 謂死 罪及 笞杖巳决訖流罪巳至配所徒罪氏應 役此等鱼爲已行論决官司雖自撿舉 皆不免罪各依失入人罪律减三等及 官使等級遞减科之故云不用毗隆其 失出人罪雖已淡放若未發露能自 檢舉貼斷者皆得免其失錯之罪 其一 官文書稽程 官 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 餘人亦免罪 承 行 主典 之 吏 不免 謂文案小 事五日程 公事失錯 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此外不了 是名稽程官人自檢舉者通得全免惟 當該更 典不免 若主典自舉者並減二等 謂富 該使 典自檢舉者查得 荻罪二等官全免 公事失錯本無私意不過疎忽之過 耳凡可攺正之事未若發露之時自 能覺察梭舉者免罪猶自首也同僚 中一人覺舉餘人皆免所失既正不 必過求矣若斷罪失人巳行論決雖 能覺舉面罪巳決訖追悔何及故仍 從失入人罪科斷吏典爲首而首領 佐貳長官進減論罪故日不用北建 若失出尚可貼所者猶得覺舉免罪 蓋失入不可復贖失四可以改正也 〇官文書程期大中小事俱有定限 若稽遅違限有應連坐之人於中一 人能覺察檢舉餘人亦得免罪而主 典不免者蓋其專責也即毛典自舉 止减 二等 --- page 147 --- 兴犯罪分首從 凡共犯罪者以 先 造意 一 人 爲首 依律 斷擬 隨從 者減一等〇若一家人共犯止坐尊長 若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篤疾歸罪於共 犯罪以次尊長 如無以次尊長方坐卑 幼謂如尊長貞卑幼共 犯罪不論造意獨坐尊長卑幼無罪以 尊長有專制之義也如尊長年八十以 上及篤疾於例不坐罪卽以共犯罪次 長者當罪又如婦人尊長與男夫卑幼 同犯雖婦人爲 首仍獨坐男夫 侵損於人者以凡人首 從論 造意爲首隨從爲從侵謂竊盗財 物損謂鬪毆殺傷之類如父子合 家同犯鱼依凡人首從之法爲 其侵損於人是以不獨坐尊長 若共犯 罪而首從本罪各别者各依本律首從 皇越律侧 卷三 名创律下 共犯罪分首從 論 仍以一人坐以首罪餘人坐以從罪 謂如甲引他人共歐親兄甲依涕毆 兄杖九十徒二年半他人依凡人鬪毆 翰笞二十又如卑幼引外人益巳家財 物一十兩卑幼以私擅用財加二等笞 四十外人依凡盜從論杖六十之類 〇若本條言皆者罪無首従不言皆者 依首從法〇其同犯擅入皇城宮殿等 門及 私越度闗若 避役在逃及 同 謂各自身犯 犯姦者 律雖不 言皆 亦無首從 是以亦無首 從皆以正 犯科罪 凡數人同謀共犯一罪以造意一人 爲首其隨從之人减一等造意謂首 事設謀犯罪之意皆由其造作者也 隨從謂同惡相濟聼從造意之指揮 隨之用力者也故爲從减爲首者一 等〇家人謂一家之人如弟姪子孫 --- page 148 --- 皇越律例 之類一家人共犯一罪其卑纫則從 尊長之意而行者也尊長能制卑幼 卑幼不能强尊長故止坐尊長里幼 勿論若尊長年八十及有篤疾例不 坐罪故歸罪于共犯罪以次尊長語 內男夫猶云男子丈夫婦人與卑幼 之男夫同犯婦人兼是尊長亦坐男 夫不构上法侵謂侵奪財物如盗及 詐賍之類損謂損傷身體如鬪歐殺 傷之類凡侵損于人則照凡人造意 爲首隨從爲從之法科之不在一家 人共犯之例如父子共課爲益各分 財物共謀毆人各曽打傷子造意而 父隨從即以子爲首父爲從也或一 家人或同外人共犯一罪所犯之罪 同共犯之人異此事雖有首從面爲 首爲從之人各有本條內應得之罪 者則各依本條科斷如註所云可以 類推也〇凡律條丙問有皆字者不 國罪之輕重人之多寡即不分首從 一體坐之本條不言皆字者雖不開 明首餐香依首從定罪如詐爲制書 一卷三 名例律下 共犯罪分首從 按此例重在于弟起 意父兄同行助勢葢 父兄平昔不能放之 以義方及爲非分又 不能以理約束而轉 网行助海故視其子 弟本罪之罪加一等 問凝惡其濟惡也如 子弟本與人鬪毆或 被人段打而其父兄 見而馆護致有教傷 自應各照木律科罪 不得概擬加等也 云皆翰則無首從未施行者殺則分 首餐矣餘放慨一皇城宫殿有嚴禁 而掖入闥門無文引而私越度及逃 农犯衮者雖有同入同度同逃同姦 之人皆是本身自犯 自無首從之分地 條例 一凡父兄子弟共犯姦盗殺傷等案如子 弟起意父兄同行助勢除律應不分首 從及其父兄犯該斬絞死罪者仍按其 所犯本罪定擬外餘俱視其本犯科條 加一等治罪槪不得引用爲從字樣 --- page 149 --- 集註註月仍加逃罪 二等小刑律罪人拒 捕條肉之法也然必 是犯罪發覺官司差 補之時逃走者方是 犯罪事發在逃 凡二人共犯罪而有一人在逃現獲者稱 逃者爲首更無人 證佐則 但㨿其 所稱 決其 從罪後獲逃者稱前 獲 之 人爲首鞫問是 實復 將前 人 依首論通計前 决 之 罪以充後 門 之 數〇若犯罪事發而在逃者衆證明 自 或係爲首 或像爲從 即同獄成 將来照提到官 止以原招决之 不須對問 仍加逃罪二等逃在未 經到官之先者不坐 上條言共犯罪分首從此條言共犯 罪中有在逃者先定現獲人首從之 法也兄二人共犯一罪而一人在逃 其現獲之人稱在洮者造意爲首更 無見證可慿虚實未定逃亡之人難 以必其卽獲見在之囚不可乆停待 皇越律例 卷三 名例律下 主六 犯罪事發在逃 對但據所稱先坐以爲從之罪而决 之罪疑惟輕之意也後獲逃者鞫問 若前獲之人是首將在逸後獲之人 照爲從科之前獲之人從罪巳經論一 决則通計前罪以充後數如前二罪 俱發條內餘罪後揆重者更論之之 例〇若犯罪在逃而見審之人衆證 明自逃者爲首爲從罪狀灦著其獄 巳成無庸質封止 俟獲日照依定擬 條例 一凡該斬絞之犯事發到官負罪濳逃被 獲者如原犯情罪重大至秋審時無可 寛宥者攺爲立决若原犯情罪尚有可 原負罪濳逃仍照本罪擬爲監候其知 情藏匿罪人者照律治罪知情之瞵保 --- page 150 --- 甲長俱杖八十該地方官稽查不力者 交部議處如有屬員藏匿罪人該骨上 司不行紏叅者亦交部議處 一凡有關人命應擬斬絞各犯脫逃二三 年後就獲如謀殺故殺及拒捕殺人等 類情重之犯倖警顯戮者各依原犯科 條應監候者俱攺爲立決尋常命案仍 照本律本例擬以監候其無闗人命應 擬死罪各犯俱隨案酌核情節分别定 擬其知情藏匿罪人者愚律治罪知情 之隣保甲長俱杖八十該地方官稽查 皇越律例 卷三 名例律下 加罪事”發在逃 不力者交部議處若有屬員藏匿罪人 該管上司不行紏叅者亦交部議處 斬監候攺立決條欵 謀殺人造意者 故殺人者 犯罪拒捕殺人者 軍士毆本管官死者 吏卒毆本部五六品長官及佐貳官首 領官死者 所統屬官毆長官死者 軍民人等殿死在京現任官者 --- page 151 --- 皇越律例 毆宗室死者 毆死內外緦麻尊長者 毆外姻小功尊長死者 聼從下手毆本宗大功小功兄姊尊長 僅令毆打輙疊毆多傷至死者 妻妾毆夫之期親尊長死者 妻妾毆夫之大功小功尊長死者 奴婢毆家長緦麻小功大功親死者 雇工人毆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毋及緦 麻小功大功親死者 文武生員武斷鄕曲欺壓平民其人不 卷三 名例律下 犯罪事發在逃 敢與爭旁人不敢勸阻將人毆打死 者 與人闘毆後遷怒於其父毋毒毆致斃 者 殺內外功服緦麻及族中奴僕一家三 人者 尊長率領家人打奪罪人致家人殺人 者 官司差人追征錢糧勾攝公事而毆死 差人者 死囚令人自殺子孫於祖父毋父毋及 --- page 152 --- 皇藏律例 奴婢雇工人於家長聼從下手者 圖財害命未得財殺人爲首者 圖財害命不加功而得財者 庸醫因事故用藥殺人者 誣良爲強竊盗拷打致死者 誣竊爲盗拷打致斃者 番役誣䧟無辜妄用腦篐及竹簽烙鐵 等刑致斃人命者 捕役受賄將罪人致死爲首者 獄卒受賄謀死本犯爲首者 私放四人逃走因而殺人者 卷三 名何律下 二九 犯罪事發在选 誣告平民拖累致死三人以上者 誣告人斬罪所誣之人巳决者 因姦盗而威逼人致死者 豪強兇惡之徒因事威逼平民自盡一 家三命以上者 用威力強行綁去及設方畧誘往邉方 販賣將被拐之人傷害致死爲從者 畧賣良人因而殺人者 強奪良家妻女巳被姦汚妻女自盡者 強姦旣成本婦羞忿自盡者 強姦未遂將本婦毆傷越數月後因傷 --- page 153 --- 皇趱律例 身死者 強姦旣成其夫與父毋親屬羞忿自盡 者 強姦內外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 之妻妻前夫之女同毋異父姊妹未 成本婦羞忿自盡者 縱容妻妾與人通姦因别情將姦夫姦 婦一齊殺死者 坐糧㕔及各倉書役人等向闗米之人 勒索因而打死人命者 出哨兵弁見船覆溺阻撓不救致淹斃 卷三 名倒下 三 犯罪事發在逃 人命爲首阻救之人 出哨兵弁遇商船遭風覆溺人尙未死 不速救護止顧撈搶財物以致商民 淹斃爲從之兵丁及在船將備雖不 同謀而分贓者 發遣當差爲奴之犯殺死伊管主一家 三人并三人以上其不知情之子孫 慈毋庻母繼母因姦將子女致死滅口 致令伊夫絕嗣者 絞監候攺立决條款 誣告人綾罪所誣之人巳决者 --- page 154 --- 誣竊爲盗啉詐逼認因而致死二命者 擅造嘉贓欸蹟寓掲字帖及編造歌諂 挾讎污衊致被誣之人忿激自盡者 獄卒以金刃及他物與囚致囚殺人者 獄卒凌虛罪因尅减衣糧因而致死者 獄卒受賄謀死本犯爲從加功者 衙役恐嚇索詐致斃人命者 捕役受人賄嘱將罪人致死從而加功一 者 执讎放火圜而我人及有焚壓致死之 爲從商謀下手燃火者 皇越律例 卷三 各创下 犯罪事發在走 鬪歐連斃二命者 好闕兇徒見人闢毆輒約夥尋釁將人 父毋股斃爲從者 因事逼地期親尊長致死者 軍民人等因事逼迫本菅官致死爲首 者 因事威逼乎民自盡一家二命及三命 而非一家者 嫡母因姦將子女致死滅口致令伊夫 絕嗣者 僧道等強姦致死人命爲從者 --- page 155 --- 以上各項人犯情罪較重如事發在 逃二三年後被獲卽攺爲立决 皇越律例 犯罪事發在兆 --- page 156 --- 龍经此常條吳 羽謝此候寓典犯罪 自首十名犯義知僧 藏厝罪么各條黎看 戔釋如姊级人姦雀 弟捕告葢弟與姊雖 合容厦而姦夫即罪 人也捕罪久而及姊 非故相告言弟合無 非而姊农姦大俱利 姦罪又如遂壻嫁女 务交通姦而壻告發 成展妻折傷以妻爲 妄而妻與父毋告發 俱不准告隱心尊長 盗馬迎幼被其害者 皆理之所必伸法之 所必正故尊不免罪 卑不千名 皇越律例 親屬相爲容隱 凡同居 同謂同財共居親屬不限 籍之同異雖無服者亦是 若大功 以上親 謂另居大功以 上親屬係服重 及外祖父母外 孫妻之父母女壻若孫之婦夫之兄弟 及兄弟妻 係恩 重 有罪 彼此 绢 相爲容隱奴 婢雇工人 義 重 爲家長隱者皆勿諭 家長 不得 爲奴婢雇工人隐 者義當治其罪也 〇若漏泄其事及通 報消息致令罪人隱匿逃避者 以其於 法得相 容 隱 亦不坐 謂有得相容隱之親屬犯罪 官司追捕因而漏泄其事及 暗地迪報消息與罪人使 令隐選区走故亦不坐 〇其小功以 下相容隱及漏泄其事者减凡人三等 卷三 親爱相爲容高 無服之親减一等 謂另居小功 以下親屬 〇若犯 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謂雖有服親屬 犯謀反謀大逆 謀叛但容隱不首者依 律科罪故云不用此律 按捕七律知情藏匿罪人條内知人 犯罪而政匿在家與指引資紿展轉 隱藏及知官同追捕而漏泄其事致 令逃避者各减罪人罪一等此容隱 漏泄指凡人言也未及親属若同居 之人同財共居不限籍之同異不論 服之有無其情親若各居大功以上 親屬其服重外祖父母外孫妻之父 母女壻孫之婦夫之兄弟兄弟之妻 其思重有犯罪者皆韵相爲容隱奴 婢雇工人于家長其義重亦得容隱 有容隱者弗論〇若偵知官司追桶 而漏泄其事或暗地通報消息致令 罪人隱匿近地翘遥逺方者亦不坐 罪〇其各居小功以下本宗外然之 积其服旣事其分斬疎故容厦及漏 --- page 157 --- 泄各减凡人三等無服之親减一等 凡此皆本平人情原乎天理所以厚 風俗而敦倫紀律之精義也惟家長 不許爲奴婢雇工人容隱葢以義相 臨當治其罪不當隱其過也〇若謀 叛謀反謀大道則大義滅親不問同 居另居有服無服但有容隱漏泄者 依本傺科罪不用此律此承上三節 綂言 之 皇越律例 卷三 冬创下 現属祖爲零 --- page 158 --- 處决叛軍 凡邉境 重 地 城池若有軍人謀叛守禦官捕 獲到官顯跡證佐明自鞫問招承申報 該管上司審問無鳬隨卽依律處治具 由奏聞如在軍前 有謀 叛能 臨陣擒殺者 事 溉 顯明機 係呼吸 不在此 委審公 審之 限 事後亦 須奏聞 邉方軍叛事繫安危若待請命而後 處治恐有外援內應遲留變生旣有 顯著之踪又有證見之人鞫問是實 招服無訶即电報上司或公同會播 或委言覆謇果無寛抑依律處治然 後具由奏聞如在用兵之時軍前有 叛者是用兵勤捕臨陣擒敎正合機 宜何待幫問故目不在此委審公審 限 皇越律例 卷二 名创育 處火版章 --- page 159 --- 化外人有犯 凡化外 來 降 人犯罪者並依律擬斷 化外人旣來歸附即是王民有 罪並依律斷所以示無外也 卷三 名例下 皇越律例 三六 化外人有犯 --- page 160 --- 本條别有罪名 凡本條自有罪名與名例罪不同者依木 條科㫁〇若本條雖有罪名其心有所 䂓避罪重者 又不泥 慈本條 自從 所䂓 避之 重 罪 論 〇其本應罪重而犯時不知者依凡人 論 謂如叔姪别處生長素不相識姪打 叔傷官司推問始知是叔止係凡人 閩法汉如别處竊盗偷得大祀神御之 物如此之類並是犯時不知止依凡論 同常盗 之律 本應輕者聼從本法 謂如父不 識子毆打 之後方始得知止依打 子之法不可以凡毆論 名例者諸律之凡创本條者㫁罪之 正法律文簡要不欲重述凡本條有 缺而不载者皆綂于名例也然有權 衡子輕重之間變名刻之例而自有 皇越律例 卷三 名例下 本條例有罪名 罪名者則又不抅名例故本條有與 名例不同者自依本條科㫁如名例 逃叛自首者减罪二等兵律官軍在 逃則一百目內出首者免罪名例共 犯罪以造意爲首而刑律同謀共毆 人致死則下手傷重者爲重罪原謀 减一等凡此皆應依本際者餘河類 推〇若本條雖有罪名而有見避求 脫之情重于本罪則當從其重者科 幽文不抅手木條如越府城本罪校 一百但因避竊盗贮重而逃則當坐 竊盗則重之律漏報文卷一宗本罪 笞二十但因避侵欺庫银而漏報則 當坐監守自盗倉庫錢糧律之類餘 可類推葢人之情僞百國律之權度 亦異必推其犯罪之由來誅心定案 奸人乃無所逃于法矣〇律本應重 則當憫甘蹈于不知不從重而以凡 論律本應輕則不因其客于不知不 以凡論而後本法註内引例甚明可 以類 推 --- page 161 --- 皇越律例 加减罪例 凡稱加者就本罪上加重 謂如人犯笞四 十加一等卽坐 笞五十或犯杖一百加一等則加徒减 杖即坐杖六十徒一年或犯杖六十徒 一年加一等卽坐杖七十徒一年半或 犯放配百徒三年加一等即坐杖一百 流二于里或犯杖一百流二千里加一 等即坐杖一百流二于五百里之類 稱减者就本罪上减輕 謂如人犯笞五 十减一等即坐 笞四十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减一等即 坐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减一等 即坐杖九十徒 二年半之類 惟二死三流各同爲一 减 二死謂統斬三流謂流二千里二干 五百里三千里各同爲一蔹如犯死 罪减一等即坐流三千里减二等即坐 徒三年犯流三千里者减一等亦坐徒 三 年 加者數滿乃坐 謂如贓加至四十两 縱至三十九两九錢 卷三 名例下 輯註加八於死者惟 奴婢威家最之總親 至篤疾加一等妾毆 夫至折胶體通命四 等皆加至於死依本 條擬絞所謂水條别 有罪名也 九分雖少一分亦不 得科四十兩罪之類 又加罪止於杖一 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於死本條加八 死者依本條 加八絞者 不加至斬 此條總括凡言加言减之通例加者 就本罪上加等增而重之也减者就 本罪上减等損而輕之也二死絞斬 也三流流二干里二千五百里三十 里也二死同爲一殘不分絞斬言减 一等即坐流三于里三流同爲一減 不分逸近言咸一等即坐徒三年葢 絞斬同歸于死三流同於不返不得 减斬罪爲絞罪狭逺流爲近流也若 以數爲等而加罪者必計滿其數乃 坐凡銀數日數人數器物地畆卷宗 之數皆是如計賍者少一分計日者 少一時皆不爲滿數不坐滿數之罪 也又言加等者至杖一百流三千里 而止不得加至于死若本條言加八 于死者則加八于絞不加至斬也 --- page 162 --- 條例 一議處議罪俱照本條律例定擬其有情 罪重大應從重定擬者必折悪於法之 至平至允援引比照不得擅用加倍字 様 皇越律例 一卷三 各食下 加减罪例 --- page 163 --- 稱乘輿車駕 凡 律中 所 稱乘輿車駕及御者 如御物御膳 所御在所之 類自天子 言之而 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鱼同 稱制者 自聖㫖 言之而 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 子令並同 有犯毁失制書盗及詐爲制 書擅入宫殿門之類皆當一 體科 罪 天子至尊臣下不敢指言凡律文有 應稱道之處皆以乗輿車駕及御爲 辞律內稱乘輿者如盗乘輿服御物 之類稱車駕者如車駕行處衝八儀 仗之類稱御者如擅入御膳所御在 所之類太皇太后皇太后至尊皇后 齊體故篮同天子之㫖曰制律內稱 制者如制書有違之類三宫皇太子 令並 同 皇越律例 卷三 名例下 䍐 稱乘輿車駕 --- page 164 --- 輯註親母雖所嫁美 絕于化而子無納州 之義以所生之恩至 重也故止降服而一 切皆同若嫡繼慈卷 母本非所坐旣巳改 機義絕于父不爲父 也妻即不爲子也母 矣故註云不典親母 同也親母被出子服 期年嫡繼慈養母被 出則無服皆當随事 酌之 輯註練坐之罪凡開 明妻妾子女者女不 得兜若止言子者女 不坐不得构此男女 同之例也 輯註女許嫁已定者 歸其夫雖反逆亦不 皇越律例 卷三 名例下 稱期親祖父母 稱期親及稱祖父母者曾高同稱孫 者曾元同嫡孫承祖與父母同 糅坐者 各衡服 孫本 法 其嫡母繼母慈母養母 皆服三年 裘有犯 與親母 律 同 攺嫁義絶及毆殺 子孫不與親用局 稱子者 男女同 縁坐者 女不同 期親期年服之親也尊長卑幼皆有 此條則指祖父母面言所以明曾高 同之義也孫爲祖父母服齊衰期年 鲁孫爲鲁祖父母服齊衰五月元孫 爲高祖父母服齊衰三月曾高雖無 期年之服而皆天親倫理之重則與 租父母同非期親而同期親論也凡 稱期親尊長以上則兼麽父丹而言 加聞期親尊長裘匿不舉哀杖八十 則高會亦同非止祖父母而巳也凡 绿坐若子孫過房與 人及賣爲奴婢捨爲 僧尼及聘女未婚者 亦背不坐則不特女 不同而务亦有不同 者矣 稱期親和文母 稱祖父母及期親尊長則指伯叔父 母姑與兄姊而言如謀殺祖父母及 期親尊長皆凌遲處死則曹高亦同 非止期親尊長而巳也其他稱期耗 及祖父母者可以類推祖爲嫡孫服 期年爲衆孫厫大功曽孫元孫服能 麻服雖有降而曾高祖有犯于曾元 孫皆同祖孫本法科㫁鲁高與祖同 則鲁元與孫同也嫡孫承祖謂長子 死而嫡長孫承重者其視祖父母與 父母同一切罪犯皆從父母律科斷 惟縁坐之罪仍從祖孫本法如租犯 支解人子當流不得因子死而以承 重孫代之也妾之子謂正妻曰嫡母 父之後妻曰繼母所生母死父合他 妾撫養曰慈母巳身無子而養同宗 之子曰養母此皆有三年服者即與 親母同也稱子者男女同惟縁坐者 女不 同 --- page 165 --- 稱與同罪 凡律 稱與同罪者 謂被累人與正 花同罪其情弊 止坐其 罪 正 犯 至死者 同罪 者 減一等罪止杖一百 流三千里 正犯應刺同罪 者免剌故曰 不在刺字絞 斬之律若受財故縱與同罪者 其情 重 全 科 至死 者絞 其故縱謀仄叛逆者皆依本律 斬 鞍 凡稱同罪者至死减一等 活罪司者至死不减等 〇稱准 枉法論准盗論之類 事相類 而情輕 但准其罪 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免刺字〇 稱以杠法論及以盗論之類 事相等而 情並重 皆與正犯同刺字絞斬皆依本律科㫁 皇越律例 卷三 名例律下 軍然 而罪罪之科依反罪亦受故若 立故科者有准者與爲所 犯者同中回本大之不财縱正杖正其有數以也同民得 罪此者有罪律並中淂故者犯一犯罪知項科正罪等同 之之與不故坐者有科四科 全縱全餘百至而情有二犯者項者 因所同同日絞依不惟字應盗正流死究故知故之本則律 則犯罪者皆各本同因串至科三者其縱而有又 受財凡說死其手同致者不同輕罪無皆不若耳 異卽語如依有律者 也照意此本正坐如而律絞亦罪不里罪罪扶舉罪重罪得律 罪彼伙也律條斬此故言不在不之之之者之不之而外 同之同律言雖故也縱故在來在人由情有法一人同引 者罪而內受故縱其乃全縱成罪正字之濑减則法知律連因焉例 謂名實又財縱謀故科不杖律級一有雖而稱累人充 推科異有故而叛縱之受流惟之等差應聴同之連 其之一同言縱才者一謀同言財則之限受則往门一罪别同行罪罪累一 --- page 166 --- 過惡情與相類權其輕重實與相等 其罪既同不必更論故稱罪同者至 死不减等也〇稱准稱以前例分八 字之義分明巳明葢稱准卽與同罪 之義稱以即與 罪同之義也 條例 一凡受財故縱與囚同罪人犯該凌遲斬 絞依律罪止擬絞者俱要固監緩決候 逃囚得獲審豁 仍依本律科其裁等 受財枉法從重之罪 四三 --- page 167 --- 稱監臨主守 凡 律 稱監臨者內外諸司統攝所屬有文 案相闗渉及 别處駐劄衙門带 管兵糧水利之類 雖非所 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卽爲監臨稱主 守者 內外各 衙門 該管文案吏典專主掌其 事及守掌倉庫獄囚雜物之類官吏庫 子斗級攢攔禁子並爲主守〇其職雖 非統屬但臨時差遣官領提調者亦是 監臨主守 監臨謂監察而臨蒞也以上下統攝 言諸司于所屬既有統攝之權而一 切文案皆相闗涉是正監臨地方百 姓雖非所唯但有带管事務事權在 皇越律例 卷三 名例律下 手得以專制由巳者亦爲監臨主守 謂主掌而看守也以經管青任言文 案專屬典吏倉庫雜物則有官吏庫 子斗級攢典廵攔獄囚則有禁子鲍 爲主守律内稱監臨者如監臨官吏盗一 倉庫錢糧及娶爲事人妻女以至放 債嘱託求索借貸人財物之類是也 稱主守者如主守盗倉庫錢糧損壞 財物及不覺失囚故縱教囚反異之 類是也〇雖非統攝而旣奉差遣有 管領提調之責則權勢可行亦 是監臨耑掌其事亦是主守 --- page 168 --- 稱日者以百刻 今時憲書每日 計九十六刻 凡 稱一日者以百刻 犯罪違律計 數满乃坐 計工 者從朝至暮 不以百 刻爲限 稱一年者以三百 六十日 如秋糧違限雖三百五 十九日亦不得爲一年 稱人年 者以籍爲定 謂稱人年紀以 附籍年甲爲准 稱衆者三 人以上稱謀者二人以上 謀牧顯跡明 白者雖一人 同二人 之法 律內稱日計科者有二項若保辜限 期則通晝夜爲一日故必滿百刻工 役之事則晝作而夜息故但從朝至 暮如初一日辰時敺傷人應限保區 二十日者至二十一日卯時猶爲限 內至辰時卽爲限女矣如私役部民 夫匠每日應追雇工銀者從朝至暮 卽爲一日不在百刻之限諸律稱一 皇越律例 卷三 名例律下 白以或具必所此共皆准罪途皆年必罪年稱五年十 日 者謀所有其謂然毆是此若打是者以應歲一十如日 者 雖論用顕致獨亦共如同止奪如准炉收如年九秋爲准 一故毒跡殺謀有謀謀謀二者催此籍贖人者日糧一此 人註藥或之于一爲殺必人必征三所者年准猶違周氣 同云造追因心人盗人有不三錢入註恐七此爲限之盈 二謀買出人者自之有二得人糧爲之供十古未一率視 人狀有兇皆是謀類造人爲以勾衆年狀以制满年必虚 之顕據器知柜者諸意以衆上攝以 爲不 上人 一以灌一 法著 雖與之如譜律加上諸方公上定實 十户 年上此年 也明止傷所獨殺稱功不律科事不諸致 五有 之者數以 一痕殺謀人謀及限稱聚聚限律有 以籍限若方三 人相之殺律者同其衆衆衆其稱虚下誣諸三算百 麥符處人註准謀數者之中數人詐犯定律百一六 --- page 169 --- 稱道士女冠 凡 律 稱道士女冠者僧尼同 如道士女冠 犯姦加凡人 罪二等僧 尼亦然 若於其受業師與伯叔父母 同 如俗人罵伯叔父毌杖六十徒一年 道冠僧尼罵師罪同受業師謂於寺 觀之內親承經 敎合爲師主者 其於弟子與兄弟之子 同 如俗人毆殺兄弟之子杖一百徒 三年道冠僧尼毆殺弟子同罪 道士女冠與僧尼雖不同而皆係岗 家之人故犯罪者同論幼蒙養育受 業爲師則不特名分兼有恩義故有 犯于師者與伯叔父母同有犯于弟 子者與兄弟之子同也稱子者男女 同而尼與女冠該之矣其同師道相 犯者仍照 常人論 皇越律例 名例律下 四十六 --- page 170 --- 斷罪依新頒律 凡律自頒降日爲始若犯在巳前者並依 新律擬斷 如事犯在未經定例之先仍 依律及已行之例定擬其定 例內有限以年月者俱以限定年 月爲斷若例應輕者照新例遵行 此見律爲一代之章程當恪守而遵 行也葢大經大法歴代不易而斟酌 損益必因時制宜故凡事犯在未經 結案者自新律頒到之日卽當遵照 科斷不得仍泥 舊文致有錯誤 皇越律例 四石 --- page 171 --- 輯註該嵐不斋者如 城門鑰遺实無文比 道失印信以皆爲開 防之物也 輯註凡律無罪名而 合有禁止犯者應以 建树論 㫁罪無正條 凡律令該載不畫事理若斷罪無正條者 援 引他 律比附應加應减定擬罪名 申 該 上 同 議定奏聞若輙㫁决致罪有出入以 故失論 法制有限情變無窮所犯之罪無正 律可引者亲酌比附以定之此以有 限待無窮之道也但其中又有情事 不同處或比附此罪而情猶未畫再 議加等或比附此罪而情稍太遇再 議减等應加應减全在用法者推其 情理合之律意權衡允當定擬奏巽 若不詳擬比附而輙斷决致罪有出 入以故失出 入人暴論 條例 皇越律例 卷三 名例律下 四六 一引用律例如律內數事共一條全引恐 有不合者許其止引所犯本罪若一條 止斷一事不得任意刪減以致罪有岗 入其律例無可引用援引别條比附者 刑部議定罪名菸疏內聲明律無正條 今比照某律某例科㫁或比照某律某 例加一等减一等科㫁詳細奏明恭候 諭旨遵行若律例本有正條承審官任意刪减 以致情罪不符及故意出入人罪不行 引用正條比照别條以致可輕可重者 該堂官查出卽將承審之司員指名題 --- page 172 --- 叅書吏嚴拿究審各按本律治罪 皇越律例 四十九 羡罪無正铁 --- page 173 --- 徒流地方 凡徒役各者應徒年限並以到配所之日 爲始限满釋放流犯照依本營鎭地方 計所犯應流道里定發各處荒蕪及瀕 海州縣安置 徒五等 發本營馍役所 流三等 三流道里表 二千里 二千 五 百 里三千里 直 識 廣德分流 平順 定祥龍册 皇越律例 卷三 名劍律下 徒流地方 直 隸 廣南分流邊和 永清堅江龍川 直 隸 廣治分流平順 邊和龍州 直 隸 廣平分流平順藩安永清定祥 廣義分流定祥永清龍川堅江 平定分流清平興化高平 富安分流清荜京北高平 平和分流父安清平興化 平順分流廣平廣治又安山南下 邊和分流廣南廣治又安 藩安分流廣南廣治廣平又安 定祥分流廣義廣治廣平 --- page 174 --- 永清分流廣義廣南廣平 龍川分流富安廣義 廣南 堅江分流平和廣義 廣南 又安分流平和平順 邊和 清䒜分流平定富安平和 平順 清平分流平定平和 平順 山南上 分 流 平定平和 平順 山南下 分 流 平定平和 平順 北城分流廣義富安 平和 京北分流廣義富安 平順 山西分流廣義富安 平和 皇越律例 卷三 名例律下 五土 徒流地方 海陽分流廣義 平定平和 安廣分流廣南 平定 平和 太原分流廣義 富安平順 興化分流廣南平定平和 宣光分流廣南 平定 平和 諒山分流廣南 平定 平和 髙平分流廣治廣義富安 此言徒罪流罪之别皆因罪之輕重以 定役之又暫地之逺近也徒者前繫其 身役满釋放止配本营鎮驛遍流則罪 重於徒照依犯人本营鎖地方計所犯 應流道里流之别鎭荒蕪及頻海之装 不得復歸本营鎭地方临按清律五徒之 上三流之下有遷徙罪各於本犯鄕土 一千里之外安置不得復歸本籍亦與 --- page 175 --- 流罪同今 律蘭云 條例 一各營鎭民人流寓在京在外犯該軍流 徒罪鱼免死减等之犯其有應追銀兩 訊明本犯原籍有産可賠者移查明確 將該犯解囘原籍追銀備交後照應配 地方發配將所備銀兩移交犯事地方 分别給主如無應追銀兩或贓項巳經 追足及移查原籍並無産業者徒犯即 在犯事地方定地充徒軍流人犯於犯 事地方按本犯原籍應配地方起解發 皇越律例 卷三 名例律下 五主一 五主 徒流地方 配若計原籍應配之地卽係該犯流寓 之所令各該營鎭官按所犯應流應充 軍道里遠近分别攺發仍廻避原籍相 近之地 --- page 176 --- 光律侧内言發附近 浙邉遠遇海遠者免 皆充軍也 充軍地方 凡問該充軍者附近發二千里近邉發二 千五有里邉遠發三千里悉照三流道 里表內定地發遣充軍人犯在京兵部 定地在外營鎭官定地仍抄招知會兵 部 此言定軍罪充發之地也軍罪情有 重輕故定地有附近近邉邊遠三等 道里之分各計罪人原籍之府屬照 所限之道里定地充發某某府屬應 發某鎭管其府悉獻道理表内軍犯 係充軍役故事由共部外營鎭官定 地亦知㑹兵部稽核若邉外爲民則 仍充戸口非兵部之事故解戸部福 發 卷三 名网律下 五十三 尧軍地方 條例 一凡各營鎭充軍人犯專管官仍註軍籍 當差以誃營鎭官爲統轄如有脱迯疎 縱將該營鎭官及專管職名題叅 一廣德眞隷不便安插軍流罪犯嗣後各 營鎭軍流均按照道里表分别等次攺 發别營鎭其應發廣德眞隷府州等處 永行停止 --- page 177 --- 皇越律例卷四目録 吏律 職制 官員襲廕大臣專擅選官 交官不許封公侯濫設官吏 信牌貢舉非其人 舉用有過官吏擅離職役 官員赴任過限無故不朝叅公座 擅勾属官姦黨 上言大臣德政 智錄終 皇越律例 --- page 178 --- 皇越律例卷之四 吏律 職制 官員襲廕 凡文武官員應合襲廕者並令嫡長子孫一 襲廕如嫡畏子孫有故 或有区歿疾 病姦盗之數 嫡 次子孫襲廕若無嫡次子孫方許庻長 子孫襲廕如無庻出子孫許令弟姪應 合承繼者製廕若庻出子孫及弟姪不 依次序攙越襲廕者杖一百徒三年 便 依 交襲 廕 〇其子孫應承襲者 本宗及本管 各官保勘明 空越律例 一 移文 該 部 奏請承襲支俸如所襲子孫 年㓜候年一十八歲方預朝参公役如 委絶嗣無可承襲者雅令本人妻小依 例闗請俸給養贍終身若將異姓外人 乞養爲子晡昧官府詐冐承襲者乞養 子杖一百發邉遠克軍本家所闗俸給 事 發 截日住罷他人教令 攙越 詐冐 者命與犯 人同罪〇若當該官司知 其攙越 詐冐 而聽 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受財扶同保 勘以枉法從重 論 襲謂祖父有功於國鍚以世職子孫 依次承襲廕有二特恩廕其子孫日 --- page 179 --- 皇越律保 恩廕祖父殁於王事優卹其後日難 廕此皆報功延賞之重典也正妻所 生曰嫡子衆妾所生日庻子有故謂 区歿病廢及犯一應行止有虧家盗 之類㑹經决斷者文武官員應合襲 廕者並須先儘嫡長子嫡長子有故 則令嫡長孫鬟廕如嫡長子孫皆有 技然後及嫡次子孫若無嫡次子孫 然後及度長于孫若亦無度出子孫 方許令弟姪應合承楼之人蔑廕此 子孫襲廕之例所以明嫡废之分别 長㓜之序勞親疎之倫而禮法不容 系者也若庻出子孫及承繼弟姪不 依嫡庻長㓜次序播亂越次而壞廕 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依交序改正〇 其予孫應承襲者本家族長及本管 各官查取供圖具結詳送内部題請 承襲若年尚幼小不預朝泰公役俟 年至十八歲方預公事如絶嗣無人 許本人妻小依例國請俸給養贍終 身所以優待功臣也若因絶嗣將異 姓外人乞養爲子聵昧官府爲之保 二 官員蘘 奏詐冐承製世職者乞養冐裏之子 杖一百發邉遠克軍其本家卽日住 俸不給若有他人敎令攪越詐冐者 並典犯人同罪敎令攙越者亦杖一 百徒三年教令詐冐者亦杖一百邉 遠克軍〇若當該官司知其子孫弟 姪之攙越乞養異姓之詐冐而扶同 保勘聽行襲廕者典本犯同罪聽行 攙越亦杖一百徒三年嘉行詐冐亦 杖一百克邉軍不知者罪在本家不 在官司 故不坐 條例 一武臣出征受傷分别等第給賞陣亾者 按品 予恤並給世職 一武職守城失機貽患邉方及臨陣退怯一 --- page 180 --- 者俱不准襲有犯不孝致典刑者取祖 父次子孫襲職本犯子孫不許 一世職有犯人命失機強盗實犯死罪及 免死克軍不分巳决巳遣監故并脫逃 自盡本犯子孫俱不准承襲 一世職官亾故户無承襲其父母 緖母 生放 在 者給半俸終身 一凡世職官物故無應襲之人官册註銷 者如無父毋其妻亦給半俸終身無妻 者查原立職之官有親生母亦给半俸 一凡世襲官員如有因罪革退例不准本 皇成律健 三 犯子孫承襲者其世職與親兄弟承襲 若無親兄弟卽襲興兄弟之子孫若無 親兄弟及兄弟之子孫竟至除革者無 論官之大小俱將原立勳績之處典被 罪縁由及原立官之子孫一併查明請 㫖定奪 一凡世職年老户無承襲者支全俸優給 襲職之員未及年歳者支給半俸 一凡世職將乞飬異姓與抢飬族属疎遠 之人用財買囑冐襲及受財將官職賣一 與同姓或異姓人冐襲巳經到部襲過 --- page 181 --- 者冐襲之人并保勘之官罷職其世職 永不得襲保勘官以受財首先出與保 結者爲坐連名保結者俱依律减等科 㫁有贓者金以枉法論若朦朧保送違 碍子孫弟姪者俱照常發落其異姓買 襲之人比照乞飬子冐襲律發邉遠克 軍 一應曩之人若父見在詐稱死亾冐襲官 職者發近邉克軍候父故之月許令以 次兒男承襃如無以次兒男令次房子 孫承襲 皇越律例 四 官員襄産 各處土官襲替其通事及諸凡色目人 等有撥置土官親族不該承襲之人爭 襲刼奪讐殺者俱照例發邉逺地靣克 軍 一凡土官襲職由司府州鄰具印甘各結 免土司親供宗圖及原領號紙詳送鎮 营具題蘘替若應襲之人未滿十五歲 者許令本族土舍卽親属曾諸本土公 務者護理邦務俟嵗滿日具題承曩如 有事故遲誤年火方告襲者宗圖號紙 有據亦准襲替 --- page 182 --- 一凡土官故絶無子許弟承襲如無子弟 卽擇族属內素爲其下信服者許令一 人襲愁 一凡土官病故該鎮营於題報之時即查 明應襲之人取具宗圖册結鄰封甘結 并原領號紙限六個月丙具題承襲其 未經具題之先亦卽令應襲之人照署 事官例用印管事地方官如有勒掯沉 擱畱難者將該管上司均交部議處其 支庻子弟中有馴謹能辨事者俱許本 土官詳報鎮营具題請 皇越律侧 卷四 五 官員装廕 㫖酌量給與職衘令其分管地方事務其所授 職街視本土官降二等如本土官係宣 慰大使則所分者給與宣慰同知衘照 土官承襲之例一體頒給 勅印號紙其所管地方視本土官多不過三分 之一少則五分之一此後再有子孫可 分者亦再許其詳報鎮营具题請 旨照例分管地方再降一等給興職衘邦信號 紙 --- page 183 --- 大臣專擅選官 凡除授官員 蒹文武 應選者 須從朝廷選用若大 臣專擅選用者斬 監 候 若大臣親戚 非科 貢應 選等項係 不應選者 非奉特㫖不許除授官職違 者罪亦如之 受選除者 俱免坐 其見任在朝官 員面諭差遣及改除 名 職 不問逺近託故 不行者並杖一百罷職不叙 用人之榷操於君上凡除授內外大 小文武官員皆從朝廷選用大臣但 當請旨奉行不得專擅也若不請旨 通寿擅選官旣巳侵君之榷卽有無 君之心故坐斬不論有無所私也〇 若是大臣親戚例當廻避選官者必 奉朝廷特除恩㫖方得除授如違例 而選者必有街私之心恣致値黨之 皇越律例 卷四 六 大臣專擅選官 弊故亦如專擅之罪坐斬〇至於現 任在京各衙門每日朝泰官員有面 奉勅諭差遣出外公幹及巳改踪外 職不問所差所除地方之產近若假 托事故推避不行者是有畏難之心 即非人臣之節故杖一百革職不叙 條例 一文武職官人等不由銓選推舉徑自朦 朧奏請希求進用夤縁奔競阻壊選法 者俱問罪黜革爲民 --- page 184 --- 文官不許封公俣 凡文官非有大功勲於國家而所司朦朧 奏請輙封公俣爵者當該官吏及受封 之人皆斬 監 候 其生前出將入相能除大 患盡忠報國者同開國功勲一體封俣 隘公不用此律 生受爵禄曰封 死賜褒贈日益 公俣世爵重實所以待開國功勳之 武臣若文官非有推誠宣力立安定 邦國之大功建輔成王業之大勲固 不得濫膺爵貫若所司朦朧請封公 侯之爵即是植黨弄權請者受者皆 坐斬其雖文官而生前會兼將相重 任除宗社之大患竭忠節以報國此即 有大功勲者矣故得同開國功動一 體封侯 諡公 七 皇越律例 春 卷四 文官不許封公侯 --- page 185 --- 濫設官吏 凡內外各衙門官有額定員數而多添設 者當該官吏 指與 選者 一人杖一百每三人 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若受贖計 贓以柱法 從重 論 〇若吏典知印及承差祗候禁子 各色人等額外濫克者杖一百遷徙 比 流 减半准 徒二年 容畱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領笞 三十吏笞四十每三人各加一等並罪 止杖一百罪坐所由 容留之 人不坐 其罷閑官 吏在外干預官事結攬寫發文案把持 官府蠧政害民者鱼杖八十於犯人名 皇越律例 卷四 吏律 八 盖設官吏 下追銀二十兩付告人克賞有所規避 者從重論〇若官府稅糧由站户口籍 典雇募攅寫者勿論 各衙門官既有額定員數而額外添 設是違制矣故多潻一人卽校一百 每三人加一等至十六人以上罪止 杖一百徒三年〇內外各街門吏典 等亦有經制額定之數若額外壇自 濫克所克之人杖一百遷徙照定制 唯徒二年悪其夤縁爲奸也若當該 官吏容留溢克者正官首領吏典公 别坐笞自一人起每三人各加一等 正官至二十五人以上首領至二十 二人以上吏典至十九人以上俱罪 止杖一百罪坐所由者謂查濫克之 人係何人容留而坐以罪也〇罷閑 官吏謂巳罷職役冠帶閎住者也罷 閑之後在外出入衙門干預在官之 事結者交結以容其身攬者包攬以 --- page 186 --- 寡其事因爲寫發行移交案把持者 把捉執持之意事在掌握使官府不 得自由結揽把持即所謂于預官事 也上則蠹政下則害民故並杖八十 然此結撹把持之人必有人於上司 僑門首告乃得發覺其事故有追銀 克賞之法若有所規避則推原其所一 規逛之事如重於杖一百則坐以所一 規避之罪輕則仍坐本律故日從重 論〇若夏稅秋糧由帖及人户丁日 籍丹罷閑官更谱時承人雇募爲之 攅寫則無結攬之情非同寫簇文亲 自勿 論也 條例 一內外大小衙門考取吏典照缺補用若 舊吏索頂頭錢者事發計贓准不枉法 論草役爲民 皇越律例 八卷四 九 濫設官吏 一吏典撒發抗拒誣告本管官員及犯誆 騙詐欺恐嚇取財未得入巳并偷盗自 首者俱 照律 問擬 發原籍爲民 --- page 187 --- 信牌 凡府州縣置立信牌 拘提人犯 傕督公事 量地遠近 定立程限隨事銷繳違者 指差人 違牌限 一日 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〇 若府州縣官遇有催辨事務不行依律 發遣信牌輙 下所属 坐守 傕 併者杖 一百 所属指州 縣卿村言 其㸃視橋梁圩岸驛傳 遞舖踏勘災傷檢屍捕賊抄劄之䫫不 在此限 尤府州懸拘提入犯傕督公事自上 行下以牌爲信故曰信牌量地方之 遑近定銷繳之限期承牌人役遠限 者計日坐罪一日笞一十每日加一 皇越律例 卷四 吏律 十 等至四日以上罪止笞四十〇若府 州縣遇有一應催辨事務不遣信牌 而親下所属坐守傕併是違制矣故 杖一百其點視橋梁等頻必應躬親 其事以杜欺詐 者自不在此限 條例 一府縣以上官員凡闗係叛逆軍需驛遞 公文等緊要重大事情照例差人处其 餘細事止許行票傕提如違例差遣人 役者鎮营官指名題叅徇情不叅者事 發一併議處其鎮营於平常細事差役 害民者亦交部議處 一州縣大小案件凡有差票務須隨時繳 --- page 188 --- 銷如遇對印而案未圓結於封印時將 票暫行繳銷俟開印差拘另行給票違 者將州縣官分别議處 誊 文神 皇越律俐 土 --- page 189 --- 貢舉非其人 凡貢舉非其人及才堪時用應貢舉而不 貢舉者 計其妄舉與 不舉人數 一人杖八十每二 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舉之人知情 與同罪不知者不坐〇若主司考試藝 業技能而 不以實者 可取者置之下 等不可取者反 置之 上等 减二等〇 若貢舉 考試 失者各减三等 受賊具以柱 法從重論 貢舉乃朝廷登進人材之大典若任 貢舉者不持正道不依格律将不應 貢舉者而貢舉之則非人倖進將應 貢舉者而不貢舉則才士淪落其罪 均也故按人科罪一人教八十每二 人加一等至五人以上罪正教一百 卷四 吏律 士 貢舉非其人 所舉之非人知情而依附干進者同 罪亦放八十不知者不生〇華業技 能如交字詩賦尼馬技勇篆锁律歷 醫下华頻凡需考試者皆是主同若 明知可取者不取不可取者孟取故 意顛倒面不以實者亦按人科罪比 貢舉减二等一天杖大十每二人加 一等至五人以上罪止杖入十〇以 上貢舉考試二節皆明知故犯者之 罪地若無心之失各减三等總承上 二節貢舉而失者一人笞五十罪止 杖七十考試而失者一人告三十罪 止笞五十凡應减者 皆於罪止上减之地 條例 一鄕㑹試考試官同考官及應試舉子有 交通嘱託賄買關節等弊問實斬決 一應試舉監生儒及官吏人等但有懐桃一 --- page 190 --- 文字銀兩當塲搜出者枷號一個月滿 日杖一百革去職役其越舍典人換寫 文字或臨時換卷鱼用財雇倩夾帶傳 逓典夫匠軍役人等受財代替夾帶傳 遞及知情不舉察捉拏者俱發近邉克 軍若計贓重於本罪者從重科断官司 縱容者交部議處受財者以枉法論其 武塲有犯懐挾等弊俱照此例擬断 一凡學臣考試如提調官通同作弊及引 誘爲非者同學臣一併革職提問其學 臣暗通開節私鬻名噐提調官雖無通 皇越律例 貢舉非其人 同引誘情弊而防範不嚴者交部議處 學臣應用員役倘有招揺撞騙及受賄 傳逓等弊提調官不行訪拏究治者亦 交部議處若學臣操守淸亷杜絶情弊 而提調官不得遂其引誘反行挾制把 持者該學臣卽行指参審實將提調官 照貪官例治罪 一凡考試官毫無情弊下第諸生不安義 命逞忿混行攬閙者發附近克軍 --- page 191 --- 舉用有過官吏 凡官吏曾經斷罪罷職役不叙者諸衙門 不許滕朧保舉違者舉官及匿過之人 各杖一百罷職役不叙 受賬俱以枉法 從重論若将帥 異才不係食污規避而圍閒 者有司保勘明自亦得舉用 元官吏犯過一應校徒以上私罪會 經官府新决官罷職吏罷役于法不 得叙用者諸衙門不許隐其犯罪事 由朦朧保基起用若違此禁而保举 者及所舉之人不自陳前過園匿承 受職役者各杖一百罷職役永不叙 用 條例 一文職官員舉貢監生并吏員承差人等 皇越律例 舉用有過宫吏 會經考察論劾罷黜及爲事間革例不 入選者若買求官吏攺洗文卷隐匿公 私過名或詐作丁憂起復以圖選用事 發問罪吏部門首枷號一個月巳除授 者發近邉未除授者發附近各克軍其 起送官吏不分軍衛有司但知情受賄 者亦發附近克軍贓重者從重論若原一 不知情止是失於貲察者照常處分發 落 一凡衙役犯侵盗錢糧梦贓等罪遇 赦豁免後復入原衙門及别衙門應役者杖 --- page 192 --- 在官人役年至七十 俱令罷役 一百徒三年該管官知情故縱及該镇 营不卽料參者俱交該部議處 一凡部院衙門書辨或因有疾或因不諸 文移退役之後倘有更名重役者杖一 百革退 一凡在外各衙門書役投克務查該役的 名取具並無重役冐克親供互結行查 本籍地方該地方官加具印結申送方 准著役倘有役滿不退者杖一百革役 本管官不行查出九部議處 皇越律例 奉用有過官吏 --- page 193 --- 擅離職役 凡官 西外 文武 吏 典 吏 無 恩病公 差之 故擅離職役者 笞四十 各留 職役 若避難 如避難觧之錢粮 難捕之盗贼有干 係 者 因而在逃者杖一百罷職役不叙所 避事重者各從重論 如友官隨重供检 粮餉避難在逃以 致臨敵缺乏武官巳承調遣避難在遙 以致失誤軍機若無所避而象印在逃 則止 罷職 〇其在官 如巡風官吏 火夫之䫫 應旨不眞 應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 常川 看牙 倉庫 務塲獄囚雜物之䫫應眞不直應宿不 宿者各笞四十 俱就無失事者言耳若 倉吏不眞宿而失火庫 子不眞宿而失盗禁子不通蜜 而失四之數自有本律科罪 堂越律例 一卷四 吏律 擅離聀役 官吏各有所司之事不得檀離凡丙 外在任交武職官興見役吏典若不 因患病及公務差遣無故擅離職役 者倍四十此但不當擅離非有所避 也若臨事避難因而在迯者杖一百 罷職役圣叙此但畏事之難辨而逊 避難非避罪也若所避之事有應得 之罪重於杖一百者從重科之〇其 一應在官供事官役日應上眞夜應 上运而不旨区宿者各笞二十若主 守倉庫務塲獄囚雜场之期則所係 既重而主守又有常川看守之責如 應這應宿而不宣不宿各答因十商 節俱就無失事者言之若因不眞宿 而致失事各照本 條應得之罪城湖 --- page 194 --- 官員赴任過限 凡已除官員在京者以除授日爲始在外 者以領 該部 所給 文慿限票日爲始各依巳 定程限赴任若無故過限者一日笞一 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並留任 〇若代官巳到舊官各照巳定限期交 割戸口錢粮刑名等頃及應有卷宗籍 册具備無故十日之外不離任所者依 赶任過限論减二等 疹留 任 〇其中途阻 風被盗患病喪事不能前進者聽於所 在官司 告 明 給 印信 結 狀以備 後日違限將 結狀迷宫 公巷四 官具赴任過限 照勘若有規避詐冐不實者從重論當 該官司扶同保勘者罪同 首節言新除官員赴任過限者文票 定有到任之期無故過限者言日論 罪一日笞一十加等至七十一日以 上罪止杖八十並留任〇次節言擔 官得代不離任所者所應交代諸事 既巳清乾無故至土日之外不離任 所者依赴任違限論臧二等除十日 外過限二十一日笞一十罪止杖六 十〇上二悠皆指無故者言之其中 途有阻風被盗德病喪事等故不能 前進者聽于所在官司告給印結以 備到仕照勘若有所規避許冒不資 揘爲事故者計其規避之罪吳過限 罪從重科之所在給結官司不行盖 察扶同保 勘者罪同 條例 --- page 195 --- 一隆除出外交職巳經領 勅領慿若無故遷延至半年之上不辭 朝出城者泰提依違 制律問罪若巳辭出城復入城潜住者交部議 處 一內外官革職離任交代託日即令起程 不得過一個月之限該鎮营官将起程 日期報部並知曾原籍地方官倘違限 不即起程一月以上照舊官十日之內 不離任所律治罪該管及地方官不行 查出交部議處革職免罪人員亦令按 皇越律健 卷四 官局起任過限 限起程免其請咨押解其有宛邶欲赴 法司院具呈申理者地方官給咨來京 事竣之日發囘原籍如借端留滯照例 治罪五城司坊官狥情容留交部議處 一京官革職曾經問有罪名者限一月內 起程五城司坊官將起程日期報部並 知會原籍地方官倘違限不卽起程一 月以上照例治罪五城司坊官及地方 官不行查出亦交部議處 --- page 196 --- 無故不朝参公座 凡大小官員無故在内不朝叅 在内不言 公座署事 重朝参 也併論 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給假 限滿無故不就職役者一日笞一十每 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免留職辰 勃参公座丙外大小官員日行職事 也除有差遭疾病死喪等事故外若 無故在內不朝参在外不公座署事 及官吏給假之限巳滿無故不就職 役均有息情曠廢之咎計日論罪一 日笞一十加等至二十二日以上罪 止杖八十危留職役各字龟字 德承在內在外假蒲三者言 皇越律例 一卷四 吏律 無故不朝泰公座 --- page 197 --- 皇越律侧 擅勾属官 凡上司傕會公事立 文 案定 期 限或遣牌 或差人行移所属衙門督併 囬 報 如有遲 錯依律論 其稽遅 違錯之 罪若擅勾属官拘喚 吏典聽事及差占司獄各州縣首領官 因而妨廢公務者 上司 官吏 笞四十若属官 承順逄迎及差撥吏典赴上司聽事者 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對刑名查勘錢 粮監督造作重事方許勾問事畢隨卽 發落無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每三日 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勾問謂勾問其事 情非勾构問罪也 擅勾属官 若問署則名例明開上 司不許徑自勾問矣 兄合該綂攝者皆爲上司如州縣稱 府府稱营鎮之額凡一應公事上司 傕行㑹計當明立文案量事情緩急 註定限期以遣牌差人督責傕併所 属衙門依限润報如有稽遲日期錯 誤施行者官吏依律論罪謂照稽程 失錯本律也上下責成如此則官吏 不擾而職業修舉法会不廢面事功 易集若上司不遣牌不差人面擅自 勾取属官构喚吏典前徃聽辨事務 及差委占留司獄州縣首領面各官 因勾喚差占妨廢所司職荼者上司 笞四十若属官畏俱上司曲意承順 謟娟上司先意逢迎聽其勾喚差占 及差撥吏典赴上司聽事者亦如笞 四十之罪上驕下詣其過一也其應 行公事中有開涉刑名必合追對典 守錢粮必合查勘造作工程必合監 督此等重事必須所属官吏面質親 理非文移所能盡者方許勾問事畢 --- page 198 --- 隨即發歸供職若無故稽留按日論 罪一二日勿論三日笞二十加等至 十二日以上 罪止笞五十 皇越律例 更律 八卷四 擅公属官 --- page 199 --- 姦黨 凡姦邪 將不該 死之人 進䜛言左使殺人 不由正 理借引 别事以激怒人主 殺其人以快巳意 者斬 監 候 若犯罪律該 處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諫免暗邀 市思 以結 人心者亦斬 需 候 若在朝官員交 結朋黨 紊亂朝政者 凡朋當 官員 皆斬 監 候 妻子爲奴 財產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 吏不執法律聽從上司 指奸 臣 主使出入 已决 放 人罪者罪亦如之若有不避權勢 明具實跡親赴御前執法陳訢者罪坐 姦臣言告之人 雖業巳聽從致 罪有出入亦得 與免本 公卷四 更律 罪仍將犯人財產均給 若止一人 陳奏全給 克賞 有官者陸二等無官者量與一官或 不 顺 官 者 賞銀二千兩 姦邪欲殺其人遂進讒譛之言借事 左說激忽入主致便枉殺以快巳意 是猶謀殺人也故坐斬〇犯罪應死 無枉其大臣小官揑節言詞委由者 諌求免其死明托諫諍之言暗行趣 結之意屈法而恩背公植黨故亦坐 斬姦入意圖紊乱朝政以便已私 必先交結朋党比周相清二句當一 串講在朝官員交結朋黨以相與紊 乱朝政者罪無首從皆朝縁坐其妻 子爲奴語没其財產人官〇刑部掌 法之同大小掌刑衙門亦有守法之 責若不数法律聽從上司官主使以 出人人罪者聽從上司即是交結朋 黨出入人器固是紊乱朝政故罪亦 如之上司兴問刑官皆坐斬姜子屬 --- page 200 --- 奴財產人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衞門 官吏能不避上司威權劈力將其主 使出人之實跡親赴御前執法陳餅 者其罪止坐主使之姦臣言告人丙 即有先曾聽從者亦得免罪并同奬 賞将焱臣應籍之財產均給克賞衆 人則平分一人則全給有官者加陸 無言者或與官或賞銀所以勸執法 之際并以開 發痪之門也 事越律例 卷四 --- page 201 --- 上言大臣德政 凡諸衙門官吏及士庻人等若有上言室 執 執 政 大臣羙政才德者 非圖引用 便係報私 卽是 姦黨務要鞫問竆究 所以阿 附大臣 來歷明白 犯八 連名上言止 坐爲首者 處蘄 監 候 要子爲奴財 産人官若宰執大臣知情與同罪不知 者不坐 大臣知情與同罪亦依名例至 死减一等法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追及要 子財産 宰執大臣参賛密勿以宣上德意美 則歸君過則歸巳者也官吏士庻上 言其美政才德意欲何爲非逢迎以 圖引用卽献娟而報私恩非出公心 即是姦黨故須穷究其來歷情由事 跡明自犯人處斬妻子爲奴財產入 皇越律例 卷四 史律 上言大巨德攻 官大臣知情而不阻止聽其上言者 同罪照名例减流美財不在设八之 限不知 者不坐 條例 一鎮营官或隆任更調降謫丁憂離任而 地方百姓赴京保留控告者不准行將 來告之人交共該部治罪若下属交結一 上官派歛資斧驅民献媚或本官留感 地方授之意指藉公行私事發得實亦 交該部從重治罪 --- page 202 --- 皇越律例卷五目録 吏律 公式 講讀律令制書有違 棄毁制書印信上書奏事犯諱 事應奏不奏出使不復命 官文書稽程照刷文卷 磨勘卷宗同僚代判署文案 增減官文書封掌印信 漏使印信擅用調兵印信 月録終 皇越律例 卷五 吏律 目绿 --- page 203 --- 皇越律例卷之五 吏律 公式 講讀律令 凢國家律令参酌事情輕重定立罪名頒 行天下永爲遵守百司官吏務要熟讀 講明律意剖决事務每遇年終在內在 外各從上司官考校若有不能講觧不 通律意者官罰俸一月吏笞四十〇其 百工技藝諸色人等有能熟讀講澥通 逹律意者若犯過失及因人連累致罪 皇越律例 卷五 吏律 講讀律今 不問輕重並免一次其事干謀反叛逆 不用此律〇若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 生異議擅爲更攺變亂成法 即令律 者斬 監 俱 制置律合皆就所犯之事情叅酌輕 重以定立罪名使天下臣民永遠遵 守丙外百司官吏務須熟讀其文講 明其意然後引鄰不謬而刑罰得中 若經上司官考校有不能講解通逵 律意者官則罰俸一月吏則笞四十 不遽革斥猶冀其自奮也〇百工技 藝諸色人等若能嘉讀講觧通逹律 意者既能知律必能遵法若犯過誤 夫錯之事及因人連累不幸致罪不 翰所犯輕重並免一次以勸能者惟 事干反叛重情則雖連累縁坐并故 艇隐藏及知而不首者俱不得以通 连律令而免〇成法一定永守勿替 --- page 204 --- 若官吏人等敢於挾詐妄議更 故爱亂者斬峻其法以垂戒也 皇越律例 二 卷五 吏律 --- page 205 --- 制書有違 天子之言日制書則載其言者如 詔赦諭勃之類若奏准施行者不 在此 丙 凡奉制書有所施行而 故 違 不 行 者杖一百 失錯㫖意者各减三等〇其稽緩制書 者一日笞五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 一百 凡奉制書有所施行之事官吏故意 違誤不欽遵施行者校一百如因未 譜文義失於詳看意指將制書及其 丙事理錯解誤行者原非有意故各 减三等杖七十〇稽緩者髻遲怠緩 不卽奉行也故按日科罪一目笞五 十至六日以上 罪止杖一百 皇越律例 卷五 吏律 又二 制書有違 --- page 206 --- 棄毁制書印信 凢 故 意 棄毁制書及各衙門印信者斬 融 候 若 棄毁官文書者杖一百有所規避者從 重論事干軍機錢糧者絞 監候〇事干 軍機恐致失 誤故雖無錢糧亦絞若侵欺錢糧虞毁 欲圖規避以致臨敵告乏故罪亦同科 當該官吏知而不舉與犯人同罪 至北 减一 不知者不坐誤毁者各减三等其因 水火盗賊毁失有顯跡者不坐〇若遺 失制書聖㫖印信者杖九十徒二年半 若官文書杖七十事千軍機錢糧者杖 九十徒二年半俱停俸責尋三十日得 皇越律例 卷五 吏律 三 棄毁制書印信 見者免罪 限外不獲 依上科罪 若主守官物遺失 簿書以致錢糧數目錯亂者杖八十 亦 住 俸責 毒 限內得見者亦免罪〇其各衙門 吏典役满替代者明立案驗將原管文 卷交付接管之人違 而不立 案交付 者杖 蕃 吏 八 十首領官吏不候 吏 典 交割扶同給照 起 送 離 役 者罪亦如之 葉毁是二項或棄擲不存或毁壞不 全皆故犯也制書謂詔令勅㫖之類 頒自朝廷上有御寳者方是各衙門 頒有印記以傳信四方故日印信此 皆開係甚大棄擲毁壞慢上而無忌 惮其情至重故並坐斬至於各衙門 官司行移交書雖有輕重不同均属 公務若無所規避又無大干係之文 --- page 207 --- 書而棄之毁之者杖一百如有規求 避匿之事因而奠毁文書以圖掩飾 者則以所規避之罪與杖一百權之 從其重者論若所葉毁之文書于保 調撥軍馬機務及供應軍需粮餉者 貽誤不小故亦坐絞當該官吏知其 棄毁而不覺舉者與犯人同罪至死 减一等制書印記與重機錢糧文書 應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者不坐若 非出有意而失誤毁壊者各减三等 制書印記與軍機錢糧文書並杖九 十徒二年半官文書杖七十其被水 火盗賊以致或毁或失出於不測勢 不能防驗有顯跡憑㨿者不坐〇票 與毁皆言故犯而誤毁則减三等此 節乃言遺失者其罪正與誤毁相同 蓋遺失亦由于誤俱無心之過也以 有停俸責尋之法故另言之三十日 限内得見免其遺失之罪限外不獲 然後决遣〇若主守一應官物之人 遺失收掌簿書以致錢糧出八數目 無所稽考錯亂不明者校八十亦住 皇越律傚 卷五 吏律 棄毁制書印信 俸限三十日責尋不獲乃坐得見免 罪园其各衙門吏典若役滿之時巳 有新吏替代即當明白立案將原管 一應已結未結文卷交付接管之人 庻無遺失之獘違者舊吏杖八十該 衙門首領官及承行吏不候新舊両 吏交割卷宗明白輙扶同舊吏給與 執照起送離役者亦論如吏典之罪 杖八十獨坐首領不及正官者以首 領乃吏典頭目給照自此而起也 條例 一凢諸道府州縣官無論正署俱於離任 時將任內錢粮簿籍及自行審理户婚 田土錢債等項一切巳結卷宗及犯證 呈狀供詞均於接縫處鈐印照依年月編 號登記並將歷任逓交之案一併檢濟 --- page 208 --- 皇越律例 加具並無藏匿抽攺其未結各案及上 司批審鄰仁咨移查究并自理各項俱 開經事由月门造冉一體甘結交代接 任官限一個月按典杏核如並無隐匿 遺漏卽出具印結領仍申明該鎮營官 存照八於交代案內其不肖胥吏不行 查明交代者杖八十其有乘機隐匿掭 攺作弊等情各按其所作之弊悉照本 條治罪受財者以枉法從重論其道府 州縣官失察及造册遲延遺漏隐匿並 希圖省事或卷不接縫或接縫不用印 以致胥吏乗機舞弊者該鎮營官查叅 照例分别議處 一大小衙門將奉行條例彚齊造册於新 舊交盤之時一體交盤如有遺漏將吏 典照遺失官文書律治罪該管官交部 議處 一凢直隷四營與諸鎮無論正署於離任 時將一切卷宗及自理詞訟巳結未結 及錢粮簿籍俱於接從處鈐印一體造 册交接任官其接任官將交代清楚情 由具本陳奏一而具結詳明報部並將 --- page 209 --- 班吏加鬃防閑不許藉端出署如有遲 延朦混即行嚴究如因離任事故不及 親辨者責現在同任宫及首領吏典造 册虽辨 一凢將 誥命舊軸售賣及轉賣者照違 制律杖一百 皇越律例 大 --- page 210 --- 上書奏事犯諱 凢上書若奏事誤犯御名及廟諱者杖八 十餘文書誤犯者笞四十若爲名字觸 犯者 誤非一時 且爲人喚 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 廟諱聲音相似字樣各别及有二字止 犯一字者皆不坐罪〇若上書及奏事 錯誤當言原免而言不免 相反 之甚 當言千 石而言十石 相懸 之甚 之類有害於事者杖 六十申六部錯誤有害於事者笞四十 其餘衙門交書錯誤者笞二十若所申 雖有錯誤而文案可行不害於事者勿 皇越律例 卷五 吏华 上書奏事犯諱 論 御名廟諱臣子所當謹避者若上書 之中泰事之時而有誤犯者雖爲無 心之錯亦是不敬之端杖八十其餘 各衙門文書誤犯者笞四十以其不 至御前止是失於梭㸃非有不畿也 故輕之若取爲名字則常爲人所呼 喚非誤犯是觸祀矣杖一百以其無 忌悼也故重之其音同字别則嫌名 不諱也二字犯一則二名不偏諱也 皆不坐羅〇若上書及奏事面有錯 誤如遇恩教當言原免而言不免如 判糧料當言千石那言十石之類以 致罪有岗凡数有多寡有害於事者 杖六十申六部交書面錯誤害事者 笞四十其餘各衙門文書錯誤害事 者笞二十若所申雖有錯誤羊無關 碍文案可行不 害於事者勿論 --- page 211 --- 事應奏不奏 凢應議之人有犯應請㫖而不請㫖及應 論功上議而不上議 卽便拏問 發落者 當該官 吏 昭雜 犯律 處絞〇若文武職官有犯應奏 請而不奏請者杖一百有所規避 如懷 挾故 勘出八人 罪之類 從重論〇若軍務錢粮選法 制度刑名死罪災異及事應奏而不奏 者杖八十應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 〇若 應議之人及交武官 犯罪並軍務等事 巳奏巳申不 待囘報而輙施行者並同不奏不申之 罪 至死瘐 一等 〇其 各衙 門 合奏公事須要依 卷五 更律 八 律定擬 罪 名 具冩奏本其奏事及當該官 吏僉書姓名 現今奏本 吏不舍名 明白奏聞若 官 吏 有規避 將所 奏内 増减緊開情節朦朧奏准 未行者以奏 事不實論 施行以後因事發露雖經 年遠鞫問明白斬 監假非軍務錢 粮酌情减等 〇若 於親臨上司官處禀議公事必先隨事一 詳陳可否定議禀說若准擬者 微 上司 置立印署文簿附冩 所議 之事 畧節縁由今 首領官吏書名畫字以慿稽考若將不 合行事務 不曾禀 上司 爰作禀准及窺伺 上 司 公務冗併乗時朦朧禀說 致官不殁 詳察誤准 施 --- page 212 --- 行者依詐傳各衙門官員言語律科罪 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詳傳官員言語本 罪詳見詐僞律 應議之入其先世皆有功於國家者 故得襲爵世禄犯罪不許擅自提問 创典如此重功爵也九應議之人有 犯一應公私罪名皆應開具所犯奏 聞請㫖若不請㫖而逕行勾問及應 論功定罪而上議取歲若不上議而 輙便擬齒者當該官吏處殺照雜犯 准徒五年〇文武職官雖不同於應 議之入然皆受朝廷之命任國家之 事若犯罪於例典應奏聞請旨而違 例不奏逕自拏問者當該官吏杖一 百若有所規避而不奏謂其罪若重 于杖一百從所規避之重罪論〇軍 務如調發兵男之類錢糧如征收出 納之類選法則吏兵二部銓除等第 制度則一切典章法度刑名則問擬 至死之罪災異則水旱災傷妖異怪 變其事皆嚴重應合奏聞與凢一應 皇越律例 事應奏不奏 宝 事務應奏請而不奏者杖八十應申 禀于上司而不申者笞四十〇巳 奏應候㫖巳申應候示若不待囘報 而擅專輙自施行者並同不奏杖入 十不申笞四十之罪〇其合奏一應 公事須要依㨿本律定擬其奏事官 及當該官吏皆食書姓名若因公事 而有所規避將奏丙鬃要闗係情節 或増或减朦朧具奏一時爲所欺蔽 誤淮施行施行以後或因他事發露 前情雖經年遠但鞫問明自得其規 避增减罪紫追坐以斬〇下属千親 臨上司處稟議公事得准者必置簿 稽考若將不合行事務妄作合行禀 准及窺伺上司公冗乘機朦朧禀説 以致上司不及詳察誤准施行者依 許傳各衙門官言語律科罪有所規 避而爲之者其罪若重於許傳從规 避之重 罪論 條例 --- page 213 --- 一凢州縣官將小民疾苦之情不行詳報 上司使民無可控愬者革職永不叙用 若巳經詳報而上司不接准題逹者革 職 皇越律例 事應奏不奏 --- page 214 --- 出使不復命 凢奉制勅出使 使寧 巳訖 不復命干預他事者 與使事絕 無干涉 杖一百各衙門出使 題奉精 微批交 及劄付者 俠等巳訖 不復命千預他事者 所干 預係 常 事杖七十軍情重事杖一百若 使事 未託 越 理 理不 當爲 犯分 分不 得慶 侵人職掌行事者笞 五十 奉念出使當以使事爲務不得于預 他事所事巳詒當以復命房急不得 稽遲時日若承奉朝廷制勅出使不 即復侖在地方干預他事者杖一百 承領各衙門劄付批文出使不卽復 命在地方干預他事者按所千預之 事分别科之常事杖七十軍情重事一 杖一百以上两項皆言不復命則其 皇趨律例 卷五 吏建 土 出便不復命 使事已訖可知巳若使事未許於理 不當爲於分不得寡之事越理越分 食人職掌以行 事者笞五十 --- page 215 --- 官文書稽程 凢官文書稽程者一曰吏典笞一十三日 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領官各減一等 首領官吏典之頭日凢 言首领正官佐貳不坐 〇若各衙門 上司 遇有所属由禀公事降即詳議可否明一 白定奪 批 示 回報若當該社官吏不與果一 决含糊行移上下互相推調以致躭誤公 事者 上司 官吏 杖八十其所属 盯 將可行事 件不行區處 無 放 而作疑申禀者 下司 官吏 罪 亦如之 程謂程期之限如後例小事五日中 事十日大事一十日是也一應官文 一皇越往例 官文言智科 書依此清辨過此限期不了日稽程 謂稽遲程限也稽程一月吏典笞一 十每三日加一等至十口以上罪止 笞四十首領官各减一等稽程四日 乃笞一十又三日答二十至十日以 上罪止笞三十正官佐貳不坐以承一 行文書之責專在首領吏典也〇各 衙門上司遇有所属申禀公事即當 定議可否批回不司有不必申禀上 司之公事即當區處施行則文書不 致稽遲公事不致躭吳若上司官吏 將申禀不與果欠舍糊行移因而互 相推調以致有所躭悞則罪在上司 若下司將可行事件不行區處作疑 申禀則罪在所 属並伙八十 條例 一内外衙門公事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曰 程大事二十日程並要限内圓結若事 --- page 216 --- 干外郡官司闗追㑹審或踏勘田土者 不构常限 一部院衙門一切應行事件俱於到司五 日之内行文其有訛誤舛錯之處將事 管値曰之司官交部議處如遺漏未行 或遲延日乆將司官交部分别議處 一凢刑部衙門尋常移咨各營鎮案件如 行查家産闗提人犯俱以文到之日爲 始依限查覆於覆文内將何日接到部 洛有無逾限之處隨案聲明倘一時未 得清晰必須輾轉咨查不能依限查覆 皇越律例 吏律 卷五 十三 官文書普程 者亦即聲請展限如逾限不产又不聲 明縁由經部行催之後卽行查叅将承 辨之州縣及各該上司俱交部議處 一凢州縣承審命案詳請檢驗上司並未 批駁者仍按限審觧外其有屢次駁查 後經批准遲延有因之案該營鎮㨿實 聲明報部准其另行扣限如有揑飾照 例嚴叅 一九各部事件在本部題結者吏禮兵工 等部及各衙門俱定限二十日戸刑二 部定限三十日行查㑹稿係吏禮兵工 --- page 217 --- 及各衙門主稿者定限四十日戸刑二 部定眼五十日內所會各衙門各定限 五日戸刑二部各定限十日逾限即行 叅處 皇越律例 卷五 吏律 十四 --- page 218 --- 輯註照刷之制由布 政司按察司于巡歷 去處提取軍民各印 官衙門文卷照刷如 刷出卷內事無海枉 俱已圆結則批照過 若事巳施行刖無違 枉未可圓結則批通 照若事二行可結面 不結則批稽遲若事 已行已結雖有違柱 而無规避則批失錯 告事當行不行當粮 不舉有所規避如錢 糧不追入贓不超之 顏則批理没 皇越律例 照刷文卷 凢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門文卷 可結 不結 遲一 宗二宗吏典笞一十三宗至五宗笞二 十每五宗加一等罪止笞皿十府州縣 首領官及倉庫務塲局所河泊等官 非 吏 典之 比 各减一等〇失錯 漏使印信不 僉姓各之類 及 漏報 卷宗本多而 不送照刷 一宗吏典笞二十二 宗三宗笞三十每三宗加一等罪止笞 五十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塲局所 河泊等官各减一等其府州縣正官廵 撿 非首領 官之比 一宗至五宗罰俸一月每五 卷五 吏律 宗加一等罰止三月〇若 文卷 刷出 錢糧埋 疫刑名違枉等事有所規避者各從重 論 照者明察之意刷者刮掃尋究之義 謂將各衙門文卷提取而照刷之有 無稽遲失錯遺漏規避埋没違枉也 皆按宗数論罪首節言稽遲之罪元 事皆有程限照刷有司印官文卷內 有可依程圓結之事而稽遲過限不 結者吏典自一二宗笞一十起罪止 笞四十首領及倉庫等官各减吏典 罪一等〇次節言失錯漏報之罪先 錯如漏印錯字參差月日不僉姓各 之類隔報如卷內失粘交移及有卷 未选之類照刷出失錯漏報吏典自 一宗笞二十起罪止笞五十首領及 倉唐等官各减吏典罪一等其府州 縣正印官廵檢自一宗至五宗罰俸 一月至十五宗以上罰止三月〇以 --- page 219 --- 上遲錯痛報皆無所規避者也未節 言規避之罪若照刷文卷內錢粮埋 没任意侵那刑名違枉擬罪出八等 事有所規避者各從所規避之重罪 論 皇越律例 卷五 吏律 共 贩有天老 --- page 220 --- 磨勘卷宗 凢 照麽 所官 磨勘出各衙門未結文卷曾經布 政按察司 即今 上司 照刷駁問遲錯經溝一 季之後錢糧不行追徴是備者提調 掌一 印一 官吏以未是之数十分爲率一分笞五 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一 作等事可結而不結應攺正而不攺正 者 過一 季 笞四十 一季 後 每一月加一等罪一 止杖八十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〇若有隐痛 巳照刷 過卷宗 不報磨勘者一宗 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 皇越律例 十七 卷五 麦律 磨物卷宗 千錢糧者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有所规避者從重論〇若 官吏 文書內或有稽遲未 行或有差錯未攺 聞知事發 將 吊 查 旋補文案 未結揑作巳結未 攺正捏作巳改正 以避遲 錯者錢糧計所增数以虚出通關論刑 名等事以增减官文書論同僚若本管 上司知而不舉及扶同 旋 福 作弊者同罪 不知情及不同署文紫者不坐 磨勘各正印官照磨所之事也各衙 門未結卷宗先經該管上司照刷海 問遲錯則警遲者應結夫錯者應攺 將卷宗送照磨所磨勘其刷後德行 與否若經溝一季之後仍未遵行則 皆提調官吏不行督催之過也内以 --- page 221 --- 建越律例 錢糧爲重不行追征備是者以原未 征是之数十分爲率按分数論罪欠 一分笞五十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 百刑名造作等事不結不攺者答四 十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內有受 財以致不追不結不攺者計所得之 賤以枉法罪與不追不結不攺罪從 重論〇若將照刷過駁問遲錯卷宗 隐漏不報送磨勘者按宗数論罪如 刑名造作等事自一宗笞四十起一 宗加一等業止杖八十如事干錢糧 自一宗杖八十起一宗加一等罪止 杖一百若有所規避者計所規避之 罪與漏報罪從重論〇若當該官吏 聞知隐漏事發將行弔查追問游補 文卷將錢糧未是控作巳足刑名等 事未結未攺揑作巳結巳改以避遲 錯之罪者將揑報所増錢糧之数以 虚出通闗論罪刑名等事以增减官 文書論罪若同僚及本管上司知其 旋補情由狗隐不行舉報及與之扶 同旋補作弊者亦同坐虚出通開增 磨勘卷宗 --- page 222 --- 同僚代判署文案 凢應行 上 下 官文書而同僚官代判 判 日 署 書 名 晝 押 者杖八十若因遺失 同僚 經手 文案而八 爲 判署以 裕卷票 者加一等若 於內 事情 有增减出 八罪重者從重論 交警申上智下及平行之文移皆是 凡判署交書必須各官親筆以历奸 月之弊一官有故不與則闕之若同 僚官代爲翔署杖八十文案卽文書 所存之案卷若因遺失文案而代爲 我署以補者其情又重故加一等以 上皆言代判署而於交書無増减也 若事情有增减罪名有出八則以增 癀官交窨及故出入人罪與本律之 罪從重論總承上代判署補交案两 項 言 皇越律侧 卷五 吏行 十九 同僚代判著交柔 --- page 223 --- 増减官文書 凢增减官文書 丙情節 字樣 者杖六十若有所 規避 而增 减者 杖罪以上 至徒 流 各力口 規 避 本罪 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 於加 罪上 各减一等規避死罪者依常律其 當該官吏自有所避 之 罪 增減 原 定 文案者 罪 與規 避 同若増减以避遲錯者笞四十 〇若行移文書誤將軍馬錢粮刑名重 事鬃闗字樣傳冩失錯而洗補攺正者 吏典笞三十首領官失於對同减一等 若洗攺 而有 干礙調撥軍馬及供給邊方軍 皇<越律例 主 卷五 吏律 増减官文書 需錢粮数目者首領官吏典皆杖八十 若有規避故攺補者以增减官文書論 各加本 罪二等 未施行者各 於規避 加罪上 减一等 若 因 改補而官司涉疑有礙應付或至 調撥軍馬不敷供紿錢粮不是 因而 失誤軍機者無問故失並斬 監候以該 吏爲首若 首領及承發更枝 一百流三千里 若 非軍馬錢粮刑 名等事文書而 無 規避及常行字樣偶然誤冩者皆勿論 各衙門行移文書當該官吏裁定之 後有人於丙增添减去情節字樣者 杖六十雖無所規避亦坐若有所規 避因而增減者言其規避之罪如止 于笞仍以增减罪坐之枚罪以上至 徒流者各于規避本罪上加二等罪 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文書雖爲増 减而官司尚未施行者各于本罪加 --- page 224 --- 二等上减一等科之如規避罪應杖 八十加二等應校一百未施行藏一 等應杖九十規避本犯死罪則依常 律不在罪止之限此皆指凢人言也 若富該官吏自知犯罪因有所避而 増咸者與犯人罪同技以上加二等 未施行减一等死罪依常律也若宝 吏事有遲錯因面增欵以避之者止 笞四十蓋遲則其退甚小錯則出于 無心不得與前月論也〇行移汉鹽 不許攺補所以取信防奸也若吏與 傳寫誤有失落差錯而補洗改正僞 是軍馬錢稽刑名重事又漏緊爰国 係字橡則吏典笞三十首領宫不詳 慎對同减一等答二十若子啡調探 軍馬及供給邊方軍靈錢程教目其 事老零所閑更大首領吏與皆杖入 十夫失錯出于遇誤補改由於悔德 非增減之比芭若有規避之情故行 改補作弊即是增疲矣則以上增疲 官文書論規避之罪至杖以上各加 二等未施行者于加署上各藏一等 皇越律例 卷五 更律二十一 增藏官文書 若攺補文書不真以致所司参于告 信因而失誤軍機開敗軍医國罪莫 大焉不問攺補之由是失是故並动 若非畢馬幾親利各重事止是富行 文書雖有攺補而無規避之情及雖 係軍馬等項文書不係鬃国之医光 是常行字様偶然誤冩而改 補者皆勿論以均無干碍也 --- page 225 --- 封掌印信 凢内外各衙門印信長官收掌同僚佐貳 官用紙於印靣上封記俱各晝字若同 僚佐貳官公差 故許首領官封印違 者杖一百 印信長官與佐貳之所公共者也長 官收掌佐貮封記掌者不封封者不 掌凢有應行文書公同判署用印行 之則一人不能行其奸弊矣佐貢若 有奉差事故首領代封建此制者杖 一百長官不令佐貳首領封記佐戴 首領嚴從 不封皆坐 皇越律例 卷五 吏律 二十二 封享年信 --- page 226 --- 诚越律例 漏使印信 凢各衙門行移出外文書漏使印信者當 該吏典對同首領官並承發各杖六十 〇全不用印者各杖八十〇 若漏印及 全不用印 之公 文 子礙調撥軍馬供給邉方軍需錢 粮者各杖一百因 其漏使不用所司疑 慮不卽調撥供給 而失誤軍機者斬 監候亦以當該吏爲 首經管首領官并承 發止坐杖一百流三千里〇若国用印 信者照漏用律杖六十各衙門行移文 書以印為恩如錢糧数目與圈塗旁註 接縫耗連俱當用印鈐盖者若漏使及 全不用則無以国信必且誤公事而滋 好剪福使如應用两印面山用一印有 所遺漏也當該吏典係用印之人首領 官係對同之人承發使係掌管發行之 卷五 木入律 主三 人故漏使者各杖六十全不用印者各 杖八十此以常行文書言也〇至于千 礙調撥軍馬供給邉方軍需之文書所 係至重不分源使及全不用各杖一百 若所司因其濠印無印有所疑慮不即 第軍馬給寧需因而失誤軍機者斬 條例 一各部院稿案有應行添攺之處俱用印 鈐盖如有踈忽照例叅處 一奏銷再內錢糧總数遺漏印信反有洗 補添註字様造門之員交部議處繕書 冉吏按律治罪 一 陵寢重地採辨祭品及一切有闗錢糧行文 --- page 227 --- 出境等事俱具稿呈堂鈴蓋堂印咨行 皇趣律例 卷五 克律 二十四 腾使年堂 --- page 228 --- 擅用調兵印信 凢統兵將軍及各處提督總兵官印信除 調度軍馬辨集軍務行移公文用使外 若擅出桃帖假公營私 及爲 慿 照 防 送物 貨 圖免 稅 者首領官吏各杖一百罷職役 不叙 罪其不 能禀阻 正官奏聞區處 允統兵將軍提督總兵官執掌兵權 故有調兵印信所閣最重惟調度軍 馬辨集箪務之行移公文乃得使用 若擅用以岩批帖假托公務營辨私 事及爲憑照防送貨物者首領官吏 杖一百罷職役不叙罪其不能禀阻 遵奉承行也正官奏聞區處 以在磨議之例當請上歲也 條例 皇越律例 卷五 度律 五 擅用調兵印信 一凢營鎮文武大小官員有以官印用於 私書者照違 制律治罪有所求爲從重論 --- page 229 --- 皇越律例卷六目錄 戸律 戸役 人戸以籍爲定隱漏丁口 私創庵院及私度僧道立嫡子違法 收留迷失子女賦役不均 丁夫差遣不平逃避差役 私役部民夫匠别籍異財 卑㓜私擅用財 田宅 欺隱田糧檢踏災傷田糧 皇越律例 卷六 户律 一 功臣田土盗賣田宅 任所置田宅典買田宅 盗耕稼官民田棄毁噐物稼穑等 擅食田園瓜果私借官車船 目錄終 --- page 230 --- 皇越律例卷之六 戸律 戸役 人戸以籍爲定 凢軍民驛醫工樂諸色人戸並以 原報 冉 籍 爲定若詐 軍作 民 冒 民 脫匠 免避巳 重就 輕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脫免及愛 亂 攺軍爲民 改民爲匠 版籍者罪同 軍民人等各 攺正當差 若詐稱各術軍人不當軍民差役者杖 一百發邉逺克軍 諸色人戸版籍既定則差役攸分世 世不得攺易若詐隐本籍而冐爲别 皇越律例 卷六 戸律 人户以籍爲定 籍雕本籍之户免本等之役以避重 梵輕者杖八十其官司不行察勘咱 其詐冐妄准脫漏及自變亂原定版 籍者與同罪亦枚八十〇若前項諸 色人等詐稱各術軍人原非軍籍不 當軍之差役又脫民籍不當民之差 役两相影射奸人之尤 故杖一百發邉逹克軍 --- page 231 --- 隱漏丁口 凡社長隱漏工口係有家業田産者一丁 杖六十每一丁加一等 五丁 滿杖 六丁杖六 十徒一年每三丁加一等 如七丁八丁 亦止科以杖 六十徒一年之罪至九丁乃加一等杖 七十徒一年半餘倣此〇十八丁滿徒 二十一丁以流論每五丁加一等罪正 满流無家業田産者一二丁免論三丁 杖六十每無家産三丁視有家產一丁 每三丁加一等 十五丁 滿杖 十八丁杖六十 徒一年每九丁加一等 如自十九丁至 二十六丁亦止 科以校六十徒一年之罪二十七丁乃 加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餘倣此〇五 皇越律例 二 卷六 户律 十四丁 滿徒 六十三丁以流論每十五一加 一等罪止滿流 假如隱漏有家產五丁 無家産三丁有家産五 丁滿杖無家產三丁准作有家産一 丁科以杖六十徒一年之罪餘倣此 陳 告者十分得實係有家業丁口每丁賞 錢十貫無家業及未出竄 與久毋伯权 同居未有妻 者 丁口每丁賞錢三貫七八分得實者 賞錢折半五六分得實者賞三分之一 三四分以下停賞全不實者反坐其錢 一半收在社長一半收在漏丁充賞告 者其漏丁係有家業者杖八十無家業 者笞五十補著八簿當差社長業巳隱 --- page 232 --- 漏能自首者免罪若自首不盡致被首 漏丁反告者仍以不盡之數科罪若社 長受財隱漏者計贓 重於本 罪者 以枉法從 重論追贓八官村長同情容隱者減二 等如有鄉豪武㫁過止社長不得自由 者卽以社長隱漏之罪罪之社長止科 同情容隱之罪 皇越律例 卷六 三 --- page 233 --- 私創庵院及私度僧道 凢寺觀庵院除現在處所 先年 額設 外不許私 自創建增置違者杖一百僧道囘俗發 邉逺克軍尼僧女冠八官爲奴 地基材 料入官 〇若僧道不給度牒私自簮剃者杖八 十若由家長家長當罪寺觀住持及受 業師私度者與同罪血囘俗 八籍 當差 寺觀庵院徒耗民財除先年所建現 在者不禁外原無者不許創建原有 者不許増置違者杖一百僧道国俗 克軍尼僧女别爲奴先爲僧道巳脫 户籍故必回俗証籍然後發遣〇一 爲僧道即無戸籍既免差役务無稽 査故必于禮部請給度牒乃許簪剃 若不給度牒僧人私剃道人私簪者 皇越律例 卷六 戸律 四 私創庵院及私度僧道 杖八十若由家長簪剃罪坐家長寺 觀住持僧道及受業師擅與私度者 與同罪其尼僧女厨應收贖與 住持僧道及簪刹之人並囘俗 條例 一僧道犯罪該囘俗者查發各原籍安挿 若仍於原寺觀菴院或他寺觀菴院潜 住者並枷號一個月照舊囘俗其僧道 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照違令律治罪 一民間有願創造寺觀神祠者呈明該营 鎭官具題奉 㫖方許營建若不俟題請擅行興造者依違 制律論 --- page 234 --- 一民間子弟十六歲以上而出家者枷號 個月免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 而不舉者各罷聀囘俗 五 皇越律例 卷六 户律 承科声洗及承僧道 --- page 235 --- 立嫡子違法 凢立嫡子違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 以上無子方得立庻長子不立長子者 罪亦同 俱以 立 〇若飬同宗之人爲子所 飬父毋無子 所生父 毋有子 而捨去者杖一百 發付所生父毋收管若 所飬 及毋 有親上子 反本生父母無子欲囘者聼〇其乞飬 異姓義于以亂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 與異姓人爲嗣者罪同其子婦宗〇其 遣棄小兒年三嵗以下雖異姓仍聼收 養卽従其如 但不得以無 子遂立爲嗣 〇若立嗣雖 皇越律例 春六广不待 立钓子違法 係同宗而曾畢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 亦歸宗攺立應繼之人〇若庻民之家 存飬 良家男 友爲 奴婢者杖一百卽放従良 按吏律內已有官員襲廕之法面此 條立嫡子違者則統紳土軍民言之 也士庶雖無襲雇職事而淼同承祧禮 上所重嫡庻長幼之問立子亦必如法 先佟嫡長于嫡長有故方及爲次子其 妻年五十無子方得立庻長子若舍嫡 而立亲舍長而立纫皆爲道法金杖八 十攺立應立之亍嫡庻有分長纫有斤 礼法之不易者也〇若因無子而亍月 宗中擇昭穆相富之人養以爲子旣受 撫育之恩即其父毋矣所養人毋後無 親坐子而所養子轉合去者杖一百仍 發付所飬父毋收眉若所飬父母巳生 親子則縱嗣有人及木生父毋先有子 而後無子則宗嗣無托所生父母為重 鋙所養父毋無子亦得歸示故欲囘者 --- page 236 --- 並聼之也〇其乞飬異姓義子攺姓 爲嗣是亂巳之宗族矣故杖六十茗 以子與異姓人攺妵爲嗣是亂人之 宗族矣故其罪同其子仍歸本宗〇 若遺葉小兒年在三歲以下者雖知 是異妇仍聼收養即從其姓不在禁 限但不得因無子遂立爲嗣以致亂 宗若小兒成人後親生父毋告認者 不准〇同宗之人尊卑有序失序如 以弟嗣兄以姪孫嗣叔祖而亂其昭 穆之次也失尊卑之序與亂宗族之 姓者其罪相等故亦得杖六十之罪 其子歸宗攺立應繼之人以正其序 〇庻民之家存食良家男女爲奴婢 壓良爲賤杖一百即放從良 若非壓良爲賤不在禁限 條例 一無子者許合同宗昭穆相當之姪承繼 先儘同父周親次及大功小功緦麻如 皇越律例 卷六 产律 七 立嫡予違法 俱無方許擇立逺房及同姓爲嗣若立 嗣之後却生子其家産與原立子均分 一婦人夫二無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須憑 族長擇昭穆相當之人繼嗣其攺嫁者 夫家財産及原有粧奩並聼前夫之家 爲主 一無子立嗣除依律外若繼子不得於所 後之親聼其告官别立其或擇立賢能 及所親愛者若於昭穆倫序不失不許 宗族指以次序告争矣官司受理若義 男女壻爲所後之親喜悦者聼其相爲 --- page 237 --- 依倚不許繼子并本生殳毋用計福遂 仍酌分給財産若無子之人家貧聼其 賣産自贍 一無子立嗣若應繼之人平曰先有嫌隆 則於昭穆相當親族内擇賢撰愛德從 其便如族中希圖財産勒合承總式慫 意擇繼以致涉訟者地方官立即懲治 仍將所擇賢愛之人斷令立繼其有子 婿而故婦能孀守巳聘未娶媳能以女 身守志及巳婚而故婦雖未能孀守但 所故之人業了成立或子雖未娶而因 皇越 卷六 户律 八 业端车﹃遠湖 出兵陣匕者俱應爲其子立後若支属 內實無昭穆相當可爲其子立後之人 而其父又無别子者應爲其父立繼待 生孫以嗣應爲立後之子其尋常夭匕 未婚之人不得槪爲立後若獨子夭亾 而族中實無昭穆相當可爲其父立繼 者亦准爲未婚之子立繼如可繼之人 亦係獨子而情屬同父周親两相情願 者取具闔族甘結亦准其承繼两房宗 祧 一凡乞飬異姓義子有情願歸宗者不許 --- page 238 --- 將分得財産擕囘本宗其收飬三歲以 下遺棄之小兒仍依律卽従其姓但不 得以無子遂立爲嗣仍酌分給財產俱 不必勒令歸宗如有希圖貲財冐認歸 宗者照律治罪 皇越律例 卷六 户神 九 立嫡子違法 --- page 239 --- 收留迷失子女 凡收 留良人家迷失 道路 鄕貿 子女不送官司 而賣爲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爲妻要 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 婢而賣者各減良人罪一等被賣之人 不坐給親團聚〇若收留在逃子女 不 光 官 司 而賣爲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爲 妻妾子孫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得在逃 奴婢而賣者各減良人罪一等其被賣 在逃之人又各減一等若在逃之罪重 者自従重論〇其自收留爲奴婢妻妾 皇越律例 卷六 产律 十 收留造失子女 子孫者罪亦如之 暫 時 隐藏在家者 不选 馆司 血杖八十〇若買者及牙保知情减犯 人罪一等追價八官不知者俱不坐追 價囘主〇若冐認良人爲奴婢者杖 百徒三年爲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 年半月認他人奴婢者杖一百 迷失者迷蹤失道欲婦不能出於一 時之不幸在子女無遺其親之心在 奴婢無皆其主之意皆無罪之人也 凡收留之者俱當卽送官司召人認 領如有不送官司將收留良人子女 賣與人爲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賣 與人爲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 半將牧留之奴婢賣者各減賣良人 罪一等爲奴婢杖九十徒二年半爲 麦妾子孫枚八十徒二年葢子級本 --- page 240 --- 重越律例 皆良人奴婢本皆賤者故收留而賣 之罪各有差第被賣之子女奴婢皆 不坐給親團聚以其原属無罪岗于 遂失則情非得巳既被收留則势難 自主也〇若收留在逃之子女奴婢 亦當送官追究來歷豈得因以爲利 而賣之然在逃必非無故既已遺棄 所親背叛家長即皆有罪之人矣在 逃與迷失不同故花留而賣之罪化 逃失各減一等其被賣之人亦同坐 罪比賣者又各减一等耳賣在逃之 子女爲奴婢者應杖九十徒二年半 則被賣者杖八十徒二年爲妻妾子 孫者應杖八十徒二年則被賣者杖 七十徒年半如賣在选之奴婢爲奴 婢者應杖八十徒二年則被賣者杖 七十徒年生爲妻妾子孫者應杖七 十徒年半則被賣者杖六十徒一年 也仍究其因何在逃若在逃之本罪 重者從重科者輕則仍依本律不言 給親團聚者以在逃罪中或有犯該 重罪當正法遣配與離異歸宗從良 卷六 户律 士 夜留迷失子女 之不同仍須各盡本法有不得給親 團聚者在也〇其茂留誅失在逃之 子女奴婢不說官司即以爲自巳奴 奸及妻妾子孫則與賣人者無異故 罪亦如之保珠失則如賣遂失各罪 科所係在逃則如賣在遂各罪科酱 不言诛失及在逃之人者蒙上交而 言遂失亦不坐在迷亦各减一等在 逃罪重者從重論也若暫時隐藏在 家或賣或留事尚未定其罪猶輕故 不論遂失在逃並杖八十在逃者仍 科速罪〇若員者及牙保知其遂失 在逃之情而承買說合者減犯人罪 一等照前两節賣者之罪分别戚科 其價係彼此俱罪之脏故追入官不 知情而誤爲承買說合者不坐如買 人不知而牙保知情則牙保仍坐罪 其價血追回主如牙保不知而買者 知情則買者仍坐罪追價九官〇若 珠失在逃良人之子女經人收舜或 既官查究而冐認爲巳之奴婢則賤 之矣故杖一百徒三年冐認爲毛之 --- page 241 --- 麦妾子孫則屛之矣故杖九十徒二 年半若昌認述失在逃之奴婢爲巳 之奴婢及妻妾子孫者锰杖一百以 其本屬賤者而輕之且不分奴婢與 妻妾子 孫也 皂武律例 卷六 戶律 衰留失子女 --- page 242 --- 賦役不均 賦取於田産 役出於人丁 凡有司科徵税糧及雜泛差役各照籍内 人丁現数定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貧 那移 等 則 作弊者許被害貧民赴控該上 司自下而上陳告當該官吏各杖一百 改正若上司不爲受理者杖八十受財 者 兼官吏 上司言 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科徵謂科派徴收税糧謂夏稅秋糧 差役承稅糧雜泛二項言税糧差技 乃照稅糧當差者卽前條所謂有賦 役者也雜泛差役乃照丁當差者即 前條所謂無賦役者也户口田糧乃 差役所自出驗户口役之出于力驗 田糧役之出于賦然役出于賦者多 故親謂之賦役側重役字差有輕重 皇越律例 卷六 戶律 賦役不均 戸有貧富爲官司者須驗籍丙戸口 田糧以定立等則分别科差貧富相 稱乃謂之均若放富差貧那移作獘 者是謂不均民受不均之害故許赴 告又恐越訴以長刀風故必自下而 上審實當該官吏杖一百上司不爲一 受理則被害之民無從申訴害將無 巳故杖八十內有受財者計所得南 以枉法罪與 本律從重論 條例 一軍民年七十以上者許一丁侍飬免其 雜泒差役 --- page 243 --- 丁夫差遣不平 凡應差丁夫雜 色在 官工 匠而差遣 劳 佚 不均平一 者一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杖 六十〇若丁夫雜匠承差而稽留不著 役及在役日滿而所司不放回者一日 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丁夫謂計丁派撥左官工役卽前條 雜泛差役之一也雜五謂百工技藝 之人在官工作者夫而雖應該差遣 而劳逸必當均平若劳者常劳逸者 常逸差遣不平者計人而論所司差 遣之罪一人笞二十加等至二十一 人以上罪止杖六十〇若夫匠替留 不卽著役則爲抗玩役滿而所司不 放則爲留難並計日論罪一日笞一 十加等至十三日以上罪上笞五十 皇越律例 卷六 尸律 丁夫差遣不平 --- page 244 --- 逃避差役 凡民戸逃住鄰境州縣躱避差役者杖一 百發回原籍當差其親管社長提調官 吏故縱及鄰境人戸隐蔽在已者各與 同罪 若桑境社長知而不逐遣及原管官 司不移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所在官 司占恡不發者各杖六十〇若丁夫雜 匠在役及工樂雜戸 常用供 事而自 逃者一日 笞一十每五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提 調官吏故縱者各與同罪受財者計贓 以枉㳒從重論不覺逃者五人笞二十 皇越律例 卷六 每五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不及五人 者免罪 上言躲避鄰境是全不當差役 者故其罪重此言在役面逃是 猶當差役者 故其罪輕 州縣人户分上定籍吝相統攝凡民 當安其土以供本等差役若逃于数 境而躲避之者是謂奸民杖一百發 回當差其原管社長官吏知其逃而 故縱不問是縱奸也鄰境人戶知其 逃而隐廢在巳户内是庇奸也各與 逃避人同罪亦杖一百鄰境社長知 其人元内有隐蔽逃三面不諸遂回 籍原管官司知其逃趙所在而不起 文移取所在官司懿其逃谐而占既 不發者是養奸也各杖六十〇若丁 夫雜匠當該在役之日及工樂雜戸 常用供事之人逃者不過暫群一時 之役事計日論罪科日笞一十加等 至二十一日以上罪止笞五十提調 官吏故縱者同罪亦品日科之受助 --- page 245 --- 故縱則計脏以枉法罪與本律従重 論失察其逃而不覺者言人論罪五 人笞二十加等至十五人以上罪止 笞四十不及五人者免罪〇凡諸從 大編門皂快防守諸役 在逃應俱照丁夫律 條例 一因兵荒逃避之民有司多方招撫仍令 附籍復業當差或年又逃逺府州縣造 逃戸周知文冊備開逃民鄕里姓名丁 数軍民匠工等籍及遺下田地税糧若 干原籍有無人丁應承糧差选各處鎭 營官司督令復業其巳成家業願八籍 者給與戸由執照附籍當差如不自首 皇越律例 卷六 户律 逃避差役 雖首而所報人口不盡或展轉逃移及 窩家不舉首者各杖一百 --- page 246 --- 私役部民夫匠 凢有司官私役使部民及監工官私役使 夫匠出百里之外及乆占在家使喚者 有司 官使 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 杖八十 監工官照名各加二等 私役罪小誤工罪大 每名計 一曰追給雇工銀八分五釐五毫若有 吉冈及在家借使雜役者勿論 竪工官 仍論 其所使人数不得過五十名每名不得 使過三曰違者以私役論 私役者不因公務而以私巳之事役 使也有司于部民監工于夫匠權势 相臨易于私役故特著此條一名笞 四十加等至二十一名以上罪止杖 皇越律例 卷六 户律 私役部民夫匠 八十旣計名以科罪復按日以追給 雇錢也然曰百里之外則役于近處 者不禁矣曰乆占則役于暫時不禁 矣故又曰吉区及借使在家雜役者 勿論即不逺役不乆占之謂也雖得 役使而人数日数亦有定額違者卽 以私役論以五十名三日爲率内有 役過此数者言五十名外多役之人 以定罪名計三日外多 後之日以追星錢也 --- page 247 --- 別籍異財 凡祖父毋父毋在子孫别立戸籍分異財 產者杖一百 須租父毋父 毋親告乃坐 若居父毋來 而兄弟别立戸籍分異財産者杖八十 須期親以上尊長親告乃 坐或奉遺命不在此律 祖殳毋父毋在子孫不得有私財禮 也居丧則丸弟猶侍乎親也若遂别 立戸籍分異財産均爲不孝故有杖 一百杖八十之罪仍合合籍共財註 曰須祖父毋父毋親告乃坐若係祖 父詩合分析則祖父乎不自告日期 親以上尊長親告乃坐若係祖父遺 命分柝則尊長亦必不告所以通人 情也告則坐罪如 律所以教人孝地 條例 皇越律例 卷六 奔 别籍異財 一祖父毋殳毋在者子孫不許分財異居 此謂分財異居尚未别立 户籍者有犯亦坐備杖 其父毋許合 分柝者聼 --- page 248 --- 卑㓜私擅用財 凡同居卑㓜不由尊長私擅用本家財物 者十两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正扙 一百若同居尊長應分家財不均平者 罪亦如之 卑㓜與尊長同居共財其財縂攝于 尊長而甲㓜不得自專也若不由尊 長私擅用本家財物者十两以内勿 論十两笞二十至九十两以土罪止 杖一百若同居尊長如伯叔與兄之 属將應分與卑㓜之家財有所偏內 分不均平者計其不均之数亦論如 卑纫私檀用財之律按卑㓜引他人 盗巳家財物者加擅用罪二等自巳 盗用止科私擅之罪蓋家財亦卑切 有分之 物也 皇越律例 卷六 戶律 畢叨私擅用財 條例 一嫡庻子男除有官廕襲先儘嫡長子孫 其分拆家財田産不問妻妾婢生止以 子数均分 一户絶財産果無同宗應繼之人所有親 女承受無女者聼地方官詳明上司酌 撥克公 --- page 249 --- 田宅 欺隱田糧 凡欺隱田糧 全不報 戸入册 脫漏版籍者 一應錢 粮俱蔽 埋没故計 所隐之田 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 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 脫漏 之 田入官所 隱稅糧依 畝數額數年 數總約其 數徵納〇若將 版籍上 自巳 田土移坵 方国 成坵 換叚 坵中所 分區叚 卩那 移 起 科 等則以高作下減瞞糧額及詭寄 田糧 詭寄謂詭寄於役過年 分並應免人戸册籍 影射 脫免 自巳 之 差役并受寄者罪亦如之 如欺隱田 根之類 其 减額詭 寄之 田攺正 坵 叚 收 歸本 户起 科當差〇 皇趱律例 户律 二十 卷六 欺隱田程 里長知而不舉與犯人同罪〇其囘鄕 復業人民丁力少而舊田多者聽從儘 力耕作報官入籍計田納糧當差若多 餘占田而荒蕪者三畝至十畝笞三十 每十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 若丁力多而舊田少者告官於附近荒 田內驗力撥付耕作 欲作隱瞒之獘必有奸欺之情故曰 欺隱欺隱田粮脫漏版籍二句是一 事當串講田粮之額載于版籍必脫 漏而後得欺隱脫漏即欺隱之事地 計隱漏之多寡論罪一畝至五畝笞 四十至三十五畝以上罪止杖一百 其田入官所隱稅粮自隱漏之年起 算至發境之年止計若干年依所隱 --- page 250 --- 皇越律例 畝數應征額數按年總科走征全納 夫有田則必有粮有粮則必有差役 因田起科者不止一項故註日一應 錢糧也然追征隐糧者止征税糧不 及别項差役〇方圓一區曰蚯坵中 分界曰段移換謂攺易原定之再非 田可移換也第則者田糧之額有高 有下也移址換叚四句是一事亦串 講移換坵叚而等則亦便那移蓋田 之等則高者糧重下者糧輕以高作 下避重就輕糧額爲所隐瞞而減去 矣將自巳田糧暗掛干他人名下曰 詭寄詭寄田糧隐射差役二句是一 事亦串講惟欲影射始行詭寄也差 役皆出于田糧若將田糧詭寄于應 免差役之人與當過差役之户則差 役爲所影射而慶免矣凡減瞄及謗 寄关受寄者亦論如欺隐之罪然欺 隐則全不納糧當差者也减備者猶 納糧當差而不及額数者也詭寄者 猶納糧而不當差者也故欺隐之田 八官而減瞞詭寄雖與同罪其田則 卷六 户律 欺隱田糧 不入官但爲攺正收科當差而巳其 减瞒過粮額影射過差役律不言應 免追征解者謂仍當盡法征收八官 非也此二項田不八官原輕于欺隱 重則俱重輕則俱輕律之体例也况 欺隱者止征稅粮不及差役亦有免 征之例也〇里長知而不舉與犯入一 同罪總承上二節言謂明知欺隱减 晡詭寄等情也〇復業者原係本人 之業先因逃移荒棄今復囘鄕理其 舊業故其田曰舊田也丁力少而舊 田多則儘其耕作若因舊田多餘不 自量力妄有占護以致不能耕作而 荒蕪者二畝以下免罪三畝以上按 畝論罪起于笞三十至六十畝以上 罪止杖八十其田八官另招耕作不 使有荒棄之地也若丁力多而舊田 少則撥給附近荒田不使有曠業之 人 也 條例 --- page 251 --- 一凡宗室置買田産管庄人恃強不納差 糧者該管官察實將管庄人等比依功 臣欺隱田上律問罪宗室知而縱容者 交該衙門察議仍追徴應納差糧若該 管官阿縱不舉者聼營鎭官忝奏交部 議處 卷六 履 圍越律例 欺福亩超 --- page 252 --- 檢踏災傷田糧 凡部内有水旱霜雹及蝗蝻爲害一應災 傷 應戚 免之 田糧有司官吏應准告而不卽 受理申報 上司 親行 檢踏及本管上司不與 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覆檢踏 有 司 承 委 官吏不行親詣田所及雖詣田所不 爲用心從實檢踏止慿里長甲首朦朧 供報中間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減分 数通同作獘瞞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罷 職役不叙若致枉有所徴免 有災傷當 免而微曰 枉徴無災傷當 徵而免曰枉免 糧数計贓重者坐贓論 皇越律例 卷六 月律 檢踏災傷田程 枉有所徴免糧数自奏准後發覺謂 之贓故罪重于杖一百金坐脏論 里 長甲首各與同罪受財 官吏里甲受財 檢踏開報不寔 以致枉 有徴免 者血計贓以枉㳒從重論〇其 檢踏官吏及里長甲首 原未受 財止 失於開 防致 使荒葬 分数 有不實者計 不實 之 田十畆 以下免罪十畆以上至二十畝笞二十 每二十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官吏係 公罪俱 留職 役 〇若人戸將成熟田地移地換叚 冐告災傷者 計所月 之田 一畆至五畆笞四 十每五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其月免 之田 合納税糧依 額 数追徴入官 --- page 253 --- 皇越律例 卷六 戸律 檢踏災腐田種 誤凴人戸揑報而致所勘荒熟有不 實者十形以下免罪十畆以上至二 十畆笞二十加等至一百四十畆以 上罪止杖八十〇若人戸將無災傷 熟田移換作災傷垃叚詐冐陳告者 一畝至五畆笞四十加等至三十五 畆以上罪止杖一百合 納稅糧依数追征兀官 條例 一廣平以內營鎭經奉 先朝成例收納粮税並以五六七等月清訖 嘉定各鎭並以二三四等月淸訖逓年 只有一期該地方如有水旱灾傷廣平 以内營鎭應以二三月嘉定各鎭應以 十二月正月報官地方官即行勘實具 --- page 254 --- 事題〇奏酌量寛免間或有一二所耕 作秋田並不在收納糧税之例如有水 旱灾傷亦不在減免之限 一凡有蠲免俱以奉 㫖之日爲始其奉 㫖之後部文未到之前有巳輸在官者准作次 年正賦永著爲合如官吏朦朧隐匿即 照侵盗錢糧律治罪 一各營鎮遇有災害之年該營鎮官將清 理刑獄之處奏 聞請 皇越律例 卷六 户律 二十五 檢踏炙傷田糧 㫖 一江海河湖居民猝被水災該地方官一 靣通報各該菅上司官一靣赴被災處一 所驗看明確照例酌量賑濟不得濡遲 時日 一凡夏災不内六月底秋災不岗九月底 先以被災情形題報其被災分数按限 勘明續報逾限者交該部議處 一賑濟被災饑民以及蠲免錢糧州縣官 有侵蝕肥巳等獘致民不沾實惠者照一 貪官例革聀拿問各營鎭官孬稽察者 --- page 255 --- 皇越律例 羅 卷六 檢踏災傷田福 --- page 256 --- 功臣田土 儿功臣之家除 朝 廷 撥賜公田 免納粮 當差 外但 有 自 置 田土從管庄人盡数報官八籍 照 額 一 体 納糧當差違者 計所 隱之 田一畆至三畆 杖六十每三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 三年罪坐管莊之人其田八官 仍言 遍年 所 隐糧税依 畝数年 数额 数徴納若里長及有 司官吏 阿 附 蹅勘不實及知而不舉者與 管莊 人 同罪不知者不坐 功臣田土揆賜有額此外但有自置 田土盡数入籍舆民田一例納糧當 差若隐蔽自置田土違此律而不糧 不差者計畆論罪一衫至三畆杖六 皇越律例 卷六 戸律 幸七 功臣田土 十加等至三十畆以上罪止杖一百 徒三年罪坐管莊之人其田八官追 納税糧里長及有司官吏若畏勢力 阿附狥隐踏勘不實及知而不舉者 同坐管莊人之 罪不知者不坐 --- page 257 --- 盗賣田宅 凡盗 他入 田宅 賣 將匕不 堪田宝 換易及冐認 他人国 宅作自 巳 者 若虗 寫 價 錢實 立 文 契典買及侵占他人 田宅者田一畝屋一間以下笞五十每 田五畝屋三間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 二年係官 田 宅 者各加二等〇若強占官 民山場湖泊茶園蘆蕩及金銀銅錫鐡 冶者 不計 畝数 杖一百流三千里〇若將生 爭 不 明 及他人田産妄作巳業朦朧投献 官豪势要之人與者受者各杖一百徒 三年 盗賣典投 酸等項 田産及盗賣過田價并 皇越律例 卷六 八律 盗品貝田宅 各項田 産中 逓年所得花利各 應囘 官者 回官 應 給 主 者 給主〇若功臣有犯者照律擬罪奏 請定奪 首節分五項而其罪則同也一盗賣 謂私经他人田宅作爲巳産而盗賣 與人也一盗換易謂以巳之瘠薄朽 壞田宅盗換人之膏腰全好者也凡 欺人不知而取之曰盗此盗字貫賣 與換易言欺業主之不知面賣之易 之皆盗也一冐認謂妥冐他人之田 宅認爲巳業欺業主之不在而昌認 之也一虗錢賓契謂資立典賣文契 未交價錢處塡数目或出于福勒或 被其語騙非業主之得巳也一侵占 謂因彼此田宅相連而侵越界限占 爲巳業也凡此命計田之畆数屋之 間数論罪田一祕屋一間以下笞五 十田至四十一畝屋至二十五間以 上罪止杖八十徒二年若田宅係官 --- page 258 --- 皇越律例 卷六 户律 者加二等科斷起于杖七十罪止杖 一百徒三年〇若行势力用強占㨿 官民由場湖拍茶園蘆蕩及金銀銅 錫鐵冶不容官民管業而專取其利 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此不計畆数不 分官民者惡其強占情重于物也〇 互争謂役此争奪未定也妥作巳業 句兼承互争與他人两項田産言若 將互爭田産及他人田産妥作巳業 朦藤投献于官豪势要之人使人不 敢與之争論献與之人與受献之人 各杖一百徒三年此不分田産多寡 者藉势害人亦情重于物也〇凡盗 賣換易月認虚錢實契典賣侵占強 占投献等項田産及盗賣過他人田 宅價值并逆年所得花利按数照追 係官者各国官係民者各給主通承 上三節言〇功臣犯者卽前盗賣五 項及強占投献之罪也功臣在應議 之例有犯照律定擬具奏請㫖定奪 仍追田産賣價 花利囘官給主 十九 子孫将公共祖增两 地朦深投献毛府及 内外官豪炒就之家 私拆文契典續者投 献之人問企动逺充 玺国地怂用應得之 人生堂投机家业全 管生大参究治罪 條例 凡子孫盗賣祖遺祀産至五十畆者照 投献揑賣祖墳山地例發邉逺充軍不 及前数及盗賣義田應照盗賣官田律 治罪其盗賣歷乆宗祠一間以下杖七 十每三間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以上知情謀買之人各與犯人同罪房 産收囘給族長收管賣價入官不知者 不坐其祀産義田令勒石報官或族党 自立議单公㨿方准按例治罪如無公 私確㨿藉端生事者照誣告律治罪 --- page 259 --- 任所置買田宅 凡有司官吏不得於見任處所置買田宅 違者笞五十觧任田宅入官 日置学則非月兑占奪之化然巳侵一 下民之利矣况求田問舍大非政体 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若義田學 租之類不在此限解任是懈見任職 事别處叙用非 解除官哦也 卷六 戸律 皇越律例 任所鬓買田宅 --- page 260 --- 典買田宅 凡將已典賣與人田宅朦朧重復典賣者 以所得 重典 賣之 價錢計贓准竊盗論免剌 追價囘 後典 買之 主田宅從原典買主爲業 若重復典買之人及牙保知 其重典 賣之 情 者與犯人同罪追價八官不知者不坐 〇其所典田宅園林噐用等物年限巳 滿業主備價取贖若典主託故不肯放 贖者笞四十限外逓年所得 多 餘 花利追 徴給主 仍 聼 依 原 價取贖其年限雖蒲業 主無力取贖者不拘此律 皇越律例一 典員田宅 田宅巳經典賣與人卽是他人之業 矣若朦臘重復典賣與盗何異故以 所得價錢爲賘准竊盗論罪至死減一 一等免刺與眞盗不同也追價囘後 典買之主田宅聼從原典買之主管 業在重復典買之人被其朦朧多係 不知情若知情則與典賣者通同矣 故與同罪牙保亦然其價卽係彼此 俱罪之賘例應入官不知不坐〇其 所典田宅園林噐用等物必先議明 年限開載契中限蒲後業主備價取 贖若典主託故不放則有占護其利 之心故笞四十業主既巳備價即同 贖回故限外邈年所得花利俱應追 給也業主無力取贖則非典主 之過仍聼管業故日不构此律 條例 一告争家財田産但係五年之上并雖未 及五年驗有親族寫立分書巳定出賣 --- page 261 --- 文約是實者㫁令照舊管業不許重分 再贖告詞立案不行 一嗣後民間置賣産業如係典契務於契 内寫註明囘贖字様如係賣契亦於契 內註明絶賣永不回贖字様 卷六 分德 皇越律例 與負田宅 --- page 262 --- 盗耕稼官民田 凡盗耕稼他人田 園地 土 者 不告 田主 一畆以下 笞三十每五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荒 田減一等強者 不由 田主 各 指基田 荒田言 加一等 係官者各 通盗耕強 耕荒熟言 又加二等 仍追 所得 花 主 利 官 田 歸官 民田 給 凡律言田者兼園地在內故註添園 地字盗耕稼者欺業主之不知衫取 其花利也強者恃其勢力明欺業主 而奔其花利也盗耕稼與強耕稼二 項爲綱而中分官田民田官民中又 分熟田荒田皆同畆論罪俱起自一 畝以下每五灵加一等裏重干荒強 重于盗係官田者或盗或強或熟或 荒又各重于民照追所得花利官田 歸官民田歸主分别科罪盗稼民田 皇越律例 卷六 戸律 盗耕黎官民田 起自答三十加等罪止杖八十盗稼 民荒田減一等起自笞二十加等罪 止杖七十盗稼官田照民田加二等 起自笞五十加等罪止杖一百盗稼 官荒田照民荒田加二等起自笞四 十加等罪止杖九十強者各加一等 按上民田民荒官田官荒 四項分别各加一等科之 --- page 263 --- 棄毁噐物稼穡等 凡 故 意 棄毁人噐物及毁伐橱木稼穡者評 所棄毁之 物卽爲 贓准竊盗論 照竊盗 定罪 免剌 罪 止 杖一百流 官物加 准竊盗 贓上 二等若遺失 三千里 及誤毁官物者各 于官物加 二等上 減三等 凡 棄 毁遺失 誤毁 孟驗數追償 回官給主若 道失誤毁 私物 者償而不坐罪〇若毁人墳塋內碑碣 石獸者杖八十毁人神主者杖九十若 毁損人房屋墻垣之類者計合用脩造 雇工錢坐賍論 一两以下笞二十罪 止杖一百徒三年 各 令脩立官屋加二等誤毁者但合脩立 皇越律例 卷六 戸律 葉毁噐物稼穑等 不坐罪 葉毁是两事謂葉擲人噐物使不可 復得毁壞人噐物使不可爲用也毁 伐亦是两事謂將人樹木稼穡或毁 傷或伐去也此皆故意侵損于人之 事故計所票毁噐物及毁伐橱未稼 穡之價値作爲賍数准窃盗論免刺 其棄毁及毁戎係官物者于准窃盗 罪上加二等科之亦免剌龜罪止杖 一百流三千里遺失則與棄者不同 誤毁則與毁者不同俱由無心之語 若遺失及誤毁官物者各於官物加 二等上減三等並驗數追償句綂承 上棄毁毁伐遺失誤毁等項言係官 者囘官係民者給主私物者償而不 坐罪句止承遺失誤毁二項言私物 即民之物也〇墳塋内之碑碣石獸閻 係人之祖先不比他物而神主爲右 重毁之者不可計赃准盗故坐杖八 十杖九十也若毁損人房屋牆垣之 類則工費数重難與噐物同論故計 --- page 264 --- 合用脩造雇錢作爲赃数坐 脏論罪 凡碑碣石獸神主房屋牆垣等頂各 令脩補起立毁損官屋加坐脏罪二 等脩補囘官誤毁者研碣石鞍神主 俱不坐杖罪官民房屋牆垣亦不坐 脏論罪但令脩立夫廉毁墨物者淮 窃盗論毁損房屋則坐賘論罪誤毁 官物者止减三等誤毁官民房屋則 槪不坐罪葢脩造房屋之費爲数不 貲若計賍准窃其罪太重而責令脩 補則罰亦 不輕矣 里越律例 卷六 葉毁墨物德稽等 --- page 265 --- 擅食田園爪果 凡於他人田園擅食瓜果之類坐贓論 計 所一 食之物價一两以下笞一十二两笞 二十計两加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 棄 毁者罪亦如之其擅將 去及食 之 者 係 官田園爪果若官造酒食者加二等 照 擅 食他人罪 加二等 主守之人給與及知而不舉 者與同罪若主守私自將去者血以盛 守自盗論 至四十两問雜 犯准徒五年 物各有主他人田園瓜果之類不告 于主而擅食之于巳非分于人有損 故計其食過所値之價坐脏論罪棄 毁者輿擅食月也故罪亦如之其于 他人瓜果擅自將厺則巳有利之之 心甚于擅食者矣及所食係官田園 皇越律飼 卷六 戶待 独食田園瓜果 瓜果若官造酒食則益無忌惮之心 甚于槽食他人者矣各加坐賊之罪 二等凡官田園官造酒食處必有主 守之人非主守者證之固不得而擅 食也故給之與食及知其食而不舉 者各镇犯天同罪若主守之入私自 將厺爪果與酒食者爺計將厺之數 爲脏以盗守自盗論按坐赃本律一 两以下笞二十至十两笞三十每十 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今註 云一两以下笞一十二两笞二十計 两加等罪止枚六十徒一年用坐駐 論罪而稍変其法葢擅食之過甚小 所食之敷有限必不出一两以外故 叚笞一十以從輕而棄毁將去爲數 或多故改計两加等以從重然罪正 杖六十徒一年雖重而不苛誠爲至 當也加二等及局罪者亦依此註科 斷 --- page 266 --- 皇越律例 私借官車船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車船店舍噐用之類 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 五十驗日追雇賃錢八官 不得過 本價 若計 雇賃錢重 于笞 五十 者各坐贓論加一等 監守之人將官物自借用或借與人 用及借之者皆以官物供私用庙私 恩其情畧相等故其罪相同各笞五 十驗所借曰數追車船之雇錢店舍 器用之賃錢入官仍計所驗雇賃錢 数坐賍論如坐賍之罪重干本罪笞 互十則于坐賦罪上加一等科之如 計雇賃四上两坐赃論應杖六十是 重于本罪矣加一等則杖七十也名 例謂車船噐用店舍之類照依犯時 雇工賃值賃錢雖多不得過其 本價此追雇賃錢之通例也 卷六 戸律 十七 私借官車船 --- page 267 --- 皇越律例卷七目録 户律 婚姻 男女婚姻典雇妻女 妻妾失序逐壻嫁女 居䘮嫁娶父毋囚禁嫁娶 同姓爲婚 尊卑爲婚 娶親属妻妾娶部民婦女爲妻妾 娶迯走婦女強占良家妻女 僧道娶妻 良賤爲婚姻 出妻 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 里越律例 一 --- page 268 --- 里越律例卷之七 户律 婚姻 另女婚姻 凡男友定婚之初若 或 有殘 廢 或 疾 病 老㓜 厥出過房 同 宗 乞養 異 姓 者務要兩家明白 過知谷從所願 不願即止願 者同媒妁 寫立婚書 依禮聘嫁若許嫁女巳報婚書及有私 約 謂先巳知夫身殘 疾老初庻養之顔 而輒悔者 女家主 婚人 富五十 其女歸 本夫 雖無婚書但僧愛聘財 者亦是〇若再許他人未成婚者 女家 主婚 皇诊律例 養 男女婚 人 杖七十巳成婚者杖八十後定娶者 男 家 知情 主婚 人 共 爻 家 同罪財禮八官不知 者不坐追囘財禮 給後定 娶之人 女歸前夫前 夫不願者倍追財禮給囘其女仍從後 夫男家悔 而再 聘 者罪亦如之 仍令娶國 女後聘聽 其别 嫁 不追財禮〇其未成婚男女有犯 姦盗者 男子有犯德女别嫁 女子有犯聽男别娶 不用此律 〇若爲婚而女家姜冐者 主婚 人 杖八十 謂如女有殘疾却合姊妹要昌 相見後却以殘疾女成婚之數 追囘財 禮男家妄月者加一等 謂如興親男定 婚却無義男质 婚又如男有殘疾却令弟兄姜昌 相見後却以殘疾男成婚之䫫 不追 --- page 269 --- 財禮未成婚者伽依原定 所妄昌相見 之無疾兄弟 婦妹及親生之子爲婚如髪月相見男 女先巳聘許他人或巳經配有室家者 不在仍依 原定之限 巳成婚者離異〇其應爲婚 者雖巳納聘財期約未至而男家強娶 及期約巳至而女家故違期者 男女主 婚人 並笞五十〇若卑㓜或仕宦或買賣在 外其祖父毋父毋及伯叔父毋姑兄姊 自卑㓜 出外之 後爲定婚而卑㓜 不 知 自娶妻巳 成婚者仍舊爲婚 尊長所定之 女聼其别嫁 未成婚 者從尊長所定 自定者從 其别嫁 違者杖八十 仍胶 正 皇越律例 卷七 二 男女婚烟 男女爲婚必須兩家情願殘疾則非 全人老幼則年不相稱俱非人情所 願庻出則妾婢所生子也過緖則本 宗别房子也今飬則異姓義子也雖 與殘疾老幼不同終典嫡子親子有 異男女或亦有不願者定婚之初如 有上項不許隐晡務要男女兩家明 白通知各從所願寫立婚書依禮娶 嫁此殘疾等項定婚之法也若女家 巳經許嫁或報過婚書或立有租約 或鲁受聘財而輒悔考笞五十仍合 爲婚此言但悔而未再許他人者也 〇雖有悔婚之心尚未再許或猶未 定也若再許他人則其盟巳悖而悔 心决矣難有再許之事尚未成婚則 猶可攺也若已成婚則其身巳失而 悔事成矣故分杖七十杖八十坐罪 有差也其後爲婚之男家若知其悔 婚之情定而未成婚者亦杖七十娶 而巳成婚者亦杖八十其罪同也財 禮即係彼此俱罪之賍故入官不知 者不論巳未成婚皆不坐罪追囘財 --- page 270 --- 禮久雖巳家仍歸前夫前夫不願娶 者照原定財禮加倍追囘其友仍從 後夫團聚以上皆言友家陶婚及後 定娶人之罪也若男家悔者罪亦如 之此悔字包再定娶在內晦者亦笞 五十再定他人女亦杖之十巳娶成 婚亦杖八十其罪不在及家故不追 財禮本律不言發落之事註內神四 仍令娶前发後聘聽其别嫁然止目 後聘不月巳娶與前註後定一不同 則止指未成婚者言也若巳成婚難 以断離仍娶前女葢女家悔而再許 已成婚有其女前夫不願聽從後天 此男家後娶之女既巳失身無所歸 著其事不圆也若必離異别嫁不惟 非人请亦非律意实未成婚則斱娶 源聘德後聘音另嫁巳成婚則断與 後娶團聚聼原聘者另嫁俱不追財 禮則情法两盡矣〇其婚姻巳定尚 未成婚之男女有犯姦盗者各聼别 娶别嫁不在無故悔婚之限故日不 用此律益犯姦盗係不齒于人之事 皇越律例 卷七 雇 三 非殘疾等頂之比也〇妄冐者假借 欺辭之謂娄冐之倩不一註但舉一 二端以房例餘可䫫推非必如註所 云始爲妄冐也男女同一妄月女家 杖八十男家加一等者女雖妄冐其 男可以再娶男若妄胃其女遂致失 身情更重也其財體一追囘一不追 者女家得受財禮而男家受誑自應 追囘女家受誑自不追回也未成婚 者减巳成婚罪五等仍依原定卽與 妄冐相見之人爲婚從所願也莫男 女或已聘娶自聽别爲婚配故註曰 不在仍依原定之限已成婚者離異 不得因巳成婚即咱團聚而遂多僞 之願若女子不願别嫁亦應免其離 異〇男女既無妄冐等故于律家無 違戾之處其應爲婚者雖已納過聘 財而男可娶女可嫁自有其翅原經 約定若期未至而強要期巳至而故 違主婚人並笞五十〇卑㓜婚姻更 由祖文尊長爲主若卑㓜出外之後 尊長爲之定婚面卑㓜在外不知自 --- page 271 --- 又定娶巳成婚則不可攺矣故仍舊 爲婚未成婚則自應從尊長所定者 勞婚遵者杖八十若祖父尊長出外 下㓜在家两有聘定者亦依此新律 文簡嚴義 可互見也 條例 一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毋主婚祖父母父 毋俱無者從餘親主婚其夫亾携女適 人者其女從毋主婚若巳定婚未及成親 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財禮 一男女婚姻各有其時或有指腹割衫襟 爲親者並行禁止 一招壻須慿媒妁明立婚書開寫養老或 皇越律例 四 男友婚烟 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許出贅其招 壻養老者仍立同宗應繼者一人承奉 祭祀家產均分如未立繼身死從族長 依例議立 一凡女家悔盟另許男家不告官司強搶 者照強娶律减二等其告官斷歸前夫 而女家與後夫奪囘者照搶奪律杖一 百徒三年 --- page 272 --- 皇越律例 典雇妻女 凡將妻妾受財 立約 出 典 驗日 暫 雇典人爲妻 妾者 本 夫 杖八十典雇女者 杖六十婦 女不坐〇若將妻妾安作姊妹嫁人者 杖一百妻妾杖八十〇知而典娶者各 典同罪並離異 女給親夏 妾歸宗 財禮入官不 知者不坐追囘財禮 仍離 異 以價易去約限贖回日典此仍囘原 價者如典田宅之類也計日受眞期 满聼歸月雇此不囘原價者如雇傭 工之類也本夫將妻妾典雇典人爲一 虔妾巳則無耻而驅之失節實敗倫一 傷化之甚者故杖八十父毋典雇女一 與人爲妻妾者杖六十雖陷其女失一 身而天性至重不得與夫之妻妾同 五 典雇妻发 也故輕二等專制在本夫父毋非蜀 女之所得巳故不坐罪〇若將妻妾 妄作姊妹嫁人旣失人道之正兼有 欺騙之情重于典雇故枚一百雯妾 亦枚八十者爲其同情欺酒甘心失 節也〇其典雇人之妻妾興女者及 知人以爰妾妥作姊妹之情而娶爲 妻妾者各典同罪典雇人妻妾同本 夫杖八十典雇人友同其父毋杖六 十娶人妄作姊妹之姜麦同本夫杖 一百免離異不但典雇與娶之人應 離異而典雇典嫁之本夫亦不得團 聚女給親妻妾歸宗如友巳許聘應 歸原夫原夫不愿娶者聼别嫁若妻 妾則本夫義絶故不得復令團聚原 典雇與嫁之財禮八官其娶者不知 情不坐追囘財禮典雇原無爰月之 情應無不知之理益典雇以爲處妾 卽属違例之事應同犯人之罪與知 倩娶者不同本文雖冠知字于上典 娶命言而知不知則止指娶者言與 無不知可言也典雇之價亦稱財 --- page 273 --- 一皇越律例 首典崔以爲妻 妾亦即財禮也 條例 一將妻妾作姊妹及將親女并姊妹嫁賣 與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騙財之後設詞 託故公然領去者照驅騙例治罪若瞰 起程中途聚衆行兇邀搶人財者除實 犯死罪外餘俱發近邉克軍媒人同謀 邀搶者罪同若僅止知情媒合並未同 謀邀搶照將妻妾作姊妹嫁人律减一 等杖九十不知者不坐 卷七 羅 六 典渔委 --- page 274 --- 妻妾失序 凡以更爲妾者杖一百要在以妾爲妻者 杖九十免攺正〇若有妻更娶妻者亦 杖九十 後娶 之妻 離異 际 宗 妻者齊也共夫齊體之人世妾者接 也僅得與夫接見而巳貴賤有分不 可案也以震爲妾則壓貴爲賤以妾 屬要則开賤爲資皆悖倫房禮之事 故坐杖一百枝九十之罪妻在云者 調要尙在而復以妾爲妻所以别千 菱亾者也命攺正〇有更而更娶妻 金耦匹嫡有乖正義故亦杖九十後 娶之委離 異歸宗 皇越德例 七 要安夫序 --- page 275 --- 皇越律例 逐壻嫁女 凡逐 巳入 贅之 壻嫁女或再招壻者杖一百其 女不坐 如招赘之女通同父毋逐壻 攺嫁者亦坐杖一百後婚 男 家知而娶 或後 贅 者同罪 未成婚者各减 五等財禮入官 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斷付前夫出居團 聚 此條指入贅之胥言謂無故逐離贅 胥或將女另嫁他人或再招他人爲 婿者並杖一百其女不坐謂事由父 毋專制非其罪也若汝通同父毋以 逐壻攺嫁者則其情重亦坐满杖終 以其父毋爲主也至後農婚之男家 知有逐壻之情而娶者同杖一百不 知者不坐其女断付前夫聼其出居 團聚翁壻之義雖絶夫婦之恩未離 也再此條與前典雇要女及要妾失一 卷七 嶺 八 序二條雖女壻及夏父毋互相告言 各依常人論不在得湘溶際之限 --- page 276 --- 居䘮嫁娶 凡 男 女 居父母及 妻妾 居 夫喪而身自 三 婚 嫁娶 者杖一百若男子居 父 毋 䘮 而 娶妾妻 居 夫 䘮 女 居父好 丧而 嫁人爲妾者各减二等若 命婦夫亾 雖服 滿 再嫁者罪亦如之 亦如 九婦 居䘮嫁人 追奪 勅 誥 並離異知 係居䘮 及命婦 而 者擬断 共爲婚姻者 主婚 人 各减五等 財禮 入官 不知 者不坐 仍離異 追財禮 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毋 姑兄姊䘮 除承重 孫外 而嫁娶者杖八十 不 離 異 妾不坐〇若居父毋舅姑及夫䘮而 典應嫁娶人主婚者杖八十〇其夫䘮 皇越律例 九 居䘮嫁娶 服满 妻 妾 果願守志而女之祖父毋父毋 及夫家之祖父毋父毋強嫁之者杖八 十期親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婦 人及娶者俱不坐未成婚者追歸前夫 之家聼從守志追目財禮巳成婚者給 典團聚財禮入官 父毋及夫之䘮俱三年服制二十七 個月在服未满之時皆謂居䘮身自 者居父毋䘮之子女居夫䘮之妻妾 也凡父毋之䘮未满女嫁夫男娶妻 㤀哀戚之心不孝之大者也夫䘮未 满而即再嫁㤀所天之恩不義之甚 者也故灸杖一百若居䘮之時男子 娶妾妻典女嫁人爲妾雖皆不孝不 義之事猶典娶夏嫁夫者有間故各 减二等杖八十言妻女嫁人鼎交不 --- page 277 --- 在此限命婦鲁受朝廷恩命非凡 之比當守從一而終之義故夫亾再 嫁者亦論如居䘮而徐之罪爲妻杖 一百爲交减二等仍追奪其受封誥 勑以上居䘮家愛之人及再嫁之命 婦负離異歸宗知係居䘮及命婦而 爲婚姻者各减五等虜妻笞五十爲 妾笞三十不知者不坐孫千祖父毋 姪于伯叔父毋在室姑弟于兄在室 娣皆期服尊長也期年之䘮未满面 女嫁夫男娶妻者亦非禮也故杖八 十其娶妾及嫁人爲妾者不坐不言 離異但坐罪而聽圈聚以期服非三 年䘮之比也若嫡長孫居祖父母䘮 應承重者仍依名囱共居父毋䘮同 姑姊出嫁者應降服俱不在此限本 律除命婦外罪之輕重俱以服之輕 重爲断承重之孫升期服爲三年出 嫁之姑娣降期服爲大功自不得同 也〇若男女居父母䘮妻居舅姑及 夫䘮而與應嫁娶人主婚者杖八十 曰應嫁娶者謂干禮無礙律所不禁 皇越律例 十 居丧嫁娶 者也在本人雖應嫁娶而主婚者釋 服從吉則悖禮甚矣〇婦人夫丛䘮 服巳满之後願于夫家守志若友之 祖父母父毋及夫家之祖父毋父毋 輒強嫁之者杖八十期親加一等杖 九十大功以下又加一等杖一百因 係強嫁故婦人及娶之人俱不坐若 未成婚追歸前夫之家聽從守志追 囘財禮如巳成婚則業巳失 身給與團聚追財禮入官 條例 一孀婦自願攺嫁翁姑人等主婚受財而 毋家綂衆搶奪杖八十夫家並無例應 主婚之人母家主婚攺嫁而夫家疎遠 親属強搶者罪亦如之其孀婦自願守 志母家夫家搶奪強嫁以致被汚者祖 --- page 278 --- 父毋父毋及夫之祖父毋父母杖八十 期親尊属尊長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 以下尊属尊長杖八十徒二年期親卑 㓜杖一百徒三年大功以下卑㓜杖九 十徒二年半娶主不知情不坐知情同 搶照強娶笞五十律加三等杖八十未 致被汚者父毋翁姑親属娶主各减一 等婦女均就囘守志如婦女自願團聚 者照律聴其團聚財禮天官親属照律 分别擬杖若孀婦不甘失節因而自盡 者不論巳未被汚祖父母父毋夫之祖 皇越律例 出 父毋父毋杖一百徒三年期親尊属尊 長放一百流二千里功服杖一百流二 千五百里總麻杖一百流三千里緦麻 卑明發近邊克軍功服發邉逺克軍期 親擬絞監候娶主知情同搶致令自盡 者以爲從論各减親属罪一等 若婦女 自願團 聚復四他故自盡者仍按服制 照律科以強嫁之罪不在此例 若婦人 情願守志别無主婚之人如有用強求 娶逼受聘財因而致令自盡者發近邉 克軍仍追埋塟銀两其有因搶奪而取 去財物及殺傷人者各照本律從其重 --- page 279 --- 者論 皇越律例 居效嫁娶 --- page 280 --- 父母囚禁嫁妻 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孫 自 嫁娶者教八十 若男娶妾 女嫁人 爲發者减二 等其奉 因 禁 祖父冊父母命而嫁女娶妻 者不坐亦不得筵宴 建者依父母因禁 建宴杖律入十 子孫兼男女前女嫁箱男娶也爲妾一 兼男娶妾女嫁人爲安言租父毋父 愛犯死罪被禁是子孫不欲生之日 爸面猶行嫁娶之禮耽巳之樂总親 之爱罪莫大焉設杖八十爲妾稍次 之美减二等教六十奉命者雖不坐 亦不得筵宴作樂遵者依父毋四禁 美宴律杖八十見禮律棄親之任條 下不言離異者 仍聽其團聚 皇越律例 一卷七 女律 父毋四禁嫁娶 --- page 281 --- 同姓爲婚 房婚兼夏妾言禮不 娶同姓所以厚别也 凡同姓爲婚者 主婚典 男女 各杖六十離異 婦 女 歸宗財禮入官各字指男女两家言或 應獨坐主婚或應主婚男女同坐分首 從自照建律本法也〇若同姓 而原不同派系者不在此例 自越律侧 --- page 282 --- 尊卑爲婚 凡外姻有服 或 尊属 或 卑㓜共爲婚姻及 娶同毋異父妤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 以親属相姦論〇其父毋之姑舅两姨 姊妹及姨若堂姨毋之姑堂姑巳之堂 姨及再從姨 巳 之 堂外甥女若女壻 之抒 妹 及子孫婦之姊妹 雖無 服 命不得爲婚姻 違者 男 安 各杖一百〇若娶巳之姑舅两 姨妤妹者 兢無尊里之分 尚有德麻之明 杖八十〇並 離異 婦女歸宗 財社人官 按服制圖外姻有服之親除外祖父 毋外孫之外尊属卑属共爲婚姻惟 皇越律刻 毋舅與处甥女好姨與姨甥耳及娶 司焉異父姊妹奘娶妻前夫之女此 四項皆有開倫理故各以親属相姦 律論罪娶母之婉妹者經娶外甥女 及同毋異父姊妹妻前夫之女鱼杖 一百徒三年〇其外姻無服尊属一 日父母之站舅好妹一日父毋之两 姨婦妹一曰父毋之姨一日父母之 堂姨一日寄之始一日母之堂姑一 口巳之堂德一日巳之再從姨以上 凡八項其外姻無服之卑親一日巳 之堂外甥女一日女婿之妤妹一日 子孫婦之姊妹以上凡三項铑無服 制俱有尊界名分並不得爲羂姻遵 者各杖一百〇若巳之姑舅两姨姊 妹雖不係尊卑而親属未疎猶有服 制故亦不得爲婿姻娶之者杖八十 〇通前外始違律各親属命離異歸 宗其罪男友同坐財禮天官 盖親属則無知不知之别也 條例 --- page 283 --- 一前夫子女共後夫子女苟合成婚者以 娶同母異父姊妹律條科㫁 皇越律例 糞卑爲婚 --- page 284 --- 娶親属妻妾 凡娶同宗無服 姑姪 姊妹 之親及無服親之妻 者 男 女 各杖一首若娶 同 宗 緦麻親之要及 舅甥妻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 之 妻 各以姦論 自徒三年 至殺斬 其 親之 妻 曽被出及 巳攺線而娶爲要妾者 無服之 親不典 各杖八 十〇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毋者 不問被 出攺嫁 各斬若兄亾收嫂弟亾收弟婦者 不問 被出 攺家 惧坐 各絞〇妾 父祖妾 不與 各减 妻 二等 被 出 爱綠者還减之若原係妻面娶爲妾當 從要論原保妾而娶爲妻仍從麦藏科 〇若娶同宗緦麻以上姑姪娣妹者亦 白王越律例 娶规属要安 各以姦論 除應 死外 並離異 同姓不得爲婚冲同宗乎無服之親 所包者廣凡五服之外譜系可考尊 卑長匆名分猶存者皆是所謂祖免 親也親指女言娶無服親之友及夫 亾娶其要者各杖一百總麻之服雖 輕本宗之義則重舅甥之进雖異外 烟之覩最近故娶總麻親之委及舅 甥头者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大功 期卷之爰則名義尤重矣瀆乱無紀 故各以茶論期親內除伯权毋兄弟 要下友另論外惟兄弟子妻一項小 功肉惟從祖祖毋從祖伯权毋二項 各教其餘各杖一百徒三年其無服 有服各親之要有先鲁爲夫所出及 夫亾攺嫁後夫又亾面娶之爲妻妾 者各杖八十以典前夫義絶故不復 分别而槪得從輕也〇若收父祖奏 伯权毋兄弟之妻則㓕絶偷常非復 人類矣故不曰娶而日收各斬各教 皆立决註日不問被出攺嫁俱坐淇 --- page 285 --- 情至重不得以此原之也〇妾各减 二等通承上二節言謂娶同宗各親 属之妄比娶其夏之罪减二等非謂 親属之妻今娶爲妾也娶同宗無服 親之妾杖八十娶總麻親及舅甥之 妾枚九十娶小功以上親之妾各以 姦論應杖八十徒二年丙從祖祖妾 從祖伯叔妾兄弟子妾杖一百徒三 年娶各親被出改嫁之妾杖六十妆 伯叔兄弟之妾各杖一百徒三年被 出攺嫁亦坐〇若娶同宗總麽小功 大功期親之姑及姪女妤妹者凟倫 甚矣故亦各以姦論期親內姑好妹 兄弟之女各斬大功內從父姊妹小 功肉從祖祖姑從祖伯叔姑各教其 餘各杖一百徒三年日姑姪姊妹則 本宗之女盡矣上之祖姑曾祖姑亦 姑也下之姪孫女曾姪孫文亦姪也 〇重離異通承上 言財疆俱入官 條例 全越律 例 卷七 每 聚親属要麦 一凡嫁娶違律罪不至死者仍依舊律定 擬至兄亾收嫂弟因收弟婦罪犯應死 之案除男女私自配合及先有姦情後 復婚配者仍照律各擬絞决外其由父 毋主婚男女咱從婚配者卽將甘心咱 從之男女各擬絞監候秋審時核其情 罪另行定擬 --- page 286 --- 娶部民婦女爲妻妾 凡府州縣親民官任内娶部民婦女爲妻 妾者杖八十若監臨 内外 上司 官娶 見 問 爲事 人妻妾及女爲妻妾者杖一百女家 王 婚 免同罪妻妾仍两離之女給親 兩離 者不 許給與後娶者亦不給囬前失舍歸宗 其女以父毋爲親當歸宗或上有夫又 以夫爲親當 財禮八官 持 勢 強娶者各加 給夫留聚 二等女家不坐 婦囘前夫 女給親 不追財禮若 爲子孫弟姪家人娶者 或和 或強 罪亦如之 男女不坐 若娶爲事人婦女而於事有 所枉者仍以枉法從重論 任内謂現任時也兼下監臨官言部 民婦女者謂部民家之婦女婦兼妻 皇越律例 娶的风媒女爲要妾 妾言乃無夫者也爲事人妻妾則其 夫現在也故一曰婦一日妻妾府川 縣職本親民監臨官權相綂攝其于 臨民之體制通也但部民止係管攝 之人無事相涉爲事人則係在官之 犯有事對理均係娶爲妻妾而事同 情異故坐罪有杖八十杖一百之差 女家一謂婦女之主婚人即部民也 一謂妻妾之本夫女之父即爲事人 也並同罪者部民以婦女與親民官 亦杖八十爲事人以妻妾及女與監 臨官変校一百也妻妾仍两離之娶 者同違律前夫旣將妻妾嫁人則已 義貌矣故俱不聽國聚令其歸宗女 則給親財禮入官係彼此俱罪之賍 也以匕皆两相和同而嫁娶者若親 民監臨官恃勢用強而娶之者各加 二等親民官杖一百监臨官杖七十 徒年半離異給国女家不坐財禮不 美受制于人非其情願也若親民监 臨官爲子孫弟姪家人娶爲要妾者 或和或強並如自娶之罪科之男女 --- page 287 --- 不坐男昌官之子孫弟姪女卽所娶 之女非主婚之男家女家也願爲夫 婦者聼不 願者離異 服越律例 娶部民婦友爲要要 --- page 288 --- 娶逃走婦女 凡娶 自 巳 犯罪 巳發在 官而 逃走 在外 之 婦女爲妻 妾知 逃走 之 情者與同 其所犯 之本 罪 婦人加 逃罪二 等其娶者 不加罪 至死者减一等離異不知者 不坐若無夫 會赦免罪者不離 一有 不合 仍 犯罪指婦女自身犯罪巳發在官有 言允婦女犯罪事發之時逃走在外 有人知其犯罪逃走之情而娶爲要 妾者與婦女同罪婦女應加逃罪二 等知情娶者止與婦女本罪同科如 茶女本犯杖一百之罪今逃走應加 二等則放七十徒年半知情娶者則 枚一百也婦女本罪至死知情娶者 戒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離異女則 歸宗婦人仍查其原犯之罪如應巽 皇越律例 娶逃走婦女 前夫團聚者給前夫應與前夫離異 者歸宗不知情而娶者但離異而不 坐罪若婦巳無前天女原未許人其 原犯之罪又巳㑹赦原免以私則身 無所疑以公則法無所礙故聼庄娶 者團聚不離婦雖無前夫女雖未詩 人而罪未赦免及罪雖赦面婦現有 前夫女巳許人皆應離異故註日一 有不合仍離也孩嫁娶違律條丙稱 強異改正者雖㑹赦猶雕異此獨不 然者彼乃因嫁娶而遧律者之通鑫 此無夫者原不禁其嫁惟犯罪进走 他人不得聚有罪之犯人耳後嫁娶 卽是罪故㑹赦猶離不論有夫無夫 此是犯别罪而嫁人罪既敷矣無元 者固于嫁娶之法無違也其義甚微 須網 體之 --- page 289 --- 皇越律侧 強占良家要女 凡豪 强 勢 力 之人強奪良家要女姦占爲 妻妾者絞 監 侯 婦女給親 婦歸关 女歸親 配興子 孫弟姪家人者罪 谿所 主 亦如之 所 面 男女 不坐 仍離異 給親 豪勢謂富強有力者強奪二字須重 看豪勢之人逞兇肆潢將良家妻女 不由聘娶公然用強搶奪在家姦占 爲巳之要妾者殺婦女給親即非自一 已姦占面配典子孫弟姪家人爲爰 麦者豪勢之人亦坐絞雖有自占配 人之異面在豪勢則同行强奪之事 在婦女則均受姦占之辱其情一也 男女不生女由強套而子保弟姪家 人亦有寿制芽其罪耳婦女亦給親 此粪前官員爲子孫弟姪家人娶者 文意相同凡言罪亦如之者必盡本 強占良家妻女 法也目良家要女者所以别于娼家一 共賣姦之家耳非良賤有分别之岸 也要女酒婦女妾亦在丙故下即月 婦女給親觀前娶部民婦女條目親 民官娶部民婦女又日监臨官娶爲 事人要妾前後互言之又違禁取利 條日凖拆人妻妾子女又日四如豢 占行女亦前後互言之其義可以類 推總之本律重在強奪姦占上但除 媚家賣懷者公其餘一應婦女皆同 麦猶妻卷婢亦女卷奴之委亦妻也 便者卽杭絞罪強奪姦占之情共強 姦相等故其罪亦同未同強姦人 之妾婢典奴之要者不坐絞題 條例 一強奪良人雯女賣與他人爲妻妾及投 獻王府并勲戚勢豪之家者俱擬絞監 候 --- page 290 --- 一強奪良家妻女中途奪回及尚未姦汚 者照巳被姦占律减一等定擬若巳被 姦汚而婦女自盡者照強姦巳成本婦 羞忿自畫例擬斬監候未被姦汚而自 盡者照強姦未成本婦羞忿自盡例擬 絞監候 一強奪良家要女姦占爲從之犯應照爲 首絞罪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被 逼誘隨行止於帮同扛擡照未成婚藏 絞罪五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其中途奪 囬及尚未姦汚爲從者審係助勢濟惡 阜越律例 強占良家妻大 减爲首流罪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被 逼誘隨行止於帮同扛擡各照不應重 罪律杖八十 一凡謀占資財貪圖聘禮期功卑㓜用強 搶賣伯权毋姑等尊属者擬斬監候期 功畢㓜搶賣兄妻胞姊及緦麻卑㓜搶 賣尊属尊畏並疎遠無服親族搶賣尊 長卑㓜者均擬絞監候如尊属尊長圖 財強賣卑㓜係期功杖一百流三千里 係緦麻發附近克軍未成婚者各减巳 成婚一等若中途奪囘及娶主自行送 --- page 291 --- 面未被姦汚者均以未成婚論如婦女 不甘失節因而自盡者期功以下卑幼 及疎遠親族仍照本例分别斬絞監候 緦麻尊属尊長亦擬絞監候期功尊属 尊長發近邉克軍 若巳成婚而婦友因 他故自書者仍依国 財強嫁問擬 不在此例 娶主知情同搶及用財謀 買者各减正犯罪一等不知者不坐 如 因 家貧不能飬贍或慮不能終守勸令政 稼並非爲圖財圖產起見均仍照隨陵 例定疑不得 濫引此例 一除用強求娶及並未夥衆但強賣興人 爲妻妾者仍各照本例辨理外其有聚 皇越律例 強占良家爰女 衆夥謀入人家內搶奪婦女一經搶獲 出門即属巳成應無搶奪婦女轉賣或 自爲妻妾及被姦汚者均些光棍無異 爲首擬斬立决爲從帮搶者擬絞監候 如圖搶入室未將婦女搶獲者首犯照 巳成從犯之例擬絞監候爲從實發邉 逺地方克軍至因搶奪婦女拒捕殺人 者無論巳成未成將下手殺人之犯斬 决梟示帮敺成傷從犯不論手足他物 金刄擬絞監候其免未帮毆首從各犯 仍分别巳未搶獲婦女本例問擬 --- page 292 --- 僧道娶妻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面俗女家 主婚 人 同罪離異 財禮 入官 寺觀住持知情典同罪 以因人連累不 在面俗之限 不知者不坐〇若僧道 假託親属或僮僕爲名求娶而僧道自 占者以姦論 以僧道犯姦加凡人和姦 罪二等論婦女圓親財禮 入官係強者 以強姦論 僧道不應娶要妾女家不應嫁熙僧 道住持不應縱容其娶故俱同杖八 十之罪其女離異歸宗娶者旣巳不 守戒律不當仍房僧道勒令囬俗住 持止是知情非本身自犯故註日不 在圓俗之限不知者不坐〇若僧道 假托親属或僮侯爲名爲之求娶而 僧道自占爲要妾者以僧道犯姦論和 皇越律例 姦加凡人和姦罪二等強者以強姦 論此以姦論者共娶親属條之以姦 論者不同益僧道假托女家被誑本 不知情非前節明娶之比而被誑之 女既受其制亦難責以不從俱應勿 論僧道囲俗其交離異住持知者亦 同罪或謂假托要者各以姦親属義 男妻妾科翻非也夫既曰假托汉旧 自占則所托者或無其人卽有其人 而所娶者亦非其妻妾安得以假第 眞而坐罪哉若娶典親属僮僕成婚 後而僧道又自姦宿則自有和姦強 姦本 律也 --- page 293 --- 良賤爲婚姻 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爲妻者杖八十女 家 主婚 人 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 者罪亦如之家長知情者减二等因而 人籍 指家 長言 爲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 爲良人而與良人爲夫妻者杖九十 妄 冐 由家長坐家長 由奴婢坐奴婢 各離異攺正 謂入籍房 婢之女攺 正復 良 婚姻配偶義取敵体以賤娶良則良 者辱矣故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爲夏一 者杖八十女家之主婚者母心從賤一 必有不得巳之情故减一等杖七十 不知者不坐其奴不由家長之命而 自娶良人女爲妻者亦論如家長僞 皇越律例 良賤爱婚 娶之罪女家亦减一等家長知情咸 二等杖六十事雖由奴知面不禁不 得無罪也若家長因将所娶良人之 女爲配奴之婢附入於籍者壓良從 賤其情更重故杖一百以上皆明知 良賤無妄冐之情者也若安以奴婢 月爲良人而與良人爲夫夏者妄月 之家長杖九十奴婢自爰胃者罪亦 如之欺罔爲婚甚于明娶者矣各離 異攺正通承上言既日離異則良自 爲良賤自爲賤矣又云攺正者指 因而入籍者言謂段正其籍也 --- page 294 --- 里越律例 出要 凡妻 於七 出 無應出之條及 於夫 無 義絶之狀 而擅出之者杖八十雖犯七出 無子居 佚不事 舅姑多言盗 窃妬忌惡疾 有三不去 典更三年䘮前 貧賤後搐貴有 所娶無 所歸 而出之者减二等追囬團聚〇 若犯義絕應離而不離者亦杖八十若 夫要不相和諧而两願離者不坐 情既 已離 難強 其合 〇若 夫無願 離之情 妻 輙 背夫在 逊 者 杖一 百從夫嫁賣 其 要 因逃而 輙 自 攺嫁者絞 監 候 其因夫 築 雯 逃亾三年之內不告官司而 逃去者杖八十擅自攺嫁者杖一百妾 各减二等 有主婚媒人及財禮乃坐無 主婚媒人不成婚禮者即以 和姦刀姦論其妻 爱仍從夫家賣 〇若婢背家長在逃 者杖八十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給囬家 長〇窩主及知情娶者各典 妻妾 奴婢 同罪 至死者减一等 財禮 人官 不知者 主娶 者言 俱不 坐 財禮 給囬 〇若由 婦女 之 期親以上尊長主 婚攺嫁者罪坐主婚妻妾止得在逃之 罪餘親主婚者 餘親謂期親卑幼及大 功以了尊長卑㓜主婚 攺嫁 者 事由主婚主婚爲首男女爲從事 由男女男女爲首主婚爲從至死者主 婚人並减一等 不論期親以上及餘親 係主婚人音杖一百流 --- page 295 --- 皇越律例 三千 里 七出三不去皆家禮所載也干七四 之中又有三不去之義乃所以存厚 也義絶者謂干大婦之恩情禮意重 離違礙其義已和再律中未曾備評 其事而散見千者餘之中其原指義 絶者亦復不司有于法應離不許復 合者如所去離罪雖家仍两經之之 顆即本條張離不離亦是也有其事 可維猶許復合者加所去願留者聴 願離者推文頗卽木條從夫嫁賣亦 是也凡出妻者惟犯七出典義絶耳 若於七出無犯則無思出之脩及無 義絶之狀則無當月之罪而擅出之 者其夫杖八十雖犯七由而於三不 去之中有一尊勋亦桃可出之理而 逕角以出之者咸二等杖六十並追 圓團象〇若所犯義枪之事既係法 在反離義無可台而不離異省亦杖 八十若夫妻不相利諸弃願離老其 情不鸷箕恩巳離不可復荅矣雠無 卷七 律 應出之修義絶之狀義論具離不当 以罪也〇婚入義當從在夫可言要 麦不得自絶於夫若普柔其大面逃 走出处者杖一百從夫嫁賣因年逃 而輙自敗嫁者枝夫爲妻槽来夫從 人人道絶矣其因夫匙亾在死者信不 通子知夫向生死亦須得二年之外 明告官司爲之郑理若三年之内不 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攺嫁者 杖一百此因夫逃亾不歸則興背夫 者不同然在逃猶或可歸攺嫁則巳 終絕故罪有輕重之差也若衰犯上 有塞者各城爰罪二等背夫在逃則 扵八十因而攺嫁則杖一百徙三年 亦從夫嫁賣因夫逃匕而逃去者杖 六十擅自攺家者杖八十〇若婢背 家峩在逃之罪典妾同杖八十而年 衆煞則止杖一百藏妾五等妾婢典 家長之名分相同恩義則異故逃罪 同科而獨輕於收嫁也〇以上妻交 狸在逃俱係有罪之人他人不得擅 自窩藏亦不得知情故娶窩藏之王 --- page 296 --- 皇越律例 及明知在逃之情而娶之者各興在 逃之妻妾婢同罪至死者惟妻背逃 攺嫁一頃咸一等仗一百流三千里 不知情者俱不坐按俱字芰似指窩 主興娶者言然前日窩主及知肯娶 者非曰窩主及娶者知情地夫人之 委妾婢非由遂走何事而來耶况委 妄浮非犯别事逊走即其本罪知池 走而窩藏即是知情矣如收留迷失 子女條內限藏在家者杖八十此意 可不坐罪耶註日王娶者言最是再 按後嫁娶違律內媒人知情各减配 人罪一等不知者不坐此俱字或指 娶者與媒人言之耳〇期親以上尊 長皆指及之親言若在迯攺嫁之要 妄由於期親以上尊長主婚者其公 得以專制里㓜故罪獨坐主婚之人 妻妾止得前項在逊之罪不坐攺海 之罪也不言婢者以夏妾例之矣若 其餘一應親属主婚者不能專制其 事典期親以上不同故以所由起事 者爲首如事由主婚則以主習爲首 卷二 名三九 男女爲從事田男女則以男女爲首 主婚爲從凡期親以上主婚人及餘 親主婚爲首者罪應至死並 减一等朲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 一妻犯七出之狀有三不去之理不得輙 絶犯姦者不在此限 一期約巳至五年無過不娶及夫逃亾三 年不囘者免聽經官告給執照別行攺 嫁亦不追財禮 --- page 297 --- 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 凡嫁娶違律若由 男亥 之 祖父母父毋伯叔 父毋贴兄好及外祖父母主婚者 違律 之罪 獨坐主婚 男次 不坐 餘親主婚者 餘親謂期 親卑㓜及 大功以下勞長 卑动上婚者 事由主婚主婚爲首男 女爲從 得减 一等 事由男女男女爲首主婚 爲從 得减 一第 至死者 除事由男友自當 依律論死其由 主 婚人並减一等 主婚人雖係爲首罪不 人於死故鱼减一等男 女巳科從羅至死亦是满流 不得於主婚人流罪王再疲 〇其男女 被主婚人威逼事不由巳若男年二十 歲以下及在室之女 雖非 威逼 亦獨坐主婚 皇越律侧 一心七 山神 男女俱不坐 不得以首 從科之 〇未成婚者各 减巳成婚罪五等 如絞罪减五等林七 十徒一年半餘頗推 减 〇若媒人知情者各减 男女 主婚 犯人罪 一等不知者不坐〇其違律爲婚各條 稱離異攺正者雖㑹赦 但得 免罪 猶離異攺 正離異者婦女免歸宗〇財禮若娶者 知情則 不論巳未 或婚俱 追入官不知者則追 紿主 此條乃都婚姻事情之通例自男女 婚姻以下諸條凡有嫁娶之罪者均 謂之嫁娶遠律引擬諸條皆當以此 天之所以補其未備也男女結婚嫁 娶必有主張其事者謂之主婚人由 祖父毋爲孫父毋爲子伯叔姑爲姪 --- page 298 --- 兄婦爲弟妹外祖父毋爲外孫此砦 分尊義重得以專制主婚早㓜不得 不從者也若有嫁娶違犯律法者其 罪獨坐主婚之人男女不坐餘親者 以上各項之外尊里親属皆是餘親 主婚未必能專制男女則違律之事 必有所由事的主婚人起者則以主 婚入爲首所嫁娶之男女爲從事由 男女起者則以男女爲首主婚人爲 從其有應科至死罪者或祖父毋等 主婚或餘親主婚爲首免得歲一等 杖一百流三千里若男女爲首者至 死不减〇其在二十歲以上之男及 夫四再嫁之女有不情願爲婚被主 婚人用強威逼則嫁娶違律之事不 由自巳又若男年二十歲以下及在 室之女則無自主嫁娶之理其爲始 之事雖非由于威逼面違律之事自 不由干男女此二項之罪亦獨坐三 婚男女俱不坐〇凡達律之罪巳成 婚者各論加本法其雖有聘定財禮 或有家娶期约尙未成婚者主婚及 嫁娶基律主婚媒人罪 男女俱各减巳成婚罪五等如爲從 者應减一等則通减六等矣〇犯人 謂犯嫁娶違律之罪人或應獨坐之 主婚或主婚男女之爲首者也婚姻 各律內俱不言媒人然未有無帶人 者其知情减犯人罪一等不知情不 坐槩照此科翻〇遠律之罪雖得遇 赦原免仍須離異攺正名创所謂仍 盡本法也各律有稱給親團聚者自 稱追囘團聚者有稱仍酉離之者有 稱從夫嫁賣者此皆不在敕限凡止 稱離異則麁歸宗也〇娶者知情則 必有署所謂後此俱罪之贓也故追 入官不知情則被數骗猶取興不和 之財也故追圓給主 不論巳未成婚皆同 條例 一凡紳衿庻民之家如有將婢女不行婚 配致令孤寡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係 --- page 299 --- 民的决紳衿依律納贖令其擇配 一各地方民人不得典番人 即南之高綿 順城比之儂 俺 者 結親違者離異民人照違 制律杖一百土官通事减一等各杖九十該地 方官如有知情故縱題参交部議處其 從前巳娶生有子嗣者卽安置本地爲 民不許徃來番社違者照不應重律杖 八十 皇越律例 卷七 葬 嫁娶違律主婚栋人罪 --- page 300 --- 皇越律例卷八目録 户律 倉庫 收糧違限多收稅糧斛靣 隱匿費用稅粮課物攬納稅糧 虛出通闗硃鈔附餘錢糧私下補數 私借錢糧私借官物十 那移出納庫秤雇役侵欺 冐支官糧錢糧互相覺察 倉庫不覺被盗守支錢糧及擅開官封 出納官物有違收支留難 皇越律例 卷入 户律 起解金銀足色損壞倉庫財物 轉解官物擬㫁贓罰不當 守掌在官財物隱瞒入官家産 課程 匿稅舶商匿貨 錢債 違禁取利費用受寄財産 得遺失物 市㕓 把持行市私造斛斗秤八 目録修 --- page 301 --- 皇越律例卷之八 户律 倉庫 收米穀日倉 收財帛月摩 收糧違限 凢收夏稅於五月十五日開倉七月終齊 是秋糧十月初一日開倉十二月終齊 是如早收去處豫先收受者不拘此律 若夏稅違限至八月終秋糧違限至次 年正月終不是者其提調部糧官吏興 分催里長欠糧人户各以 稅 糧 十分爲率 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罪 皇越律餬 一卷八 力律 收糧違限 止杖一百 官吏 里長 受財 而容 拖欠 者計 所 受 贜以 枉法從重論 分别受賊 違限輕重 若違限一年之 上不是者人户里長杖一百提調部糧 官吏典照例擬㫁 征收夏稅秋糧開倉有日期齊足有 定限早收去處聽預期收受若有這 過定限之期不走者其提調部粮官 吏分催該年里長皆有玩弛之咎欠 粮人亦是奸頑之户官吏通計一州 縣應徵之額里長合筭一里分催之 額人户則照本户應納之數各以十 分爲率一分不是者杖六十每一分 加一等至五分以上罪止杖一百若 官吏里長受人户之財而致違限者 計贓以枉法罪與本律從重論若違 限至一年猶不是者則人户之頑里 長之玩甚矣各杖一百官吏 照例擬斷 --- page 302 --- 條例 一運弁以通幇糧米計筭但有掛欠即革 職責懲發囘追比不足者分别治罪如 欠不及一分笞五十追是復職不足满 杖欠至一分杖六十追足免罪不是徒 一年欠至二分杖七十追足免罪不足 徒二年欠至三分杖八十追足免罪不 足徒三年欠至四分杖九十追足仍满 杖不足簇附近克軍欠至五分杖一百 追足徒一年不足者發邉遠克軍欠至 六分者絞六分以上者斬俱監候照例 皇越律例 卷八 户雀 二 收糧違限 以其家產抵償如仍不足合原僉衙門 各官代賠分坐員軍以一船糧米計筭 但有掛欠照例拏交運官發囘追足不 足治罪其按照分數定罪之處前與運 弁同承追官嚴加議處如家産抵償不 足令所差分管各官代賠至糧船起交 足額外原有餘米聽囘空時沿途糶賣 一廣平以內營鎭徵粮並以五六七等月 齊足嘉定各鎭徴粮並以二三四等月 齊足逓年只有一期過此並以違限律 論 --- page 303 --- 皇越律例 多收稅糧斛面 九各倉 主守 官役 收受稅糧聽令納户親自行 槪平斛交收作正數 即以平收 者作正數 支銷依 例准除折耗若倉官斗級不合納江行 槪踢斛淋尖多收斛面 在 倉 者杖六十若 以 所多 长之 附餘糧數 總 計贓重 於放 六上 者坐 贓論罪止杖一百 此皆就在倉者言如 入巳以監守自盗論 提調官更知而不舉與同罪 多粮 給主 不知 者不坐 栗者平斛之具俗所謂盪也稅粮有 正額枚斛有定制收受者美納户親 自行樂則無多收之彝所以不南纳 户也主守將平收入倉之粮作爲正 卷八 户律 三 多收稅 敷支放開銷依例准開折耗者唐後 條侧收耗開耗之法所積旣多爲日 既文自難免于拆耗故依岗准開所 以不累主守也若經收之倉官斗級 不令納户行㮣或踢斛使其貫或淋 尖使其满以多收斛面者杖六十仍 計所多收斛靣積出附餘之數以坐 贼律科之贓罪重于杖六十則照坐 賊論罪止杖一百雖多收干民猶在 於倉未鲁入巳也提調官吏職處科 祭主守者知其多收而不覺舉 與倉官斗級同罪不知者不坐 拨清朝律例有斛面附餘耗米之侧 故小註有開耗折耗之文今無此例 惟踢斛淋尖及主守官役外額 要索等弊當比附此律科斷 --- page 304 --- 隱匿費用稅糧課物 凢 本户 自運 送本户應納稅糧課物 如蠶絲銅 武之黯 及應追八官之物 巳給文 起運 而隱匿 肥已 私自 費用不納或詐作 水火 盗戝 損失欺㒺 經 收 官 司者並計所虧入物數 爲 賦 准竊盗論 罪 止 杖一百流 三千里 免剌其部運官吏知 隐匿詐 妄之 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此係公罪各留 職役若受財故 經以柱法從重論小户附搭〇本户卽 侵匿者仍依此律准窃盗今本社 凢應納稅粮經官盤騐應辨課物及 應追征入官之物經官伯稱俱給文 批合本社自行送納差官監押部運 蓋錢粮不許色攬代納也本社于官 司騐明合其自運赴倉赴庫之時而 子途次隐匿費用竟不交納或詐作 皇越律例 卷八 户律 四 隱匿費用貌精誤物 水火益賊有所損失以欺阐官司者 並計其所虧欠之數爲賊准窃盗論 一两以下杖六十至一百二十两以 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剌其部 運官吏明知本社有隱匿費用詐妄 之情而狥縱不舉者與犯人同罪不 知者 不坐 --- page 305 --- 攬納稅糧 凢攬納 他 人 稅糧者杖六十著落 本 犯 赴倉 照 所 增 數 納足再於犯人名下 照所 納數 追罰一半 入官〇若監臨主守 官役 挾勢 攬納者加罪 二等 仍追罰一 半八官 〇其小户畸 殘 田 零 零二 不足 以成 一户 米麥因便凑數 於本 里 納糧人卢處 附納者勿論 仓攬侵贅正數及多科費 用以誆騙論若侵欺以監 守自益論色與〇里郸 者不應杖罪今社 攬納者謂包觀他一稅粮代其交納 非爲多收取利即圖暫時哪用甚且 有語骗侵蝕之弊在民則受其剥削 在宫則被其運欠故不論攬納幾家 不分其數多寡但犯日坐杖六十器 所溢應足稅粮著潜攬勑人赴倉納 皇越律例 卷八 户律 五 搅無税 足再追罰攬納之數一半入官〇監 臨謂提謂部運宫吏也主守謂官攢 斗缀人等也元民間攬納不過規取 盈餘若監守之人身自覆納罔下取 利何以禁察他入故加罪二等放八 十不言納足追罰者蒙上文也〇其 里中小户應納畸零米麥因便輳數 王多粮納卢附搭衲官者勿論夫曰 畸零則爲數無幾不必責其親輸面 納粮人户又非攬納之比故不在禁 限若攙純之人或將所色税粮侵能 費用納不足數或指稱雜費名色額 外多科或全侵欺入巳並計盹 分别科罪色與者坐不應重杖 --- page 306 --- 虚出通關硃鈔 凢錢粮通足出給印信長單 爲通關倉庫截收則曹給紅 批照票 爲殊鈔 凢倉庫收受一應係官錢粮等物 原數 本 不 足而監臨主守通同有司提調官吏虚 出通闗 給 發 者計所虛出之數併贓 不分 攤各 犯 皆以監守自益論〇若委官盤點錢 粮數本不足扶同 監臨提 調官 申報足備者 罪亦如之 亦計不足敷以監 守自益論并贓 受財者計 八 巳 贓以枉法從重論〇其監守不收本 色 詐言 奉文 折收財物虛出硃鈔者亦以監 守自益論納户知情減二等免剌原與 皇越律例 卷八 大律 六 虚出通国味金 之贓入官不知者不坐其臟給主〇 同僚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 至死 减等 不 知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以失覺 察論 二一應等物則九倉庫农受在官之 物皆是也監臨係管粮之官主守係 收粮之人各倉庫收受一應官錢粮 等物管收之監臨主守必通全足備 然後出給通閣與有司提調官吏以 爲照驗若錢粮等物收受不足而卽 虛出全足通閣必有通同情弊矣扣 除實在者計所虛出之數併贓皆以 監守自盗論計筭虚出總數併論各 人之罪蓋併縣論罪乃科監守自盗 之本法皆者謂監臨主守有司提調 官吏不分首從皆坐監守自盗之罪 也〇委官雖非專管之人而既奉委 盤點銭粮其責任即與監臨相同盖 點之數本虧欠不足而扶同申報爲 足備則與監守之虛出通闗無異故 --- page 307 --- 皇越律例 罪亦如之国計虚報之數爲崇委官 典監守提調官吏纺賦論罪皆坐監 守自益若因盤黑不足委官受財而 爲扶同申報者計其入巳之賦以枉 法從重論柱法罪重則從枉法監守 益罪重助仍從監守盗也〇若有應 征本色錢粮者其監臨主守不衣禾 色乃向教户折收財物瞒官作弊面 扁出本色休鈔者即計折枚之財物 爲贓以品守白俗併贓論罪納户明 知監守折收情奠而聽從折收者城 監守罪二等免剌原奧浙收之贓入 官不知者不坐其贓給主〇首節之 虚出通闗次節之扶同申報三節之 折收財物以上凢三項各同僚連署 文案之官有明知其事而不舉旨者 與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杖一百流 三不里其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 不坐註日以失覺察論即後錢粮互 相覺察條地然止指監臨主守而言 莫他不 得碗論 卷八 户律 七 建店通国硃鈔 修例 一凢新舊交代如果米榖枚存不愼官物 遺失不全立即揭報題參於舊官名下 著追如巳經後官接受出結米穀霉變 官物短少著落接任出結之官接數賠 補 --- page 308 --- 附餘錢糧私下補數 凢各衙門及倉庫但有附餘錢糧須要盡 寔報官明白 立案 於 正收 簿内 另 作數 支 銷 若 監臨主守将増出錢糧私下銷補别項一 事故虧折之數瞞官作弊者 不分 首從 並計一 贓以監守自益論 其虧折追 賠囘官 〇若内庫 收受金帛當曰交割未畢者 不許 帶出 許合 附簿寄庫若有餘剰之物本庫明白立 案正收開申户部作數若 解 户 朦朧擅将 金帛等物出外者 不分 多少 斬 雜犯住 徒五年 守門 官失於盤獲摉檢者杖一百 金帛等物 追囘官 皇越律例 卷八 户律 附保錢福兴下神敬 咁餘錢粮謂按額收受照數解支而 秤頭斛靣之積有多出之羡餘也増 出錢粮即是附餘謂在正額之外増 出之數也事故虧状者如被益賊水 火損壞遺失之數是也凢内外經受 錢粮各衙門及各處倉庫其枚受之 錢粮觧支巳足但有積出附餘監守 之人須將附餘寔數盡敷報官明白 立案正收在官另行作數支銷若監 臨主守以附餘爲增出錢粮因有别 項事故虧折之數即將附餘抵筭私 下銷補瞒官作弊者並計所私補之 數為賊以監守自盗不分首從論罪 将附餘仍作正收其虧折之數杳孫 因何事故追征囘官如係監守自盗 則徑依本律罪等者徔一科斷也〇 内庫乃禁密深嚴之地各處解到金 帛有當日交割未畢者其未畢之物 不許將出許令明白附簿寄庫來日 交收若交收正額巳足尚有餘剰之 物亦係原衙門封鮮之敦本庫将餘 剩數目明白立案正收八庫開申户 --- page 309 --- 部作數倘用若朦朧擅将收爱未畢 及額外餘剩金帛等物檇帶自外者 錢分多少卽坐雜斬其守門 官失于盤獲按撿者放一百 九 百至越律村 卷八 户律 附餘钱粉私下动數 --- page 310 --- 呈越律侧 卷八 户律 十 私借錢糧 凢監臨主守将係官錢粮等物 乃金帛之 䫫非下條 衣服 之属 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者雖有文 字 文字兼文約 票批簿籍 命計 所借 之 贓以監守自 盗論其非監守之人借者以常人盗倉 庫錢糧論 監守坐以自益非監守止 以常人益追出原物回官 若將自巳物件抵換官物者罪亦如之 自巳物 件八官 錢粮銀米也等物則兼金帛之類若 其他器物則爲官物矣私字貨自借 與借人言曰私所以别于公也若因 公借用則爲那移矣監臨主守之人 將倉庫中係官錢粮等物私自借用 或私下轉借與人雖立有文字以爲 私借錢糧 因公借房所以 清纺卽准開瓊 償团惡處命罔上行私即同益取並 高所借之暴爲獸以監守自益不分 首從論罪其非監守之人借者以常 人盗倉庫錢粮論罪或自與監守借 用或爲人轉借皆是也其不知爲官一 錢粮而借者不坐〇若將自巳物件 扺換官物者亦論如私借之罪係監 守則坐以監守自益係常人則坐以 常人盗其所抵 換之物八官 條例 一凢管民地方官員借用官銀錢初次逾 限不能納者即令離任限一年納清開 復若限内不足革職著落家產填償所 轄上司催追 --- page 311 --- 私借官物 凢監臨主守将係官什物衣服羶褥噐玩 之䫫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 各笞五十過十日各 計借 物 坐贓論減二 等 罪止杖八十徒二 年各追所借囘官 若有損失者依毁 失官物律坐罪追賠 有心致損依桑毁 官物計贓准窃盗 論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圣誤毁 及遺失者減棄毁之罪三等杖八十徒 二年並 追賠 允官所置備以爲公用之物皆謂宫 物不獨衣服羶褥噐玩故日之䫫也 監臨主守将一應官物私自借用或 轉借與人及與盛守借之者不論物 之輕重多寡在十日內者各笞五十 若借過十日未納則計所借本物之 皇越律例 卷八 产律 私借官物 價坐贓論罪減二等科之如坐贓之 罪輕于笞五十者仍依笞五十文法 若因借用而有損失者依棄毁官物 律擬罪誤毁及遺失者減等科之仍 追賠什物納官棄毁等律見 田宅网棄毁噐物稼穡條 --- page 312 --- 皇越律例 那移出納 凢各衙門收支錢糧等物巳有文案 以備 照 勘合 以行移典守者 自合依奉出納 若監臨主守不正 收正支 如不依文 案勘合 那移出納囘克官用 者並計 所那 移之 贓准監守自盗論罪止杖 一百流三千里 係公 罪 免剌〇若 各衙 門 不 給半印勘合擅出權 宜 票 帖 國 支 或給勘合 不立文案放支及倉庫 但據 權帖 不候勘合 或巳奉勘合不附簿放支者罪亦如之 各衙門及典守者並許支 放之贓准監守自益論 〇其出征鎮 守軍馬經過去處 合 付 行糧草料明立文 卷八 奔 案卽時應付具數開申合于上司准除 不在擅支之限違 而不即 應付 者杖六十 文案勘合者定制提訶錢粮衙門将 應收應支各疑項數目明立文案以 爲存查照驗仍将欸項數目填入勘 合與文案合用一印将勘合給與監 臨主守之人開註簿籍按照农支所 謂正收正支也那移出納者不依文 案勘合所開之項而混亂收支如所 农去年錢粮未足即將本年錢粮那 移補數所收此項錢粮未足却將彼项錢粮那 移辭給所謂不正收正支也各衙門收支錢粮 等物既巳明立文案填給半印勘合 若監臨主守不照依正收正支而那 移出納雖月仍克别項官用非同侵 益入巳然出納不明有違定制或出 或納並訃所那移之數爲贓准監守 自盗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刺 〇權帕謂權宜給發之票帖面無卯 信者若不給半印勘合而擅出權宣 --- page 313 --- 皇越律创 票帖或巳給勘合而不明立文桑卽 行放支此則提調錢粮官吏之罪也 倉庫監守之人不候給發勘合或巳 奉有勘合並不附記篱籍即以放支 此則監守倉庫官吏之罪也雖係正 支而無那移之弊但遠定制即無憑 信之實故計所放支之數爲賊亦論 如那移之罪所以防作弊之漸也〇 岗征鎮守係两頃閭征是帥兵征討 鎮守是移兵駐鎮軍馬經過去處磨 合供給行粮草料各該荷門遇有此 等雖未奉有勘合許其明立供給文 案卽時應付開具應付之數申報准 除不在擅支之限若以無勘合之故 違而不卽應 付者杖六十 條例 一凢有倉厫鎮營倘因循怠玩於滲漏䖏 既不粘補應蓋造䖏又不詳請以致米 卷八 户律 榖霉爛者革職霉爛若干勒限一年照 數追賠如限內不足照損壞倉庫財物 律治罪若有將倉榖侵盗八巳揑稱霉 爛虧空者仍照侵蝕例治罪 一凢地方交代除實在民欠外将巳徴錢 粮侵蝕虧空揑稱民欠令後官接受者 後官卽揭報該管上司據實確審定擬 如該管上司護庇離任之員而抑勒交 盤者被勒之員值揭該部代爲陳奏将 具揭及虧空之員押赴來京交部確審 將抑勒之上司一並徔重議處或係誣 --- page 314 --- 揑枉揭交與刑部治罪倘前官虧空後 官容隱不報出結接受至本身離任始 稱前任虧空者将欠项追賠外仍治以 瞻狥私受之罪其揭報之員照例赴部 於别省調補徜調補省分該管上司因 前揭報之故多方摉求借端誣䧟者許 該員於刑部呈辨果係免抑將該管上 司交部議䖏如該員偕名誣辨者徔重 治罪 一凢追賠納官各項銀两有較原叅之敷 浮多者仍給回本人 皇越律例 卷八 羅 那移出納 一凢審擬那移之案於定案日查明叅後 賠過若干准予開除以現在未足之數 定擬 --- page 315 --- 庫秤雇後侵欺 凢倉庫務場局院庫秤斗級若雇役之人 受雇之人卧 侵欺 或 借貸 或 移易 二字 即抵 是主守或 換 也 係官錢粮並以監守自盗論若雇主 同情分受贓物者罪亦如之其知情不 售分賦而扶同 雇役者以所盗 物拴作見在 申報瞒 官及不首告者減 自 益 一等罪止杖一百 不知者不坐 收粮日倉收財日庫稅物日務卽稅 課司等衙門積物日場卽草場塩場 之頗局如織桑等局院如上駟等院 皆係錢粮出入之所庫枰斗級皆係 現在主守之役雇役之人雖非應當 庳秤斗級者然受其雇錢代役承眞 皇越律例 脚同主守若有侵借移易等事係官 錢羅者盟是監守益矣計侵借移昜 之衆並以監守自盗論若雇主同有 經借發易之情而分受賊物即是同 爲盗矣亦論如雇役之罪其雖知情 不鲁分贓而但爲扶同申報欺满官 司及狗隱不行首告者是縱其盗矣 减廣役之罪一等罪止村一百雇干 不知者 不座 --- page 316 --- 月支官粮 凢管軍官吏胃支軍粮八巳者計 所冐 支之 賊 准窃盗論 取之於軍非取之於官也故 止准窃盗論若軍巳迯故不 行扣除而八巳者以常人盗官粮論若 承委放支而冐支者以監守自益論 免剌 管軍官吏皆自軍人本管所部者之 若詐胃本部下應支月粮軍人姓交 而支粮八巳言所冐支之粮爲贓准 窃盗論免刺至死减一等此不以官 粮坐罪面上准窃益者在彼雖有詳 冐之清在官實爲應給之物終是軍 人合得之粮故註曰取 之子軍非取之于官也 卷八 公律 皇越律例二 房支官粮 --- page 317 --- 錢粮互相覺察 凢倉庫務塲官吏攅瀾庫子斗級皆得互 相覺察若知侵欺盗用借貸係官粮錢 巳出倉庫匿而不舉及故縱者並與犯 人同罪 至死減 一等 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 杖一百〇若官吏虚立文案那移出納 及虚出通闗 另有 本律 其斗級庫子攔頭不 知者不坐 監守侵欺盗用借貸係官錢粮者自 有本罪而倉庫場務官吏攅典有監 臨之責巡攔庫子斗級諸役有主守 之責彼此責任收同皆得互相覺察 若知有侵欺盗用借貸巳出倉庫之 外而隐匿不即舉首及故縱而不欄 皇越律例 卷八 户律 十七 錢義互相覺察 阻者雖無同益分贓之事實有徇庇 奸益之愔故並归犯入同罪至死減 一等其不知而失干覺察者雖有踈 虞之咎實無縱容之心故得減犯人 罪三等罪止杖一百〇上莭侵欺盗 用借貸皆實在兴倉庫錢粮出外故 失覺察者有罪若官吏不正收正支 而虛立文案那移出納及收受不足 虛出全是通關則由于官吏爲主俱 係文書上虚事無有形跡河憑非擔 欄庫斗之所得覺 察者故不知不坐 --- page 318 --- 倉庫不覺被盗 凢有人 非監 守 從㑹庫中出守把之人不榕一 檢者笞二十因不摉檢以致盗物出倉 庫而不覺者減盗罪二等若夜値更之 人不覺盗者減三等倉庫眞宿宫攅斗 級庫子 非正這 本更 不覺盗者減五等並罪 止杖一百故縱者各與盗同罪 至死斌 一等 若被強盗者勿論 彑相覽察典此不覺 被盗官吏皆係公罪 仍留職役隱匿不舉與此 故縱皆係私罪各器職役 元非隘守之人無故不得出入倉庫 若見有他人徔倉庫中出月間把守 人役不行搂撿者笞一十此指無备 物者言也若因不摉撿以致其人盗 皇越律创 卷八 力律 君庫不覺被 肉倉庫中物而不情者臧盞罪二等 若夜間直更之人不覺被益者減盗 罪三等其非直更之人凢在倉厚眞 宿之官攅斗級庫了不囕被资者减 盗罪九等以上把守直更眞宿諸人 並罪止杖绿百男常民益律地科罪 正其把守旨更直宿諸人見知有盗 面故滎不题追捕者各與益同罪至 死減一等君被強益福 力不能制禦者勿論 --- page 319 --- 皇越律例 守支錢糧及擅開官封 凢倉庫官攅斗級庫子役满得代 不得 離去 所 收錢粮官物并令守 候 支放 盡絶若無 短少方許 官 攅 各離職役 斗庫 寧家 其有應合 相沿交割之物聽提調官吏監臨盤點 見數不得指厫指庫交割違者各杖一 百〇若 倉庫 所收 官物有印封記其主典不 請原封官司 閲 視 而擅開者杖六十 其守 支盤 點及擅開各有侵盗等弊 者俱從重論追賠入官 官攅謂倉庫官與攅典也官應曰任 凌攅應日役初斗級庫子則有追役 之時無役满之限此官攅斗庫止言 役凌者省文也官攅斗庫有監守倉 卷八 六律 十九 守支錢程及擅開官封 庫之責役满雖得更代而該年所收 錢粮官物遠難見數交盤並合守候 放支盡絶若無短少官攅方許各離 職役斗庫方許寧家若非經收放支 錢粮其有應合相沿交代之物如積 貯米榖附餘錢粮及寄存倉庫入官 贓物之類聽俣提調官吏監臨盤查 驗點逐一見數明白交與替代之人 接管不得但指某覈某庫餞粮官物 之數虚文行移私相交割恐有侵欺 益用借貸那移抵換等弊監守旣易 互相推調也若違此律不守支而離 職役不盤點而交割者各杖一百各 字指提調官吏經收交代官攅人等 也〇若收管一應官物有印封記者 所以防侵盗抵換也其主守之人若 不請原封衙明驗視 而擅開者杖大十 --- page 320 --- 出納官物有違 凢倉庫出納官物當出陳物而出新物 則 價 有多 餘 應受上物而受下物 則價有 虧欠 之䫫 及有司 以公 用 和雇和買不卽給價若給 價有増減不 如價 値之 實者計 通上 言 所虧欠 當受上物而受下物及雇買不即給 價即給價減不以賓各有虧欠之利 及 多餘 當出陳物面潤新物及雇買給 價增不以實各有多餘之利 之 價 並計所虧 欠所多餘 坐贓論 以錢粮不係八巳 雇買非克私用故 罪止杖一百徒三 年贓分入官給主 〇若應給俸禄未及 期而豫給者罪亦如之〇其監臨官吏 統上 論 知而不舉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圍越律伸十 卷八 户律 国納官物有 當出陳物而出新物如倉粮不挨陳 支放而先冉新粮之顎應受上物而 受下物如緩疋不收細實而受統薄 之䫫日之䫫者舉一二以例其餘也 和猶平也和雇和買謂有公務而以 平價雇買雇不止人工賃用器具亦 是買則一應貨物也不實謂或增或 減不如崔買時恒寶数也虧欠多餘 通一莭言之虧欠者所受下物之價 少于上物雇買未即給價與減價不 實等數是也多餘者所出新物之價 重于陳物雇買増價不實等數是也 凢倉庫出納自有則例有司雇用人 工噐具買用一應貨物當依實價即 時給發若新陳上下酉納違例雇買 價値不給增滅不實則必有虧欠多 餘之弊故許所衛欠多餘之敷坐駐 論罪脏分入官給主〇若應給俸禄 各有定期應月給者須在本月之内 應季給者須在本季之内未反期而 預先給發咖正月而給二三月之俸 春季而給夏秋之俸是也亦計所預 --- page 321 --- 給之數坐駐論罪〇其監臨官吏若 明知主守倉庫之人出納有違俸禄 預給有司雇買不即給價及增減不 實徇縱不行舉究各與犯人同罪不 知者不坐通 承上二茚言 皇越律侧 卷入 九律 主一 内豹官物有建 --- page 322 --- 收支留難 九收受支給官物其當該官吏無故 二字 重看 留難刁蹬不即收支者一日笞五十每 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〇守 門人留難者 不放入 計日論 罪亦如之〇若頜 物納物之人到有先後主司不依 原 到 次 序收支者笞四十 官物款一應錢糧等物言允各衙月 收支官物其當該官吏無故将納物 領物之人名難万蹬當收者不即收 受當支者不即友給以致守候艱難 公事阻滯故計日論罪一日笞五十 每三日加一等至十九日以上罪止 杖大十徒一年〇守門人役留難不 放八者則與收支留難者無異故亦 皇越律例 卷人 力律 二十二 牧支留券 計日論如官吏之罪〇若納物領物 之人到有先後收支應有次序若不 依其先後以爲次序則攙越 無親人情不平故笞四十 --- page 323 --- 起解金銀足色 凢收受 納 官 諸色課程變賣貨物起解金銀 須要足色如成色不及分數提調官吏 及佑計 煎銷 人匠各笞四十著落均暗納官 官有侵欺問監守盗知情 通同故不收足色坐贓論 諸色課程如歲辨商税各塲課銀之 數變賞貨物如抄没八官諸物照例 變價之數金銀成色必足十分不及 分數不足十分成色之數也人匠指 佑計傾銷之人成色不足提調官吏 與人匠均難辞咎故各笞四十著落 均賠照不及 分數視足 小皇越律例 起解金银足色 --- page 324 --- 損壞倉摩財物 凢倉庫及積聚財物主守之人安置不加 法曬晾不以時致有損壞者計所損壞 之物 價 坐贓論 罪止放一 百徒三年 著落均賠納 官〇若卒遇函水衝教失火延烧 若倉 庫内 失火自依本律 放八十徒二年 盗賊 分强 窗 刧奪事出不 测而有損夫者委官保勘覆實顯跡明 白免罪不賠其監臨主守 官 吏 若将侵欺 借貸那移之數乗其水大盗賊虛捏文 案及扣換交角籍典申報瞒官 杭国倖 免本弄 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盗論同僚知而不 卷八 户律 損襲倉車财物 舉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凡倉库及積聚財物之所皆設有主 守責合收掌若主宗之人安置不如 法曬晾不以時致有損傷缓爛量在 怠忽羌有好弊計所損壞之物生装 論罪均賠納官〇若卒遇水大益賊 事出不側有所損矢者意不及料力 不能制皆非主守之過道委额明白 免罪不賠其監臨主字云平時有侵 欺借貸那移之數乗有水火盗默之 事而因以爲奸虚揑文孝及和換單 冉將所侵欺等项畫作損失中報螨 官圖免木罪則與益何無单新便借 那移之敷爲脏以監守自益論罪若 同僚連署文案明知其虛埠扣換之 清而扶同不舉者與本视同罪至死 減一等不連署文案而不知者不圭 --- page 325 --- 轉解官物 九各處徵收錢帛買辨軍需成造軍器等 物所在州縣交收差有職役人員陸續 類解本府若本府不即交收差人轉解 勒令 州 繫 人戶就解布政司者 即今 營鎭 當該 提調正官首領官吏典各杖八十 公 罪 若 布政司不即交收勒合各府就解部者 提調正官首領官吏典罪亦如之 若原 行僉 定長解不 〇其起運 前 項 官物長押官及 用此律 解物人安置不如法致有損失者計所 損失之物坐贓論着落均賠償官若船 皇越律例 云五 卷八 户律 行卒遇風浪及 外 人 失火延燒或盗賊刧 奪事出不測而有損失者申告所在官 司委官保勘覆實顯跡明白免罪不賠 若有侵欺者 不論有鑑 損失事故 計贜以監守自 盗論〇若起連官物不運原本色而輒 齎財貨於所納去處收買納官者亦計 所買餘 利多 贓以監守自盗論 首節言錢帛軍需軍器等物征收辨 造慨日州縣差員役類解本府府解 司司解部所以便人情均勞逸也慨 有一定之例若本府即勒合州縣原 差解司是委其勞于州縣而重累之 矣本府當該提調正官首領官吏與 各杖八十若营鎮官即勒合各府原 差解部是委其勞于府面重累之矣 --- page 326 --- 本司之首須官承行曲吏亦各論如 戍八十之罪〇次節言起運官物之 長押官解物人安置損失及遭水火 盗賊若有侵欺者其法悉與前條損 壞倉庫財物律相同葢押官解人旣 巳承領起遵即係主守之人矣〇末 節言各頃應用物料必辨本色起運 者皆取土産人工之良以濟國用也 若起運官物人領運本色變易財貨 齋至所納去處或用銀收貿或賣貨 另買納官者穷計其所得之餘利爲 賦以監守自盗論餘利入官財卽銀 兩貨係别物银两則圖輕賫以省脚 價别物則圖販賣以取盈餘借官物 爲規利 之計也 條例 一漂沒船糧着落沿途各守所文武官員 親臨勘實各出保結取具運官結杖該 里越律例 二十六 卷八 户律 鎭管確察具題豁免若漕運官軍水次 折乾治途盗賈自度粮米短少故將船 放失漂流及雖係漂流損失不多乗機 侵匿種作全數賄属有司官吏扶同奏 勘者前後幇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覺察 告首督運官司查實給賞輕賫銀十两 官軍侵盗至六百石者擬斬不及六百 石者發邉遠克軍治途各守所文武官 不親臨確勘的實遽出保結者革職鎭 營不嚴察確實遽行題豁事發交部議 䖏所虧米數仍行原管官将故失侵揑 --- page 327 --- 之人家產變賣抵償不許輕扣别軍月 糧前後幇船知而不舉一體連坐仍於 正犯所欠錢粮内責令帮賠十分之三 一運粮官軍人等犯該人命強盗等項重 罪者官拘繫奏提軍人等即便提問其 餘一切小事候交粮畢日審結 一漕船沿途所在鎭營地轄照定限時日 驅合出境如有違限將督催押運領運 員人俱交該部照劍分别議處設有非 常風阻俱合查實報明免其議處 皇越待例 卷八 妇律 二十七 --- page 328 --- 擬斷賊罰不當 凢擬斷贓罰財物應入官而給主及應給 主而入官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 凢臧物應入官應給主者詳具名例 給沒贓物律若擬㫁賦罰財物誤將 應入官而給主應給主而人官雖皆 非法然止一時之錯而無入巳之私 放計其錯給備入財物 生贓論舞罪止杖一百 卷人 卢律 白二越律例 二文 美断贓罰不當 --- page 329 --- 守掌在官財物 凢官物當應給付與人巳出倉庫而末給 付若私物當供官用巳送在官而未入 倉庫 均爲 官物 但有人守掌在官 官司委僉 守掌之人 若有侵欺借貸者並計 入 巳 贓以監守自 盗論 若非守掌之人侵欺者依常人益 倉庫律論其有未納而侵用者經 催里納保歇各照隱匿包攅数 官取財科新不得㮣用此律 凢錢粮官物在倉庫中及承領起運 其監守與押鮮人侵欺等罪以上各 條皆備矣此特指守掌在官者言之 一應官物當應給付與人者巳經取 出倉庫而未及給付猶是官物一應 私物當應供递官用者巴經納送在 官而未入倉庫亦是官物如官司委 人守掌而守掌之人若有侵欺借貸 皇越律 一卷八 户律 守等在官财物 --- page 330 --- 皇越律例 一卷八 治律 隱瞒入官家產 凢抄沒人口財産除謀反謀叛及姦党係 任十悪依律抄沒其餘有犯律不該載 者妻子財産不在抄沒入官之限違者 依故入人流罪論 抄泛尚未入官作 未入官各減一等 〇 若抄劄入官家産而隱瞒人口不報者 計口以隱瞒丁口論若隱瞒田土者計 阳以欺隱田粮論若隱瞒財物房屋孳 畜者坐贓論各罪止杖一百所隱人口 財產並入官罪坐供報之人 所隱之人 口不坐不 加重者以自巳 之丁口財産也 〇若里長同情隱瞒及 三十 蟋瞒入官家產 此保像是隐臊罪人 家口典社長隐漏在 籍了口新律不同雄 粑数航同而加等财 一止於秋一止於流 自應各從本律 當該官吏知情者並與同罪計所隱贓 重 於杖 一百 者坐贓論全科〇受財者計贓 以枉法各徔重論 以枉法之重罪 論分有祿無禄 失覺 舉者減 供報 人 三等罪止笞五十 凢抄沒人口財產乃懲惡極典身雖 正法未畫厰辜故復有縁坐抄沒之 法惟反叛姦党係在十悪則依本律 抄沒其餘有犯律不該載者本犯之 罪雖重妻子財産不得擅擬抄沒違 者以故入人流罪論杖一百流三千 里〇若律該抄劄入官家産而供報 之人隐瞒人江不報者計口以隐漏 丁口律論一口至三口杖六十每三 口加一等隱瞒田土不報者計葳以 欺隱用粮律論一藏至五歲笞四十 每五要加一等隱瞒財物房屋孳畜 不報者佑計所値坐贓論此三項並 罪止杖一百則人丁十五口以上田 --- page 331 --- 土三十五擊以上坐賍八十两以上 也所隱人口財產並追入官獨坐原 供報不實之人口若里長與供報之 人同情隱瞒及當該官吏知有隱瞒 之情而不究追並與犯人同漏口欺 隱坐甦之罪仍言所隱財物房屋孳 畜之賊至八十两以上罪重于杖一 百者全科至杖一百徒三年不似漏 口隐田罪止子杖立百也〇若里長 官吏受財而爲之隱號者各計其入 巳之賊分有禄無禄人以枉法各徔 重論贜罪重于杖一百及坐賦全科 者則徔枉法輕則仍從本律若無同 情知倩受財等事止是一時失于覺 舉者各减供報人罪 三等罪止笞五十 條例 一凢罪犯入官財産止應著落正犯追取 倘正犯將無干之人肆行誣頼者徔重 皇越律例 隱瞒入宫家圭 治罪仍著落伊身追取承審察追各官 加徇庇正犯拖累無干之人亦交與該 部嚴加議處 一凢欠帑人員或因獨力難賠或因産盡 無着遂将分居别業之弟兄親族並不 知情之親友旁人巧借認幇名目輾轉 株連勒合賠補者将承審承追各官均 照違 制治罪 一凢虧空入官房地内如有墳地及墳園 内房屋㸔墳人口祭祀田産俱給回本 --- page 332 --- 人免其入官變價 皇越律例 三十二 隐瞒八宫家為 --- page 333 --- 課程 課者稅物之錢程者謂物有貴賤 課有多寡龙地利之有程限也 匿税 凢客商匿稅不納課程者笞五十物貨一 半入官於入官物内以十分爲率三分 付告人克賞務官攅攔自獲者不賞入 門不弔引同匿稅法 商匠八閆門必光 取官置號单備開 貨物恩其吊 月照負起税 客商之貨應結務若匿其貨税不納 課程而彩賣者笞五十貨物一半入 官若岗於告發者於入官物内以十 分之三克賞告人務官摜撰自復者 不賞以其職分所當然也古制貨必 有月貨人閣門而不弔引與匿税同 罪 皇越律例 三十三 --- page 334 --- 舶商匿貨 九泛海客商舶 大 船 船到岸即將貨物盡實 報官抽分若停塌沿港土商牙儈之家 不報者杖一百雖供報而不盡實罪亦 如之 不報與報 不壽之 物貨並入官停藏之人 同罪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两 泛海客商所販皆外番之貨其船大 其貨多必盡數報官照例抽分若停 榻於沿港土商牙儈之家而不報者 杖一百雖經供報到官而隱漏不盂 者罪亦如之其不報不畫之貨物並 烟八官停藏之人同杖一百之罪若 有入首告或連人復送 者官給賞银二十两 皇越律创 卷八 户斧 三十四 --- page 335 --- 錢債 違禁取利 凢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 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違 者笞四十以餘利計贓重 於答 四十 者坐贓 論罪止杖一百〇若監臨官吏於所部 內舉放錢債典當財物者 不必多取餘 利有犯昌 杖八十違禁取利以餘利計贓重 於技 八十 者依不枉法論 各主者通等折半科罪 有禄人三十两無禄人 四十两前枚九十每十两加 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並追餘利 給主 兼庻民 官吏言 其負欠私債違約不囘者 重越律例 卷八 治律 三十五 吉理林示取利 五两以上違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 等罪止笞四十五十两以上違三月笞 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百两 以上違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 止杖六十並追本利給主〇若豪勢之 人 於違約 負債者 不告官司以私僨強奪去人 孳畜産業者杖八十 無多取㑹利 聽贖不追 若佑 所奪畜 産之 價過本利者計多餘之物 罪有 重於 杖八 十者 坐贓論 罪止杖一 百徒三年 依 多餘 之 數追囘 主 〇若凖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 姦 占 而 加一 等論 強奪者加二等 杖七十徒 一年半 因 強 奪 --- page 336 --- 姦卢婦女者絞 盖候所凖一 折强奪之 人口給親私 債免追 放債典當以通緩急之用取利之中 有相瘠之義然必有乗人之急而罔 利無度者亦必有還欠違約負覆不 回者故立此禁限也凢民閒私於錢 債及典當財物者每月取利並不得 過三分如偕當銀一两称月止許加 利銀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业利 女借銀一阴按每月三分取利積至 三十三箇月以外則利錢巳满一两 與本相等是謂一本一利雖年月之 多不得復照三分筹利即五年十年 亦止回一本一利此債當取利之禁 限也如違此禁限而取利三分以上 及積筹利錢過於其本者笞国十仍 計三分之处及過於本錢之餘利坐 所論罪三十两笞五十則腔罪重於 笞四十應從脏論至八十两以上罪 止杖一百〇若監臨官吏於所部之 皇起律例 卷人 葬 三十六 内舉放錢債與部艮典當部民之財 物所取之利雖不違禁亦杖八十若 違禁多取利息反過於原本則照前 節言其餘利依不在法論有禄人三 十两無禄人四十两應杖九十則庄 罪重於杖八十應從賘論至一百二 十两以上罪止秋一百流三千里並 追餘利絲主總承两節言之旣巳建 禁即屬取與不和故並給主其民間 私債必有歸回期約其負次私債有 故違原約之期不囘未至三月弟論 至三月者以所欠多寡分三頭論罪 每一月加一等五两以上笞一十罪 止笞四十五十两以上笞二十罪止 笞五十一百两以上笞三十罪止杖 六十三項皆至六箇月以上爲罪上 之限並追本錢并應得之利給主〇 若豪強勢要之人私放錢債因其違 約不回不告官司而特強奪去欠債 人之孳畜產業者杖八十若估所奪 畜産之價過於應回本利之數者計 所多餘之物坐財論如至七十两則 --- page 337 --- 重於杖八上應從既論依所多之數 照追回主不言凖折孳畜産業者所 欠本利源應償回畜產價値相當彼 此情願自弗論也〇若欠債人之妻 妾子女則非畜產之比可以凖折回 債者若豪勢以私債而準折久債人 之夷妾千女雖非強等亦必有逼迫 不得巳之情故杖一石強奪者加二 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因強奪而姦占 婦女者絞人口給親松債免追此二 句承上凖折 強奪而言 條例 一聽選官吏監生人等借債與價主及保 人同赴任所取償至五十两以上借者 革職債主及保人各枷號一箇月發落 債追八官 皇越律例 三十七 卷八 脅 建禁聚利 --- page 338 --- 費用受寄財産 凢受寄他人財物畜産而輙費用者坐贓 論 以坐贓 致罪律 減一等 罪止杖九十 徒二年半 詐言死 失者准窃盗論减一等 罪止杖一百 徒三年免剌 並 追物回主其被水火盗賊費失及畜産 病死有顯跡者勿論 若受寄財畜而隱 匿不認依誆騙律 如以産業轉寄他人户下而爲 所賣失自有詭寶资賣本條 九受人青托之財物畜產而甄檀費 用者猶有償回之心非遂乾沒之也 故坐賍論减一等若詐言畜死財失 者欺騸而隱匿之有盗之心矣故准 竊盗諭滅一等葢受寄之物原在其 家與取諸外者稍有不同故坐賍准 益皆減一等並追物回主承費用及 詐言死失二項言其所寄財物畜產 皇越律例 卷八 户律 三八 費用受寄助産 若被水火盗賊費失及病死各有顯 跡可據者勿論不坐罪亦不追賠事 自不測非受 寶者之過也 --- page 339 --- 得遺失物 凢得遺失之物限五曰丙逸官官物 盡 數 納官 私物召人識認於内一半給與得物人 克賞一半給囬失物人如三十日內無 人識認者全給 五 日 限外不送官者官物 坐贓論 罪止杖一百徒 三年追物償官 私物减 坐 喊 二等 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給主 若無主 全八官 〇若 於官私地内捐得埋藏 無 主 之物者並德 收用若有古噐鐘鼎符邱異常之物 非 民 間所宜 有者 限三十日内逸官違者杖八十 其物入官 皇越律例 遺失之物必有其主得之者限五日 内逸官官物盡數納官私物有入識 認半賞得物人生回失物人三十日 内無人識訟物主不可踪跡則德属 之得物入故全給也如五日外不选 官係官物坐賍論私物咸二等其物 一半入官一半給回失主若無主認 自全入官矣〇地内埋藏之物如金 銀之類謂無主者也不論官私地内 掘得之物並聽收用不必報官若掘 得古器鐘鼎符印異常之物則應送 官以非民間所得有也違三十日之 限不逸官者杖 八上其物入官 --- page 340 --- 市㕓 把持行市 凢買賣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專取 其利及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爲姦計 賣 巳 之 物以賤爲貴買 人 之 物以貴爲賤者 杖八十〇若見人有所買賣在旁 混以 巳物 高下比價以相惑亂而取利者 推情非 把持 笞四十〇若巳得利物計贓重 於杖八 十答四 十 者准窃盗論免剌 贓輕者仍以 本罪科之 两不和同謂使買者賣者皆不情願 之意與下把持二旬語意相承如巳 買物則把持賣者如巳賣物則把持 買者即俗所謂強買強賣而又不詳 皇越律例 卷八 声律 四十 他人買賣也故日事取其利凢市集 買賣諸物致使两不和同而把持行 市高下其價不头他人作主自專其 利者及敗買富賣之徒通同牙行共 爲姦計賣巳物則高其價而以賤爲 貴買人物則低其價而以貴為賤者 並杖八十园若見人有所買賣在旁 故以巳物之價高下比並以惑亂買 賣之人因而于中䂓取牙利雖非把 持其情可悪故笞四十〇以上二節 内把持行市者曰專取其利通同為 姦者曰買賣貴賤在旁比價者日惠 亂取利則此三項皆有分外多得之 利物也若巳得利物卽計以爲脏准 窃益論前二項之貼罪重九杖八十 後一頃之賍罪重於笞四十則從盗 科斷免刺至 死減一等 條例 一㑹同舘内外四隣居民人等代替外國 --- page 341 --- 人妆買違禁貨物者問罪枷號一個月 發近邉克軍 一凢外國人 朝貢到京㑹同舘開市五日各舖行人等将不 係應禁之物入舘两平交易染作布絹 等項立限交回如賖買及故意拖延騙 勒遠人至起程日不能清回者照誆騙 律治罪仍於舘門首枷號一個月若不 依期日及誘引遠人潜入人家私相交 易者私貨各入官舖行人等以違 制論照前枷號 皇越律例 卷八 户律 四十一 把持行市 一各䖏客商輻輳去處若牙行及無籍之 徒用強邀截客貨者不論有無誆賖貨 物問罪俱枷號一個月如有誆賖貨物 仍追比全足發落若追比年义無徔賠 償累死客商者發附近克軍 一凢 內府人員家人及親貴大臣官員家入領本生 理霸占要地闗津倚勢欺陵不合商民 貿易者事發將倚勢欺陵之人擬斬監 候如民人借貸親貴大臣官員銀两指 名貿易覇占要地闗津恃強貽累地方 --- page 342 --- 者亦照此例治罪又 內府人員家人及王以下大臣官員家人指名 倚勢綱收市利挾制有司干預詞訟肆 行非法該主遣去者本犯枷號三個月 杖一百本犯私去者照光棍例治罪該 主失察者俱交興該衙門照例議䖏管 理家務官革職大臣官員失察者亦俱 革職不行察拏之該地方文武官交該 部議䖏 一大小衙門公私所需貨物務照市價公 平交易不得克用牙行縱役私取卽有 皇越律例 卷八 户律 四十二 把持行市 差辨必須秉公提取毋許藉端需索如 有縱役失察交部分别議處其衙役照 牙行及無藉之徒用強邀截客貨者不 論有無誆賖貨物例枷號一個月杖八 十如贓至三十五两者照枉法贓問擬 所得贓私貨物分别給主八官 --- page 343 --- 私造斛斗秤尺 九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 降斛斗秤尺作弊増减者杖六十工匠 同罪〇若官降不如法者 官吏 工匠 杖七十 提調官失於較勘者减 原置官吏 工匠罪 一等 知情與同罪〇若倉庫官吏私自増减 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 納以 所增 出以 所减 者杖一百以所増减物計贓重 於 杖 一 百 者坐贓論因而得 所増 减之 物入巳者以 監守自盗論 併賦不分首 徔查律科斷 工匠杖八十 監臨官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 皇越律创 卷八 力律 四十三 私造斛斗秤尺 察减三等罪止材一百 同律度量衡王制也斛斗秤尺乃百 物之所受裁以爲平者官降一定之 式民間遵依製造赴宫較勘邱烙而 後行使所以同風俗科制度不得私 有增減若私造斛斗秤尺大小輕重 長短不平在市行使及將官降海斗 秤尺作弊增減者行使人杖六十爲 其私造增減之工匠同罪〇若官滨 而不如原頒法式者杖七十作法於 民而先自弊之故視私造不平者加 等科之提調官吏失於較勘者猶是 踈慢之過故減一等知其不如中之 情阿不較勘别是有心之過故面同 罪官降於民必有主司監造之人與 工匠以式而合之如法造作若舆式 不如法則罪在主司造作不如法則 罪在二匠也〇若在倉庫之斛斗秤 尺原由官降以收支錢狼主守倉庫 官府私自増減以致收支官物増多 減少不平者杖一百以所增所減物 --- page 344 --- 數計貼照坐胜通养折半財罪重於 杖一百者依坐融論罪因而將增收 所多減支所餘之物入巳者以監守 自益不分首從併貼論罪工匠爲之 增減亦杖八十監臨官知其收支不 平及得物入巳之情而縱容不舉間 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若不知 情而失於覺察者藏犯人罪三等罪 止杖一百謂罪至杖一百則聽減三 等如雖減而猶該杖一百以上則亦 罪止杖 一首也 皇越律例 卷八 卢律 四十四 私造斛秤尺 --- page 345 --- 皇越律例卷九目録 禮律 祭祀 祭享 毁大祀邱壇 致祭祀典神祗歷代帝王陵寢 褻凟神明禁止師巫邪術 儀制 合和御藥乗輿服御物 收藏禁書御賜衣物 失誤朝賀失儀 奏對失序朝見留難 皇越律例 卷九 禮律 一 上書陳言禁止迎逸 公差人員欺凌長官服舍違式 僧道拜父毋失占天象 術士妄言禍福匿父毋夫䘮 棄親之任 丧葬 郷飮酒禮 阻人家事 目録終 --- page 346 --- 皇越律例卷之九 禮律 祭祀 祭享 凢天地社稷大祀及廟享所司 禮部堂將 祭則先致 齋将齊則先誓戒 將戒則先告示 不將祭祀日期豫先 告示諸衙門 知 會 者笞五十因 不告 示 而失 誤行事者杖一百其巳承告示而失誤 者罪坐失誤之人亦杖一百〇若 傳制 與百 官齋 戒 百官巳受誓戒而弔䘮問疾判署 刑殺文書及預筵宴者皆罰俸一月其 皇越律例 卷九 一 祭享 所司知百官有緦麻以上䘮或曽經杖 罪遣克執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 不坐若有䘮有過不自言者罪亦如之 其巳受誓戒人員敋齋 於 外 不宿淨室致 齋 於 肉 不宿本司者並罰俸一月〇若大 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屬不如法者笞五 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 一百〇若奉大祀 在慈 之 犧牲主司 費性 所官 喂養不如法致有瘦損者一牲笞四十 每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 者加一等〇中祀有犯者罪同 餘條 准此 --- page 347 --- 凢例典所載之大祀及四時廟享所一 司禮部堂若不將應齋戒日期預先 告示諸衙門者笞五十因不告而失 誤如不到而失誤行事或到後而不 及報名杖一百巳告而誤則非所司 之過也罪坐失誤之人〇若百官於 已受誓幾之日而犯戒禁弔死問疾 判署刑殺則身親囟穢筵宴則心志 散逸皆非所以通神明也故罰俸一 月有䘮有過之人例不得與執事陪 祀所司知而遣亮者罪同罰俸不知 者不坐有䘮有過之人不自言迴避 者罪亦罰俸巳受誓幾應散齋於外 者而不宿於淨室應致齋於内者而 不宿於本司均爲不敬故罰俸一月 〇祀典所用牲牢玉畠黍稷之屬皆 有定制若有違錯如宰割失序烹調 失節陳列失次不依定制之法者笞 五十若系品内一事欽少則非特不 如法而巳故杖大十神位前一座全 缺則文甚矣故杖一百皆罪坐所司 〇若主司犧牲者將奉大祀犧牲平 卷九 禮律 二 時畏飬不如法瘦損及致死者皆計 牲科罪瘦損一牲答四十五牲以上 罪止杖八十致死加一等一牲笞五 十五牲以上罪止杖九十此與前簡 亦皆不敬之罪而在祭與平日不同 故科罪做異也园中祀雖奠大祀有 間而均為大與事例相同若犯以上 數事亦同大祀論其罰俸答杖之罪 條例 一凡 郊祀齋戒前二日禮部堂官宿於本司次日奏 聞致齋三日次日傳 制諭文武官齋戒不飮酒不食葱韮薤蒜不問 疾不弔䘮不聽樂不理刑不與妻妾同一 處定齋戒日期文武百官先洣浴更灰 --- page 348 --- 本衙門宿歇次日聽誓戒畢致齋三日 宗廟 社稷亦致齋三日惟不誓戒 按齎戒止不飮酒 不茹庫此占法地 不食岗乃釋氏家言古禮居䘮 不食肉爲食㫖不甘非齋也 一大祀前三月以犧牲付犧牲所涤治如 法中祀前三十日滌之小祀前十日滌 之大祀祭 天地 大社 太稷也廟享祭 太廟 皇越律例 卷九 禮律 三 奈享 山陵也中祀如朝日夕月風雲雷再嶽鎮海漕 及歷代帝王先師先農旗纛等神小祀 謂凡載在祀典諸神惟帝王陵寢及孔 子廟則傳 制特遣 --- page 349 --- 毁大祀卹壇 凡大祀卹壇而毁損者不論故誤杖一百 流二千里壝門减二等杖九十徒二年 半〇若兼毁大祀神御 兼太 廟 之物者杖 一百徒三年雖輕必坐遺失及誤毁者 各减三等 杖七十徒一年半如價 僅重者以毁棄官物科 大旋天地有圆卹方卹卽天壇地壇 电社稷則同壇同壝地門擅外之恒 有同钱通出入者也大壞日毁小壞 日損社華尊嚴之地敢有毁損者杖 一百流二千塑壝門减二等杖丸十 徒二卒年〇神御之物如床几帷帳 遂騰之刻視卸壇有閒若故意棄去 負增諸教一百徒三年無心隨失及 誤數者减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社 稷增美天地壇同中飛有犯罪亦同 皇越律例 卷丸 星律 四 毁大祝卹增 條例 一 天地等壇內縱放牲畜作踐者問違 制杖一百牲畜入官犯人枷號一箇月發落 --- page 350 --- 致祭祀典神祗 凡 营 鎮 社稷再川風雲雷雨等神及 境内 先代 聖 帝明王忠臣烈士載在祀典應合致祭 神祇所在有司置立牌靣開冩神號祭 祀日期於潔净處常用懸掛依時致祭 至期失誤祭祀者 所司 官吏 杖一百其不當 奉祀之神 非祀典 所載 而致祭者杖八十 凡各营鎮有司於載在祀典應合致 祭神祇皆依期青戒致奈若至期遠 亡失誤者杖一百懲其怠慢於配典 也其非祀典所戴不當奉祀之神邀 福致祭者杖八十惡 其凟亂於遙祠者 皇越律例 卷九 禮律 五 --- page 351 --- 歷代帝王陵寝 凡歷代帝上陵寝及先聖先贒忠臣烈士 墳墓 所在有司 當加護守 不許於上樵棌耕作及 牧放牛年等备違者杖八十 帝王陵寝在各地方及聖賢忠烈墳 墓所在有司當嚴其禁以護之連者 杖八 十 皇越律例 卷九 禮律 六 歷代帝主陵寝 --- page 352 --- 褻賣神明 凢私家告天拜斗焚燒夜香燃㸃天燈 告 天 七燈 拜 斗 褻凟神明者杖八十婦女有犯 罪坐家長若僧道脩齋設醮而拜奏青 詞表文及祈禳火灾者同罪囬俗 重在 拜奏 若止修齋祈複而不 拜奏青詞表文者不禁 若有官及軍民之 家縱令妻女於寺觀神廟燒香者笞四 十罪坐夫男無夫男者罪坐本婦其寺 觀神廟住持及守門之人不爲禁止者 與同罪 告天卯斗焚香㸃燈皆敬禮天神之 事和典各有其分私家所得祭者祖 皂越律例 卷九 襟律 褻賣神明 先之外惟里社五祀若上及天神則 僣越矣僣越則褻凟矣故杖八十婦 女無知事由家長故獨坐之青詞表 文所以告天也若僧道在人家修齋 設醮而行告天之禮拜春言詞表文 及用以祈酸火灾者亦因潜越而致 䙝凟也故與告天等項同罪勒令回 俗心婦女無故不出外所以别嫌也 若干寺觀神廟焼香不獨褻凟神明 亦且傷敗風化故縱容之大男笞四 十無夫男即坐本婦其住持僧道及 守门人聽婦女出人不爲禁止者亦 爷四 十 條例 一凡僧道軍民人等於各時觀菴院神廟 刀姦婦女除將婦女引誘逃走仍按照 和誘知情分别首從擬以軍徒外其因 --- page 353 --- 刁姦而又誆騙財物者不計贓數多寡 爲首之姦夫發邉遠克軍爲從者减等 滿徒俱仍盡犯姦本法先於寺觀菴院 廟門首分别枷號滿日照擬發配財物 照追給主犯姦之婦女仍依本例科罪 若軍民人等縱令婦女於寺觀神廟盛 人通姦杖九十枷號一箇月發落 卷九 禮律 皇龙律何 八 䙝賣神明 --- page 354 --- 禁止師巫邪術 儿師巫假降邪神書符咒水扶鵉禱聖自 號端公太保師要 名 色 及妄稱彌勒佛白 蓮社明尊敎白雲宗等㑹一應左道異 端之術或隐藏圗像燒香集衆夜聚朝 散佯脩着事煽惑人民爲首者絞 監 假 爲 從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〇若軍民裝 扮神像鳴鑼擊皷迎神賽㑹者杖一百 罪坐爲首之人〇里長知而不首者笞 四十其民間春秋義社 以行祈 報者 不在此限 師巫以書符咒水扶真禱聖等邪術 假降邪神以惠愚民端公太保男巫 皇越律例 禮律 卷九 九 禁止師巫邪衍 之俗號師爱女巫之俗號彌勒佛白 雲宗等皆邪敎之名㑹其總稱也其 類不一故以等㑹字括之聖人之道 最正此與聖道相左而别爲一端者 也以上均属左道或有不盖於此者 故以一應字該之隱藏圖像則非民 間共事之神佛燒香集衆夜聚朝散 則其謀爲不軌之實跡陽以脩爲善 事陰以煽惑人民徃徃藏奸因面作 乱故嚴其法以禁之爲首者絞爲從 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〇民間社㑹雖 所不禁若裝扮神像鳴鑼擊皷是亦 惑衆之端也止將爲首之人杖一百 者此等事必由倡始之人以導之故 不加於衆也〇里長有譬察之責知師 巫惑衆軍民賽㑹之事而不舉者笞 四十不言不知者其事非一入一家 所爲無不知之理也若民間所建義 社而鄕入春秋迎賽以祈年報榖者 雖用鑼皷聚集人衆不在此應禁之限 條例 --- page 355 --- 一各處官吏軍民僧道人等來京妄稱請 識扶鸞禱聖書符咒水或燒香集徒夜 聚朝散並揑造經咒邪術傳徒歛錢一 切左道異端煽惑人民及稱爲善友求 討布施至十人以上者或稱燒煉丹藥 出八内外官家或擅八 皇城夤縁作獘希求進用者並軍民人等寺觀 住持不問來歷窩藏接引容留披剝至 十人以上者俱發近邉克軍倘若不及 十人容留潜住薦舉引用及鄰甲知情 不舉並 一里越律健 卷九 十 禁止師巫都街 皇城各門守術官軍不行闗防搜拿者各照違 制律治罪如事闗重大臨時酌量辨理至守業 良民念經邀福龜無學習邪教傳徒歛 錢惑衆者不得滥用此例 一邪敎惑衆照律治罪外如該地方官不 行嚴禁在京監城使在外營候官徇庇 不行紏忝一併交與該部議處旁人出 首者於各犯名下併追银二十两克當 如係應捕之人拿獲者追银十兩克賞 --- page 356 --- 儀制 合和御藥 凡合和御藥誤不依 封 症 本方及封題錯誤 經 手 醫人杖一百料理揀擇 誤 不精者杖 六十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厨子杖一百 若飲食之物不潔凈者杖八十㨂擇 誤 不精者杖六十 飾桌 御膳 不品甞者笞五十 監臨提調官各減醫人厨于罪二等〇 若監臨提調官及厨子人等誤將雜藥 至造御膳處所者杖一百所將雜藥就 令自喫 御膳 所 㕑子人等有犯監臨提調 皇越律例 卷九 禧稗 土 合和御樂 官知而不奏者門官及守術官失於撡 檢者與犯人同罪並臨時奏間區庭 食 禁 洳本草物性相反相忌周 藏內則所戴不食之類 進御之芽分當敬謹合和必依本方 封题不容差錯醫人誤者杖一百料 理炮製棟擇採取不精䖍者杖六十 進御之膳各有禁忌誤犯食禁㕑子 杖一百若飮食之物止不潔淨者次 之棟擇不精者又次之不品嘗者又 次之故有杖八十大十笞五十之差 監臨提調御藥御膳官各照醫人厨 子之罪减二等〇御膳處所非係用 蔡之地監臨提調官及厨子人等非 係带樂之人若將雜蔡至造御勝處 所者杖一百其藥就令自喚以驗之 㕑子人等有犯監臨提調官知而不 奏者御腾所复日門官及守術官失 于摻檢者同罪亦杖一百以上所貌 法雖已定不得指自决醫並臨時奏 --- page 357 --- 聞區處或依律或 别請儲自上裁 條例 一醫官就 內局修製藥餌本院官診視調服 御藥叅看校同會近臣就 內局合藥將藥貼連名封記具本開冩本方藥 性治症之法於日月之下醫官近臣書 名以進置簿書進藥奏本旣具隨卽附 簿年月下書名近臣收掌以凴稽考前 調 御藥本院官與近臣監視二服合爲一服俟嘉 岛越律例 卷九禮律 士 合和御藥 分爲二噐其一噐御醫先嘗次院判次 近臣其一器進 御 --- page 358 --- 乘輿服御物 凡乘輿服御物 主守 之人 收藏修整不如法者 杖六十進御差失者 進所不 當進 笞四十其 車馬之属不調習駕馭之具不堅固者 杖八十〇若主守之人將乘輿服御物 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杖 一百徒三年若棄毁者罪亦如之 平時 怠玩 不行 看守 遺失及誤毁者各减三等〇若御 幸丹船誤不堅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 整頓脩飭及在船篙棹之属缺少者杖 六十鱼罪坐所由 經手造作之人 灸主守之人 鹽跑 一皇越律例 卷九 禮律 乘奥服御物 提調官各減工匠罪二等免臨時奏阳 區處 凡服用近御之物各有主守之人收 藏修整不如法以致物不坚好不產 用者杖六十進御之時而差錯失誤 如當進不進不當進而進者告四十 其車馬之属則尤當敬謹若馬不調 試閑習用以焉車駕馭之具如輪囍 鞍辔之類不堅固登備所闗者重其 罪不止於不如法而巳故杖八十〇 乘輿服御之物非臣下所得用者若 主守私用或借人及借之者均有僣 竊之罪各杖一百徒三年有意棄去 毁壤者則有慢忽之心亦如杖徒之 罪遺失及誤毁者雖爲無心之過巳 失敬愼之意各减棄毁罪三等杖七 十徒一年半〇若御幸年船誤不竖 固則驚險之虞較車馬爲右重罪在 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頓修飭斉美及 篙棹之屬缺少不備者杖六十金罪 --- page 359 --- 坐所由各有所司非獨工匠者器臨 提謂官不用心髮看檢點各减工匠 罪二等不堅固杖八十不修整缺少 答四十以上諸事有犯並臨時奏請 區處不 許擅問 春九 乘典服高浙 --- page 360 --- 收藏禁書 凡私家收藏天像噐物 如璇璣玉衡 渾天儀之類 圖讖 圖象䜟緯之 書推治亂 應禁之書及 獪 畵 歷代帝王 圖像金五符璽等物 不首 官 者杖一百並 於犯人名下追銀一十两給付告人克 賞 器物等項 鱼追入官 天象噐物謂窺測天象之器註所云 璇璣玉衡渾天儀之類是也圖讖之 書如推背圖透天經之類所以扯測 治亂者最易惑衆故禁私藏至於帝 王圖像與古制謂兵之符天子之至 皆以金玉爲之歴代所遺舊物非同 玩好之比亦私家所不當花藏者故 鱼禁之凡有者俱當送官違禁私藏 杖一百禁書禁物並入官如有人首 告並於犯人名下追給賞一十两 皇越律例 卷九 禮律 政藏禁書 --- page 361 --- 卷九 --- page 362 --- 輯注所司在内 則礼部堂官 在外则各营锁 府州縣也 官員失誤 朝賀发接 套不到或常 朝大日不赴及應 穿朝服常服储 誤者俱罰锦一 月处官不辭 朝赴任者罰体一 年官員失誤 朝賀及失迎 部書俱罰体半年所 國色接各微門 知會不行傳知 者亦罰俸六月 接 寓不到及常 朝不到罰依一月 巡幸所渦地方康 皇越律侧 失誤朝賀 凡朝賀及迦接詔書所司不豫先告示者 笞四十其巳承告示而失誤者罪亦如 之 凡朝㑹慶賀接詔皆禮之大者所司 不預先告示者笞四十已示而失誤 或到運不及行禮或踈忽不及報名 則非所司之過也失誤者亦如笞四 十之 罪 卷九 失誤朝賀 幾里以內官民 迎接裂處县奏 請 㫖若所定里致内一 次不到蜀俸一年 两次不到降一級 前用 --- page 363 --- 失儀 凡 陪 助 祭祀及謁拜園陵若朝㑹行禮差錯 及失儀者罰俸一月其料儀官應紏舉一 而不紏者罪同 陪祭謁陵朝㑹三事行禮各有儀江 詳載會與朝臣所當習棟者凡不諸 儀注而行禮錯差及失義者各罰 伴一月科儀官不料舉者罪同 條例 一 泰近侍病者許即追班或一辰眩暈及感 疾不能诗立者許同列官冱出 一兄 令八 壇廟祭祀及 聖駕出人並陞殿之口浴委司官及歩軍收嚴 加巡察有爵役肆行喊叶衝突擁擠者 拏逸該部共一百其至笞五十尋常 朝㑹日犯者放六十其至笞三十係官俱交該 部議處若在内執事入並大臣侍衞跟 役犯者交典設管大臣衙門治罪 --- page 364 --- 奏對失序 凡在朝侍從官員特承顧問官髙者先行 间奏卑者以次進對若先後失序者各 罰俸一月 侍臣承問進封者越次失序亦猶失 儀也故罰停一月然此謂諸臣綂承 顧問面言若專問一人鳐最畢 者亦當進對不在夫序之限 皇越律例 发對失序 --- page 365 --- 朝見留難 凡司儀禮官將應朝見官員人等託故留 難阻當不郎引見者 審實留難之 故得情方 斬 監 候 大臣知而不問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日廳朝見則是即當引見者日託故 則本無故也應合引見官員人等假 託事故留難阻當必有雄蔽之情故 坐新大臣知其醫難阻當之情而不 究問必有党国之私故與同罪照各 例至死减一等室流不知者不坐 --- page 366 --- 上書陳言 凡國家政令得失軍民利病一切興利除 害之事並從六部官面奏區處及科道 督撫 督撫郎 营镇官 各陳所見直言無隱〇若 內外大小官員但有本衙門不便事件 許合明自條陳合題奏之本管官實封 進呈取自上裁若知而不言苟延歲月 者在內從科道在外從督撫紏察 犯者 以事 應奏不 奏論 〇其陳言事理鱼要直言簡易 髣事各開前件不許虗飭繁文〇若縱 横之徒假以上書巧言令色希求進用 息越律树 卷九 禮行 主 上业司陳言 者杖一百〇若稱訴冤枉於軍民官司 借用印信封皮入遞者及借與者皆斬 雜 犯 首節言国家政合得失軍民利病龜 疑六部面凑區處及在内科道在外 营鎭氣言無厦〇次節言內外大小 洛街門有不便事件應合釐正攺輩 者許各官詳聯陳明合題奏之本堂 言資封進呈取自上裁若明知不便 長難苟安械器不言從在內科道在一 外管集料察其不言之罪〇三節示 以陳言之法內外官員陳言事理争 要鱼言無德僑豹平易海事各開前 并合該如何典革處置不許虔飭繁 將浮文〇四節禁止辨亂之言排横 之徒不由正道其辨給巧言謡媚合 色足以傾動人主假以上書爲由希 求進用則侫口是以亂政故杖一百 〇若種訴究枉事情不能上逹借鼎 --- page 367 --- 軍民官印封入通者及借與者皆斬 皆字指借者與者言非不分首從之 謂 一皇越律何 上書陳富 --- page 368 --- 禁止迎逸 凡上司官及 奉郭 命 使客經過而所在各衙 門官吏出嘉迎逸者杖九十其容令迎 逸不舉問者罪亦如之 上司使客路由經過所在官吏豈得 廢迎逸之禮若至出嘉則失之詣容 令不舉則失之驕故 均得杖九十之罪 條例 一上司入城凡文武属員止許出城二里 迎逸如不入城在境內經過處所迎逸 倘迎逸必至交界或因事營求或乗便一 賄賂將属員革職拏問如止出界迎逸 堂慧律例 卷九 禮律 禁上迎是 無營求賄賂等情照怰離職役律議處 若上司有必欲迎逸致属員畏其威勢 至交界超逸者倘有勒索情獘將上司 革職提問如止令迎逸無勒索情獘照 例議處地方官俱免議 凡營鎭官赴任所属將弁於是日迎接 除跟役外其司事兵丁不得過十名出 城不得過五里其副叅等官赴任本属 員弁於是曰迎接除跟役外司事兵丁 不得過五名出城不得過三里從境内 經過者止許在木營地經過處所迎逸 --- page 369 --- 如属員多帶兵丁越境逺迎及上司容 令遠迎并不行掲報者俱交部照律議 處 一軍民人等於街市遇見官員引導經過 即須下馬躱避不許衝突違者笞五十 一属員與上司親戚子姪有乗便夤縁因 事賄嘱者按律分别革職治罪上司之 子姪親戚有官職者經過属員境內拜 候往來属員供應餽逄垍照不應重律 降三級調用無官職者照不應重律杖 八十該上司自行查出叅處者免議漫 皇越律例 卷九 禮集 無覺察者照約束不嚴例降一級調用 知而不舉照徇庇例降三級調用如有 夤縁賄嘱等事通同徇縱者一併分别 革職治罪 --- page 370 --- 公㓂人員欺陵長官 凡公差人員在外不循禮法 言語 傲慢 欺陵守 禦官及知府知州知縣者杖六十若校 尉有犯杖七十祗候禁子有犯杖八十 公差人員皆指京師差出者言故目在 外所包者廣觀下交并及校尉祗候禁 子可見欺陵即是不绢禮法謂其倚恃 差使之勢言語不遜禮貌不㳟傲慢而 無状也守禦官與知府矣州知縣皆地 方正官凡公差人員有不猶禮法而欺 陵之者杖六十若校尉及祗 候禁子有犯逓加一等科之 條例 一公堂乃係民人瞻仰之所如奴僕皂隷 人等入正門馳當道坐公座者杖七十 皇越律侧 卷九 證律 公差合幾陵長官 徒一年半吏員承差人等加一等若六 部在京各衙門人役接奉批差敢有似 前越禮犯分者許所在官長實封叅奏 照例治罪 --- page 371 --- 服舍違式 凡官民房舍車服噐物之䫫各有等第若 違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罷戢不叙無 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長工匠並笞五十 違式之物實合攺正工 所自首免羅不給實 〇若僣用違禁 龍鳳紋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 官罷 戰不 叙 工匠杖一百違禁之物產入官〇首 告者宮給賞銀五十两〇若工匠能自 首者免罪一體給賞 人自民定蒙房舍享服器物之類如 经爾载貴属尊早之等第各有一定 之鑫以薩等威者不邊定制越分潜 通羅建式矣存官者杖一百罷聀不 皇越律變 血無官笞五十一家之事專制於家 賬國觸壁之其工匠爲官民之家造 作道式之物重笞五十〇龍恩紋乃 通之以简乘輿服御物者官民之家 農禁擅用則僣越甚矣不分官民各 故一百徒三年造作之工匠杖一百 延禁龍属紋之物彘追入官〇首告 诸給賞〇工匠自首创得免罪而首 萬違禁僣用二 人志得給寅也 餘同 一度武各官品服及生儒衣帽照品級次 第不許僣越官員越品僣用及民聞違 禁核用者照律治罪〇大朝品服自一 品之亠至正七品交階冠孟圓幞頭像 武階並方幞頭儀其冠飾一品之上正一 --- page 372 --- 一皇趱律例 一品文武並月金跨橋加金笏二各髙 六分下金額墻前後金花各一两翅邉 包金面飾金蛟玩珠 係諸饺飾花飾龜 宜用企片雕作若 蛟形花象製起搖混浮動者即俗 名錯豆自一品之上以下渔禁 從一 品文武鱼用金跨橋加金笏二各髙五 分前後金花各一两翅邉包金靣飭企 鲛正二品從二品文武並用金跨橋前 後金花各一两翅邉包金靣飭金蛟正 三品從三品文武並用金跨橋前後企 花各一两翅邉包金正四品從四品文 武免用銀跨橋前後金花各一两翅邉 卷九 禮律 包企正五品從五品文武並用銀跨橋 前後銀花各一两翅邉包銀正六品從 六品文武並用前後銀花各一两翅邉 包銀正七品文用前後銀花各一两翅 邉無包袍並用圓領一品之上文武免 用蟒袍紫色自正一品至從三品文武 免用蟒袍靑綠藍黑諸色隨用正四品 從四品文武並用花袍青綠藍黑諸色 隨用正五品從五品文武並用紗繳箐 綠藍黑諸色隨用補子文繡雲雍武骦 文豹並紅地正六品從六品袍並同五 --- page 373 --- 品補子文繡白鷴武繡熊免紅地正土 品袍並同六品補子文繡鷺鶿紅地帶 身並用紅色一品之上正一品文武並 用全金飭靣雕四爪蠎前後各一其餘 文雕僊鶴武雕麒麟從一品正二品從 二品文武篚用全金飭交雕僊鶴武雕 麒麟前後各一其餘孟雕花樣正三品 從三品文武孟用玳是飭靣素企無雕 正四品從四品文武市用玳瑁靣前三 片两邉一長片包企其餘孟包銀正五 品從五品玄武螽用玳瑁靣包銀正六 皇越律例 卷九 禮律 品從六品文武並用前三片玳瑁靣其 餘烏角靣並包銀正七品文用烏角靣 包銀裳一品之上至從一品文繡僊鶴 武繡麒麟並間花紅色正二品從二品 文繡僊鶴武繡白澤孟間花紅色正三 品從三品文繡錦鷄武繡獅子並間花 紅色正四品從四品紗縀青縁色隨用 两邉團花並紅地文繡孔雀武繡虎晚 錦縁正五品從五品紗經青緑色隨用 两邉團花並紅地文繡雲雁武繡文豹 血錦縁正六品從六品紗繼青绿色隨 --- page 374 --- 用两邉團花並紅地文繡白鷴武繡熊 鱼錦縁正七品紗縀青緑色隨用两邉 團花紅地文繡鷺鶿綵縁靴韤自一品 之上以下至正七品文武鱼用常制黒 色方頭靴錦縁鞿〇其常朝品服冠儀 一品之上文文公全金飭两綏飭金花 嵌珠武虎頭全金飭跨橋加金笏高五 分自正一品至從三品文文公武虎頭 並全金飭正四品從四品文東坡巾武 春秋巾鱼飭前後金花各一諸飭花鲛 並用銀正五品從五品 散階 同 文東坡巾 皇越律例 卷九 禮律 服舍違式 武春秋巾並全銀飭前花二蛟二後花 一鲛二正六品從六品 敌階 同 文東坡巾 武春秋巾鱼全銀飭前後花各一蛟二 正七品㪚階從七品文文秀才巾武綏 巾鱼全銀飭前後花各一蛟二正八品 散階從八品文文秀才巾武綏巾並全 銀飭前後花各一正九品㪚階從九品 文文秀才巾武緩巾前飭銀花一朶衣 自一品之上以下至從三品文武鱼用 白領交領紗紙青緑藍黒諸色隨用或 繡花鱼用自正四品以下至散階從九 --- page 375 --- 皇越律例 品文武齑用本色交領紗縀青緑藍黑 諸色隨用補子自一品之上至從一品 文繡僊鶴武繡麒麟並金地正二品從 二品文繡僊鶴武繡白澤並金地正三 品從三品文繡錦鷄武繡獅子並金地 正四品從四品文繡孔雀武繡虎鱼紅 地正五品從五品 散階 同 文繡雲雁武繡 文豹並紅地正六品從六品 嚴階 同 文繡 白鷴武繡熊並紅地正七品散階從七 品文繡鷺鶿武繡彪正品紅地從品靑 地正八品㪚階從八品交繡鷄鴻武繡 卷九 禮律 海馬並青地正九品散階從九品文繡 鵪鶉武繡犀牛龜青地裳自一品之上 至正七品文武並依大朝常制自散階 從七品以下至散階從九品文武並用 紗縀青緑色隨用綵縁两邊無繡團花 靴韤自一品之上至正七品依常制自 散階從七品至散階從九品靴依常制 韈用綵縁文武官任子品服冠儀一品 之上正一品任子文並用東坡巾武鱼 用春秋巾全銀飭前後花各一蛟二自 從一品至從二品任子文並用儒巾 儀 如 --- page 376 --- 卷九 禮律 東坡無 後葉 武龜用武秀才巾前後銀花各 一正三品從三品任子文並用儒巾武 龜用武秀才巾前銀花一衣自一品之 上至從三品任子並用本色交領紗縀 藍緑碧黒諸色隨用無補子靴韈自一 品之上至從二品任子鱼用黑色方頭 靴錦縁韈正三品從三品任子並用黒 色方頭靴綵縁韈未入流及士子試中 或滿代饒學或六年饒學冠並用風巾 前後飭銀線花各一衣本色交領紗縀 青緑藍黒諸色隨用無補子靴韤與從 圭 服合違式 安民堂舍能不得服 飭花樣獣吻其間效 多少不在禁侧 九品同庶人未入仕凡有加冠及儀禮 諸事務冠並用風巾烏色無文飭衣用 交領黑色靴韈全用黒色 一房舍鱼不得施用重拱重簷彩色繪飭楼 房不在重簷之限職官一品二品層房 七間九架屋脊两頭許用花佛獣吻正 門三間五架三品至五品層房五間七 架屋脊两頭許用獣吻正門三間三架 六品至九品所房三間七架屋脊不許 用獣吻正門一間三架庶民所居堂舍 不過三間五架不用雕飭 --- page 377 --- 一庻民男女衣服並不得僭用金繡許用 紵絲綾羅紬絹素紗婦人金首飾一件 金耳花一對餘止用銀翠不得製造花 様金線粧飾 一帳幔並不許用赭黃龍鳯紋職官一品 至三品許用金花剌繡紗羅四品五品 剌繡紗羅六品以下許用素紗羅庻民 用紗絹 一傘葢職官一品之上四把銀葫蘆緑絹 繪飾花様垂絲十朶一品三把銀葫蘆 緑絹垂絲十朶二品二把銀葫蘆緑絹 皂越律 例 服舍違式 垂絲八朶三品一把紅葫蘆緑絹垂絲 六朶四品一把靑葫蘆鳥絹垂絲四朶 五品至七品一把黒葫蘆烏絹八品九 品至未入流一把烏油紙無葫蘆庻民 只用油紙小雨葢不得用凉絹葢 一坐輞職官一品之上鿄刻蛟雲彩槓刻 獸形並朱漆渾金飾葢用靑油輞子紅 色牙軸一品梁刻較雲彩朱漆間金飾 槓刻獣形全金飾輞子紅色牙軸以下 輞葢並用黒油二品鿄刻蛟雲彩槓刻 獸形並朱漆間金飾輞子紫色牙軸三 --- page 378 --- 品鿄刻蛟雲彩槓刻獣形並揚紫漆銀 飾輞子紫色牙軸四品梁刻花彩槓刻獣 形殖深紫漆無飾烟子藍色牙軸五品 至七品梁刻花彩槓列獸形並黑漆無 飾輞子藍色木轴八品九品至未入流 梁槓血無刻黑漆轉子藍色水軸 一鞍轡並不許雕飾龍鳯紋蠶官一品之 上鞍朱漆包飾鱼全金一品鞍朱漆色 銀飾用全金二品包銀間金飾三品鞍 朱漆色銅白銀兼用前門後門金飾餘 並用銀四品五品勤朱漆色銅白飾用 皇越律例 卷九 三三 若花貨磁醫原东放 鳳教者不布禁例 服舍違式 全銀以上緩轡品用紅色六品以下鞍一 用紫漆包鍮銀飾耧轡藍紫隨用軍民 鞍紫黒漆包諭無飾轡用藍色 一噐皿不許造龍鳳彩 一墳塋石獸職官一品塋地九十歩二品 塋地八十歩三品塋地七十歩以上石 獸通六四品塋地六十歩五品塋地五 十歩以上石獸並四六品塋地四十步 七品以下二十步墳並用斧形高四尺 以下其發歩皆從塋心各數至邉五品 以上許用碑龜趺螨首六品以下許店 --- page 379 --- 鱼民福道只禁俗用 锦慈金精其將絲綾 羅之類不在禁侧 皇越律例 一卷九 禮律 碣方趺圓首庻民塋地九歩穿心一十 八歩止用礦誌 一品官服色鞍轡等物除官府應用之家 許合織造外其私下與不應用之家製 造者工匠依律治罪 一軍民僧道人等服飾器用俱有定制若一 當服 言常服則 大服不禁 僭用錦綺紵絲稜羅彩 繡器物用戧金推金酒器純用 言純用 若止用 一件 不禁 金銀及將大紅銷金製爲帳幔被 褥之類婦女僭用金繡閃色衣服金寳 首飾鐲釧 言金寶則止用金 飾無珠寳不禁 及用珍珠 服舍違式 器皿只禁僣用黄色 其硃漆間金飭不在 禁例 若有 钻赐九爪龍振衣服俱 許穿用其團花五爪 小龍無有绒金緖金 有宫者俱許穿油金 不必桃去一爪 縁綴衣履事發俱照律治罪服飾器用 等物並追入官 婦女罪 坐家長 奴僕准用絹布 母絲其紗緞俱不許用違者照律治罪 一官吏軍民人等但有服飾僭用正黃火 黃深黃淺黃諸色及蟒龍飛魚斗牛器 皿僭用硃紅黃顔色俱光照僭用龍鳳 紋律擬㫁服飾器皿追收入官 一黃色秋香色五爪龍緞立龍緞官民不 許穿用其大臣官員有 特賜五瓜龍衣服及緞疋無論色様俱許穿用 若頒賜五爪龍緞立龍緞挑去一爪穿 --- page 380 --- 用若官員軍民人等違例濫用者係官 革職平人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失察官 交部議處衣服入官 皇越律例 服舍違式 --- page 381 --- 僧道拜父毋 凡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毋祭祀祖先 本宗親 属在內 䘮服等第 謂斬衰期功 緦麻之䫫 皆與常 人同違者杖一百囘俗〇若僧道衣服 止許用絹布不得用綾羅綵縀違者笞 五十囘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 禁限 僧毛道士女冠自謂出家有於父母 不拜祖先不祀䘮服皆廢者崇尚虗 無幻渺而棄視蔑倫則人道絕矣故 設此律而鱼及其衣服禁限內尼僧 女冠有犯應 隹其枚贖 皇越律例 信題拜父毋 --- page 382 --- 失占天象 凡天文 如日月五緯二 十八宿之属 埀象 如日食 月食 欽天 監官失於占候奏聞者杖六十 天文埀象如日食月食皆欽天監官 之所專司失於占候奏聞則曠驥矣 故杖 六十 皇越律例 卷九 禮律 --- page 383 --- 術士妄言禍福 凡陰陽術士不許於大小文武官員之家一 妄言 國 家 禍福違者杖一至其依經推美一 星命上課不在禁限 妄言禍福謂惑世誣民干產國家之 事者術士爱作禍福之言凡人即起 趨避之念古來朝紳爲術士所累害 者多矣故禁絕之違者術土杖一百 其依經星上雖預言休咎無 開國家不在妄言福福之限 皇越律例 卷九 禮律 宗土娶言福福 --- page 384 --- 匿父母夫䘮 凡聞父母 若嫡孫承重 與父毋同 及夫之䘮匿不與 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䘮制未終釋服 從吉㤀哀作樂及參預筵宴者放八十 若聞期親尊長䘮匿不舉衰者亦杖八 十若䘮制未終釋服從吉者杖六十〇 若官吏父母死應丁憂詐稱祖父母伯 叔姑兄姊之䘮不丁憂者杖一百罷職 役不叙 若父好 見在 無䘮許稱有丧或 父若 巳殞 舊䘮詐稱新䘮者 與不 丁憂 罪同有䂓避者 從 其 重 者 論〇若䘮制未終月衰從在 皇逮律例 卷凡 通作 厦文尊夫䘮 者杖八十 亦属 解 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 各與同罪不知者不坐〇其仕官逺方 丁憂者以聞䘮月日爲始奪情起復者 不梅此律 子女於父母妻妾於夫閩蜜之日哀 篇呼槍國天性之不客四者猶隐要 面不即舉哀則忍心害理反絕天花 矣故杖六十徒一年若父愛輿夫之 䘮服制未終即程衰絰之服以從吉 事忍忌悲衰之心丽從佚樂及以梦 夜之身面麥預㑹饗趋宴之座皆越 禮瘀惰之甚者故杖八十期親尊長 則祖父骨伯叔父毋兄未嫁之姑嫡 也性次於父毋與夫亦恩羲名分之 重者若聞䘮而匿不舉衰者亦秋入 十其翔䘮之制未終而釋服從吉者 杖六十〇若官吏父母死者例應罷 任離役守制丁憂乃詐將父毋䘮有 --- page 385 --- 皇越律魔 爲租父明伯叔父毋姑兄姊之䘮而 不丁憂戀榮利而匿親䘮不孝之大 者故杖一百罷戰役不叙若父毋見 在本無䘮而詐稱有䘮或父毋久区 將首䘮耐詐稱新䘮揑䘮去位不忠 于君與不孝于親者等故其罪同亦 杖一百罷戰役不叙其有規避之事 而不工憂與詐丁憂者所犯之罪重 于杖一百則從所規避之本罪論輕 則仍依本律〇若䘮制二十十個月 之服未終則哀未㤀也即昌哀從仕 者杖八十〇若當該官吏明知官吏 有匿詐冐哀等情而聽行不舉者各 與犯人同罪不知不坐〇父毋死不 得親侍者以聞䘮之日爲工憂之始 礼也奪情起復者謂當國家大任而 丁親憂奪其表痛之情俾之墨衰從 事此必奉特旨所行者故曰不在此 限 卷九 禮律 匿父毋夫䘮 一內外官員例合守制者在内經由該部 具題開給執照在外經由營鎭官照例 題咨囘籍守制京官取具同鄕官印結 外官取具原籍地方官印甘各結将承 重祖父毋及嫡親父毋與爲所後父毋 例應守制開明呈報如有詐冐照律例 治罪俱以聞䘮月日爲始不計閏二十 七個月服滿起復若服滿果無事故在 家遷延者交該部照例議處 一官吏丁憂除公罪不問外其犯贓罪及 係官錢粮依例勾問 --- page 386 --- 一凡内外大小官員遇父之生毋病故父 巳先故文無父之同毋伯叔及父同毋 伯叔之子准其囘籍治䘮其本身出繼 爲人後者遇本生父毋之䘮令其囘籍 守制除路程外俱定限年限滿咨部 赴補其匿䘮不報及無䘮詐稱有䘮舊 䘮詐稱新䘮規避者革聀若文武生員 及舉貢監生遇生祖毋並本生父母之 䘮例應治䘮及守制者期年內俱不許 應試有隱匿不報朦混干進者事發照 匿䘮律治罪其月課等試無關功名棄 皇越律例 取者不在此例 匿父毋夫等 --- page 387 --- 棄親之任 凡祖父毋父毋年八十以上及篤疾别無 以次侍丁而棄親之任及妄稱祖父毋 父毋老疾求歸人侍者並杖八十 棄親 者合 歸養候親終服闋降 用求歸者照首供戰 若祖父毋父毋及 夫犯死罪見被囚禁而筵宴作樂者罪 亦如之 筵宴不必本家 桥他家在内 年老有疾必待子孫侍養而後得所 若子於父毋孫於祖父毋年至八十 以上及有篤疾其家别無以次侍養 人丁而貪戀荣禄棄親之任及其親 本未老疾而妄稱老疾汞歸入侍一 則遺親不仁一則後君不義故血杖 八十〇若祖文毋父毋及夫不幸身 犯死罪見被风禁子孫妻妾乃㤀其 皇越律例 卷九 禮律 棄親之任 親在囹圄而無悲痛之念悉於肆筵 張席以爲樂是棄其親矣故亦論如 棄親之 任之罪 條例 一凡應補應選人員有親老情願終養者於 本鎮起文時即具呈該地方官轉詳咨 部在籍終養若現任官員祖父毋父毋 年七十以上家無次丁者或有兄弟而 篤疾不能侍養及毋老雖有兄弟而同 父異毋者其父毋年至八十以上雖家 有次丁願請終養者或出仕後兄弟忽 遭事故無人奉事者或繼父毋已故其 --- page 388 --- 本生父毋老病願請終養者均不拘歷 俸三年之限該營鎮官查明該員倉榖 錢粮龜無虧空任內並無罣誤取具印 結具題俱准其囘籍終養俟親終服蒲 之日該營鎮官給咨赴部銓補如有捏 報借名詭避者發覺之日將呈請終養 之員按律究擬並將出結各官一併象 處 皇越律例 卷九 禮律 祟親之任 --- page 389 --- 䘮葵 戢官屎民 三月而葵 凡有 尊 卑 䘮之家必須依禮 定 限 安葵若惑於 風水及托故停柩在家經年暴露不葬 者杖八十 若毁棄死屍 又有本律 其從尊長遺言 將屍燒化及棄置水中者杖一百從卑 㓜並减二等若亡歿逺方子孫不能歸 葵而燒化者聽從其便〇其居䘮之家 修齋設醮若男女混雜 所重 在此 飮酒食肉 者家倀杖八十僧道同罪囘俗 居幾有礼安葵有期無論尊年長幼 之䘮必須依礼及時安葵若惑於隂 陽家風水禍福之說及假托他故爲 辭而停柩在家經年不葵既違礼制 皇越律例 卷九 禮律 噐 又使死者暴露不安故杖八十〇將 屍燒化及棄置水中是即毁棄矣死 者雖有遺言當遵礼制不可從其亂 命若聽從遺言卑㓜將尊長之屍燒 化棄置者杖一百尊長將卑切之屍 燒化棄置者並减二等杖八十若祖 殳毋交毋亡歿於逺方子孫力不能 扶柩歸葵而從權燒化携回骨殖出 於情之不得巳也故聽從其便于孫 于父祖旦然尊長之于卑㓜自不众 言矣〇䘮家用僧道修齋設醮固所 不禁若致男女混雜而無别飮酒食 肉而無忌者罪坐家長杖 一百僧道同罪責令囘俗 條例 一民間䘮塟之事凡有聚集演戲及扮演 雜劇等䫫或用絲竹管絃演唱佛戲者 該地方官嚴行禁止違者照違 --- page 390 --- 制律治罪 皇越行例 卷九 䘮奏 --- page 391 --- 鄕飮酒禮 凡鄕党叙齒及鄕飮酒禮巳有定式違者 笞五十 鄕党叙葬自平時行坐而言 智飮酒礼自會飮礼儀而言 礼有一定之 式違者笞之 條例 一鄕黨叙齒士農工商人等平居相見及 歲時宴會揖拜之禮㓜者先施坐次之 列長者居上如佃戸見佃主不論齒序 孟行以少事長之禮若親属不抅主佃 上行親属禮 一鄉飮坐叙髙年有德者居於上髙年純 临生越律例 卷九 销飮酒礼 篤者血之以次序齒而列其有魯違條 犯法之人列於外坐不許紊越正席違 者照違 制論王席者若不分别致使良莠溷淆或察知 或坐中人發覺依律科罪 一社民如有公私事務會集只許用芙榔 爲禮不得托以鄕事給歛民錢群聚飮 食違者社長笞五十 一社民間或預有科塲 勅命或次至企老齒爵例當慶賀坐次例當搞 望只許大慶賀禮用牲粢芙酒替錢三 --- page 392 --- 貫尋常犒望用雞黍芙酒替錢一貫五 陌若社長沿襲鄕例索櫌者問違 制律擬罪 卷九 禮律 皇越律例 鄕飮酒礼 --- page 393 --- 阻人家事 凡葵祭之事隨家豊儉鄕鄰所當互相帮 助不得援以鄉例要索牛猪酒食阻人 孝事違者杖八十 凡人家嫁娶聘禮厚薄隨宜勿使寫契執 田其攔街例錢如同鄉人納在本鄉富 者一貫二陌次者六陌貧者三陌如别 社人富者国貫四陌次者一貫二陌貧 者六陌不得過索再如婿家娶在别鄕 旣行聘後本婦鄕不得逓年要索歌唱 例錢若違者許事主陳告社長笞五十 皇叔律例 卷九 禮律 --- page 394 --- 皇越律例卷十目錄 兵律 宮衛 太廟門擅入宮殿門擅入 宿衛守衛人私自代替從駕稽違 直行御道內府工作人匠替役 宫殿造作罷不出輒出入宮殿門 闗防內使出入向宮殿射箭 宿衛人兵仗禁經㫁人充宿衛 衝突儀仗行宮營門 越城 門禁鎻鑰 皇越律例 軍政 擅調官軍申報軍務 飛報軍情漏泄軍情大事 邊境申索軍需失誤軍事 軍人替役 從征違期 主將不固守縱軍擄掠 不操練軍士激變良民 私賣軍噐毁棄軍噐 私藏應禁軍噐縱放軍人歇役 公侯私役官軍從征守禦官軍迯 優恤軍属夜禁 --- page 395 --- 皇越律例卷之十 兵律 宮衛 太廟門擅入 凢 無 故 擅人太廟門及山陵兆域門者杖一 百太社門杖九十 但至 門 未過門限者各 減一等守衛官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 失覺察者減三等 太廟山陵皆尊嚴禁地太社次之設 有守衛無故不得入若檀入而越過 門限太廟及山陵兆域門杖一百太 社門杖九十若至門而未過門限者 各减一等陵廟杖九十太社杖八十 守衛故縱各典巳未過門限犯人同 砂二越律倒 卷十 兵律 罪失覺察者减 故縱罪三等 太廟門擅人 --- page 396 --- 宫殿門擅大 九擅入紫禁城午門東華西華神武門 即 今 左右端門顯仁彰德共辰 各門〇無職役而擅入者 及禁苑者各 杖一百檀入宫殿門杖六十徒一年擅 入御膳所及御在所者絞 監 候 未過門限 者各減一等 稱御者太皇太后 皇太后皇后並同 〇若無 門籍冐 健 人 名 籍 而入者 兼巳人 未過 罪亦如 之〇其應入官殿 宿 眞 之人未着門籍丽 入或當下直而輙入及宿次未到 入 次未到 越次 而輒宿者各笞四十〇若不保 宿衛應直合帶兵仗之人但持寸刄入 血越律仙 二 宫殿門擅八 宿殿門内者絞 釐候不言未入門限 者以須入門內乃坐 入 紫禁城門内者杖一百發美逺充軍〇 門官及宿衛官軍故縱者各與犯人同 罪 至死減 一等 失覺察者官減三等罪止教 一百軍又減一等並罪坐眞日者 通指 官與 軍言餘 條准此 紫禁城宸居之地理應嚴甫各門及 禁苑亦應防範非直宿守衛官軍不 得無故而入有擅入者各杖一百門 苑猶逺宫殿益嚴擅入者杖六十徒 一年御歷所則供造玉食之處御在 所則至尊臨幸之處地尤嚴重擅入 何爲故絞以上三項皆指巳入門限 者言若雖至門未過門限者各減一 等禁城門苑杖丸十宫簸杖一百御 康御在所杖一百流三千里〇門籍 --- page 397 --- 無名之人发胃有門籍人姓名丽入 紫禁城并各門禁苑宮殿鬥及御膳 御在所者罪亦如之月人猶橹入也 悉照上節擅入典未過門限分别科 断〇以上檀入月入皆指不應入者 言其應入宮殿之人雖不在禁限亦 必巳着門籍應上直應入宿而後可 入若未着門籍丽入或當下直之期 及未到宿次之日而輒入報宿者各 笞四十〇惟宿衛應直合帶兵仗以 備非常若不係宿衛之人但持寸刄 入官殿門內者殺入紫禁城各門內 者杖一百發邉逺充軍〇綂承上言 守門官員及宿衛官軍知情故縱其 入而不問者各興檀入冐入未着門 籍等入持又入各項犯人同罪至死 減流失於党察者減所同罪三等罪 北放一百軍入責輕於官又減一等 逦滅四等罪止教九十宫衛有上直 下有之分並罪坐値日者並字指門 官宿衡 而言 卷十 兵律 自越律例 三 宫發鬥擅入 --- page 398 --- 宿衛守衛人私自代替 凢宫禁宿衛及紫禁城皇城門守衛人應 直不眞者笞四十以應宿衛守衛人 下 宜 之 人 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不 係宿衛守衛人冐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一 人各杖一百官員各加一等〇若在眞 而迯者罪亦如之 應直不直之 罪官員加等 〇京城 門減一等各處城門又減一等親管頭 目知而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 者減三等有故而赴所管告知者不坐 宫禁宿衛及紫禁城皇城門守衛人 皆輪班上直各有定期應上直而不 皇越律例 四 宿德守微人私自代替 上直者雖有曠職之愆正是偷安之 過故笞四十巳應上直而以下直者 私自代替雖亦係本衛應宿守之人 而相隱爲奸情反重于不直故吳替 之者各枚六十若以非係宿守人私 自冐名代替既不係本衛應宿守之 人而爰冐爲奸其情尤重故典冐替 者各杖一百以上指軍人言若官員 有犯不直私替冐替各照軍人加一 等〇若在有之日軍人私逊囘家亦 如上應直不直之罪官員加一等〇 京城九門各處城門守門之人有應 直不直在直而迯應守人私替不應 守人冐替等項京城各減皇城一等 各處又各減京城一等通减二等其 親管宿衛守衛守城門人頭目若明 知不直在迯私替月替而故縱不問 者各典犯人同罪失於覺察者各照 犯人罪減三等宫禁紫禁皇城京城 外城各宿守之人若有疾病死䘮等 事故赴所管頭 目告知者不坐 --- page 399 --- 皇越律例 從駕稽違 凢 廵 幸 應扈 從車駕之人違 原定 之 期不到及 從而先回去者一日笞四十每三日加 一等罪止杖一百職官有犯各加一等 罪止杖六 十徒一年 〇若從車駕行而巡者杖一 百發邊逺充軍職官絞 贤 俁 〇親管頭目 故縱 不到先 国在迯 者各與犯人同罪 至死減 一等 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應從駕而違期已從行而先回雖均 有慢君之罪而其情輕故計其違期 先回之日論罪一日笞四十加等至 十九日以上罪止杖一百此指軍人 言也職官有犯各加一等〇從駕而 逆巳有背去之心則非先回之比軍 卷十 兵律 五 從駕稽違 人湖杖發邉逺職官絞〇親管頭目 故縱其違期先回在迯者各奘犯人 同罪至死減流失干覺察者照 犯人罪各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 page 400 --- 直行御道 凢午門 即今 端門 外御道至御橋 儀仗 巳設 除侍衛 官軍導從車駕出人許於東西两旁行 走外其餘文武百官軍民人等 非侍衛 導從 無故於上直行及輙度御橋者杖八十 若於宮殿中眞行御道者杖一百守衛 官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 三等若於御道上橫過係一時經行者 不在禁限 在外衙門龍亭儀仗巳設 而直行者亦准此律科断 端門外之中道日御道橋曰御橋皆 至尊出入之路非臣民所得行者若 儀仗巳設無故直行御道及輙度御 橋坐重杖至宫殿中之御道乃宸極 皇越律例 卷十 兵律 六 直行御道 之地更爲尊嚴無故直行者杖一百 守衛官故縱行走而不問者各典直 行輙度之犯人同杖八十杖一百之 罪失於覺察者各減三等一時横過 經行不 在禁限 條例 一凢至下馬牌不下而竟過者笞五十看 守人役失於防範者笞四十 --- page 401 --- 內府工作人匠替役 凢諸色 當 班 工匠 辨驗貨 物各 行人 役 差撥赴內 府及內庫工作若不親身關牌入内應 役雇人冐巳 名 關 牌 私自代替及替之人 各杖一百雇工錢入官 諸色當班工匠及辨驗貨物各行人 役於承直之日撥赴丙府肉庫工作 皆關領照驗牌面所以防奸慝也若一 不親身闗牌雇人妄月已各私自代一 替及替之者各杖一百雇錢入 官此不應雇潜彼不應授雇也 皇越律例 卷十 兵律 七 丙府工作人匠替役 --- page 402 --- 宫殿造作罷不出 凢官殿內造作所 管 官 司具工匠姓名報 所 八 之 處 門官及守衛官就於所人門首逐一 點 姓 名 視 形 貌 放入工作至申時分仍須相 視形貌照數㸃出其不出者絞 監 候 監工 及提調內監門官守衛官軍㸃視如原 大名數短少就便摉捉隨即奏聞知而 不舉者與犯人同罪 至死減 一等 失覺察者 錢三等罪止杖一百 宫殿丙有造作之事應用在外工医 面途密之地點驗出入稽察必宜謹 镇所以防非常也其輙留在丙不出 者雖無他故亦絞監工官提調宫穿 皇越律例 卷十 兵律 六 宫殿造作羅不出 門官守衛官軍皆經由點視者若點 出之時視原放人數目短少就便接 捉隨即奏聞監工等官內有明知短 少人數而不卽摻捉奏聞者與犯人 同罪依名例減流失覺察 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 page 403 --- 輯註此条當典宫殿 門擅入條恭看而此 条不言門官及宿徽 官軍校縱失察者巳 有搪八条可号也 皇越律例 輙出久宫殿門 凢應出宫殿 如差遣給 假等項 而門籍巳除輙留 不出及 應天直 之人 被告劾巳有公文禁止 籍雖未除輙入宫殿者各杖一百 晝 禁 〇 若宿衛人巳被奏劾者本 管 官 司先收其 兵仗違者罪亦如之〇若於宫殿門雖 有籍 應 直 至夜皆不得出入若人者杖一 百出者杖八十無籍 夜 人者加二等若 夜持仗人殿門者絞 監候入宫門亦坐 此夜禁比晝加謹 宿衛人出人宫殿以門籍爲憑應出 者卽除門籍既四除籍不得復留矣 面輙留不尚及被人或告或劾巴有 公文禁止勿入雖未除籍不得復八 九 卷十 兵律 麟四入启口殿門 矣而和入宫殿者各杖一百〇宿衛人 兵使以備非常巳被劾奏即是待罪 之人豈得復留本管官司例當先枚 其兵仗違者亦如被告劾軟八之罪 教一百〇上言應出不得留縁事不 得人者其應直無事之人於官殿門 雖有籍垣止許出入於書主夜則在 肉者不得出在外者不得入矣自外 久者杖一百自丙出者杖八十若非 應直之人無名在籍而輒入者加二 等杖七十徒一年半若持兵仗人宫 殿門者絞不論有無門籍蓋嚴于夜 地 --- page 404 --- 闗防丙使出久 凢丙監金奉御內使但遇出外各守門官 須要收留本人在身闗防牌靣於門簿 上印記姓名 及牌 面 字號明白附冩前去 某處幹辨是何事務其門官與守衛官 軍榕檢沿身别無夾帶 官私 噐物 方許放出 囘時一體摉檢給牌入內以慿逐月稽 考出外次數但有摻出應十雜藥就今 帶藥 之人 自喫若 有出 久 不服摻檢者杖一百 睽附 近 充軍若非奉旨私將兵噐 帶 進久 紫禁城門內者杖一百發邉逺充軍久 皇越律例 卷十 兵律 十 闗防丙使出久 宫殿門内者絞 監候其 直日守 門官及守衛官 失於摉檢者與犯人同罪 至死减一等 丙使例不擬 充軍惟此 須依本律 丙使丙監均係近君之人故出久闗 防嚴密如此摻出應干雜藥就令自 吳以驗之若出天不服摻檢者杖一 百充軍恐有恃童驕縱者故嚴其法 也兵噐禁物非奉明㫖私將入紫禁一 城門丙者杖一百餐邊逺充軍入宫 殿門丙者液門官及守諸官失於参 檢者吳私將兵器犯人同罪至死減 流 --- page 405 --- 向宮殿射箭 凢向太廟及宮殿射箭放磾投磚石者絞 監 候 向太社杖一百流三千里 須箭石可 及乃坐之 若逺不能 及音勿論 但傷人者斬 監候則殺人者 可知若箭石不 及致傷外人 者不用此律 大廟及富殿皆尊嚴禁地太社次之 若向此射箭放像投德磚石是無忐 憚而大不敬矣故大廟官殿坐瘦六 社坐流但傷守衛人者斬不言殺人 者傷巳坐斬殺無可 加拳經以該重也 皇越律例 士 向官聚粤箭 --- page 406 --- 宿衛人兵仗 凢宿衛人兵仗不離身違者笞四十輙暫 離 應 直 職掌處所笞五十别處宿 經宿 文離 杖 六十官員各加一等親管頭目知而不 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覮察者減三等 設宿衛以備非常上直之人兵仗不 許離身違者笞四十分定職掌處所 不許擅離而輙離者笞五十是猶暫 離于晝也若遂於别處過宿者杖六 十此皆言軍人所犯官員犯者于答 四十五十杖六一罪上各加一等親 管頭目知其兵仗離身额離别宙而 不舉問者各奘犯人同罪失於覺察 者於犯人本罪及 加等上各减三等 皇越律例 宿衡人兵食 --- page 407 --- 禁經斷人充宿衛 凡在京城犯罪被極刑之家同居人口 不 論 親属 所司 隨卽遷發别郡住坐其 本犯 異居 親屬 人等并一應 有犯笞 杖曾 經 同 决 斷之人並不 得大充近侍及 官 禁 宿衛守把皇城京城 門禁若 隱匿前 項情由 朦朧充當者斬 監候 其當 該官司不爲用心詳審或聼人嘱記及 受財容令充當者罪同 斬監徒方 究属託人 〇若 極刑親属 及經漸人 奉有特㫖選充曾經 具 由 覆奏 明立文案者 所選之人 及官司 不在此限 在京單民犯各死罪巳被極刑之家 同居共産人日昌遷别郡其不同居 皇越律例 圈十 乒律 禁經新人充宿衛 之親属人等并犯一應輕重罪名曾一 經翻法之人並不得入充近侍及宿 衛典把守皇城京城門禁若隐匿前 項情故朦腌充當者薪當該宫司選 充之時不爲用心詳審來歷或酒健 人属託及受本人財賄容令克當者同 坐朝日若刑人親属及經翻人有奉 特㫖選充者當該官司籽前情覆奏 明自立家者 不在此限 --- page 408 --- 衝突儀仗 凢車駕仃幸之處其前列者 爲儀仗儀仗之內即爲禁地 凢車駕行處除近侍及宿衛護駕官軍外 其餘軍民並須廻避衝入儀仗內者絞 係雜犯准 徒五年 若在郊野之外一時不能魍 避者聽俯伏 道 旁 以待 駕 過 其 隨 行 文武百官 非奉宣喚無故輙人儀仗內者杖一百 典仗護衛官軍故縱者與犯人同罪不 覺者減三等〇若有申訴寃抑者止許 於仗外俯伏以聽若衝人儀仗內而所 訴事不實者絞 係雜犯准 徒五年 得實者免罪 〇軍民之家縱放牲畜若守衛不備因 皇越律例 卷十 兵律 西 突儀仗 而衝突儀仗者 空衛 人 杖八十衝入紫禁 城門內者 守衛 人 杖一百 其縱畜之家并 以不應重律論 罪 有在必設儀仗所以嚴禁衛也非係 近侍人員及宿香讓薦官軍槪不得 入儀仗之丙軍民人等於車駕行幸 之處並須翅避敢有魯八儀仗丙者 铰衝入謂突然趨進絕無志俾也故 坐校必係無知愚人故矜其苑而准 徒五年若在郊野之外一時相値不 及遠去及無隱蔽之所可以題避者 咱於道旁俯伏以待駕過其扈從文 蹴百官非奉㫖宣喚無故輙人儀饺 大鬯州一百若典仗護衛官軍故众 道不萦者與犯人同署故縱衝入應 板强名例诚一等枝心百流三千里 設乐教人亦杖一百不覺其人者減 境人景三等不覺衡人杖无十徒二 年年不覺款大校七十一軍民人等一 --- page 409 --- 有穿抑事情于車鷦行幸處伸說者 止許在儀仗之外俯伏以咱候㫖簇 落若衝人儀仗內而所訴之事不實一 者照前衝入儀仗律坐雜犯殺罪其 衡突非罪其不實也所訴得實卽免一 其衝又之罪所以逹民隱也〇軍民 之家牲畜識放在外車駕行幸之處一 興紫禁城門内若守箱之人不爲防一 備因面牲畜衝突儀仗者杖八十衝 入紫禁城門丙者杖一百駕行而衡 突事猶出于倉卒若丙禁深嚴之地 何至牲畜衝入故其罪有輕重至于 縱放牲畜而不收禁亦属不應 律雖無文不能無罪故註補之 條例 一 聖駕出郊衝突儀仗姿行奏訴者追究主使敎 唆揑冩本妆之人俱問罪各杖一百發近 皇越律例 去 突儀 --- page 410 --- 梅超行宫營粞院同 紫禁城門宫殿門則 有犯如客残門控人 条丙之罪若抽入街 膳所御在所及但持 寸刃和入等並依前 科所 行宮營門 凢行宮外營門次營門與紫禁城門同若 有擅入者杖一百內營牙帳門與宮殿 門同擅入者杖六十徒一年 梁輿行幸駐澤行宮其制度雖典紫 禁城官殿不同而至尊所在即爲禁 地故擅入外營次營興丙管牙帳之 昴董吳紫禁城宫殿同科若未遇門 限當依官發門擅入條滅一等其故 蒙失泰官一依官殿門擅入律擬斱 皇越律例 卷十 兵律 行宫管門 --- page 411 --- 越城 凢越皇城者絞 監 候 京城者杖一百流三千 里越各府州縣鎭城者杖一百官府公 廨墙垣者杖八十越而未過者各減一 等若有所規避者各從 其 重 者 論 越城兼出入言凢不由門皆是丙而一 皇城京城外而府州縣鎮城皆爲禁 城若踰越而出人均属違禁皇城深 嚴之地其禁最重故坐絞京城次之 故坐流各府州縣鎭城則杖一百至 于官府公羅墙垣亦係圈防之序有 越之者杖八十若越面未過各减巳 越之罪一等皇城杖一百流三干里 京域放一百徒三年府州縣鎮城材 允十公麝墻垣杖七十若有所規避 之亭因面越之各從其罪之重者論 現篷罪重則從規避輕則仍從越城 皇越律侧 卷十 乒待 條例 一各衙門親戚書吏人等㳺船演戯夜半 方歸檀呌禁門者照越府州縣城律杖 一百 --- page 412 --- 皇超德侧 門禁鎻鑰 凢各處堿門應閉而誤不下鎻者杖八十 非時擅開閉者杖一百京城門各加一 等其有公務急速非時開閉者不在此 限〇皆皇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鎻者杖 一百發邉逺充軍非時擅開閉者綫 監 候 其有㫖開閉者勿論 域門禁宻之地閉鎮宜嚴開閉有侯 誤不下簧謂但開閉画失于下鎖此 無心之過者非時僧開閉不獨謂唐 夜凢應開面閉應閉而開皆謂之非 時此有爲而犯也故罪有杖八十枚 百之分京城兄外城爲重故各加 等誤不下鎻則杖九十非時擅開閉 則杖六十徒一年也其有公務急速 卷十 兵律 大 勢難稽緩雖非時開閉不在此限〇 若皇城門則丙禁之所又非京城可 比應閉而誤不下鎻卽杖一百簇遗 逺充軍非時而擅自開閉者絞其禁 至重其法應嚴也若奉㫖 則非擅開閉矣自勿論 --- page 413 --- 皇越律例 軍政 山券言治軍小政也若仁師出征者臨時紀律 須富凛遵上优嘉定城體定軍政变無失誤 擅調官軍 凡將帥剖領軍馬守禦城池及屯駐邊鍾 若所管地方遇有報到草賊生發卽時 差人體探緩急聲息 果 實 須先申報本管 上司轉逹朝廷奏聞給降聖㫖調遣官 軍征討若無警急不先申上司雖巳申 上司不待回報輙於所屬擅調軍馬及 所屬擅發與者 將領 属 各杖一百罷職發 邊逺克軍〇其暴兵卒至欲求攻襲及 城鎭市聚軍馬之處或有 肉賊 作 反 作 叛 卷十 兵律 十九 或賊有內應事有警急及路程遙逺 難 候 申文 待報 者並聽從便火速調撥 所 属 軍馬乗 機勦捕若賊㓂滋蔓應合㑹 兵 勤 捕者鄰 近官軍雖非所屬亦得 行 文 調撰策應 其装 領官命 策應官 並卽申報本管上司轉逹朝廷 知會若不卽調遣會合或不卽申報上 司及鄰近官軍 巳奉 調遣 不卽簇兵䇿應者 將領奘 鄰近官 危與擅調發罪同 亦各杖一百 發邊逺充軍 其上司及 典 兵 大臣將文書諷遣將士提 撥軍馬者 文書 丙 非奉聖㫖不得擅離信 地若 守禦 危駐 軍官有 奉 文 攺除别職或犯罪 --- page 414 --- 奉 交 取發如 文 丙 無奏奉聖旨亦不許擅動 違者 兼上 數事 罪亦如之 將郎所管地方內報有草賊生發即 時差遣精細之人體察偵探其大勢 緩急簽息應請征討者先報上司轉 奏降給聖㫖方得調遣軍馬此調軍 之常法也若雖有生發之賊面無警 急之勢將帥不先申報上司難申報 而不待囘報輙擅調所属軍馬及所 属官司非警急未得囘報面擅發典 者籽師兵所属官各杖一百罷職邊 逺充軍〇若在外賊兵暴發卒至有 阴來攻袁之勢在内或軍有反叛之 人或賊有內應之党則事勢警急及 工司相離路程遥逺呼應不震並省 便宜從事火速調单承機勦捕不拘 先申待報之常法若戴寇之勢滋憂 難國應合會兵協捕者凝近軍官亦 得關發䇿應不拘非所校属文常法 調軍將所及咱調鄰近官鱼即將警 皇越律例 卷十 兵律 擅阑官軍 急調餐會捕䇿應綠由申報上司轉 逹朝廷將帥若韵常法不即調遣會 合或巳調遣㑹合不卽申報上司及 鄰近官軍亦拘常法不即發兵策應 並典前擅調罪同亦各杖一百邊逺 充軍其賊勢未滋蔓者上司及大臣 將文書調撥將土軍馬舞近官必查 係奉㫖方得應簇否則不得擅離信 地若官軍有攺除别職或犯罪职發 必憑奏奉聖旨公文方許其去否則 亦不許擅動違此而擅離擅動 者亦如杖一百邊逺充軍之罪 --- page 415 --- 申報軍務 凢將領叅隨綂兵官征進如綂兵官分調 攻取城寨克平之後 將 領 隨將捷音差人 飛報 知㑹 本管 綂兵官轉行兵部綂兵官 又 須 將克捷 事情 另具奏本實封御前 無少 停留 〇若 賊人數多出沒不常如所領軍人不敷 須要速申綂兵官添撥軍馬設䇿勦捕 不速飛申者 有 從綂兵官量事輕重治 罪 至失誤軍机 自依常律 〇若有 賊 党 來降之人 將 領 官 即便送赴綂兵官轉逹朝廷區處其 貪取來降人財物因而殺傷 其 人及中 皇烟律例 卷十 兵律 主 途逼勒迯竄者斬 監俁若無殺傷逼 勒止依臟髪律科 將帥叅随稅兵官征進分調攻取克 復平定之後隨將捷音差入飛報統 兵官移知兵部綂兵官仍實封具奏 必速報者恐别有調遣必具奏者恐 功有冐隱也〇將帥分調攻取之處 若賊衆我寡必速申漆發設䇿剿捕 不速飛申者雖無失誤從繞兵官酌 量事情輕重治罪〇若賊党來降即 便送赴綂兵官轉逹區處其有貪取一 降人帶來财物因而後傷其人及押 送之人於中途逼執以致迯竄者斬 再首節報捷停留末節納降不即送 稅兵官律文未着罪 名應臨時量事定擬 --- page 416 --- 飛報軍情 凢飛報軍情在外府州 如闻屬縣及 之司等報 卽差 人申督撫布政司桉察司本道 卽今諸 管鎭 仍行移將軍提鎭其守禦官差人各申 督撫仍行本管將軍提鎭督撫將軍提 鎭得報差人一行移兵部一具實封 量 奏 御前若互相知㑹隱匿不速奏聞者杖 一百罷職不叙因而失誤軍機者斬 監 候 軍情欲速逹以咱調遣故必飛報恐 有隐匿逐誤故定立申行轉奏之法 如此若互相知㑹扶同隱匿不速奏 离者杖一百罷联不叙此言無失誤 者幽若因丽失 誤軍親者新 皇越律例 飛報軍情 --- page 417 --- 漏泄軍情大事 凢聞知朝廷及綂兵將軍調兵討襲外番 及收捕反逆賊徒機宻大事而輙漏泄 於敵人者斬 監 候 〇若邉將報到軍情重 事 報於 朝廷 而漏泄 以致傳 聞敵人 者杖一百徒三 年 二項犯人若有心道 於鼓人作姦細論 仍以先傳說者 爲首傳至者爲從減一等〇若私開官 司交書印封看視者杖六十事干軍情 重事者以漏泄論 爲首杖一百徒 三年從减等 〇若 近侍官員漏泄機宻重事 不專指軍育 九國家之机 密重要 皆是 於人者斬 監 侯 常事杖一百罷聮 皇越律例 卷十 兵律 漏泄量清大事 不叙 萧兵討嘉外番妆捕反逆朝廷指授 之方畧將軍調遣之机宜此等机察一 軍情大事有人聞知而輒漏泄干敵 人者斬〇若邉將申报到軍情重事而 漏泄于外傳聞至敵人者杖一百徒 三年以上二項以先得說者爲首俜 説致聞干敵人者爲從减一等〇若 官司行移一應交書私開印封看視 者杖六十以不係軍情也其事干軍 情則所係者重非尋常交書可比一 經開看必致漏泄故以漏泄論〇近 侍官員朝廷親信之臣日侍左右國 家一切機密重事得以典聞漏洪于 人者斬外人得知禁宻事情多油近 侍傳説故嚴其注漏泄 常事杖一百罷職不叙 條例 一在京在外軍民人等與 --- page 418 --- 朝貢外國人私通徃來投託撥置害人因而 透漏事情者俱發近邉充軍通事金伴 送人係官革職 台王越律例 福港軍有大亭 --- page 419 --- 邊境申索軍需 凡守邊將領但有 缺 乏 取索軍噐錢糧等物 須要差人一行布政司 郎鎮 营 一申督撫 將軍提鎭 即統管 上司 再差人轉行合千部 分及具 缺少 應用 奏本實封御前其公文若 到該部須要隨卽 將所申 事情 奏聞區處發 遣差來人囘歸若稽緩不卽奏聞及 邊 將 於 各處 禍 門 不行依式申報者並杖一百 罷職不叙因 不申奏以致 限敵鉄乏 而失誤軍機 者斬 監 候 邊將南需缺乏應合取索須要差人 一行鎭营一申稅管上司等轉行合 皇趙律例 卷十 美律 嘉境申索軍雨面 于部分刃必實封具奏恐有隐蔽遲 誤也公文到日該部須要隨卽酌議 奏聞區處發遣差人回歸若該部稽 逢怠緩不卽奏聞及各處邊將不依 式申報者氣杖一百罷戰不叙此言 未至失誤者也因面失誤軍機者斬 罪坐 所由 --- page 420 --- 皇越律例 失誤軍事 凢臨軍征討 有 司 應合供給軍噐行糧草料 若有 徵解 違期不足者當該官吏各杖一百 罪坐所由 或上司移文稽遲或下 司徵觧不足各坐所由 〇若 臨敵 有司違期 不至而 鈌乏及領兵官巳承 上 司 調遣 而逗巡 觀學 不依期進兵䇿應若 軍 中 承 差告報 會 軍 期而違限因而失誤軍 機者並斬 監 候 臨發軍馬有事征討之時上司必先行 文知㑹所司應合供給軍噐行糧草料 定有限期數目若違期不足者當該官 吏各杖一百罪坐所由稽緩者〇前節 自出軍時言之其事猶緩未至失誤若 軍馬巳臨敵境應合供給之軍需違期 失誤軍事 不尼以致缺乏者領兵官巳承調遣之 今不依會兵之期進兵䇿應者遣發告 報軍期承差之人稽逢違限者因 此三項而致失誤軍機者並斬 --- page 421 --- 從征違期 凢官軍 巳承 調遣 臨當征討 師行 巳有起程日期 而稽留不進者一日杖七十每三日加 一等若故自傷殘及詐爲疾患之類以 避征役者各加一等 計日 坐之 並罪止杖一 百仍發出征 若傷殘至不堪出征仍選 本戸社丁充補令其出征 〇若軍臨敵境託故違期一日不至者 杖一百 不必决 誤軍棧 三日不至者斬 監候綂 兵官竟 行軍 法 若能立功贖罪者從綂兵官區處 充軍官軍人巳承調遣留征之令臨 當起程日期而在家稽留怠玩不進 者一日杖七十每三日加一等若本一 無痰而故自傷殘及本無故而詐爲 皇趣律例 卷十 兵律 從征違期 疾愍之類以避從征之役者各加一 等一日枚八十每三日加一等興前 精留不進者並罪止杖一百仍發出 征若傷蔑至廢篤疾不堪出征者予 以满枚依名例收贖仍選本戸壯丁 補役發徃旨征〇前節自出征者言 之若軍臨數境之時假托事故遷延 達期一日不至者杖一百三日不至 者新维臨敵違限未至失誤軍機其 中或有勇武殊絕之才能立功贖罪 者憐才使過從綂 兵官便宜區處 條匈 一九官兵從征無故起程違期者官革職 兵杖一百仍發出征在外違期者官黄 職拏問兵仗一百將所俘獲人口入官 出征處所兵丁藐視該管官干犯號令 --- page 422 --- 連法亂行者將爲首之人正法爲從者 俱柳號三個月杖一百該管官仍交該 部議處 皇越律例 卷十 --- page 423 --- 軍人替役 凢軍人 巳 遣 不親出征雇倩人冐名代替者 替身杜八十正身杖一百依舊着伍 仍 貘 岗 征 若守禦 城 池 軍人雇人冐名代替者各 減二等其 出征守 禦軍人 子孫弟姪及同居少 壯親属 非由 雇倩 自願代替者聽若果有老 弱殘疾 不堪征 守者 赴本管官司陳告騐實 咨部 按例 與免軍身〇若醫工承差闗領官 藥隨軍征進轉雇庸醫冐名代替者 本 身 及替 身 各杖八十 庸醫 所得 雇工錢入官 元在籍軍人承奉調遣不親身出征 而雇倩他人頂月巳名私自代替者 皇越律佛 卷十 兵倖 軍人替役 替身杖八十正身杖一百仍今正身 著伍出征若守禦坡池軍人不親身 着役雇人冐替者各减出征者二等 替身杖六十正身杖八十守禦之責 視出征稍輕面代替之罪亦減也其 軍人子孫弟姪及同居年力少壯之 親属情願自行代替出征守禦者唯 至親典同休戚非出勉強非雇倩他 人之比故咱之也若本軍果係老器 殘疾告騐得實准於兵册除名〇出 征必帶醫工巳承差遣領藥隨征若 不親行面轉雇庸醫月名代替者醫一 工替人各杖八十庸醫所得雇工 錢係彼此俱罪之赃合追八官 條例 一凢兵丁不親出征以奴僕代替及行間 放撥瞭哨等處以奴僕代替者兵杖七 十奴僕八官如打圍放馬及看守京城 --- page 424 --- 週圍處所以奴僕代替者兵杖一百奴 僕免大官 卷十 兵律 皇越律例 軍人替後 --- page 425 --- 主將不固守 凢守邉將帥被賊攻圍城寨不行固守而 輙桑去及 平 時 守備不設爲賊所掩襲因 此栗守 無備 而失陷城寨者斬 醫 候 若 官 兵 與賊 臨境其望高巡哨之人失於飛報以致 䧟城損軍者亦斬 監 侯 若 主將凝於守備 及明望失於飛 報不曾陷 城失軍止 被賊侵入境內擄掠人民者 杖一百發邉逺充軍〇其官軍臨陣光 退及圍困敵城而迯者斬 監 誤 守遷將幼既受薯塲之寄必竭守禁 之力而死生以之若被賊攻園城寨 即倉皇無稽不能固志坚守面铁桑 去及懈弛怠惰不設守備之具致食 皇龍律倒/ 卷十 共律 中将不國守 賊所掩嘉因而失陷城寨者朝若與 賊臨境相拒必嚴哨操其望高巡哨 之人失于張報賤情因誤戰守様宜一 以致䧟坡狽軍者奘棄域無備者同 也嘉斬若止被賊浸入境丙楊椋人 民者雖未至陷城損軍者巳不能無 侮保民枝一百發邉逺充軍〇其官 軍臨陣交鋒法懦而未退及我軍國 困敵城而輙 迯适者朝 條例 一凢綂兵將帥玩視軍務苟圗安逸故意 遷延不將實在情形具奏貽誤國事者 又凢將帥因私忿娟嫉推諉牽制以致 糜餉老帥貽誤軍機者又凢身爲主帥 不能克敵轉布流言榣惑衆心借以傾 --- page 426 --- 䧟他人致誤軍機者均属有心貽誤應 擬斬立决 皇越律例 至 主将不國守 --- page 427 --- 縱軍擄掠 凢守邉將領私自使令軍人於 未 附 外境擄 掠人口財物者 鱗 杖一百罷職發附近 充軍所部聽使武官及管隊逓減一等 並罪坐所由 使令 之人 軍人不坐〇若軍人 不曽經由本管頭目 使 令 私出外境擄掠 者爲首杖一百爲從杖九十 因擄 掠面 傷 外 境 人爲首者斬 監 候 爲從杖一百 其擄掠傷 人爲從并 不傷人 首從 俱發邉逺充軍若本管頭目鈐 束不嚴杖六十留任〇其邉境城邑有 賊出沒乘機領兵攻取者不在此限〇 皇越律例 卷十 兵律 縱軍湧掠 若於巳附地靣擄掠者不分首從皆斬 監 候 本管頭目鈴束不嚴杖八十留任〇 其 将 領 知 軍人私出外境及 巳附地面擄掠之 情故縱者各 與犯人同罪 至死賎 一等 邉境無事之時将師惟當謹哨探而 設守備不得生事啓釁若私令軍人 於外境未附之地方擄掠人日财物 者將鄙仗一百罷職充軍所部下武 官及管隊省從使令軍人出境擄放 者逓减一等前罪坐所由不县增使 者不坐以武官當守戢諌阻不當依 阿省使也軍人則不能責以諫阻故 不坐〇若非由本管頭目使令面軍 人私自出境擾锦入日財物造意爲 首者杖一百同行爲從者杖九十因 而傷人爲首者斬爲從者杖一百除 坐暫者外其擄掠不傷人之首從及 傷人之從犯俱缑邉逺充軍木管頭 --- page 428 --- 目雖無知情效發之情亦有鈐東不 嚴之吴杖六十首任口以上皆言邊 境無警將士貪殁私出者也其或邊 境城四有賊出没窺伺將所乗機領 兵攻取者機不可失联分當然陣前 俘獲非承出切技之北蜡未奉調遣 不在究限〇巳附地面即我民人也 若自雳掠者不分首從但同行者皆 斬本管頭目鈴東不嚴各杖八十留一 任〇税承上言若锵師及各軍本管 頭目明知里人松出外境或于巳附 地面虜掠之情故疑不間者各共犯 人同罪至 死者减流 條例 一兵丁催餉社丁如借端需索擾害依嚇 詐例計贓從重論無贜者照不應重律 杖八十該管官徇隱失察交部分别議 皇越德何 卷十 兵律 粮單擄掠 --- page 429 --- 皇越律例 不操練軍士 凢各處 邉方 腹義 守禦官不守紀律不操練軍 土及城池不坚衣甲噐仗不整者初犯 杖八十再犯杖一百〇若 守 禦 官提備不 嚴撫馭無方致有所部軍人反叛者該一 管官各杖一百追奪 誥 敕 發邉逺充軍若 因軍人 反叛 棄城而迯者斬 監 候 紀律必謹守軍土必操練城酒必堅 固女甲器仗必整濟堅和此四者皆 守票官之職分也失此四者是謂溺 厥初吧杖八十依各例降二級留任 若仍怠惰至於再犯杖一百依名例 降四級調用口若守禦官平日提防 備禦不嚴謹撫綏駕馭無方畧以致 所部軍人各懷憤恨乗其踈忽聚衆 卷十 兵律 不操楝軍士 反叛者該管官各杖一百追奪原授 誥敕餐邉逺充軍若因軍人反叛不 能捕獲撲域即棄 城面迯避者斬 --- page 430 --- 激變良民 凢 有 司 收民之官 平 日 失於撫字 又 非法行事 使之 不堪 激變良民因而聚衆反叛失䧟城 池者斬 監候止反叛而城池未陷者依一 守禦官撫緩無方致墨人反叛 按充軍 律奏請 牧者守養之義身任牧民之責當撫 緩以守之字育以養之若平日失于 撫齐民不爱戴面又非定行事以暴 兩之使無罪良民不堪其命一時激 成變乱因面聚衆反叛復不能 妆復平定至于失陷城池者蕲 條例 一凢小惡之徒聚衆抗官地方文武員弁一 即帶領兵壯迅徃撲捉如稍有遲延者一 皇越律例 卷十 兵律 激變良民 即照定例嚴議其樸捉之時該犯卽俯 首伏罪不敢抏柜應分别未減如該犯 等持仗抗柜許文武官帶同兵壯持械 檎拿若聚衆之犯並未執有噐械文武 官縱令兵壯殺傷者嚴加議處 一各鎭營力民假地方公事強行出頭逼 勒平民約會杭糧聚衆聯謀歛錢構訟 及因事閧堂塞署罷考罷市逞兇毆官 並或果有兜抑不於上司椌告擅自聚 衆至四五十人者爲首斬决梟示其同 謀聚衆轉相糾約下手毆官者雖属爲 --- page 431 --- 從但同惡相濟與首犯無異亦擬斬立 决其餘從犯俱擬絞監候被脅同行者 各杖一百如遇此等案件該鎮營先將 實在情形奏 聞嚴筋所属立拿正犯速訊明確分别究礙如 實係首惡通案渠魁該鎮營一面具題 一面將首犯於該地方卽行斬梟併將 犯事縁由及正法人犯姓名刻示遍貼 城卿告諭若承審官不將實在爲首之一 人究出擬罪混行指人爲首因而坐罪 并差役誣拿平人株連無于溫行問擬 皇越律 例 卷十 兵律 激變良民 者嚴叅治罪該鎮營一併交部嚴加議 處至刁民傚事其同城武職不行檎拿 及該地方文職不能彈壓撫恤者俱革 職該管之文武上司官徇庇不即申報 該鎮營官不行題叅俱交部議處 --- page 432 --- 私賣軍噐 凢軍人 將自 巳 闗給衣甲刀鎗旗幟一應軍 噐私下貨賣 典常 人 者杖一百發邉逺充 軍軍官 移 賣者罪同罷職 附 近 充軍買者 笞四十 其間 有 應禁 軍噐民閒不 宜私有而買 者以私 有論 一件杖几十每一件加一等 罪正杖一百流三干里所買 軍噐 不論應禁興 否及所得 價錢並人官官軍買者勿 論 賣者仍坐罪 退價久官 軍噐係自官開給軍人私賣者杜一 百發邉逺充軍軍官私賣者同罪技 一百罷職附近充軍買者笞四十若 買看係應禁軍罴則以私藏軍噐律 論罪軍量價錢並入官彼不得賣此 不應買也此自民人買者言之若軍一 皇越律例 卷十 兵律 三八 官置人買者更爲 軍中之用勿論 條例 一軍人軍宫私當關給衣甲旗幟應禁軍 噐照私賣律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至 收當之人照私有軍噐律减一等杖七 十每一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如有結夥盤踞加倍重利收當軍噐者 枷號三箇月發邉逺等處充軍軍噐當 本照例久官其非應禁者不在此限失 察之地方將領各官交部議處 --- page 433 --- 毁棄軍噐 凢將領闗撥一應軍噐 出 征守 禦 事訖停 以事許之 十日杖六 留不 收 囘納官者 日爲始 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〇若 籽 領 征取事設 將軍器 輙棄毁者一件杖八十每 件加一等一十件以上斬 監 候 遺失及誤 毁者各減三等軍人 棄毁 遺誤 各又減一等 並驗 毁失 之 數追賠 納 官 其曾經戰陣而有 損失者不坐不賠 九有事征討有警守禦之時合用一 應軍器總由將帥開領撥散子所賓 軍人至出征師囘守城賊退事訖之 後將師仍按原撥之數驗收微納若 皇越律例 卷十 兵律 毁棄軍噐 停留不囘納入官者以事訖日爲始 計日論罪九日以下勿論遲至十日 杖六十加等至五十日以上罪止杖 一百〇若征守事黄輒將軍噐棄毁 者不論軍官軍人按件論罪一件杖 八十加等至二十件以上斬此自有 意棄毁者言之若遺失及誤毁者則 無心之過起軍官各減棄毁之罪三 等軍人各及減官之罪一等前驗照 棄毁瀢失之數追賠其曽經戰陣而 有損失者則非遺失誤 毁之屯不坐罪不追賠 條例 一几看守城池倉庫街道等處兵丁遺失 本身噐械者杖七十 --- page 434 --- 私藏應禁軍噐 凢民間私有人馬甲傍牌灭筒火砲旂纛 號帶之類應禁軍噐者一件杖八十每 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 不堪 用 者 並勿論許今納官其乃箭鎗刀弩及魚 义禾义不在禁限 有謂營有或先世所貽或别處拾得 因妆藏在家而不以爲用也造謂新 造本無其噐而自巳造作則將有用 之之意也引箭刀鎗于以習武防身 用備非常足矣若人馬甲傍牌火筒 火砲旗纛號帶之類乃戰陣所以用 私家有之即不軌之具也故爲應禁 軍器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非 皇越律例 卷于 吳律 私藏應禁軍譯 舊有而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私有 寸一件以上私造十件以上各罪止 杖一百流三干里若軍噐非全成者 並勿論私有者形體巳壊私造者工 製未成既不成全則非堪用之具故 不坐罪然亦不得私藏在家許今入 官其弓箭刀第魚又禾叉之属則 皆民間所應用者故不在禁限 條例 一私鑄紅衣等大小袍位者 门今之大傲 中柄小柄同 不論官員軍民人等及鑄砲匠役一併 處斬妻子家産入官鑄砲處所鄰佑房 主里長等俱擬絞监候專管文武官革 職兼轄文武官及該鎭營官俱交該部 議處 --- page 435 --- 皇越律例 一內地私販硫黄五十觔硝硝一百觔以 上者杖一百徒三年窩藏囤販及知情江 賣與私販者俱照私販例治罪囤積未 曾興販者減私販罪一等硝黄俱入官 隣保知情不首杖一百不知情者杖八 十挑夫船戸知情不首減木犯罪二等 知情分贓者與犯人同罪贓重以在法 從重論首報者除免罪外仍向本犯名 下照所獲硝黄人官價値另追給賞如 合成火藥賣與人者發近邉充軍其出 産硝黄本省銀匠藥舖需用硝黄每次 卷十 兵律 松藏應禁軍器 不許過十觔今其呈明地方官批限買 訖繳生違者以私困論罪 一官員員出赴任囘籍及商民出外貿易 等事如有携帶軍噐途中防護者在京 取具兵部印票在外取具該差該衙門 及誃地方官印票註明所帶件數以備 出城沿途照驗仍知會所到地方限一 月繳銷如隱匿原票不繳者照違令律 治罪 --- page 436 --- 縱放軍人歇役 凢管軍千總把總 即正副 衛苛 及官隊軍吏縱放 軍人出百里之外買賣或私耕田上或 隱占在巳使喚空歇軍役 不行 操備 者 計所縱 放及隐 占之 軍数 一名杖八十每三名加一等罪止 杖一百罷職若受財賣放者以柱法從 重論所隱 縱放隱占 賣放各項 軍人並杖八十若 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賊构執者杖 一百罷職發邊逺充軍至三名者絞 監 候 本營專管官吏 即今之綂 營官下同 知情容隱不 行舉問及虚作迯亾扶同報官者與犯 皇蘧律例 卷十 兵律 罣 縱放軍人啟役 人同罪 罪止杖一一百 簇远逺充軍 若管隊把總千總 縱放軍人其本營專管官吏知情故縱 或容隱不行舉間及本營專管官故縱 軍人其千總把總管隊知而不首告者 罪亦如之 私使出境而不 首告者同罪 〇若鈐束不 嚴 原無縱教 私使之情 致有違犯 或聞百里或出 外境私自歇役 及 原無知情 容隱止 失覺舉者管隊名下一名 杷總名下五名千總名下十名本營專 管官名下五十名各笞四十管隊名下 二名杷總名下十名十總名下二十名 木營專管官名下一百名各笞五十並 --- page 437 --- 皇越律例 留任不及數者不坐〇若武職官私家 役使軍人不曽隱占歇役 昜廢 操備 者一名 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〇 並每名計一日追雇工銀 八分五 釐五毫 入官 〇若有吉㐫借使者勿論 管軍正副奇衛及管隊軍吏將所部 虽人縱放出外隱占使喚空歇本軍 之役者按名論罪一各杖八十加等 至七名以上罪止杖一百罷職若受 軍人之財而賣放歇役者以枉法計 脏典本業從重論其所隐歇役本軍 不諭縱放隱占賣放並杖八十若官 吏以私事使今軍人出所管境外因 而致死或被贼构執一二名者杖一 百罷職餐邉逺充軍至三名者絞本 营尊管官吏明外私使致死被執之 情縱容隱匿不行舉報及虚将致死 卷十 兵律 縱放重人啟役 被執之軍作爲迯亾扶同報官者樊一 私使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凢有縱 放隐占賣放軍人歇役當上下互相 發覺管隊正副奇衛犯者責在本营 專管官吏基問本营專管官吏犯者 責在管隊正副竒衛首告若專管官 吏知情縱容而不舉管隊等飛順依 阿而不首罪亦如之亦按各加等論 罪罷職充軍語及補出團管官私使 及管隊等不首之事〇若管隊等原 無縱放等情正是約束不嚴致有軍 人違犯出外等罪及原非知情故縱 止是失于覺舉者管隊正智副衛本 营專管官各計名數坐罪有差仍留 任不及諭署之數者不坐〇若武職 官私家役使軍人不鲁隱吿軍人不 鲁歇役者一名笞四十加等至二十 一名以上罪止杖八十〇並按名計 日追雇工錢入官〇若武官有吉商 之事暫時借軍人在家役使者勿美 條例 --- page 438 --- 一凢軍士下班之日其本管官員擅撥與一 人做工等項役使照私役軍人本律發 落 卷十 兵佛 一白丕越律例 縱放軍人歇役 --- page 439 --- 公侯私役官軍 凡公侯非奉特旨不得秋自呼喚官軍前 去役使違者初犯再犯免罪三犯奏請 區處其官軍聽從及不出征時輙於公 侯之家門首伺立者官各杖一百罷職 發邊逺充軍軍人同罪 聽從是由於呼 喚伺立是自徃 逢連各字指 此二項也 公侯勲稱世臣勢位尊重恐其私占 軍农而武官軍人阿附承順以致上 凌下替考不可長故特禁之初犯再 犯猶得免罪三犯則奏讀區處武馆 軍人咱從私役及不出征無公事之 時觀子公侯明首向文者馆各杖一 百罷職粲邉逺 充軍軍人同罪 皇越律例 卷十 兵律 公侯私校官軍 --- page 440 --- 從征守禦官軍迯 九官軍 巳承 調遣 從軍征討私迯囘家及逃徃 他所者初犯杖一百仍發出征再犯者 綾 監 候 知 在迯 之 情窩藏者 不問初 犯再犯 杜一百 充軍 原籍及 他所之 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若 征討 事畢 軍旋 官軍不 同振旅 而先歸者減 在迯五一 等因而在迯者杖八十若在京軍人迯一 者初犯杖九十各處守禦城池軍人迯 者初犯杖八十俱發充伍再犯 不問 京外 並 杖一百俱發邉逺充軍三犯者筱臨知 在 逸 之 情窩藏者與犯人同罪罪止杖一百 皇越律例 從征守禦官軍迹 充 附 近 軍 不在邉逺 處絞之限 里長知而不首者各 減 窩 藏 二等 從杖罪痧科罪止杖八 十其從征軍興守禦軍 本管 頭目知情故縱者各 隨所犯 次數 與同罪罪 止杖一百罷職附近充軍其 征 守 在逃官 軍 自迯日 爲始 一百日內能自出官首告者 不問初 犯再犯 免罪若在限外自首者減罪二 等但於隨處官司首告者皆得准理 准 免 罪及減 罪二等 〇若各營軍人 不着 本伍 轉投别營 當軍者同逃軍論 或初犯再祀皆 依上文律科新 官軍隨從夫軍征討正爲國報效之 時而私行迯過或鬼家或徃他所初 餐杖一百仍發出往寛之以望其奮 也再犯則殺嚴之以警其餘也有人 --- page 441 --- 皇越律例 知共從征核迯之情而商留栽匿者 不問是初犯再犯杖一百充軍逃所 之里長知是逃征之軍而不舉首者 亦不問是初犯再犯杖一百若大軍 巳旋不隨從而先歸者典逊不同故 減迯罪五等笞五十因歸而在迯者 興從征之迯不同故杖八上在京各 营軍人則次於從征在迯者初犯杖 九十各處守禦軍人又次于在京在 迯者初犯杖八十俱仍充伍其利京 在外各處軍人再犯者並杖一百發 邉逺充軍三犯者殺知情窩藏者典 犯人同罪罪正杖一百附近充軍迯 所之里長知而不首七令減窩藏罪 二等罪止杖八十以上從正單囘在 京各處迯軍之木管頭目係知情不 問故縱不追者隨逸犯次數各與同 罪罪止杖一百罷職陶近充軍在迯 官軍於迯後一百目內能自出官首 告者免罪若在一百日限外首告者 减罪一等不拘本营但干在迯處所 官司首告皆得准理限內免罪限外 從征守禦官軍处 减等〇若在京在外各营軍人轉投 别营充軍者雖克别菅之軍巳晚迯 本营之籍故同迯軍論 罪初犯再犯皆同科 條例 一隨征兵丁自軍營脫迯被蓰者擬斬立 决其在軍務未竣以前投首者發邉逺 充軍如在配脫迯被獲用重枷枷號三 個月杖貞官束若在軍務告成以後投 首者依隨征兵丁脫迯例擬斬立决至 銀隨之餘工偷益馬匹軍噐及衣服銀 两潜迯者亦擬斬立决其有投首亦照 兵丁投首按軍務巳未告竣分别問擬 --- page 442 --- 其無偷盗情事僅止潜还之餘丁無論 軍務巳未告竣拿獲者盆照隨征兵丁 脫处在竄務未竣以前投首例發邉逺 地方充軍者在配脱迯亦用重枷板號 三個月杖責管束其自行投首并篤疾 者無論軍務巳未告竣俱杖一百流三千 里仍向各犯家属及中保人等追出原 雇價値給囘原主 一各處守禦兵丁有拐帶餉米馬匹脫逃 者計贼照常人盗官物律加一等治罪 如捞帶同管餉銀計贓照竊盗加一等 從征守禦官單週 治罪所拐帶餉米等項仍向該犯家属 名下照數通賠知情容留之人同罪 一軍人不构重運囘空如有無故潜逃藥 船中途不顧者照守禦官軍在迯律治 罪仍於面上剌迯丁二字 --- page 443 --- 優恤軍属 凢陣亾病故官軍囘鄕家属 休 行糧脚力 經 遇 有司不即應付者 以家属到 日爲始 遲一日 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官軍陶陳受傷而飞出征志病面故 皆因玊事故當優恤其家偶囘鄕經 過地方官司不即應付其行糧脚力 者趣一日笞二十加等至十日以上 吴止各五十此止言逢也 若不應付又當网論 条例 一凢出征陣亾人等姜室內查無有子嗣 或子嗣穉㓜又無家人食糧者伊夫原 係職官給原官一半俸禄米石如係兵 皇越律例 卷十 兵律 優恤軍属 丁給食一半錢糧米石若陣亾之人並 無妻室其父母别無子嗣又無錢糧可 依頼爲生者亦照此例行 --- page 444 --- 夜禁 凢京城夜禁一更三點鍾聲巳靜 之 後 五更 三㸃鍾聲未動 之 前 犯者笞三十二更三 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鎭各减一 等其 京城外 郡因 公務急速 軍民之 家有 疾病生 產死䘮不在禁限〇其暮鍾未靜旦鍾 巳動巡夜人等故將行人拘留誣執犯 夜者抵罪〇若犯夜拒捕及打奪者杖 一百因而毆 巡 夜 人至折傷以上者絞 監 候 死者斬 監候拒捕者指犯夜人打奪者 旁人世若建夜人誣執祝夜因 而拒揇歹毆至死 者以九鬪毆論 皇越律例 夜行有禁以防姦盗在京師尤宜扇 謹一更三點鍾聲巳静之後五更三 數鍾聲未動之先有犯禁而行者答 三十以猶在一更之丙夜未甚深巳 至五更之丙将近于旦也若犯于二 三四更之丙則笞五上此時入者皆 息出者未作而猶行走無忌故重之 外郡鎮城各減京師之罪一等犯在 一更五更鍾聲巳静未動者笞二十 犯在二三四更者答四十若存官有 急速公務民間有疾病生產死丧等 事情勝所不能巳者聽其夜行不在 禁限之为〇其暮鍾未静及旦鍾巳 動非係應禁之時而巡夜人等輙將 行人拘留誣執爲犯夜者郎抵所誣 犯夜之罪〇柜捕自犯夜人言打奪 自旁人刦奪犯夜人言拒捕及护奪 者杖一百因拒抽村奪而敺巡夜人 至折傷如折一齒一指以上者絞毆 至死者斬即罪人柜捕法也若雖有 打奪之人而犯夜人自 未毆人正座犯夜本律 --- page 445 --- 皇越律例卷十目錄 兵律 闗津 私越冐度闗津詐冐給路引 闗津留難盤詰姦細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 廐牧 官馬不調習宰移馬牛 畜産跤陽人隱匿孳生官畜産 私借官畜產 郵驛 皇越律例 目録 遞送公文邀取實封公文 舖舍損坡私役舖兵 多支廪給文書應給驛而不給 公事應行稽程占宿驛舍上房 私役民夫擡轎病故宫家属回鄉 承差轉雇寄人乗官畜産車船附秋物 目休終 --- page 446 --- 輯者此越度關塞者 原爲他事而街非先 有交通外境之意也 因而岗外境者謂巳 越關塞不敢復回因 而潜出非本意欲門 外境也若先與处境 交通有心投向咖是 謀叛矣顔着四丽两 字 皇越律例 睾越徘例卷之十一 兵律 闗津 私越冐度關津 凢無文引 文引者即今 之通行文慿 私度關津者杖八 十若闗不由門津不由渡 别從 間道 而越度 者杖九十若越度縁邉關塞者杖一百 徒三年因而 潜 出 交 通 外境者絞 監 候 守把 之人知而故縱者同罪 至死咸 一等 失於盤 誥者官各减三等罪止杖一百軍兵又 减一等並罪坐直日者〇若有文引冐 卷十一 兵律關津 一 私越冐度闘津 他 人 名度闗津者杖八十家人相冐者罪 坐家長守把之人知情與同罪不知者 不坐其將 無 引 馬牛私度冐度闗津者杖 六十越度杖七十 私度謂人有引馬牛 無引冐度謂馬牛冐 饱人引上馬牛毛色陶歲越度謂 人由閣津馬牛不由關津而度 關津之設所以防奸定制單民遠行 必先請給文引爲照凡無文引而于 官隘津渡有人守把之處乗其不覺 朦朧窃過者謂之私度杖八十因無 文引恐被盤詰團不由門津不由渡 别從間道而潜過者謂之越度杖九 十若越度縁邉閣隘市兵防禦要害 之地者放一百徒三年因越度而即 潜出外境者絞其守把關津關塞之 人知其私度越度而故縱不舉者與 犯人同杖八十九十一百徒三年之 罪失于盤詰而不覧者守把之人絲 --- page 447 --- 輯註地條故縱及知 謂小言受財犯者依 托法证重輪 卷十 共律强津 官各减犯人罪三等不覺私度笞五 十越度杖六十越度關塞罪止杖一 百軍兵又减等不費私度笞四十 越度笞五十越度闗塞罪止杖九十 並罪坐直日之人不桑及越〇若將 他人文引而頂冐姓名照两關津者 有引首無引也故亦杖八十一家之 人相冐或卑幼文引興尊長月名或 等長文引螟甲幼昌名其罪皆獨坐 家長以事有專制也守把之人知其 月名之情故縱不卷究者同坐杖八 十之罪不知者不坐〇其無方之馬 牛私度及頂他人有馬牛之交引而 月度者並杖六十不由闗津而越度 者杖七十此喜言私月越度馬牛之 罪其人則皆有引者也馬牛必隨人 而度若人無引私月越度者則 應從重科罪不必論馬牛矣 出闊之人若無文票或人票不符守 口官不行查拿降一級調用如有用 印交票該管官不即驗放勒指遅延 者降二級調用若夾帶違禁貨物守 皇金律 二 越万度国建 口官徇縱合其出口者按其所帶之 物分别治罪其有失察越度是國者 罰俸 一年 條例 一凢土官土人如有差遣公務應赴外鎮 者呈明本管官轉報鎮營宫給咨并知 會所徃鎭分値營官令事竣勒限無許 逗遛仍知照本鎮鎮營官倘不請咨牌 私出外鎭土官革職土人照無引私度 闗津律杖八十逓囘如濳徃外鎮生事 爲匪别經發覺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 上俱照軍人私出外境擄掠不分首從 --- page 448 --- 發邉遠克軍律迦囘照例协責同家口 父毋兄弟子姪一併迁徙安挑其不行 管束之該管官及失於查報之外鎮地 方官均交部議處 一縁邉閣口有熟識路徑奸徒引領逰民 私自偷越或受賄引送夾帶違禁貨物 之人出口者除將偷越及夾帶本犯各 照律分别治罪外其引送之人如審係 僅圖微利並無别情者照違 制律杖一百加枷號一個月交該管官嚴行管 束如偷越之人出口别有奸謀該犯明 皇越律例 卷十一 兵律閣津 三 救超員度周津 知引送婪索多贓照守把之人知情故 縱律治罪兵弁失於杳拿照例叅䖏 一指引逃匪逾越出口之犯如實係不知 逃匪情由僅止私行引送者仍照違 制律問擬外若明知逃匪故行引送者照故縱 律與犯人同罪至再犯三犯者各按本 罪以次遞加得財故縱者計贓從重論 一凢在京及諸鎮營所買奴婢不照例立 契載久口票私帶出境該守闗兵弁即時拿 送地方官如訊係拐賣卽照拐賣例分一 别治罪如無拐賣情事將不行立静載 --- page 449 --- 八口票之人照冐度闗津律治罪 四 蠻越律例 卷十一 兵律國率 服藏月慶商摩 --- page 450 --- 詐冐給路引 凢不應給路引之人 謂配遣囚徒安 置家口之類 而給 引及軍詐爲民民詐爲軍若冐名告給 引及以所給引轉與他人者並杖八十 若於經過官司停止去處倒 换 另 給路引 及官豪勢要之人嘱託軍民衙門擅給 批帖影射 人 貨 出八者各杖一百 若官吏 人匠供 选文引年深於原任原役衙門告 給新引照身逐回者不在此限 當該 官吏聽從及知情給與者 指上 三件 並同罪 若不從及不知者不坐〇若巡檢司越 分給別者罪亦如之 依聽從 知情律 〇其 廳路 衙門 三越律例 卷十一 兵律周声 五 詐肙給路引 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塡與人者杖一 百徒三年〇受財者 分有禄 無禄 計贜以枉 法及有所䂓避者 或販禁貨通畨 或避罪犯出境 各從 璽論 單民牌境者必於所司軍民衙門告 給路引聞定歸期經過關津照驗别 處不許倒換以防奸宄此足制也凢 有照身不應祫路引之人而混行給 引及軍詐爲民民詐爲軍若月他人 之名以告給路引及以自巳所給之 引轉與他人者必皆有因縁爲奸情 弊故並杖八十若於經過官司停止 去處違例告給倒換路引及官豪勢 要之人属托軍民衙門擅給印信批 帖爲照以影射人貨出八者倒給属 托人各杖一百當該官吏聽從不應 給而給聽從經過倒給聽從勢豪囂 托及知軍民詐冐等情血給與者並 --- page 451 --- 同杖八十杖一百之罪其不從及不 知而誤給者不坐〇廵檢即今之分 守市隘官職在稽查于例不得給引 若越分給引者亦如當該官吏聽從 及知情給與之罪〇給别必明立文 案若礻將告引人姓名籍貫住址及 所帶人口貨物當官填註立案而空 押路引私填與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〇通前各頭聽從知情空引私値及 巡檢給引丙有受財者計賍以枉法 論及給引批等人于事有所規避者 本罪枉法䂓避三罪各從其重者論 皇越律例 卷十一 兵律開津 六 詐月给路引 --- page 452 --- 闗津留難 元關津徃來船隻守把之人不即盤 文 引 放行無故阻當者一日笞二十每一 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坐直日若取財 者照在官人役 取受有事人財例 以枉法計贓科罪 〇若官豪勢要之人 乘船經過闗津不服盤驗者杖一百〇 若撑駕渡船梢水如遇風浪險悪不許一 擺渡違者笞四十若不顧風浪故行開 船至中流停船勒要船錢者杖八十因 而殺傷人者以故殺 傷 未 死 論或 不曾 勒要 船錢止是不顧風浪因而沆 南筱傷人者以過失科斷 皇越律例 卷十一 兵律闕津 七 商建留難 園市衆渡之䖏凡有往來船隻皆應 緖詰其來歷辨驗其文引所以譏祭 好宄也若守把之人借端留難必致 普誤行旅故不即盤驗放行無故阻 當者計日科罪一日笞二十至四日 以上罪北笞五千罪坐直日者〇凢 過國津必須盤驗官豪勢要之人恃 強不服是抏違法合矣故杖一而〇 若撑駕渡船之梢工水手如遇風浪 險惡之時不許載人過渡違者笞四 十雖月風浪而非有意作難故其罪 輕也若不顧風浪故行開船停于中 流險惡之處使人驚惧勒要船錢者 杖八十此是有心嚇詐故其罪重也 因風浪停船勒要船錢之故致有殺 傷過渡之人者以故殺聞傷律論罪 如中流要錢而爭角蹉跌落水或中 流停船時被風浪衝撃等頊皆殺慯 之事也殺依故筱律斬 傷依闘歐律照傷坐罪 --- page 453 --- 盤詰姦細 凢縁邉關塞及腹裏地靣但有境内姦細 走透消息於外人及境外姦細八境內 探聽事情者盤獲到官須要鞫問接引 入 內 起謀 出 外 之人得實 不分 首從 皆斬 監 候 經過 去處守把之人知而故縱及隱匿不首 者並與犯人同罪 至死 减等 失於盤詰者 杖一百軍兵杖九十 罪坐直 日者 本國境丙之奸細能走透消息于外 敞人境外之奸細能探聽事情千內 必有接引入丙起謀出外之人故盤 屨好細須要鞫問追拏得實皆斬葢 其蹤跡詭秘必得實㨿乃坐也其好 細經過去處守把之人知好細之情 皇越律例 春十一 兵律開律 而故縱之去及隐匿不行舉首者並 與犯人同罪依名例减流若非故縱 失於蓋誥者官杖 一百軍人杖九十 條例 一交結外國及私通上蠻山蠻互相買賣一 借代貝駐騙財物引惹邉釁改濳住蠻寨 教誘爲亂 如打刼民財 以強盗分别 貽患地方者除 實犯死罪 如越邉關出外境將人口 軍器出境賣與硝黄之類 外 俱問發邉遠克軍 凢盤獲形跡可疑之船貨物人數不符 稅單牌票者限三日內查明果係商船 卽速放行如係賊船交興地方官審鞫 --- page 454 --- 有無行刼按律例分别治罪如廵緝官 兵以賊船作爲商船釋放者照諱盗例 治罪以商船作爲賊船擾害者照誣良 爲盗例治罪索取財物者拿問該管上 司失察照例議處 皇越律侧 卷十一 --- page 455 ---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 凢將馬牛軍需鐵貨 未成 軍器 銅錢緞疋紬網 絲綿私出外境貨賣及下海者杖一百 受 雇 挑擔䭾載之人減一等物貨船車並 入官於内以十分爲率三分付告人克 賞若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絞 監 候 因而走泄事情者斬 監 候 其該拘束官司 及守把之人通同夾帶或知而故縱者 與犯人同罪 至死 減等 失覺察者 官 減三等 罪止杖一百軍兵又減一等 罪坐眞日 者若守把 文人受財 以在法論 皇越律例 卷山一 丘律 山 私出外境及違林下海 馬牛軍需之鐵貨銅錢绥疋紬絹絲 綿皆中國利用之物不可以資外播 若将前項貨物私出外境貨賣及私 將下晦者杖一百受雇挑擔䭾載之 人減一等其貨物車船並追入官有 告人者以十分之三克育若由官司 守把人盤獲者不在賞限此等出境 下海猶不過無知貪利之所爲若將 中國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是必 有資冦兵而助賊黨之心非止爲利 矣故絞因而走泄中國事情者則與 奸細無異故斬其岜境下海人該管 自司及闗門海口處守把之人通同 灰帶前項貨物及人口軍器或知其 出境下海而故縱不問者與犯人同 罪至死減流若不知而失于覺察者 該管官司守把官員減犯人罪三等 罪止杖一百軍兵又诚一等通减四 等罪止 技亢十 條例 --- page 456 --- 一凢外國貢船到岸未曾報官盤驗先行 接買番貨及爲外國收買違禁貨物者 俱發近邉克軍 卷十 兵律 皇越律例 彩內外境及注禁下海 --- page 457 --- 廐牧 官馬不調習 凢牧馬之官聽乘官馬而不調習者匹 笞二十每五匹加一等罪至止杖八一 象亦 如之 牧馬官聽衆官馬者責其調習以利 用也若不調習者一匹笞二十五四 加一等至三十一匹 以上器止术八十 卷十一 兵律 官男不朗習 --- page 458 --- 宰殺馬牛 凢私宰自巳馬牛者杖一百觔角皮張入 官誤殺及病死者不坐〇若故殺他人 馬牛者杖七十徒一年半 官畜 産同 若計贓 重於本罪者准盗論 追價給主係官者 准常人益官物斷 罪並 免剌 若傷而不死不堪乗用及殺猪羊 等畜者計 殺傷 所 減之價亦准盗論各追 賠所減價錢 納官 給主 價不減者笞三十其 誤殺傷者不坐罪但追賠減價〇爲從 者 故殺 傷 各減一等 官物不 分首從 若故殺緦麻 以上親馬牛者與本主私宰罪同 追價 賠主 皇越律例 卷十一 兵律 宰参馬牛 殺猪夆等畜者計減價坐贓論罪止杖 八十其誤殺及故傷者俱不坐但各追 賠堿價〇若官司畜産毁食官司之物 因而殺傷者各減故殺傷三等追賠所 減價 給畜 主 畜主賠償所毁食之物 償官 主 若 放官私畜産損食官私物者笞三 十 計所 食之 贓重 於本 罪 者坐贓論 罪止杖一 百徒三年 失 者減二等各賠所損物 償官 王 〇若 官畜産 失 防 毁食官物者止坐其罪不在 賠償之限〇若畜產欲觸觝踢咬人登 時殺傷者不坐罪亦不賠償 兼官 私 --- page 459 --- 堂越程例 馬以代歩牛以代耕皆劾用于人者 既盡其力又移其身非仁也锥自已 所畜亦不許税宰故杖一百觔角皮 張八官誤役胃於無心病死非關人 事自不坐罪八官也〇他八二字貫 一節無官私而言有意而行之曰故 謂限其人而故意筱傷其畜産也故 役死他人馬牛則杖七十徒一年半 仍計馬生時值之價爲賘係凯猷諸 識棺儲離馬牛韮器重子杖七十徒 一年半者則從益律科之主罪止校 一百流三千里免刺追賠全價绣官 給主傷而不死不堪乘用作一句承 上故筱馬牛言殺猪羊等畜亦謂故 殺也各計殺傷所减之價爲賍係凡 人者亦准窃盗論係官者亦准常人 盗論如馬牛等原值銀三十两合受 傷止值一十两則計所減之二十两 論罪如猪羊等原值銀一十两今殺 死止值五两則計所減之五两論工 罪止扙一百流三千里免剌所減價 錢照追納官給主若馬牛等鲜受傷 卷十一 兵律 幸殺馬牛 猶可乘用猪羊等雖已殺猶可變責 于現在之價無所减者既無應赔之 價即無可計之賍故不分官私畜產 止售三十以上皆自故殺傷者言院 其誤殺傷者雖禺無心而他人之畜 產則也减價矣故不分官司畜產皆 不坐罪而但追賠減價統承馬牛與 猪全等畜言〇以上故殺傷之爲從 者各減爲首者罪一等官物不分首 從〇緦麻以上凢本宗外烟尊長卑 㓜之親但有服者皆是故殺親属畜 產與程宰自巳畜產罪同馬牛杖一 百追賠全價故殺親属猪牟等畜者 計所減之價坐賘論罪止杖八十者 賠減價其誤後及故傷者不論馬牛 猪羊等畜俱不坐罪但各計所濺之 價追賠〇毁食是两項毁字所指者 廣凡蔬囓踐踏致有損挔者皆是畜 産與物並言官私者或官物主殺傷 私畜產或私物主殺傷官畜産或官 與官私興私有所殺傷者因畜産有 毁食之事而殺傷之雖與誤者不同 --- page 460 --- 皇越律例 亦與故者有間各减故殺傷罪三等 不分官私一體科斷照第二節丙或 徒或杖或准益論等罪上减科係親 属者照第四節內或與私宰罪同或 坐赃論等罪上咸科一則追賠所減 之價一則追賠所毁食之物官畜産 則于牧養人名下追之蓋不行防制 致其毁食皆牧養人之過也〇損食 是專指田野中物言畜産城食必有 踐踏損傷者敬日損食畜產與物皆 不分官私一體同論若有意故放疑 使損食者笞三十仍計所損食之物 坐賊論貼罪重于笞三十則從坐駐 科之其無經放之情止是失干防制 致有損食者载二等笞一十赃重者 亦減坐賍罪二等放者失者各追賠 所損食之物〇若牧飬官畜産之人 失干防制或毁或食宫物者止坐滅 二等之罪不責賠償彼此皆係官物 失防出於無心故特原之也律重故 犯若有意綖故豈容不賠故註失防 二字以别之〇畜産將欲傷人面人 卷十一 兵律 十五 宰設馬牛 登時殺傷者不坐罪不賠價重看登 時二字其動急迫情非得巳狡傷所 以禦害耳若觸觝踢唆之時已經 避過面追恨殺傷則即故殺傷矣 條例 凢屠台將堪用馬牛買去宰殺者仍照 私宰自已馬牛律杖一百若將窃盗所 倫堪用馬牛買去宰殺者與窃盗一體 論罪 --- page 461 --- 皇越律例 畜産咬踢人 凢馬牛及大有觸觝踢咬人而 畜 主 記號拴 繋不如法若有狂犬不殺者笞四十因 而殺傷人者以過失論 各隹鬪毆殺 傷收贖給主 若 故放合殺傷人者減闘毆殺傷一等 親 属 有犯者依尊卑 相毆殺傷律 其受雇醫療畜産 無制 控之 術 及無故 人 自 觸之而被殺傷者不坐罪 〇若故放大令殺傷他人畜産者各笞 四十追賠所減價錢 給 主 凢畜飬馬牛與犬有性不馴良者必 須防制有風狂之大者必須殺除志 其殺傷人也若将觸觝踢咬人之馬 牛與犬記號不明拴繫不生及有狂 卷十一 兵得 十六 少田産交踢人 犬而不殺者雖未殺傷人亦必〇四十 加因記號拴繁不如法及不殺之故 而至殺人傷人者以過失論各依與 毆殺傷罪依律收贖給付其家若故 意放令殺傷人者照闘筱傷律各咸 一等若係親属亦依親属相酸术律 诚等科斷其獸霄受雇爲人醫民醫 産而不能控制及畜産素不觸酒路 咬人而人無故觸之致被幾傷則興 畜主無與也故不坐罪〇若畜要至 之大故意放合殺傷他人畜百者柬 殺國傷各笞四十計其所减價錢民 數追 賠 --- page 462 --- 隱匿孳生官畜産 凢牧飬係官馬牛羊等畜所得孳生限十 曰内報官若限外隱匿不報計 所隱匿 之價爲 贓准窃盗論 止杖一百 流三千里 因而盗賣或 將 不 堪孳 生 抵換者並以監守自盗論罪 不分 首後 併戚至四十 两雜犯斬 其典牧官知情不舉與犯 人同罪不知者俱不坐 買主知情以故 買益賊科匿賣 抵換之 物償官 牧養官畜則孳生之导皆官物也故 限十日內報官過此限外不報者討 孳生所値爲賘隹窃盗論因隱匿面 益賣與人或不隐匿而抵換入巳測 眞益矣並計駐以監守自益論異其 典牧畜產各官知其隱匿益賣抵换 触主越律例 卷十 兵律 隐匿莩生言畜產 --- page 463 --- 银註轉借與人者子 借之者名下治雇賃 錢謂計雇情錢竅照 坐賘論加重于名书 十者于坐眺本法上 再加一等科之坐胜 本法通等折半科罪 至四十两杖六十方 重千本罪計雇督之 錢如許則所借多自 以矣故加一等 私偕官畜産 凢監臨 官 吏 主守 之 人 將係官畜馬半私自借 用或轉借與人及偕之者 不論乆 近多寡 各笞 五十驗 計借 過 日期 追雇賃錢入官若計 雇賃錢重 於笞 五十 者各坐贓論加一等 雇 錢 不得過其本價官畜死依毁 棄官物在場產去依常人盗 監臨主守將所管官畜因巳事而私 自借用或爲情而轉借與人及借之 者各笞五十驗其所借頭數計日照時 値追征雇賃錢入官若計雇賃錢各 坐臨論重于笞五 十者加一等科之 皇越律创 和借官畜產 --- page 464 --- 郵驛 遞送公文 凢舖兵遞送公文晝夜須行三百里稽留 三刻笞二十每三刻加一等罪上笞五 十其公文到舖不問角敷多少 舖 司 須要 隨卽 附籍 遣兵 遞送不許等待後來文書違 者舖司笞二十〇其舖兵遞送公文若 磨擦及破壞封皮不動原封者一角笞 二十每三角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損 壞公文 不動原 封者 一角笞四十每二角加 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沉匿公文及拆動 呈越律例 卷十一 政律 透送公友 原封者一角杖六十每一角加一等罪 止杖一百若事子軍情機宻文書 與漏 泄不 不拘角數即杖一百有所䂓避而沉 拆者各從重論 䂓避罪重從䂓避 沉拆罪重問抗柝 其舖 司不告舉者與犯人同罪若巳告舉而 所在官司不卽受理施行者各減犯人 罪二等〇其各縣舖長專一於槩管舖 分徃來廵視提調官吏每月一次親臨 各舖刷勘若 有姦 弊 失於檢舉者通計公 文稽留及磨擦破壞封皮不動原封十 件以上舖長笞四十提調吏典笞三十 --- page 465 --- 皇越律例 官笞二十若損壞及沉匿公文若拆動 原封者 铺 長 與舖兵同罪提調吏典減一 等官又減一等府州提調官吏失於檢 舉者各遞減一等 事管遞送公文者月鋪兵總管舖透 事務者日舖司設立舖邊所以速逹 公務凢公文到鋪不問角數多少舖 司即附藉登記發與舖兵逓送不許 等待後來文書䫫發總通一書夜以 三百里爲限一刻應行三里若舖司 巳將公文八迹而在途中稽進停留 者罪在舖兵計刻論罪起于等二十 至十二刻以上止干笞五十若公文 到舖等待後來不即發與舖兵則稽 留之罪在铺司坐笞二十口磨擦破 壞損壞三項皆指封皮言而原封俱 未動也磨擦僅在浮面面未至于破 破壞雖巳裂碎而未至于損其情猶 輕損壞謂鈌落不全甚于破壊矣其 倩稍重然皆疎忽之失非同有意故 犯故各計角穀論罪一起干笞二十 而三角加一等至十三角以上罪止 杖六十一起于笞西十面二角加一 等至九角以上罪止杖八十也若淀 匿公文不行選送必致失誤公務执 動原封私自看楼必致漏泄事情膏 計角數論罪超干杖六十面一角加 一等至五角以上罪止杖一百然皆 就尋常日行公事言之也若沉匿拆 動之文書事千軍情機密則不拘角 數多少即杖一百若有所䂓避之事 而沉匿拆動者不論常事及軍情機 密各從其罪之重者論如所避罪重 于沉拆則從所避科之輕則仍從沉 拆以上磨捺破壞損壞沉匿拆動等 項其铺司故爲隱徇不行告舉者各 與犯人同罪若巳告舉而所在官司 不即受理施行者各減犯人罪二等 亦通承磨擦以下各項而言〇定制 各縣專設一吏槩管境内舖分往來一 --- page 466 --- 巡視督察舖司謂之能長而提調官 吏則每月一次親臨各舖查刷照勘 遇有姦弊即時舉究若有以上稽留 磨擦破壞等項失於檢舉至十件以 上者各坐笞罪舖長吏典提調官遞 減科之止日十件以上則不及十件 者勿論也若有損壞沉匿拆動等項 失于檢舉者舖長與舖兵同罪吏典 與官各遞減一等其親臨府州宫吏 亦各有提調之責失于檢舉者各逓 減縣官吏罪一等謂府州吏典藏於 縣吏典一等府州官藏于縣官一等 也通承以上稽留磨擦破 壤損壞沉匿拆動而言 皇越律例 卷十一 兵律 提卷公文 --- page 467 --- 邀取實封公文 凡在外大小各衙門官但有入遞進呈實 封公文至御前 下司被上司非理凌 虐亦許㨿實织奏 面 上司官合人於中途急遞舖 司驛 站 邀截 取回者不拘遠近從本舖舖司铺文赴 所在官司告舉隨卽申室上鑫轉達教 部奏聞追究 邀截 之清 得實斬 監假邀截進 表文比安国 其舖司舖兵容隱不告舉者各破一百 若巳告舉而所在官烫不即受理施行 者罪亦如之〇若邀取實材州大部察 院公文者各域二等 下司長上同勍秦 面遂取者比費 皇釐微例 凡在外次珍客嚮門官有應合陳凑 之事皆得實封遍建所國逹不情地 若有入適實封公文强至御前者上 司合人于中途急通舖識截取间不 拘遠沈從邀取舖司铺兵赴前在塞 同告塞官司隨卽申呈上司轉逹議 部追究遂周公文农是非但安激取 之盧實得實坐動所以重壅蔽也其 铺司兵不舉告官馬不愛理者容杖 一百〇若上司變取嚏封通至大御 都察院歪文則典進呈御前者有園 各减二慶上通校一酒徒三年舖司 兵不告舉官司 不受理敬八了 --- page 468 --- 舖舍損壞 凢急遞舖舍損壞不爲修理什物不備舖 兵數少不爲補置及令老弱之人當役 者舖長笞五十有司提調官吏各笞四 十 舖舍不修什物不備兵少不補老弱 當驛皆有誤于急逓之事者故舖長 笞五十有司提調 官吏各笸四十 皇越律例 卷十一 兵律 二三 籁合損表 --- page 469 --- 私驛舖兵 凢各衙門一應公差人員 於經過 所在 不許差 使舖兵挑送官物及私巳行李違者笞 四十每名計一日追雇工銀八分五厘 五毫入官 舖兵乃遞送公文之驛非供公差私 驛之人各衙門一應公差人員經過 所在急遞舖分不許私自差使舖兵 挑递官物及私巳行李違者各四十 按名按日追征雇工銀入官簧兵有 工食故不給與而入馆如舖兵得銀 爲之驛使則於 諸兵名下追取 皇越律例 二十四 私驛舖兵 --- page 470 --- 多支廪給 凢出使人員多支領廪給者計輸以不枉 法論 分有社 無禄 富該官吏與者减一等強 取者以枉法論官吏不坐 多支口 糧比此 廪給者驛逓額設供廪錢楊以給差 使也害使人員不照定數而額外多 支是亦賍也然有和取強取之不同 計其多支之數爲賍係和同而取者 以不任法論當該官吏徇情多與者 减犯人罪一等係用强逼取者以枉 法险當該官吏不坐原其情非得巳 也隨從人所支者曰口程亦卽廪給 也故語曰 多支比此 皇越律例 卷十一 兵律 二十五 多皮廪給 --- page 471 --- 文書應給驛而不給 卽驛站 丁夫 凢朝廷調遣軍馬及報警急軍務至邉將 若邉將及各衙門飛報軍情詣朝廷 實 封 文書故不遣使給驛 而入 逓 者杖一百因 而失誤軍機者斬 監 候 若進賀表箋及賑 救饑荒申報災異取索軍需之䫫重事 故不遣使給驛者杖八十 失誤軍機 仍從重論 若 常事不應給驛而故給驛者笞四十 凢文書閤係累急重大者自上而下 行則莫過於朝廷調遣軍馬及報警 急軍務至邉將自下而上達則莫過 于邉將及各衙門飛報軍情講朝廷 此等必應遣使給驛飛馳速到若當 該衙門故意入远不遣使給驛者枚 皇越律例 卷十一 共律 誉應給驛而不給 一百因此稽遲而先誤軍機者斬〇 若各衙門進賀表箋及賑救飮荒舉 報災異取索軍需之舞一應重事文 書雖次於前亦不可緩是當給驛者 若故意入逓不遣使給驛者杖八十 若尋常事件文書不應給驛而故意 不入遞遣使給 驛者笞四十 條例 一凡乗驛賫逓公文員人違限常事一日 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軍 情重事加三等因而失誤軍機者斬 監 候 若管站員賣放站了臨時雇借老弱不 堪擡輞及遲延不卽應付以致違限者 對問明白 卽以前應 得笞杖軟 罪坐管站員其遇 --- page 472 --- 水漲道路阻礙經行者不坐若承受官 司文書逓驛人員誤不依原行題寫 所 在 公 幹 去處錯去他所而違限者減二等 四 日 笞一十每三日加 一等罪止笞四十 事干軍務者不減若 由原行公文題寫錯者罪坐題寫之人 承差逓驛人員不坐 皇越律例 卷十一 兵律 二十七 文書應給驛而不給 --- page 473 --- 公事應行稽程 凡公事有應起解官物四徒畜産差人管 送而輒稽留及 一切 公 事有期限而違者 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 十若起解軍需隨征供給而管送 兼普 留 違限者各加二等罪正杖一百以致臨 敵缺乏失誤軍機者斬 監 候 若承差人诶 不依題寫去處錯去他所以致違限者 減 本 罪 二等事子軍務者不減 或笞美杖 或斬照前 科 罪 若由公文題寫錯 而違 限 者罪坐題寫 之人承差人不坐 皇越律例 二十八 卷十一 兵律 公事應行稽程 日官物則各項錢糧一應辨供本色 之頗皆是曰四徒則輕重罪犯皆是 曰畜產則馬牛以至於猪争等畜皆 是凡公事有應起觧各項而承美管 遂之人無故普留不卽起程及差辨 一應公事官司定有期限而故違者 按日論罪一日笞二十至十日以上 罪上笞五十若起鮮重需物件隨征 供給糧餉則非尋常官物之比而官 送之人稽留違限者各加二等一日 笞四十至十九日以上罪止杖一百 此以未誤事者言也若因道限以致 臨商之時缺之軍需供給而失誤單 機者斬若起觧批文題寫明白而承 差人失誤不依錯去他所以致路程 迂遠而違限者則與怠緩故這者有 間故減二等四日笞一十至十日以 上罪止笞三十事干軍務者不減即 指上軍需供給而言照前項笞杖斬 罪科之若由原行公文寫錯則非承 差人之過也或笞或杖或斬 罪坐題寫之人承差不坐 --- page 474 --- 窃按岁外二字應活 㸔不必專指在京差 出如上司衙門差再 員役亦是葢奉差而 出皆爲出外也 占宿驛舍上房 凢公差人員出外幹辨公事占宿驛舍正 㕔上房者笞五十 正廳上房待 品官上客 曰公差人員出外幹辨公事則不過 在京各衙門之所差遣如承差等類 非奉命出使官員之比占宿屬房 則越禮犯分故笞之以警其僣妄 皇越律例 卷十一 兵律 二十九 占宿驛合上房 --- page 475 --- 私役民夫擡轎 凢各衙門官吏及出使人員役使人民擡 轎者杖六十有司應付者減一等若豪 富 庻 民 之家 不給雇 錢以勢 役使佃客擡轎者罪 亦如之每名計一日追給雇工銀八分 五厘五毫〇其民間出錢雇工者不在 此限 各衙門官吏出使人員役使自有應 合供役之夫應付之馬若役使人民 擡轎者越分勞民故杖六十有司撥 給應付者减一等至于佃客不過爲 富家耕植田地非雇工人之比若豪 富之家役使擡轎者非分役人故亦 如杖六十之罪其所役人民佃客按 名按日追給雇工價銀〇其民間出 皇越律例 卷十一 兵律 私驛民夫薩轎 錢雇工者貧人自願受 雇自不在役使之限 條例 一凢內府官員執事之人及各部院衙門 官員人等並無印信慿㨿詐欺索取民 夫等項該地方官卽行拘拏一靣申報 該鎭營具題一靣申報該部審實係官 革職係從属執事人等拏送刑部從重 治罪拏首之地方官交部議叙 --- page 476 --- 病故官家属河鄕 九軍民定在任以理病故家属無力不能 二鄉者所在官司差人管頜應付 車船 夫馬 脚力隨程驗 所有 家 口官給行糧遞送回 鄕違而不送者杖六十 以理病故謂非因犯罪止是病故即 名例以理去官之義在任以理病故 是猶歿亍王事者也家属無力不能 回鄕死者之旅櫬可傷生者之流離 可憫故定制令所在官司差人管領 格途應付肉力驗口給糧逓送回鄕 違者杖 六十 皇越律例 病做官家属囘鄉 --- page 477 --- 承差轉雇寄人 凢承差起觧官物囚徒畜産不親管送而 雇人寄人代領送者杖六十因而損失 官物畜產及失囚者依本律各從重論 損失重問損失 輕則仍科雇寄 受雇受寄人各減 承差 人 一等〇其同差人自相替者放者各笞 四十取財者 承替取放者 貼觧之物 計贓以不枉 法論若事有損失者亦依損失官物及 失四律追㫁不在減等之限 若侵欺故 縱各依本 律替者有犯管送 人不知情不坐 凢承奉各衙門官司差遣起解一應 官物囚徒畜產其有不親身管領押 卷十一 兵律 承差轉雇高人 送而雇倩他人或轉寄與人代替領 送者承差之人杖六十因雇而致損 壞遺失官物畜產及失四徒者依本 律各從其重者論罪如損失罪重于 雇寄即依損失本律輕則仍以雇寄 科之受雇受寄之人各減承差之人 一等無損失者笞五十有所損失亦 照承差應得之罪減之〇若同承差 遣起觧官物囚徒畜産之人自相替 放其替者放者各笞四十如承替之 人彩取放者貼解之財則計賍以不 枉法論若事有損失者亦依損失官 物及失囚律追斷不在受星壽减等 之限以其同係承差之人均有興守 之責與雇壽常人不同也不 言畜產者綂在官物中也 --- page 478 --- 乗官畜產車船附私物 凢因公差應乗官馬牛者 各衙門自揆官 馬不得馳驛而 行除隨身衣仗外私駝物不得過十斤 者 違者五斤笞一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 杖六十〇其乘船車者私載物不得過 三十斤違者十斤笞一十每二十斤加 一等罪止杖七十家人隨從者不坐若 受寄私載他人物者寄物之人同罪其 物並入官當該官司知而容縱者與同 罪不知者不坐若應合遞運家小 如陣 七病 故官軍及軍民官 在任以理病故 者 雖有私 帶物件 不在此限 皇越律例 卷十一 兵律 三十三 乗官畜產車馬鼎俯私物 官畜車船雖非驛馬之比然止備公 務之乘坐非供私物之䭾載也凡因 公務差遣應合乗官馬牛者隨身衣 仗之外私䭾齎帶之物不得過十斤 違者十斤以外多五斥笞一十加等 至六十五斤以上罪止杖六十〇其 乘船車者私載齎帶之物不得過三 十斤違者三十斤以外多十斤笞一 十加等至一百六十斤以上罪止杖 七十家人隨從者不限人數皆不坐 若受寄私載他人之物者寄物之人 同坐計斤加等之罪其言畜車船駝 載額外自巳之物與私寄他人之物 並追入官當該官司知其多䭾多載 私寄而縱容不問者同罪不知者不 坐若應合逓運家小則家小所帶皆 當逓送與公差之私物不同 故不在此十斤三十斤之限 條例 一漕運船隻除運軍自帯土宜貨物外若 --- page 479 --- 附搭客商勢要人等酒麫糯米花草竹 木板片噐皿貨物者將本船運軍并附 載人員依律治罪貨物人官其押運官 有犯交部議處 附載人員依違制運軍 與運官有城問枉法無 贓止問 違制 皇越律例 卷十一 兵律 秉官畜產軍临州和物 --- page 480 --- 皇越律例卷十二目録 刑律 賊盗上 謀反大逆謀叛 造妖書妖言盗大祀神御物 盜制書盜印信 盜內府財物盗城門鑰 盗軍器盗園陵樹木 監守自盗倉庫錢糧常人盗倉庫錢糧 强盗 賊盗中 皇越律例 一 目錄 白晝搶奪 劫囚 竊盗盜馬牛畜產 目錄終 盗田野榖麥 --- page 481 --- 輯註共謀者爲正犯 皆凌遥耐祖父子孫 等俱绿华之親非共 謀之人也同居文人 下註日無服親属国 水族之有服者可知 矣曰管祖父妻交女 壻湖異姓之地親苏 然矣但是同居之殺 卽不論服之有無姓 之同異若不同居則 期親之外槪不緣坐 皇越律例 皇越律例卷之十二 刑律 賊盗上 謀反大逆 凢謀反 不利於國謂 謀危社稷 及大逆 不利於君謂 謀毁宗廟山 陵及 宫闕 但共謀者不分首從 已未 行 皆凌遲 處死 正犯 之 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 人 如本族無服親屬及外 祖父妻父女壻之類 不分異姓及 正犯之 期親 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 已未 桥居 籍 之同異 男 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 皆斬其 男 十五以下及 正犯 之 母女妻妾 卷士 刑律賊盗上 謀反大递 矣奴侯雀工人如不 知情亦不在其丙恭 不分異姓止言親属 也 輯註但言伯板父不 言治叔祖但言兄弟 之子不及其孫亦皆 不坐 輯註糅坐庙奴者言 母而不及祖册言姊 妹而不及姑言子之 妻妾而不及祖孫伯 叔元弟姪之妻妾並 皆不坐矣故註有餘 律文不載並不得株 連之語 輯註友者在室之通 稱言女而姊妹在其 中矣故绿坐之姊妹 是在室未許嫁者若 巳許嫁則亦不坐也 輯註子孫過房與人一 姊妹若于之妻妾給付功臣之家爲奴 正 犯 財産入官若女 兼姊 妹 許嫁巳定歸其 大 正 犯 子孫過房與人及 正犯 之 聘妻未成 者俱不追坐 上止坐正犯兄弟之子不 及其孫餘律交不商并不 得林 連 知情故縱隱藏者斬有能捕獲 正 犯 者民授以民官軍授以軍職 量功 授職 仍將 犯人財産全給充賞知而首告官爲捕 獲者止給財産 雖無故 兼但 不首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 未行而親屬告捕到官正犯 與粮坐人俱同自首免巳行 惟正犯不免餘免非親屬 首捕雖未行仍依律坐 社稷國之所立宗廟山陵官闕君之 所有臣下將圖謀不軌反及于國道 --- page 482 --- 此六字要看得廣子 孫兼男女而人則不 論同姓異姓凡賣人 爲奴娜出家爲僧道 尼之類俱在過房之 例子孫過房猶不坐 則兄弟伯叔父兄弟 之子姊妹等有過房 者俱不待言 超語故縱者指官府 有統摄之人而言本 有责任知而不舉故 日故縱隱藏者指親 属及所厚之人而言 雖非同謀有心黨惡 故爲隱藏下知而不 首則兼指常人言也 皇越律例 卷二 刑律賊盗上 二 謀反大造 若有人知其反蓮之謀不卽舉報擒 拏而故縱逃走國藏匿在家是卽富 惡矣並坐軿有能出力追捕摘獲送 官者民則授以民官軍則授以軍職 魔其勢之強弱功之大小以爲官之 崇畢非可一定故不言何官也仍將 犯人家財產業全給充賞若不能捕 塟但知而首告官爲捕獲者則止給 財産不受官職若知情不首雖無故 縱藏匿之事亦杖一百旋三千里按 此條立法至嚴密而寔至寛仁原其 本意正欲使人望而知懼交相戒畏 所以遏惡于初萌悔悟于未發耳葢 反蓮之人必然依憑衆力結黨聚徒 其事雖秘其跡難掩同居親屬豈有 不知本律有緣坐之條當避名例有 自首之法當趨能于未行之前爲之 日首均得免罪乃隱忍不與便同黨 惡斬之何恤敢人十以上及篤疾之 人死罪所不加者间亦斬之謂老病 之人猶可婉轉發露也惟十五以下 則㓜稱無知得以不死耳同居親屬 --- page 483 --- 正犯及共謀之犯監 斃或因傷身死仍我 其屍棄宗 皇越律例 雖異姓闸必誅許嫁過房雖親子 而不坐嚴家之至實寛仁之至也 條例 一凡反逆案內千連流犯並妻子俱流如 本犯身故有子者其妻仍同流無子者 免流 一除實犯反逆及紏衆成官反獄倡立邪 教傳徒惑衆滋事案內之親屬仍照律 縁坐外其有人本愚妄書詞狂悖或希 圖誆騙財物興立邪教尚未傳徒惑衆 及編造邪說尚未煽惑人心並姦徒懷 挾私嫌將謀逆重情捏造匿名揭帖冀 卷二 刑律賊益上 諧反大莲 圖誣䧟比照反逆及謀叛定罪之案正 犯照律辦理其家屬一槪免其縁坐 --- page 484 --- 輯詳此條當與上反 並條合看 集註上條有若子之 妻妾此上及其子不 及子之妻妾也姊妹 不坐者謂在室之姊 妹若許嫁的定歸其 天雖反道亦不追坐 矣 皇越律例 謀叛 凡課叛 謂謀皆本國 潜從他國 但共謀者不分首從 皆斬妻妾子女給付功臣之家爲奴財 産並八官 姊殊 不坐 女許嫁巳定子孫過房 與人聘妻未成者俱不坐父母祖孫兄 弟不唄籍之同異皆流二千里安置 餘 俱 不 坐 知情故縱隱藏者絞有能告捕者將 犯人財産全給充賞知 而不首者杖 一百流三千里若謀而未行爲首者絞 爲從者 不分 多少 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 未 行 而不首者杖一百徙三年 未行則事尚 隱秘故不言 卷壬一 册律賊盗上 四 輯諸必逃十海鼠夷 洞徭薮不沾王化之 地始以謀叛未行論 必嘯聚多人執有宾 伏敢于悍然對壘始 以謀叛巳行論此項 人木非謀叛而實類 千叛故附于叛律之 後若望家逃八上夷 地方躲溜差役止用 户行邊心允下例以 上夷猶爲属地也仍 照所犯之事從重論 故縱 魚藏 〇若逃避山澤不服追喚者 或避 差或 犯罪負固不 服非暫逃比 以謀叛未行論 依前分 首從 共 拒敵官兵者以謀叛巳行論 依前不分 首從律以 上二條未行時事屬 隱秘須審實乃坐 君臣之義無所逃子天地之間而乃 謀背本國潜從他國則棄義忘君厥 罪重矣然猶次千反逆故正犯與緑 坐之親屬及知情故縱隱藏不舉者 俱次等但共謀之正犯已行者不 分爲首爲從皆斬財産八官妻妄子 女緑坐爲奴若女巳許嫁子孫過房 與人妻雖聘而不娶俱不坐罪不及 母與姊妹子之妻妾亦不坐也其父 母祖孫兄弟不論籍之同異皆流二 千里安置至弟妹父兄弟之子及同 居各親屬皆不坐也若知情而故綻 隱藏者罪止干藏而不至斬有告捕 獲者皆止給賞南不授官葢反逆事 --- page 485 --- 闗宗社而謀叛罪在一身故正犯之 罪輕則縁坐之罪亦輕連累之法異 則受賞之法亦異也惟知而不首者 亦杖一百流三千电與前條同然皆 指巳行者言之也若謀而未行比之 巳行又爲有間若果證狀明自謀跡 顯着爲首者絞凡同謀爲從者不問 多寡皆杖一百流三千里家口不餐 坐財産不入官叛雖未行而謀有憑 據則知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不 言故縱隱藏者謀尚未行則事猶隱 秘何故緣隱藏之有故畧而不言也 〇若單民人等因避差犯罪等事而 逕避山澤之中負據險固不服官司 拘奥雖無潜從随國之情亦非暫時 逃匿之比但不肯來亦未數往故以 謀叛未行謙爲首殺房從皆流其有 官兵追捕而敢行拒敵則與謀叛巳 行者何異不分首從皆 斬象日縁坐財産入官 條例 呈越律例 謀叛 卷三 刑律賊盗上 五 一叛案內干連流犯如本犯身故妻子免 流 一凡異姓人但有㰱血訂盟焚表結拜弟 兄者照謀叛未行律爲首者擬絞監候 爲從减一等若聚衆至二十人以上爲 首者擬絞立決爲從者發遠邉其無㰱 血盟誓焚表事情止序齒結拜弟兄聚 衆至四十人以上爲首者擬絞監候爲 從者减一等若年少居首免非依齒序 列卽屬匪黨渠魁首犯擬絞立決爲從 發遠邉如序齒結拜數在四十人以下 --- page 486 --- 二十人以上爲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及二十人者杖一百枷號兩個月爲 從各减一等 凡不程之徒㰱血訂盟轉相結連土豪 市棍衙役兵丁彼倡此應爲害良民據 鄰佑鄕保首告地方官如不准理又不 緝拏惟圖掩飾或至蠭起爲盗抄掠横 行將地方文武各官革職從重抬罪其 平日失察首告之後不自隱諱卽能擒 獲之地方它免其議處至鄕保鄰佑知 情不行首告者亦從重治罪恕旁人確 皇趣律例 卷二 刑律賊盗上 六 知首告者該地方官酌量給賞倘借端 妄告者仍照誣告律治罪 --- page 487 --- 造妖書妖言 凡造讖緯妖書妖言反傳用惑衆者皆斬 監候被惑人不坐不及衆者 流三千里合依量精分坐 若 他人云 造傳禾 有妖書隱藏不送官者秋一百徒三年 識緯如赤伏符圆籙之類凡造爲一 應妖誕文字組猪巳往怪異之事妄 載未來興廢之徴或假拄鬼神作爲 妖麦不經姦邪不順之語刋爲妖書 撰成妖言此皆麦談國家福福世道 盛衰意在煽惑人心圖謀不軌故創 造及傳用者皆斬使有造作而無傳一 用則奴燄未廣流毒不深故傳用之 罪與創造之罪同也若非自巳造作 偶有此書卽當送官若不送官而隱 藏在家雖不傳用意欲何爲故杖 一百徒三年嚴其法以絕其源也 按此條在賊益律內者專爲姦究不 逞之徒而設至於禮律所載禁止師 皇越律例 卷二 刑律賊盗上 造妖書於言 巫邪術條丙左道異端至於煽惑人 民爲有者紋爲從者杖蔴與此似同 而實異葢彼託干神道佛事意在誑 騙愚民之財物其始未必遽有盗賊 之志也故彼在禮律此在盗律其原 不同其罪差異也又按私藏禁書餘 丙言凡私豸收藏天侨器物圖識應 禁之書及歷代帝王圖像企玉符重 等物者杖一百葢六衆器物等頃謂一 之禁書止諸私家不得收藏耳非妖 書之此也故其罪輕主子圖讖會此 條議皎然彼是前伐流傳原右此書 此則多人造作麦言假 註之以惑衆亦不同他 條例 一凡妄布邪言育冩張貼煽惑人心爲首 者斬立次爲從者皆斬監候 --- page 488 --- 輯註郊社宗廟謂之 大祀餘則中祀小祀 也 盗大祀神御物 凡盗大祀 天神地 曰曰 祗御用祭器帷帳等物 及盜饗薦玉帛牲牢饌具之屬者皆斬 不分首從監守常人謂在 殿丙及巳至祭所而盗者 其 祭器 品物 末進 神御及營造未成若巳奉祭訖之物及 其餘官物 雖大祀所用 非應薦之物 皆杖一百徒三 年若計贓重於本罪 杖一百 徒三年 者各加盗 罪一等 謂監守常人盗者各加監守常 人盗罪一等至雜犯校新不加 並刺字 此條盗罪重在御用饔薦上大配謂 郊社二禮神祗天地色祭器離帳等 物係神祗所御用者厚在殿内玉帛 牲牢饌具之類係鎏薦干神祗者巳 輯能各加者謂贓有 轻重之分人有監常 之别各自按律加之 也 皇越律创 卷三 刑律賊金上 畫大配神御物 至祭所盜之爲大不敬故不論監守 常人不分爲首爲從同瓷之人皆朝 若御用之物未進殿內饔鳥之物未 陳祭所及營隨御用之物尚未成就 進奉饕薦之物祭訖撤囘與其餘官 物如上箸釜說之属鞴大配所用而 不係御用饕薦者則與盗之神前者 有間故皆杖一百徒三年不計贓之 多寡者謂是大祀中之物與导常倉 庫官物不同也若計所盗之藏照監 守常人分科其罪若重于杖徒之罪 係監守則加監守盗罪一等係常人 則加常人备罪一等革刺盗官物三 字監守盗賊至十七兩五錢常人益 贓至四十兩皆是杖一百徒三年若 監守盗至二十兩常人盗至四十五 兩應杖一百流二千里是重子本岸 矣再加一等則技一百流二千五百 里矣餘倣 此推之 --- page 489 --- 輯訂後絞罪下有監 誤字前斬罪下不族 則决不待時矣 輯註文書亦官物也 刺浴官物字 皇越律例 盜制書 凡盗制書者 若非御寳原書止抄 行者以官文書論 皆斬 不 分 首 從 〇盜各衙門官文書者皆杖一百剌 字若有所規避者 或侵欺錢糧或 受財買求之類 從重 論事干 錢糧者皆絞 監候不 分首從 制書所以詔令天下者出自丙府所 係至重故盗之者皆斬〇若盗丙外 軍民各衙門尋常事件申上行下官 文書者皆杖一百刺字若有故而盗 于事有所規避者各從其重者論罪 盗罪重以盗科之規避罪重以規避 科之仍盡本法剌字其所盜之文書 若干係軍機錢糧如申報軍務備辦 軍需等重大事務者則皆絞錢糧兼 軍機言謂軍馬征討預備接濟之錢 糧文書也若止是尋常征妆解支 之錢糧文書仍以盗官文書論 卷二 刑律賊溢上 九 盗制書 --- page 490 --- 輯能盗印信與盜制 書相類器名亦同而 分爲兩條則彼是立 决此是監候耳 輯註本律是專指盗 印信者言印信非同 財物盗者必是姦人 故嚴其法若本爲竊 盗財物誤及印信似 當别論 盗印信 凡盗各衙門印信者 不分 首從 皆斬 監候又僞 造印信時 憲書條例云欽給 闗防與印信同 盗關防印記者皆杖 一百刺字 印信謂一品至九品文武衙門方印 所以傳信于四方故曰印信此頒自一 朝廷関係機要故盜之者皆斬盜関 防印記則皆材一百剌字按丙之鴻 臚通政外之督撫等凡有欽給関防 者龜應與印信同論此又分四関财 印記另言不知此関防印記如何分 别或云是無欽給関防之官面私刻 之印記然此起于近時不應八律或 云是丙外雜職衙門條記関防然職 雖卑微亦有職掌同爲欽 耠不當懸絶如此俟再考 皇越律例 卷二 刑律賊盜上 盗印信 --- page 491 --- 盗內府財物 凡盜內府財物者皆斬 雜犯但盗卽坐不 論多寡不分首從 若財物未進庫止依盗 官物論丙府字要詳 天子之庫曰丙府在皇城禁地之中 但盗一切財物者不分監守常人贓 之多寡人之首從皆問雜犯朝罪但 有死罪之名而無死罪之實以其羅 難免而情可矜故准徒五年以貸之 雖貸其死而不易其名所以示成地 若財物尚未進厙而盗之止依盗官 物論仍分别監守常人計贓坐罪雖 未進庫但經管之人 盗者卽依監守盗論 條例 一凡盗 內南財物係 皇越律例 卷二 利律质强上 士 盗內康财学 御寳 乘輿服御物者俱作實犯死罪其餘監守常人 盎倉庫銀兩錢帛等物俱照盗倉庫錢 糧各本例定擬 --- page 492 --- 輯註此但言益去未 及用也若用以爲姦 自各從重翰 盜城門鑰 凡盗京城門鑰皆 不分 首從 杖一百流三千里 雜 犯 盗府州縣鎭城闗門鑰皆杖一百徒 三年盗倉庫門 內外各 衙門 等鑰皆杖一百 並刺字 盗皇城門鑰律無文當以盗內 府物論溢鬣獄門鑰比倉庫 鬥必設镇所以愼出入面防姦益鑰 非財物之比谷者必有竊啟爲姦之 意京師嚴客之地故重于南州縣鎭 而府州摄銀之城関亦是國家聚防 之所人民貨獄開係一方故重于倉 摩而倉庫則錢相官物在焉三者州 開有大小之别故定罪有重輕之分 聞者蘭地擬罪京城則流销州縣鎭 明徒倉庫等門則杖皆不分首 從一濡俱坐並刹瓷官物三字 皇誌律例 拳二 刑律賦岸上 二 溢城門鑰 --- page 493 --- 盜軍器 凡盗 人關領 在家 軍器者 如衣甲鎗刀 弓箭之類 計贓以 凡盗論若盗 民 間 應禁軍器者 如人馬甲 傍牌火筒 火礟硏纛 號帶之類 與 事主 巳得 私有 之 罪同若行軍 之所及宿衞軍人相盗入巳者准凡盗 論 若不 入巳 仍充官用者各减二等 軍器皆官物也然軍人旣巳関領在 家卽同軍人之物盗于軍人之家非 盗于在官之所故以凡盗論計其軍 器所值之價以爲贓歎一主爲重按 照科斷仍盡劇字本法若應禁之軍 器則民間不得私藏兵律私藏應禁 軍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事主先犯此 罪而盗者同之雖同科私有之罪而 盗者仍盡剌字本法至于軍人皆是 皇越律例 卷三 刑律賊盗上 盗軍器 應用軍器之人而行軍之時宿衛之 地軍器原不收戴若暉人彼此相盗 入巳者則准凡盗論免剌至死减等 而仍充官用則各减入已罪二等科一 之各者承行軍宿衛二項而言葢同 在軍伍旣與常人不同行單宿衛又 異常時故得 稍寛其法也 條例 一拿獲偷盗軍器之犯除犯該流絞者仍 依律辦理外其犯該徒杖者照竊盗贓 加一等治罪仍於犯事處加枷號一個 月其當買軍器之人減本犯罪一等發 落 --- page 494 --- 美柱公取竊取皆爲 盗餘内云朱石重器 非人力所能勝維移 本處未默藏間盾未 成益此條他人境塋 樹木須队載而去方 以盗論若砍伐末联 戴是未成姿也故註 日仍以要論然須分 出園陵言之若砍伐 圜陵樹木雖未馱載 豈得止以毁論升律 無袈園陵樹木條也 皇越律例 盗園陵樹木 凡益園陵內樹木者皆 不分 首從 杖一百徒三 年若盗他人墳塋內檦木者 杖八十 從减 一等 若計 入 巳 贓重於 徒 杖 本罪者各加盗 罪一等 各加監守常人竊盗罪一 等若未䭾載仍以毁論 帝王之陵有園故日國陵園陵乃重 禁之地樹木爲護䕃之物較諸官物 爲重但盗者不計贓數不分首從皆 杖一百徒三年卽他人墳塋椒木前 較别物爲重但盗者亦不計贓房首 者卽杖八十爲從减一等若計其所 盗贜數如園陵樹木重于杖一百徒 三年墳塋樹木重于杖八十皆不高 其本條徒杖之罪分别監守常人强 盗各加一等科之如巡山官盗國陵 榭木計贓值二十両依監守备論該 杖一百流二千里是重干本律杖一 卷主 刑律賊盗上 益園陵樹木 百徒三年矣再加一等則杖一百流 二千五百里也常人盗倣此如盗他 人墳塋樹木計贓三十丙依竊盗論 該杖九十是重于本律杖入十矣再 加一等則杖一百也客加者谷照益 守常人竊盗而分别加之也不言剌 字皆免剌也按盗田野榖麥菜果及 無人看守器物並計贓准竊盗論免 剌發塜而盗取物器磚石者計贓准 凢盗論免剌今盗圆陵樹木終與盗 大祀物者有間其盗他人墳塋樹木 者亦與竊取諸家有不同故皆得免 朝按監常箱盜皆併贓 論罪此註曰入巳俟考 條例 一車馬過 陵者及守 陵官民人 --- page 495 --- 陵者百歩外下車馬違者以大不敬論杖一百 一凡 山陵前後各有禁限 若 有 盜研竹包以內樹株及 竹包外官楫松樹者與取土取石設窰 燒炭放火燒山者亦照盗硚木植例首 犯擬斬立决爲從發近邉克軍守 陵官軍犯者罪各加凡人一等失覺者罪各减 凡人一等如有乾枯樹木不行報官私 自斫賣者計贓照監守自盗律 一凡子孫將祖父墳塋前所植之樹木私 自斫賣者計贓准竊盜加一等如有乾 皇越律例 卷士 刑律强益上 盗園陵樹木 枯樹木不報本族私自斫賣者照不應 重律杖八十看墳人及奴僕盗賣者罪同 一盜硏賣他人墳塋樹木碑石磚瓦並計 贓准竊盗論免刺姦徒知情私買者係 子孫盗賣其私買者减子孫盗賣罪一 等若係他人盗賣者其私買人與盜賣 人同罪不知情者不坐 --- page 496 --- 應老看倉庫不壹經 盗鐡糧五相资察及 私借錢糧知移出納 守拿在官財物諸條 皇越律例 鞲江一两以下謂不 及一两也卽少至分 數亦杖入一一房之 上謂国一同文处也 都多僅介數亦仗九 十下不言者省文都 監守自盗倉庫錢糧 凡監臨主守自浴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 從併贓論罪 併贓謂如十人節次共溢 官銀四十兩雖各分四兩 人已通算作一處其十人各得四十兩 罪皆所若十人共益五兩皆杖一百之 類三犯者 絞問實犯 〇能於右小臂膊上剌益官 物福銀 三字 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書各廣 一分五厘上不過肘下不遇院 餘條 准此 一兩以下杖八十 一兩之上至二兩五錢城九十 五兩杖一百 匕兩五錢杖六十徒一年 卷三 刑祚賊盗上 監守自益倉章錢鑫 一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一十二兩五錢杖八十徒二年 一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七兩五錢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兩杖一百流二千里 二十五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三十兩杖一百流三千里 雜麗三統 能徒四年 四十兩斬 雜犯徒 五年 監臨主守如名例內所稱是已監福 有統攝案驗之權主守有管領典守 之責倉庫錢糧皆所執掌等物二字 所巨者廣凡係經管官物皆是凡崟 有得財不得財之分今以監守之人 卽盗監守之物自無不得財者况盡 --- page 497 --- 皇越律例 卷三 刑律販密上 監守自益倉摩錢糧 所管收之物及經收經祥人役將收 解錢糧交明之後却行偷盗或新役 庫斗尚未交收與倉庫上宿人等爲 盗此等巳無監守之權未當監守之 任俱以常人盜論〇若庫斗引賊盗 倉庫錢糧庫斗問監守賊犯問常人 益各盡本摇也〇監守盗出之贓當 人竊去自依竊益或曰不知而益問 竊盗知而盗者問常人盗非也夫所 謂盗官錢糧者以在收掌之官所盗 出也竊者但思得財不竊于官所丽 竊干私家卽不得科以官物之罪無 論其知不知也〇受寄監守常人盗 贓知情用去者今皆以知盗後分贓 論或謂全用者科常人盜分用者科 知盜後分贓非也全用分用其情一 也但當計賊論罪豈得分别科㫁〇 知監守常人盗贈而故買者依知強 竊盗贓而故買律或謂科以常人盗 非也買止貪利與盗不同豈得同科 條例 --- page 498 --- 一凡漕運糧米監守盗六十石入巳者發一 邉遠人巳數滿六百石者擬斬監候 一凡盗侵倉庫錢糧入巳數在一千兩以 上者擬斬監候遇 赦准予援免如數逾一萬兩以上者不准援免 文武官員犯侵盗者俱免刺字 一凡侵盜應追之贓着落犯人妻及未分 家之子名下追賠如果家産全無不能 賠補在軍分管官在外地方官取具甘 結申報統管上司營鎭官保題豁免結 案倘結案後别有田産人口發覺者盡 皇越律例 卷二 刑律賊盗上 十八 監守自盗倉南錢糧 行入官將承追申報各官革職所欠贓 銀米榖着落賠補督催等官照例議處 内外承追督催武職俱照文職例議處 再一應贓私察果家產全無力不能是 者槪予豁免不得株連親族倘濫行著 落親族追賠將承追官革職其該管上 司如有逼迫申報取具甘結之事屬官 不行出首從重治罪 監守盗倉庫錢糧除審非入巳者各照 那移本條律例定擬外其入巳數在一 百兩以下至四十兩者仍照本律問擬 --- page 499 --- 准徒五年其自一百兩以上至三百三 十兩杖一百流二千里至六百六十兩 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至一千兩杖一 百流三千里一千兩以上者擬斬監候 勒限一年追是如限內全是死罪減二 等發落流徒以下免罪若不是再限一 年勒追全是者死罪及流徒以下各减 一等發落如不是流徒以下卽行發配 死罪人犯監禁均再限一年着落犯人 妻及未分家之子名下追賠三年限外 不是死罪人犯永遠監禁全是者奏明 皇越律例 卷二 刑律賊盗上 艽 監守自盗倉庫錢 請 㫖均照二年全是减罪一等之例辨理至本犯 身死實無家産可以是交者照例取結 豁免其是贓減免之犯如再犯贓俱在 本罪上加一等治罪文武官員犯侵盎 者俱免剌字 --- page 500 --- 輯註常人崙自秋七 十起比監守盗輕一 等所以麗監守也死 竊盜加国等所以重 官物也 輯註監守益三兩 五錢加等常益 五兩加一等罪既 輕等贓赤加倍而 後坐所謂加則倍加 减亦倍减也 常人盜倉庫錢糧 凡常人 不係監守 外皆是 盜倉庫 自倉庫盗 山者坐 錢糧 等物 發魯 而 不得財杖六十 從城 二等 但得財 者不分首從併贓論罪 併贓 同前 並於右小 譬膊上刺盜官 銀 糧物 二字 一兩以下杖七十 一兩以上至五兩杖入十 一十兩杖九十 一十五兩杖一百 二十兩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皇越律例 卷士一 刑律賊盗上 平 常人盗倉錢糧 三十兩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牛 四十兩村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兩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兩杖一百流三千里 雜犯三流 總徒四年 八十兩絞 雜犯徒五年半監守直 宿之人以不覺察科罪 常人者別于監守之名也不論軍民 人等卽有官有父之人几不係監守 者皆是錢糧等物統謂之財不得可 者謂巳行而爲主守之人所覺或被 驅逐拘執尙下及推取或因局鎻固 宻猝不得八手也雖未得財而巳爲 益爲首杖六十免剌爲從减一等得 財者是已盗出倉庫而入巳矣但得 --- page 501 --- 財者同益之人不分首從不論人數 次數併贓論罪心體同坐並剌字三 犯則校按監守日自盗者以財掌于 已如取諸家也不言得財不得財者 以盗卽得財不待財卽非盗也常人 與强竊等盗皆云不得財者以財制 子人得不得不能定也皆云但者 胡得財卽坐不以分贓爲商屯 條例 一凡竊匪之徒穿穴壁封竊盜庫貯銀錢一 倉貯漕糧未經得財者爲首杖一百徒 三年爲從依律减一等但經得財之首 犯數至一百兩以上者擬絞監候其一 百兩以下不分贓數多寡並發遠邉爲一 從者一兩至八十兩准徒五年八十五 堂越律例 卷三 雅律賊盎上 主 當人鲞舍摩錢糧 兩杖一百流二千里九十兩核一百流 二千五百里九十五兩至一百兩以上 俱杖一百流三千里 --- page 502 --- 輯註若以砒霜圣藥 與人吃而得財死者 依謀救人因而得財 律得材不妮依以樂 述人律肉不死又不 得財則依謀殺人傷 面不死律葢砒霜等 藥服之必死與迷人 之藥不同也 爱註若共謀時先日 事主捕胃拒之有婦 女卽姦之則是强盗 到赤商人矣在旁恐 嚇助勢亦是助力先 皇越律例 旣术有此謀臨時义 不助力所云不知抱 捕粮有人及姦情者 直是不會凡耳 卷三 城律賊盗上 强益 凡强溢巳行而不得財者皆杖一百流三 千里但得 事 主 財者不分首從皆斬 雖不 分贓 亦坐其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夥盗不行又不分贓者放一 百 〇若以藥迷人圖財者罪同 但得財 皆断 〇若竊盜臨時有拒捕及殺傷人者皆 斬 監候得財不得財皆 斬須看臨時二字 因盗而姦者罪 亦如之 不論成姦與 否不分首從 共盗之人不曾助 力不知拒捕殺傷人及姦情者 審 確 止依 竊盜論 分首從得 財不得財 〇其竊盗事主知覺 棄財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 强盗 罪人拒捕律科罪 於竊盗不得財本罪 上加二等杖七十险 人至折傷以上殺殺人凡强溢自首 者漸爲從各减一等不瘤不書只 宜以名例自首律内至死减等科之不 可以不磨從重科㫁竊签傷人自首者 但究其盗罪仍依 闘毆爵人律論 强盗律全重在强上凡先定有器謀 執有器械带有火光公然直至事主 之家而攻打門墙者是謂已行若爲 事主所拒隣保所援不能得財雖事 主之家無損而强益之謀已行不分 首從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刦得事 主家財者不論多寡不分首從皆辨 凡上益之人卽不分贓亦生不狗河 物在事主家皆謂之財人盗手图謂 之贓刦取而去謂之得財各分入己 謂之分贓强盗之贓雖未分事宅之 財則巳失强盗之罪所重在强故但 論財之得與不得不論贓之分與不 分也觀益賊窩主條丙共謀者行而 --- page 503 --- 輯註若他人見人益 物而捕之被教份者 雖不係應拥之人亦 照罪人护棉科之賊 圣罪犯人人得而捕 之也 據會云强动奥槍本 相似人少而無究器 或途中或器市見人 財物而强奪者槍套 也人多有兇器無分 人家道路奪人財物 或見人財在前却先 白公越律例 卷士 来得账瓷上 不分贓皆斬可見〇藥能达人必皆 毒物但欲取人之財不顧傷人之命 其事雖秘其心實强故與强盗罪同 但得財者皆新不得財者皆杖一百 流三千里律言圖財而不言得財者 謂圖謀人財得不得未定也圖財二 字卽兼得財不得財在內罪同二字 郎兼斬罪與流罪在丙旣程迷人卽 是以行得財與否皆同强瓷其義甚 明〇若巍盗有臨時都補及殺傷人 者皆斬月拒搪日发福人其始雖窘 臨時實强矣拒捕下有及字則但拒 捕而不秽傷人者亦坐得財不得財 皆斬之註止指殺傷人而言夫羅态 而至殺人傷人兇强巳極自不盡得 財與否若护捕則仍指已得財者謂 行竊之時巳經得財示超本處即爲 事主知覺尚不棄財逃堯面護贓格 國全不長懼宾張何昊故奥叔备人 同科註曰須看際時二字謂养臨時 相捕則丹在下文棄財选走事主追 逐因而拒捕之條也若因盗而姦污 打倒而後劫財者强 盜也若先搶奪後打 或福事您搶回而打 者止依槍布其三五 成羣執特橇棒於僻 静處打个人財雖類 槍奔實强盗也又有 先行窘盗谐八人家 然後明火執仗此暗 進明出乃臨時行强 須體認明碟不可誤 疑 人之妻女近人之身而不畏人之税 巳其心與事皆强矣則與护捕殺傷 人無異故罪亦如之不論成姦不成 姦得財不得財皆斬凡此皆窘瓷之 事而附於强盗以莫類於强也共盗 人丙或有在外把風或有得財先去 隔時旣未會助力同行爲竊原未認 及拒捕等情而不知他賊有拒捕發 傷人及姦情者同伴事主供證明白 止依竊盗本律分别得財不得財及 爲首爲從論罪〇其行竊時被事主 知覺卽棄財逃走猶有畏心市無强 意事主追逐因而护捕乃不得巳而 爲脱身之計故止依罪人拒捕律科 之此是竊盗罪人拒捕本律而附着 于此以見此條因丽拒捕與前文臨 時拒捕者有毫厘千里之别也按此 條因而兩字正與前條臨時兩字對 照巳棄財巳逃去而追逐不已然後 拒之故日因而也不棄財不逃走而 見捕卽拒不俟再計故日臨時也律 貴誅心推臨時拒捕之心直欲殺傷 --- page 504 --- 皇越律例 事主而得財以去也故雖未殺傷人 亦斬若尚未得財而有臨時拒捕者 則拒捕之心僅以求免耳亦當照罪 人拒捕于本罪上加二等科斷葢强 盎巳行不得財者止是流罪强盗已 行而事主捕之有不拒者乎律不言 拒捕者强字統之矣若竊盜不得財 面拒捕卽坐皆新是区重于强盗矣 彼此對勘 其義自明 强盗惟窩主有造意共謀行與不行 分贓不分贓之律以盗非窩家不能 藏身聚謀故窩主之法獨嚴若共謀 之盗始雖共謀旣而不行巳有悔悟 之意後不分贖更有畏懼之心卽不 行而分贓亦當推其共謀之情不行 之故如謀係造意不行非其本懷則 臨時斟酌可與窩主同科若謀非造 意悔而不行或與事主識認不便托 故不行後雖分贓情猶可原至得財 之後他盗恐其發覺面强與之其情 更輕此律例所以僅予徒杖及照盗 卷三 刑律購盗上 十四 後分賜律 科斷也 條例 一强盗殺人放穴燒人房屋姦汚人妻女 打劫牢獄倉庫及干係城池衙門井積 至百人以上不分會否得財俱照得財 律斬隨卽奏請審决梟示 凡六項有一 于此卽引臬 示隨犯摘引 所犯之事 若止傷人而未得財首犯 斬監候爲從發遠邊如未得財又未傷 人首犯發遠邊從犯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强盗執有月矢軍器白日邀劫道路 贓証明白者俱不分人數多寡曾否傷一 --- page 505 --- 皇越律例 人依律處决於行劫處梟首示衆 如傷 人不 得財首犯斬監候爲從發遠邉如未得 財又未傷人首犯發連邉從犯杖一百 流三 千里 其江洋行却大盗俱照此例立斬 臬示 捕役及防守市所並承緝盎案兵弁爲 溢雖非造意爲首均照造意爲首律擬 斬立决其失察之誃管官交部議處如 該管官逼勒攺供或捏稱革役該管上 司不能查出一併交部照例議處如捕 役兵弁分贓通賊及與巨盜交結往來 奉差緝拿走漏消息及非伊承緝之案 卷二 州律熙瓷上 二十五 漏信脱逃者不分會否得財均照本犯 之罪治罪若知情故縱者照窩主知情 存晉例分别治罪如並不知情止係查 緝不力者照不應重律科斷 一事主報盗止許到官聘審一次認贓一 次所認贓物卽給主寧家不許往返拖 累違者將承審官嚴加議處 一事主呈報盗案失單須逐細開明如贓 物繁多一時失記准於五日内續報該 地方官將原報續報縁由於招内聲明 至獲盗起贓必須差委捕員眼同起認 --- page 506 --- 皇越律例 如捕役私起贓物或借名尋贓逐店摉 察或囑賊誣扳指稱收頓或將賊犯巳 物作贓或買物栽贓或混認瞞贓等弊 事發除捕役照律例從重問擬外其承 問官不嚴禁詳審該營鎮不嚴飭題叅 者一并交部議處 一事主呈報盗情不許虛誣揑飭倘有血 無被劫而謊稱被劫及以竊爲强以姦 爲盜者俱杖一百以人命鬪毆等事報 盗者其本身無罪亦杖一百若本有應一 得之罪重者照本罪從重問擬本罪輕 卷十二 刑律賊資上 者加一等治罪若姦棍豪紳憑空捏報 盗劫藉以䧟害平人訛詐印捕官役者 照誣告人死罪未决律問遣甲長隣佑 扶同者各照事主减一等治罪 一凡强盗重案交與所在官審鞫不許捕 官私行蜜訊番捕等役私拷取供違者 捕官叅處番役等於本衙門首枷號一 個月杖一百革役如得財及誣䧟無事 者從重科罪其承問官於初審之時卽一 先驗有無傷痕若果無傷必於招内開 明危無私拷傷痕字樣若疎忽不開抉 --- page 507 --- 皇越律例 同隱諱及縱容捕官私審者卽將所在 官題叅交部議處 一凡盗犯到案審實先將各犯家産封記 候題結之日將盗犯家産變賠如該犯 之父兄弟伯叔知情分贓並另有窩家 者審明治罪亦著落伊等名下追賠倘 案內各盗或有龜無家産以及外來之 人無從封記開報者將案内盜犯及窩 家有家産者除應賠本身贓物外或有 餘剩槪行變價代賠倘有將無干親族 及並未分贓之親屬株連賠累該營鎭 卷二 刑律賊益上 二七 官查叅議處 一强竊盗賊現獲之贓各令事主認領外 如强盜贓不足原失之數將無主贓物 賠補餘剰者入官如仍不足將盜犯家 産變價賠償若諸色人典當收買溢贓 及竊贓不知情者勿論止追原贓其價 於犯人名下追徵給主 一强盗同居父兄伯叔與弟其有知情而 又分贓者如强盗問擬斬决减一等杖 一百流三千里如問擬發遣亦减一等 杖一百徒三年其雖經得財而實係不 --- page 508 --- 知情者照本犯之罪减二等發落父兄 不能禁約子弟爲盗者杖一百 一强盜引線除盜首先巳立意欲劫某家一 僅止聼從引路者仍照例以從盗論罪 外如首盜並無立意欲劫之家其事主 姓各行劫道路悉由引線指出又經分 得贓物者雖未同行卽與盜首一體擬 罪不得以情有可原聲請 皇趣律例 卷十二 测律賦态上 --- page 509 --- 輯註私竊放囚乃是 因之親属同類若是 王守之人卽故縱矣 輯註凡擬竊因之案 先定囚罪乃可定竊 者之罪或謂因本犯 徒三年今巳在逃應 加二等宛囚者同罪 俱杖一百流二千五 百里非也逃罪在巳 竊罪在人止同原罪 爲是稱衆者三人以 上若不及三人不得 用此律照拒殿追推 人律 賊盗中 劫囚 凡劫囚者皆 不分 首從 斬 監候但劫卽 坐不須得囚 若私竊 放囚人逃走者與囚同罪至死者减一 等 雖有服親屬 與常人同 竊而未得囚者减 二 等因而傷人者絞 監 候 殺人者斬 監候雖 殺傷被 竊之囚亦坐前罪不 問得囚與未得囚 爲從各减一等 承 窘 囚與竊而 未得二項 若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 公事及捕獲罪人聚衆中途打奪者 首 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傷差人者統 監 候 殺人及聚至十人 九人而下止依 前聚衆科斷 爲首 皇越律例 卷三 测律賊盗中 二十九 者斬 監 候 下手致命者絞 監 候 爲從各咸一 等其率領家人隨從打奪者止坐尊長 若家人亦曾傷人者仍以凡人首從論 家長坐斬爲從坐流不言 殺人者舉輕以該重也 〇 其不於中 途而在家 打奪者若打奪之人原非所勾捕之人 依威力於私家拷打律主使人毆者依 主使律若原係所勾捕之人自行殿扬 在有罪者依罪人拒捕律無罪者依拒 毆追攝 人律 强取日刦如强盜之行刦也囚者拘 禁罪犯之名巳招服罪而鎻杻拘禁 者謂之獄因巳蜜供取詞未招服罪 而散行狗禁者謂之罪囚犯罪事發 巳抅在官尙未審録者謂之罪人此 等囚犯或監禁在獄或解審在途而 囚之同類若打開監門及在途邀截 用强刦奪不論會否將囚刦去但行 --- page 510 --- 皇越律例 刦者不分首從皆斬私竊放囚者欺 人不見而放之如竊盗之盗物也或 爲踰墙穿壁或爲鬆鐐解鎻乘主守 不覺之時放囚逃走則與强刦者不 同矣故與囚同罪其囚罪至死者减 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雖有服親屬 與常人同不在得相容隱之限以其 爲在官拘繫之囚非犯罪未發之人 也若雖竊放而囚未得逃走則照依 囚罪减二等科之因竊放而至有傷 人者絞殺人者斬不論得因與否不 論殺傷何人但有殺傷卽坐爲從者 各减爲首之罪一等各字通承竊囚 與竊而未得及殺傷人三項而言葢 强刦重在刦故不論得囚不得囚竊 放重在失囚故罪有得囚不得囚之 分若因竊而至殺傷人則有似乎刦 矣故亦不論得囚不得囚然終與刦 者有間故仍分首從〇若官司差人 追徴逋欠錢糧之戸勾攝應行公事 之人及捕獲有罪人犯其人巳爲差 人所得而有聚衆至三人以上在于 卷二 刑律賊盗中 予 劫因 中途毆打差人將其人奪去則與上 刦囚相似矣然囚是官司拘繫之犯 此則差人押帶尚未到官其人不同 其罪亦異故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因 打奪而毆傷差人者絞穀人及聚衆 至十人爲首者斬打奪至殺人則兇 頑巳極聚衆至十人則横肆亦甚殺 人雖非爲首者下手十人雖未殺傷 人爲首者前坐斬所以嚴首惡也仍 于爲從之內推究下手致命之人坐 絞所以重人命也其餘爲從者各減 一等各字通承聚衆打奪及殺傷人 聚十人而言凡造意打奪爲首隨從 相助爲從此爲從者皆指他人也若 其家人則同居之人及有服之親屬 也尊長率領家人打奪則與聚衆不 同雖至十人以上止坐尊長一人杖 一百流三千里之罪傷人者校殺人 者斬家人但不曾傷人者皆照家人 共犯免科若家人亦曾助力傷人無 論致命不致命均照凡人打奪傷人 首從論减尊長一等問流不在免科 --- page 511 --- 之限按名例共犯罪分首從家人共 犯建坐尊長又曰侵損于人者以凡 人首從翰卽此家人亦曾傷人者仍 以凡人首從論之法也但言傷入不 言殺人者葢傷人殺人家長罪分校 斬而家人爲從均是流罪故註日不 言殺人者舉輕以該重也夫所聚之 衆皆係他人于造意爲首者並無受 制之義而聼其紏合爲之出力自是 亡命兒徒故分首從而同罪之若從 而下手殺人則免横巳極故亦坐絞 至于家人則皆聼命于尊長者也子 弟之于父兄奴僕之于家長有所指 使昌敢不從故人多不同聚衆共犯 不以爲從面止坐尊長也若家入不 敢傷人則猶有畏心不過隨從尊長 而巳乃尊長止令打奪家人逞兇傷 人遂楯尊長于死焉可不坐以爲從 之罪 哉 條例 皇越律例 卷叶 刑律賊盗中 劫囚 一紏衆行劫在獄罪囚如有持械拒殺官 弁者將爲首及爲從殺官之犯比照謀 反大逆律凌遲處死下手帮毆有傷之 人擬斬臬示隨同餘犯俱提斬决若拒 傷官弁及殺死役卒者爲首並預謀助 毆之夥犯俱擬斬立决梟示其止傷役 卒者將爲首及帮毆有傷之夥犯俱擬 斬立决隨同助勢雖未傷人亦擬斬候 秋審時入於情實若並未傷人將起意 刦獄之首犯擬斬立决爲從者俱擬斬 監候秋審時入於情實 --- page 512 --- 輯註註雖以人少人 多有無壳器分别捨 奪强劫然亦不可拘 泥有人少而有完器 爲强刦者有人多而 無克器爲槍奪者統 以情形爲憑不在人 多八少 白晝搶奪 人少而無克器搶奪也 人多而有亮器强劫也 凡自晝搶奪人財物者 不計 贓 杖一百徒三 年計贓 併贓 論 重者加竊盗罪二等 罪止 杖一 百蔬三 傷人者 首 斬 監 候 爲從各减 爲 首 一 千里 等並於右小臂膊上剌搶奪二字〇若 因失火及行船遭風著淺而乘時搶奪 人財物及折毁船隻者罪亦如之 亦如 搶奪 科 罪 〇其本與人鬪毆或勾捕罪人因而 竊取財物者計贓准竊盗論因而奪去 者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免 剌若 竊 奪 有殺傷者各從故鬪論 其人不 敢與爭 皇越律例 卷主 利律賊益中 三十二 白晝搶奪 而殺之日故與 会而殺之曰鬪 出人不意而攫之日搶用力五爭而 得之日奪搶奪之罪介乎强竊之間 公行白書不畏人知有類千强人旣 不多又無壳器尙近乎竊故凡白晝 搶奪人財者不計贓數卽杖一百徒 三年輕于强而重干竊然竊盗贓九 十両亦是杖一百徒三年倘搶奪贓 多反輕于竊矣故計贓重者加竊盗 二等科之以一主爲重併贓論罪如 贓七十而竊盗是杖八十徒二年捃 奪加二等是杖一百徒三年雖巳加 等猶與本律相符未爲重也至八十 両加二等便是流二千里贓罪巳重 此後應加二等科之律所謂重者謂 于加二等上罪浮干本律之徒三年 乃爲贓重非逾竊盗杖一百徒三年 九十兩之贓始謂重也至一百兩以 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于傷人 則情雖搶奪事巳尧强故卽坐斬不 言筱人者罪止于斬舉輕以該重也 --- page 513 --- 爲從者各减一等統承上杖一百徒 三年輿加竊盗二等及傷人斬罪而 言流徒以下孟剌字充警〇人家失 大及行船遭風着淺多有托名救護 两来時搶奪及折毁船隻者雖無預 謀而乗人之危攘人之物實與搶奪 無異也其罪亦如上各項但犯卽擬 徒贓重智加等傷人卽坐斬孟同刺 字律意恐人將此等差殊故特言之 也〇原情論事立法詠心當客推其 所因兄白晝搶奪及乘夫火遭風而 搶奪者其初意卽爲謀財而起其情 重故論罪亦重其本與人忿爭鬪酸 或承差勾捕罪人因而竊取及奪去 財物者雖在白晝其本意不爲謀財 面起其情稍輕則論罪亦得末减以 所因不同也故竊取者准竊盗論奪 去者加竊取罪二等罪止杖一百蔬 三千里如二人以上仍分首從並兒 剌字若有殺傷各從故鬪論故鬪二 字分開看故謂故殺鬪謂鬪毆殺及 毆傷也故殺斬罪鬪殺絞罪鬪毆成 卷二 刑律强益中 白書塘奪 傷輕重不等各按照本律科斷縁本 犯初国圖毆及勾捕本無搶奪之心 恐人泥于搶奪傷人坐斬之文故曰 各從故鬮論不可誤座以搶奪傷人 之罪 也 條例 一凡總甲快手應捕人等指以廵捕勾攝 爲由毆打平人搶奪財物者除實犯死 罪外犯該徒罪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 初犯一次發邉遠再犯發原奪地方枷 號兩個月照前發遣里老隣佑知而不 舉所在官司縱容不問者各治以罪 里 老 隣佑依同行知有謀害而不救限律 杖一百官司照故岗人罪律科斷 --- page 514 --- 爵夜間抢布府指途 次往籴尚未停歇者 而言至泊舟江河施 帳郊野皆属楼息巳 定若結夥多人爱後 執棍毅取財物實算 打家劫合無具矣 皇越律例 一凡聚衆夥謀搶奪路行婦女或賣或息 爲奴婢者審實不分得財與未得財爲 首者斬立决爲從者皆絞監候如知情 故買者减正犯罪一等不知者不坐 一凡問白晝搶奪要先明事犯根由然後 揆情剖决在白晝爲搶奪在夜間爲竊 盗在途截搶者雖昏夜仍問搶奪止去 白晝二字若搶奪不得財及所奪之物 卽囬事主俱問不應如强割田禾依塘 奪科之探知竊盜人財而於中途槍去 准竊盗論係强盗贓止問不應若見分 卷三 刑律诚盗中 三十四 白書搶奪 而奪問盗後分贓其親屬無搶奪之文 比依恐嚇科斷 一搶奪竊盜殺人之案如數人共殺一人 無論金刃他物手足以致命重傷者爲 首在塲助力或致命而非重傷或重饭 而非致命者以爲從論如俱係致命重 傷以金刃者爲首手足他物爲從如俱 係金刃及俱係他物手足致命重傷無 可區别者有主使以主使者爲首下手 者爲從無主使以先下手者爲首後下 手者爲從其同案搶竊不知拒捕情事 --- page 515 --- 者仍各照搶奪竊盜本律首從論 一几大江洋海出哨官弁兵丁如遇商船 遭風尚未覆溺及着淺不致覆溺不爲 救護反搶取財物拆毁船隻者照江洋 大盗例不分首從斬决梟示如遭風覆 溺人尙未死不速救援止顧撈搶財物 以致商民淹斃者爲首照搶奪殺人律 斬立决爲從照搶奪傷人律斬監候如 見船覆溺搶取貨物傷人未致斃命如 刃傷及折傷以上者斬監候傷非金刃 傷輕平復者發遠邊當差未傷人者爲 皇越律例 卷十一 刑律賊盗中 三五 白晝搶奪 首照搶奪律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 爲從杖一百徒三年贓逾貫者絞監候 如有兇惡之徒明知事犯重罪在外洋 無人處所故將商人企殺滅口圖絕告 發者伹係同謀均照强盜殺人律斬决 臬示如見船覆溺並未搶取貨物但阻 撓不救以致商民淹斃者爲首照故殺 律斬監候爲從照知人謀害不卽救護 律杖一百官弁題㤗革職兵丁棄除名 糧如淹死人命在先开乒差有漂失無 主船貨撈搶八巳者照得遺失官物坐 --- page 516 --- 贓論罪 一被災地方饑民爬搶若並無器械人數 無多實係是搶非强者仍照搶奪例問 擬如有料夥持械按捺事主捜劫多贓 者照强盜例科斷其實因災荒饑餓見 有糧食夥衆扒搶希兾苟延旦夕並無 攫取别贓者該營鎭官酌量情形請 㫖定奪 皇越律例 眷三 利律賊瓷中 三十六 白晝第奪 --- page 517 --- 輯註或謂以一主之 贓并論各盗之罪如 五人共益一主贓一 百二十丙以上內有 止分一二両三四兩 者爲首卽坐旅爲從 皆坐流不太過而不 均乎所見雖是然律 意但以事主失財之 數爲准賦可分罪不 可分遇分威少論罪 重如係爲人所引誘 之初北或子法外請 寬耳 集註按店城雅以一 主爲车若一家内有 兩家之物一船内有 數人之財仍應併除 竊盗 凡竊盗巳行而不得財笞五十免剌但得 財 不論分贓 不分贓 以一主爲重併贓論罪爲 從者各 指上得財 不得財言 减一等 以一主爲重 謂如盗得二 家財物從一家賊多者科罪併贓論謂 如十人共盗得一家財物計贓四十両 雖各分得四兩通算作一處其十人各 得四十兩之罪造意者爲首該杖一百 餘人爲從各减一等止 杖九十之類餘條准此 初犯並於右小 臂膊上剌竊盗二字再犯剌左小臂膊 三犯者殺 監 候 以曾經剌字爲坐〇掏摸 者罪同 一兩以下杖六十 皇越律例 卷十二 刑律賊瓷中 三十七 一兩以上至一十兩杖七十 二十雨杖八十 三十兩杖丸十 四十兩杖一百 五十兩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兩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兩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兩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 page 518 --- 一百二十兩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百二十兩以上絞 監 候 〇三犯不論贓 數絞 監 候 乗人所不知而暗取之日竊凡謀爲 竊盗巳至盗所或巳穿壁腧墙卽爲 事主覺逐而不得財者財雖未得益 則巳行笞五十免刺但竊得事主家 財物者不論其竊過幾家惟顯一州 爲重不論其共盗幾人俱同併贈論 罪綦將各主者通算全科則失之太 重故以一主贓重者科之若一主而 又各計人巳之贓則关之太輕故必 併贓同科凡同行者不問曾否分東 不論所分多寡而事主之財則已失 去若于皆此共盗之人所取故追医 則照入巳論罪則必併界也其他所 盗贓輕若等之家厠但與追賑不重 科罪是亦二罪俱發以重者論各等 者從一科斷之例爲從者各咸一等 皇越律侧 卷二 刋律賊盗中 三十八 統承得財不得財言初犯剌右智再 犯剌左奢並者首從俱剌也夫剌以 充警冀其攺也再剌之後而仍不攺 至于三犯是怙惡不悛之亂民矣故 卽坐絞以曾經剌字爲坐若犯過之 盗於律有免喇者俱不在次數之限 〇擇便取物日掏以手取物日摸如 今自撞剪紹之類乘間潛取典窘盗 無異故照竊益法科罪刺字 三犯坐殺罪同者無不同也 條例 一拿獲竊盗承審官卽行嚴訊除贓至滿 貫及三犯計贓五十兩以上律應擬絞 者俱卽歸犯事地方備結外若審出多 案應照積匪猾賊例擬遣者其供出隣 縣隣邑之案承審官卽行備文耑差闗 --- page 519 --- 呈越律例 查若贓證俱屬相符毫無疑義卽令拿一 獲地方迅速辨結毋庸將人犯再行閣 解别境倘或贓供不符首從各别必應 質訊或隣境拿獲人衆勢須移少就多 者承審官卽將必應移解質審縁由詳 明各該上司僉差妥役將犯移解隣邑 從重歸結如有借端推諉及删减察情 希圖就事備結者卽將原審之州縣官 分别恭處 一凡外國進 貢使臣到京之時卽令該地方官兵在各館 卷二 洲律贼盗中 三十九 門首嚴加廵查如遇有偷竊外使人犯 一經拿獲除贓重者仍照律瓣理外其 罪應杖刺者加枷號一個月枷满之日 照例發落如外使報竊而賊犯無獲將 廵查之兵役杖一百該地方官交部議 處 一各營鎭責成屬官督率兵弁偵緝賊匪一 其緝獲之賊送縣審究如賊犯到縣狻 供翻異許會同原獲官質審如係良民 被誣並無贓證兵工官官照例分别議 處治罪若地方官果能將捕役豢縱之 --- page 520 --- 處審查究擬免其夫察處分仍將獲賊 之弁兵計贓案多寡分别奬勵 一凡竊盗同居父兄伯叔與弟知情而又 分贓者照本犯之罪减二等雖經得財 而實係不知情者减三等父兄不能禁 約子弟爲竊盜者笞四十 一竊盜逃走事主倉皇追捕失足身死及 失財窘迫因而自盡者除有拒鬪情事 及贓銀數多血積匪三犯等項仍照律 例從重治罪外如審無拒鬪情形贓少 罪輕不至滿徒者將賊犯照因姦釀命 卷世 刑律賊盗中 皇越律例 --- page 521 --- 盗馬牛畜産 凡盗民間馬牛猪羊雞犬鵝鴨者並計 所 铝 之贓以竊盗論若盗官畜產者以常人 盎官物論〇若盗馬牛 兼官 私言 而殺者 不 部 贓 即 杖一百徒三年若計贓 商從已 殺許贓 重於 徒三年 徒一年半 本罪者各加盗 竊盗常 人益 罪一等 凡益馬牛猪羊雞夫鹅鴨者並討其 所値之價以爲贓數分民間與在官 兩項科之若盗係私家所養以嘉盗 法一主爲重併賦論罪而分首從若 盎在官畜產以常人盜法節次合算 饼賦論罪而不分首從各照本律劇 宇至死不减〇盗馬中而殺者不論 官畜民畜俱不計服盜殺馬牛卽杖 一百徒三年馬牛負重致遠效用于 人之畜與猪羊等物不同库殺原有 皇越律例 卷二 谐律賊盗中 罕一 容馬牛畜産 例禁按宰殺自巳馬牛卽應杖一百 免今倫盗而殺之豈可與常盗等哉 若計所值之贓重于本罪者各照竊 盗常一盗罪上加一等科之如官馬 牛四十五两私馬牛一百兩俱杖一 百流二千里是重于本罪各加一等 則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並剌字律 意惡其盜而殺視前盗而不殺者立 法俱嚴故但盗殺不論贓數卽坐本 罪是贓輕者其罪重于前矣計贓重 于本罪又加一等是賊重者其罪亦 重于前矣其盜官馬牛賊至八十两 是雜祀絞盜私馬牛駭至一百二十 兩以上是真犯校名例日稱加者罪 止枚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入于死 又日稱以者與真犯剌字絞朝皆依 本律科斷若盜殺之贓滿數自照前 以竊盗論以常人盗論之本法非加 罪也如官馬牛贓五十五兩私馬牛 賊一百二十兩本罪是杖一百流三 千里則不得再加一等以入于死若 因此加字而槪將計賊滿數者俱止 --- page 522 --- 輯註此御馬乃是內 廐之馬畜收於外者 非親御之馬和若务 親御之馬是器乘物 服御物矣 于杖一百流三千里則盗而不殺者 反有死罪盗而殺者反無死罪輕重 失倫矣但贓多者竊盗眞 嚴常人盗反止雜犯耳 條例 一凡盗 御馬者問罪棚號三個月發近邉若將自巳 及他人騎操宫馬溢賣者枷號一個月 發落盗至三匹以上及再犯者不构匹 數俱免枷號發附近五匹以上者發遠 邊若養馬人戸盗賣官馬至三匹以上 者亦問發附近克軍 一凡盗牛一隻枷號一個月杖八十二隻 呈趣律侧 盎牛马畜產 柳號三十五日杖尢十三隻枷號四十 日杖一百四隻枷號四十曰杖六十徒 一年五隻枷號四十日杖八十徒二年 五隻以上者枷號四十日杖一百徒三 年十隻以上放一百流三千里二十隻 以上不計贓數多寡擬絞監候其雖在 二十隻以下除計贓輕者分别枷杖徒 流外如計贓至一百二十兩以上者仍 照律擬絞監候盗殺者枷號一個月發 附近俱照竊盜例剌字其窩家知情分 贓者與盗同罪知情不分贓者杖一百 --- page 523 --- 輯註如盜塘魚竹笤 亦是亩野之物 盗田野榖麥 凡盜田野穀麥菜果及無人看守器物 謂 原 不設宁及不 待守之物 者並計贓准竊盗論免剌 〇若山野柴草木石之類他人巳用工 力砍伐積聚而擅取者罪亦如之 如柴 草木 石雖離本處未䭾載閒依不得財笞 五十合上條有拒捕依罪人拒捕 此條要看田野山野字凡穀麥菜菓 尚在田野夫經收取到家及一切無 人看守之器物而有盗者與在家及 有人看守者不同故計其所值之價 准竊盗法併贓論罪免剌〇若山野 柴草木石之類本無物主人得共採 但他人巳用工力砍伐積聚是卽其 人之物矣而擅自將去取非其有猶 之瓷也故亦 如上罪科之 皇越律例一 卷三 刑律賊盗中 四十三 盗田野教麥 條例 一凡盗掘金銀銅錫水銀等礦砂每金砂 一斤折銀二錢五分銀砂一斤折銀五 分銅錫水銀等砂一斤折銀一分二釐 五毫俱計贓准竊盗論若在山洞捉獲 持仗拒捕者不論人數砂數多寡及初 犯再犯俱發遠邉若殺傷人爲首者照 竊盜拒捕殺傷人律斬不曾拒捕若聚 至三十人以上者不論砂數多寡及初 犯再犯爲首發近邉爲從枷號三個月 照竊盗罪發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數不 --- page 524 --- 皇越律例 及三十名者爲首初犯枷號三個月照 竊盗罪發落再犯亦發近邊爲從者止 照竊盗罪發落非山洞捉獲止是私家 收藏道路背負者惟㨿見獲論罪不許 巡捕人員逼令展轉扳指違者㕘究治 罪 一産礦再場山主違禁勾引礦徒潛行偷 穵者照礦徒之例以爲首論若係約練 勾引接濟夥同分利者杖九十徒二年 半得財者計贓准竊盗從重論如因官 兵往拿漏信使逃及隂令拒捕者俱照 卷三 刑律賊盗中 四十四 五亩野彀麥 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洩其事者减罪人 所犯罪一等律抬罪保甲地隣知情容 隱不報者均照强盗窩主之鄰佑知而 不首例杖一百發落 一民間農田如有于巳業地內費用工力 挑築池塘瀦蓄之水巳經業主車戽入 田封堵而他人又擅自竊放以灌巳田 者無論黒夜白日按其所灌日禾畆數 照侵佔他人田一畆以下笞五十每五 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有拒捕 者依律以罪人拒捕科㫁如有被應捕 --- page 525 --- 之人殺傷者各依擅殺傷罪人問擬若一 於公共江河川澤溝瀆築成渠堰占爲 巳業或于公共地內挑築池塘及雖係 巳業尙未車戽入田者俱不得濫引此 例有殺傷者仍各分别謀故鬪毆定擬 卷主 刑律蛾盗中 息越律例 四十五 麦国野豪麥 --- page 526 --- 皇越律例卷十三目録 刑律 賊盗下 親屬相盗恐嚇取財 詐欺官私取財畧人畧賣人 夜無故入人家 發塚 盗賊窩主共謀爲盗 公取竊取皆爲盗起除剌字 目錄務 皇越律例 卷十三 刑律一 --- page 527 --- 皇越律例 皇越律例卷之十三 刑律 賊盗下 親屬相盗 凡各居 本宗 外姻 親屬相盗 兼後尊般 畢纫二欵 財物者 期親减凡人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 三等緦麻减二等無服之親减一等立 免剌 若盗有首從而服屬不同各依本 服降减科斷爲從各又减一等 若行強盗者尊長犯卑㓜亦 依強盗己 行而得既 不得 財 各依上减罪卑㓜犯尊長以凡人 論 不在减 等之限 若有殺傷者 總承上窍 強二項 各以 卷十电 刑律賊盗下 親属相盗 輯註僧道徙弟及繼 安前夫之子同居者 並依卑纫 輯就不言各居親属 将引他人同盗者葢 同居共財故日将引 他人若各居之親與 他人同盗俱自外來 家非其家財非其財 何將引之有所不必 言也然有犯者親属 自依服制减等他人 仍以凡盗論不得比 同居卑幼將引之他 人得械凡盗一等也 殺傷尊長卑㓜本律從其重 者 論〇若 同居卑㓜將引 若將引各居親属同益 其人亦依本服降减又 减爲從一等科之如卑㓜 自益止依兹用不必加 他人盗巳家 財物者卑㓜依私擅用財物論加二等 罪止杖一百他人 兼首 從言 减凡盗罪一等 免剌若有殺傷者自依殺傷尊長卑幼 本律科罪他人縱不知情亦依強盗 得 財 不得 財 論若他人殺傷人者卑㓜縱不知 情亦依殺傷尊長卑㓜本律 仍以私兹 用加罪及 殺傷罪 從其重 者 論〇其同居奴婢雇 權之 工人盗家長財物及自相盗者 减凡 --- page 528 --- 息超律例 盗罪一等免剌 爲從又掝一等被盗之 家親自告發条論如律 不在名例得 相容隱之例 各居親属謂不同門戸不共財産不 分同姓異姓自期親大功小功編麻 以至無服之親皆是光相益者或尊 長益早幼或卑幼盗尊長也此益字 專指窃盗言凡各居之親属有相盗 者不分尊長卑㓜一体同論但以服 個之親疎爲减科之差等期親比凡 人减五等大功㓕四等小功减三等 緦麻减二等無服之親减一等巳未 得財各依凡人律按此减之如窃益 得財併赃一百二十两以上凡人是 技罪期親應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 應杖八十徒二年小功應杖九十徒 二年半總麻應杖一百徒三年無服 之親應杖一百流三千里餘倣此論 臧爲從者又各减一等所謂得累减 也其首從之人有服属不同者各依 本服降减掏摸共窃盗罪同解免剌 卷士 尚律脑盗工 親属相盗 輯註成謂卑幼将引 他人同盗必是卑幼一 造意然首他人爲從 此說非也有年幼爲 他人哄誘而將尉之 者即是他人爲首矣 字若行強盗則尊長與單幼不得同 矣尊長犯早㓜照凡人得財皆斬不 得財皆流本律各依上等數减科期 親减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 緦麻减二等無服减一等然罪雖得 减仍不分首從其年㓜犯尊長龜以 凢人論得財皆斬不得財皆流尊長 以名分輕之卑纫以犯上重之收如 尊長行強内有畢纫則畢㓜自以凢 論卑㓜行強內有尊長則尊長仍得 减等各分别科断以上強窈等盗若 有殺傷各侯鬪敺條丙尊長甲㓜本 律與盗罪相較從其重者論之如大 功尊長窃卑幼財物一百两械四等 應杖七十徒一年半又歐折畢㓜两 肢應杖八十徒二年則從傷論又如 卑㓜行強犯尊長得財應新文拆跌 尊属一肢律止應流則從益論餘准 此類推殺死亦然九此各罪名被親 属告發孟依律科敞不在得相容僞 之人相告言聽如罪人自首法免科 减等之限即早㓜告發尊長亦科前 --- page 529 --- 皇越律例 罪不在于名犯義之限〇同居謂一 家共產者也同居共産之卑㓜原係 應有財物之人但同居之財物綂制 于尊長而卑切不得自專私核用且 有罪况將引他人而盗之乎然是巳 家財物故卑切照私弦用財本律加 二等科之本律十両笞二十每十丙 加一等如將引盗財十両則應笞四 十按数逓加罪止杖一百他人亦减 凢人盗本罪一等如晩辭四十兩應 杖一百减一等應杖九十若係爲從 又减一等杖八十餘倣此免剌以益 由卑匆將引而所得乃將引人之財 終與凢人不同也若卑㓜因盗而有 殺傷親属者或尊長或年功自依殺 傷尊長卑匈本律科罪他八同盗者 縱不知殺傷之情亦依強益論不得 財皆流但得財皆斬惡其助悪也若 他人殺傷人者自依窃盗臨時殺傷 律論斬卑㓜縱不知情即同自巳殺 傷亦依殺傷尊長旱㓜本律集私拉 用財加等本罪相較從其重者四之 卷十三 利律賊盗下 新属相次厦 在親属有尊長早切之稱在他人則 槪謂之人土日若有殺傷者此有字 兼尊長早㓜在內下曰若他人殺傷 人者此人字即將引者之尊長畢刼 也此叚本言畢努行益而云依殺傷 尊長卑㓜本律者以上益時所殺傷 之人或有及于年幼之卑初也〇奴 婢雇工人於家長及其比肩之人雖 無共財之義然既巳同居即非泛然 外人之比矣故同居奴雇盗家長財 物及奴雇中自相盗者俱得减凢人 盗罪一等爲從又减一等齑免刺字 其不言奴雇將引他人及他人同盗 之罪者以奴雇雖係同居而非里幼 之比卑㓜乃應有财物之人故盗曰 盗巳家用目私技用奴雇安得同之 設有犯者奴雇自依本律减等免剌 字他人仍依凢人首從科之不得照 早㓜將引之律所謂 首從本罪各别者也 同室不共爱 即以各居論 --- page 530 --- 條例 一同居卑㓜將引他人強劫巳家財物依 各居親屬行強盗卑㓜犯尊長以凡人 論斬奏請 定奪 一凡奴僕偷盗家長財物者照竊盗律計 贓治罪若起意勾引外人同盗家長財 物者將起意之奴僕計贓遞加竊盗一 等治罪至一百二十两以上者仍照律 擬絞監候被勾引之外人仍照竊盗律 分别定擬雇工人盗家長財物亦照竊 皇越律例 卷三 到律賊安下 親属相盗 盗計贓治罪 一凡奴僕雇工人強劫家長財物及勾引 外人同劫家長財物者悉照凡人強盗 律定擬其有殺傷家長者仍依律從重 論 一凡各居無服親屬除平日膜視血無思 恤致相盗財物者照律减等辨理外若 素有周恤或托管田產經理財物不安 本分肆竊肥巳貽累受害者卽以凡人 竊盗計贓科㫁仍照律免刺至滿貫者 尊長照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卑幼擬絞 --- page 531 --- 藍候後决一次後照例减發 卷三 清律贼盗下五 親属相盜 --- page 532 --- 恐嚇取財 凡恐嚇取人財者計贓准竊盗論加一等 以一主爲重併賊分首從其未得 財者亦准笏盗不得財罪上加等 免剌 若期親以下自相恐嚇者卑㓜犯尊長 以凡人論 計贓准窃 益加一等 尊長犯卑㓜亦依 親屬相盗律遞减科罪 期親亦减凡人 恐赫五等須於 窃益加一 等上减之 恐嚇謂假借事端張大聲勢以恐警 平人使之畏惧而取其財也丙畜穿 窬之心外托公強之勢忢其情逾窃 賊故准益論而加一等原其實非真 益故免剌字而罪不至死也計賍各 主者亦以一主爲重二人以上亦併 賍同科仍分首從〇若期親以下至 無服之親自相恐嚇以取財者如卑 皇越律例 卷十三 型律財益下 六 㓜犯尊長以凡人論亦准窈盗加一 等免罽其尊長犯年㓜亦依親属相 盗期親减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 三等緦麻咸二等無服之親减一等 律科斷以服有重輕咸有差等故曰 魏减恐赫本罪是加窈益一等則尊 長親属應减者須于加一等上論减 蓋依親属之减法非依親属之盗律 也如首從有尊長卑 㓜不同者分别科之 條例 一監臨恐嚇所部取財准枉法論若知人 犯罪而恐嚇取財者以枉法論 一凡充悪棍徒屡次生事行兇無故擾害 良人人所共知確有實㨿者若正身挾 勢家奴有犯發流民人有犯發徒如平 --- page 533 --- 重基勒德借約重在 勒字成烟精楮㓗或 錢禁絶食之類方合 此例如被詐之人一 時無指自願立約不 得引此例勃夬 皇越律例 日並無克悪寳跡偶然挾詐逞兇及屡 次藉端索借贓数無多尚非實在兇悪 者仍照所犯之罪各依本律本例定擬 不得濫引此例 一凡悪棍設法索詐官民或張貼掲帖或 捏告各衙門或勒瀉借約嚇詐取財或 因闘毆紏衆繫頸謊言欠債逼寫文劵 或因詐財不遂竟行毆斃此等情罪重 大實在光掍事發者不分會否得財爲 首者斬立决爲從者俱絞監候其犯人 家主父兄各笞五十係官交該部議處 卷三 刊律賊益下 七 恐荫取財 如家主父兄首者免罪犯人仍照例治 罪 一凡附近番民人等弦入蠻民藉差欺凌 或強姦婦女或搶刦財物以及訛詐不 遂聚衆兇歐殺死人命等案將所犯香 照定例如原係斬决絞决之犯審實具 題俟 命下之日將該犯押赴犯事處所正法其例應一 鴨候絞候者審係藉差欺凌等項實在 情重應將監候攺爲立决亦於題覆之 日押赴原犯地方正法至尋常案件雖 --- page 534 --- 係蠻民交渉審無前項情節仍照定例 擬罪至秋審時有情實勾决之犯亦於 原犯番地正法仍將該犯從重治罪正 法情由張掛告示通行明諭該管官員 有縱差騷擾激動番蠻者仍援照引惹 邉釁例治罪若止於失察交部議處 皇越律例 卷十三 刑律賊益下 恐莓取財 --- page 535 --- 詐欺官私取財 凡用計許 僞 欺 勝 官私以取財物者並計 詐欺 之 贓准竊盗論免剌若期親以下 不 輪 尊長年幼 同居各居 自相詐欺者亦依親屬相盗 律遞减科罪〇若監臨主守詐 欺同監 守之人 取所監守之物者 後宫 物 以監守自盗論 未得者减一等〇若月認及誆賺局騙 拐帶人財物者亦計贓准竊盗論 係親 属亦 論服 巍减 免剌 用計謂蔑爲方畧以行其詐欺取財 之事也詐欺二字是一串說詐爲事 爱以欺瞒乎人也官私二字是两平 說或詐欺官以取宫財物或詐欺私 皋離律餬 卷忄三 訶章贼盗订 九 楷欺官私取財 及取私財物也陰謀詭許欺人之不 覺面取之猶窈盗之潜踪匿跡窺人 之不見而象之事雖不同心實相似 官與私灸計賍准窗盗論然終不得 竟謂之盗故免剌也若期和以下至 無殿之親自相欺詳者不分导長卑 动旁計脏准窃依親属相三律分期 親减五等大功滅四等二功臧三等 缌麻减二等無服之親械一子之法 業减科罪〇若監臨官吏及王守之 人用計詐欺其同盖守之人以取所 監守之官物則猶之監守自盗矣故 以盖守自盗論照本律不分首從饼 赃論罪鱼剌字至死不减等若詐計 巳行而財未入手九照其所欲詐取 之數减二等科之按監守自盗無未 得財之律以財由巳拿奉意即得非 如常人之不得專主空如未得財卽 無憑㨿今詐取者設討欺罔同監守 之人必日某處應用財若千同監守 之人被其欺瞒而典之則按赃論罪 若同監守之人覺察而未典則按數 --- page 536 --- 减科蓋財雖未得而詐取之数已有 㨿矣如詐取之時原未定數則未得 者止問不應〇原非巳物而月姜他 人之物認爲巳有曰月認誆者哄也 賺者得物不囘之稱巧言哄誘因取 人財而不囘曰語賺局猶圈套也裝 成圈套使人自入其中而不得不與 之曰局騙因事遇便而携取人財物 日拐帶凡此者亦詳欺 取財之類故其罪同也 皇越律例 卷三 刑律賊盗下 詳欺官私取財 --- page 537 --- 輯新此條當與知律 收创速失子女雅容 看 輯註名鬱之情最重 起有未賣二字謂即 未賣金管坐流也既 巳誘取在家卽未賣 與人猶之自爲数婢 矣然當推究果育乏 意若原欲賣爲奴婢 则未賣者亦坐流原 欲嘉爲安妾子孫购 未青奢應生徒不然 刺未賣爲妻妾子孫 之罪反重于包賣发 輯詳作律在前補例 在後大概例重于律 者多凡律稱罪同署 亦如之者例不得面 同也故註日不得引 皇越律例 二 畧人畧賣人 凡設方畧而誘取良人 爲奴 婢 及畧賣良人 與 人 爲奴婢者皆 不分首 從未賣 杖一百流三千 里爲妻妾子孫者 造 意 杖一百徒三年因 誘賣 不從 而傷 被畧 之 人者絞 監 候 殺人者斬 監 候 爲從各 减一等 被畧之人不坐給親團聚〇若 假以乞養過房爲名買良家子女轉賣 者罪亦如之 不得引例若買來長 成而賣者難同此律 〇若 和同相誘 取在 巳 及 兩 相 情 願 賣良人爲奴 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爲妻妾子孫者杖 九十徒二年半被誘之人减一等 仍攺 正給 卷十三 刑律賊益下 畧人畧賣人 例 輯註必其人先與和 同後乃被誘故旧和 同相誘若其人本無 他意先爲相誘後奥 和同歟是界誘矣 輯主賣仓妾之罪重 于子孫者子孫乃巳 之所出而妾美賤終 係他姓之人也 乗纂客誘與和誘情 形逈别如先血言明 事出情愿則被誘之 人亦有所貪故其罪 稱輕若其人先本不 知或被哄福事尚不 得已始行曲從期方 畧已行卽不得謂之 和誘 全纂第五節已妾一 項給親團聚第六節 要一項從凡人和客 親 未賣者各减賣氏一等十歲以下雖和 亦同畧誘法 被誘畧 者不坐 〇若畧賣和誘他 人奴婢者各减畧賣和誘良人罪一等 〇若畧賣子孫爲奴婢者杖八十弟妹 及姪姪孫外孫若巳之妾子孫之婦者 杖八十徒二年 畧 賣 子孫之妾减二等同 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杖九十徒二年 半和賣者减 畧 實 一等未賣者又减 巳 賣 等被賣卑幼 雖和同以 聽從家長 不坐給親團聚 〇其 和 畧 賣妻爲婢及賣天功以亦 尊 卑 親 爲奴婢者各從凡人和畧法〇若 受 蠡 --- page 538 --- 法亦應給親回聚超 妻妾旣爲夫所賣不 便仍給團聚應歸本 宗此親字似兼本宗 在丙或無本宗可歸 者再臨時酌辨 人日 之 窩主及買者知情並與犯人同罪 至死减 一等 牙保各咸 犯 人 一等並追價入官 不知者俱不坐追價囘主 方畧言謀也誘引也而兼有哄翳之 意畧賣之畧典上方畧之畧不同字 書不以道取曰畧又刦畧擄畧則兼 有威刦之意誘取畧賣俱蒙設方畧 言爲奴婢爲妻妾子孫總承誘取畧 賣言謂設爲方法謀畧而將良人誘 取爲已之奴婢及畧賣爲人之奴婢 取于家曰誘賣于人日畧誘共畧取 與賣意義自殊陰行詭計欺罔無知 離散其骨肉賤辱其身休其情重其 法應嚴凡同謀之人不分首從皆杖 一百流三子里未賣亦坐若誘取在 家及畧賣典人各爲妻妾子孫者爲 首杖一百徒三年爲從减一等蓋比 爲奴婢者其情稍輕其法亦减也倘 誘取畧賣其人不從因而行流毆傷 皇越律例 卷三 刑律賊益下 三 畧人畧賣人 者絞但傷即坐不論傷輕傷重至死 者漸但毅間坐不論歐殺故殺爲從 者减一等其被畧之子女本非情願 自不坐罪給親團聚〇若假以乞養 過房子孫爲名買取良家子女即轉 賣典人爲奴婢者亦不分首從皆杖 一百流三干里爲妻妾子孫者爲首 亦杖一百徒三年爲從减一等因賣 不從而傷人者絞殺人者斬夫假以 乞養過房爲名正其所嵗之方畧故 罪亦如之子女給親團聚〇和同者 彼此情願之謂解未設有方畧相誘 典誘取不同相賣興畧賣不同两相 字正和同之謂也相誘相賣俱頂和 同言爲奴婢爲妻妾子孫俱承相誘 相賣言相誘在巳及相賣與人各爲 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爲妻妾子孫 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視畧誘之罪僅 减一等者猶恶其誘也被誘之人爲 奴婢仗九十徒二年半爲妻妾子孫 枚八十徒二年視誘者之罪亦僅減 一等惡其和同也若賣而未成其誘一 --- page 539 --- 皇越律例 者典被誘者照依爲奴婢爲妻妾子 孫本罪上各减一等在誘人者固有 欺騙之情在被誘者亦有鑒從之罪 也若被誘者年在十歲以下無所知 識雖係和同不得以和同罪之則誘 者安得等千和同之法故亦同畧誘 法科新爲奴婢者皆流爲妻妾子孫 者坐徒上畧誘不言未賣者惡其畧 誘之情不復末减此被誘之人不言 养親團聚者彼既有罪自當改正糊 宗不待言也以上畧誘和誘皆保良 人〇若設方畧將他人奴婢誘取在 家及畧賣廢人各爲奴姆者皆杖一 百徒三年各爲妻妾子孫者技九十 徒环年半因而傷人者杖一百流三 千里殺入者應依良人殺地人奴解 律数被畧之人不坐和同相誘相賣 各爲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各爲 妻妾于孫者杖八十徒二年被誘之 人残一等未賣者各减巳賣之巽一 等其奴婢十蒙以下雖和亦同畧誘 之法論罪畧賣和誘奴婢一應罪名 餐宝 酒律银盗下 畧入国各賣八 悉黑良人槪減一等内惟殺人者不一 在減等之限畧賣包誘诹言之和萧 包相賣言之互文以見意地〇若在 親属中有犯此律者分四等定罪以 親疎貴賤之等爲論筭輕重之差其 罪之目則有畧賣和賣未賣三項若 畧賣吳人爲奴婢者于于孫則杖八 十子孫于已爲最親知其不願面葳 方畧以賣之在祖父必有不得巳之 情故原而輕之也干弟妹及姪姪孫 外孫若巳之妾子孫之婦則杖八十 徒二年雖皆至親視子孫則有間矣 故稍重之千子孫之妾則减二等杖 六十徒一年以其早且賤而减之电 于同堂弟妹堂姪及堂姪孫則杖九 十徒二年半此祖弟妹等之親更復 踈矣故又重之若和同相賣爲奴婢 者按上四項照依畧賣罪各减一等 其未賣者畧則各照畧罪减一等和 則各照和罪减千等科之其被賣之 畢㓜男久皆專制于尊長雖和同亦 不坐罪給親團聚若因有殺傷者各一 --- page 540 --- 從尊長毆卑㓜个律不同前絞團之 法客賣和賣親属止言爲奴婢不言 爲要妾子孫者蓋賣子孫妹姪爲人 妻妾即是嫁娶常事賣妻老共人爲 安妾自有賣休之律前賣〇承等共 人馬子孫亦自有乞養異姓之律故 此不載也〇除上節所開各親属之 外莫有畧賣和賣自巳之唛典人爲 妹及畧賣和賣大功以下医女異姓 文赛與人爲奴婢者各照月八畧賣 和賣及和同未賣等罪名科湖蓋妻 乃敵体之親而賣爲賤役則恩義已、 絕大功以下服属巳踈安得不以凡 人論哉按開毆律內夫毆妾至死者 校大功以下尊長毆卑㓜至处者亦 教是亦以凡人論之例也若因賣而 有毆傷者自依夫毆妻及毆大功以 下尊長思幼本律從重論〇若窩藏 寄頓之家及買主知其畧賣和誘之 情者或爲奴婢或爲妻妾于孫灸與 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牙保知情者 各减犯人一等所賣之價并窩主牙 事越律 簦三 调律賊盗下 畧人畧賣人 保所得之錢彘追入官其窩主買主 牙保不知情者不坐仍追原價囘買 主 條例 一誘拐內外大功以下緦麻以上親及親 之妻審無姦情者仍依和畧賣大功以 下尊卑親本律分别和畧凝以徒流若 因姦而拐反因拐而和姦唋從祖祖母 祖姑從祖伯叔母從祖伯叔姑從父姊 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各 依律絞决外餘俱照凡人誘拐例擬流 至誘拐期親以下緦麻以上親之妾舟 --- page 541 --- 論曾否通好概依凡人誘拐例定擬惟 姦父祖妾者依律斬决不在此例誘拐 者仍以凡論 畧誘者絞誤 和誘者發遣 卷三 属侍映盗下 呈越律例 畧入畧自人 --- page 542 --- 餐能加野之墳雖發 掘開棺不得同于強一 盗巳死之人雖残致 棄置不得同于畝投 科卑幼子尊長亦分 一售餐用人可知矣 皇越律例 發塚 凡發掘 他 人 墳塚見棺棉者杖一耳流三千 里巳開棺棉見屍者絞 監 俟 發而未見棺 棉者杖一百徒三年 报愧而葬亦是 爲從减一等 若 年 逺 塚先穿䧟及未殯埋而盗屍柩 屍在 拯未 殯或在 殯未星 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開棺槨見 屍者亦絞 雜 犯 其盗取噐物磚石者計贓 准凡盗論免剌〇若卑幼發 五服 以內 尊長 墳塚者同凡人論開棺槨見屍者斬 監 娱 若棄屍賣墳地者罪亦如之買地人牙 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迫價入官地歸同 卷三 刑律賊资下 發家 暨能凡入糖服之罪 重於毁棄親属设棄 之罪重於發嫁故勰 麻尊長發卑幼環開 棺見屍减凡人二等 毁棄军切苑正减凡 宗親屬不知者不坐若尊長發 五服 以丙 卑 㓜墳塚開棺榻見屍者緦麻杖一百徒 三年小功以上各遞减一等 祖殳毋 父毋 發 子孫墳塜開棺槁見屍者杖八十其有 故而依禮遷塟者 尊長 覃㓜 俱不坐〇若盛 毁他人死屍及棄屍水中者各杖一百 流三千里 謂死磊在家或在野未殯塟 將屍焚燒殘毁之類若巳殯 塟者自依發塚開棺 棉見屍律從重論 若毁棄緦麻以上 尊長 未 塟 死屍者斬 監 候 棄 他人及 尊長 而不失 屍其 及 毁而 但 髠髮若傷者各减一等 凡人 截流 一等里幼 〇毁 减斬一等棄 緦麻以上卑㓜 死 屍 各依 --- page 543 --- 馆杭穿地得死止放 八十平治墳墓则秋 一百蓋穿地者原不 知有風在内但罪其 不卽掩埋日若平治 則明知其爲埥墓而 有心平治爲田國也 然要看平治字義典 發掘询然不同處 皇越律例 凡人 毁棄依 服制 遞减一等毁棄子孫死屍 者杖八十其子孫毁棄祖父毋父毋及 奴婢雇工人毁棄家長死屍者 不論殘 失些否 斬 監保律不载妻妾毁棄夫屍有 犯依總麻以上尊長律奏請 〇若 穿地得 無 主 死屍不即掩理者杖八十若 於他人墳墓 熏狐狸因而燒棺椋者 杖八十徒二年燒屍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緦麻以上尊長各遞加一等 燒棺魏 者各加 爲杖九十徒二年半燒屍者逓加爲杖 一百流二千里不可依服属各逓加致 反重於祖父 毋父毋也 卑㓜各 因其 服 依凡人遞减 一等若予孫於祖父毋父母及奴婢雇 卷三 刋律賊盗下 粲塚 工人於家長墳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燒 棺楾者杖一百徒三年燒屍者絞 篇 娱 〇 平治他人墳墓爲田園者 雖未見 棺榻 杖一 百 仍令 攺正 於有主墳地内盗塟者杖八十 勒限移塟 若將尊長墳塚平治作地得 財賣人止問誆騙人財不可 作棄屍賣墳地削計贓輕者仍杖一百 買主知情則坐不應重律追價人官不 知情追 價囘主 〇若地界內有死人里長地鄰 不申報官司檢驗而輙移他處及埋藏 者杖八十以致失屍者 杖一百殘毁 及棄屍水中者首 杖六十徒一年 殘棄 之人 仍坐 流罪 棄而不失及髠髪若傷者各减一 --- page 544 --- 等 杖一百若畨里自 行殘毁仍坐沆罪 因而盗取衣服者 計贓准竊盗論免剌 葬法高者曰堵封者日塚平者口墓 凡有發插他人墳塜巳穿共穴露見 棺槨者杖一口流三千甲巳開棺梳 露見其屍者絞若雖巳開發未經穿 透至棺榻者杖一百徒三年其有招 魂而葬雖無屍亦與有屍者同論所 重百發插開棺也若人之墳塚歷年 氏逺磚石崩裂先巳穿䧟及屍巳殮 在槠而尚未出殯或中在殖而尚禾 葬埋有人盗其屍枢者杖九十徒二 年半蓋其塚先穿䧟則棺槨已露未 殯未埋則墳塚未成與發掘而盗者 不同故罪輕二等若開其棺槨光屍 者亦坐絞罪發塚開棺是實校此則 雜犯准徒五年以開棺之罪應絞非 發掘而開棺則終有閒也其止益取 噐物磚石者計財准凡盗論免剌計 贓論罪自是窃盗不日窃盗而曰允 焦飛律例 卷圳 五律賊盗下 發家 盗者依盗墳塋樹木及無人看守噐 物等律隨事引断也然此但指墳塚 上所有或先穿䧟者言之非發掘而 盗也若發推而盗則未至棺柿即徒 但見棺棉卽流計睦之罪豈能重于 此哉以上皆言凡人也〇若五服以 丙之親卑幼發搦尊長墳塚巳元棺 槨者流未至棺槨者徒其情雖重罪 無可加故同凡論若至開棺見屍者 斬其惡巳甚不得同凡人級罪也若 棄置尊長之屍而賣其墳地與人者 亦如開棺見屍之罪坐斬其買地之 主及牙保之人知其發掘棄屍之情 者各杖八十卑幼所得地價照迫人 官其地歸同宗親属屍猶可得者男 以復葬也買主牙保不知情者不坐 若連棺而棄不得卽謂棄屍連塜而 賣不得即謂發掾律無正文當北照 科之若尊長發卑幼墳塚開棺見屍 者依律制定罪緦麻杖一百徒三年 小功秋力上徒二年半大功杖八十 徒二年期親杖七十徒一年半故日 --- page 545 --- 輯註子孫于殺处厦 之优人未報及聞仇 死因殘毁其疑當先 黑復仇例酌請 各遞减一等若祖父男殳毋發掘子 孫墳塚開棺見屍者杖八十以上俱 是無故發招者故罪有差等如有故 而以礼遷塟則不問尊長里㓜俱不 坐罪既曰以禮何罪之有尊長發卑 幼提出子孫另言卑㓜發尊長不言 祖父毋父毋則亦同在尊長中矣〇 上言見屍棄屍皆發掘中事此言毁 棄則初死未入棺之屍也若他人或 死在家或死于外其屍未及殯險之 時有怨家取而焚烧殘毁及棄于承 中以致漂没無存者各杖一百流三 千里若里动毁棄總麻以上至期親 尊長死屍者斬其雖棄而不失則凝 尚在也雖毁面但髡髪若傷則屍尚 全也各减一等係凡人則减流一等 杖一百徒三年係尊長則减斬一等 杖一百流三子里尊長毁棄勰麻以 上至期親卑㓜死屍者各依凡人逸 城一等則緦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 杖九十徒二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 年期親杖七十徒一年半也若祖及 皇越律例 卷十三 刑律賊盗下 十九 毋父毋毁棄子孫死屍者杖八十至 于子孫毁棄祖父毋父毋及奴姬雇 工人毁棄家長死屍者斬卽棄而不 失髡髮若傷亦不在减等之限其情 至重也故註云不論殘失與否〇上 言發掏毁棄皆有心所爲此言無心 所致者若穿鑿自巳地上得他人死 屍初原不知而誤致撥掘當昌時掩 埋若不即掩埋則發掘鸤干無心暴 露不能無罪故扶大十若于他人墳 塚之内用次燒烟以熏後狸本意非 欲動傷葬者而棺嘉與屍因而被燒 則在熏香狸者雖無發掘毁民之情 而在死者巳受發掘毁棄之福燒及 棺棉者杖八十徒二年燒及其屍者 杖一百徒三年以上皆言凡人墳莫 若于有服属之親墳墓内熏猿狸因 面燒棺及屍者則尊長卑幼分别科 之卑幼于尊長自緦麻以至期親不 分等次一同論罪各避加一等燒及 棺榻應杖九十徒二年半燒及其屍 應杖一百流二千里此各翅加云者 --- page 546 --- 謂千燒棺燒易凡人两項罪上加一 等非依服属會進而加也若尊長于 畢㓜自緦麻起各依凡人遞枝一等 燒及棺槨則總麻杖七十徒一年半 小功杖六上徒一年大功杖一百期 親杖九十炼及其屍則緦琳杖九十 徒二年半小功杖八十徒二年大功 杖七十徒一年半期親杖六十徒一 年也至于子孫于祖父毋父毋及奴 婢雇工人于家長其情親其分尊其 墳墓所在當敬謹保守者也乃貪取 野獸致有熏燒不孝不敬罪莫大焉 故但重狐狸者卽杖一百燒及棺橚 即杖一百徒三年燒及其是卽絞也 專言熏狐狸特舉一物言耳〇若將 他人墳墓平治爲田爲園而耕嫁者 杖一百即令改正于他人墳地內盗 塟者杖八十官司勤限移葵别熏此 二者皆有傷于墳墓之事故將者于 發掘之丙然平治而日爲田園則但 毁其浮靣盗葬而日墳也內則止在 其旁邊于原葬之棺槨無礙也故止 皇越律例 卷十一 州件賊盗下 干 科杖罪〇若地界內有無主死人其 里長地路當卽申報官司險驗召人 識認根究致死之由應否檐埋須聽 官司區處不當擅動倘地祭有死人 而不中報官司區處輒將死人栘于 他處及行自埋葬者金杖八十因其 移屍他處埋葬不固以致夫去其屍 無從司負者杖一百以致其屍殘毁 不全及棄置水中第去者杖六十徒 一年棄厢不失及甏髪若傷者各减 一等杖一百以上皆言里長地隣之 罪謂失去毁棄悉因里陽檀自移里 所致以致兩字直貫下文所謂罪坐 所由也若因而盗取屍身衣服者計 賦准窃盗論罪免剌不 分里隣他人但盗即坐 條例 一凡發掘 皇親王公夫人等墳塚開棺槨見屍者爲首斬 --- page 547 --- 皇越律例 立决爲從皆絞立次見棺者爲首絞立 决爲從皆絞 監 候 未至棺者爲首絞 監 候 爲 從骙逺邉如有發搦歷代帝王陵寢先 贒名臣及前代藩王墳墓者俱照此例 治罪所掘金銀交與該營鎭飭会地方 官修葺墳塚其玉帶珠寳等物仍置塚 內 一凢奴婢雇工人發掘家長墳塜巳行未 見棺者爲首擬絞監候爲從發近邉見 棺槨者爲首絞立决爲從絞監候開棺 棉見屍者爲首斬立决爲從斬監候毁 卷十三 刑律贼盗下 發塚 棄撇撒死屍者不分首從皆斬立决子 孫犯者俱照此例科㫁 一凡貪人吉壌將逺年之墳盜發者子孫 告發審有確㨿將盗發之人以開棺見 屍律擬絞監候如非其子孫又非實有 確㨿之前人古塚但因有土墩見人埋 塟輙稱伊逺祖墳墓勾引匪類夥告夥 証䧟害無辜審明將爲首者照誣告人 死罪未决律杖一百流三千里爲從各 照誣告爲從律科斷若實係本人逺祖 之墳被人發掘盗塟因將所盗塟之棺 --- page 548 --- 皇越律例 發掘抛棄者照祖父毋父毋被殺子孫 不告官司而擅殺行兇人律杖六十若 盗塟者並無發掘等情止在切近墳旁 盗塟而本家輙行發掘者應照地界丙 有死人不告官司而輙移他處律科㫁 如有棄毁屍骸照地界內有死人而移 屍毁棄律科斷若非係墳地止在田地 場園内盗塟而地主擅發掘開棺見屍 仍照律擬絞其不開棺見屍者各照本 律減一等治罪如两造本係親屬其所 侵損之墳塚棺榇屍骸與本身皆有服 卷三 刑律賊盗下 制者各照律内服制科斷 一民人除無故空焚巳葬屍棺者仍照例 治罪外其因爭墳阻葬開棺易罐埋藏 占葬者亦照開棺見屍殘毁死屍各本 律治罪若以他骨暗埋豫立封堆僞說 蔭基審係恃強占葬者照強占官民山 場律治罪審係私自偷埋者照於有主 墳地内偷葬律治罪其侵犯他人墳塚 者照發掘他入墳塚律治罪如果審係 地師敎誘將敎誘之地師均照詐敎誘 人犯法律分别治罪若地方官隱諱寛 --- page 549 --- 縱不實力查究照例叅處 一凡愚民惑於風水擅稱洗筋檢筋名色 將巳葬父毋及五服以內尊長骸骨發 掘檢視占驗吉凶者均照服制以毁棄 坐罪帮同洗檢之人俱以爲從論地保 扶同隱匿照知人謀害他人不即阻首 律杖一百若有故而以禮遷葬仍照律 勿論 一凡盗葬之人除侵犯他人墳塚發掘開 棺見屍者仍各按照律例治罪外如因 盗葬後被地主發掘棄毁無論所葬係 皇越律例 卷十三 刑律賊盗 發塚 尊長及卑㓜屍柩俱照強占官民山場 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於有主墳地及 切近墳旁盗葬尚無侵犯致被地主發 掘等情者照強占山場滿流律量减一 等杖一百徒三年若止於田園山場内 盗葬者照強占山場滿流律量减二等 杖九十徒二年半仍勒限一個月押令 犯屬遷移逾限不遷卽將犯屬枷示候 遷移日釋放其唆令盗葬之地師訟師 與本犯一 治罪 --- page 550 --- 辑鲜無故久人冢一 不應罪耳而附于盗 律之内者謂其近于 盗也然公是黑夜必 是無故必是家肉必 是至家必是登時投 死方得弗論有一不 符即當别論矣 皇越律例 夜無故入人家 凡夜無故人人家内者杖八十王家登時 殺死者勿論其巳就抅執而擅殺傷者 减闘殺傷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 年 時在昏夜又無事故入人家内者杖 八十主家驚覺不知其何人不知爲 何事登時在家内格殺身死者弗論 蓋無故而來其意莫測安知非刺客 奸人主家懼爲所傷情急勢廹倉卒 防禦而殺之故得原宥耳若其人巳 就构執之後無復他虞郎當送官何 可鉉敎而有拉自殺傷者照依開毆 殺傷罪减二等科之至死者杖一百 徒三年按罪人拒捕條内已乾构執 而按殺者以開臌殺論不减等與此 不同彼是在官罪人逃走构執事巳 卷三 刑律賊盗下 二十四 夜無故入人家 定矣何故復有殺傷必是捕人凌虐 所致故不减等此無故入人家内雖 巳构執而主家疑慮徬徨莫測其故 因有殺傷其情可原故稍寛其兹殺 之罪律意精徵 毫釐即有間也 條例 一凡黒夜偷竊或白日人人家内偷竊財 物被事主毆打至死者比照夜無故入 人家巳就抅執而擅殺至死律杖一百 徒三年若非黒夜又未入人家内止在 曠野白日摘取蔬果等類俱不得濫引 此律 一凡事主 奴僕雇 工皆是 因賊犯黑夜偷竊或白 --- page 551 --- 曰入人家內院內偷竊財物孟市野偷 竊有人看守財物除賊犯持仗拒捕被 捕者登時格殺仍依律勿論外 凡刀核 石塊皆 是持仗事在頃刻势出獊猝謂 之登時抵格而殺謂之格殺 若非格 殺但係登時追捕毆打至死者不問是 否巳離盗所捕者人數多寡賊犯巳未 得財俱杖一百徒三年餘人杖八十若 賊犯巳被敺跌倒地及巳就抅獲輙復 疊敺致斃或事後敺打至死者均照擅 殺罪人律擬絞監候餘人杖一百 一賊犯曠野白日盗田園榖麥蔬菓柴草 皇越律例 卷三 刑律賊盗下 三五 夜無故人人家 木石等類及無人看守噐物被事主隣一 佑毆打至死者不問是否登時各照擅 殺罪人律擬絞監候其賊犯持仗拒捕 登時格殺者仍勿論 --- page 552 --- 盗賊窩主 凡強盗窩主造意身雖不同 行但分贓者 斬 若行則不問分贓不分贓只依行而 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若不知盗情 只是暫時停歇 者止問不應 若不 同 行又不分贓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謀 其窩主不曽造 謀但與賊人共 知謀 情 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皆 斬若不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〇竊盗 窩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贓者爲首論 若不行又不分贓者爲從論 减一 等 以臨 時主意上盗者爲首其 窩主若不 造意丽但 爲從 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 减造意 一等 皇越律例 卷三 刑律賊盗下 云六 盗贼富主 仍爲從論若不行又不分贓笞四十〇 若本不同謀 偶 然 相遇共 爲強 窈 盗 其強益 固不分 首從若 窈盗則 以臨時主意上盗者爲首餘爲 從論〇其知人畧賣和誘人及強竊盗 後而分 所賣 所盗 贓者計所分贓 准竊盗爲 從論免剌〇若知強竊盗贓而故買者 計所買物坐贓論知而寄藏者减 故 買 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誤買及受 寄者俱不坐 此條專論窩主之罪盗賊必有窩家 而窩主有行不行分贓不分贓之别 以造意共謀二項分論其罪先發爲 盗之意造作上盗之法指揮調度悉 --- page 553 --- 皇越律例 出主張謂之造意同有爲盗之心共 畫上盗之策計教商量與謀其事謂 之共謀凡窩藏強盗而又造意者身 雖不质行上盗而他盗得財寔依其 意而行之但鲁分贓即同坐斬若雖 造意上盗時旣不同行得財後又不 分賍則杖一百流三千里悪其爲窩 主而造意也窩主若不造意而但輿 盗共謀者或同行上盗而不曾分賍 或盗後分赃而不曾同行皆漸強盗 本法行而得財者皆斬原不論分賍 不分賍蓋行而不分赃不能减得財 之罪則分賘而不行不能减行者之 罪也若不同行又不分賍者杖一百 惡其爲窩主而共謀也按窩主造意 與共謀行而不分駐分賍而不行同 是斬罪而造意者不言行而不分賍 非漏也律重造意謂造意之窩王身 雖不行但分賍者郎得斬罪其行者 不待言矣觀雖字但字其義可見而 共謀丙又言之者謂其謀雖次干造 意而行者亦漸與下句互言之耳下 卷三 刑律 盗賊高主 窃盗窩主造意者不言行而不分触 後爲從丙又言之其文義亦如此〇 盗分強窃而均有造意其謀之事強 盗不分首從窃盗則以造意爲首共 謀爲從凡窃盗窩主面造意者身雖 不同行上盗而他盗得財鲁分其貼 即爲窃盗首論不言行而不分耽者 得財不論分賍造意不行且爲首論 則行者之爲首論不必言也若上盗 既不同行得財又不分赃爲窃盗從 論以窩主而造意故嚴之也却以同 行人丙臨時主意上盗者爲首窩主 若不造意而但預謀爲從者或同行 而後不分脏或分莊而先不同行者 仍爲從論不日共謀而日爲從者承 造意爲首而言也日仍爲從論者謂 窩主本非爲首之人以其造意而又 分賍故坐以爲首之罪若不造意則 原是爲從者也若不同行又不分脏 則止笞四十以窩主面預謀故不免 也〇上二節以窩主造意共謀者言 之若本不同謀偶然遇合相率洪盗 --- page 554 --- 皇越律例 隨地分赃者則以臨時主意上盗之 人爲首餘人皆爲從論強盗無首從 之分此储爲窃盗言也此節論共盗 而無預課者因論窩主而及之不必 專指窩主蓋所謂高主者招集亡命 糾合匪人以隱藏在家縱使爲盗得 赃同分者也故窩主奐盗未有不同 謀者縱有不同謀之時而他盗共在 窩家必無不謀而盗者今目本不同 謀相遇供盗則非傳信翁主可知負 或偶在其家卽共爲盗者亦是然不 得謂之窩主也〇其知人畧賣和誘 人口及行強穿盗之後而分其所得 之赃者彘計其所分入巳之数准窩 盗爲從論免剌此不論和同有所取 奂及求遠嚇詐而得之皆是蓋求宗 嚇詐本律所得乃平人之財今益非 平人之此而盗雕又不同於平人之 財故當以盗後分赃去科之不得從 其本律也〇若明知其強窃盗來之 赃而故買者計其所買本物應履之 價坐赃論罪若明知是盗莊而受其 卷三 刑律城盗下 天 盗賊小尚王 寄托爲之收藏者亦計所寄之物坐 赃論减故買之罪一等如故買者融 一百函折半作五十两應杖七十受 寄者减一等則杖大十也故買受達 各罪止杖一百若不知盗賘 而誤買及受寄者俱不坐罪 條例 一凡 皇親功臣管莊家僕佃戸人等及諸色軍民大 戸勾引來歷不明之人窩藏強盗二名 以上竊盗五名以上坐家分贓者俱問 骙近邉若有造意共謀之情者各依律 從重科㫁干礙 皇親功臣者衆究治罪 --- page 555 --- 一凡強盗窩主之隣佑知而不首者杖一 百 強竊盗窩家之同居父兄伯叔與弟自 首者照例免罪本犯照強盗父兄自首 例分别發落外至父兄人等知情而又 分贓各照強竊盗爲從例减一等治罪 父兄不能禁約子弟窩盗者各照強竊 盗文兄論 凡窩線同行上盗得財者仍照強盗律 足擬外如不上盗又未得財但爲賊探 聼事主消息通線引路者應照強盗窩 皇越律刈 卷三 利律额學 二九 盗賊窝三 主不行又不分贓律杖一百流一千里 一凡來歷不明遊蕩姦僞之徒潜居京城 令監城使不時稽查客店庵院取具並 無容留甘結以慿各衙門查閱賃房居 住者令房主詢明保人來歷并着兩隣 稽查倘有此等遊棍協同斥逐若徇情 受賄容留者除本犯照律治罪遞囘原 籍外其容留之客店寺廟住持房主一 并懲治該管官不行查出照例議處至 編户居民住有常業及候補候選讀書 貿易諸色人等確有慿㨿者毋許驅逐 --- page 556 --- 集註窩里與窩藏不 同律與例不同細看 公狽方許但當时得 八宇何等愼重今人 以容留郎爲窝象著 北是 倘有借端勒索混擾良民者照嚇詐例 治罪 推鞫窩主窩藏分贓人犯必須審有造 意共謀實情方許以窩主律論斬若止 是勾引容㽞往來住宿並無造意共謀 情状者但當以窩藏例發遣毋得附會 戊致槪坐窩王之罪 皇越律例 卷十一 州律則盗下 辛 盛贼高 --- page 557 --- 共謀爲盗 此條穿爲其謀而 臨時不行者言 凡其謀爲強盗 敷內 人 臨時不行而行者却 爲竊盗此其謀 而不 行 者月 分贓 但 係 造意 者 爲竊盗首 果 係 餘人並爲竊盗從若 不分贓 但 系 造意者即爲竊盗從 果 係 餘人 晚笞五十及 以臨時主意上盗者爲竊 盗首〇其其謀爲竊盗 數内 一人 臨時不行 而行者爲強盗其不行之人 係 造意者 曾 分贓知情不知情並爲矯盗首係造 意者 但 不分贓及係餘人 而 會 分職俱爲 竊盗從以臨時主意及其爲強盗者不 皇蕨律例 九律欺盗下 主一 卷十二 共謀爲盗 分首從論 強窃盗各有本律而窩工之造意共 謀行不行分脏不入賦前條已備載 之矣但窩王之外其其謀爲益之人 或有陶時有故及悔懼而不保行者 則行與不行必當分論而木謀爲強 行考爲窃本謀爲窃行者爲強則行 者自照本律而不行者不知行者所 爲強窃互異之間更當别論故又立 此條兄其謀之中有分脏不分賉之 别而分赃不分助之中文有造意餘 人之别所言皆始與共謀臨時不行 之人也凡有共謀本爲強盗数内有 商時不行者而行者不依所謀却爲 窃盗而得財則非不行者之木意也 此不行入内以魯分賘者言之如原 係是意郎爲窃盗首論蓋所分實是 窃盗之財不得不徒窃論而造意欲 爲強盗之事下可不以首科也如非 造意但属共詩之餘人前金爲窃盗 從論北造意之人應减一等也以不 --- page 558 --- 曽分賠者言之如原係造意亦爲窃 益從論惡其造意爲強不以不分韪 而寛之也如非造意但属共課之餘 人則危笞五十惡其始謀爲強不以 不分赃而全免也夫此不行数内既 無造意分賊爲首之人則查臨時主 意上益者爲窃盗首論罪〇有共謀 本爲窈盗数内有臨時不行者面行 者不侯所謀攺爲強盗而得財則非 不行者所得知也比不行之人如原 係造意者曾分其赃則不論知是強 盗恩不知是強盗赃金爲窃盗首論 盖所分雖强盗之脏而所造止窃盗 之意故仍從窈論但行者爲強各從 本法而不行者雖從窃論應作首科 也如造意而不分睦及餘人而分駐 者俱爲窃盗從論造意雖不分赃但 减爲首之罪餘人則雖分賍適得爲 從之罪也不言不分赃之餘人則弟 論矣其臨時三意爲强及隨從一同 上盗者不分首從皆 斬依強盗本法也 皇越律例 卷三 刑律咸盗下 共詩爲查 --- page 559 --- 公取竊取皆爲盗 凡盗公取竊取皆爲盗 公取謂行盗之人 公然而取其財如 強盗搶奪窃取謂潜行隱面私窃 取其財如窈盗掏摸皆名爲盗 噐物 錢帛 以下兼 官私言 之類須移徙巳離盗所 方 謂 之 盗 珠玉寳貨之類㨿入于隱藏縱 在盗 所 未將行亦是 爲 益 其木石重噐非人力所 勝雖移本處未䭾載間猶未成盗 不得 以盗 論 馬牛之類須出圈柟鷹大之類須專 制在巳乃成爲盗 若盗馬一匹别有馬 隨不合併計爲罪若 盗其毋而子隨 者皆併計爲罪 〇此條乃以上盗賊諸 條之通例未成盗而有顯跡證見者依 皇越律例 卷三 刑律賊益下 公取大牙取业伯爱朋次馆 巳行而未得財科斷巳成盗者依律以 得財科斷 公取者欺事主之不敵無所避忌公 然而取之如強盗搶奪之類是也窃 取者畏事主之知覺潜踪隱跨私窃 而取之如窈盗掏摸之類是也一者 之情形不同而俱取非其有故皆謂 之盗然物有大小輕重之分取有難 易隐顯之别不可一槪而論如盗噐 物錢帛之類則非入手可以隱藏者 必須移動遷徙巳離盗所乃謂之盗 如盗珠玉實貨之類其物輕微隨處 可匿則但據盗取入手隱藏在身縱 在盗所尚未將行亦謂之盗至于樹 木磚石等重大之噐非人力所能勝 舉者雖移離本處尚未及䭾載而去 者則盗猶未成也若盗馬牛之類必 須巳門本家閣柵之外及益鷹大之 類須巳就羈縶尊制在已乃成爲盗 〇凡公取竊取之盗巳成盗未成盗 --- page 560 --- 皆以此爲例巳成盗者依本律以得一 财科㫁未成盗者依本律以不得財 科斷論盗以脏爲慿若未成盗者須 有顯跡証見確然可慿方擬不得財 之 羅 皇越律例 卷三。 刑律烤叠下 辛四 公取窃取皆爲盗 --- page 561 --- 起除剌字 凡盗賊曽經剌字者俱發原籍收充警跡 該徒者役滿充警該流者於流所充警 若有起除原剌字樣者杖六十補剌 收 充 警跡謂充廵警之役以踪跡盗賊之徒 警跡之人俱有冉籍故曰收充若非應 起除而私自用藥或火炙去原剌靣膊 上字様者雖不爲盗亦杖六十補剌原 剌字 樣 凡爲盗事犯不論監守常人窃盗搶 奪掏摸等頃但鲁經官司斷罪剌字 者杖罪以上决訖俱發原籍地方收 充警跡犯該徒罪者年限滿日囘籍 充警犯該流罪者卽于配所充警蓋 警是廵警之意跡是踪跡之謂將剌 字之人收充警路之役責合廵警盗 賊即古人以资察盗之法也若有用 果越律例 刑律 卷主 起際剌字 桑或火多起除原刺字様 者放六十仍補剌原字 條例 一凡強盗人命重犯拒捕殺人竊盗並律 應斬决以及命案內斬絞監候等犯情 重難宥者該營鎭俱於具題之日先行 剌字然後通回犯事地方監禁如係強 盗靣上莉強盗二字命案斬絞等犯靣 上剌兇犯二字仍將巳經剌字之處於 本内聲明其戲殺誤殺闘毆殺俱免剌 各營鎭如遇靣剌強盗兇犯等字樣者 郞擒拿逸官 --- page 562 --- 皂越律例 一凡竊盗剌字發落之後責令充當廵警 如實能攺過緝盗数多者准其起除剌 字復爲良民該地方官編入社籍聼其 各謀生理 一發遣人犯如從前靣上原剌之字與現 犯事由相同者毋庸重復疊剌倘現犯 事由各别仍於左靣上另行剌字 一拿獲無頼匪徒串黨駕船設局攬載客 裔勾誘賭傳之犯審明無論初犯再犯 不計次數概於定案時左靣剌誘賭匪 犯四字 司得 卷三 起際刺字 一蠹役犯贓除照例分别贓數治罪外無 論首從徒罪以下以蠹犯二字剌臂流 罪以上剌靣白役有犯一體辨理倘犯 贓剌字後仍盤踞衙門充當者照更名 重役例治罪如有私毁剌字者卽照竊 盗銷毁剌字例治罪若定案時將應剌 之犯不行剌字及剌字後仍無覺察濫 准充當者該管官交部議處 一奴僕爲竊盗或搶奪並盗家長財物俱 剌靣其餘平民犯搶奪及竊盗初犯計 臟在徒罪以上者剌靣如竊盗初犯罪 --- page 563 --- 止杖責者照律於右小臂膊剌字再犯 左靣剌字不得以贓少罪輕免剌 一發掘墳塜除塜先穿䧟及止盗墳塜上 磚石噐物者仍照律免剌外若開棺見 屍及發塜見棺與發而未見棺者首從 均面剌發塜字其盗未殯未埋屍柩者 面剌盗棺字 凡監守常人盗倉庫錢糧及搶奪並一 切犯罪應剌事由之犯如畏罪自首者 各照律例分别减等科斷均免其剌字 惟強盗自首例應外遣 者仍剌地名不刻事由 是越律例 卷十三 刑律贼盗下 旱七 起除剌字 嗣後糧舡水手聚衆滋事應擬流徒人犯 靣剌不法水手字様罪止杖笞人犯遞 籍交地方官嚴行收管免其剌字 --- page 564 --- 皇越律例卷十四目録 刑律 人命 謀殺制使及本管長官 謀殺人 謀殺祖父毋父毋殺死姦夫 謀殺故夫父毋殺一家三人 採生折割人造畜蠱毒殺人 闘毆及故殺人屏去人服食 戯殺誤殺過失殺傷人夫毆死有罪妻妾 殺子孫及奴婢圖頼人弓箭傷人 車馬殺傷人庸醫殺傷人 皇越律例 卷十四 刑律 窩弓殺傷人威逼人致死 尊長爲人殺私和同行知有謀害 目條終 --- page 565 --- 皇越律例卷之十四 刑律 人命 詩殺人 凡謀 或謀諸心 或謀諸人 殺人造意者斬 監 联 從而加 功者絞 監 候 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殺訖乃坐 若未鲁殺說而避遂身死〇 止依同謀共毆人科斷 若傷而不死造意者絞 監 候 從而加功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 三年〇若謀而巳行未曾傷人者 造意 爲首 者 杖一百徒三年爲從者 同謀 同行 各杖一 皇越律例 卷十四 輯註如甲與人有仇 欲謀殺之相商子乙 丽乙爲畫謀殺之策 此謀雖岗于乙面意 實本子甲當仍以明 爲造意 謀殺人 百但同謀者 雖不 同行 皆坐〇其造意者 通 承 巳殺巳傷 巳行三項 身雖不行仍爲首論從者不 行减行 而不 加功 者一等〇若因而得財者 同強盗不分首從論皆斬 行而不分財 及不行又不 分赃皆仍 依謀殺論 謀者計也先設殺人之計後行殺人 之事謂之謀殺謀之跡必詭秘謀之 故亦多端如有仇慢妬忌貪圖争奪 等事情因思殺害其人或自巳算計 而獨謀諸心或與人商量而共謀諸 人名例稱謀者二人以上本註日謀 敖顯著明白者雖一人同二人之法 此謀殺人有造意加功之别正爲二 人以上言之若出于一人之心一人 之事則造意加功俱自爲之徑引謀 殺人斬罪所謂一人同二人之法也 造意者區畫定計之人加功者助初 --- page 566 --- 下手之入從爲隨金造意諸之指使 也造意者軟所以嚴首惡中加功者 殺所以重同惡也造意不必親殺致 死實由加功雖以數命抵一命亦情 法應然也若雖共説同行而臨時不 加功者猶有畏縮之心止杖一百漏 三千里然必殺訖乃坐此漸絞流之 罪若未鲁殺訖則其詩雖行其殺未 成自有下節傷而未死行而未傷之 法也〇若謗殺人巳曾傷人尚未至 死造意者絞未至殺人即得死罪以 其實設敎人之謀而致傷人也餐面 加功者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以 其親行殺人之事面已傷人也同行 不加功者又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以其曾預殺人之謁而又同行也、 若謀殺人已行或自巳拒間或遇人 救護面得免或知風引避或臨時院 逃而自全其人尚未受傷造意者表 一百徒三年原未傷人故無加功不 加功之别凡同謀爲從者肉放一百 是雖木及傷人猶惡其誤而巳行故 皇越律例 卷十四 謀殷人 不全貸以上論謀面巳行之罪心〇 若謀役人之建意者其人路不親行 仍爲首論巳殺者斬傷人者絞未傷 者徒盖殺人之謀皆其指授不以不 行而寛之也至于同謀爲從之人但 謀而不行者則减行而不加功者一 等巳殺者枝一百徒三年傷人者杖 九十徒二年半未傷人者效九十既 巳共謀而又不行非係脅從即有悔 念故得减等此論謀而不行之法也 〇夫謀殺人不取人之財特以報仇 慈耳非利其財也故爲從者得以不 咸若因謀殺而得所殺人之財獨之 強盗矣故同强盗不分首從皆学然 強盗意主行得財則但得財皆甄謀 殺意王于殺人則因而得財者必分 脏方同盗論其同謀者行而不分莊 與不行又不分脏者仍以謀敘本律 科斷以其共謀之初原爲殺人不 在得財觀共謀爲盗條可推矣 按誤殺律丙謀殺人誤殺旁人者以 故殺論註云不言傷仍以胃毆論夫 --- page 567 --- 殺照故殺傷照開毆則止坐下手殺 傷之人矣其造意與同謀之人或行 或不行者何以科之若仍照本律巳 殺巳傷之罪則太重上與以故殺論 之法不符如所謀殺者趙甲也而下 手者誤殺傷錢乙則非其所謀之人 失其所謀之意豈可加造意同謀者 巳殺巳傷之罪所被殺傷之旁人巳 有下手者抵罪而造意同謀所欲殺 之人原未受傷則應止照巳行而未 傷人科斷似爲情法 之平諍見誤殺本條 箋釋云假如欲謀人財將砚霜湘喫 得財不死祝霜乃殺人之物其教心 巳必致之死矣得財者問以謀牧人 因而得財同強盗之罪不得财者爛 以傷而不死之罪按因財起意應從 強盗之法但盗止個財此兼謀穀陶 被害之入幸未至死而國財之心實 主于锻以強盗謀殺两律泰之得圓 則同強盗論不得財則仍盡語授之 法所見良是凡因圗財而謀教者四 皇越律例 卷十四 刑斧 謀殺人 以類 推 箋釋又云如見人有財欲取不便將 麻藥與喫使不能言因而得財麻藥 特一時不能言語原無殺人之心止 宜問以藥迷人圖財者同強盗巳未 得財之法按本爲圖財因以藥迷自 有強盗條丙本律與謀殺條無涉何 必贅 言 條例 凡勘問謀殺人犯果有詭計陰謀者方 以造意論斬助毆傷重者方以加功論 絞謀而巳行人贓見獲者方與強盗同 辟毋得據一言爲造謀指助勢爲加功 坐虛贓爲得財一槪擬死致傷多命 --- page 568 --- 一凡謀財害命照律擬斬立决外其有因 他事殺人後偶見財物因而取去者必 審其行兇挾何讎隙有何証據果係初 無圗財之心殺人後見有隨身永物銀 錢乘便取去者將所得之財倍追給主 仍各依本律科㫁若殺人後掠取家財 免知有藏蓄而取去者審得實情仍同 強盗論罪 一凡圖財害命應分别曾否得財定擬其 得財而殺死人命者首犯與從而加功 者俱擬斬立决不加功者擬斬監候不 皇越律例 卷十四 刑律 謀殺人 行而分贓者照強盗免死減等例問發 傷人未死而巳得財者首犯擬斬立决 從而加功者擬斬監俣不加功者亦照 例問發不行而分贓者杖一百流三千 里如未得財殺人爲首者擬斬監候傷 人爲首者擬絞監候其爲從加功不加 功者俱分别遞减 一凡謀 狡人 巳行 其人知覺奔迯或跌失或墮 水等項雖未受傷因謀殺奔脫死於他 所者造意者痛流爲從滿杖若其人廹 於兇悍當時失跌身死原謀癡殺監候 --- page 569 --- 爲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皇越律例 卷十四 利得 五 --- page 570 --- 輯註嘉使之官不論 品級大小者所以尊 朝楚量制命也 謀殺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 所 在 官吏謀殺及部民謀 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 官若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巳 行 未 傷 者 首 杖一百流二千里巳傷者 絞 流狡俱不言皆則爲從各减等官吏 謀殺監候餘皆决不待時下斬同 巳殺者皆斬 其從而不加功與不行者 及謀殺六品以下長官能 府州縣佐貳首領官其非本屬 本管本部者各依凡人謀殺論 此條凡四項一大小官員奉制命出 使于外而所在官吏有謀殺之者一 部民謀殺本屬提調正印官知府知 州知霖者一軍士謀殺本管官一使 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者其人 雖殊其事則一以下謀上均属不義 皇越律例 六 卷十四 刑律 謀筱制陵及本管長官 其謀巳行尚未傷人者爲首造意杖 一百流二千里爲從同行凝一等效 一百徒三年巳經傷人尙未至死者 爲首造意絞爲從加功减一等杖一 百流三千里惟官吏謀殺一項篇候 餘皆立决巳殺者不分首從造意加 功皆朝其巳傷巳殺有爲從而不加 功及不行者以凡人謁稅論若吏卒 謀殺六輯以下長官部民謀殺府州 縣佐貳首領官其非本屬本稻本同 者亦以 凡論 --- page 571 --- 謀殺祖父毋父毋 凡謀殺祖父毋父毋及期親尊長处祖父 毋夫夫之祖父毋父毋巳行 不問巳 傷未傷 者 預謀之子孫 不分首從 皆斬巳殺者皆凌遲處死 監故在獄者仍戮其屍其爲從有服属 不同自依緦麻以上律論有凡入自依 凡論凡謀殺 服属皆倣此 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巳行 者 首 杖一百流二千里 爲從杖一 百徒三年 巳傷 者 首 絞 爲從加功不加 功兔同凡論 巳殺者皆斬 不 問 首 從 其尊長謀殺 本宗及 外姻 卑㓜巳行者 各依故殺罪减二等巳傷者减等巳 殺者依故殺法 依故殺法者謂各依胃 毆條內尊長故殺卑㓜 皇越律例 卷十四 刑律 七 律同罪爲從者 各依服屬科㫁 〇若奴婢及雇工人謀 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毋若緦 麻以上親者 兼尊卑言綂主人 服属尊卑之親 罪與子 孫同 謂與子孫謀殺祖父毋父毋及期 親尊長外祖父毋緦麻以上尊長 同若巳轉賣依 良賤相毆論 謀殺之罪凡人巳重若以子孫而謀 殺祖父毋父毋及以卑幼而謀殺期 親尊長以外孫而謀枚外祖父毋以 妻妾而謀殺本夫與夫之租父毋父 毋則倫常之変罪大惡極十惡丙所 謂惡逆也但謀而已行不問巳傷未 傷凡預謀之子孫卑动外孫妻妾不 分首從皆斬巳殺者皆凌遲處死其 同謀中有服属不同者自依魏麻以 上律論有凡人自依凡人律論分巳 行巳傷巳殺各照本律科斷不在皆 斬皆凌遲之限若卑幼謀殺本宗外 --- page 572 --- 姻緦麻以上至小功大功之尊長如 巳行而未傷造意爲首者杖一百流 二千里爲從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未傷則無加功不加功之别惟同謀 同行則爲從耳巳傷而未死造意爲 首者坐絞爲從者加功不加功並照 凡人律論巳殺者不分首從皆斬同 爲卑幼法不容寛惟不加功者仍如 凡人法得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也其同謀中有分非卑幼及凡人者 各依本律〇其尊長謀殺本宗外姻 卑幼各依胃毆條內尊長故殺卑幼 律論罪巳行而未傷者减故殺罪二 等傷而未死者减故殺罪一等巳殺 者照故殺法不减不言祖父毋父毋 謀殺子孫外祖父毋謀殺外孫者統 在尊長之內矣蓋聞毆律内尊長故 殺緦麻小功大功期親里幼及祖父 毋父毋故殺子孫外祖父毋故殺外 孫者皆著有罪名此謀殺者各照故 殺律科之謀而已殺與故殺同止傷 則减一等止行則减二等也如祖父 皇越律例 卷十四 刑律 八 毋父毋故殺子孫該杖六十徒一年 傷而未死應减一等枚一百行而未 傷應减二等杖九十凡爲從者各减 一等餘倣此莫同謀中有分非尊長 及凡人者各依本律〇若奴婢及雇 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 父毋若總麻以上親者其罪金與子 孫謀敎律同名分之重與倫理等也 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毋 巳行者皆斬见殺者皆凌遅處死謀 殺家長之緦麻以上親已行爲首者 枚一百流二千里巳傷爲首者絞爲 從者各减一等卫殺者皆斬死與流 皆同餘罪無不同矣此家長之親通 尊長单幼而言之蓋家長之與奴雇 重在名分非親屬之比如家長之伯 叔兄弟與姪均是期親均有名 分豈得以尊長卑幼而别論乎 條例 一尊長謀殺卑幼除爲首之尊長仍依故 --- page 573 --- 殺法分别巳行巳傷巳殺定擬外其爲 從加功之尊長各按服制亦分别巳行 巳傷巳殺三項各依爲首之罪减一等 若同行不加功及同謀不同行又各减 一等爲從係凡人仍照凡人謀殺爲從 科斷 一凡姑謀殺子婦之案除伊媳實犯毆詈 等罪仍照本律定擬外如僅止出言頂 撞輒蓄意謀殺情節兇殘顯著者流遠 邉 皇越律例 九 謀殺祖父毋父毋 --- page 574 --- 殺死姦夫 凡妻妾與人姦通而 本 夫 於姦所親獲姦夫 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止殺死姦夫 者姦婦依 和 姦 律㫁罪當官嫁賣身價入 官 或調戯未成姦或雖成姦巳就拘 執或非姦所捕獲皆不得构此律 〇 其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凌遲處 死姦夫處斬 監 俣 若姦夫自殺其夫者姦 婦雖不知情絞 監 娱 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本夫知覺即于 行姦之所將掇夫姦婦親身捉獲登 時殺死者弗論親獲于姦所則姦有 憑據發于義憤事陶倉悴故特原其 擅殺之罪若在姦所登時止殺死姦 夫者亦弗論其姦婦依和姦刁姦本 皇越律例 卷十四 刑律 殺死姦夫 律斷罪决杖當官嫁賣身價入官此 條要看姦通姦所登時等字或止調 戱而未成姦或雖成姦而獲非姦所 或巳就构執而殺非登時皆不在弗 論之例故註云云也〇其妻妾鱼人 姦通因與姦夫同謀殺死親夫者姦 婦凌遲處死姦夫處斬若巳行而未 傷及巳傷而未死妻妾依謀殺夫律 坐斬姦夫依凡人謀殺律或造意或 爲從照巳行巳傷分别科裔若姦夫 不與姦婦同謀而自殺其夫者姦婦 雖不知情亦坐絞罪蓋姦夫之殺親 夫之死實因姦而起故不得免于死 而止科以姦罪也姦夫與姦婦之夫 凡人也有謀殺人本律妻妾謀殺夫 亦有前條正律此復云妻妾因姦同 謀殺死親夫者以因姦與因别事不 同也姦婦本律原不分首從而姦夫 卽爲從亦同造意處斬與下文姦夫 自殺其夫姦婦雖不知情亦絞義同 皆因姦而加嚴不用謀殺之法也按 前條謀殺父祖等註云其爲從有服 --- page 575 --- 親凡人云云是羡妾與别親凡人同 謀必以妻妾爲首說見本條而因姦 同謀傷而不死條例又將造意之姦 夫仍依爲首律處毅亦因姦而嚴之 也蓋因别事必由子孫等謀及他人 而因姦則男女同心姦夫既姦其婦 又造意謀殺其夫豈得與因别事相 同槩爲從論註與例皆深合律意 條例 一非姦所獲姦將姦婦逼供而殺審無姦 情確據者依毆妻致死論如本夫登時 姦所獲姦將姦婦殺死姦夫當時脫迷 後被拏獲到官審明姦情是實姦夫供 認不諱者將姦夫擬絞監候本夫杖八 十其非姦所獲姦或聞姦數日殺死姦 皇越律例 卷西 刑律 士 婦姦夫到官供認不諱確有實據者將 本夫照巳就构執而擅殺律擬徒姦夫 杖一百徒三年 一本夫於姦所登時殺死姦夫者照律勿 論其有姦夫巳離姦所本夫登時逐至 門外殺之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若於 姦所獲姦非登時而殺免依亱無故八 人家巳就抅執而擅殺律杖一百徒三 年如捉姦巳離姦所非登時殺死不拒 捕姦夫者照罪人不拒捕及巳就拘執 而擅殺律擬絞監候若雖係捕獲姦天 --- page 576 --- 或因他故致斃者仍以謀故論至於乜 經犯姦有據又復逞兇拒捕雖非登時 俱依罪人拒捕科㫁 一凡非應許捉姦之人有殺傷者並依鬬 殺傷論 一姦婦自殺其夫姦夫果不知情止科姦 罪 一姦夫自殺夫之父母以便往來姦婦雖 不知情亦絞 以上諸條先須姦 情確審得寶乃坐 一凡姦夫自殺其夫姦婦雖不知情而當 時喊救與事後卽行首告將姦夫指拿 皇越律例 卷十四 刑律 三 到官尙有不忍致死其夫之心者仍照 本律定擬該營鎭於䟽内聲明法司核 擬時請 旨 一凡因姦同謀殺死親夫除本夫不知姦 情及雖知姦情而廹於姦夫之強悍不 能報復鱼非有心縱容者姦婦仍照律 凌遲處死外若本夫縱容抑勒妻妾與 人通姦審有確據人所共知者或被妻 妾起意謀殺或姦夫起意係知情同謀 姦婦皆擬斬立决姦夫擬斬監候傷而一 --- page 577 --- 未死姦婦擬斬監俣姦夫仍照謀殺人 傷而不死律分别造意加功與不加功 定擬若姦夫自殺其夫姦婦果不知情 仍依縱容抑勒本條科㫁其縱姦之本 夫因别情將姦夫姦婦一齊殺死雖於 姦所登時仍依故殺論若本夫抑勒賣 姦故殺妻者以凡論其尋常知情縱容 非本夫起意賣姦後因索詐不遂殺死 姦婦者仍依毆妻至死律擬絞監候 一凡婦女拒姦殺死姦夫之案如和姦之 後本婦悔過拒絕確有証據後被逼姦 卷古 升律 三 將姦夫殺死者照擅殺罪人律减一等 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因貪利與之通姦 後以無力資助拒毆致死者或先經和 姦後復與他人通姦情密因而拒絕毆 斃者仍各依謀故闘毆等本律定擬 一凡聘定未婚之妻與人通姦本夫聞知 徃捉將姦夫殺死審明姦情屬實餘也 雕姦所非登時殺死不拒捕姦夫者仍 照例擬絞外其登時殺死及登時逐至 門外殺之者俱照本夫殺死巳就构執 之姦夫引夜無故入人家巳就抅執而 --- page 578 --- 擅殺律擬徒例擬徒其雖在姦所提獲 非登時而殺者卽照本夫殺死巳就抅 執之姦夫滿徒侧加一等杖一百流二 千里如姦夫逞兇拒捕爲本夫格殺照 應捕之人擒拿罪人格闘致死律勿論 一凡妾因姦商同姦夫謀殺正妻此昭奴 僕謀殺家長律凌遲處死若謀殺傷而 不死或巳行而未傷俱比照奴僕謀殺 家長巳行不論巳傷未傷律擬斬立决 姦夫仍分别會否起意同謀各照木例 辨理至妾若非因姦起衅毆故殺正妻 量越律例 卷十四 刑律 西 仍照律科㫁 一本夫本婦之伯叔兄弟及有服親屬皆 許提姦如有登時殺死姦夫及姦婦者 鱼依夜無故八人家巳就抅執而擅殺 律杖一百徒三年傷者勿論非登時而 殺依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若捕獲姦 夫或因他故致斃者仍以謀故論如犯 姦有據姦夫逞兇拒捕雖非登時俱依 罪人拒捕科㫁 --- page 579 --- 謀殺故夫父毋 凡 叚 嫁 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尹父毋者氟 與謀殺 見 奉 舅姑罪同 若妻妾被出不用 此律若勇姑謀殺 巳故子孫改嫁妻妾依故殺 律巳行减二等巳傷减一等 若奴婢 不 言 雇工人舉 重以見義 謀殺舊家長者以凡人論 謂 將 自巳奴婢轉賣他人者皆同凡人論餘 條准此贖身奴婢主僕恩義猶夺如有 謀殺舊家長者仍依 謀殺家長律科斷 凡妻妾夫亡攺嫁之後謀殺故天之 祖父毋父毋者虛與謀殺見奉之舅 姑罪同謀而巳行者皆斬巳殺者皆 凌建處死蓋妻妾因失亡叚嫁與夫 家原未義絕名分猶存也若犯夫被 出其義巳絕自不用此律矣至于謀 殺巳故子孫攺嫁之妻妾亦依尊長 謀殺卑㓜照故殺論巳行减二等三 皇越律例一 卷十四 刑律 謀殺故夫父毋 傷减一等巳殺者依故殺法亦以其 義未絕也〇奴婢巳轉賣與人而謀 舊家長者以凡人懼奴婢原係凡人 止以名分所係而重之非子孫北也 既轉賣他人得其身價名分已無恩 義并絕非凡人而何若雇工人一日 不受雇錢 即凡人矣 --- page 580 --- 輯註謀殺人有核兇 恩之事有將人被腹 開膛及活抽出胎署 文有提總於樹用火 燒殺若任品皆酷於 支解而意同交解之 罪也 辑詳圈知註深得律 意足補律冫未格然 止論殺一家三人不 言交解者舉一以爲 例也如本謀殺其人 而行者将人交解其 不行者不知支解之 情如係览意仍依謀 殺法爲首論嘶爲從 减行者一等以臨時 塑意文解人者爲首 輯莊若原造意要殺 一家二人要支解人 殺一家三人 凡殺 謂謀殺故殺放 火行盗而稅 一家 謂同居雖奴婢 雇工人皆是或 不同居果係本宗 五服至親亦是 非 實 犯 死罪三人及支 解活 人者 但一人閒三篚有罪亦坐不 必非死罪三人也爲首之人 凌還處死財産㫁付死者之家妻子 不 言 女不在縁 坐之限 流二千里爲從 加 功 者斬 財産 妻子 不在㫁付應流之限不加功者依謀殺 人律核等〇若將一家三人先後殺死 則通論若本謀殺一人而行者殺三人 不行之人造意者斬非造意者以從者 不行减行者一等論仍以 臨時主意殺三人者爲首 凡謀殺人而殺一家之中三人皆非 犯該實死罪者及將人四肢解柝以 殺之者兇暴惨毒惡極罪大非尋常 殺人之叱爲首者凌遲處死所有財 卷十四 兩律 身雖不行品行者景 依諜市秽三人及文 解人則造照不行者 仍凌屋處花业一化财 龙流其学子 產盡斷付死者之家妻子流二干里 安置爲從加功者斬不箭財産不流 妻子有不加功者照謀殺本律减一 等按一家者同居共財不限籍之同 異註曰奴婢雇工不同居之父子兄 弟至親皆是先後殺死則通論蓋奴 婢雇工人雖非親屬實在一家之内 而至嚫各居亦同被殺推行兒者之 心以爲此乃其一家之人故連而及 之也人雖各居親實一家律意重在 三命故下及奴雇之賤旁及各居之 親皆得通算一家先後所殺不在一 時亦得通算三人堆丙有非一家之 人及有犯該死罪者則不用此律耳 支解人者謂將人殺害時裔其手足 或剉醉其身使屍軀分裂而死最爲 惊毒但支解一人卽坐前罪所支解 之人雖犯該死罪者亦不論故註日 雖有罪 亦坐也 條例 --- page 581 --- 一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爲首 監故者將財産㫁付被殺之家仍剉碎 死屍氣首示衆 一交解人如毆稅故殺人後欲求避罪割 碎死屍棄置埋没原無交解之心各以 毆故殺論若本欲文解其人行兇時势 力不遂乃先殺訖隨又支解惡戕昭著 者以支解論俱奏請 定奪 一家長殺奴僕非死罪三人者不分官民 俱發逺邉被殺人父毋妻子悉放爲民 皇越律创 卷西 利年 若殺期親奴僕一家三人者絞候殺内 外大功小功緦麻反族中奴僕一家三 人者俱斬候 一凡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殺三人而非 一家者與本欲謀殺一人而行者殺三 人案內造意不行之犯俱擬斬立决奏 請 定奪將殺一家二命之犯財産查明酌㫁一半 給付死者之家其殺三人而非一家内 有一人仍係一家者亦酌㫁一半給付 被殺二命之家倘爲首之犯監故財産 --- page 582 --- 仍行㫁給若係毆死一家二命原無必 殺之心者不得濫引此例 一殺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者兇犯依 律凌遲處死不抅死者之家是否絕嗣 兇犯之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情罪 者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實無同謀加功 者如年在十六歲以上發逺邉年在十 五歲以下者與兇犯之妻女攺發近邉 安捶 如兇犯之妻巳故其年在十五威 以下之子暫行監禁俟成丁時再 行發遣安擁女卫許嫁者照律歸其大 家不必縁坐若兇犯之妻巳故其女年 在十五歲以下者給其 視屬頏囘不必發遣 皇越律例 卷肉 冊律 一爲父報仇除因忿逞兇臨時連殺一家 三命者仍照律例定擬外如起意將殺 父之人殺死後被死者家屬經見慮共 報官復行殺害致殺一家三命以上者 必究明報仇情節殺非同時與臨時呈 兇連殺數命者有間將該犯擬斬立决 妻子免其縁坐 --- page 583 --- 深生折割人 凡採生折割人者 余巳殺及 巳傷言首 凌遲處死財 産㫁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雖 不知情鱼流二千里安置 採生折割人 是一事謂取 生人耳目臟腑之類而折割其肢體和 此與支解事同但支解者止欲殺具人 而巳此則殺人而爲妖 術以惑人故又特重之 爲從 加 功 者斬 財 產 家口不在斷付應流之限不 加功者依謀殺人律减等 若巳行而 未曾傷人者 首 亦斬妻子流二千里 財 産 及同居家口不在 斷付應流之限 爲從 加 功 者杖一百流 三千里 不加功者 亦减一等 里長知而不舉者杖 一百不知者不坐告獲者官給賞銀二 卷十四 形律 採生折劊人 十两 上條交解人是因讐恨而謀殺止于 殺其人而巳此採生折割龜非因讐 起釁止以行其妖術也凡行採生折 割之術將人巳殺巳傷爲首者凌履 處死所有財産盡斷付死者之家其 妻子及同居家口不限籍之同異雖 不知採生折割之情免流二干里安 置繼㑹赦亦不宥免爲從者斷不斷 財產不流家口若謀爲採生折割雖 巳會行尙未傷人爲首者亦斬妻子 流二千里財産及同居家口不在醫 付應流之限爲從者杖一百流三千 里其該管里長知有採生折割妖術 之人而不舉報者放一百不知者不 坐有能告官捕獲者 官於賞銀二十兩 採生折割與謀殺人之法不同謀殺 是因讐惡而殺害人性命採生折割 是行其妖術而殘毁人肢體故巳毅 與巳傷未死者同坐凌遲爲從亦斬 --- page 584 --- 巳行而未傷人者動爲從亦流若是 之嚴者惡其妖術也爲從乃同謀共 事與行妖術之人殺與傷同坐斬原 與謀殺之法迥異至于未傷人則原 無加功不加功之分然前後两爲從 者皆註加功不加功蓋前之卫殺傷 人爲從固有加功者矣其不加功者 既不可與加功者同斬則不得不此 照謀殺律减等科之也後之未賃份 人者雖無加功不加功可言而爲從 之中豈無分别則行者猶加功不行 者猶不加功亦不得不比照謀殺法 而分别科之也加功不加功 之註當推原論之不可泥定 條例 一凡採生折割等人如有親屬首告或捕 送到官巳行者正犯不免其縁坐之妻 子及同居家口得同自首律免罪 皇越律例 卷十四 刑律 --- page 585 --- 輯詳若人家偶有鼎 毒方書或傅之先世 或得之無意雖有方 書並未置造則與造 畜不同卽無知而傳 示于人亦典教令不 网皆未有殺人之心 殺人之事也如遇此 等科以不廳面火其 書可耳 皇越律例 造畜蠱毒殺人 凡 置 造 藏 畜蠱毒堪以殺人及敎合 人造 畜 者 通 坐 斬 不必用 以殺人 〇造畜者 不問巳 未枝人 財産 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跪流 二千里安置 敎令者之財産妻 子等不在此限 若以蟲 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毋妻妾子 孫不知造蠱情者不在流逺之限 若保 知情 雖被毒 仍縁坐 若里長知而不舉者各杖一百 不知者不坐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两 〇若造魘魅符書呪詛欲以殺人者 凡 人 子孫奴婢雇工 各以謀殺 巳行 未傷 論因而 人尊長卑幼 卷十四 利律 造畜盞生劵榖人 致死者各依本 謀 殺法欲 令人苦疾 無殺人 者减 謀殺巳 行未傷 二等其子孫於祖 之心 父毋父毋 不言妻妾於夫之祖父 毋父毋舉子孫以見義 奴婢 雇工人於家長者各不减 仍以謀殺 已行論斬 〇 若用毒藥殺人者斬 監誤或藥而不死 依謀殺巳傷律狡 買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賣藥 者與 犯 人 同罪 至死 减等 不知者不坐 造者造作也畜者收藏也造作必出 於自巳收藏或得之他人凡有人于 私家置造藏畜蠱毒堪以殺人之物 及將堪以殺人蠱毒之方敎令他人 置造者不論巳未行用巳未殺人免 坐斬罪惟造畜者本身財産人官妻 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龜流二千 里安置㑹赦不宥敎令同是斬罪而 --- page 586 --- 不斷財産不流妻子家口者蓋造畜 巳有殺人之物而敎令止有殺人之 方其心則州而㣲有不同是猶巳行 未行之分也若以所造畜之蠱毒即 自毒其同居之人則被毒人之父毋 妻妾子孫本係應流之家口反爲被 害之親屬如不知造難之情則不在 流逺之限若先已知其造嘉之情而 不出首致爲所害是原有同惡相清 之心不謂自貽伊戚仍從縁坐之法 追衡若里長知有造畜敎令之入面 不行舉報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能告舊者官給賞銀二十两若親屬 首告縁坐人免罪正犯不免〇援唐 律云諸有所怨惡而造魘魅及符書 呪詛則魘魅與符書呪詛是两頃事 魘魅者謂行魘勝鬼魅之術如國書 人像雕刻人形鑽心鈞眼縛手繫足 之類書符呪詛者謂使用邪法書待 書篆或埋帖以召鬼祟或燒化以托 妖邪并將所欲殺人之生年月日書 馬呪詛之類凡本意欲以此殺人者 皇越律例 卷声 刑律 原有殺人之心應用謀殺之法故各 以謀殺論凡人親屬各按謀殺巳行 而未傷人律科舍雖欲以魘郡符呪 殺人而入会未被其殺也若因而致 死則馬殺訖美尼人親屬各按巳殺 說律科斷若魘魅符咒本意上欲合 人疾苦者原無殺人之色應有减科 之法凡人親屬各照謀殺已行而未 傷人律减二等科新卑切干尊長才 然惟子孫干祖父毋父母奴雇于家 長各不减仍依謀殺巳行論也〇岸 藥謂砒霜銀黝等項一切有毒之藥 堪以殺入者此乃現感敉人之物非 如蠱毒之待干置造者面攻治瘡疾 有時需用又非如蠱毒之耑以殺人 不得藏西者也但甲月教人即是謀 殺故巳殺者暫買藥本音即欲殺人 而尙未泪者杖一〇徒三年即謀殺 律巳行未傷人之罪电曾者知買者 殺人之情與同罪未用者亦杖一百 徒三年巳殺者照至死律放一等杖 百流三十里不知一不坐以非电 --- page 587 --- 皇越律例 毐之比也蠱毒是殺人之物而但造 但畜即坐斬罪故無首從門分正言 堪以殺人不言用以殺人名蠱毐殺 人卽是謀叔巳有各課殺本律而此 重于彼法應從重不必言也内惟毒 及親屬則又當泰用謀殺律如卑幼 下尊長應皆斬凌遲者自依謀殺仍 盡此入官縁坐之法不得止從重論 而巳也尊長子卑㓜罪不至斬則依 本律坐斬入官縁坐不得以謀殺里 幼而寛之也蓋本律斬罪是爲造畜 非爲殺人故不論尊長卑幼而同居 被毒人之父毋妻妾千孫若知造蟲 情者猶不免于流也其共謀之人有 不知造畜之情者自依謀殺首從艺 假如甲造蟲毒欲謀殺乙而商之干 丙誆云以此每藥殺之丙因與食致 死甲依本律丙原不知是蠱自依謀 殺加功不得恨人造畜蠱毒也又如 甲欲謀殺乙而商之于丙合善毒藥 丙却自造蠱毒殺之甲原不知是业 自依謀殺造意丙依本律不得混入 卷西 测得 謀殺爲從也凡蠱毒誅殺人之案須一 查二律凡人親屬各從重論龜依名 例首從及各蓝本 法之例分别科之 條例 一諸色舖戸人等貨賣砒霜信石審係知一 情故賣者仍照律與犯同罪外若不究 明來歷但貪利混賣致成人命者雖不 知情亦將貨賣乏人照不應重律杖八 十 一凡以毒藥毒䑕毒獸誤斃人命之案如 置藥餌之處人所罕到或置放喂食牲 畜處所不期殺人寔係耳目思慮所不及 --- page 588 --- 者依過失殺人律收贖若在人常經過 處所置放因而殺人者依無故內有人 居止宅舍放弹射箭律杖一百流三千 里仍追給埋塟銀一十两 皇越律例 卷卤 刑祥 造畜慈生毋稅人 --- page 589 --- 輯註此條富與關致 律尜看 輯註此條犯者最多 全要推究其事前有 無預謀臨時有無殺 意所謀本欲何如致 命出于誰手 鬪毆及故殺人 獨敺日毆有從爲同謀共陵 臨時有意欲殺非人所知日 故共致者惟不及知仍只爲同謀共毆 此故殺所以與殿同條而與謀有分 凡鬪毆殺人者不問手是他物金办血絞 望 假 〇故殺者斬 盖 候 〇若同謀共毆人因 而致死者以致命傷爲重下手 致命 傷重 者 絞 監 候 原謀者 不問共 殿與否 杖一百流三千里 餘人 不曾下手致 命又非原謀 各杖一百 各兼人數 多寡及傷 之輕 重言 两人相對而黢日門毆凡開殿殺人 者不周手足他物金刃之傷但是因 毆傷而死者或在當時或在限內兔 發血者謂或手足或他物或金刃负 是絞罪所傷不同致死則一也彼此 忿孕意止欲歐不謂殿傷之重以致 皇越律例 卷十四 利時 用陵及故教人 其死故止絞〇如一時逞兇欲致其 死而逕情敎之則謂之故殺雖無預 謀而臨時有意故坐斬〇若二人以 上同謀歐人因而毆傷致死在同謀 者原止欲毆而下手者乃致其死則 以致愉之傷爲重究其下手毆此致 命重傷之人坐以絞罪原先造謀爲 首者謂之原謀不分僧居共毆杖一 百流三千里以其爲首禍之人也其 餘同謀在塲者謂之餘人不論人數 多寡不計所傷輕重各杖 一百以其爲協助之人池 按聞毆殺與故殺俱不言爲從之罪 者原無爲從之人也以一人敵一人 謂之謂因事忿爭相對而毆毆者一 人何從之有若有爲從者令之隨從 而毆則是同謀共毆而非開毆矣註 日學時有意欲殺非人所知日故夫 曰學時刖無預謀可知矣曰非人所 知則無同謀可知矣其起意在于臨 時故下手人不及知何從之有若奔 爲從者告之隨從而殺則是謀俄而 --- page 590 --- 皇越律例 非故殺矣故殺之法列于閒毆之下 同謀共毆之上者蓋故殺之事卽在 此两頂中看出也或聞毆之人當相 毆之時忽然有意殺之或共毆人內 有一人于共敺之時忽然有意殺之 開毆者固無人知即共殿者源止謀 毆亦不知一人臨時有意欲殺故同 謀共敺中雖有故殺坐斬之人而原 謀仍流餘人仍杖所謂各盡本法也 故殺之罪與謀殺之造意相等者臨 時有意欲殺即是臨時獨謀于心况 逞兇下手并出一人乎然必當塲殺 訖果出有意殺之者方可擬以故殺 若非殺千當塲則從前既無預謀其 人又未即死何以知其爲有意欲殺 耶人之聞毆大槩起于一時之憤原 無夙謀即是有心徃毆亦非有意殺 人彼既傷生此應絞抵而巳至干同 謀共毆亦謀以毆人非謀以殺人不 意因而致死是不特原謀海餘人本 無欲殺之心即下手之人亦無欲殺 之心也然既巳致死則所謀爲輕所 卷十四 刑律 開歐及故殺人 毆爲重故下手者絞原謀者流既有 一狡一流則餘人得從寛典一杖足 以蔽辜矣此謀毆與謀殺同有謀情 其意迥别蓋謀以殺人其心本殺人 之心其事亦殺人之事致于殺訖原 在謀者之意中故造意之罪重干加 功同謀共毆其心本非殺人之心其 事亦非殺人之事因而致死殊出謀 者之意外故下手之罪重于原謀原 謀之名與造意不同餘人之稱亦與 加功各 異也 條例 一凡同謀共毆人犯除下手者擬絞外其 共敺之人審係執持鎗刀等項兇噐亦 有致命傷痕者發近邊充軍必實係造 意首禍之人方以原謀擬流毆有重傷 --- page 591 --- 而又持有兇噐者方以合例發遣其但 曾與謀而未造意並有重傷而無兇噐 有兇噐而無重傷者毋得概擬流戍 一凡審理命案一人獨毆人致死無論致 命不致命皆擬抵償若两人共毆人致 死則以頂心願門大陽穴耳竅咽喉陶 膛两乳心坎肚腹臍胐两脇覧嚢腦後 耳根脊背脊膂两後脇腰眼并頂心之 偏左偏右額顱額角爲致命論抵 一凡同謀共毆久傷皆致命如當時身死 則以後下手重者當其重罪若當時未 皇越律例 刑 開段及故殺人 死而過後身死者當究明何傷致死以 傷重者坐罪若原謀共毆亦有致命重 傷以原謀爲首如致命傷輕則以毆有 致命重傷之人擬抵原謀仍照律擬流 至亂毆不知先後輕重者有原謀則坐 原謀爲首無原謀則坐初鬪者爲首 一文武生貟鄕紳及一切土豪势惡無頼 棍徒除謀故殺人及戯殺誤殺過失殺 闘毆殺傷人者仍照律治罪外如有倚 仗名色势力武㫁鄕曲或憑空詐頼逞 兇横行欺壓平民其人不敢與爭旁人 --- page 592 --- 皇越律例 不敢勸阻將人毆打至死者擬斬監候 若受害人有殺傷者以擅殺傷罪人律 科㫁 一凡两家互毆致斃人命除尊卑服制及 死者多寡不同或故殺鬪殺情罪不等 仍照本律定擬外其两家各斃一命果 各係兇手本宗有服親屬將應擬抵人 犯免死减等發近邉若原毆傷輕不致 於死越十日後因風身死及保辜正限 外餘限内身死者於本罪上再减一等 杖一百徒三年 卷十四 刑律 開國及故农人 一凡犯死罪監候人犯在監復行兇致死 人命者照前後所犯斬絞罪名從重擬 以立决 一两家互毆致死一命其律應擬抵之正 兇當時被死者無服親屬毆死將毆死 兇手之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被死者 有服親屬毆死比照此例再减一等將 毆死兇手之人杖一百徒三年仍各追 埋塟銀二十两給付屍親收領其各斃 一命將應抵人犯免死减流之案除均 係同居親屬無容追埋外或一家被殺 --- page 593 --- 之人與减流之犯有不同居共財者各 於犯人名下追銀二十两給付死者家一 屬 一凡與人闘毆而誤殺其人之祖父毋父 毋妻女子孫均依鬪殺律科罪 一凡審共毆案內下手應擬絞抵人犯果 於未經到官之前遇有原謀及共毆餘 人肉毆有致死重傷之人實因本案畏 罪自盡及到官以後未結之前監斃在 獄與解審中途因而病故者准其抵命 將下手應絞之人减等擬流若係配發 皇越徉例 開國及故校人 事結之後身故及事前在家病亡或因 他故自盡與本案全無千涉者不得濫 引此例仍將下手之人依律擬抵 一婦人被人調戱其本夫及有服親屬擅 殺調戯罪人應擬絞抵者如本婦畏累一 自盡將擅殺之犯减一等杖一百流三 千里 嗣後共毆案內原謀及助毆傷重之人在 監在途病故下手應擬絞抵人犯减等 擬流恭遇 恩詔询准其一體减等 --- page 594 --- 嗣後殺一家非死罪二命一毆一故擬以 絞决 兰越律例三 畢 卷十四 制待 用欧及故校人 --- page 595 --- 屏去人服食 凡以他物 一應能傷 人之物 置人耳鼻及孔竅中 若故屏去人服用飮食之物而傷人者 不問傷 之輕重 杖八十 謂寒月脫去人衣服餒 渭之人絕其飮食登高 乘馬移去 梯轡之類 致成殘廢疾者杖一百徒三 年令致篤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將犯 人財産一半給付篤疾之人養贍至死 者絞 監 候 〇若故用蛇蝎毒蠱咬傷人者 以闘毆傷論 驗傷之輕重如輕則笞 四十至篤疾亦給財產 因 而致死者斬 監 候 或以一應能傷人之物置人耳鼻內 及孔竅中使受傷損或屏去人服用 皇越律例 卷十四 刑律 屏去人服食 飮食之物使受危險顚蹶餞渴寒冷 因而傷人者不問傷之輕重俱杖八 十致成殘廢疾如瞎一目折一肢之 類則杖一百徒三年合至篤疾如瞎 两目折两肢之類則杖一百流三千 里將犯人財產一半給付篤疾之人 養贍因而致死者絞此等雖有傷人 之意原無敎人之心故如間毆之法 科之〇若故意用蛇蝎毒蟲咬傷人 者隨所傷之輕重悉照閒毆律論罪 至篤疾亦㫁財産一半養瞻因而致 死者斬同一致死而彼絞此斬者盖 以他物置人耳鼻孔竅及屏人服用 飮食雖是傷人未必遽能致死若蛇 蝎毒蠱原是毒物是以殺人明有 致人于死之意故罪有不同也 --- page 596 --- 强註誤是一時差錯 失手之事若謀故乾 之時本人之親屬奴 侯見而救蕩致被殺 傷本人选脫則是有 意役傷非談及旁入 之比仍各照本法 輯註本條謀故敲之 誤殺皆言凡人若因 凡人而誤及親属因 親属而誤及凡人因 親属而誤及親属當 按尊長卑为各律輕 重權衡分别隨事的 之未易枚舉 索纂據會云蒜校年 明誕及尊長依謀校 愈長欲謀殺爹長誤 星越律例 戯殺誤殺過失殺傷人 凡因戯 以堪役人之事爲戲 如北較拳棒之類 而殺傷人及 因鬪毆而誤殺傷旁人者各以鬪殺傷 論 死者並校傷者 驗輕重坐罪 其謀殺故殺人而誤 殺旁人者以故殺論 死者處新不言 傷仍以閒歐論 〇 若知津河水深泥濘而詐稱平淺及橋 梁渡船杤漏不堪渡人而詐稱牢固誑一 令人過渡以致䧟溺死傷者 與戲殺 相等 亦 以聞殺傷論〇若過失殺傷人者 較戲 殺愈 輕 各准闘殺傷罪依律收贖給付其 被 殺 傷 之 家 過失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 如强射禽獣因事投痴磚尾不期一 及卑幼亦依尊長論 按謀校卑幼而誤殺 尊長應以故技尊長 論若謀殺拿長而誤 微卑纺應以故救卑 幼與謀教尊長已行 米傷從其重老論之 一卷十四 第得 藏我誤殺過失殺傷人 而殺人者或因升莴險是有蹉以累及 同伴或駕船使風乗馬驚走馳車下坡 勢不能止或共舉重物力不能制損及 同舉物者凡初無害人之意而偶致殺 傷人者皆佳閻毆殺傷人罪依律收贖 給付被殺被傷之家以爲营塟及醫藥 之 資 凡將堪以殺人傷人之事彼此言明 和同相戲因致殺傷人及因與人聞 毆而誤敎傷在旁之人此等戲誤殺 傷各以胃毆殺傷論死者校傷而不 死自成傷以上至折傷廢疾篤疾照 依輕重科之若其本意是謀殺人故 校人面誤殺旁人者以故殺論斬夫 嚴本和同非有李配然其事則堪以 技傷人之事也既知堪以殺傷而甘 心爲之雖日相戲而人之成傷致命 則實被其政失故以閒殺傷論誤中 旁人出于不意然其心則欲殺傷人 之心也推未及于欲段欲殺之人而 旁人巳麟殺傷則其毆輿殺之雪巳 --- page 597 --- 品越律例 施於人矣故由間毆而誤者以聞殺 傷論由謀殺故殺而誤者以故殺論 〇若明知津河水深不可渉泥湍不 可行而詐稱平淺可過及明知橋梁 朽壞渡船破漏不堪渡人而詐稱牢 固可渡哄令過渡以致陌溺或死或 傷者其人之死傷實因詐誑所致猶 推而䧟溺之也與毆之以致死傷者 何異故亦以閒菽傷論〇過失殺傷 之事註内開载甚詳事出偶然發于 意外旣非殺傷人之事亦無殺傷人 之心惟其人之不幸而致之耳與戯 誤殺傷之事懸絕不同然過失之情 可原我傷之人何辜罪坐所因不能 槩免故各准閒毆殺傷人之罪傷者 照閣毆條内笞杖徒流等法定罪死 者照聞稅絞罪各依律收贖給付被 殺傷之家以爲营塟醫蔡之資此准 子與准盗唯枉法等律之准字不同 匯恒准依開殺傷罪名而按照收贖 非办名何稱准者止 杖一百流三千里也 卷十网 刑斧 威殺亲海超夫殺傷八 條例 一應該償命罪囚遇䝉 赦宥俱追銀二十两給付被殺家屬如果十分 貧難者量追一半 一收贖過失殺人絞罪與被殺之家菅塟 折銀十二两四錢二分 其過失傷人收 贖銀两數目另 載圈 丙 一凡捕役拏賊與賊格闘而誤殺無干之 人者仍照過失殺人律於犯人名下追 銀十二两四錢二分給付死者之家 一凡因戯而誤殺旁人者以戯殺論擬校 --- page 598 --- 監候 一凡各項埋塟銀两地方官照數追給取 具嫡屬收領然後將該犯釋放報部存 案若不給付該犯係管押者仍管押係 監禁者仍監禁勒限追給如揑稱給付 將本犯釋放者告發之日本犯不准援 免地方官一併從重議處 一命案內死罪人犯有奏准贖罪者追埋 塟銀四十两給屍親收領 一凡民人於深山曠野捕獵施放鎗箭打 射禽獸不期殺人者比照捕戸於深山 里越律例 卷十四 刑律 戯殺諼教過天殺傷人 曠野安置窩弓不立望竿因而傷人致 死律杖一百徒三年若沟城市及有人 居止宅含施放鎗箭打射禽獸不期殺 傷人者仍依弓箭殺傷人本律科㫁各 追埋塟銀一十两給與死者之家 一凡過失殺人應追埋塟銀两之犯如有 力不能交咨請豁兔者免其著追將該 犯照不應重律杖貴發落 一謀殺人以致下手之犯誤殺旁人將造 意之犯擬斬監候下乎傷重致死者杖 一百流三千里餘人杖一百若執持兇 --- page 599 --- 噐傷罪重於滿流者從其重者論如下 手之犯另挾他嫌乘機殺害並非失誤 者審實將下干之犯照謀殺人本律擬 斬監俣其造意之犯照謀殺人未傷律 擬徒 一瘋病殺人者從犯人名下追取埋塟銀 十二两四錢二分給付死者之家 一瘋病之人其親屬鄰佑人等容隱不報 不行看守以致瘋病之人自殺者照不 應重律杖八十致殺他人者照知人謀 害他人不卽阻當首報律杖一百如親 皇越律例 卷十四 利律 戲殺誤役過夫發傷入 屬鄰佑人等巳經報明而該管官不嚴 飾看守以致自殺及致殺他人者俱交 部議處 一瘋病之人如家有嚴客房屋可以鎻錮 的當親屬可以管束及婦女患瘋者俱 報官交與親屬看守令地方官親發鎻 鍏嚴行封圗如親屬鎻禁不嚴致有殺 人者將親屬照例嚴加治罪如果痊愈 不發報官驗明取具族長地隣甘結始 准開放如不行報官及私啓鎻封者照 例治罪若並無親屬交無房屋者卽於 --- page 600 --- 皇越律例 報官之日令該管官驗訊明確將瘋病 之人嚴加鎻錮篮禁具詳立案如果监 禁之後瘋病並不舉發俟數年後診驗 情形再行酌量詳請開釋領回防範若 曾經殺人者除照例收贖外即合永遠 鎻錮雖或痊愈不准釋放如鎻禁不嚴 以致瘋犯在監擾累獄囚者將管獄有 獄官嚴加叅處獄卒照例嚴加治罪地 方官遇有瘋病殺人之案呈報到官務 取被殺之事主切實供詞并取楼佑地 方磪實供結該管官詳加驗訊如有假 卷去 利律 戯衰說稅過失發傷人 瘋妄報除兇犯即行按律治罪外將知 情揑報之地方鄰佑親屬人等照隱匿 罪人知情者减罪人一等律問擬 一瘋病連殺平人二命以上者擬絞監候 一子孫過失殺祖父毋父母之案定案時 仍照本例問擬絞决法司核其情節凡 弹射禽獸投擲磚瓦除耳目所可及者 毋庸聲明外如投擲隔于墻壁弹射障 于林木以及駕船乗馬升高舉重實係 力不能施勢難自主與耳目不及思慮 不到之律註相符者准將可原情節照 --- page 601 --- 服制情輕之例聲明恭候 欽定如蒙 聖恩准其減等再减爲杖一百流三千里至妻 妾過失殺夫奴婢過失殺家長亦照此 例辨理 皇越律例 卷十四 刑律 戯教誤殺遇夫教傷人 --- page 602 --- 棋辣股不必傷乐無 惡據狼房之夫惡其 妾务村行医齐乃借 敞鲜以圖振節服交 公房骨或溺愛其子 孫從而附會遇此等 事最宜詳愼 蠲語预是毆死看罪 妻多而律内上言因 廠罵祖交母父母一 事创股嚚别森而夫 擅殺者則不得同此 科斷 旦越律创 夫毆死有罪妻妾 凡妻妾因毆罵夫之祖父毋父毋而夫 不 告 宫 擅殺死者杖一百 祖父毋父毋 親告乃坐 〇若 夫毆罵妻妾因而自盡身死者勿論 若 祖 殳毋众毋巳亡或虔有他 罪不至死而夫擅殺仍絞 凡勢妾或咸或罵夫之祖父毋父毋 本夫因而擅自殺死者杖一百蓋妻 妾毆天之祖文毋父毋者罪應斬馬 者罪應絞是儿有應死之罪矣但當 滤祖父毋父毋親自告官治之不當 擅役耳〇若夫毁罵妻妾其妻妾因 而自盡者弗論家庭閨闢之內妻妾 之過天不意大心才夫毆非浙傷皆 得弗論自欲長出何罪之有此條 因論擅彩故連及自盡之事也 條饲 卷十四 刑待 夫欧死有男妻茭 一妻與大角江以致妻自縊無傷痕者無 庸議若毆有重傷自緣死者其夫杖八 十 一凡妻妾無罪被毆致折傷以上者雖有 自盡實跡仍依夫歐妻妾致折傷本律 科㫁 --- page 603 --- 殺子孫及奴婢圗頼人 生祖父毋父毋故殺子孫及家長故殺奴一 婢圖頼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〇若子 孫將巳死祖父毋父毋奴婢雇二人將 家長身屍 未 塟 圗頼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期親尊長杖八十徒二年將 大功小 功緦麻各遞减一等〇若尊長將巳死一 卑㓜及他人身屍圗頼人者杖八十 以 上 俱指未 告官言 〇其告官者隨所告輕重並以 誣告平人律 反 坐 論罪〇若因 周 頼 而詐取 財物者計贓准竊盗論搶去財物者准 皇越律例 卷十四 刑律 三十九 稅子孫及奴婢圖頼人 白晝搶奪論免刺各從重科㫁 圗頼罪 重依匾 頼循詐取搶奪罪 重依詐取搶奪論 本與人無干而周謀頼人私下詐騙 者謂之圖頼若祖父毋父毋將自巳 無過子孫家長將本家無罪奴婢故 行榖死以謀害威逼等情圖頼人者 杖光十徒一年半盖祖父母父毋故 殺子孫本罪應杖六十徒一年奴婢 同此因圖頼人故加一等圖頼之法 止言父祖殺子孫家長殺奴娌不言 其他親属餘人盏其謀故殺之罪巳 重于圖賴應依各本律從重論故不 必載人圗頓條内也〇曰身屍則末 殮者也若子孫將巳死祖父毋父毋 及奴婢雇工人将巳死家長身屍圗 願人者其死雖非子孫奴雇之過而 忘哀妄逞借爲詐騙之端致有暴露 之滕故杖一百徒三年若卑㓜將巳 死尊長身屍圗頼人者期親杖八十一 徒二年大功以下各逓减一等大功 --- page 604 --- 杖七十徒一年半小功杖六十徒一 年緦麻杖一百雖同隨暴露而親菌 渐踈罪得逓减也〇若尊長將巳死 卑㓜及巳死他人身屍園頼人者杖 八十尊長統期親大功小功緦麻言 卽祖父毋父毋亦在其內故但言卑 㓜不復言子孫也然此節止是以死 屍圖額人之罪故卑㓜與他人同則 夫以妻妾家長以奴婢雇工人身屍 圖頼者亦同論可知矣〇以上俱是 私自圖頼之罪未曾告官者也若巳 告官或誣以威逼輕情或誣以殺死 重罪隨所告重輕金依誣告平人律 反坐論罪〇若因國願而詐取人財 物計其所詐取之脏准窃盗論因國 頼而槍去人財物者准白晝搶奪論 鱼免刺字以其雖係詐搶事有所因 非眞窃盗槍奪也各從重科斷謂將 國頗證告詐搶計其 輕重從重者論擬也 條例 卷十四 形律 後子孫反奴郊医頼人 一有服親屬互相以屍圗頼者依干名犯 義律 一妻將夫屍圗頼人比依卑㓜將期親尊 長圗頼人律若夫將妻屍圗頼人者依 不應重律其告官司詐財搶奪者依本 律科㫁 一故殺妾及子孫姪姪孫與子孫之婦圗 頼人者無論圗頼係凡人及尊卑親屬 俱癸近邉克軍 一無頼兇棍遇有自盡之案冐認屍親混 行吵閙毆打或將棺材攔阻打壞檯去 --- page 605 --- 屍首勒掯行詐者均杖一百枷號两筒 月若該管地方兵役知而不拿者各照 不應重律治罪 一凡兄及伯叔謀奪族人財産故殺弟姪 圖頼致被詐之家復有毆故殺尊長釀 成立决重案者除罪犯應死悉照各本 例定擬外其罪應流者卽照兄及伯叔 因争奎弟姪財産故行殺害例擬絞監 候至被詐之家財産或無人承管不得 以争本者之後繼嗣承受 皇越律例 卷十四 --- page 606 --- 弓箭傷人 凡無故內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弹射 箭投擲磚石者 雖不 傷人 笞四十傷人者减 凡鬬傷一等 雖至篤疾不在 斷付家産之限 因而致死 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所傷係親属依 名例律本磨重弄 而犯時不知者依儿人論本應輯者 聼從本法仍追給埋塟銀一十两 城市則人烟聚集之所宅舍則人所 住居之處而弹箭傳石等物皆足以 傷人右故意内此等處所放射投通 勢必傷人禁之不可不嚴故雖不银商 人亦笞四十也傷人者驗其輕重照丨 國毆傷人律减一等科之若中人要 害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于里此 傷人須是內損吐血以上方依胃质 减等若上成傷仍照此本律笞四十 蓋成傷之罪亦笞四十再减一等則 皇越律例 卷四 号箭傷人 反輕于放射投擲而未傷人者矣傷 人得减一等篤疾不海財產至死亦 止流罪者謂此所犯原出逰戲無如 雖日故內非必有意傷人原與聞毆 之情不同也若傷係親属應從重者 照名例犯時不知依凡人論應從輕 者聼從 本法 條例 一凡烏鎗竹銳內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 施放者雖不傷人笞四十誤傷人者减 湯火傷人律一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 流三干里若在深山曠野施放誤傷人 者减湯火傷人律二等因而致死者杖 一百徒三年皆追徴埋塟銀一十两 --- page 607 --- 車馬殺傷人 凡無故於街市鎭店馳驟車馬因而傷人 者减凡闘傷一等致死者杖一百流三 千里若 無 故 於鄕村無人曠野地內馳驟 因而傷人 不致死 者不論 致死者杖一百 以上 所犯 並追埋塟銀一十两〇若因公務急速 而馳驟殺傷人者以過失論 依律收廣 給付其家 街市鎭店乃人民聚處非鄕村曠野 之北不應無故馳驟車馬因而傷人 者照依凡開敺傷人律减一等科斷 至死者杖一百流三于里若鄕村去 處曠野地內則人烟稀少非街市鎭 店之比原不禁人馳骠故傷人者不 論至死者則杖一百與在市鎭馳果一 致死者各問罪之外鱼追埋塟銀一 卷十四 刑净 車馬稅傷人 十两〇若因公務差遣急速不得不 馳驟車馬或子街市鎭店或子鄕村 曠野因而殺傷人者俱以過失殺傷 人論照凡開殿殺傷法依律收贖給一 付其家無故字對公務急速言因公 務急速而馳驟殺傷人總承上文而 約言之云傷者指街市鎭店之傷人 云殺者指街市鎭店與鄕村壙野两 項之致死者疏義諸書將因公務急 速傷人者兼鄕村言非是蓋無故于 鄕村馳驃尚不著傷人之罪豈有 因公務而傷人反以過失論贖哉 條例 一凡騎馬撞傷人除依律擬㫁外仍將所 騎之馬給與被掽之人若被捶之人身 死其馬八官 --- page 608 --- 全乡庸医殺人必其 病本不致死而死由 誤治顯潮確鑿者方 可华罪如攻下之悞 而死無虚脫之形滋 補之誤而死無眼懣 之跳者不便编咎於 醫若教病究經他醫 斷以不治嗣被别醫 铁治茶死形跡確鑿 雖禁行醫不治其罪 从其病原属必死也 庸醫殺傷人 凡庸醫爲人用蘗鍼剌誤不如本方因面 致死者責令別醫辨驗藥餌宂道如無 故害之情者以過失殺人論 依律收贖 給付其家 不許行醫〇若故違本方 乃 以 詐,心療人 疾病而 增輕作重 乗危以 取財物者計贓准竊 盗論因而致死及因事 私有所 謀害 故用 反 症 之 藥殺人者斬 監 候 凡未精通醫道之庸醫爲人療治或 用藥餌或行鍼炙錯誤不依本万因 而致人于死然無傷可驗何以爲瑟 故責令别醫辨驗其所用之圞餌鍼 炙之穴道畏出無心錯誤而無故意 害人之情者以過失殺論依律牧贖 鱼越律例 卷十四 调律 庸眉殺傷人 雜付其家不許行醫蓋雖無害人之 心巳操政人之術一誤不可再誤也 口若明飘其對病應用之方故意違 錯本方以許心療人疾病致其危隆 因而勒联財物者圗人之財不顧傷 人之命货穿窬無異故計所得財物 准窃盗論罪免剌若因詐療而致死 及因醫治而移行謀害之事故用與 病相反之藥以殺人者 與謀故殺無異故坐斬 條例 一凡符水道士及一切人等作爲異端法 術 如圆光畜 符等類 醫人致死者照鬪殺律擬 絞監候未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爲 從各减一等 --- page 609 --- 窩弓殺傷人 凡打捕戶於深山曠野猛獸狂來去處穿一 作阬穽及安置窩弓不立望竿及抹眉 小索者 雖未傷 人亦 笞四十以致傷人者减 闘毆傷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 年追徴埋塟銀一十两 若非深再曠野 致殺傷人者從 弓箭殺 傷論 打捕者獵户之名也獵户之取猛獣 有院穽窩弓二法阬穽者穿地爲究 上置浮草待其過而隔入以掩取之 實弓者箭敷毒藥以機張弓特其觸 而箭發以射取之二者當防其傷人 故必于近惋穽高弓之處立里竿小 東望而可見日望竿横設小索高與 眉齊日抹眉小素使行走之人見而 息越律例 一卷十四 利律 窩引殺傷人 知避也凡打捕獵户既于深山曠野 猛獸徃來去處設有阬穿窩弓而不 立竿索者雖未傷人亦笞四十以其 但圖捕獣之利而不計傷人之害也 若因無竿索而行走者誤蹈其穽誤 發其機以致傷人者照即毆傷人律 减二等科之若减罪輕于笞四十者 仍依本律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 年追給埋塟 銀一十两 --- page 610 --- 威逼人致死 凡因事 户婚田土 錢債之類 威逼人致 自 盡 死者 審犯 人必 有可畏 之威 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 公務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 以上 二項 並 追埋塟銀一十两 給付死 者之家 〇若 卑 㓜 因事 逼迫期親尊長致死者校 監 候 大功以下 遞减一等。若因 姦 爲 盗而威逼人 致死者斬 姦不論巳成與未成盗 誤〇不論得財與不得財 因事謂非無故也事字所包者廣註 日户婚田宝錢債之類乃舉尋常最 多之事以爲例非盡于此也威逼致 死謂以威勢陵逼人威之氣灸難當 逼之窘辱難受既畏其威復遭其逼 惧怕而不敢較忿恨而無所伸因而 皇越律例 威逼人致死 自盡也因事威逼人致死七字其意 連貰而下因事作威用威以逼其人 爲此事而敍威逼以致自盡而死者 杖一百追給埋塟銀一十两此㮣指 私事凡人而言也若官吏公使人等 非因公務而威逼平民致死者其罪 與凡人同蓋既非公務必爲私情與 凡人之因事者何異豈以其官吏公 使而寛之哉公務謂追徴錢糧勾攝 公事之類平民謂無罪之人日非公 務則因公務者不同矣日平民則有 罪之人不同矣然官吏之于部民易 于威逼其有假公濟私因而有所求 索恐嚇詐欺者皆當隨事忝究難以 构泥也〇若卑㓜因事威逼期親尊 長致死者殺期親尊長所當愛敬而 奉事之有乃逼之以死豈復有人道 哉故其罪至死大功以下之尊長則 逓减一等大功應杖一百流三干里 小功杖一百徒三年緦麻杖九十徒 二年半其親漸踈其罪漸减無服之 親則以凡論按此尊長本宗外姻皆 --- page 611 --- 皇越律例 卷十西 州待 同惟兄弟之妻别律不作尊長卑幼 擬翔如問毆律第妹歐兄之妻兄妹 毆弟人妻與妻毆大之弟外及弟之 妻至死者各依凡人論觀此則應以 凡人論矣〇若因行姦爲盗而威逼 人致死者斬犯姦與盗其情巳重况 又威逼死大故姦不論戌與未成盗 不論得財與不得財皆生因姦因盗 不日本婦專主而但日人則因姦致 死者不必本婦卽夫舆親屬皆是因 盗而致死者不必專主即同居之人 皆是按犯姦律和姦者多夫姦婦同 坐強多者婦女不坐此因多威逼則 專指姦夫故註加行字文專指強姦 故註云裘不論巳成未成也若婦女 與人和姦而多夫依慿勢力威逼其 夫與父毋及同居親屬自盡則姦夫 坐斬婦女豈得車疑殺死多夫律丙 移夫自殺其夫者态婦雖不知情狡 此威逼雖出于荔夫實由婦女犯名 所民殺與逼雖殊而致死之因則一 故姦夫之罪亦同死者係他見屬則 威逼人致死 軿註须軍音抉制窘 曆四字 婦女猶可止異姦罪者是本夫父毋 則所因情重當泰論北照酌擬具請 又如婦女與人和姦而恣其驕悍之 性反逼挾其本夫父毋誣以縱容抑 逼等情以致若愧室愛因而自盡則 婦女坐斬姦夫原無威逼之處則止 科姦非再如婦女與人通爹男女通 無威逼之事其本夫父毋知而若忿 自盡在姦夫止得姦罪而婦女難以 從輕亦應酌擬具請至于婦女因姦 或露羑愧自盡自作之孽于人何有 其致本和無所威逼則敎夫但得姦 罪不有因姦 致死之限 條例 凡因姦威逼人致死人犯務要審有挾 制窘辱情狀其死者無論本婦本夫父 毋親屬姦夫亦以威逼擬斬若和裁縱 --- page 612 --- 容而本婦本夫愧迫自盡或妻妾自逼 死其夫或父毋夫自逼死其妻女或姦 婦以别事致死其夫與姦夫無干者母 得㮣坐因姦威逼之條 一因強姦將本婦 即被脅 之婦 立時殺死者擬 斬立决強姦未遂將本婦毆傷越數月 後因本傷身死者照因姦威逼致死律 擬斬監候若強姦人妻女其夫與父毋 親屬聞聲赴救姦夫逞兇拒捕立時殺 死者俱擬斬立决若毆傷越數日後因 本傷身死者亦照因姦威逼致死律擬 皇越律例 卷十四 前痔 四十八 威逼人致死 斬監俁至強姦巳成其夫與父毋親屬 及本婦羞忿自畫者擬斬監候如強姦 未成或但經調戯其夫與父毋親屬及 本婦羡忿自盡者俱擬絞監候 一強姦内外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 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毋異父娣妹未 成本婦羞忿自盡者俱擬斬監俁其強 姦巳成本婦羞忿自盡者俱擬斬立决 一凡因事用強毆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 命重傷及成殘廢篤疾者雖有自盡實 跡依律追給埋塟銀两發近邉其致命 --- page 613 --- 而非重傷及重傷而非致命之處者追 給埋塟銀两杖一百徒三年若逼迫尊 長致合自畫之案除期親卑幼刃傷尊 長尊属及折肢若瞎其一目並功服卑 幼毆傷尊長尊屬至篤疾者仍依律絞 决外若毆有致命重傷未成殘廢者緦 麻卑幼照凡人加一等發遠邉功服卑 幼發遠邉期親卑幼仍照逼迫本律絞 監候其致命而非重傷或傷重而非致 命之處者期服卑幼仍照逼迫本律絞 監候功服照前例減一等發遠邊恕麻 皇越律例 卷一四 刑律 威遏人致死 發近邉尊長犯卑幼各按服制照律科 其傷罪 一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 家但至三命以上者發近邉若一家三 命以上發遠邉仍依律各追給理塟銀 兩 一凡軍民人等因事逼迫本官官致死爲 首者比依逼迫期親尊長致死律絞爲 從者枷號三箇月發近邉 一凡奉差員役執持勘合火牌照數支取 而該地方官不能措辨因而白盡者勿 --- page 614 --- 論若奉差員役額外需索逼死邱官者 審實依威逼致死律杖一百加徒二年 若有受賄實跡仍依枉法從重論 一豪強兇惡之徒恃財倚勢因事威逼挾 制窘辱令平民寃苦無伸情極自畫致 死一家三命以上者擬斬監候致死一 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擬 絞監候如無前項情節仍照例分别擬 軍 一凡子孫不孝致祖父毋父毋自盡之案 如審有觸忤干犯情節以致忿激輕生 卷四 利律 威逼人致死 窘迫自盡者卽擬斬决其本無觸忤情 節但其行爲違犯敎令以致抱忿輕生 自盡者擬以統候妻妾於夫之祖父毋 父毋有犯罪同 一凡妻妾悍廢逼迫其夫致死者擬絞立 决若衅起口角事渉細㣲並無逼迫情 状其夫輕生自畫者照子孫違犯敎令 致父毋輕生自盡例擬絞監俣 一婦人因姦有孕畏人知覺與姦夫商謀 用藥打胎以至墮胎身死者姦夫比照 以毒藥殺人知情賣藥者至死減一等 --- page 615 --- 律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有服制名分本 罪重於流者仍照本律從重科斷如姦 婦自倩他人買藥姦夫果不知情止科 姦罪 一凡村野愚民本無圖姦之心又無手足 勾引挾制窘辱情狀不過出語褻狎本 婦一聞穢語即便輕生照强姦未成本 婦羞忿自盡例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 里 一凡和姦之案姦婦因姦情敗露羞愧自 畫者姦夫杖一百徒三年 皇越律例 卷十四 刑律 咸逼人致死 一婦女與人通姦致並未縱容之父毋一 經見聞殺姦不遂羞忿自畫者無論出 嫁在室俱擬絞立决其本夫並未縱容 一經見聞殺姦不遂因而羞忿自盡者 姦婦擬絞監候姦夫俱擬杖一百徒三 年若本夫與父毋縱容通姦後因姦情 敗露愧迫自盡者姦夫姦婦止科姦罪 一姦夫姦婦商謀同死若巳将姦婦致死 姦夫品無自戕傷痕同死確據者審明 或係謀故或係聞殺核其實在情節各 按本律擬以斬絞不得因有同死之供 --- page 616 --- 稍爲寛貸若姦夫與姦婦因姦情敗露 商謀同死姦婦當卽殞命姦夫業經自 戕因人救阻醫治傷痊實有確據者將 姦夫減闘殺罪一等律杖一百流三千 里如另有拐逃及别項情節臨時酌量 從重定擬 一凡調姦婦女未成業經和息之後如有 因人耻笑其夫與父毋親屬及本婦復 追悔抱忿自盡致死二命者将調姦之 犯發遠邉若致死一命者杖一百流三 千里 皇越律例 卷十四 初律 一凡婦女因人囊語戯謔羞忿自盡之案 如係並無他故輒以戱言覿面相狎者 卽照但經調戯本婦羑忿自盡例擬絞 監候其因他事與婦女口角彼此詈罵 婦女一聞穢語氣忿輕生以及並未與 婦女覿面相謔止與其夫及親屬互相 戱謔婦女聽聞穢語羞忿自盡者仍照 例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婦女合媳賣姦不從折磨毆逼致媳情 急自盡者擬絞監候若姦婦抑媳同䧟 邪滛致媳情急自盡者癸遠邉 --- page 617 --- 尊長爲人殺私和 凢祖父毋父毋及夫若家長爲人所殺而 子孫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 徒三年期親尊長被殺而卑㓜私和者 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各遞减一等 其卑㓜被殺而尊長私和者各 依服 制 減 卑㓜一等若妻妾子孫及子孫之婦奴 婢雇工人被殺而祖父毋父毋夫家長 私和者杖八十受財者計贓准餘盗論 從重科㫁 私和乾各該抵命 者言賦追又官 〇常人 爲 他 私和人命者杖六十 受財准 枉法論 皇越律例 卷十四 通律 尊長爲人殺私和 藐曰爲人所殺則謀故毆戯誤諸殺 皆是於法俱應抵命者也凡人之祖 父毋父毋及夫若家長爲人所殺其 讐至重面子孫妻妾奴婢雇工人不 告官究抵面與行兇之人私和者杖 一百徒三年以其逆理忘讐不孝不 義也若期毅尊長以下其服漸殺其 讐潮輕則其罪亦漸城期親尊長被 若而阜初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大 功以下各造减一等大功杖七十徒 一年半小功杖六十徒一年緦麻杖 一百其卑㓜被殺而尊長私和者顯 尊長法各诚一等則期親杖七十徒 年半大功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放 一百緦麻杖九十尊長止減一等名 分雖卑而所普同也若妻妾子孫及 子孫之婦奴婢雇工人被殺而祖父 毋父毋夫家長私和者杖人十猶重 干常人者以其所讐重于常人也凡此 皆言私和而未得財者若受財而私 和則計八巳之賍准窃益論免剌如 賍罪重千私和則従所罪科斷私猶 --- page 618 --- 重于賍罪則從私和科斷統承祖父 母以下言之此係彼此俱罪之賊並 追八官〇常人雖無讐可言而爲人 私和人命致使兇人痛網故杖六十 不言受財者私和卽是枉法自 照受枉法賘從重論不待言也 條例 一凡屍親人等私和人命除未經得財者 仍照律擬議外如屍親期服以下親屬 受財私和及兇犯期服以下親屬用財 行求者俱計贓准枉法論分别定罪其 祖父毋父毋被殺子孫受賄私和者無 論贓數多寡俱擬杖一百流三千里若 子孫被殺祖父毋父毋受賄私和無論 皇越律例 卷古 利葬 賍數多寡俱杖一百其以財行求者如 亦係兇犯之祖父毋父母無論受財者 係被殺之尊長卑㓜亦不計贓擬杖一 百若兇犯罪止流者以財行求之祖父 毋父毋減一等杖九十罪止擬徒者減 二等杖八十說事過錢者各減受財人 減一等 --- page 619 --- 同行知有謀害 凢知同伴人欲行謀害他人不卽阻當救 護及被害之後不首告者杖一百 同伴所包者廣如在路同行作客同 寓貿易同業之類不論凡人親屬皆 是凡知同伴之人有造意共謀欲行 殺害他人于其未行之先不阻當方 行之時不救援及被害之後又故縱 不首告于官者杖一百凡称謀者二 人以上若同伴止一人而亦有謀殺 之事名例云謀狀顯著即一人同二 人之 法 皇越律例 卷十四 到律 同行知有謀害 --- page 620 --- 皇越律例卷十五目録 刑律 鬪毆上 保辜限期 鬪毆 宮内忿爭宗室親被毆 毆制使及本管長官佐職綂屬毆長官 上司官與綂屬官相毆九品以上官毆長官 拒毆追攝人毆受業師 威力制縳人良賤相毆 鬪毆下 奴婢毆家長妻妾毆夫 燾律例 卷十五 升律 同姓親屬相毆毆大功以下尊長 毆期親尊長毆祖父毋父毋 妻妄與夫親屬相毆毆姜前夫之子 妻妾毆故夫父毋父祖被毆 --- page 621 --- 溉社鬪者口語爭論 彼此扔結米至棰擊 也歐則以手足相打 矣此以闘觳各篇實 則所著皆是毆律人 之团殴大槪因一時 之氣事起倉卒非有 成心卽有同謀共毆 者安意止淤毆耳故 篇中專論傷之輕重 以定罪然必有因傷 至死老敌後復有保 辜之法與人价律内 鬪毆殺條叅看 皇越律例 皇越律例卷之十五 刑律 鬪毆上 鬪毆 相爭爲闕 相打爲毆 凡鬬毆 奥人 相争 以手是毆人不成傷者笞二 十 伹毆 即坐 成傷及以他物毆人不成傷者 笞三十 他物 毆人 成傷者笞四十 所酸之 皮膚 靑 赤 而 腫者爲傷非手足者其餘 所 執 皆爲 持其背柄 亦是 他 物 他物卽 持 兵不用刄 以毆人 㧞髪方寸以上笞五十若 毆 人 血從耳目 中出及內損 其臟 腑而 吐血者杖八十 若止 皮破 卷主 刑律閥毆上 鬪歐 血流及鼻孔出血 者仍以成傷論 以穢物汚人頭靣者 情固有重 於傷所以 罪亦如之 杖入 十 〇折人一齒 及手是一指眇人一目 尚能小視 猶未至瞎 扻毁 人耳鼻若破 傷 人骨及用湯火銅鐡汗 傷人者杖一百以穢物灌入人口鼻内 者罪亦如之 杖一 百 折二齒二指以上及 盡 髠 去 髪者杖六十徒一年 髡髪不盡 仍堪爲髻 者止依㧞髪 方寸以上論 〇折人肋眇人兩目墮人 胎及分傷人者杖八十徒二年 隨胎者 謂辜内 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外成形者即坐若 子死辜外及墮胎九十日之丙者仍從 本毆傷法論不 坐墮胎之罪 〇折跌人肢 于 足 體 腰 項 及 --- page 622 --- 皇越律例 瞎人一日者 皆成 廢疾 杖一百徒三年〇瞎 人两目折人两肢損人二事以上 二事 如聘 一目又折 一肢二瓶 及因舊患令至篤疾若斷人 舌 合人全不 能說話 及毁敗人陰陽者 以至不 能生育 並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將犯人財産一 半㫁付被傷篤疾之人養贍 若將婦人 非理毁挔 者止科其罪以不妨生育 不在斷付財産一半之限 〇同謀共毆 傷人者各以下手傷重者爲重罪原謀 或不曽下手或 雖毆而傷輕 减 傷重 者 一等 凡鬪毆不 下手傷人 者勿論惟毆殺人以不勘阻爲罪若同 謀毆人至死雖不下于及同行炽謀不 行枚阻者各依本律並杖一百如共毆 人傷皆致命以最後下手重者當其重 卷十五一 刑律鬪毆上 國酸 無理不後或 罪如乱毆不知先後輕重者或二人共 打一人其傷同處或二人同時各瞎人 一目垂須以原謀爲首餘人爲 從若無原謀以先國人爲首 店〇共因 闘万相毆傷者各驗其傷之輕重定罪 後下手理直者减 本等 罪 二等至死及毆 兄姊伯叔 依本律定擬雖 後下手理直 者不减〇 如 甲 乙互相闘毆甲陂瞎一目乙被折一齒 則甲傷爲重當坐乙以杖一百徒三年 乙被傷輕當坐甲以杖一百若甲係後 下手而又埋且則於杖一百亠戒一等 止杖八十乙後下手埋直則於杖一百 徒三年上减二等止杖八十徒二年或 至篤疾仍断則養瞻若 毆人至处自當低命 鬪者爭也毆者打也因事忿争奮力 相打謂之闘毆凡毆人有手足他物 之分而手足也物又百成傷不成傷 之别手足毆人不成傷者笞二十雖 --- page 623 --- 皇越律例 未有傷人巳被毆也手足毆人成傷 及以他物毆人不成傷者笞三十他 物不成傷即同手是成傷之罪以他 物重於手足也他物毆人成傷者又 加一等笞四十驗所毆之皮膚或青 或赤或腫起皆爲成傷言成傷者以 此爲慿非手足者其餘所執皆爲他 物如磚石搥棒之類即持刀鎗等兵 噐止以背柄毆人未鲁用刃亦是他 物言他物者以此爲准其㧞去人頭 髪周圍至方一寸以上者笞五十若 毆傷人有血從耳目中出及內損臟 腑血從口吐者杖八十如止皮破血 流則非內損之姥鼻孔中出血則非 耳目之屯仍分手是他物以成傷論 如以不絜穢物污人頭面者亦洳杖 八十之罪情重于傷也〇若毆第人 一齒及折人手是一指取人一目虧 損其明扶毁人耳鼻殘破其形若歐 至破傷人骨及用沸湯炎火典鍩惟 銅鐡之汁炮烙傷人者备杖一百好 以不絜穢物灌入人口鼻內者濟如 卷吉 刑律闕毆上 三 杖一百之罪情重於汚人頭靣也若 毆折人二齒二指以上及髡人髪者 血杖六十徒一年髠鬄髪也謂盡授 其髪如髠也如髠髪不盡仍堪爲髻 者止依接髪方寸以上科斷〇若毆 浙人助骨勵人两目墮天三月外汜 成形之胎或毆墮之子在辜限内身 死及以切刃傷人者海杖八十徒二 年刃不分大小傷不言輕重者刃乃 殺人之噐用以傷人卽有行兇之意 故特嚴其法〇折者斷折其骨跌者 差失闗節漏不聯属如常也手足謂 之肢腰項謂之体毆人至於浙跌肢 體或一手不能運或一是不能履或 腰項不能舉動及瞎人一目全不能 視者皆成廢疾齑杖一百徒三年。 若毆瞎人两目全不能視打折人两 肢全不能舉動或折一手又折一足 或瞎人一目又折人一肢是謂損人 二事凡此皆成篤疾及因诣患面毆 至篤疾如人首患瞎一目今又瞎其 一目前患折一肢今又折其一肢所 --- page 624 --- 皇越律例 毆雖止一肢一事其人巳成篤疾矣 若割斷人舌合人全不能言及毁敗 人陰陽如古宮刑割勢函閉以至不 能生育者鱼杕一百流三干里仍將 犯人財産一半斷付被傷篤疾之人 養贍若將婦人之陰非理毁壞不妨 生育者止科其罪不在斷付財産之 限〇若二人以上同謀共毆人成傷 者不論原謀爲從但以下手傷重者 爲重罪如瞎人一目則下手傷重者 枝一百徒三年其起意首事之原謀 不會下手或下手而傷輕則减一等 杖九十徒二年半餘倣此〇若初本 無謀但因事適然爭闘而互相毆傷 者彼此驗其傷之輕重定罪係後下 手而又理有者减二等若至篤疾者 罪雖减等仍撳財産一半所謂仍盡 本法也毆人至死及第毆兄姊姪毆 伯叔者雖後下手理眞皆不减盖凢 人至死即應抵命而兄姊伯叔皆期一 親尊長倫理所關各 有本律不在此限也 卷圭 利律國陽上 條例 一毆傷姦盗罪人至篤疾者照例分别定 擬毋庸斷付財産養贍 --- page 625 --- 輯註保豪之人傷已 平復卽應經官勘騐 發落矣今云限外限 内傷已不復官司文 案明白别因化故死 者名從本歐傷法是 因他故死于平復之 後客司騐明猶未發 落之時也林杖罪可 以自時論决如徐徒 流等罪公須申酷地 方然後發逝不能卽 時圆結容有别因他 故而死者若死于論 决之後固不必官矣 皇越律例 保辜限期 保養也辜罪也保辜謂毆傷人未 至死當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傷 正所以保 巳之罪也 凡保辜者 先驗傷之重輕或手是或 他物或企刄各明白立限 責合 犯人 保 辜 醫治辜限內皆須因 原毆 之 傷死 者 如打人頭傷風從頭瘡 而入因風致死之類 以闘毆殺人 論 敄 〇其在辜限外及雖在辜限內 原 段 之 傷巳平復官司文案明白 被毆 之人 别因 他故死者 謂打入頭傷不因頭瘡得風 别因他病而死者是爲他故 各從本毆傷法 不在抵 命之律 若折傷以上辜 內醫治平復者各减二等 下手理直减 毆傷二等如 辜限內平復又得减二等 此所謂犯罪得累减也 辜內雖平復 卷主 刑律閱段上 五 保辜限 而成殘廢篤疾及辜限滿日不平復 而 死 者各依律全科 全科所毆傷殘廢篤疾 之罪雖死亦同陽論 〇手是及以他物毆傷人者 其傷 輕 限二 十日 平 復 〇以刄及湯火傷人者限三十 日〇折跌肢體及破骨墮胎者無論十 足他物皆限五十日 凡毆人傷重或可醫治平復或卽因 傷而死及成殘廢篤疾俱不可定官 司驗明受傷之處或手足他物或金 刄湯火鞫問明白將被傷時刻明立 文案勒限保辜責令下手犯人延醫 調治俟限浦之日定罪發落故日保 辜謂其承詔毆人之傷情願保養甘 服傷人之罪咱候科斷也辜限卽後 開二十日三十日五十日之限如辜 限內醫治不痊不問手是他物金寒 --- page 626 --- 湯火所傷皆須因原毆之傷而致死 者乃以閩毆殺人論惟過失殺傷人 不准保辜〇其在辜限之外及雖在 辜限之內被毆原傷各巳醫治平復 官司勘驗明白其人别因他故而死 如患痛及别受傷之類總不因原傷 致死者皆爲他故但各從本毆何傷 按律科斷不照闕毆殺問抵若折傷 以上在辜限內醫治平復者各照本 罪减二等于前雖有毆傷之罪于後 實有醫治之功故應末减雖所殿係 親属醫治平復亦得裁等如折一關 本應杖一百今限内醫治平復則止 杖八十或係後下手理自又得减二 等止杖六十餘倣此類推若辜限內 雖醫治平復而已成殘廢篤疾及辜 限巳滿不平復者俱全科原傷之罪 盖至殘廢篤疾亦巳虧損肢体不可 復全終身無用雖有醫治之功難减 商体之罪至于眼外猶不平復則其 傷必重豈得復减傷罪律不言眼外 不平復而死者註有而死两字又云 皇越律例 卷主 刑律閩毆上 六 保辜限期 雖死亦同傷論則死亦不論抵 矣後條例区有限囡上請之法 條例 一凢京城內外及各鎭州縣遇有闘毆傷 重不能動履之人或具控到官或經拿 獲及廵役地保人等指報該管官即行 帶領仵作親徃驗看訊取確供定限保 辜不許扛擡赴驗如有違例擡驗者將 違例擡驗之親属與不行阻止之地保 各照違令律笞五十因樭驗而致傷生 者各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倘內外該管 衙門遇有傷重不能動履之人仍合扛 --- page 627 --- 擡聼俁驗看者各該上司察實指參交 部議處 一州縣承審闘毆受傷及畏罪自戌案件 一面揆醫調治速痊一面訊取磪供提 集案犯即行審理全結不行以傷痊之 日起限如有藉詞扣展致有遲延拖累 者照例查參議處 一凡僧人逞克斃命死由致命重傷者雖 在保辜限外十日之内不得輕議寛减 一凡闘毆之案除原毆並非致命之處又 非極重之傷越数日後囚風身死者將 皇越律例 刑律闘毆上 卷五 保辜限期 毆打之人免其扺償杖一百流三千里 如當致命之處而傷輕或傷重而外致 命之處因風身死者必死在十日以外 方准聲請攺流其致命傷重及雖非致 命傷至骨損骨㫁即因風身死在十日 以外仍依本律擬以絞扺若巳逾破骨 傷保辜五十日正限尚在餘限二十曰 之内因風身死者照毆人至廢疾律杖 一百徒三年至正限後餘限外因風身 死者止科傷罪其因患他病身死與本 傷無渉者雖在辜限之内仍依律徒本 --- page 628 --- 毆傷法 一刃傷人至筋㫁者照破骨傷保辜五十 日 皇越律例 卷十五 刑律鬪毆上 保辜限用 --- page 629 --- 輯註行宫有犯赤筒 此科 輯註午門以内亦與 宮內同論 卷十五 刑律闘圖上 九 宮內忿爭 凡於宮內忿爭者笞五十 忿爭 之 聲徹於御 在所及相毆者杖一百折傷以上加凡 鬪傷二等 若於臨 朝之 殿內又遞加一等 逓 加 者如於殿内忿爭者加一等杖六十其 聲徹於御在之所及殿內相毆者加一 等杖六十徒一年至於折傷以上加官 內浙傷之罪一等又加凡闘傷罪二等 共加三等雖至篤疾並罪止杖一百流 三千里至死者依常律醫被毆之人雖 至殘廢篤疾仍擬杖一百收贖篤疾 之人典有罪焉故不斷財産養塘 至尊所御以燕幸者曰宮所御以臨 朝者曰殿宮殿深嚴之地臣下當和 順敬俱以供職事豈可逞忿相争故 凡于宫丙忿争者鱼笞五十以其不 敬也忿争之聲徹于御在所及相鬪 毆者並杖一百以其益無忌慊也相 皇越律例 宫内忿争 毆而至折傷以上如折一齒一指以 上加凡闘傷罪二等以其旣無畏惮 又損傷于人也若覈內忿爭者聲徹 御在所及相毆者相毆折傷以上者一 各照宮丙之罪趣加 一等科之本註甚明 條例 一凡大監在 紫禁城內持金刄自傷者斬立决在 紫禁城外 皇城内持金刄自傷者斬監候 --- page 630 --- 宗室親被毆 凡宗室之親而毆之者 雖無 傷 杖六十徒一 年傷者杖八十徒二年折傷以上 本罪 有 重 於杖八十 徒二年 者加凡闘二等 止杖一百 徒三年 緦麻以上 兼毆 傷言 各遞加一等 止杖一百 流三干里 不得加 入於死 篤疾者絞 監 候 死者斬 監 候 凡五服外無服之親遇䘮則服素衣 以布纒頭謂之袒免然喬四天潢均 是皇家之派豈可輕犯故但毆即坐 杖六十徒一年之罪不待傷也但毆 而成傷即坐杖八十徒二年之罪不 待重傷也折傷以上重者加凡開二 等謂毆典傷之法巳重雖折傷以上 無可復加必至罪重者始加凡聞二 等按凡人至折肋等項杖八十徒二 年典此成傷之法相等若政棕室浙 皇越律例 卷十五 刑律圈國上 十 宗室親被段 傷至此卽應加二等杖一百徒三年 非謂重過本罪而後加也緦麻以上 各递加等各者分别之謂以毆與 傷及重者各罪而言造者層累之謂 以緦麻小功大功期親之等次言之 也如毆而未傷緦麻杖七十徒一年 半小功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九十 徒二年半期親杖一百徒三年如成 傷者緦麻杖九十徒二年半小功杖 一百徒三年大功杖一百流二于里 期親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至折傷 以上重者于加凡開二等上文逓加 一等則緦麻加三等如折肋等項即 應技一百流二于里矣小功加四等 大功加五等期親加六等罪止杖一 類流三于里不得加至于死关毆袒 免與緦麻以上親篤疾者龜絞死者 斬再緦麻以上親若有爵位者另當 比擬具奏 不在此限 條例 --- page 631 --- 一凡宗室之親在家安分或有不法之徒 借端尋釁者仍照律治罪外若甘自菲 薄在街市與人爭敺如宗室之親罪止 折罰錢糧其相毆者亦係現食錢糧之 人一體折罰定擬毋庸加等若無錢糧 可罰卽照凡闘辨理 一凡宗室之親與人爭毆之案除審明宗 室鱼未與人爭較而常人尋釁擅毆者 仍照例治罪外如輕入茶坊酒肆滋事 召侮或與人闘毆先行動手毆人者其 相毆之人即照尋常闘毆一體定擬其 皇越律例 卷十五 刑律闊學 宗室親被歐 宗室應得罪名刑部按例定擬犯該顧流 徒罪者照例鎻禁抅禁犯該笞杖應否 折罰錢糧之處交宗人府酌量犯案情 節如情罪可悪者在宗人府實行責打 不准折罰 --- page 632 --- 毆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 朝 臣 奉制命出使而 所 在 官吏毆之及部民 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土毆本管官 若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 徒三年傷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傷者 絞 監候不言篤疾 者亦止於絞 若 吏 卒 毆六品以下長 三等 軍民 使卒 官各 兼歐典傷及 浙傷而言 减 五品以 上罪 毆佐貳官首領官又各遞减一等 佐貳 馆減 長官一等首領减佐貳一等如軍民吏 卒减三等各罪輕於凡閒及典凡閒相 等皆 謂之 减罪輕者加凡闘 兼殿典傷 及浙傷 一等 篤疾者絞 監 候 死者 不問制使長官 佐貳首嶺齑 斬 監 候 皇越律例 卷五 刑律闘毆上 士 毆制使及本管長言 若流外 雜 職 官及軍民吏卒毆非本管三 品以上官者杖八十徒二年傷者杖一 百徒三年折傷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毆 傷 非本 管 五品以上官者减 三品以 上罪 二等 若减罪輕 於凡 開傷 及毆傷九品以上 至六 品 官者各加凡闘傷二等 不言折傷篤疾 至死者皆以凡 開 論 〇其公使人在外毆打 所 在 有司官者 罪亦如之 亦照毆非本管 官之品級科罪 從 被 毆 所屬上 司抅問 如統属州縣官毆知府固依毆 長官本條减吏卒二等若上司 官小則依下條上司官典統属官相毆 科之首領毆衙門長官固依毆長官本 條减變卒二等若毆本衙門佐貳官厥 人品额典下條九品以上馆同則派下 --- page 633 --- 條科之若品級不典下條同則止依凡 開如佐貳首領自相毆亦同凡開論罪 在外地方之官吏于奉制命之使臣 所属部民于本属知府知州知縣所 管軍士于本管之武職所部之吏卒 于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凡此四項爲 一等但毆卽坐杖一百徒三年但成 傷郎坐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傷者絞 篤疾亦止于絞制使不論職之祟卑 以其奉王命而來也部民于本属府 州縣官軍土子本管武職官均有管 轄之責故皆不論職之崇卑而吏卒 子本部長官則五品以上始典同科 若吏卒毆本師六品以下長官减五 品以上長宫罪三等毆則杖七十徒 一年半傷則杖八十徒二年折傷則 杖九十徒二年半蓋吏卒于本部之 官不過有一時事使之分與本属之 民本管之軍不同故以職之崇卑定 罪之差等也若佐貳與長官有間首 領又輿佐貳有問故軍民吏卒毆者 又各邈减一等如部民毆本属府洲 皇越律例 卷主 刑律周毆上 三 啟制使及本管長宫 縣軍士毆本管官吏卒毆本部五品 以上長官之佐貳則减長官罪一等 毆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傷者杖一百 徒三年折傷者杖一百流三干里各 首領又减佐貳一等若吏卒毆六品 以下長宫之佐貳則照六品以下長 官减一等毆者杖六十徒一年傷者 杖七十徒一年半折傷者杖八十徒 二年首領又减佐貳一等以上减三 等與各逓减之罪如輕于凡闘及與 凡閗相等者則各照凡開本律罪上 加一等科之篤疾者狡此止承上六 品以下長官及佐貳首領官面言若 制使本属本管與五品以上折傷即 殺矣死者斬則通承制使以下長官 佐貳首領海言之也若流外雜職官 員及軍民吏卒有毆非本管衙門凡 不相統属者皆是不問長官佐膩首 領但以品級爲差三品以上官毆者 杖八十徒二年傷者杖一百徒三年 折傷者杖一百流二干里五品以上 官减二等毆者杖六十徒一年傷者 --- page 634 --- 杖八十徒二年折傷者杖九十徒二 年半若减二等各罪有輕于凡閒或 與相等者各照凡聞本律罪上加二 等科之及毆傷九品以上官者歐與 傷至折傷以上亦各照凡胃本律罪 上加二等科之以上皆不言篤疾至 死並依凡人閈毆殺人常律此三品 五品九品以上皆言官之品級非若 上本属本管本部之官也官無統摄 其義本輕特以名噐之重故嚴毆傷 之法若至篤疾則刑巳重故只以凡 論九品以上官爵位己卑則毆傷槪 加二等也〇其公使不係職官之人 奉差在外毆打所在有司官者亦如 流外官毆非本管官律照品級 科醟咱被毆處所属上司构問 條例 一凡軍民人等毆死在京見任官員照毆 死本管官律擬斬監候若謀死者擬斬 皇越律例 卷五 刑律肉毆上 古 毆制使及本管長官 立决 一部民軍士吏卒犯罪在官如有不服构 拿不遵審㫁或懐挾私讐及假地方公 事挺身閙堂逞兇殺害本官者拿獲之 日無論本官品級及有無謀故巳殺者 不分首從皆斬立决已傷者爲首照光 棍例斬决爲從下手者絞候其聚衆四 五十人者仍照定例科罪其於非本属 本管本部各官有犯或該管官任意陵 虐及不守官箴自取侮辱者各按其情 罪輕重臨時酌量比引辨理 --- page 635 --- 一軍民人等毆傷本管官及非本管官如 係邂逅千犯照律問擬流徒或本管官 與軍民人等飮酒賭博宿娼自取凌辱 者俱照凡闘定擬其有衅起索欠等事 本非理曲因而有犯者各照毆傷應得 流徒原律酌减二等問罪其自行取辱 及負欠之職官交部議處 皇越律例 政制使及本管長官 --- page 636 --- 佐職統屬毆長官 凡本衙門首領官及所統屬官毆傷長官 者各减吏卒毆傷長官二等 不言折傷 者若折傷 不至篤疾 止以傷論 佐貳官毆長官者 不言傷者 育蕩而不 至篤疾止 又各藏 首領官 之罪 二等 若减二 等之罪 以毆論 有輕於凡開或 续凡胃相等而 减罪輕者加凡鬪一等 謂其有統属 金德之翁 篤疾者絞 鹽 候 死者斬 監 侯 首領統属官與長官比肩事主佐貳 與長官同寅共事俱與凡人不同凡 首領統属官毆傷長官各照上條吏 卒质塲本間五品以上六品以下長 官罪减二等科之如長官是五品以 上别慶者杖八十徒二年傷者杖九 十徒二年半長官是六品以下則毆 者杖一百傷者杖六十徒一年不言 卷十五 刑律闕殿上 佐璜統属殿長官 折傷者難折傷止以傷减二等科之 不周絞與徒二年半也若佐貳馆局 長第文各减首領官罪二等如毆五 品以上長官枚六十徒一年段六品 以下長官杖入十不言傷者包在毆 字丙重傷與折傷止以毆傷减四等 科之不問流絞杖徒也减罪輕者蒙 上文兩項减二等言之謂兩項减二 等之罪有輕子凡開及與凡能相等 者各加一等篤族者殺死者新皆統 承首領属官佐貳言之也〇或謂本 律曰各减吏卒毆傷長官都等則上 條吏卒毆長官之文便是此條科去 上條原分毆嶺傷與抓傷爲三項則 此各減者亦當分三頃减之又如上 绦若毆六品以下之减等段佐貳首 領之逓减皆蒙上文而止言毆正與 此佐武毆長官之文義相同此兩項 亦當分毆與傷與折傷 三項藏科此論甚是 --- page 637 --- 上司官與統屬官相毆 凡監臨上司之 佐貳首領官與所統屬 之 下司官品級髙者及與部民有高官而 相歐者並同凡鬪論 一以盖臨之重一 以品級之崇則不 得以下司 部民构之 若非相統屬官品級同自相 毆者亦同凡鬪論 監臨上司謂內外諸司統属下司謂 属所管轄有文桑相國渉者上司之 佐貳首領與長官不同下司官高又 與衆属不同故相毆以凡論部民官 髙不限何職但品級高于本属之官 者相毆亦以凡論監臨雖有就属之 分本属雖有父毋之義而下司部民 品級之尊畧是以相敵也若既非統 属而又品級相 同自同凡論 皇幾律例 卷主 刑律關嚴上 七 明司官夹精属官捐毆 --- page 638 --- 九品以上官毆長官 凡流內九品以上官毆非本管三品以上 之 尊 官者 不問長 官佐貳 杖六十徒一年 但毆間 坐雖成 等至内損 吐血亦园 折傷以上及毆傷 非本 管 五品 以上若五品以上歐傷 非本 管 三品以上 官者各加凡開傷二等 不得加至於死 盞官品相縣則 其罪重名位相次則其 驛經廣及稱貴踐之 官外本營本無統爲之分但品赧尊 軍丙能無辨其流外言政弄本管流 房官巳見前修若流内九品以上至 六强官欧非本管三品以上至一品 官者杖六十徒一年但毆印华有四一 亦同若至浙一首一指以上者及毆 弄本管五四四品官者奥五品四品 信毆傷三品以上至一品官者比三 皇越律例 文 卷五 九品以品浙务長金 更金照凡人開段律各加二等科通 雖至爲联止大一有流三下里盖加 者不加入于死之全 死者自做用政本法 --- page 639 --- 輯註沘條與罪人推 捕不同彼是有罪之 人业是無罪爱人故 彼重此輕拒毆治抵 與罪人拒捕名義赤 殊 輯註股罣因杭拒面 起箬非抗拒另爲别 事面毆财自有開毆 本康豈得挖林八十 哉 拒毆追攝人 凡官司差人 下所 属 追徴錢糧勾攝公事而 納戸及應 辨公事人 抗拒不服及毆所差人者杖 八十若傷重至丙損吐血以上及 所敺 差人 或係職官或 係親属尊長 本犯 最 罪 重 於凡人 閒毆 者各 於 本 犯應得重 罪上仍 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干 里至篤疾者絞 監 候 死者斬 監候此爲納 戸及應辨公 事之人本非有罪面恃強違命者而言 若稅糧違限公事違錯則係有罪之人 自有罪人 拒捕條 錢粮應足公事應辨官司差人追徵 构攝而應納之戸應辨之人抗拒不 服追攝及毆所差人者杖八十抗拒 毆差一事而分兩項有抗拒而不澱 皇越律例 卷去 劂律閜毆上 十九 拒毆追攝人 差者有因抗拒而毆差者但抗拒即 坐前罪毆差亦同成傷無加等蓋殿 差雖甚于抗拒而止是抗拒之罪耳 闘律成傷者不過笞罪今杖八十是 同丙損吐血之罪若歐至内損吐血 以上則應加等矣及所毆之差人或 係職官或係親属尊長本犯毆罪重 於凡人者亦應加等矣各于應得罪 上加二等科之如止是毆差丙損以 上則服凡闘律加二等如毆是職官一 則隳殿職官本律加二等履是親属 尊長則照親属尊長本律加二等此 本犯重者但毆卽照本律加等非謂 丙損以上也加等之罪止於杖一百 流三千里篤疾 者絞至死者斬 --- page 640 --- 注云學未成指已經 他标者言若現在教 梭不論已成未成照 律凝議 按師弟相爲窃盗律 無明文或謂有犯當 比照奴雇器家長律 减一等科新此說大 謬夫土人習类終身 受其教益後之数君 耗舜集顙揚名未始 非基于此古人所以 有心䘮三年之義其 服難不列于国丙其 義典君新州重例師 弟有犯照期藏科斷 誠足爲萬世法即百 工吉藝有成亦得以 終身店家有林非特 智儒師弟不得與姒 皇越律例 卷主 育律閡歌上 毆受業師 凡毆受業師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斬 凡者 非徒 指儒言百工技藝亦在內儒師終身如 一其餘學未成或易别業則不坐如學 業巳成罪亦 與儒並科 百工技藝之師當與儒者有别然至 習業巳成守其業以終身瞻家者則 亦有在三之義其受業同也凡毆受 業師者加凡人罪二等篤疾亦止於 杖一百流三干里至死者斬儒者傳 經受業其義爲重故註日終身如一 若百工技藝必至業成不変方與同 諭故庭月學未成或易别業則不坐 也 條例 一凡謀故殺毆殺及毆傷受業師者業儒 雇家長同日而語卽 百工之師弟亦不得 典奴雇家良同論此 所以另五等條也加 有相爲穿益當照期 親服制例逓藏定擬 惟至義絕當同凡論 耳 師徒彼此告言准自 首免罪 毆受業師 弟子照謀故毆殺及毆傷期親尊長律 僧尼道士女冠以及諸匠藝人等照謀 故毆殺及毆傷大功尊長律分别治罪 如因弟子違犯敎令以理毆責致有殺 傷者儒師照尊長殺傷期親卑幼律僧 尼道士等照尊長殺傷大功卑幼 律 問 擬 若因姦盗别情謀殺弟子者無論巳傷 未傷巳殺未殺悉照凡人分别定擬其 有挾嫌逞兇故殺弟子及毆殺內執持 金刃兇噐非理扎毆致死者亦同凡論 --- page 641 --- 輯註城謂勢炎足以一 壓人方謂強勇月以 勝人制糟人者形容 威力助加能毅入选 退年储不得自由聼 烟領樂之也然制字 之哦维速縛字庶文 面實統下拷沂監禁 二項在内謂以威力 制人而網傳之拷打 之監禁之也 輯祥縛人栲打監禁 是三項因而致死是 統承二項而言下文 致死傷者只言毆折 又是正承毆打而言 矣然亦不可拘定如 將人細練赊禁凍旅 防死者哥非因而致 死乎葢死若傷者大 呈越律 例 卷主 刑律閒屡上 威力制縳人 凡 两 相 爭論事理 其曲 信 聼經官陳告 裁 决 若 豪 強 之 人 以威力 挾 制 綑 縛人及於私家拷打 監禁者 不問有 傷無傷 並杖八十傷重至內損 吐血以上各 驗其 傷 加凡鬪傷二等因而 致死者絞 警 候 若以威力主使 他 人毆打 而致死傷者並以主使之人爲首下手 之人爲從論减 王 使 一等 國家設宫所以執法冶民凡民有爭 論事理血須告官曲値是非一咱官 司裁决若恃其威勢力量足以制服 乎人不告官司將人絪縳及雖不細 縛將人孥至松家或拷打以肆其毒 或鑑禁不容其均網嚩人拷打人監 概因于积打故相蒙 言之也 部議威力制德入心 黄孫一時逞忿作威 將人縛制拷村品無 欲殺之心始魚律意 相符若縛制之後又 復盘兇众殺自當以 故殺定擬 成方制荐人 禁人三者皆官法之事而豪強以岚 协核行之故不周有傷無傷並杖八 十若傷重至内損吐血以上各照凡 閒傷律加二等科之罪止杖一百流 三于圼因而致死者絞蓋雖以威力 逞兇原無殺人坟心故法止于铵耳一 此謂威力之人親自下手者也若以 威力主使他人毆盯而玫其夙若傷 者並以主使之人爲首但最打卽杖 八十傷重至吐血以上加凡開二等 死則坐絞而咱從下手之人爲從論 比主使人罪各减一等按滅力主使 毆打與同謀共殿不同蓋豪強之威 是以攝人力足以陵人爲所使者書一 有不敢不從之勢雖行殿人之事原一 無毆人之心故以匡使爲首下手爲 從也同謀共毆者下手人原有殿人 之心故下手抵命原謀擬流也王使一 與同謀文 義自異 條例 --- page 642 --- 皇越律例 一在京在外無籍之徒投託勢要作爲心 腹誘引生事綁縳平民在於私家拷打 脅騙財物者枷號一個月發逺邉勢要 知情血坐 誘引依敎誘鄉縳拷打依威 力脅騙財物依恐嚇從重科 罪須四事俱 全方引此例 一凡地方鄕紳私置板棍昡責佃戸者照 違 制律議處如將佃戸婦女強行姦佔爲婢妾者 絞監候如無姦情照畧賣良人爲妻妾 律杖一百徒三年婦女給親團聚該地 方官不預行嚴禁及被害之人告理而 卷主 威方制縳八 不卽爲查究者照徇庇例議處至有姦 頑佃戸拖欠租課欺慢田主者杖八十 所欠之租照数追給田主 一凡主使兩人毆一人数人毆一人致死 者以下手傷重之人爲從其餘皆爲餘 人若其人自盡則不可以致死之罪加 之止照所傷擬罪如有致死重傷及成 殘廢篤疾者依因事用強毆打例發近 邉充軍 --- page 643 --- 良賤相毆 凡奴婢毆良人 或毆或傷 或折傷 者加凡人一等 至篤疾者絞 鹽 候 死者斬 臨 侯 其良人毆傷 他人奴婢 或毆或傷或 浙傷篤疾 者减凡人一等 若死及故殺者絞 監 悞 若奴婢自相毆傷 殺者各依凡闘傷殺法相侵財物者 如 盗 穿強奪詐欺誆騙 恐嚇求索之類 不用此 加 减 律 仍以各 條凡段 傷殺法 〇若毆 內 外 緦麻小功親之奴婢 坐之 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 至篤 疾者 各减殺 傷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 親之 奴婢 减三等 至死者 不問總麻 小功大功 杖一百徒三年故殺 皇越律例 卷主 刑律鬪歐上 主三 輯註良入毆他入奴 婢及親属奴婢雇工 人至篤疾者罪雍减 等而断村財產及保 辜各傷則當仍盖本 法但不得引苑器傷 人之例耳 良賤相歐 者絞 監 候 過失殺者各勿論〇若毆 內 外 總 麻小功親之雇工人非折傷勿論至折 傷以上 至篤 疾者 各减凡人罪一等大功 親 之 雇工 人 减二等至死及故殺者 不問經摩 小功大功 龜絞 盖 候 過失殺者各勿論 雇倩傭功之 人與有罪縁 坐爲奴婢者不同然而有主僕之分故 以家長之服属親疎論不言毆期親雇 工人者下條有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 毋毆雇工人律也若他人雇工者當以 凡 論 奴婢皆有罪人之男女縁坐没官們 爲奴婢以供賤役者也與良民不同 則相歐亦當别論故有良賤相毆之 法凡奴婢毆良人則比凡人聞毆加 一等至篤疾則絞死則斬其良人毆 他人奴婢則比凡人聞毆减一等雜 --- page 644 --- 皇越律例 篤疾亦减若毆至死及故役者並絞 人雖賤而命不可以無抵也若奴聞 與奴婢相毆則均賤人也其段傷殺 各依凡人開段厢殺法科之相侵財 物如盗窃強奪詐欺誆騙恐嚇求索 之類良人奴婢相侵財物因而有毆 傷殺者不用此加减律按相字文義 似良賤互言而其實止爲良人侵奴 婢財物言之也謂良人侵奴婢財物 或奴婢毆傷良人及至死者奴如自 照凡人法論不用此毆傷加一等篤 疾者絞死者斬之律或良人毆傷奴 婢及至死者良人亦照凡人法論不 用此减一等至死及故殺者絞之律 若奴婢侵良人財物或毆良人或爲 良人所毆仍用此加减律其所侵賘 罪重于本律者從重論〇上節樞言 良賤相毆若良人毆親属之奴婢則 名分攸繫親踈不同其毆網麻小功 親之奴婢非折傷不論至折一齒以 上各减毆傷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 親之奴婢減三等如均一齒凡人杖 卷五 元律閩殴上 月八賤 一百艮人敺奴婢减一等緦麻小功 親之奴婢又减二等通减三等止杖 七十大功通减四等止杖六十自折 傷至篤疾倣此减之至死則不問認 麻小功大功並杖一百徒二年故殺 者並絞過失殺者各弗論〇次節言一 段親属之奴婢若毆親属之雇工人 則又共奴婢不同矣其毆緦麽小功 親之祖工人者非折傷亦不論至折 傷以上各减凡人罪一等大功親之一 届工人减二等如折一齒凡人杖一 百緦麻不功减一等杖九十大功咸 二等杖八十自折傷至篤疾做此减 之至死及故殺者緦麻小功大功灸 絞過失殺 者各弗論 條例 一凡奴僕毆辱職官者家長笞五十係官 交該部議處 --- page 645 --- 、将註凡言期親俱兼 尊卑等軍但家長有 期服者皆是卽家長 之妻子亦同葢主僕 装同君臣家長止一 人也处祖交如服輕 心重敬與期親同論 皇越律例 闕毆下 奴婢毆家長 凡奴婢毆家長者 有傷無傷預毆之 奴婢不分首從 皆斬 殺者 故殺毆殺預毆之 奴婢不分首從 皆凌遲處死過 失殺者絞 監候 過失 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收 贖 若奴婢毆家長之 尊 卑 期親及外祖 父毋者 即無 傷亦 絞 監候爲從 减一等 傷者 預毆之 奴婢不 問首從 輕重 皆斬 監 候 過失殺者减毆罪二等 過 失 傷者又减一等故殺者 預毆之 效婢 皆凌 遲處死毆家長之緦麻親 兼內外尊卑 但毆即坐雖 傷 亦 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杖七十徒一年 卷吉 刑律鬪毆下 餐註奴婢殴家長皆一 靳下不註决奐監候 查總類則立次也歐 勰脲至大功死者皆 斬下亦不註查總類 則監候也 奴婢毆家長 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折傷以上緦麻 加毆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 三等加者加入於死 但絞不斬一毆 一傷各依本法 死 者 預毆 奴婢 皆斬 故殺亦皆 斬監候 〇若雇工人毆 家長及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者 周無 傷亦 杖一百徒三年傷者 不問 重輕 杖一百流三 干里折傷者絞 監 候 死者斬 毆家長斬次 毆家長期親 若外祖父 毋斬監候 故殺者凌遲處死過失殺傷 者各减本殺傷罪二等毆家長之緦麻 親杖八十小功杖九十大功杖一百傷 重至內損吐血以上緦麻小功加凡人 --- page 646 --- 罪一等大功加二等 罪止杖一百 流三千里 死者 各斬 監 侯 〇若奴婢有罪 或姦或盗凡違 法罪過皆是 其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毋不 告官司而 私 自 毆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毆 殺 或故 殺 者杖六十徒一年當房人口 指 奴 婢之夫 婦工方 悉放從良 奴婢有罪不言折傷 篤疾者非至死勿論 也 〇若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 毋毆雇工人 不分有 罪無罪 非折傷勿論至折 傷以上减凡人 折 傷 罪三等因而致死者 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絞 監 候 〇若 奴婢 雇工 人 違犯 家長及期親 外祖父母 教令而依法 於臀 腿受 皇越律例 卷十五 刑律鬪毆下 主 奴婢毆家長 杖去 處 决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 論 奴婢歐家畏悖逆甚矣預歐之放婢 不分首從昏斬但歐卽坐不論有傷 無傷也段者頭戰之奴婢不分首從 皆凌遲處死至死即坐不論毆殺政 殺也過失毅者校過失傷者杖一百 流三干里亦不論傷之輕重過失殺 傷本岗無心而立法如此之嚴者謂 奴婢于家長事當敬謹不宜至有過 失也若奴婢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租 父母者預毆之奴婢爲首者絞爲從 者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干里但毆自 坐至有傷者不論輕重預毆之奴婢 不分首從皆斬至死者亦止于斬過 失殺者减本歐罪二等杖一百徒三 年過失傷者不論輕重又减一等杖 九千徒一年半故殺者皆凌遲處死 若毆家長之緦麻親者杖六十徒一 年小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杖八 --- page 647 --- 皇越律例 十徒二年以工三等親但毆卽坐自 成傷至丙損吐血皆同如傷至折一 齒以上則綢麻加段良人罪一等小 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如折一齒者 凡人本律杖一百奴婢殿良人加一 等毆家長緦麻親又加一等通加二 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小功通加三等 杖八十徒二年大功通加四等杖九 十徒二年半折傷以上類推加之此 加者加入于死如殿緦麻小功至篤 疾大功至折跌肢體皆加至死矣然 但加入于絞不加入于翰以下手重 者坐絞其同殿之奴婢但殿及輕傷 者各依毆傷本法不在加等之限至 死者凡預毆之奴婢皆斬此總承經 麻小功大功言之不言故殺者亦止 于斬不言過失殺傷准凡論也〇若 雇工人則與奴婢有閒矣凡毆家長 及期親若外祖父毋者杖一百徒三 年但毆即坐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但傷卽坐自成傷至內損吐血皆同 折傷者絞死者斬故殺者凌遲處死 卷五 刑律闘毆下 奴姆殿家長 過失殺及傷者各减本殺傷罪二等 過失殺教一百徒三年過失傷杖九 十徒二年半但言傷則不論輕重也 若毆家長之器麻親者杖八十小功 杖九十大功杖一百但歐卽坐傷輕 亦同傷重至內損吐血以上則髮傷 定罪緦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大功 加二等不加至死罪難至篤族亦止 枚一百流三于里死者新糗承總麻 小功大功言之不言故殺亦止于斬 不言過失殺傷亦准凡論此雇工人 歐家長及親属諸殺傷罪俱無皆字 應依名例首從法同毆及傷輕者仍 各從本法科之〇若奴婢有罪亦應 告官理斷其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 外祖父贯不告官而私自嚴殺者技 一百若無罪面非理毆殺或故殺者 杖六十徒一年被殺奴娜之當房人 口悉放從良不得仍留爲奴婢〇若 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毋毆 雇工人者非折傷弟論自折傷一國 以上至篤疾者各减凡人罪三等雇 --- page 648 --- 工人但受雇價爲人傭工工滿卽同 凡人興終身爲奴婢者不同折傷以 上其傷巳重豈可槪免故减凡人三 等因毆而玫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 殺者絞毆死出于無心故殺本于有 意不能免抵此二條不及緦功親者 巳見于良賤相毆律也〇若家長及 期親外祖父毋有所敎合而奴婢雇 工人違犯不遵因加責治若于臀腿 受杖去處依法决罰其有邂逅致死 及過失殺 者各弗論 條例 一白契所買奴婢如有殺傷家長及殺傷 家長緦麻以上親者無論年限及已未 配有室家均照奴婢殺傷家長一体治 罪其家長殺傷白契所買恩養年乆配 皇越律例 卷主 刑律闘毆下 奴婢毆山豕長 有室家者以殺傷奴婢論若甫經契買 未配室家者以殺傷雇工人論至典當 家人隷身長隨若恩養在三年以上或 未及三年配有妻室者如有殺傷各依 奴婢本律論倘甫經典買或典買隷身 未及三年並未配有妻室及一切車夫 厨役水火夫轎夫打雜受雇服役人等 平日起居不敢與共飮食不敢無同孟 不敢爾我相稱素有主僕客分前無典 買字㨿者如有殺傷各依雇工人本律 論若農民佃戸雇倩耕播工作之人血 --- page 649 --- 店舖小郎之類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 等相稱不爲使喚服役素無主僕名分 者如有殺傷各依凡人科㫁至典當雇 工人等議有年限如限內逃匿者責秋 八十仍交與本主服役 一凡家主將紅契所買奴婢及自契典買 恩養巳久奴僕之妻妄行占奪或圖姦 不遂因將奴僕毒毆致死或將其妻致 死審明確有實㨿及本主自認不諱者 卽將伊主不分官員平人發流若所殺 奴婢係白契所買恩養未乆者應照故 皇越律例 卷主 升律闕顯下 奴婢毆家長 殺雇工人律擬絞監候如伊主並無姦 占情弊而奴僕誣䧟其主者仍照干名 犯義律治罪 一凡奴僕背主投權勢家挾制家主勒索 原契及妻子財物不分首從得財與未 得財皆斬立决若止背主投權勢家審 無挾制勒索者枷號四十日杖一百交 囘原主權勢家初雖不知後知而不舉 發者交該部議處 一契買婢女伊父毋兄弟私自逃拐者照 和誘知情發遣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 --- page 650 --- 年其女給主領囘若契買家奴及戸下 陳人將女私聘與人未成婚者給回本 主巳成婚者追身價銀四十兩無力者 量追一半給主其嫁女之人杖一百徒 三年滿日給主管束娶主知情與同罪 不知者不坐 皇越律例 卷主 刑律闘毆下 手 奴婢毆家長 --- page 651 --- 輯註夫妻妾相設皆 註自告乃坐恭夫典 妻妾阁處闡房情西 掩法恩可掩義服殿 者或念平日思情願 必受而不發亦當聰 之非他人所得叅其 說也故其他親属皆 不言自告乃坐而此 獨言之其義可見 妻妾毆夫 凡妻毆夫者 但毆 卽坐 杖一百夫願離者聼 須 夫 自告 乃坐 至折傷以上各 髮其傷 之輕重 加凡鬪傷 三等至篤疾者絞 决 死者斬 决 故殺者 凌遲處死 兼魘魅蠱 舞在內 〇若妾毆夫及正 妻者又各加 妻毆 夫罪 一等加者加入於死 但校不斬於家長則决於妻則蓋候若 篤疾者死者故殺者仍與妻毆夫罪同 〇其夫毆妻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 减凡人二等 須妻自 告乃坐 先行審問夫婦如 願離異者㫁罪離異不願離異者驗 折 傷 應坐 之 罪收贖 仍聼 團聚 至死者絞 盖侯故 殺亦發 毆 皇越律例 卷主 刑律閩學 主 妻妾段夫 傷妾至折傷以上减毆傷妻二等至死 者杖一百徒三年妻毆傷妾與夫毆妻 罪同 亦須妾自 造乃坐 過失殺者各勿論 蓋謂 其一 則分尊可原一則情親當矜也須得過 失實情不貴仍各坐本律〇夫過失教 其妻妾及正妻遏失殺其妾者各勿論 若妻妾過失殺其夫妾過失殺正妻當 用比律過失殺句不 可通承上二條言 〇若毆妻之父毋 者 但毆 即坐 杖六十徒一年折傷以上各加 凡鬪傷罪二等至篤疾者絞 監 候 死者斬 監候故殺 者亦斬 凡妻殿夫者杖一百但段卽坐成傷 亦同其夫願離者聼蓋妻以夫爲天 妻而毆夫是自絕於天矣法當離異 然離者法不離者情縁情立法公务 --- page 652 --- 執法以違情故離否聼之于夫不繩 以定法也毆至折傷以上驗傷定罪 各照凡人開傷之罪加三等如折一 齒卽杖八十徒二年餘准此加之至 篤疾者絞死者斬故殺者凌遲處死 〇若妾歐夫及正妻者文各加妻毆 夫罪一等但毆卽杖六十徒一年如 折一齒凡人杖一百妻毆夫加三等 妾文加一等通加四等杖九十徒二 年半加者加入于死如折跌肢體卽 加至死矣但絞不斬不言篤疾至死 故殺註云與妻毆夫同以法無可加 也〇其夫毆妻者非折傷弗論毆至 折傷以上各照凡人開傷之罪减一 等如折一齒則杖八十餘准此减之 然須先審問其夫婦如願機者依律 斷夫之罪其妻離異歸宗夫妻本以 義合毆至折傷以上則義絶矣故法 聼離異如不願離異者髮所傷應得 之罪全准收贖聽其團聚雖有可絕 之義而無願絕之心則其情猶孚合 不但聼其國聚并許贖其罪犯不欲 皇越律例 卷主 剛律鬪陵下 匡 妻妾國夫 重傷其情也妻毆夫則曰夫願離者 聼夫毆妻不曰妻願離者聼而曰先 審問夫婦云云蓋夫爲妻編妻當從 夫妻毆夫則妻應坐罪離合聼夫可 也夫歐妻至折傷夫雖犯義絕而妻 無自絶于夫之理故必先審問夫婦 俱願乃聼雖異如夫願而妻不願妻 願而夫不願皆不許離異也其因毆 至死者絞不言故殺亦止于絞若夫 毆妾至折傷以上減毆傷妻罪二第 如折一齒凡人杖一百夫毆妻减二 等妾文减二等通减四等止杖六十 餘准此减之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不言故殺亦止于徒也若妻毆妾折 傷以上至死者其罪悉與夫毆妻同 折傷以上减凡人二等至死者亦絞 過失殺者各弗論止以夫過失殺妻 妾妻過失殺妾言之蓋一則分尊當 原一則情親當矜也〇若友婿毆妻 之父毋者杖六十徒一年但毆郎坐 成傷亦同毆至折傷以上各照凡人 闕傷之罪加二等如折一齒卽杖七 --- page 653 --- 十徒一年半與緦麻尊属同也餘倣一 此加之至篤疾者狡死者斬故殺亦 斬不言過失殺 同凡人贖法 條例 一凡妻毆本夫如本夫親告又復願離恩 義已絶應按律的决不得勒追本夫銀 两代妾納贖如本夫不願離異及正妻 毆妾至折傷以上仍依律科斷槪佳納 贖至妾毆夫及正妻依律分别定擬杖 罪的次餘罪收贖 星越律例 湖律國 卷主 妻妾毆夫 --- page 654 --- 輯註凡無服之親相 盗詐欺相爲容隱犯 罪首告等項在本律 俱有减等之法不分 勇卑而相毆與惩赫 則分尊卑皆所以敎 人厚也惟謀殺不言 無服之親恭其情最 重疎族不能有别直 同儿論耳 輯註卑殴尊至篤疾 加罪亦止于流尊毆 卑至篤疾雖减流爲 徒仍斷財産以盡本 法 同姓親屬相毆 凡同姓親屬相歐雖五服巳畫而尊卑名 分猶存者尊長 犯里 幼 减凡闘一等卑幼 犯剪 長 加一等 不加 至死 至死者 無論尊 里長幼 並以 凡人論 闘殺者敍 故殺者漸 按禮在五世緦麻絶服之外者皆袒 免宗支雖疎遠五服雖巳盡而一本 之親不可泯没其世系可考尊里各 分猶存終與凡人不同有相毆者尊 長犯卑幻則减凡鬪罪一等畢㓜犯 尊長則加凡闘罪一等所以裹族誼 也至死則其罪巳重故童以凡人論 闘殺者絞故殺者斬不言過失殺傷 者亦同凡 人收贖法 皇越律例 卷五 刑律鬪毆下 云 同姓親属相叚 --- page 655 --- 毆大功以下尊長 凡卑㓜毆本宗及外姻緦麻兄娣 但毆 郎坐 杖 一百小功兄郊杖六十徒一年大功兄 奶杖七十徒一年半尊屬又各加一等 折傷以上各遞加凡闘傷一等 罪止杖 一百流 不問大功以 三干 里 篤疾者 下尊属並 絞死者斬 殺 斬 在本宗小功大功兄翃及尊属則决 餘俱監候不言故殺者亦止於斬也 若 本宗及 外姻 尊長毆卑幼非折傷勿論至折 傷以上緦麻 卑 切 减凡人一等小功 卑 幼 减 二等大功 卑 初 减三等至死者狡 監俟不 言故殺 者亦心 於狡也 其毆殺同堂 大 功 弟妹 手 功 堂姪及 皇越律例 卷主 刑律鬪段下 主 毆大功以下尊長 經 麻 姪孫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言篤疾 至死者罪 止此仍依律給付 財產一半飬熙 故殺者殺 臨候不言 過失殺者 盡各准本條論贖之法兄之妻及伯叔 毋弟之妻及卑初之婦在酸夫親属律 姪垂姪後在 歐期親律 凡卑明毆本宗及外烟之熙麻兄所 者杖一百霞小功兄婦者杖六十徒 一年段大功兄娣者杖十十徒一年 半段尊属夕比兄娣各加业等總麻 尊属杖六十徒一年小功尊属杖七 十徒一年牛大功尊属杖八十徒二 年也以上但殿郎坐不言成傷至内 損吐血者亦同也至折傷以上各遞 加凡人既傷罪一等如折一齒凡人 應杖一百經麻兄娣加一等杖六十 徒一年小功兄姊通加二等杖七十 徒一年半大功兄娣通加二等杖八 十徒二年尊属又加兄娣一等獨麻 尊属比尼人加二等輿小功兄纺局 --- page 656 --- 皇越律例 小功尊属比凡人加三等與大功兄 娣同大功尊属比凡人加四等則杖 九十徒二年半矣折傷以上准此遍 加而加罪止杖一百流三干里不加 至死若毆至篤疾則大功小功緦麻 之兄姊尊属並絞死者垒斬不言故 殺亦止于斬若本宗外烟大功小功 緦麻之尊長毆卑纫者非折傷弗論 毆至折傷以上緦麻减凡人一等小 功减二等大功减三等如折緦麻卑 㓜一齒杖九十小功杖八十大功杖 七十拆一齒以至篤疾倣此减科毆 至篤疾仍給付財產一半養贍至死 者不論大功小功緦麻並絞不言故 殺亦止于絞其大功內之同堂弟妹 小功内之堂姪緦麻内之堂姪孫此 三項又卑㓜中之最親者毆傷至篤 疾與諸卑纫同科至死者則止杖一 百流三干里惟故殺則坐絞以上尊 長毆卑幼至篤疾罪擁减等仍盡本 法依律給付財 産一半養瞻 刑律園毆下 眷主 殿六动以下尊長 條例 一毆死同堂大功弟妹小功堂姪及緦麻 姪孫除照律擬流外仍斷給財産一半 養瞻其大功以下尊長毆卑幼至篤疾 坸照律斷給財產惟毆尊長至篤疾罪 應擬絞者不在斷給財産之內 一凡聼從下手毆本宗小功大功兄娣及 尊屬至死者審係廹于尊長威嚇勉從 下手邂逅至死者照威力主使律爲從一 减等擬流若尊長僅合毆打而輙行疊一 毆多傷至死者將下手之犯擬斬監候 --- page 657 --- 至聼從下手毆死期親尊長尊屬之案 仍擬斬立决聲請其聼從下手毆死緦 麻尊長尊屬之案依律减等擬流 一凡於親毋之父毋有犯仍照本律定擬 外其於與在堂繼毋之父毋庻子嫡毋 在爲嫡毋之父母庶子爲在堂繼毋之 父毋庻子不爲父後者爲巳毋之父母 若巳毋係由奴婢家生女收買爲妾 及其父毋係属賤族者不在此例 爲 人後者爲所後毋之父毋及本生毋之 父毋等六項有犯卽照卑㓜犯本宗小 功尊屬律毆殺謀故殺均擬斬立决謀 皇越律例 卷一五 刑律闘國下 二十七 殺巳行巳傷及闘毆傷者亦各照本宗 服制本律分别定擬至親毋繼毋等各 項甥舅等有犯俱照外姻尊卑長㓜本 律治罪如尊長有於非所自出之外孫 及甥等故加陵虐或致於死承審宫臨 時權其曲直按情治罪不必以服制爲 限 一卑幼共毆本宗外姻緦麻以上尊長尊 屬致成篤疾之案除首犯依律分别級 决絞候外其聼從帮毆之有服卑幼如 僅止手足他物輕傷不分服之親踈仍 --- page 658 --- 依爲從減等律問擬滿流若有折傷及 刃傷者發邉遠充軍 一功服以下尊長幾死卑幼如係圖謀卑 幼財産殺害卑幼之命並強盗卑幼眥 財放火殺人及圖姦謀殺等案悉照平 人謀故殺律間擬斬候不得復依服制 寛减其餘尋常親屬相盗及因圖詐圖 頼他人財物謀故殺死卑幼之案仍依 服制科㫁 一防服以下尊長殺死免幼因其父兄伯 叔素無資助及相待刻薄挾有夙嫌將 皇越律例 卷五 刑律鬪段丁 三八 毆大动以下尊長 黄十歳以下幼小子女弟姪遷怒故行 嚴害圖洩私忿者悉照凡人謀故殺本 律擬斬監候不得復依服制科㫁其挾 嫌謀殺卑幼年在十一歲以上並其餘 謀故殺卑幼之案仍照律擬絞監候 --- page 659 --- 歐期親尊長 凡弟妹毆 同 胞 兄娣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傷 者杖一百徒三年折傷者杖一百流三 千里刃傷 不論 輕重 及折肢若瞎其一目者 絞 以上各依 首從法 死者 不分 首從 皆斬若姪毆伯 叔父毋姑 是期親 尊属 及外孫毆外祖父毋 加者不 服雖小功其恩 義與期親鱼重 各加 毆兄 奶罪 一等 至於校 如刃傷折肢瞻目者 亦絞至死者亦皆斬 其過失殺傷者各 减本殺傷 兄姊及伯叔父 毋姑外祖父毋 罪二等 不在 收贖 之 限 故殺者皆 不分 首從 凌遲處死 若甲幼與 外人謀故 殺親属者外人造意下手從而加功不 加功各依凡人本律科罪不在皆新階 皇越律例 卷五 刑律闋毆下 三九 毆期親尊長 凌遅 之限 其 期 親 兄姊毆殺弟妹及伯叔姑毆 殺姪并姪孫若外祖父毋毆殺外孫者 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杖一百流二于 里 篤疾至折傷 以下俱勿論 過失殺者各勿論 凡弟妹歐親兄娣者杖九十徒二年 半但毆卽坐傷者杖一百徒三年自 青赤腫至丙損吐血皆同也折傷者 杖一百流三干里自折一齒以上至 折肋眇两目隨胎皆同也刃傷及折 跌肢體若瞎一目者絞折肢贍目巳 成廢疾乃折傷中之重者刃是殺人 之噐而輙加于兄奶悪通甚矣在凡 人則輕于折肢瞎目在兄娣則同校 罪且不論傷之輕重也有同毆者各 分首從死者凡預毆之弟妹不分首 從皆斬若姪毆伯叔父毋姑及外孫 毆外祖父毋各加弟妹毆兄奶罪一 等毆者杖一百徒三年傷者杖一百 --- page 660 --- 流二千里折傷者亦止杖一百流三 干里加者不加至死地刃傷折肢暗 目者亦絞有同毆者各分首從死者 凡預毆之姪若外孫不分首從黄鲜 過失殺者各减殺傷罪二等如過失 傷則弟妹于杖一百徒三年上减二 等杖八十徒二年姪外孫于杖一百 流二于里上减二等杖九十徒二年 半過失折傷以上則弟妹姪外孫各 于杖一百流三千里上减二等亦杖 九十徒二年半過失殺者各于斬罪 上减二等杖一百徒三年若因毆而 故殺者凡預歐之弟妹妊外孫皆凌 遲處死不分首從如弟妹姪外孫與 服属不同之親及外人同毆故殺兄 娣伯叔父毋姑外祖父毋者則别親 外人自依别親凡人本律不在皆斬 皆凌羅之限其兄娚毆殺親弟妹及 伯叔姑毆殺親姪并姪孫若外祖父 毋毆殺外孫俱止杖一百徒三年篤 疾至折傷以下皆弗論故殺者杖 一百流二千里過失殺者各弗論 皇越律例 卷主 刑律閡殿下 罕 毆期親尊長 條例 一期親尊長因爭奪弟姪財産官職及平 素讎隙不睦有意執持兇噐故殺弟姪 者如被殺弟姪年在十一歲以上將故 殺之尊長擬絞監候仍斷給財産一半 與被殺之家養贍若弟姪年在十歲以 下㓜小無知尊長因圖占財産官職挾 嫌悿殺毒斃者悉依凡人謀故殺律擬 斬監候如無爭奪挾讐情節無論年歳 仍照本律例定擬 一內外有服尊長尊屬毆卑幼之案如由 --- page 661 --- 卑幼觸犯依理訓責及因事互毆邂通 致成篤疾者期親尊長尊屬及外祖父 毋照律勿論大功以下尊長尊屬照律 减科仍㫁給財産一半養贍若卑㓜並 無干犯尊長挾有嫌隙非理毒毆故殘 卑幼至篤疾者期親兄姊及功服尊長 尊屬俱杖一百徒三年期親伯叔姑外 祖父毋杖九十徒二年半緦麻尊長尊 属杖一百流二千里不准照律科斷仍 均斷給財産一半養贍 一凡卑幼誤傷尊長至死罪千斬决審非 皇越律例 卷五 刑律關醫下 罜 嚴期親尊長 逞兇干犯乃准叙明可原情節請 㫖其有本犯父毋因而自戕殞命者俱攺擬紋一 决毋庸量請末减 一期親以下有服尊長殺死有罪卑㓜之 案如卑㓜罪犯應死者爲首之尊長均 照擅殺應死罪人律杖一百聼從下手 之犯無論尊長凡人各杖九十其罪不 至死之卑㓜果係積慣匪徒怙惡不悛 人所共知確有証㨿尊長因玷辱祖宗 起見忿激致斃者無論謀故爲首之尊 長悉按服制于毆殺卑㓜各本律上减 --- page 662 --- 一等聽從下手之犯無論尊長凡人各 依餘人律杖一百若卑幼免無爲匪確 証尊長假托公忿報復私讐或一時一 事尚非怙惡不悛情節慘忍致死並本 犯有至親服屬免未起意致死被疎遠 親屬起意致死者 如有祖父毋父毋者 期親以下親属以踝 遠論雖無祖父毋父毋尚有期親服 属者功緦以下以踈逺論餘倣此 均 照謀故毆殺卑㓜各本律定擬不得温 引此例 卷五 刑律闕歐下 呈 蒙期親尊長 --- page 663 --- 爱嫁論不于父論繼 道則治得父死若慈 庆義嫡而而攺親養 而绝繼絶所嫁毋骨 皇越律例 毆祖父毋父毋 凡子孫毆祖父母父毋及妻妾毆夫之祖 父毋父毋者皆斬殺者皆凌遲處死 其 爲 從有服属不同者自 依各條服制科斷 過失殺者杖一百 流三干里傷者杖一百徒三年 俱不在 收贖之 例 〇其子孫違犯敎合而祖父毋父毋 不依法决罰 而横加毆打 非理毆殺者杖一百故殺 者 無違犯敎令 之罪爲故殺 杖六十徒一年嫡繼慈 養毋殺者 終與親毋有 閒毆殺故殺 各加一等致令 國毅 絶嗣者 故殺 絞 盖 候 若 祖父毋父毋 嫡繼慈養毋 非理 毆子孫之婦 此婦字乞 養者同 及乞養異姓子 卷五 刑律闕段下 罣 養毋被国改嫁則文 不同以其有撫吉之 恩也律無正文俱宜 臨事酌請 酷器嫡雅毋之市者 明其爲交妻浙倘发 交则絶子父矣不爲 父也妻則不爲子也 毋而子郎化人若因 嫡繼毋殺父而反殺 之難同殺毋之律臨 事權之若親毋则仍 依殺毋論 毆祖父毋父毋 孫 折傷以 下無論 致令廢疾者杖八十篤疾者 加一等 子孫之婦及 乞養子孫 螽合歸宗子孫之 婦 篤疾 者 追面 初 歸 嫁粧仍給養贍銀一十 两乞養子孫 篤疾 者 撥付合得 所 分 財産養 贍 不在給財產一半之限如無 財産亦量照子孫之婦論銀 至死者 各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各杖一百流 二千里 其非理毆 子孫之 妾各减 毆婦 罪 二等 不 在 歸宗追給嫁 粧贍银之限 〇其子孫毆罵祖父毋文 毋及妻若毆罵夫之祖父毋交毋面 祖 父 毋殳毋关之祖父 毋殳毋因其有罪 毆殺之若違犯敎合 而依法决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 --- page 664 --- 皇越律例 勿論 子孫惡逆至于毆祖殳毋父毋妻妾 惡道至于毆夫之祖父毋父母皆人 倫大変凡預毆者不分首從皆斬不 論有傷無傷輿傷之輕重也殺者不 分首從皆凌逢處死不言至死而言 殺者兼毆殺故殺在內因殿而故殺 岗子一人臨時之意雖無爲從者而 預殿之子孫妻爱郎同生罪故日皆 愛遵也如有服属不同之親及外人 同毆者自各依服制與凡鬪本律不 在皆斬皆凌遲之限過失殺者叔一百 流三干里傷者杖一百徒三年過失 雖出無心而子孫于祖父毋及毋妻 妾于夫之祖父毋父毋事當敬愼不 應至于過失故凡人收贖而此坐徒 流卽臣子于君父不得稱誤之義也 〇其祖父毋父毋有所敎合而子孫 違犯不遵祖父毋交毋不依法次貢 而非理橫毆以役之者杖酒百故穀 者杖大十徒一年龋継燕養毋服制 卷圭 刑律湖毆下 罕四 殿祖父毋文愛 雖同終與親毋有間毆殺故殺各加 一等非理毆殺者杖六十徒一年故 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致合絕嗣 者不問毆殺故殺备絞非其所生則 恩爲輕絶人之嗣則義爲重也不言 折傷篤疾者弗論也若祖父毋父毋 與嫡繼慈養毋因子孫之婦及乞養 異姓子孫違犯敎令非理横毆致合 淺廢疾者杖八十篤疾者加一等杖 九十凡至篤疾其子移之婦及乞養 子孫螽令歸宗子孫之婦則追囘所 有蠓粧仍給養贍銀一十再屹養子 孫則撥付合得所分財產毆至死者 各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各杖一百 流二千重此二各字指祖殳毋殳毋 箱繼慈養毋各項人也若非理毆子 孫之妾各減二等此各字指毆子孫 之妾至殘廢篤疾至死故殺諸罪也 殘廢疾者杖六十篤疾者杖七十至 死者杖八十徒二年故殺者杖九十 徒二年半其篤疾不在歸宗追給嫁 粧贍銀之限〇其子孫毆罵祖父毋 --- page 665 --- 皇越律例 卷主 父毋予孫妻妾毆罵夫之祖父毋外 毋是巳得應死之罪矣因其有罪而 毆殺之若子孫及妻妾違犯祖父毋 父毋夫之祖父毋父毋敎令巳有應 責之過矣因其應責丽依法决罰邂 逅致死及無心而過失殺者各勿論 條例 一繼毋告子不孝及伯叔父毋兄姊伯叔 祖同堂伯叔父毋兄姊奏告弟姪人等 打罵者俱行拘四鄰親族人等審勘是 實依律問斷若有誣枉卽與辨理果有 顯跡傷痕輸情服罪者不必行勘 凡義子過房在十五歲以下恩養年久 或十六歲以上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 嚴祖父毋父毋 若於義父毋及義父之祖父毋父毋有 犯毆罵侵盗恐嚇詐欺誣告等情卽同 子孫取問如律若義父毋及義父之祖 父 毋父毋毆故殺傷義子者並以毆故 殺傷乞養異姓子孫論若過房雖在十 五以下恩養未乆或在十六以上不曾 分有財產配有室家有違犯及殺傷者 血以雇工人論義子之婦亦依前擬歲 數照本例科斷〇其義子後因本宗絶 嗣有故歸宗而義久毋與義父之租父 毋父毋無義絶之狀原分家産原配妻 --- page 666 --- 室不曾拘留遇有違犯仍以雇工人論 若犯義絶及奪其財産妻室龜同凡人 論 義絶如毆義子至篤疾當合歸宗及 有故歸宗而奪其財産妻室亦義絶 也 〇義父之期親尊長并外祖父毋如 義子違犯及殺傷義子者不論過房年 歲免以雇工人論義絶者以凡論其餘 親屬不分義絶與否並同凡人論 一凡嫡毋毆故殺庶生之子繼毋毆故殺 前妻之子審係平日撫如巳出而其予 不孝經官訊騐有㨿卽照父毋毆故殺 子孫律分别擬以杖徒不必援照嫡繼 皇越律例 卷十五 刑律開段下 罢 段祖父毋父毋 毋加親毋一等之律如伊子本無違犯 敎令而嫡毋繼毋非理毆殺故殺者除 其夫現有子嗣仍依律加等定擬外若 現在免無子嗣俱照律擬絞監候聼伊 夫另行婚娶係毆殺者嫡毋繼毋俱擬 緩决如係故殺者嫡毋入于緩决繼毋 入子情實至嫡毋繼毋爲巳子圖佔財 産官職故殺庻生及前妻之子者俱擬 絞監候嫡毋入于緩决繼毋入于情實 應入緩决者永遠監禁應入情實者如 蒙 --- page 667 --- 皇越律例 恩免勾仍行永遠監禁遇 赦俱不准减等 一因姦起意將子女致死滅口者如係親 母擬絞監候不論現在有無子嗣入于 緩决永遠監禁如係嫡毋擬絞監候繼 毋嗣毋擬斬監候查明其夫只此一子 致合絶嗣者俱入于秋審情實若未致 絶嗣者入于緩决永遠監禁姦夫仍分 别造意加功照律治罪 一凡子孫毆祖父毋父毋案件審無别情 無論傷之輕重卽行奏請斬决如其祖 卷五 刑律閱殿下 罕七 毆祖父毋父毋 父毋文毋因傷身死將該犯剉屍示衆 --- page 668 --- 妻妾與夫親屬相毆 凡毒妾毆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 本宗 外姻 尊畏與夫毆同罪 或毆或傷或折傷各以 夫之服制科斷其山有與 夫同絞罪者仍照依名例至 死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干里 至死者各 斬 監候緦麻親兼妾毆妻之父毋在內 此不言故殺者其罪亦止於斬也不 言毆夫之同姓無服 親属者以凡人論 〇若妻毆傷卑属 與夫毆同 各以夫毆 服制科斷 至死者絞 監候此 夫之㸑 麻小功大功卑屬也雖夫之 堂姪姪孫及小功姪孫亦是 若毆殺夫 之兄弟子杖一百流三干里 不得同 夫擬徒 故 殺者絞 監侯不得 同夫擬流 妾犯者各從凡闘法 不言夫之自期以下弟妹者毆夫之 弟妹伹减凡一等剧此當以凡論 皇一得例 卷吉 萧律國斷下 妻妾與夫親属相國 若 期親以下 總麻以上 尊長毆傷卑㓜之婦减凡 人一等妾又减一等至死者 不拘 妻接 絞 監 候 故殺 亦校 〇若弟妹毆兄之妻加毆凡人一 等 其不言妻歐夫兄 之妻者與夫毆同 〇若兄姊毆弟之 妻及妻毆夫之弟妹及夫弟之妻各减 凡人一等若毆妾者各又减 毆 妻 一等 不 信 妻毆夫兄之妾者齊與夫毆同不言弟 妹毆兄之妾及毆大功以下兄弟妻妾 者皆以 凡論 〇其毆姊妹之夫妻之兄弟及 妻毆夫之姊妹夫者 有親無服 皆爲同軰 以凡闘 論若妾犯者各加 夫毆 妻毆 一等 加不至 於狡 〇 若妾毆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 以其近 於子也 --- page 669 --- 輯註父妾之有子友 者稱庶毋雖有期服 不在期親尊長之列 故毆傷及妾者止照 凡人加等科罪或謂 律文止云妾妮子相 毆不言有服無服似 不論有子無子葢無 于女之妾雖属無服 究係父妾不蜘凡人 司論所以尊父也 皇越律例 毆妻之子以凡人論 所以别妻之 子於妾子也 若妻 之子毆傷父妾加凡人一等 所以尊 父也 妾 子毆傷父妾又加二等 爲其近於毋也 共加凡人三等 不加至 於校 至死者各依凡人論 此通承本 箇弟妹毆 兄之妻以下而言也 死者狡故殺者靳 凡夫之本宗外姻有服親屬自期以 下緦麻以上之尊長妻妾毆之者悉 奐夫毆间罪如毆夫之期服兄姊杖 九十徒二年半傷者杖一百徒三年 折傷者杖一百流三干里殿夫之期 服伯叔父毋姑及外祖父毋杖一百 徒三年傷者材一百流二干里折傷 者止杖一百流三于里其刄傷折肢 瞎目兄游伯叔等並止于流毆夫之 緦麻兄娣杖一百小功杖六十徒 年大功秋七十徒一年生毆夫之舞 麻尊屬杖六十徒一年小协杖七十 卷十书 刑律開毆下 筅 妻妾與夫親属相毆 徒一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折傷 以上各遞加凡閒傷一等至篤疾亦 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名例稱同罪者 至死减一等也至死者各教期親至 舞麻孟同故殺亦所雖期親尊長不 在凌遲之限〇卑屬是與子孫同輩 者猶與祖父同軰之稱尊屬也弟妹 爲幼不在卑屬之内若妻毆夫之卑 屬除期親外其大功小功緦麻皆同 夫毆律科斷非折傷弗論折傷以上 緦麻减凡人一等小功减城筝大功 减三等如折一齒凡人應杖一百毆 夫之緦麻卑屬折一齒杖九十小功 杖八十大功杖七十餘做此减之至 死者校上條夫殿死小功姪孫小功 堂姪總麻堂侄孫皆是卑屬夫厠止 坐徒流而妻則能絞若毆毅夫兄弟 之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殺者絞 不言篤疾以下亦與夫月弗論也姪 是期服卑屬又爲最親自與大功以 下者不同然夫歐殺止徒而妻則流 夫故殺止流而妻則殺蓋夫與本宗 --- page 670 --- 皇越律例 是天合之親妻與夫黨是義合之戚 傷罪得與夫同者以其倫類之重至 死不得與夫同者以其恩義之異也 若妾毆夫之卑屬自期親至緦麻毆 傷折傷至死故殺各從凡人法科斷 妻與夫猶有匹敵之分而妾則卑且 賤矣故槪以凡論〇若尊長毆有服 卑㓜之婦自毆傷折傷以至篤疾減 凡人一等卑幼之妾文减一等如內 損吐血凡人應杖八十卑㓜之婦杖 七十卑㓜之妾杖六十折傷以上各 准此減之至死者絞婦妾金同故殺 亦絞此尊長兼男女言自期親至總 麻俱一體科斷不分服之輕重电〇 若弟妹于兄之妻亦是倫序之長故 毆者加凡人罪一等至篤疾亦正杖 一百流三千里不言毆夫兄之妻者 亦與夫毆同地〇若兄姊干弟之妻 及妻于夫之弟妹與夫之弟妻均是 倫序之初故毆者各减凡人罪一等 若毆其妾各又减一等不言慶夫兄 之妾亦與夫毆同其弟妹于兄之妾 卷五 刑律鬪毆下 羊 妻妾实夫親徑相邀 及大功以下兄弟之妻妾則服屬稻 疎尊卑無間彘應與凡人同故亦不 言也〇其姊妹之夫妻之兄弟及妻 于夫之姊妹夫此三項有親無服皆 爲同輩毆者槪以凡論若妾則親同 而分賤故有犯者各加凡人一笄主 篤疾止杖一百流三千里〇若妾陵 夫他妾之子减凡人二等以其近于 子也妾毆正妻之子則以凡人論子 以毋貴所以别于妾之子也若棲之 子毆傷父妾加凡入一等所以尊父 也妾之子毆傷父妾則文加二等通 加三等以其近于毋也至篤疾止杖 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各依凡人論 此句通承弟妹毆兄之妻以下四節 而言一弟妹毆兄之妻及妾與妻 毆夫兄之妻一兄姊毆弟之妻及 妾一妻毆夫之弟妹一妻段夫 之弟妻及妾一毆姊妹之夫一 毆妻之兄弟一妻與妾毆夫之姊 妹夫一妾段妻之兄弟一妾歐 妻之子及他妾之子一妻之子與 --- page 671 --- 爱之子毆及妾以上毆死者 絞故殺者斬灸同凡人法也 條例 一妻之子及妾之子毆傷生有子女之庶 毋仍依律分别科㫁外如毆至死者擬 霸監候其謀故殺死亦擬斬監候於秋 審時前量情罪分别定擬 一嫡孫衆孫毆傷庻祖毋者照毆傷庶毋 例减二等科㫁至死者擬絞監候謀夂 殺者擬斬監候秋審時酌量情節辨理 若康祖毋毆殺嫡孫衆孫者仍同凡論 早越年例 巷宝 商律潤興下 至 妻妾與天親属相毆 --- page 672 --- 餐註若毋復爲繼父 所出银先曾同居亦 不得稚繼交矣應同 光論 皇越律例 毆妻前夫之子 凡毆妻前夫之子者 謂先曾同居今不同 居者其毆傷折傷 减凡人一等同居者又减一等至死者一 絞 監 候 〇若毆繼父者 亦謂先鲁同居 今不同居者 杖 六十徒一年折傷以上加凡闘傷一等 同居者又加一等 至篤疾罪正杖一百 流三千里不加於死 仍給財產 一半養贍 至死者斬 監 俣 〇其故殺及自 來不曾同居者 不問文毆 子子毆父 各以凡人論 隨母故嫁之子謂毋之後夫爲繼父 本他人也而謂之父謂之子以有相 依恩養之義也故同居者爲重先曽 同居後不同居者次之自來不曽月 居則凡人耳凡繼父院妻前夫之子 先同居今不同居者减凡人罪一等一 卷五 刑律調毆下 垂 殴爱前夫之子 現同居者又减一等通减凡人二等 自篤疾以下皆减至死則絞〇若房 前夫之子毆其繼文先同居今不同 居者杖六十徒一年但毆卽坐成傷 至內損吐血皆同折傷以上加凡人 開傷罪一等然折一齒一指諸傷加 一等纔鎭本毆罪同無可加也至折 二齒二指諸傷凡人應杖六十徒一 年則加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現同 居者毆與折傷以上又加一等但毆 卽杖七十徒一年半折二齒則杖八 十徒二年餘倣此加之至篤疾罪止 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斬〇其政 殺及自來不曾同居者故殺相毆各 以凡 人論 --- page 673 --- 妻妾毆故夫父毋 凡妻妾夫亡攺嫁毆故夫之祖父毋父毋 者並與毆舅妬罪同其舊舅始毆巳故 子孫攺嫁妻妾者亦與歐子孫婦同 麦 妾 被出不用此 律義巳絶也 〇若奴婢毆舊家長及家 長毆舊奴婢者各以凡人論 此亦自轉 賣與人者 言之奴婢贖身不 用此律義禾絕也 九妻妾因夫亡而攺嫁者婦不能綏 守其志而夫之義未絶也夫義未絶 則故夫之祖父毋父毋猶其舅姑也 故毆之音與現奉之舅姑罪同而舅 始毆之亦與毆子孫之婦同止言舅 姑則舅始之外期親以下皆不得同 可知矣〇奴婢千家長本以義合若 家畏將奴婢轉賣與人則義巳絶矣 皇越律例 卷吉 刑律閩毆下 图 上久妾毆故夫父毋 故奴婢毆舊家長及家長毆舊奴婢 各以凡論如轉賣仍爲奴婢則依良 賤相毆律如與其贖身 不用此律仍以圭僕論 --- page 674 --- 輯註救龍发毆至寫 疾罪雖减等仍斷财 產一半 輯註父祀被爱觅犯 自帚或病死而子孫 復仇毁棄其屍者似 不得同费葉律宜北 照擅殺杖六十 皇越律例 父祖被毆 儿祖父母父毋爲人所毆子孫卽時 少遥 卽以 斷毆 論 救護而反毆 行兇 之人 非折傷勿論至 折傷以上減凡鬪三等 雖篤疾亦得减 流三千里爲徒 二 年 至死者依常律〇若祖父母父母爲 人所殺而子孫 不告 官 擅殺行兇人者杖 六十其卽時殺死者勿論 少遲卽以 擅殺論 〇 若與祖父毋父毋同謀共毆人自依凡 人首從法及祖父毋父毋被有服親屬一 毆打止宜救解不得反毆若有反毆者 仍以服制科罪〇父祖外其餘親屬人 等被人役而擅殺行兇人審無别項情 故依罪入本犯應死而擅殺律枝一百 凡祖父母父毋爲人所毆子孫卽時 救讀因而反敺其人者非折傷弗論 卷十五 利里年溪下 辛四 父祖被殿 自祈一齒以上至篤疾俱照凡人律 减三等子孫見親被段非反毆則不 得救敺人所以救親非逞充肆惡之 比重在卽時救護四字見其情急勢 廹不得巳而出于此也故註日稍遲一 卽以鬪段論卽時是救護非自時是 毆人矣因救面國罪得减科若毆之 至死則人命不可無抵自依常律段 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及命殺故殺 者斬〇若祖父毋父毋被人殺死子 孫不告官理論而擅枝行充人者杖 六十其于父祖方被八殺之時子孫 卽時將行充人殺死者弗論須在卽 時方勿論故註曰稍遲卽以擅殺論 也禮謂父毋之警弗與共天下遇諸 市朝不反兵而鬪義應復讐故擅殺 之罪輕若目擊其親被役痛忿激切 卽時手刄其讐情義之正也何罪之 有 條例 條例 --- page 675 --- 一祖父母父毋爲人所殺兇犯當時脫迯 未經到官後被死者子孫撞遇殺死者 照擅殺應死罪人律杖一百其兇犯雖 經到官擬抵或於遇 赦減等發配後輙敢潜逃囘籍致被死者子孫 擅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本犯擬抵 後援例減等問擬軍流遇 赦釋囘者 國法巳伸不當爲讐如有子孫仍敢復讐殺 害者仍照謀故殺本律定擬入於緩决 永遠監禁 皇脈律例 卷五 刑律闕毆下 吾五 父祖被毆 一人命案內如有祖父毋父母及夫被人 毆打實係事在危急其予孫及妻救護 情切因而毆死人者於疏內聲明分别 減等援例兩請候 旨定奪其或祖父毋父毋及夫與人角口主令 伊子孫及妻將人毆打致死或祖父毋 父毋及夫先與人尋釁鬪毆其子孫及 妻接至助勢共毆斃命俱仍照各本律科 罪不得援引危急救護之例槪擬減等 --- page 676 --- 皇越律例 皇越律例卷十六目録 刑律 罵詈 罵人 罵制使及本管長官 佐職統屬罵長官奴婢罵家長 罵尊長罵祖父毋父毋 妻妾罵夫期親尊長妻妾罵故夫父毋 訴訟 越所 枝匿名文書告人罪 告狀不受理聼訟廻避 誣告 十名犯義 一 子孫違犯敎令見禁囚不得告舉他事 敎唆詞訟軍民約㑹詞訟 官吏詞訟家人訴 目録終 --- page 677 --- 皇越律例卷之十六 刑律 罵詈 罵人 凡罵人者笞一十互相罵者各笞一十 此罵而彼受之日罵人笞一十彼此 交罵月互相罵各笞一十按闘敺律 有理眞及先後下手之分此罵人 則不言曲眞相罵亦不論先後也 皇越律例 卷共 --- page 678 --- 彚纂軍七民鷺制使 及部民醫非本爲軍 民焉非本官吏卒罵 非本部烫律所不載 者比照毆律科之 长卒器舉人比职厨 六品以下長官作杖 七一 皇越律例 罵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罵之者及部民罵 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罵本管官若 吏卒罵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若 吏卒罵六品以下長官各 指六品至雜 散各於杖一 百 上 减三等 单民 吏卒 罵 本属本管 本部之 佐貳官首 領官又各遞減一等危親聞乃坐 奉命禺使而官史罵詈則辱朝命矣 育民于本属府州縣軍士于本管武 職官均有管轉之責吏卒于本部五 品以上長官有相臨之義罵之者犯 上甚矣故绝杖一百若吏卒罵六品 以下長官其義雖同其位已卑故各 藏罵五品以上長官之罪三等杖七 十至罵佐貳首領官又各逓栽一等 登六 开楼 二 切制使及本管長言 如部民罵本属府州縣軍士舅本管 官吏卒罵本部五品以上尚門各佐 貳官俱减罵長官罪一等應枚元十 各首領官又逓波罵佐貳宫罪一等 應材八十吏卒陽本部六晶以下衙 門佐貳官通減四等應放六十首領 官通载五等應笞五十以上龜官長 親聞乃坐罵詈無憑所以塞謬諸之 原 也 條例 一凡毁罵公侯駙馬伯及京郡文職三品 以上武職二品以上官者杖一百枷號 一個月簇落 一凡在 長安門外等處安呌宛枉辱罵原問官者杖 --- page 679 --- 一百用一百斤枷枷號一個月發落婦 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 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嘉越律雠 --- page 680 --- 佐職綂屬罵長官 凡首領官及綂屬官罵五品以上長官杖 八十若罵六品以下長官減三等 笞五 十 佐貳官罵長官者又各减二等 五品以 上杖六 十六品以 下幣三十 並親聞乃坐 本衙門首領官及所統属下司官罵 五品以上長官者杖八十罵六品以 下長官者减三等笞五十若佐貳官 舅長官又各减首領官罪二等舅五 品以上者杖六十舅六品以下 者通减五等笞三十親聞乃坐 皇趣律例 卷十六 刑律 四 佐祧蜕属舅長官 --- page 681 --- 奴婢罵家長 凡奴婢罵家長者絞 臨 候 罵家長之期親及 外祖父毋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 十小功杖七十緦麻杖六十若雇工人 罵家長者杖八十徒二年罵家長期親 及外祖殳毋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 笞五十緦麻笞四十並親告乃坐 以分 相臨 恐有詭間之言故須親聞以情 相典或有容隐之意故須親告 奴婢于家長名分至重故舅聞坐校 罵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毋枚八十 徒二年則减家長四等矣罵家長之 大功親杖八十則又减期親五等矣 至小功杖七十緦麻杖六十始逓械 一等若雇工人乃受眞服役于一時 皇越律例 五一 者雇錢满日即用人矣典奴婢不同 罵家長止同奴婢舅家長期親之罪 杖八十徒二年罵家長之期親外祖 父母杖一百則减家長三等矣罵家 長之大功親杖六十則又减期親四 等矣小功笞五十緦麻笞四十始逓 减一等葢家綂一尊分有差等家長 巽期親相懸期親興大功以下相懸 也鍾須親 音乃坐 --- page 682 --- 封电技關殿律殴兄 狮者註天姊味难出 稼兄弟蹭爲人後降 服比罪亦间則此駡 兄姊律有出嫁爲後 者亦當同論 罵尊長 凡罵 内 外 緦麻兄姊笞五十小功兄婦杖六 十大功兄姊杖七十尊屬 兼緦麻小 功大功 各 加一等若罵 期親 同胞 兄姊者杖一百伯权 父毋姑外祖父毋各加 罵兄 弟 一等並須 親告乃坐 弟舅兄妻比照歐 律加凡人一等 緦麻小功大功兄婦尊属皆兼本宗 外姻面言罵兄泲者總麻笞五十小 功杖六十大功杖七十罵尊属者各 加一等則總麻杖六十小功枝七十 大功杖八十也至舅期親者兄姊杖 一百伯权父毋姑外祖父毋各加一 等則杖六十徒一年 也氩須親告乃坐 皇藏律例 卷六 裆 舅尊長 --- page 683 --- 业生此條常州交毋 交毋晚前後耀尊長 親盛家長各條皆日 親告乃必陈粥無憑 証必须親告数爲恩 我所格而容熙才告 則亦腆之謂非化人 所得告司裕千親吉 亦必得普源丰名仆 银係内天祖交毋父 母外祖交毋誠告子 孫处孫子孫之婦要 及双婢康上人者客 邦論夫院酒誣居者 勿論即被設者無罪 可知天闲親告乃巫 北国親告郡坐省 州社祖爱毋交胜千 十球州委彀有愛怕 之偏而俊毋十多故 皇越律例 卷十六 設此刻許告息以全 其恩典啡理以申其 枉瑟罵無証據絞罪 至重必詳俱之也 罵祖父毋父毋 儿罵祖父毋父毋及妻妾罵夫之祖父毋 父母者並絞須親告乃坐 以子孫而舅祖父毋交毋以子後之 妻妾而罵夫之祖父母父毋皆桴逆 之甚者並殺按政祖交毋父毋律云 皆斬此不言皆者舅人本無首從但 勇即坐友則不分 傷者毆者皆坐也 條例 一凡毁罵祖父母父毋及夫之祖父毋父 毋告息詞者奏請 定奪冉犯者雖有息詞不與准理若祖父毋父 毋聽信後妻愛子蠱惑謀襲官職爭奪 罵祖交毋交毋 財産等項控告打罵者究問明白不拘 所犯次數亦與辨理 --- page 684 --- 妻妾罵夫期親尊長 凡妻要罵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 丙 外 尊 長典夫罵罪同妾罵夫者杖八十妾罵 妻者罪亦如之若罵妻之父毋者杖六 十並須親告乃坐 律無妻罵夫之條者 以閨門敵体之義恕 之也若犯擬不 應笞罪可也 婦人義當從夫夫之尊長即其尊長 也妻妾罵夫之期親以工锶麻以上 本宗外姻尊長其罪典夫同科夫之 兄妤緦麻笞五十际功杖六十大功 枚七十期親杖一百尊属各加一等 妾罵夫及正妻者能杖八十若罵妻 之父毋者 杖六一 皇越律例 要若寓关期视草䘮 --- page 685 --- 要妾罵故夫父毋 凡妻妾夫亾攺嫁 其義 未絶 罵故夫之祖父毋 父毋者免共罵舅姑罪同 按妻若夫在 被出興天義 艳及姑婦俱改嫁者不用此律久子孫一 之婦守志在室而罵巳攺稼之親姑者一 典罵夫期親尊属同若猜麟 慈養毋已嫁不在罵姑之俐 〇若奴婵 轉賣與人 其義巳絶 罵舊家長者以凡人論 其赔 身奴一 婢罵舊家長者仍 依罵家長本律論 妻妾因夫亾而攺嫁則巳不能守志 非夫家有義拖之意也故罵故夫之 祖父毋父毋典見奉之舅姑罪同並 較〇奴婢乃賤隸驅使之役本非親 属時以名分爲重若巳轉賣興人得 其身價則其義巳絶更何名分之有一 故舅舊家長者 國以凡人論也 皇越律例 要妾美蒵父好 --- page 686 --- 輯註聽斷铂訟下官 之職也詞訟必自下 官軍民之分也下官 未經爱詞烏知其聼 斷必虧枉而帆赴上 司稱訴幾視本骨之 官桃僧上司之勢越 分妄這卽非良善律 實誅小此越訴之所 以有罪也 皇越律例 訴訟 越訴 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 管官司輙赴上司稱訴者 即實 亦 笞五十 須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 而虧枉者方赴上司陳告 〇若迎車 駕及擊登聞鼓申訴而不實者杖一百 所誣不 事重 於过 一百 者從 誣 告 重 罪 論得實 實之 者免罪 若衝突像仗 自有本律 軍綂于营待民統于州縣乃其本管 官司也凡軍民一應志訟皆須先由 本管官司自下陳告或不受理或有 枉断然後赴上司陳告若越過本管 官司趣赴上司稱訴者告五十〇若 迎候于車駕出八之處及擊登聞鼓 十 申訴而事情不實者枚一百所訴不 賓之事照誣告律科之若重于杖一 百者從誣告重罪論輕則仍從本律 得實者免其杖一百之罪再查衝突 像仗而訴事不實者絞上書詐不以 寳者放一百徒三年此條罪止杖一 百者仗外俯伏與衝突者不同而申 訴冤抑期脫巳罪又與許妄信事者 有别 也 條例 一曽經考察考覈被劾人員若懐挾私忿 摭拾察覈官員别項贓私不千巳事奏 告以圖報復者不分現任去任文武官 俱革職爲民巳革者問罪奏告情詞不 問虛實立案不行 --- page 687 --- 一營鎭客商就於各處買賣生理若有負 欠錢債等項事情止許於所在官司陳 告提問發落若有驀越赴京奏告者問 罪遞囘奏告情詞不問虛實立案不行 皇越律例 卷子六 潮德 --- page 688 --- 集铁此條固重匿名 尤重告人罪若泛是 罵者之語不會舒發 险私或無所舒之人 姓名皆與此降不合 不得寒引 皇麓律例 夜匿名文書告人罪 儿投 第 隱匿 自 巳 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絞 监喉雖 寔亦坐 見者即便燒燬若 不免 炒 將送入 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爲理者杖一 百被告言者 雖有 指寔 不坐若 於方 投時 能連 人 共 文書捉獲解官者官給銀一十兩克賞 指告者勿論若詭舅他人姓名詞點計 人陰私陷人或空紙用切虛控他人文 喜員属舖兵逓送詐以他人姓名註附 木牌進入內府不銷名字蹈人得罪着 皆依此律絞其或係泛常舅詈之語及 雖有匿名文窨尙無投官確摄者不坐 此 律 凡羅織人之陰私過恶作爲文書不 自指寶陳告而隱匿巳之姓名國控 八卷六 投匿名交書告人罪 造鬼名或詭托他人暗投官府以告一 自人罪者絞既欲隨人于罪中又欲 脫身子事外其心陰惡可講故重其 法也其見有匿名文書者卽便烧燬 如將送入官司則姦言得通于上矣 故必八十官司例不磨愛若受而属 之聽理則姦言得行于上矣故杖一 百雖所投文書丙之事皆有指實而 被告言之人不坐将送受理者皆权 而被告者雖實不坐所以杜其姦也 若于方投之時有能連人典文書一 同捉獲解官者官給賞银一十网盖 匿名告人者其事最讒譎秘密難于 覺察易于漏綢故捉穫者有輪演之 法 餘例 一凡布散匿名掲帖及投邈部院衙門者 俱不唯行仍將投遞之人拿送刑部照 --- page 689 --- 例治罪不行拏送者交該部議處接受 掲帖具題及審理者革職若不肖官員 唆使悪棍粘帖揭帖或令布散投遞者 興犯人罪同如該管官不嚴加察拏别 有發覺者俱交該部分别議處营兵及 司坊衙役並枷號三箇月杖一百 一禁軍侍眞與民人姦匪交結起意揑寫一 匿名掲帖傾陷平人者擬絞立决爲從 民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民人起意爲 首仍照律擬絞監候爲從侍眞發遠邉 一凡兇惡之徒不知國家事務捏造悖謬 皇越律例 卷一六 州律 投匿名交書告人界 言詞投貼匿名掲帖者將投貼之人擬 絞立决知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旁人出首者授以官職奴僕出首者開 戸揑造尋常謬妄言詞無闗國家事務 者依律絞候 --- page 690 --- 告狀不受理 凡告謀反叛逆官司不卽受理 差 人 掩捕者 雖不 失事 杖一百徒三年 因不受 理掩捕 以致聚衆 作亂或攻䧟城池及刼掠人民者 官 坐 斬 監 候 若告惡逆 如子孫謀殺祖 父毋父毋之類 不受理者 杖一百告殺人及強盗不受理者杖八 十鬪毆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减 犯人罪二等並罪止杖八十受 被告 之 財 者計贓以枉法 罪典不 受理罪 從重論〇若詞 訟原告被論 即被 告 在兩處州縣者聼原 告就被論 本 管 官同告理歸結 其各該官 司自分彼 皇越律例 告米不爱理 此或受 人財 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 如上 所告 事情輕重及受 財桂法從重論 〇若各部院督撫及分 司廵歷去處應有詞訟未經本管官司 陳告及 雖陳 告而 本宗公事未結絶者並聼 部院 等官 置簿立限發當該官司追問取具一 歸結縁由勾銷若有遲储 而部 等官 院 不卽 舉行攺正者與當該官吏同罪 輕者依 官文書 稽程十日以上吏典笞四十重 不典果次以致躭悞公事者杖 者依 八十 〇 其巳經本管宫司陳告不爲受 理及本 宗公事巳絶理㫁不當稱訴寃 枉者各 部院 等 衙門即便勾問若推故不受理及 --- page 691 --- 轉委有司或仍發原間官司收問者依 告状不受理律論罪〇若 本管 衙門 迫問詞 訟及大小公事 自行受理灸 上司批發 須要就本 衙門歸結不得轉行批委 致有寃 枉援害 違者 隨所告事理輕重以坐其罪 如所告公 事合得杖 罪坐以杖罪合得笞罪坐以笞罪死罪 巳决放者同罪未决放减等徒流罪抵 從 流 謀歹謀逆謀叛臣子有開所當廹切 而圖之者既知首告而不即時受理 密行掩襄捕獲者杖一百徒二年因 不掩捕正法以致懒势滋蔓聚衆作 乱攻䧟城池及刼掠人民者斬悪逆 則蔑絶天倫開係風化十惡中常敷 所不原者故告不受理者杖一百次 而殺人及強盗則害及身俞禍及一 息越律例 卷共 刑律 告状不受 冢民生激切之事故不受理者杖八 十下而毆屬婚姻固宅等事原告有 受害之情被論有應得之罪不受婚 者然所犯輕重各减犯人罪二等领 罪止杖八十以上皆指其怠廢遺誤 者言也若受被論人財賄面不受理 者麁計天巳之赃以在法興不受理 本罪從重論〇若詞訟丙原告被論 分属两處州縣者咱原告就被論官 司告理歸結蓋事犯在彼就所取問 乃有依據也若推托事故而不受理 者罪亦如之章照前節內各項不受 理罪科之〇部院等官廵歷去䖏應 有軍民詞訟未經先在本管官司陳 告則非官司不受理也巳陳告而本 宗公事尙未結絶則不知官司理新 當典不當省故龟咱立限發當該官 司追問取县歸結縁由若有遲誤限 期失錯出入則當該官司各有應得 之罪而巡歷等官不即舉行其遲攺 正其錯者巡歷等官典當該官吏同 罪〇其稱巳陳告而不受理巳新結 --- page 692 --- 面不當理者告到各衙門卽便勾問一 若推托事故而不受理及轉委别衙 門有司或發原問官司收問者各隨 事之輕重依首節告狀不受理律論 暴〇若本管官司追問受理詞訟及 一應大小公事須就於本衙門断理 歸結不得轉委違者各隨所告事理 照被論人所犯輕重罪各以坐之 條例 一地方官自理詞訟有任意拖延使民朝 夕聼候以致廢時失業牽連無辜小事 累及婦女甚至賣妻鬻子者該官上司 卽行題忝若上司徇庇不忝或被人首 告或被科道紏恭將該管各上司一併 交與該部從重議處 皇越律例 一卷十六 刑律 告状不受 --- page 693 --- 聼訟廻避 儿官吏於訴訟人內關有服親及婚妲之 家若受業師 或僧爲上同些 本籍官長有司 及素有讐 隙之人並聼移文廻避違者 雖罪無 増减 笞 四十若罪有增减者以故出人人罪論 官史於訴訟人內開有服親妲家受一 業如則當避徇情之嫌首有讐隙之 人則當避挾怨之嫌並聼移文廻避 違而不迥避受理者笞四十雖受理 得實亦不免也若于罪有所增减以 故出入人罪論因讐際而増爲親故 而减是故 出入也 灬巷七六 州律 聽訟廻避 --- page 694 --- 一皇越律例 一卷六 刑律 輯註隨行有服親一初 徒流皆有所該者廣 解者訣引犯流者妻 麦從之交租子孫欲 隨者聽爲証則是爱 行者惟有流罪而有 服親属止有夏爱與 交祖十孫矣律止言 誣告 凡誣告人笞罪者加所誣罪二等流徒杖 罪 不諭四决 配未决配 加所誣罪三等各罪止杖 一百流三千里 不加人 于絞 若所誣徒罪人 巳役流罪人巳配雖經攺正放囘 驗 其被逮 發囘之 日於犯人名下追徴用過路費 給囘 被誣 之人 若曾經典賣田宅者著落犯 人備價取贖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 一人者絞 监医除償費 贖産外仍 將犯人財産一 半斷付被誣之人至死罪所誣之人巳 决者 依本 絞斬 反坐 人 詔告 以死 雖生死罪仍 令備償取廣 隨行他米指出流罪 則凡隨從通去興暫 時供送者皆是也律 正言有服親属並未 指出何親則自總麻 沙上至三年服者皆 是也親屈雖非被誣 之人而追原至死之 由實因證告所致故 日因面纹死無服之 親分区疎遠自無陶 行之義或百情願隘 行者雖非律之所禁 而致化則不得物有 服者同坐也其致死 隨行奴婢康上人者 亦不坐 輯註詐冐反誣是謂 被評論决之後卽就 本案內之中而友誣 之也所謂許月之處 惟徒流致死隆行親 隨行企未指出流罪断付 養贍 未决者放一百流三千里 就於 配所 加 則凡隨從遵云興暫 時供送者皆是也律 止言有服親属並未 徒役三年口其犯人如果貧乏無可備 指出何親則自總麻 以上至三年服者皆 償路費取贖田宅亦無財産斷付者止 是也親属雖非被誣 之人面追原至死之 科其非〇其被誣之人詐月不寔反誣 由實因設告所致故 日因面饮死無服之 犯人者亦抵所誣之罪犯人止反坐本 親分巳疎遠自無陶 行之義或有情願臨 罪 謂被誣之人本不鲁教死親属詐作 致死或消他人死屍月作親属詠展 行者雖非律之所禁 犯人者亦抵絞罪犯人土反坐誣告本 而致化則不得與有 罪不在加等備償路費取贖田宅断付 服者同坐也其致死 財産一 半之限 〇若告二事以上重事告實輕 隨行奴神福工人者 亦不坐 事招虛及數事 不一儿 所犯 罪 等但一事 輯註詩冐反誣是謂 被誣論决之後卽就 本案內之中面友旺 告實者皆免罪 名衡律罪各等者餐一 科潮非逐事坐罪通故 之物所謂静月文處 告者一事 實則免罪 〇若告源事以上輕事告實 惟徒流致死隆行親 --- page 695 --- 民业墒衆上文四言 也故超云云若未經 論决之前亦誣告他 事凤是彼此相誣非 諧号反誣也 買旗捕人將优人作 践迭官資人依誣告 磨捕人依受雇潮階 人 重申招虛或告一事誣輕爲重者 除被 誣之 人應得罪名 外皆爲剩罪 皆反坐 所剩 不實 之罪 若巳 論决 不問箬 杖徒流 全扺剩罪未論决 所 誣 笞杖 收贖徒流正杖一百餘罪亦聴收贖 謂 語 輕爲重至徒流罪者每徒一等折枚三 十若從徒入流音三流色准徒四年皆 以一年房所有罪析杖四十若隆近流 入至逺流者每流一等准徒坐年爲所 剩罪亦各折杖二十收時者謂列告二 人二事一事該笞五十是虚一事該答 三十是賓即于笞五十上淮告實笞二 十外該利下告虚笞三十贖銀一分五 釐或告一入一事該杖一百是虚一事 該杖大十是實即于杖一百上在告實 杖六十外諸剩下告虛枤四十贖銀三 分及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徒一年是 康一事該杖八十是實即手杖一百徒 三年上庭告實杖八十外該剰下告虛 皇越律例 卷一 刑律 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徒五等該折杖 百通計枚一百二十反坐原告人杖一 百餘剰杖二十贖銀三分五釐又如告 一人一事該故一百流三千里於內問 得止招該杖一百二流鱼准徒四年通 計折杖二百四十连告實杖一百外反 坐原后八杖一百餘剩杖四十贖銀三 分之楼若巳論决童以剩罪全料不在 收贖 之限 至死罪而所誣之人巳决者反坐 以死未决者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加 役 〇若章該罪止者誣告雖多不反坐 謂 如山 告人不枉法臟二百两一百三十两是 實七十两是虚依律不在法贜一百二 十两之上罪應监 候敝即免其罪 〇其告二人以上但 有一人不實者罪雖輕猶以誣告論 謂 如 有人告三人二人徒罪是實一人笞罪 是虛仍以一人笤罪上加二等反坐原 --- page 696 --- 告之 類 若各衙門官進呈實封誣告人及 風憲官挾私彈事有不實者罪亦如 告 人 笞杖徒流死 之若 誣 重 反坐及 全 誣 加罪輕 全誣者坐 不及杖一 百徒三年 者從上書詐不實論 以杖一 百徒三 年科 之 〇若獄囚巳招伏罪本無宛枉而 囚之親屬安訴者减四罪三等罪止杕 一百若囚巳 招伏笞 杖巳 决 徒流 巳 配而自妄 訴宛枉據拾原問官吏 過失而 告之 者加所 誣罪三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在 役限 內妄誘當從巳 徒丽又犯徒律 捏造虛無事情告言人罪者曰詠告 證告人何罪即以其罪科誣告之人 皇越律例 曰反坐凡全誣者分輕重而加等坐 之誣告人笞罪者所誣尚輕故加所 誣之罪二等誣告人流徒枚罪則所 誣重矣故加所誣之罪三等不問巳 未論决彝同加等誣至三流亦罪止 救一百流三千里名例加者不加入 于死也若所誣徒罪之人巳著役流 罪之人巳遣配後經辨理改正被誣 之人雖已放租仍須計騐其被逮到 官以至役配放囬日數多少用過路 賽幾何于犯人名下照數追徴給目 被誣之人若被誣役配之時㑹經典 賣田宅以爲路費者着落犯人備價 取贖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属一人 者坐絞仍令備償路費取贖田宅又 將犯人財産一半断付被誣之人養 贍死者之家若誣告人至死罪被譯 之人或絞或斬已經决訖之後辨出 誣告之情將犯人反坐以原誣絞斬 之死罪仍令償費贖產新付飬贍若 所誣之人未决者犯人杖一百流三 千里再于配所加构徒役三年流既 --- page 697 --- 皇越律例 遣之遠去復加工作悪其誣人死罪 也〇其誣告應備償路費取贖田宅 断付財產而犯人如果貧乏無可追 給則止科其所應反坐之罪〇其被 誣徒流巳經役配之後復得辨明改 正本無致死隨行有服親属之事而 詐作致死或將他人死屍月作親属 反誣頼犯人者亦抵誣人死罪之律 巳决者校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干里 不加役而原誣告之犯人止反坐誣 告徙流本罪不加等亦不償費贖產 以反誣之罪重于所誣之罪也此以 上皆言無罪平人而所告全誣也〇 若告人二事以上輕重不同所告重 事是實所招輕事是虛及告人數事 罪皆相等但一事告實皆免其所誣 之罪名例云二罪俱發以重論各等 者從一科断蓋重事告實其人巳得 重罪輕事固弗論矣相等之罪一事 得實其罪巳無可加餘事亦弗論矣 于事雖有所誣于罪實無所增巳無 剩罪可以反坐故皆得免此言不全 誣而重若等者得實無反坐之罪也 〇若告人二事以上輕重不同所告 輕事是實所招重事是虛或告人一 事將輕罪誣爲重罪者雖非全誣而 被告應得罪名之外俱有剩罪矣輕 實重虛則以二事對筭而剩罪可得 誣輕爲重則就一事扣除而剩罪可 得将所剩之罪皆反坐誣告之车若 巳論决則被誣之人巳多受剩罪之 刑故不問笞杖徒流全抵剩罪不在 收賬之限若未論决則被誣之人尙 未受剩罪之刑其剩罪是售杖則收 锁是徒蔬照所剰徒流折筭之杖敦 不及一百者收贖過一百者止杖一 百餘罪亦聽收贖蓋剰罪止得笞杖 可見其得實者巳多故許全贖以霓 之若剩罪至于徒流可見其得實者 巳少故不許全贖以懲之也所誣詹 放易相剩罪若從杖入徒則每徒一 等折杖二十從徒入流則三流龜准 徒四年皆以一年爲所剩三等流罪 皆應浙杖四十若從近流入遠流則 --- page 698 --- 皇越律例 杖則無扣抵之法而近流入遠流不 以一年爲剩罪而仍分三等者加人 犯流二千里之罪而誣爲流三千里 共應折杖二百六十除二千里得實 二百二十杖外應反坐剩杖西十若 將三流皆以一年爲剩罪則止折杖 二百四十矣其誣流二千里爲流三 千里者除告實二百二十杖外上坐 剩放二十三旒應分三等今止坐杖 二十是將應分二等之流二千五百 里三千里併作一等又將應分二等 之流二千五百里三千里每等止得 一十杖矣均難扣筭其餘註內引証 巳明可以類推若誣重至死罪面被 誣之人或絞或斬巳决者反坐以毅 斬死罪未决者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此止字是言止問流不加役非罪止 之止也上文誣告人死罪已决者扺 死之外仍令償費贖産斴付養瞻未 次者流配之外又加役三年是將無 罪平人全誣致死也此則被誣之人 原有輕罪房不合誣至子死耳故巳 --- page 699 --- 皇越律例 决但投死而無追断未决但流配而 不加役然不扣扺剩罪則誣重至死 之法亦巳嚴矣此言不全誣而誣重 有應抵之剩罪至死有反坐之本法 也〇若告入之罪雖不盡實而其人 所犯得實之罪合之于律巳無可加 故日律該罪止律既罪止誣告雖多 巳無剩罪故不反坐此言告雖有誣 而律已罪止得免反坐也〇其告二 人以上雖多得實但有一人不實者 所誣之罪雖輕猶以誣告論輕者猶 論重不待言也笞杖徒流至死分全 誣誣重已决未决皆照前論罪他人 雖係有罪此人則爲無辜不得以他 人之得實而原之也此言告雖不誣 面一人不實亦仍反坐也〇若各衙 門官捏造事情進呈實封于御前誣 告人及風憲官懐扶私仇彈劾之事 有不實者亦各諭如誣告律科之按 上書詐不以實者杖一百徒三年此 進呈誣告弹事不實者照誣告律論 精以其意在害人也若誣重反坐剩 卷十六 刑律 罪及全誣加等之罪輕于杖一百徒 三年者則從上書詐不以實論詠罪 既輕則當仍盡挾許罔上之罪旋此 因言語告面推及進呈牌事語人之 罪也〇若在嶽之囚巳經供招伏罪 本無冤枉面巳之親属妄爲出各辨 訴者减因罪三等华之其意止欲脫 其所親之罪非詠告害人之比故罪 止杖一百也若因罪招伏之後笞杖 巳决徒流巳配而自妄訴窘杠摭拾 原問官吏過失面告之是挾仇逞㤪 希圖蹈害原問官吏矣故照誣告律 加三等科之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此因言證告而推及親属無冤妄訴 本犯巳决爰訴之罪若徒巳在役流 巳發配有犯加至徒流者當從徒流 人又犯 罪科漸 折杖數 自一十至五十日笞自六十至一百 日杖自笞入杖之後扣抵剩罪雖五 十以下亦日杖不日答蓋從笞人教 --- page 700 --- 皇越律例 則笞皆是杖而加抵之剩罪不得言 笞也然收贖剩杖則五十以下仍按 笞罪 收贖 自杖一百後始八徒罪故五徒 皆包杖一百徒一等折杖二十 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 杖七十徒一年牛折杖一百四十 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 杖九十徒二年半折杖一百八十 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 自徒三年後始入流罪故三流皆包 五徒之放二百三流兔准徒西年皆 以一年爲所剩罪徒半年爲一等折 杖二十一年折杖摩十三流不分等 童折杖二百国十自笞效徒入漩者 皆照此 科算 自近流入進流一等流准徒半年折 杖二十仍分三等共折杖六十 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二百二十 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二百四 卷共 刑律 十 杖一百流三千里折杖二百六十 告二事以上輕事告寔重事招康及 告一事誣輕爲重反坐所剩巳論决 者全氏利罪未論决者剩罪杖一百 以內者是笞杖應敗贖剩罪杖一百 以外者是徒流止杖一百餘 罪收贖巳論决者全抵剰罪 笞人笞 議得趙甲告錢乙以他物厰伊成傷 如得實錢乙合坐以他物敺人成傷 者律笞四十今審得錢工止罵人是 實律該 笞一十 未决 趙甲合依輕事告實重事招虚除得 實笞一十反坐所剩律笞三十未論 决係剰笞依律收贖銀二分二釐五 毫 巳决 趙甲合依輕事告實重事招處反坐 所剩巳論次者全抵剩罪律笞三十 --- page 701 --- 折責 發落 笞入杖亦照笞入笞議笞杖皆 以數計輕重無煩折算也 笞人徒 議得趙甲告錢乙打折伊左臂如得 實錢乙合坐以所跌人肢体律杖一 百徒三年今審得錢乙止以他物敺 人成傷是實 律該笞四十 未决 趙甲今依誣輕爲重律徒三年折投 二百除得實笞四十應反坐彩杖一 百六十未論决係剩徒正杖一百餘 罪杖六十依律收 贖銀四分五厘 巳决 趙甲合依誣輕爲重反坐所剩巳論 决者全抵剩罪律杖一百大十 准杖八十徒二年定驛發配 笞入流 議得趙甲告錢乙打折伊兩腿如得 皇越律例 卷六 刑律 實錢乙合坐以折人两肢律杖一百 流三千里今審得錢云止以他物敺 人成傷是實 律該笞四十 未决 趙甲合依誣輕爲重律三流並折杖 二百四十除得實笞四十應反坐和 杖二百未論决係剩徒止杖一百餘 罪杖一百依律收 贖銀七分五釐 巳决 趙甲合依誣輕爲重反坐所剩巳論 决者全抵剩罪律杖二百准 杖一百徒三年定驛發配 杖入杖杖入徒杖入流各如咎證 徒入徒 議得趙甲告錢乙窃伊銀九十两如 得實錢乙合坐以窃盗得財九十兩 律杖一百徒三年今審得錢乙止得 財五十两是實律該杖六十徒一年 未次 趙甲合依誣輕爲重律徒三年折教 --- page 702 --- 皇越律例 二百除得實枚六上徒一年折杖一 百二十應反坐剩杖八十未論决係 剩杖依律收 贖银六分 巳决 趙甲合依誣輕爲重反坐所剩巳論 决者全抵剰罪律 杖八十折責發落 徒入藏 議得趙甲告錢乙發掘伊墳塚暴露 屍棺如得實錢乙合坐以發揭墳塚 見棺榻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今審得 錢乙止發而未至棺榻是 實律該杖一百徒三年 未决 趙甲合依誣輕爲重律三流危折杖 二百四十除得實杖一百徒三年折 杖二百應反坐剩杖四十未論决係 剩杖依律收 贖銀三分 巳决 趙甲合依誣輕爲重反坐所剩巳論 一卷去 刑律 子六 决者全祗剩罪律 杖四十折責發落 近流入是流 議得趙甲告錢乙窃伊銀一百二十 两如得實錢乙合坐以窃盍得財一 百二十两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今審 得錢乙止得財一百两是 實律該放一百洗二千里 未决 趙甲合依誣輕爲重律枚一百流三 千里折衣二百六十除得實杖一百 流二千里折杖二百二十應反坐剩 放四十未論决係剩 杖依律收贖銀三分 巳决 趙甲合依誣輕爲重反坐所剩巳論 决者全抵剩罪律 枚四十折責發落 凡所告係應收贖之罪則反坐 剩罪不論巳决未决亦皆收贖 條例 --- page 703 --- 一凡詞狀止許一告一訴告實犯實証不 許波及無辜及陸續投詞牽連原狀内一 無名之人如有牽連婦女另具投詞 倘 没 及無辜者一槩不准仍從重治罪承審 官於聼斷時如供證巳確縱有一二人 不到非係嚓要犯証卽㨿現在人犯成 招不得借端稽延違者議處 赴各衙門告言人罪一經批准即令原 告到案投審若不卽赴審輙行脫逃及 免無疾病事故兩月不到案聘審者卽 將被誣及証佐俱行釋放其所告之事 皇越律傩 主 卷干六 刑律 不與審理拿獲原告專治以誣告之罪 一凡寔係切巳之事方許陳告若將弁尅 餉務須管伍管隊等頭目率領兵丁公 同陳告州縣徵派務須里長率領衆民 公同陳告方准受理如違禁將非係公 同陳告之事懐挾私讐攺揑姓名砌欵 粘單牽連羅織希圖准行妄控者除所 告不准外照律治以誣告之罪 一控告人命如有誣告情弊即照誣告人 死罪未决律治罪不得聼其自行攔息 其間或有誤聼人言情急妄告於未經 --- page 704 --- 驗屍之先盡山寔情自願認罪遞詞求 息者訊明該犯果無賄和等情照不應 重律治罪如有敎嗳情弊將敎唆之人 仍照律治罪該地方官如有徇私賄縱 者指名題泰照例分别議處 一詞內干証令與兩造同具甘結蜜係虛一 誣將不言寔情之証佐按律治罪若非一 寔係証佐之人挺身硬証者典誣告人 一體治罪受贓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地方官故眼開脫者該營鎭官題叅交 部巖加議處 卷干六 刑律 一凡捕役誣竊爲强拏到案日該地方官 驗明並無拷逼情事或該犯自行誣服 并有别故例應收禁因而監斃者將誣 拏之捕役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嚇詐逼 認因而致死及致死二命者俱照誣告 致死律擬絞監候拷打致死者照故殺 律擬斬監候 一凡捕役人等奉差緝賊審非本案正盗 若其人素行不端或曾經犯竊有案者 將捕役照誣良爲盗例减一等杖一百 徙三年至其人本係良民揑稱踪跡可 --- page 705 --- 疑素行不軌浚行拿獲及雖犯竊有案 巳攺悪爲善確有寔㨿仍復妄拏并所 獲之人不論平人竊盗私行拷打嚇詐 財物逼勒認盗及所緝盗案巳獲有正 賊因夥盗未獲將犯有竊案之人敎供 誣㧞滥拿克數等弊俱照誣良爲盗例 分别強竊治罪 一凡將良民誣指爲竊稱係寄賣賊贓將 良民捉拿拷打嚇詐財物或以起贓爲 由沿房搜檢搶奪財物淫辱婦女除寔 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俱發近邉若 皇越律例 登六 誣指良民爲強盗者亦發近邉其有前 項拷詐等情俱發逺邉 誣指送官依誣 告論淫辱婦女 以強 姦論 一誣告叛逆被誣之人巳决者誣告之人 擬斬立决未决者擬斬監候俱不及妻 子家產 --- page 706 --- 輯託此條物具犯罪 自首及親爲相爲容 隐與就告三條合看 祝年就馄得相容意 又准爲首免罪而告 期千名犯戴登名分 所開焦義人重巷不 許咨臘則恐有以傷 具恩若不許爲首则 态無以救具親首則 欲具親之免罪本平 新愛之蓉面岗之北 告則欲建親之正法 本平斯害之意面出 之想故锅着容隱爲 首之刻汉嚴子名犯 蓑之法此天州人情 是越律例 干名犯義 凡子孫告祖父毋父毋妻妾告夫及告天 之祖父毋父毋者 雖得 寔亦 杖一百徒三年 祖父毋等同 自首者免罪 但誣告者 不必全誣但 一事誣即 絞 若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 及妾告 妻者 雖得 實杖一百 告 大功 得實 亦 杖九十 告 小功 得實 亦 杖八十 告 緦麻 得實 亦 杖七十其被 告期親大功尊長及外祖父毋若妻之 父母 及夫之 正妻 兔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 尊長得减本罪三等若誣告罪重 於于 犯木 罪 者各加所誣罪三等 謂止依无人語 告罪加三等便 之至也 新轮灵毆律丙要之 然学比干經麻尊属 到女看居夏爱母得 實應同總麻尊長杖 七十而被善兔罪得 牌期親等间者以其 為得租容层之人也 千名已義 輯註校名财自首修 内註云加謀友通叛 未行者親属首告或 捕送到官其正犯人 俱同自首律免罪若 巳行者正犯人不免 不失於輕矣〇加罪不入於絞若徒蔬 巳未决償費贖産新付加役免俟誣告 本律若被告無服尊 長减一等依名例律 〇其告 尊 長 謀反大 道謀叛窩藏姦細及嫡毋繼毋慈毋所 生毋殺其父若所養父毋殺其所生父 毋及被期親以下尊長侵奪財產或毆 傷其身 據 是 應自理訴者並聼 里㓜 速 售不 在干名犯義之限 其被告之事各依本 律科漸不在干各犯 義之限垒同自首免署之律被告摩众 同此又犯姦及越開損傷於人於物不 可賠償 者亦同 〇若告卑幼得實期親大功及 女壻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亦得藏 本罪三等誣告者期親減所誣罪二等 --- page 707 --- 數餘應际坐八亦同 自首律免罪則此得 相容隱之单幼告其 尊長而尊長亦當分 巳行未行論之不得 去不用自首律皆不 得免世得相容隱之 尊長告阜幼者亦然 輯融註云不在干名 犯義之限免同自首 免罪之律謂此等事 告者不論干名犯義 被告者卽不同自首 免罪也不在二字貫 下作一句讀 皇越律例 一卷六 刑律 大功减二等小功緦麻减一等若 天 誣 告妻及妻誣告妾亦减所誣罪三等 被 告 于孫妻妾外孫及無服之親依名例律 〇若誣卑幼死未决仍依律藏等不作 誣輕 爲重 〇若奴婢告家長及家長緦麻以 上親者與子孫卑幼罪同若雇工人告 家長及家長之親者各减奴婢罪一等 誣告者不减 又奴婢雇工人被告得寔 不得免罪以名例不得爲 容隐 故也 〇其祖父毋父母外祖父毋誣告 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巳之妾若奴 婢及雇工人者各勿論 不言妻之殳毋 誣女壻者在總 麻親 中矣 〇若女壻與妻父毋果有義絶之 干名犯義 狀許相告言各依常人論 義滟之状謂 如身在道方 妻父毋將妻攺嫁或趕逐出外重别招 壻及容止外人通会又如女壻段妻至 折傷抑妻通姦有妻詐稱無妻欺安更 娶妻以妻爲妾受財將妻妾典雇髮作 婦妹嫁 人之類 名者名分之尊義者恩義之重子于 父毋孫于祖父毋妻妾于夫及夫之 祖父毋父毋名分恩義最尊至重縱 有過惡義當容隱乃竟告發其罪是 减絶倫理矣故着爲于名犯義之首 子孫妻妾所告得實則杖一百徒三 年而被告之祖父毋等照名例自首 律免罪但誣告者校一事涉虛即生 不必全誣也次則期親尊長外祖父 毋名義亦重再則大功小功勰麻之 親不論同在異姓但係尊長俱開名 義凡卑幼告而得實者是期親外祖 父毋則杖一百大功則杖九十小勇 則杖八十總麻則杖七十尊長雖同 --- page 708 --- 皇越律例 親疎則異故王犯之罪有差共被告 之期親大功尊長及外祖父毋若妻 之父毋及夫之正妻金同自首免罪 被告之小功緦麻尊長得裁所告得 實之本罪三筭若是詔告期親以下 尊長則計所誣反坐之罪重干干名 犯義杖一百九十八十七十之罪者 各加所誣罪三等卽照先人誣告杖 罪以上加三等之律科之如詠告期 親尊長杖六十徒一年之罪是所評 重于衣一百矣則于所詠罪上加一 筹該杖九十徒二年尘其餘以此類 推元加罪不加至死若所誣之罪與 本罪或輕若等者仍從本罪科濒〇 以上所言皆是得相容隐之事故告 言者爲干各犯義若其子孫妻妾卑 幼告祖父毋以下尊長謀反大逆謀 叛窩藏姦细則干係國家息不可以 掩表不得爲親者諱及嫡毋綉母慈 丑所生毋殺其父所養父毋殺其所 生父毋見人偷大夜當各椎共所重 及被期親以下尊長侵年其有產或 洲 干各犯義 敺傷其身体則剝膚之痛情不容巳 應自爲理新者並聼告言不在千名 犯義之限〇若尊長告卑㓜得實則 期親大功卑㓜及文婿亦同自首律 免罪小功緦麻卑幼亦得減所告得 實之罪三等不言子孫妻妾外孫者 以期親大功界幼推之則免罪不待 言矣砻奠长逐告卑幼應反坐者均 得减所誣本罪以服之輕重爲差期 視尊辰則减三等大功尊長則减二 等小功緦麻尊長則减一等若夫誣 告妻及妻誣告妾亦减所誣妻妾之 罪三等〇若奴婢告家長及家長之 緦麻以上親者典子孫卑效罪同告 家長如子孫之告殳租告親属如卑 幼之告尊長以服之輕重爲罪之差 等此親字兼尊卑言家長之親自奴 婢視之雖卑亦尊也告而得實者家 長杖二百徒三年期親杖一百大功 杖九十小功杖八十翘麻杖七十誣 告家長者絞期親以丁誣告之罪重 者各加所誣之罪三等若雇工人則 --- page 709 --- 與奴婢有間矣凡告家長及家長緦 麻以上親得實者各减奴婢罪一等 誣告則典奴婢同科不減也〇其祖 父毋誣告孫父毋誣告子外祖父毋 誣告外孫祖父毋父毋誣告子孫之 婦興妾及夫誣告妾若家長誣告奴 婢崔工人者各弗論以各義尊重不 得議其反坐之罪也〇若女婿典妻 之父毋果有義絶之状如本註所云 身在遠方等項則妻父毋有義絕之 状其毆妻至折傷等項則女婿有義 絕之状夫妻以義合義絕則凡人矣 故許相告言各依常人論断不在于 名犯義及得同自首免罪之限也 條例 一凡奴僕首告家主者雖所告皆實亦必 將首告之奴僕仍照律從重治罪 皇越律例 拳六 刑律 千名犯義 --- page 710 --- 子孫違犯敎令 凡子孫違犯祖父母父母敎分及奉飬有 缺者杖一百 謂敎合可從而故違家道 堪奉面故鈇者須祖父毋 父毋親 告乃坐 子孫于祖父毋父毋有順無違有隐 無犯服劳奉飬必盞其力若敎令而一 故違犯奉養而故 有缺者枚一百 條列 一子貧不能营生飬贍父毋因致父毋自 縊死者杖一百流三于里 一凡子孫有犯姦盗祖父母父毋鱼未容 縱因伊子孫身犯邪淫憂忿戕生者擬 皇越律例 卷十六 刑律 子孫違犯敎令 絞立决如祖父毋父毋縱容袒護後經 發覺畏罪自盡者將犯姦盗之子孫發 邉这若子孫罪犯應死及謀故殺人事情 敗露致祖父毋父毋自盡者卽照各本 犯罪名擬以立决 --- page 711 --- 見禁囚不得告舉他事 凡被囚禁不得告舉他之事其爲獄官獄 卒非理陵虐者聼告若應囚禁被問更 首之巳别事有干連之人亦合准首依法 推問科㫁〇其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 及篤疾者若婦人除謀反叛逆子孫不 孝或巳身及同居之內爲人盗詐侵奪一 財産及殺傷之類聼告餘並不得告 以 其 罪得收贖老故 意誣告害人 官司受而爲理者笞五 十 源詞立 案不行 他事謂他人所犯之事巽已無涉者 也凡犯罪之人見被囚禁未經論决 皇越律健 見禁囚不得告奉他事 之時不得告舉他人不千巳之事蓋 罪無重科巳經犯罪在禁縱所告不 實不得加以誣告反坐之罪恐其多 噬害入也其爲獄官獄卒非理陵虐 如被敺傷身体尅裁衣糧及需索財 物等類凡有害於巳者皆是聼於所 司陳告究問别事謂自巳所犯之事 與人干連者也若囚禁之人見被鞠 周而更首自犯别事其事丙有干連 應合追對之人亦准勾提推問依法 科濒不在不得告舉他事之限〇名 例丙人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 疾之人犯罪者勿論婦人得免徒流 此四等人惟謀反叛逆子孫不孝或 巳身及同居之丙爲人盗許侵奪財 産及有所殺傷之類此皆事情重大 患害廹切龜聼告理其餘並不准告 以其罪得弗論收贖難以反坐因得 誣告害人也如有告者官司將原詞 立粢不行若受而爲理者笞五十 條例 --- page 712 --- 一年老及篤疾之人除告謀反叛逆及子 孫不孝聼自赴官陳告外其餘公事許 令同居親屬通知所告事理的實之人 代告誣告者罪坐代告之人 一卷十六 刑律 皇越律例 見禁因不得告舉他事 --- page 713 --- 輯註按誣告丙徒巳 役流巳配及致死親 属有償路铸贖由宅 断付財産之法而比 與犯人同罪者不同 此償贖斷付之法益 已有犯人抵之也若 爱雇證告者业自誣 告同則愛雇之人卽 犯人矣至死且不减 其償贖斷付求待言 也卽服重從枉法論 者亦仍盡誣告本法 敎唆詞訟 凡敎唆詞訟及爲人作詞状增减情罪誣 告人者奐犯人同罪 至死者 减一等 若受崔誣 告人者與自誣告同 至死者 不减等 受財者計 贓以枉法從重論其見人愚而不能伸 寃敎令得實及爲人書寫詞狀而罪無 増减者勿論 姦夫敎令姦婦誣告其子 不孝依謀殺人造意律 敎者尊引之意謂人本不知告而敎 令之也唆者興誘之意謂人本不欲 告而唆使之也凡敎令唆使人興構 訶訟及爲人作瀉詞状面增入本無 之罪减去實有之情以誣告人者英 犯人同罪照誣告律隨犯人應得反 坐笞杖徒流之罪一体科都旌誣告 死罪巴决犯人抵死者得栽一等杖 皇越律例 卷六 削律 三花 教唛詞訟 一百龍三二里若受人雇倩面出名 具状自身到官誣告人者典自巳詠 告同至死罪巳决者即反坐以死故 滸曰至死者不减等也受財者計贓一 以枉法從重論總承上敎爱増藏與 爱雇者言謂計其入巳之贓照枉法一 律論之如誣告罪重則依誣告枉迭 罪重則依枉法若見人愚昧實有冤 枉之事不能申訴而敎令據實具告 及爲書身詞状而罪無增減惻事無 所誣故 得弗論 條例 一凡將本狀用財雇寄與人赴京奏訴者 并受雇受寄之人俱發近邉贓重者從 重論 一訟師敎唆詞訟爲害擾民該地方官不一 --- page 714 --- 能查拏緝禁者如止係失於覺察照例 嚴處若明知不報經上司訪拏將該地 方官照好棍不行查拏例交部議處 一凡雇人誣告者除受雇之人仍照律治一 罪外其雇人誣告之人照設計敎誘人 犯法律與犯法人同罪 皇越律例 敎废詞訟 --- page 715 --- 軍民約會詞訟 凡軍人有犯人命管軍衙門約會有司檢 驗歸問若姦盗詐僞户婚田土鬪毆與一 民相干事務必須一體約問與民不相一 干者從本管軍職衙門自行追間其有一 占怯不發首領官吏 以違 令論 各笞五十〇 若管軍官越分輒受民訟者罪亦如之 軍觀管軍有司管民各分綂攝詞訟 內京寧民相干者有軍民不相干看 若軍人犯該人命事情干丙不論有一 無于湖民人管軍衙門須約有司樣 驗歸于有司問凝入命至重非管軍 衙門所能新理題若軍人視議陽盗 詐僞户婚田土開毆等事則非人命 之比典民人相子漢堵一體約㑹追一 皇越律例 軍民約會訶訟 問恐有所鑄護題巽民人不相于渉 者從管軍職爵門自行追問所以專 職守題有司典管軍宫受理軍民詞 訟有應取問人犯彼此各執巳見占 麽不發者軍民首嶺官吏各笞五十 〇管軍官止得管軍若越其職守之 分面輒受民訟者亦如 占恡不發笞五十之罪 --- page 716 --- 官吏詞訟家人訴 凡官吏有爭論婚姻錢債田土等事聼令 家人告官對理不許公文行移違者笞 四十 官吏詞訟私事非公事也故聼令家 人出名告官理券不許官吏自以公 文行移遠 者笞四十 皇越律例 官吏詞訟家人訴 --- page 717 --- 皇越律例卷十七目録 刑律 受贓 官吏受財坐贓致罪 事後受財官吏聼許財物 有事以財請求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家人求索因公科歛 尅留盜贓 詐僞 詐爲制書詐傳詔㫖 對制上書詐不以實僞造印信時憲書等 皇越律例 卷十七 刑律 一 私鑄銅錢詐假官 詐稱內使等官近侍詐稱私行 詐爲瑞應詐病死傷避事 詐教誘人犯法 目錄務 --- page 718 --- 輯莊此条專論赃罪 若不受財而有柱五 之事則有失出入故 出入之律悦是受財 在先到合狂法不枉 法在後乃合州佳若 許面未受則有发的 盼物之保若安知急 而後受財則有品後 受財之條 麟註說事超践當串 講所說之事即過錢 之事也若爲服說事 情而不及財贿粤是 皇越律例 皇越律例卷之十七 刑律 受贓 官更受財 凡官吏 因枉法不 枉法事 受財者計贓科㫁無禄 人各减一等官追奪除名吏罷役 城土 一两 俱不叙用〇說事過錢者有禄人减受 錢人一等無禄人减二等 如求索科歛 嚇詐等驻及 亭後受財過付 者不用此律 罪止杖一百徒二年 照 遷 徒比流减 有賊者 過錢而 又受錢 計贓從重論 伴科罪 若脑重 從本律 卷十七 囑托矣若止說事而 有事人自遇践必醫 别論官吏受基必因 其事又必受在加前 而過錢人始問此律 故註有如求衆云云 不用此律也 輯註枉法不枉法賍 各計入巳之數足罪 與窃盗倂貼論者不 同恭窃盗得財之罪 爲事主祓害者言之 故併融論罪雖一人 裕得數家主之財亦 止計一主重者雖数 人分得一主之雕亦 侨計所失之貼同科 各盗之罪惟倂赃故 仍依首從法也官吏 受財之罪爲官吏合 財者言之故客計入 巳之貼雖一人受各 此條是官吏犯賍正律通指宫吏言 之官吏同爲執法之人故有在法不 在法之分凡丙外軍民衙門見任之 官見役之吏因人有事受其行求之 財者計所入卫之賍分柱法不柱法 照數科新其月支俸食不及一石者 爲無禄人各减有禄人一等各者指 枉法不枉法两項也凡以賍人罪者 官則追奪原領誥勅華除銓籍職名 吏則罷其見役俱不叙用名例官員 犯私罪至杖一百者罷職不叙而犯 赃則雖一两以下枉法杖七十不柱 法杖六十者亦罷職犯行止有虧則 不計罪之輕重也〇因事受財必有 從中闗說其事過付其錢之人故又 有說事過錢之罪有祿人减受錢人 一等無禄人减受錢人二等罪止杖 一百徒二年技說事過錢者蓿有遷 徒准徒之法今定爲徒二年五等徒 與杖同増减此則杖有増减徒俱二 年雖過錢一两以下减至笞罪亦徒 二年杖罪照受錢人减科故有輕重 --- page 719 --- 主之財亦通算全科 雖數人分受一主之 財亦計八已之數分 朴各人之罪惟計入 巳政無首從可分也 集註云律内說事過 錢有禄人减一等何 以言罪止杖一百徒 一年凡徒二年者應 秋八十文何以言杖 一百恭明律枉法不 枉法蒲黄署止於流 二流總徒四年减一 等則遷徙比流减半 是徒二年矣雖比流 减半仍包原杖非由 饮加徒之徒故杖一 百地 皇越律例 之分而徒則一定之法所以代其遷 徒非五等徒之例也但說事過錢即 徒二年如枉法三十两以下不枉法 七十两以下反重於受錢人之罪惡 其爲會饕之橥也然受錢多者罪至 於死而過錢罪止杖一百猶無入巳 之賍也若既過錢與官吏又自得有 事人之錢則計其入巳赃敷照枉法 不枉法分有禄無祿人科之盹罪重 於過錢則從睢罪論過錢重於賍罪 則從過錢論以徒二年爲率論其輕 重或謂徒是代其遷徙非正罪孔應 照杖一百爲率諭非也按訴訟丙誣 告遷徙條日於准徒二年上加所誣 罪三等并入所得杖罪通論則可知 以徒二年爲正罪且應并入所得笞 杖以 論也 有禄人 凡月俸一 石以上者 枉法贓各主者通算全科 謂受有事人 財而陶法處 卷十北 利律 官吏受財 㫁者受一人財酒全科如受十人財一 時事發通算作一處亦全科其罪若犯 二事以上一主先發巳經論决 其他後發雖輕若等亦鱼論之 一两以下杖七十 一两至五两杖八十 一十两杖九十 一十五两杖一百 二十两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两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两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两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两杖一百徒三年 --- page 720 --- 皇越律側 四十五两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两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两 實 絞 監 候 不枉法贓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 雖受 有事 人財判斷不爲曲法者如受十人財一 時事發通算作一處折半科罪一主者 有折今科罪作 字析者皆依此 一两以下杖六十 一两之上至一十两杖七十 二十两杖八十 三十两杖九十 卷十七 周律 官吏受財 四十两杖一百 五十两杖六十徒一年 大十两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两杖入十徒二年 八十两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两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两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两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百二十两以上 實 校 監 候 無禄人 凡月俸不 及一石者 --- page 721 --- 桎法 扶同聽行及 故縱之類 一百二十两絞 監 候 不枉法一百二十两以上罪止杖一百 流三千里 首列官吏受財罪有差等此履懲犯 赃之税律乃一切因事受財之總湘 也若官吏因事受人財而不按本法 偏曲斷理者爲左法賍雖受人財而 仍按本法秉公衡理者爲不枉法賍 枉法赃是两層罪既受賍又枉法倘 法爲奸故其罪重如所受有各主之 赃一時發覺不論多寡皆通算一處 全科其罪即有一主發覺巳經論决 协與後法者并論之一两以下自杖 七十起五两加一等至八十两即絞 無禄人减一等至一百二十两亦校 不柱法赃是一層罪法本無虧財不 應受故其罪輕如所受之财有各主 者一時發覺不論多寡通算一處折 半科罪一主者亦折半科罪有先發 望越律例 卷十心 刑律 四 輪决之賍後發其輕若等不再弄論 一两以下自杖六十起十两加一等 至一百二十两以上乃絞無禄人减 一等至一百二十两以上罪止杖一 百流三千里枉法不枉法两項乃官 使授賍之正律蓋官掌法吏守法事一 權在手一切事情悉聴判領輕重出 入惟其所主枉法不枉法官使實自 爲之他人不得同也黙官稽有禄吏 則有有祿無禄之分所云無禄人者 即吏之無工食或月俸不及一石者 也若官吏之外諸色人等有因事受 財者除求索恐嚇誆騙許欺等正律 之外其有枉法不枉法之赃與官吏 相同者則有以枉法論以不枉法 論准枉法論准不枉法論諸條也 條例 一各部院衙門書辨有輒敢指稱部費招 揺撞騙干犯 --- page 722 --- 國憲非尋常犯贓可比者發覺審實即行處斬 爲從知情朋分銀两之人照例發逺邉 一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律無正條 者果於法有枉縱俱以枉法計贓科罪 若屍親隣証等項不係在官人役取受一 有事人財各依本等律條科㫁不在枉一 法之律 一内外大小衙門蠧役恐嚇索詐貧民者 計贓一兩以下杖一百一两至五两杖 一百加枷號一個月六两至十两杖一 百徒三年計贓在十两以上者發近邉 皇越律例 五 官吏受財 至一百二十两者照枉法擬絞爲從分 贓鱼减一等其或索詐貧民致令賣男 鬻女者十两以下亦照例充發爲從分 贓者不計贓並杖一百徒三年如有嚇 詐致斃人命不論贓數多寡擬絞監假 若係拷打身死者照故殺律擬斬監候 爲從鱼减一等 一凡各衙門書吏如有舞文作獘者係知一 法犯法應照平人加一等治罪 一營鎭司道各上司差役擾害鄕民許州 縣查拿并許被害人呈告將該役熙刻 --- page 723 --- 皇越律例 治罪 一除審無入巳坐贓致罪者果能於限內 全備仍照那移虧空錢糧之犯准其减 免外若官吏因事受財貪婪入巳審明 不枉法及律載准枉法不枉法論等贓 果於一年限內全備死罪照原擬减一 等攺流軍流以各减一等發落倘限內 不是死罪仍照原擬監追流罪以下即 行發落其應追贓物照例勒追全結 一官員婪贓審係枉法入巳者雖於限內 全備不准减等其不枉法贓及准枉法 卷十七 刑律 官吏受財 論孟坐贓致罪等項仍照定例辨理 --- page 724 --- 坐贓致罪 凡官吏人等非因 枉法不 枉法之 事而受 人 之 財坐 贓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與者减 五等 謂如蔽人盗財或殿傷若賠信及 醫藥之外因而受財之類各主者 彘通算折半科罪爲两相和同取與故 出錢人减受錢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歛 財物或多收少徵如收錢粮稅粮斛面 及檢蹅災傷田粮與私造斛手秤尺各 律所載雖不八已或造作虛費人工物 料之類凡罪由此貼者皆名爲坐进致 罪〇官吏坐脏若不八巳者擬復職 役出錢人有規避事重者從重論 一两以下笞二十 一两之上至十两笞三十 二十两笞四十 皇越律例 卷十七 刑律 七 坐赃致罪 三十两笞五十 四十两杖六十 五十两杖七十 六十两杖八十 七十两杖九一 八十两杖一百 一百两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两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百两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两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两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以坐赃非 實赃故至 --- page 725 --- 皇越律例 五面两罪 止徒三年 上際在法不枉法两項皆是因事受 財然统應吏人等貪賘之類必有非 因事而受财者凡官吏人等非因事 而受人財照則坐賍致罪係各主者 通算一處折半科罪出錢人减受錢 人之罪五等既非因事自無枉法不 枉法之處而與者受者两相和同自 無刁蹬用強生事逼抑取受之情特 受者不當受與者亦不當南與受雖 有輕重之分而俱不能無罪也一两 以下自咎二十起至九百两罪止杖 一百徒三年蓋既罪中之最輕者也 本文只稅言非因事受財而註丙引 證者各有虏指分两頃看前引被人 盗財毆傷於賠償醫藥之外因而受 財之類是專指凡人言不及官吏以 官吏非因事受財如餽送慶賀等類 明白易見不必言地後引科歛財物 以下不天巳諸項臃虛費工科之類 則專指官吏言然皆虛盹也則實有 卷十七 利律 坐脏致罪 入巳之賊固宜坐脏致罪後通無入 巳之賍亦坐脏致罪者以其園民多 取虛費傷財故其罪同然入已者即 罷聀役不入巳者擬回取役亦有不 同也註云出錢人有䂓避事重者從 重論但與者有䂓避之事則受者是 因事矣與者坐䂓避之罪則受者非 坐辭炎宗蓋推廣言之不同宪花 --- page 726 --- 事後受財 原在事後故 别於受財律 凡 官 吏 有 承行 之 事先不許財事過之後而受 財事若枉㫁者准枉法論事不枉㫁者 准不枉法論 無禄人各减有禄人一等 若所枉重者仍從重論官 吏俱照例爲民但不追奪誥勃律不言 出錢過錢人之罪問不應從重可也 前枉法不枉法莊是受在事之前者 然充官吏貪赃之類必有受於事之 後者凡人有事在官先未許送官吏 財物及歸結事過之後有事人以財 物餽选因而受之此比受於有事之 先者有間亦與受於無事之時者不 同與非無故受亦有因貪賄則不廉 市悬則不公故必察其以前所斷之 事計其過後所受之賍若於法有所 枉者准枉法論無所枉者准不柱法 論無禄人各减有禄人一等若事有 枉斷出入之罪重於賍罪仍從重論 皇越律例 卷十七 刑律 事後受財 官吏照行止有虧例罷戰役爲民但 不追奪誥勅以受在事後而原之也 出錢過錢人止間不應從重者在於 事過之後则出錢非以行求過錢未 嘗說事得 以末减也 --- page 727 --- 轉註此條止日官吏 無人等二字故註曰 其餘雖在官之人不 用此律 卷十七 型律 皇越律例 官吏聽許財物 原未接受故别 於事後受財律 凡官吏聼許財物雖未接受事若枉者准 枉法論事不枉者准不柱法論各减 受 財 一等所枉重者各從重論 必自其有顕 跡有敷目者 方坐〇凡律稱准者至死减一等雖蒲 數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此條既稱 准枉法論又稱减一等假如聼許准枉 法所清數至死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 里又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方合律此 正所謂犯罪得累减也〇此明言官吏一 則其餘雖在官 之人不用此律 前枉法不枉法賍是因事而巳受者 然充官吏貪貹之䫫必有聽許而未 受者凡官吏有推問之事犯事人許 选財扬因而聼從狥其所請爲之施 行雖未接收八手亦巳董染於心律 貴誅心其心貪污卽是罪案計其所 官吏聼許财物 許之數論其應得之罪事有所枉者 准枉法論事無所枉者淮不枉法論 各减一等原其未得也無禄人又减 有禄人一等若滿數至死者有麻人 通咸二等無禄人通减三等其枉法 者既有所枉之法即有枉法應得之 罪將所枉與聽許二罪權其輕重各 從重者論此條止是聼許未有財物 而懸坐以賍故註日必有顕跡數目 者方坐若無顕跡則無憑㨿若無數 目何以計賍不得槪擬此律也滿數 至死减等者註內甚明蓋准罪至死 减一等乃一定之通例本條准罪有 减等者即於减一等上累减亦一定 之通例但未至死罪 則止照本律論减耳 條例 一聼許財物若甫經口許贓無確㨿不得 槪行議追如所許財物封貯他處或高 --- page 728 --- 立議单文劵或交與說事之人應向許 財之人追取入官若本犯有應得之罪 仍照律科斷如所犯本輕或本無罪但 許財營求者止問不應重律其許過若 千實交若干者應分别巳受未受數目 計贓鱼所犯情罪從重科㫁已交之賊 在受財人名下著追未交之財仍内許 財人名下著追 皇越律例 卷十七 刑斧 二 --- page 729 --- 有事以財請求 凡諸人有事以財行求 官吏 欲 得枉法者計 所與財坐贓論若有避難就易所枉 法 之 罪 重 於與 財 者從重論 其莊 入官 其官吏才蹬 用強生事逼抑取受者出錢人不坐 避 難 就易謂避難當之重罪就易受之輕罪 也若他律避難則指難解錢粮難捕益 賊皆 是 以上諸條皆言受財人之罪此係則 言出財人之罪也凡諸色人等本身 有事面以財贈行求於官吏乞爲國 斷以得枉法者計所與財坐賊論照 前坐赃致罪律按所出之數折半行 算至五百两罪止效一百徒三年若 所行求之事有䂓避其所難遷就其 所易而所枉之罪重於行求之善者 建越律例 有享以财請求 從重論其赃入官所謂彼此復罪之 貼也若本人原無行求之意而承行 官吏或才蹬留難不奥歸結或用強 凌虐别生枝節面福抑取受人財物 者官吏自依各本律科所出錢與遇 錢人俱不坐其赃国主所謂取奥不 和之賍也止言得枉法不言不柱法 者無所欲柱何用行求行求者未得 枉法也然此枉法有两層意一則行 求之後官吏曲裔卫得枉法者一則 行求之後官吏不爲曲斷事雖不柱 而行求之心實欲得枉法也故但以 財行求即得坐賍之罪避難就易難 易二字所色者廣不專在罪名上論 若以罪名言之猶避重罪而就輕罪 避有罪而就無罪耳如本犯以亦傷 人應杖八十徒二年行財求免計得 八十两杖一百之罪則所枉罪重矣 應從刃傷人論若得五百两杖一百 徒三年之罪則行求罪重矣仍從行 求論註內所謂難鮮錢 粮難捕盗賊皆可類推 --- page 730 --- 條例 一凡有以財行求及說事過錢者審實皆 計所與之贓與受財人同科仍分有禄 無祿有祿人概不减等無祿人各减一 等其行求說事過錢之人如有首從者 爲首照例科斷爲從有祿人聼减一等 無禄人聼减二等如抑勒詐索取財者 與財人及說事過錢人俱不坐至於别 項餽逸不係行求仍照律擬罪 一凡受賄頂兇之案除案外之人得受正 兇賄賂挺身到官頂認在外營鎭業巳 皇越律例 卷十七 刑律 有事以財請求 招解上司在京內現審案件業經法司 㑹審巳屬成招定罪幾致正兇漏網者 仍照頂兇本例分别問擬外如尚未成 招罪未議定旋卽破案者行賄之兇犯 仍照原犯罪名間擬受賄頂認者計贓 以枉法論至頂兇巳經招觧之案如係 同案之犯代認重傷致脫本犯罪名者 减正犯罪一等定擬未招觧者仍照原 犯本罪科㫁受贓重者以枉法從其重 者論 --- page 731 --- 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凡監臨官吏挾勢及豪強之人求索借貸 所部丙財物並計 索借 之 贓准不枉法論 強者准枉法論財物給主 無禄人各减 有禄人一等 〇若將自巳物貨散與部民及低價買 物多取價利者並計餘利准不枉法論 強者准枉法論物貨價錢並入官給主 賣物則物人官而原得價錢給主買物 則物給主而所用之價入官〇此下四 條蓋指監臨官吏 而豪強亦色其中 〇若於所部內價物 不卽支價及借衣服噐玩之屬各經一 月不囘者鱼坐臟論 仍追物 国主 〇若私借 皇越律例 卷十七 刑律 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用所部內馬牛及車船店舍之類各驗 日計雇賃錢亦坐贓論追錢給主 計其 犯時 雇工賃直雖多 不得過其本價 〇若接受所部內餽选 土宜禮物受者笞四十與者减一等若 因事 在 官 而受者計贓以不枉法論其經 過去處供餽飮食及親故餽逸者不在 此限〇其出使人於所差去處求索借 貸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餽送者並與監 臨官吏罪同〇若去官而受舊部內財 物及求索借貸之屬各咸在官時三等 前官吏受財是有事人行求者坐贓 致罪是和同而與者事後受財是人 --- page 732 --- 重越律侧 所饋逸者皆非官吏要挾而取也然 克官吏及豪強人貧賍之類必有求 索借貸等事凡見任見役之盖臨官 吏挾其統攝之势及豪惡強梁之人 無端求索與借貸所部內入財扬者 兔計所索所借之賍准不柱法論若 用強索借者准枉法論至死者各罪 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無禄人各减有 禄人罪一等後曰強者則前非強者 矣然非用強亦非和同取與故所索 所借之賍通給主〇此以下四節皆 言部民部丙是指監兩官吏而豪強 之人亦包其中以首節實之也若將 自卫貨物散賣與阿民以賤作貴面 多取價及低價買物以貴作賤而多 取利因此两項而多取價利者除所 散所買之物應得價值外其増價少 耠之數謂之餘利龜計餘利數目准 不枉法論強散強買者亦龜計餘利 准柱法論物貨價錢並分别入馆給 主註丙分别甚明〇若買所部內之 物不卽時支給價値及借所部丙人 卷十七 利徉 衣服噐玩之属各經一月不回者估 計所買所借之物價產坐熙論各者 承買借两項而言确者謂两項同罪 也買借之物各追囘主上節低價買 物則虧損於民不復輔給卽有天巳 之赃矣故其罪重此節買物非低價 僧物亦約囘曰不支不回猶有支同 之日但逢過一月則不能免耳與駐 巳入巳者不同故其罪輕〇若非充 官用而彩借所部內人之馬牛等畜 而不給雇錢及車船器物店舍之類 而不給賃錢者各驗所借之日計算 應給之雇賃錢亦坐賍論追錢給主 各字承所借諸物而言亦字則承上 節借物不囘而言也註日計其犯時 雇二賃眞雖多不得過其本價謂雇 錢不得過牛馬等之價賃錢不得過 車船等之價此名例法也〇若接授 所部內人饋說土宜礼物者不論多 寡笞四十與者减一等土宜禮物雖 爲交際之常面監臨部内則非應交 際之人小然土宜非金銀之比饋远 --- page 733 --- 皇越律例 非行求之賍故止得笞罪若因有事 在官乃行饋逸面受之者詩彩宜之 價爲賍數以不枉法論既曰因事則 土宜卽同財賄也其於經過去處部 丙人饋远飮食及親故饋逸土宜者 不在此限飮食非同禮物親故不係 部民皆所不禁也〇奉命宮使人員 於所差去處有求索借貸亦准不枉 法強者亦准枉法賣買多取黄和亦 計餘利准不枉法強者亦准枉法及 受饋送者亦坐言罪因事者亦以不 枉法論並與監臨官吏罪同出使之 人雖無盖臨之權亦有挾势之意故 其罪免同也〇前五節皆言官吏奥 所部內事六節言出使之人皆見任 者也未節又推及於去宫者若去官 而和強求索借貸買賣多取價利及 受饋逸等項各减在官時罪三等本 文云受舊部内財物但此條無受部 丙財物之法何從减科疑即指饋五 土宜禮物而 言也俟考 在官求宗信貸人財物 條例 一文武職官索取土官外國儂查等財物 犯該徒三年以上者俱發近邉克軍 一長隨求索嚇詐得財舞獘者照蠹役詐 贓例治罪並照竊盗例初犯以贓犯二 字剌臂再犯刺靣其有索詐婪贓托故 先期預遁及本官被叅後聞風逺颺者 拿獲之日照到官後脫逃例各加二等 治罪仍追原贓其各衙門現任大小官一 員如有收用犯案刺字長隨者交部議 處 --- page 734 --- 輯注家人所犯重在 按努上凡隆在任所 國住之人皆百以言 家人不必狗定父凡 子弟也若吏則不同 必是家人方坐 家人求索 凡監臨官吏家人 兄弟子侄 奴僕皆是 於所部內取 受 所 求索借貸財物 依不 枉法 及役使部民 若買賣多取價利之類各减本官 罪 二等 分有禄無禄須確係求索借貸之 項方可依律减等若因事受財仍 燕官吏受財律 定罪不准减等 若本官 吏 知情與同罪 不知者不坐 以上諸條皆言官吏身自犯賍之事 然推而極之必有官吏之家人犯雕 者家人是一家之人如父兄弟姪子 孫奴僕之類取是因事丽取之受是 酉免而受之取受對官吏受財坐賍 致罪二律而言求索借貸賣買多取 價利之類即上在官求索借貸律所 載者役使部民則户律私役部民律 皇飚律例 卷十七 利律 家人求索 也凡監臨官吏之家人挾官吏之势 於所部之内有取受求索借貸財扬 及私役使部民不給雇錢若買賣貨 物多取價利之類悉照本官應得罪 上各减二等蓋所犯之事雖與官吏 同而所犯之人則與官使異故得末 减也若本官知家人所犯情由而不 行禁止者與家人同坐藏二等之罪 不知情者不坐知情不知情止言本 官不及吏者舉重以見輕也前在官 求索借貸條内有買物不即支價及 借衣服噐玩之属又私借用馬牛等 物與接受土宜諸項此條不言似統 於之類两字内矣家人有犯應亦各 减本官二 等科之 條例 一執事大臣不行約束家人致令私向所 管人等往來交結借貸者一經發覺將 --- page 735 --- 伊主一併治罪 --- page 736 --- 看註因公科歛以公 務爲由必顯然行之 未免有凌虐之勢矣 非因公科饮則無所 候托必隱然行之不 敢逞驅廹之威一則 奸法以營私一則貪 赃而犯法犯法者法 存奸法者法七此柱 不枉之所以分也 皇越律例 因公科歛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 自科歛所屬財物及管軍官吏科歛軍 人錢糧賞賜者 雖不 入巳 杖六十贓重者坐 贓論入巳者免計贓以枉法論 無禄人 减有禄 人之罪一等至一 百二十两狡監候 〇其非因公務科歛 人財物入巳者計贓以不枉法論 無禄 人罪 止杖一百 流三千里 若餽选人者雖不入巳罪亦 如之 以上各條官吏受賍皆言一主各主 之財然推而極之必有科歛所属所 管之軍民者有司者府州縣親民地 方官也管軍者衛所管軍官與武職 卷十七 刑律 因公科歛 管兵官也公者公務也如供應脩理 等一切雜辨之事皆是科者分派之 謂數者聚歛之謂分派於人而聚歛 之日科歛凡各處有司官吏人等非 奉上司明文因有公務擅自科歛所 属民人財物及一應管軍官更亦無 上司明文因有公務擅目科歛軍人 名下錢粮賞賜各克公事之用不入 巳者杖六十計其科歛之賍坐既論 重於放六十者則從坐賍之罪但有 科歛卽杖六十駐雖重止坐赃論至 五百两以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 是之輕者以未入巳也若將科歛之 財物不充公用而八巳者並計入巳 之赃以柱法論無禄人减有禄人一 等有禄人八十两校無禄人至一百 二十两亦絞乃其本法不得减也兔 字承有司管軍两項言〇若有司管 軍官使人等非因公務而貪利营私 科歛民入財物軍人錢粮賞賜入巳 者以不枉法論無禄人减有禄人一 等有禄人一百二十两以上絞無禄 --- page 737 --- 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科歛以 饋元他人雖不人巳而剝削軍民以 爲巳惠故亦如八巳之罪以不枉法 論村鼐入巳之罪因公者是柱法非 因公者是不枉法蓋陽托公務之名 隂爲納賄之計將法所應用者侵源 入巳則法巳虧矣故其罪重非因公 者不過私下求取止是貪利於法無 虧故其 罪次之 卷十七 利律 皇越律例 酒公朴敬 --- page 738 --- 封留盗賦 凡巡捕官巳獲盜賊尅留贓物不觧官者 笞四十入巳者計贓以不枉法論仍將 其 所尅 之 贓倂 觧過 贓通 論盗罪若軍人有犯 者計贓雖多罪止杖八十 仍务贓以 論盗罪 凡軍民迦捕官員巳經緝獲賊犯起 有贓物應將人貼一同解选問刑衙 門審究如有尅留貼物不解官者笞 四十囘戰以雖對留尙未入已也隐 匿八巳者計其入巳之賍以不柱法 論罷哦不叙仍翳封留入巳之賍并 解选到官之賠通論盗罪若守禦軍一 人及州縣廵夫兵人等有獲盗而就 留熙物未入巳者亦笞四十入巳者 依無錄人不枉法貼科罪賍雖多至 三十两以上者罪止杖八十恕其無一 官實其捕盗故輕之也仍備賍以論一 皇越律例 卷十七 刑律 朝留盗难 盗罪 如前 條例 一胥捕侵剥盗贓者計贓照不枉法律從 重科斷 --- page 739 --- 魏鎭視督撫 營鎭视提鎮 詐僞 詐爲制書 詐爲以造作之人爲首從 坐罪轉相謄寫之人非是 凡詐爲 原 愁 制書及增减 原 有 者 巳施行不 分首從 皆 斬 監 候 未施行者 爲 首 絞 監候爲從 者减一等 傳寫失 錯者 爲 有 杖一百 爲發者 减一等 〇詐爲六部都 察院將軍督撫提鎭守禦累要隘口衙 門文書套畫押字盗用印信及將空粮 用印者 必盗用 印方坐 皆絞 監侯不分首從未 施行者爲首裁一 等爲從又 詐 爲 府州縣衙門 印信 文書 者 爲 首 减一箸 杖一百流三干里 詐 爲 其餘衙門 印信 交書 者 爲 首 杖一百徒三年 爲從者 减一等 未施行者各 皇越律例 詐爲制业月 分首 從 减一等若有䂓避事重 於前 事 者從 重論 如詐爲出脫人命以䂓避 挑償當從本律科酱之類 〇其 幹 爲 創書文書巳施行及 制書文書所至之處 當該官司知而聴 行各與同罪 至死 减等 不知者不坐〇 一將 甲信 空絲桓寫他人交書投遞官同害人 者休投匿各交書告言人罪者律 制書卽聖㫖如詔誥勑諭赦書皆是 也詐爲者本無制書而假揑事端僞 造㫖意也増减者因有制書而增添 刑减叚換字句也凡詳爲及増减事 巳施行者不分首從皆斬雖已詐爲 増减尙未施行者殺不言皆則爲從 者减一等其傳冩制書之人失誤差 錯者杖一百〇六部都察院及將軍 雜靖營鎭皆軍國大事所寄兵權重 任所在守禦紧要隘口之官則隄防 奸和之出入其官雖卑其責實重其 文書皆是以動衆若有許爲此各梧 --- page 740 --- 皇越律例 門文書奎畫押字盗用印信及先以 空紙盗用印信後乃塡寫巳施行者 不分首從皆絞未施行者爲首减一 等杖一百流三干里爲從又减一等 杖一百徒三年重在盗用印信若無 印信止詐爲文書依盗各衙門官文 書論〇府州縣衙門比之將軍等衢 門事權稍輕若有詐爲印信文書事 巳施行者爲首杖一百流三千里其 餘衙門比之各府州縣又輕若有辯 爲文書事巳施行者爲首杖一百徒 三年爲從并未施行者之首從俱洛 减一等若有所䂓避因而詐爲者靑 其規避之罪與許爲之罪從重者論 援〇其詐爲制書文書巳施行及制 書文耆所至之處當該官司有知其 詳爲之情而故徇聼行者各與詐爲 之人同罪至死减一等不知而誤與 施行者 不坐 洋爲食音 --- page 741 --- 詐傳詔旨 詐傳以傳出之人爲首從 坐罪轉相傳說之人非是 凡詐傳詔旨 自內 而出 者 爲 首 斬 監候爲從者杖 一百梳三千里 詐 傳 皇后懿㫖皇太子合旨者 爲 首 絞 監候 爲從一 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 〇若詐傳一品二品衙門官 言語於各 衙門分付公事自 有所䂓 避者 爲 首 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衙門 官言語 有所 覌避 者 爲 首 杖一百五品以下衙 門官言語者杖八十爲從者各减一等 若得財 而詐傳無 礙於法 者計贓以不枉法因 得財 詐傳 而 變 動事 情 柱 曲法度 者以枉法各 以柱法不柱法賍罪镇 從重論〇其 詐 傳 詐傳規避本罪權之 皇越律例 一卷十七 利律 詔旨品官言 語所至之處 當該官司知而聼行各與 同罪 至死减 一等 不知者不坐〇若 內 外 各衙 門追究錢粮鞫問刑名公事當該官吏 將奏准合行 免追 免問 事理妄稱奉㫖追問 者 是亦詐 傳之罪 斬 監 假 詔㫖懿旨合㫖皆謂言語也天子日 詔旨皇后日懿㫖太子日合㫖俱臣 民所當遵奉者詐傳則必有私行亂 政之事欺妄罪重故爲首者坐以暫 殺爲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也〇品 官之言語皆可號令乎衆若詐傳於 所属各衙門以分付公事有所䂓避 者按品級大小科之品級有高下則 言語所係有重輕詐傳一品二品者 爲首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者爲 首杖一百五品以下者爲首杖八十 三項爲從者各减一等若得人財物 --- page 742 --- 爲人規避雖詐傳而於事無所動於 法無所典者計其所得之赃以不枉 法論因詐傳而變動事情枉曲法令 者以柱法論將得財枉法不枉法與 詐傳規避之罪權其輕重各從其罪 之重者坐之〇其詐傳語㫖以下及 品官言語所至之處當該棺司知係 詐傳而故徇聼行者各與詐傳之人 同罪至死减一等不知而誤與施行 者不坐〇若內外各衙門當該官吏 將巳經奏准免追之錢粮免問之刑 名公事而安稱奉㫖槌問是即詐傳 詔旨矣 亦坐斬 卷十七 形律 皇越律侧 詳傳譯㫖 --- page 743 --- 對制上書詐不以實 凡對制 敷 陳 及奏事 有戢業該行 而啓奏者與 上書 不係 本聀 而條陳 時務首 言乍 後 不以實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封奏 非密 謂非謀反 大逄等項 而妄言有密者 上書 加一等〇若奉制推按問事 報上不 以實者杖八十徒二年 若徇私曲法而 所報不實之 事重 於杖八十 徒二年 者以出八人罪論 承制命而回奏月對制題奏應行公 事曰奏事建言献䇿之類日上書臣 子於君當抒誠直言有犯無聪若挾 詐而故不以賓者杖一百徒三年對 制奏事上書内原無應宻陳之事而 爰言有密以誑惑朝廷者加一等杖 一百流二干里〇若奉制命推按問 事報上不以實者杖八十徒二年其 皇越律例 對刻上青詐不以音 所報不實之事依第司出入人罪計 之若重扮不以實本罪以自八人罪 論 --- page 744 --- 僞造印信時憲書等 此僞造以雕刻之人 爲首須令當官雕驗 凡僞造諸衙門印信及時憲書 起船 起馬 符驗 税課引者 爲首 雕刻 斬 監候爲從者减一等 杖一百流三干里 有能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两僞造闗 防印記者 爲 首 杖一百徒三年告捕者官 給賞銀三十两爲從及知情行用者各 减一等 各字承上 二項而言 若造而未成者 首 從 各 又减一等其當該官司知而聼行與同 罪不知者不坐〇 印所重者文若有篆 文雖非銅鑄亦可以 假詐行事故形質相肖而篆文俱全者 謂之僞造惟有其質而文不全者方謂 之造而未威至於全無形質而 惟描之於然者乃謂之描摸也 息越律例 卷十七 刑伴 其質必是刻成印形 矣日文未全必是巳 刻有字商未成全矣 若但有印形未刻一 字不将即謂造而未 成也 僞造印信時富心書等 内外各衙門印信及甲信時憲書印 信符驗甲信稅課引此皆朝廷所頒 天下奉以爲信者所係至重故僞進 爲首者斬有能首告捕護者給賞錄 五十两闌防甲記亦由部頒而所係 第乾故僞造爲首者杖一百徒三年 有能首告捕慶者給當銀三十两甲 信閩防皆以雕刻之人爲首雖尊長 使合畢努亦以卑㓜爲首尊長以知 情行用論其爲從及知僞超之情而 行用者各减一等甲信等則杖一自 流三干里闗防則杖九十徒二年半 也若造而未成者各文稅一等印信 等則爲首者杖一百流三于里爲從 者杖一百徒三年關防則爲首者秋 九十徒二年半爲從者杖八十徒二 年又字蒙上各减一等而言也其當一 設官司知其爲造而故何弟行者與 僞造之人同罪至死减 等不知而额行者不坐 條例 --- page 745 --- 皇越徉例 一凡有僞造諸衙門印信事闗軍機冐支 錢粮假冐官聀大干法紀者俱擬斬立 决爲從者擬絞監候若非闗軍機錢粮 假官等獘止圖誆騙財物爲數多者俱 照律擬斬監候爲從者杖一百流三千 里若誆騙財物爲數無多銀不及十两 錢不及十千者爲首雕刻者杖一百流 三千里爲從及知情行用者各减一等 其偽造闗防郎配誆騙財物爲數多者將爲 首雕刻之人發逺邉若爲数無多爲首 者仍照律徒三年爲從及知情行用者 卷十七 刑律 售造印信時意耆開 各减一等其造而未成者又各减一等 若描摸印信行使誆騙財物犯該徒罪 以上者發逺邉其爲敷無多犯該徒罪 以下者各計贓以次遞减 四十两杖一 百徒三年三 十兩杖九十徒二年半二十兩杖八十 徒二年一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一兩 以下杖六十徒一年不 得財者罪止杖一百 一僞造假印之案如起意者自行雕刻或 他人同謀分贓代爲雕刻者將起意之 人與雕刻之人涵以爲首論案內爲從 者减一等若僅受些微價値代爲私雕 並無同謀分贓情事者以起意之人爲 --- page 746 --- 首雕刻之人爲從與案内爲從者並减一 首犯罪一等 倉十信 专停 白越律例 爲造印信時患善芋 --- page 747 --- 馨註銅錢目私镇其 體質猶飼錢也金銀 曰僞造其體質北金 銀矣面私鑄之罪童 者葢錢法之權田乎 上私鑄則犯禁亂法 故法重金銀之産出 平地僞造者讵罔民 取利耳故法輕 私鑄銅錢 凡私鑄銅錢者絞 監 候 匠人罪同爲從及知 情買使者各减一等告捕者官給賞銀 五十两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 者不坐〇若將時用銅錢剪錯薄小取 銅以求利者杖一百〇若 以銅鐵 永缺 僞造 金銀者杖一百徒三年爲從及知情買 使者各减一等 企銀成色不是非 係假造不用此律 錢法有定制國家開局鼓鑄以生財 利用非民間所得私也凡私鑄銅錢 者與匠人金坐絞稱罪同者至死不 减也爲從及知係私鑄而販買行使 者各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首告 捕獲者給質銀五十两里長知而不 皇越律例 卷十七 刑律 旱 首者杖一百惡其隐狥也不知者不 坐〇若將官鑄時用銅錢剪錯薄小 取銅以末利者其錢雖薄小非由私 鑄故止杖一百〇若以銅鐡水銀月 法爲造作企銀者爲首杖一百徒三 年爲從及知係僞造而與買行使者 各减一等杖九 十徒二年半 條例 一凡將銀穵孔傾入銅鉛等物及用銅鉛一 等物傾成錠錁外用銀皮包好并銅鉛一 等物每两內攙實銀二三四五錢不等 僞造銀使用者均照以銅鐡水銀僞造 金銀律分別首從擬徒 一奸徒假借前代古錢名色私鑄私販者 --- page 748 --- 照私錢律一體分别治罪 皇越律例 --- page 749 --- 詐假官 凡 獨追 還劄 詐 爲 假官 及爲僞劄或將有 故官員文限而 假與 人官者斬 監 候 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 須有劄付文悲方坐但是 劄胥係喚者所隨故减等 不 知者不坐〇若無官而 不曹段造 慿劄但 詐稱 有官有所求爲或詐稱官司差遣而補 人及詐冐 見 任 官買姓名 有所 求爲 者杖一百 徒三年 以上三項總 重有所求爲 若詐稱見在官子 孫弟姪家人總領於按臨部丙有所求 爲者杖一百爲從者各减一等若得財 者血計贓 谷主者以 一主爲重 准竊盗 免 刺 從重論 皇越律例 卷十七 利律 詐假官 胜輕以 扉科罪 〇其當該官司知而聼行與同 罪不知者不坐 詐假官者本身原無官戰或詐爲劄 时文憑赴任行事或將他人劄付文 憑冐認頂替者皆是也段與人官者 他人本無官取或假爲劄付文遥與 之以官或將所得别人劄付文惡與 之假冐者皆是也凡自許假官假興 人官者血斬其知人與以假官之情 而受之者杖一百流三干里不知者 不坐〇若本無官而詐稱爲有官有 所求爲或詐稱奉官司差遣而搥捕 人及詐冐見任官員姓名因面有所 求爲者杖一百徒三年静稱云者止 是假借名色托諸語言以爲求爲之 地其稱有官者原無憑劄稱差捕者 原無批牌可知也若詐稱現任官員 之子孫弟姪家人幾領於所按臨部 屬之内有所求爲者杖一百爲從者 各减一等各字税承上文而盲爲首 --- page 750 --- 應杖一百徒三年者爲從則杖九十 徒二年半爲首應杖一百者爲從則 杖九十以上求爲之事各有不同而 皆爲未得財者言之也若因詐稱求 爲而得財者鱼計賍准窃盗律并賍 論罪以一主爲重與詐稱求爲罪較 之從其重者科猷〇其當該官司知 情而德行者與犯人同罪至死减一 等通承上三節各項 而言不知者不坐 條例 一凡雜職內有假冐頂替之人自行出首 者革退回籍免其治罪 一凡詐冐 皇親族屬姻黨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挾騙 財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場阻當船隻 皇越律例 卷十七 刑律 詳假官 指要錢財出入大小衙門嘱托公事包 攬錢糧假稱織造私開牙行擅撘橋梁 侵漁民利者除實犯死罪 如詐冐假势 陵虐故殺聞 殺拒捕 之類 外徒罪以上俱於所犯地方枷 號一個月聚近邉杖罪以下亦枷號一 個月發落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 訴不卽受理及雖受理觀望逢迎不即 問㫁舉奏者各治以罪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貟家人名目豪横 鄕村生事害民強占田土房屋招集流 移住畊稼者許所在官司拏問犯該徒 --- page 751 --- 罪以上者發近邉杖罪以下枷號一個 月發落 一凡各營鎭食糧兵丁并有不食錢糧假 冐營兵生事擾民及合夥挾制官司擾 害地方者該地方官審明分别首從各 照律例定擬如該管文武各官不行稽 查轉報該營鎭不題叅俱交該部照例 分别議處 卷十七 利伴 皇越律例 詐假官 --- page 752 --- 詐稱丙使等官 官與事 俱詐 凡 惡 空 詐稱內使 近 臣 內閣六科六部都察院 監察御史接察司官在外體察事務欺 詐官府煽惑人民者 雖無僞 造劄付 斬 医 候 知情 隨行者减一等 杖一百流 三千里 其當該官司 知而聼行與同罪 罪止杖一百 流三千里 不知者 不坐〇若 本無 符驗 詐稱使臣乘驛者杖一 百流三千里爲從者减一等驛官知而 應付者與同罪不知情失盤詰者笞五 十其有符驗而應付者不坐 符驗係僞 造有僞造 府驗律係盗者 依盗符驗律 皇越律例 卷一十七 利手 詐稱丙使爭官 此條即就上條無官詐稱有官内抽 出閣係重大者言之奸宄不逞敢於 詐稱内使内閣六科六部都察院監 察御史按察司官棉爲在外體訪事 務之名以欺誑官府烟惑人民者輙 奸欺至此則索政害人所國非小故 其法至嚴也知其詐稱之情而通同 隨行者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雖 非詐稱使臣亦同詳稱訪事故止咸 一等也當該官司知係詐稱而故徇 德行者與同罪罪止杖一百流三千 里区知者不坐〇若本無符驗而詐 稱使臣乗驛行走者杖一百流三千 里爲從者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驛 官知其詐稱而猶應付者與同罪不 知情而失於盛詰錯誤應付者笞五 十以其無符驗而不盤詰也若詐称 之人齎有僞昌符驗馹官不敢整語一 因而應付者不坐官雖詐而符驗則 眞當究其詐爲舆盗之罪故註補之 條例 --- page 753 --- 皇越律例 一凡詐亢各衢門差役假以差遣體訪事 情緝捕盗賊爲由占宿公舘妄拿平人 及搜查客船嚇取財物擾害軍民審係 捭造簽票執持鎻鍊恐嚇詐財老即照 蠹役詐贓一例問擬其未揑有簽票止 係口稱奉差嚇唬者徒罪以上枷號一 個月發近邉杖罪以下亦枷號一個月 發落若計贓逾貫及雖未逾貫而被詐 之人因而自盡者均擬絞監假拷打致 死者擬斬監候爲從各减一等如假差 遣有僞造印信批文或以捕盗槍檢傷 卷十七 网律 詳稱对便等官 入或嚇騙忿争毆故殺人按律應擬死 罪者仍各從其重者論所在官司阿從 故縱者各治以罪 --- page 754 --- 近侍詐稱私行 官實而 事詐 凡近侍之人在外詐稱私行體察事務煽 惑人民者斬 温候此詐稱係本 官自詐稱非他人 近侍之人習知朝廷之事易以欺人 若在外詐稱奉命私行體察官民事 務以竭惑 民人者漸 星越律例 廷傳許爵私行 --- page 755 --- 許爲瑞應 凡詐爲瑞應者杖六十徒一年〇若有災 祥之類而欽天監官不以實對者加二 等 許爲瑞應之事以欺罔朝廷姦人之 尤也故杖六十徒一年〇災祥之類 欽天盖之所專司若不按占書而以 實劉其欺罔更甚矣故加二等杖八 十徙 二年 皇越律例 --- page 756 --- 詐病死傷避事 凡官吏人等詐稱疾病臨事避難 如難麟 之錢眼 難捕之益 者笞四十 即所 避之 事重者杖元 賎之類 十〇若犯罪待對故自傷殘者杖一百 詐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傷殘以束光栲 訊詐死以求兌 出 官 所避事重 於杖一百 及徒三年 者各從重論 如 侵 益錢粮仍從 侵盗重者論 若無避 寿之情但以 時前詳頼人 故自 傷殘者杖八十其受雇倩爲人傷殘者 與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减鬪教罪一 等〇若當該官司知而聼行 謂知其詐 病而准改 差炉其自殘避罪而准作 殘疾知其善死而准住提 與同罪不知 皇越律例 卷十七 刑律 者不坐 官吏人等因臨難辨之事詐稱疾病 以圖規避者笞四十所避之事重者 杖八十〇若犯事之人應當待對而 故自傷殘身体以圖免証鞫者波一 百詐言身死而不出官者杖一百徒 三年將故自傷殘及詐死之罪南所 避之罪較量科斷如所避之罪重於 滿杖晡徒則從本罪輕則仍從傷殘 許死科之故曰各從重論若本無罪 犯國與人忿争或因事國頼故自傷 殘雖無避罪之情亦有恐嚇詳人之 意故杖八十其受僱倩爲人傷殘者 承上两項言之或杖一百或杖八十 氣與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减凡聞 傷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以雇人傷 殘自有致死之道也〇若當該官司 知而聼行者總承上言謂知其詐病 避難而聽其揑詞爲之攺差知其洎 殘詐死避罪情由而准鹽殘疾死王 擬箭住提者鱼與体犯同罪不健活 --- page 757 --- 不 坐 條例 一各營鎭獲罪之犯報稱病故者著該管 官員出具印結鲍行文原籍地方官警 查倘有詐稱病故者分别從重治罪 一凡未經到案之犯報稱病故該營鎮官 嚴飭地方官悉心確查取具甘結報部 倘有揑報等情日後發覺將該地方言 與該營鎭官一併嚴加議處 身越律侧 卷十七 早 --- page 758 --- 詐敎誘人犯法 凡諸人設計用言敎誘人犯法及和同 共 事 故 誘 令人犯法却 行捕告或令人捕告 欲求賞給或欲䧟害人得罪者皆與犯 法之人同罪 罪止杖流和同令人犯法 看合字即是教誘人而又 和同犯法也若止和同 犯法則宜用自首律 此條專爲陰險之徒害人利已者面 㣲人本不犯法設爲計謀誑以言語 教誘人爲犯法之事或和同與人共 爲犯法之事後却自行還告或合人 捕告其意欲求給賞或欲隔害其人 而故使之得罪是人之耀於法網沓 其致之也故與之同罪至死减一等 陵其敎誘使令之人雖是墮其術中 却是巳身犯法不能免罪面敎誘使 合之入自行捕告及使人捕告晋不 皇越律例 罜 詐教誘人犯法 用犯罪有首及遣人代首免罪之律 所以誅其心也沓字承上數事而言 猶诡字之義非 不分首從之謂 --- page 759 --- 皇越律例卷十八目錄 刑律 奴户 犯姦 縱容妻妾犯姦 犯姦 誣執翁姦 親屬相姦 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姦部民妻女 居䘮及僧道犯姦良賤相姦 官吏宿娼 雜犯 折毁申明亭夫匠軍士病給醫藥 賭博 閹割火者 皇越律例 卷十八 调律 屬託公事 私和公事 放火故燒人房屋 失火 搬做雜劇建令 不應爲 捕亡 應捕人追捕罪人罪人拒捕 獄囚脫監及反獄在逃徒流人逃 稽留囚徒主守不覺失囚 知情藏匿罪人盜賊捕限 四錄終 --- page 760 --- 輯靛有本係和姦商 人因人見而諱和爲 强以圖掩饰者有本 係雞姦盗夫爛重罪 而作会爲和以翼仇 光者和與強泌重縣 殊不可不愼杭 皇越律例 皇越律例卷之十八 刑律 犯姦 犯姦 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姦者 無 夫 烠 杖一百〇強姦者絞 盈 候 未成者杖一 百流三千里 凡問強姦須有強暴之杖 婦人不能挣脫之情亦須 有人知閭及損傷膚體毁裂衣服之屬 方坐狡罪若以強合以和成猶非強也 如一人強捉一人姦之行姦人問校強 捉問未成流罪又如見婦人輿人通姦 見者因而用強姦之巳係犯 姦之婦難以強論依刁姦律 〇姦幼女 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〇其和姦 卷十八 刑律 犯姦 刁姦者男女同罪姦生男女責付姦夫 收養姦婦從夫嫁賣其夫願留者聽若 嫁賣與姦夫者姦夫本夫各杖人十婦 人離異歸宗財物入官〇強姦者婦女 不坐〇若媒合容止 人在 家 通姦者各減 犯人 和 刁 罪一等〇 如人犯姦 巳露而代 私和姦事 者各減 和万 強 二等〇其非姦所捕獲及 指姦者勿論若姦婦有孕 姦婦雖有據 而姦夫則無 焉 罪坐本婦 和姦謂男女情願和同私姦也不姦 謂姦夫刁誘姦婦引至别所通姦亦一 和姦也凡和姦者姦夫姦婦各杖八 十此爲婦人無夫者言之若有夫者 --- page 761 --- 皇越律侧 卷秃 預镥 二 各杖九十刀姦者不論有夫無夫俱 杖一百既有夫在葉而外淫故加一 等才引出外不畏人知淫潍龙甚故 更嚴其法夫淫人颠女壤人月鬥犯 姦之罪本重在姦夫然必多城淫邪 無耻有以致之故不論和桑刁發有 夫無夫勇女能坐通〇若方亥本子 貞纂而人用強姦之肆巳淫弄污人 面操其情至重巳成者賛家咸者教 一百流三干里姦維未成参之縣制 故上減一等是強姦之法最剑丽醫 姦之惰却易誣揑用强之事齊復不 同故註獨詳言之心幼女言二政贝 下情竇未開本無淫心受易數易创 即有和情亦由誑騙故雖和亥毫同 強論巳成姦者絞未成姦者教一百 流三千里。其和焱刁姦者男友员 情故同坐罪審係姦生男友即責位 姦夫教養姦婦法應從夫嫁買其夫 願國者聽所以順人情也如遂乘賣 換麥夫則逸凯從淫本夫與系夫民 罪惟均龜杖八十经官之後太人巳 正亥罪豫實斷從本夫政局人券論 心产異歸宗財物天客既不可美是 姦夫亦不可聽本夫再嫁故斷歸宗 姦大本夫皆已坐罪則其財物即你 役北俱罪之赃矦故天官。強要者 婦人遣其強暴力不能拒勢不得巳 关有淫心逍故婦女不生。若與人 爲媒說合姦事及容留止宿返蒙勞 人淫惡之事者各減犯人和刀姦罪 一等。姦事敗露爲之私和脫人淫 惡之罪者各減和万強姦之罪二等 。姦情暖昧之事無跡可憑易于誣 執故捉姦者必在姦所其非豪所補 獲則其車無源及指稱某與某還姦 則其說無憑故皆勿追論若婦交因 菜有孕則姦婦有憑矣而姦夫則然 惹也追究姦婦必且倉其所愛而妄 指所憎故止坐姦嫡和姦之罪保後 産限满月决之姦生 男女亦責令收養 條例 --- page 762 --- 皇越律例 凡職官及軍民姦職官妻者姦夫姦婦 並綾監候若職官姦軍民妻者革職杖 一百的决姦婦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其 軍民相姦者姦夫姦婦各枷號一個月 杖一百其奴婢相姦不分一主各主及 軍民與官員軍民之妾婢相姦者姦天 姦婦各杖一百 一輪姦良人婦女之案審實照光棍例爲 首擬斬立决爲從同姦者擬絞監候若 輪姦己經犯姦婦女者爲首發逺邉爲 從同姦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婦女犯姦 卷十八 刑律 三 若姦 後巳經悔過自新訃有確證者仍以良 人婦女論 漠暇麒未經同姦餘犯 國溅爲從同姦罪一等 一強姦十二歲以工幼女因而致死及將 未至十歲之幼女誘去強行姦污者照 光棍例斬决其強姦十二歲以下十歲 以上幼女者擬斬監候和姦者仍照雖 和同強論律擬絞監個 一強姦婦女除以手足行強並未執持兇 噐傷人者巳成未成仍照本律定擬外 其因強姦執持金功兇噐戳傷本婦及 拒捕致傷旁人巳成姦者擬斬監候未 --- page 763 --- 成姦者擬絞監候 一凡調姦圖姦未成者經本婦告知親族 鄕保卽時禀明該地方官審訐如果有 據即酌其情罪之重輕分别枷號杖責 報明上司存案如本家巳經投明鄕保 該鄕保不卽禀官及禀官不卽審理致 本婦懷忿自盡者將鄕保照甲長不行 轉報竊盜例杖八十地方官照例議處 一凡強姦殺死婦女仍按例問擬斬决外 其有先經和姦後因别故拒絶致將被 姦之人殺死者俱仍照謀故闘毆本律 皇越律例 卷十八 刑律 四 犯女妙 --- page 764 --- 縱容妻妾犯姦 凡縱容妻妾與人通姦本夫姦夫姦婦各 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養女與人通姦 者本夫義父各杖一百姦夫杖八十婦 女不坐並離異賺宗〇若縱容抑勒親 女及子孫之婦妾與人通姦者罪亦如 之〇若用財買休賣休 因 而 和同娶人妻 者本夫本婦及買休人各杖一百婦人 離異歸宗財禮入官若買休人與婦人 用計逼勒本夫休葉其夫别無賣休之 酒者不坐買休人及本婦各杖六十徒 皇越律例 卷十八 商律 五 繼容妻妾犯姦 一年婦人餘罪收贖給付本夫從其嫁 賣妾減一等媒合人各減犯人 買休及 逼勒賣 休 罪一等 其因姦不陳告面嫁賣與姦 夫者本夫杖一百姦夫姦婦 各曹 本法 凡本夫撰容妻妾與人這姦者妻妾 固有净行本夫不禁制面反縱容則 敢壞風化之罪與姦夫焱婦無異故 各杖九十若本夫抑勒妻妾義交抑 勒乞養女與人通姦者寡廉鮮耻之 罪全在本夫義父故各杖一百婦汝 雖遭柳勤姦夫實與和同故止得和 姦之罪杖八十婦女本無差心塘因 抑勒而強從其豢難和情非得巳故 不坐龟離異歸宗童字承縱容抑勒 两項言縱容巳失夫綱抑勒尤爲無 第義俱不可令合也〇若縱容抑勒 親女及子孫之婦妾與人通姦則與 縱容抑勒妻妾養女之事同故罪亦 --- page 765 --- 皇越律例 如之縱容之父毋舅姑與姦夫婦女 各杖九十抑勒之父毋舅姑各杖一 百姦夫杖尺十婦女不坐不言離異 者縱容抑勒罪在父毋舅姑本夫之 義未絶嫁賣願留俱聽從本夫其未 嫁之親女無可離之處自歸父毋〇 若圖謀人妻而用財買其休棄本夫 爱財情願賣休買休人和同本夫本 婦娶之爲妻者本夫本婦及買休人 各杖一百婦人離異歸宗本夫既巳 賣休本婦及巳背夫夫婦義絶故當 歸宗彼此俱罪財禮例應入官若買 休人奧婦人同謀用計逼勒本夫休 棄其夫别無賣休之情者不坐買休 人及婦人各杖六十徒一年婦人决 杖一百餘罪收贖給付本夫從其嫁 賈不追財禮妾減一等妾分雖輕於 妻然婦人之義從一而終不得因買 休而賣和同而娶及用計逼勒其休 棄也和娶者本夫與妾及買休人各 枤九十用計逼勒者妾奥買休人务 杖一百其應離異歸宗財禮入官與 卷十八 刑律 六 聚容妻妾犯女刻 從夫嫁買俱與妻同爲媒説合人各 減犯人罪一等各字承和娶逼勤两 項 言 --- page 766 --- 輯註親属相姦律立 法至嚴女不言出嫁 男不言出繼則出嫁 仍依在室論園繼仍 依本宗論矣一重則 無不重律之體例也 皇越律例 親屬相姦 凡姦同宗無服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各 杖一百 強者姦夫 漸監候 〇姦 内 外 緦麻以上親 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 母異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強者 姦 夫 斬 監 候 若姦從祖祖母祖 姑從祖伯叔 毋 從祖 伯叔 姑從父姊妹毋之姊妹及兄弟 妻兄弟子妻者 姦夫 姦婦 各 失 絞 惟出嫁祖 姑從祖伯 叔姑監 強者 姦夫 决 斬 惟强姦小功再從 姊妹堂姪友姪孫 候殺 女出嫁降服 者監候暫 〇 若姦妻之親生毋者以 經麻親論之太輕合比 依毋之 姊妹論 〇若姦父祖妾伯叔毋姑姊妹 卷十八 刑律 七 親屬相姦 子孫之婦兄弟之女者 姦夫 姦婦 各 决 斬 強 者 姦夫 决斬 〇 凡姦前 項親屬 妾各減 妻 一等強者絞 監候其婦女同坐不同坐及未成 姦媒合縱容等件各詳載犯姦律 凡同宗疎逺之族雖無服制而尊卑 長幼名分猶存自與凡人不同故姦 無服之親及親之妻者男女各杖一 百止言同宗則外姻無服之親標以 凡論矣。若姦總麻以上親及新之 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異父之姊 嫁者男文各杖一百徒三年婦女杖 一百餘罪收贈強者姦夫監候斬言 緦麻以上則小功大功之親皆在其 丙矣細功之服於義爲重妻前夫之 夕同毋異父姊妹雖皆無服而義亦 重故特於無服中指出此二項與緦 麻以上同論也若從祖祖毋卽祖親 兄弟之妻小功服也從祖祖姑即祖 親姊妹在室小功出嫁細麻服也從 祖伯叔毋卽父同祖堂兄弟之妻小 --- page 767 --- 皇越律例 卷大 司律 功服也從祖姑卽父同祖堂姊妹在 室小功出嫁緦麻服也從父姊妹即 巳之同祖堂姊妹在室大功出嫁小 功服也母之姊妹卽巳之母姨小功 服也兄弟之妻兄弟期年妻則小功 服也兄弟子之妻姪則期年妻則大 功服也以上有犯姦者男女各决絞 丙惟出嫁祖姑從祖伯叔姑監候強 者姦夫失朝此皆小功大功親屬元 不同於總麻以上者以其分爲至親 義亦至重姦淫內亂罪在十惡之條 故於總麻以上中抽出此各項另置 重典也〇若父祖之妾伯叔母姑姊 妹子孫之婦兄弟之女則其親爲至 近而其倫爲在重犯姦至此與禽獣 蠡擇淫亂递倫大惡不教男女皆决 朝不言強者丙亂之戮至决斬爲巳 烈矣無可復加亦止於斬〇妾各減 一等隆者監候赦綂承上交各頭丽 言如豢同宗無服親之妾各杖亢亠 內外親麻以上親之妾各杖九十徒 二年半從祖及從祖伯叔之妾伯叔 八 親厦相亥 兄弟若兄弟子及子孫之妾各杖一 百流三干里強者重絞以上姦婦罪 不至死者仍盡犯多本法 從夫嫁賣其願留者聽 --- page 768 --- 誣執翁姦 凡男婦誣執親翁及弟婦誣執夫兄欺姦 者斬 監 候 〇 強姦子婦未成而婦自盡 照親屬強姦未成例科断 〇 義于誣執義父欺姦 依雇工入誣家長 〇 嫂誣執夫弟及 總麻以上親誣 執者俱 依誣告 欺姦謂欺其卑幼陵制以成姦猶強 姦也翁果欺姦子婦應决斬兄果欺 姦弟婦應决殺今無此情而誣執之 欲隨夫之父兄於大辟重典婦人之 惡甚矣故坐以斬不用誣告反 坐律也然須告之於官乃坐 皇越律例 卷十人 刑律 九 誣執翁姦 --- page 769 --- 皇越律例 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 凡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女者各斬 决 〇 若姦家長之期親若期親之妻者絞 監 候 婦女減一等若姦家長之總麻以上親 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 千里強者斬 監 候 〇妾各減一等強者亦 斬 監候軍伴兵皂在官役 使之人俱作雇工人 親屬姦罪之重者至男女同坐絞斬 奴及雇工人與家長雖非天親倫類 而务分所係義重於親奴雇至與家 長之妻女通姦上蒸下淫瀆亂無紀 厥罪惟均故男友同坐决斬〇若家 長之期親則與家長有閒矣然由家 長推之與奴雇亦有上下之分奴雇 而姦家長之期親若期親之妻者絞 卷十八 瘸待 十 奴及在天畜家長妻 婦女減一等夫和姦男交同罪此傺 不然盖期親之分稍殺於妻亥奴雇 淫惡犯上難免於死而婦女雖賤辱 無耻未應坐死因得末減若姦家長 之舞麻以上至小功大功親及親之 妻者男女各杖一百流二千里親殺 分輕故功緦同論不分差等強者姦 夫圝陵暫承上期規及總房以上两 項言婦女不坐不言未成者照犯姦 律波一等也高妾各減一侍綂承上 言务家長之爰男女各杖一百流三 千里姦家長期麦之妾奴雇杖一百 流三于里妾杖一百徒三年姦家長 總麻以上親之妾男女谷枚业百徒 三年強者亦新謂與上文強姦細麻 以上親及妻者無異故日亦動也未 成亦減 一等 條例 一凡奴及雇工人強姦家長之母與妻女 --- page 770 --- 皇通律例 審有損傷膚體毁裂衣服及隣証見聞 確楊者無論巳未成姦將奴及雇工人 礙斬立决 七 努雇入亥象長麦 --- page 771 --- 姦部民妻女 凢軍民 本 管 官吏姦所部妻女者加凢姦罪 二等各罷職役不敘婦女以凡姦論〇 若姦囚婦者杖一百徒三年囚婦止坐 原犯罪名 若保管在外仍以姦 所部坐之強者俱絞 凡管軍售民之官吏姦所部軍民之 妻女者加凡人姦罪二等罷職役不 敘和姦杖一百有夫杖六十徒一年 刁姦杖七十徒一年半官吏於軍民 有監臨之分倚勢爲姦重於凡人故 庭加等行止有虧不得復敘用也婦 女以凡姦論官吏雖有挾勢之息然 但言姦而不言強則婦女原自和同 樂從故照凡人犯姦律科之〇若官 史姦現禁犯罪之囚婦者杖一百徒 三年官更於囚婦有專制之權倚法 爲姦其情尤重故更嚴之囚婦在禁 皇龙律館 三 受制於官吏雖與和姦非其本意故 不問姦罪止坐原犯罪名也註日保 骨在外仍以所部論之婦女非犯姦 死罪不得囚禁凡犯他罪不禁者即 不得謂之 四婦矣 --- page 772 --- 居䘮及僧道犯姦 凡居父毋及夫䘮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姦 者各加凡姦罪二等相姦之人以凡姦 論 強者焱夫校監 候婦女不坐 居父毋舅姑及夫䘮者犯姦則忘哀 縱欲出家者犯姦則穢亂清䂓故照 凡人和姦有夫刁姦三項罪上各加 二等科之相姦之人兼男女言既不 居䘮又非出家仍以凡姦論不在加 等之限僧尼等俱追度牒照後條例 枷號發落仍勒令 同俗發原籍爲民 修例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挾妓飮酒者俱 杖一百發原籍爲民 居丧及僧道犯奈 一僧道尼償女冠有犯和姦者於本寺觀 菴院門首枷號兩個月杖一百其僧道 姦有夫之棉及刁姦者照律加二等分 别杖徒治罪仍於本寺觀菴院門首各 加枷號兩個月 --- page 773 --- 皇越律例 良賤相姦 凡奴姦良人婦女者加凡姦罪一等 和刁 有夫 無夫俱同 如強者斬 良人姦他人婢者 男婦 各 減凡 姦一等 如強者仍照凡論擬校監候其 強簽未成者俱杖一百旒三千 里 奴婢相姦者以凡姦論 男女相姦均爲有罪而良賤有尊卑 之異則不得一槪科斷凡以奴面姦 良人婦女則男女各加凡人姦罪一 等奴犯良爲僭而良不自惜故同重 之以良人而姦他人之婢則男女各 减凡人姦罪一等良從賤爲辱而奴 非良比故同輕之若奴婢相姦則以 賤姦賤猶以良姦良也故以凡姦論 犯姦之罪律內不分言者皆男友同 坐乃其例也此條加者男女同加姦 夫以賤犯良婦女以良從賤其義一 進减者亦男女同减既以婢之賤面 卷天 刑律 良賤相姦 券夫减等則婵自應同論或謂奴姦 長良姦婧婦女皆以凡論非也如犯 姦餘内有夫教九十比和姦加一等 此爲蠢婦國加題而姦夫亦同坐其 领可 推 --- page 774 --- 窃按娼不必惠指樂 店加其積怡賈務全 無旅恥即棘户籍亦 謂之娼其雖隸樂声 素守本業馆不踰閑 亦謂之良設守藥免 不犯姦之樂户被良 民強焱律無减等之 文自同凡論 星越律例 官吏宿娼 凡 交 武 官吏宿娼者杖六十 挾妓飮酒 亦坐此律 媒合 人減一等〇若官員子孫 應襲 属 宿娼者 罪亦如之 娼者樂籍婦女也交武官吏宿娼者 維非姦比亦有玷行止故杖六十媒 合人减一等笞五十〇若交武官 應襲廕之子孫宿娼者罪亦如之 條例 一監生生員撤潑嗜酒挾制師長不守監 規學規及挾妓賭博出入官府起减詞 訟說事過錢包攬物料等項者問發爲 民各洽以應得之罪得贓者計贓從重 卷大 刑律 官吏宿娼 --- page 775 --- 雜犯 折毁申明亭 元折毁申明亭房屋及毁 亭 中 板榜者杖一 百流三千里 仍各令 脩立 州縣各里皆設申明亭民有不孝不 弟犯盗犯姦一應爲惡之人姓名事 蹟俱書於板镑以示懲戒面發其羞 惡之心能改過自新則去之其戸婚 田土等小事許里老於此勸導解稅 乃南明敎誠之制也若敢折毁是不 遵教化之亂民矣故持重其法杖 一百流三千里而遣之遠去也 條例 一凡欽奉敎民 勅諭該營鎭督率屬員繕冩刋刻木榜敬謹懸 皇越律例 卷大 刑律 毁申明亭 --- page 776 --- 夫匠軍士病給醫藥 凡軍士在鎭年之處丁夫雜匠在工役之 所而有疾病當該 鎮守 監督 官司不爲 行移 所司 請給醫藥救療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 杖八十若巳行移所司而不差撥良醫 及不給對症藥餌醫治者罪同 軍民疾苦官司所當彭恤允軍士在 鎮則爲王事而有守禦之勞夫匠在 工則爲公事而有力役之苦遇患疾 病當該官司不移所司請給醫藥救 療者笞四十因無醫藥丽致病死者 杖八十若巳行移所司請給醫樂面 所司不差揆良醫及不給對症藥餌 醫治者同罪醫不良藥不對管四十 因而致死杖八十雖有醫藥與無醫 藥者等也如醫人藥不對症致死自 皇越律例 卷末 刑律 去加軍士病若善美 --- page 777 --- 賭博 凡賭博財物者皆杖八十 所 攤 在 場 之財 物入官其開張賭坊之人 雖不與 賭列亦 同罪 坊亦 入官 止據見發爲坐職官加一等〇若 賭飮食者勿論 博即古六博之博謂以游戲之具角 勝負而賭財物今擲骰闕牌之類是 也習於賭博必至妨廢本業耗敗家 資比之匪人入於敗類故特設此條 凡賭博財物者皆杖八十同爲赌博 則無首從之可分也現獲攤塲財物 垂入官其將自巳房屋開張賭坊招 集赌博之人雖不同賭亦教入十賭 坊入官止㨿見在發覺之人獲有博 具財物者爲坐葢非見發卽無憑據 恐有指攀誣隔之弊也職官身自最 博何以治人故加一等杖九十〇翳 皇越律例 拳八 刑律 大 飮食爲戲者非 黯博矣自勿論 --- page 778 --- 閹割火者 凡官民之家不得乞養他人之子閹割火 者 惟王家 用之 違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子 給親 罪其僣分 私割也 閽割即古之宮刑惟王家得役使閣 割之人若官民之家乞養他人之子 闊割火者令以供役則僣越甚矣故 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子給親團聚 條例 一凡私自浄身人犯審明委係貧難度日 别無他故者照例令其自投丙務府騐 看派撥當差如有因傷致死者將代倩 下手之犯照過失殺人律科斷若係畏 皇越律例 卷大 刑律 圈割火者 罪情急起意閹割希圖漏免者除寔犯 死罪及例應外遣無可再加外餘俱按 其原犯科條各加一等定擬其受雇代 倩下手閹割之人與犯人同罪因而致 死者減闘殺罪一等 --- page 779 --- 輯站法本店也而欲 求其偏曲故爲粮託 赛託者私言也若不 求曲法何用私言倘 因官吏見之不明處 之不當或以朋发之 誼從中团正或以親 威之枉爲之関白雖 百非分實是公言不 得謂之属託矣於棋 託上加曲法二字則 不曲法者勿論可知 矣 皇越律例 囑託公事 凡官吏諸色人等 或爲人 或爲巳 曲法囑託公事 者笞五十但囑卽坐 不分從 不從 當該官吏 聼從 而曲 法 者與同罪不從者不坐若 曲 法 事巳施行 者 杖一百 其出 入 所枉 之 罪重 於杖 一百 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論若爲他 人及親屬囑託 以致所枉之罪 重於笞五十 者减官 吏罪三等自囑託巳事者加 所應 坐 本罪 一等〇若監臨勢要 曲 法 爲人囑託者杖 一百所枉重 於杖 一百 者與官吏同 故出 入人 罪 至死者减一等〇若 曲 法 受贓者並計贓 卷十八 刑律 嘱託公事 通算 全科 以枉法論 通上官吏人等属託者 及當該官吏龜監臨勢 要言之若不曲法而受贓者秪以不枉 法贓論不曲法又不受贓則俱不坐 〇若官吏不避監臨勢要將囑託公事 實跡赴上司首告者陸一等 吏候受官 之日亦陸 一 等 凡官吏諸色人等欲徇私情以屈撓 法令於各衙門嘱託公事者不分爲 人爲巳不分從與不從但曾嘱託卽 笞五子當該官吏聴從囑託允爲曲 法尙未施行者與嘱託之人同罪亦 笞五十不從者不坐若將属託之事 巳爲曲法施行者杖一百既巳曲法 於罪必有出入計所枉之罪重於杖 一百者以故出入人罪論或全科或 以所增减之罪坐之若嘱託人則分 爲人爲巳兩項其爲他人及親属之 事嘱託巳行而所柱之罪重於笞五 --- page 780 --- 加可威論人之輯 也挾下臨之豪監 制需臨内强臨 皇越律例 十者减官吏故出人罪三等所嘱既 非巳事所枉實由官吏包其爲自巳 之事嘱託巳行而所在之罪重於管 五十者於所犯本罪上加一等科之 本罪在所當得加等惡其囑託也〇 官更 若監臨官吏豪强勢要之人爲人商 諸色 法属託公事者杖一百不問從與不 出另 從但嘱即坐不言當該官吏聼從及 可以 巳施行者亦分笞五十杖一百也若 之势 所柱之罪重於杖一百者監臨勢要 故又 與當該官吏同坐故出入之罪至死 者監臨势要得减一等枚一百流三 千里属託雖出於監臨勢要而施行 之權則官吏主之也〇若嘱託之人 奥當該官吏有受贓者並計入巳之 贓通筭以枉法論無禄人减有禄人 一等免字通承以上各項人言之若 贓罪輕於本律效一百及所枉出入 之罪者仍從本律贓罪重則從贓論 〇官吏首告獨言不避監臨勢要者 重其有守而不畏强禦也官則於本 街上加陛一等吏則候其受官之日 萬託公事 亦陸一 等叙用 按各律論官吏之罪内有受贓者必 將本罪與贓罪從重論葢律之例也 此條雖無各從重字亦當各從重論 葢受贓之罪或有輕於施行及所枉 之罪者也然此中尙有錯出情節不 特受贓之罪當與本罪較論如爲人 属託而又爲人過財則有過付之罪 如爲巳事以賄嘱託則有行求之罪 如有誣告人罪而又属託則有誣 告之罪凡此俱當從重科斷者也 條例 一民人附合結黨妄預官府之事者杖一 百如有降調黜革之員賄囑百姓保留 者審寔將與受官民俱照枉法贓治罪 --- page 781 --- 私利公事 發覺 在官 凡私和公事 冬隨所犯 事情輕重 减犯人罪二等罪 止笞五十 若私和人命姦情各依本 律不在此止笞五十例 事已發覺在官者曰公事凡與人私一 和公事者照犯人應得之罪減二等 罪止笞五十如本犯應該笞五一以 下者則减二等本犯該杖罪以上至一 徒流死罪者私和之 人罪止笞五十也 私和公事 --- page 782 --- 失火 凡失火燒自巳房屋者笞四十延燒官民 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傷人命者 不分 親屬 凡 人 杖一百 但傷人者不 坐致傷罪其 罪 止 坐 所 由 失火 之人若延燒宗廟及宫闞者絞 監 候 〇社 減一等 皆以在外 延燒言 〇若於山陵兆域内 失火者 雖不 延燒 杖八十徒二年 仍 延燒 山 陵 兆域 内 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於官 府公廨及倉庫内失火者亦杖八十徒 二年主守 倉 庫 之人因而侵欺財物者計 贓以監守自盗論 不分 首從 其在外失火而 皇越律例 卷十八 刑律 延燒者各減三等 若主守人因而侵欺 財物不在減等之眼 若常人因火而益取以常人盗論如倉 庫内失火者杖八十徒二年比倉庫被 竊益庫子儘其財 産均追賠償之例 〇若於庫藏及倉廒 内燃火者 雖不 失火 杖八十〇其守衞宫殿 及倉庫若掌囚者但見 内 外 火起皆不得 離所守違者杖一百 若點放火花 爆杖問遠制 失火雖不測之事而亦由於不慎延 燒雖無心之咎而實被其遺害故止 燒自巳房屋者笞四十至延燒官民 房屋者笞五十因而傷死人命不論 凡人親屬俱杖一百失火事小人命 事重也凡笞四十五十杖一百之罪 並坐其家失火之人失火有由應受 不愼之罪不得槪坐家長也若延燒 及於宗廟宫闕則事出非常故坐以 絞社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亦龜 --- page 783 --- 皇越律例 坐失火之人以上言民間失火者也 〇山陵兆域之内係干禁地設有守 衞若官軍人等在内失火者杖八十 徒二年至於延燒洮域内林木者杖 一百流二千里守衞禁地乃不戒嚴 致有失火則非尋常之比不得以無 心之過輕之故特重其法官府公癬 則收掌文案之所倉庫則封貯錢糧 之地若主守人等於内失火者亦杖 八十徒二年亦字蒙二文而言謂其 罪與再陵兆域内失火等也主守之 人因失火而侵欺公解倉庫錢糧者 計賊以監守自盗論同盗者不分首 從以上言在再陵兆域公解倉庫之 内失火者也若在外失火以致延燒 各减三等各字統承上各頃言謂延 燒内陵兆域公廨倉庫則應杖一百 延燒林木則應杖八十徒二年岜〇 若主守之人於庫藏及倉厫内燃火 者杖八十錢糧所係重大雖不失火 亦坐所以防未然也〇其守衞官殿 之官軍及主守倉庫之宫攢斗庫若 卷大 是律 二十四 㸔守罪囚之禁卒人等各有專司如 宫殿倉庫牢獄内外但見火起者皆 當防護撲救不得擅離 所守之地違者枚一百 條例 一凡出征行獵處失火者杖一百 一凡典商收當貨物自行失火燒燬者以 値十當五照原典價値計筭作爲準數 隣火延燒者酌減十分之二按月扣除 利息照數賠償其米麥豆石棉花等粗 重之物典當一年爲滿者統以貫三計 筭照原典價値給回十分之三隣火延 燒者減去原典價値二分以減剰八分 --- page 784 --- 之數給回十分之三均不扣除利息倘 姦商店夥人等於失火時將當不及五 貴重器物貪利隱匿及乗機盗賣情弊 照所隱之物按所値銀數計贓推竊盗 論治罪追出原物給主其未被焚燒及 搬出各物仍聽當主照號取贖 卷十八 刑律 皇越律例 二五 --- page 785 --- 放火故燒人房屋 凡放火故燒自巳房屋者杖二白若延燒 官民房屋及積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二 年因而盗取財物者斬 監 候 殺傷人者以 故殺傷論〇若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 公廨倉庫係官積聚之物者 不分 首從 皆斬 監候須於放火處捕獲有 顯沈証驗明白者乃坐 其故燒人空 閒房屋及田場積聚之物者各減一等 〇虛計所燒之物減價儘犯人財産折 剉賠償囬官給主 除燒殘見在外其巳 燒物令犯人家産折 爲銀數係一主者全償係衆主者許所 故燒幾處將家産剉爲幾分而賠償之 皇越律例 卷十八 刑律 放火故烧人房屋 即官民亦品撘均償若家產薹畫者免 追赤貧者止科其罪〇若奴婢雇工人 犯者以 凡人論 放火出於故意與無心失火不同故 目故烧汇放火故燒自巳房屋者情 雖可惡害未及人故止杖一百若至 延燒官民房屋及官民積聚之物者 害雖及人而原其放火之心止欲自 焚而已故止杖一百徒三年若因延 燒之際而乘閒盗取官民財物既放 火又爲盗故坐斬致有殺人傷人者 以故殺傷論以其放火故燒即與故 殺傷無異也〇上節是言故宪自巳 房屋以及延燒爲益殺傷人之罪若 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廉倉庫係 官積聚之物者其情龙重其心叵測 同放火之人不分首從皆斬放火故 燒民間房屋即應皆斬在官者無别 公解等項亦同而必指出言之以見 事雖至重法無月加也然此故燒者 皆指有人居住有物積聚者言之其 --- page 786 --- 放火故燒人空閒房屋則與居住之 房屋不同田塲積聚之物則與家内 之積聚不同故各減一等杖一百流 三千里〇凡延烧故燒在官在民以 上各項房屋積聚之物金估計所燒 之物除所存外將燒減之價儘犯人 資財家產折剉而賠償之如房屋積 聚原値银一百兩合估計燒殘餘剩 之物尚値銀三十兩扣除此數則巳 燒城七十兩之價矣此謂诚價將犯 人之財產盡數賠償若燒者多而財 產少則就所有而論故曰儘犯人財 產折者折筭所値到者剉分其數將 財産折爲銀數係一主者全僧如有 致主則照多寡之数剉分品搭有官 有民者不分官王一能均償故統稱 国官給 主也 條创 一凡各邉倉塲若有故燒係官錢糧者拏 皇越律例 卷夫 刑律 放火故燒人房星 問明白將正犯梟首示衆燒燬之物先 儘犯人家產折判賠償不敷之數著落 經收看守之人照數均賠 一兇惡棍徒紏衆商謀計圖得財放火故 燒官民房屋及公廨倉庫或官積聚之 物並街市鎭店人居稠密之地巳經延 燒搶奪財物者均照强盗律不分首從 擬斬立决殺傷人者梟示有因焚壓致 死者將爲首之人梟示仍照強盗例將 法所難宥情有可原者於疏内聲明若 本非同夥借名救火乗機搶掠財物者 --- page 787 --- 照搶奪律加一等分别首從治罪其惡 徒謀財放火有巳經延燒尚未搶掠財 物又未傷人者爲首擬斬監候爲從商 謀下手燃火者枷號兩個月發近邉誘 脅同行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謀財放火 隨即救熄尚未延燒爲首擬絞監候爲 從商謀下手燃火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誘脅同行者枷號兩個月責杖一百若 鱼非圖財而懷挾私仇放火延燒因而 殺人及焚壓人死者爲首擬斬立决爲 從商謀下手燃火者擬絞監候其未傷 皇越律例 卷十八 刑律 二大 放火故庭人房屋 人及傷而不死者爲首擬斬監候爲從 者發近邉誘脅同行者並杖一百徒二 年如挾仇放火當被救熄尚未延燒爲 首枷號兩個月發近邉爲從者枷號三 個月杖一百若圖財挾优故燒空地閒 房及塲園堆積柴草等物者首犯枷號 兩個月杖一百流三千里如係孤村曠 野内並不批連民居閒房及田塲積聚 之物者杖一百徒二年爲從各減一等 當被救熄尚未延燒者又各減一等地 方文武官弁遇有此等惡徒放火不即 --- page 788 --- 赴援撲滅協力擒拿照例議處地方保 甲人等照不應重律治罪 卷十八 刑律 皇越律例 主九 放火故慶房屋 --- page 789 --- 搬做雜劇 凡樂人搬做雜劇戯文不許粧扮歷代帝 玉后妃及先聖先贒忠臣烈士神像違 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合粧扮者與同 罪其神僊道扮及義夫節婦孝子順孫 勸人爲善者不在禁限 歷代帝后聖資忠烈之神像皆世所 瞻仰而敬禮者以之搬做雜劇歲文 則視襲瀆神明者爲龙甚故樂人粧 扮官民容合者同杖一百其神僊道 扮原屬虛誕而節義孝順之事足 以興起人爲善之心固所不禁也 皇越律例 卷十八 刑律 --- page 790 --- 違令 凡違令者笞五十 謂合有禁制而律無罪 名者如故違詔㫖坐遠 制故違奏准 事例坐進合 吏律公式内制書有違則放一百此 違令者則笞五十制爲一定之法令 則一時所行故違 者有杖笞之别 卷大 刑律 皇越律例 違令 --- page 791 --- 輯註律於重大罪犯 莫不詳篇而細小事 理不能窮盖入情各 立一法恐因律無正 條而附㑹脱斷輕則 縱好重則傷和致有 太過不及故補此不 應得爲一律或笞或 被各事酌定不得妄 爲輕重比律意也 不應爲 凡不應得爲而爲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 杖八十 律無罪名所犯事有 輕重各量情而坐之 凡人所犯之事在律爾皆無可坐之 條而揆之情理又不可爲謂之不應 得爲不應得爲而爲之者笞四十葢 事理之輕者也若事理重者則杖八 十世之事變百出人之情熊無窮律 例不能該戴故著此不應得爲之一 條以補 其未備 皇越律例 卷十八 刑德 不唐爲 --- page 792 --- 醫記按至守不覺失 四者減四罪二等給 限一百月此則減罪 人一等止限三十日 未獲罪人反重於巳 禁之因葢彼是不覺 而失出於無心此則 托故不行知而不捕 猶又做縱也 皇越律例 捕七 應捕人追捕罪人 凡在官應捕人承 差追捕罪人而推故 不行若知罪人所在而 不皆捕者減罪一 人 所 犯 罪一等 以最重之罪人爲 主減科之仍戴罪 限三十 日内能自捕得一半以上雖不及一半 但所獲者最重 功足 贖罪 皆免其罪雖一人 捕得餘人亦同若 於限内雖未 及捕獲而 罪人巳 死及自首各盡者亦免罪 其罪人或死 或首猶有 不盡者止以不盡之人 犯罪 減等 爲坐其非 專 充 應捕人臨時差遣者 或推故而不行 或知而不捕 卷十八 刑律 應捕人追捕罪人 各減應捕人罪一等 仍責限獲免其應 捕人及非應捕人 有 受財故縱者不給捕限各與囚 之最 重者 同罪 亦須犯有定案可 與同科所受之 贓重 於囚 罪 者計 以 無禄 人 枉法從重論 贓 全 科 專充廵緝之役原有追捕之責者爲 應捕人謂凡有罪人皆應合追捕者 也若承當該官司差遣追掳犯罪之 人而假揑事故推托不行及明知罪 人所在之處而不卽追捕雖本怠緩 之咎巳有故縱之心故照罪人所犯 之罪減一等科之如罪犯有二人以 上則照最重之人減科仍責限三十 日勒令戴罪追摘不獲然後决之若 在限内能自捕得一半以上則以獲 多爲功或雖不及一半但獲最重之 犯則以獲重爲功不待全獲皆免其 罪以功贖罪非特矜恕之仁亦即辅 亡之術也一人埔得餘人赤同功园 --- page 793 --- 皇越律例 一体均得免罪若不鲁捕得或罪人 巳死或自投首各盡而無一人不死 不首者則無當捕之人矣亦得免罪 如罪人死未盡首未盡則止以不盡 之人爲坐從其罪之重者减一等科 之雖死與自首至一半以上或最重 之人巳死巳首鱼非捕獲之功仍是 不捕之名也其不係廵緝之役原無 追捕之責者爲非應捕人謂雖有罪 人非彼應追捕者也但經當該官司 臨時差遣雖非應捕之人巳受差遣 之令若前有托故不行知而不捕之 罪後有罪人巳死自首不盡之罪各 減應捕人罪一等通減罪人二等以 其非專役也其給捕限與應免罪各 項皆與應捕人同若有受罪人之財 故縱脱逃者不論應捕人非應捕人 俱不給捕限各與四之最重者同罪 至死全科爲首應絞爲從減一等所 受贓重則各計八巳之贓以枉法從 重論受賊之罪重則從受贓 故縱之罪重則從故縱也 卷大 刑律 應捕人追捕罪入 按罪人者犯罪而未經定擬之稱四 者巳招定罪而未經論兴之稱此條 前之托故不捕者曰減罪人罪一等 後之受財故縱者曰各與四同罪分 罪人與因言之葢有深意罪人未獲 捕人減科罪不至死可照衆証明白 即同獄成之例以科之名例受財故 縱與同罪者全科至死不減則定招 之囚可科同罪招尚未定雖當同論 應有分别故前曰罪人後日囚也葢 受財故縱者係至死罪人未獲到官 則死罪之眞假未定難以遽科同罪 如甲匚丙三人同謀殺人甲造意不 行令工丙徃殺工下手殺死丙不加 功止獲甲匚捕人受財將丙故縱甲 不行未見工稱丙殺巳不加功則丙 本流罪而捕人坐絞矣又如趙錢二 人同謀行竊趙首錢從得財九十兩 事主報爲一百三十兩捕人受財將 趙錢故縱則趙錢本皆徒罪而捕人 坐絞矣雖有先獲之犯失事之人供 報或不足憑豈可即擬以至死之罪 --- page 794 --- 似應監禁以俟捕獲罪八其流徒以 下之罪則又當卽㨿衆証論决至死 者人命爲重不可不愼未至死者賣 法爲重不應又稽也桉名例同罪律 條例云凡受財故縱與囚同罪人犯 罪止擬毅者俱要固監緩决侯逃囚 得獲審豁此正指已招定罪之囚言 之非未到官之罪人也然由緩决等 候之義推之則此至死者當應監禁 以保捕獲未可遽定其罪可無疑也 同罪舊律條例又云其賣放充軍人 犯即抵軍罪謂充軍人犯確有訶㨿 不待捕獲耳然由即抵充軍之義推 之則此徒流以下應先據証論决又 無 凝 條例 一隔鎭隔營及隔府縣密拏強益及人命 案内應擬斬絞重犯有縱令劫奪及徇 皇越律例 卷十八 刑律 三十五 應捕人追埔罪 庇不解其該管官題㤗解任如在隔鎭 移各㑹㤗解任俟獲犯審明具題開復 該管之鄕地甲鄰嚴拏究治若本無搶 犯狥庇等弊而捕役賄縱揑稱被刼者 將捕役照誣告律治罪原忝之員卽行 開復誤聽捕役之員交部議處 一官役奉公緝捕罪人除爱財故縱照律 與囚同罪外其未經得賄潜通信息致 罪人逃避者如所縱之囚罪在軍疏以 下者亦與囚同科不減等若係斬農等 罪將該犯減發邉遠克軍 --- page 795 --- 報註熙毆律有非殷 声摄人之條與此相 似而不同彼是追征 錢福勾盛公事非有 罪之人也故止言拒 殿之罪此條皆是犯 罪之人如被告不法 长情發爱之類故就 木靠加等料之也若 罪八親不及十連人 皇越律例 卷十八 刑律 罪人拒捕 凡犯罪 事發 而 逃走 及犯罪雖不逃走官 司差人追捕有抗 拒 不服 追 捕者各於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 一百流三千里 本應死者 無所加 毆 所 捕 人至折 傷以上者絞 監 候 殺 所 捕 人者斬 監 候 爲從者 各减一等〇若罪人持仗拒捕其捕者 格殺之及 在禁或押解 巳問結之 囚逃走捕者逐 而殺之若囚 因追 逐 窘廹而自殺者 不分 四罪 應死不 應死 皆勿論〇若 囚雖 逃走 巳就抅執及 罪人雖 逃走 不拒捕而 追捕之人惡 其逃走擅 殺之或 折傷者 此皆囚之 不應死者 各以鬪殺傷論 罪 据捕者則本無罪犯 之人也依拒毆追攝 條科之 輯江若捕人與逃囚 罪人有优或受人指 使或詐财不遂而殺 之者各依謀故殺本 律不在此限故註日 若有私謀另議也 罪人拒捕 人本犯應死 之 罪 而擅殺者杖一百 以捕 亡一 時忿激言若 有私謀另議 凢犯罪之人事發到官差人勾捕之 時或逃走而不聼勾摄或抗拒而不 服追捕是巳犯罪而又有逃走拒捕 之罪矣故各於本罪上加二等罪止 杖一百流三千里所謂加者不加至 於死也其本犯死罪自依常律因拒 捕而段所差捕之人至折傷一齒以 上者絞殺人首漸以其頑梗杭法復 逞兇強也爲從者各减一等統承上 言逃走拒揮爲百加本罪二等從則 止加一等折傷殺人爲首絞斬從則 杖一百流三十里也〇若罪人持仗 而拒捕必有逞惡之意捕之者旣不 可退避則闕格不得不力於以殺之 勢之不得巳也巳經間結之囚在禁 及押解之時脫繄而逃走捕之者旣 不可寬縱則追逐不得不急於以殺 之亦勢之不得巳也若四被追逐窘 --- page 796 --- 是越律例 迫不能脱逃因而自殺則非追捕者 之過也不分所犯輕重皆勿論〇若 逃走之四巳就构執則不至於㬻去 逃走之罪人孟不拒捕則不難於就 擒而追捕之人猶惡其逃走而殺之 或敺至折傷者是無故而殺傷矣故 各以鬪殺傷論殺者絞折傷以上照 傷科斷爲從减一等各字至巳构執 不拒捕兩項然此皆指因與罪人犯 該徒流以下之罪者也若罪人本犯 應死之罪而追捕之人别無他故止 因一時忿激而擅殺之者杖一百按 擅殺止杖一百之法本爲捕云者而 言然必罪人有逃走之情捕人别無 私意之事方擬此律在常人不得引 用也觀獄卒凌虐罪囚至死者絞罪 囚之中固有應死者矣何以槪日絞 乎又死罪囚令人自殺者下手之人 以鬪殺論旣日死罪因矣何以又日 以鬪殺論乎以此推之常人擅般死 罪之人自 富豸論也 卷夫 爵律 罪人華擔 條例 一凡罪犯業經拏獲捕役借稱設法制縳 誤傷其命者仍照巳就构執而殺之律 以鬪殺論倘捕役受人賄囑將罪人致 死者照謀殺人首從律治罪 一凡犯罪事發奉票差构及僉派看守押 解之犯敢於圖脫逞兇拒殺差役者俱 擬斬立决其别項罪人拒捕致死平人 仍照各本律例科㫁若案內因事牽連 奉票傳喚之人被追情㥯拒段差役適 斃者仍依拒捕追攝木條辨理如衙役 --- page 797 --- 非奉官票或雖經奉票而有藉差嚇詐 凌虐罪犯情事致被毆死者各照平人 謀故鬪殺本律科罪均不得以拒捕殺 人問擬 一凡兇徒挾讐放火及實在兇惡棍徒無 故生事行兇擾害並強姦未成各罪人 被害之人及本婦有服親屬登時忿激 殺死者均杖一百徒三年餘人杖八十 加殺非登時仍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 候餘人杖一百 一凡賊犯專發官司差人拘捕如有逞兇 绿越律例 卷十八 刑律 罪人拒捕 --- page 798 --- 皇越律例 獄囚脫監及反獄在逃 凡犯罪被囚禁而脫監及解脫自帯鎻祖 越獄在逃者 如犯答 杖徒流 各於本罪上加二 等 如 因 自行 脫越 而竊放 同 禁 他囚罪重者与 他囚 罪重 者 同罪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 里本犯應死者依常律〇若罪囚反獄 在逃者 無論犯人原罪之 重輕但謀助力者 皆斬 監 候 同牢 囚人不知 反 情者不坐 從門出者謂之脫監踰增出者謂之 越獄凡犯罪之人巳被囚禁在監而 乗獄卒之不覺私自脫監面出及解 脫自幕鎖杻暗行越獄而出北在逃 者各於原犯本罪上加二等科之因 而竊放他因一同脫監越獄他囚罪 卷十八 州律 微囚照監及反獄在逃 重於已者則與囚同罪竊放重罪之 四卽抵所犯之罪也並罪止杖一百 流三千里並字承上加二等及与囚 同罪兩項言本犯應死自依常法無 可加也〇若被禁罪囚有恃強恃衆 逞兇奮撃公然奪門自獄中反岗而 在逸者不分首從皆斬同牢囚人不 知謀爲反獄之情者不坐再紀罪未 决起解中途在逃及自脫鐄扭在逃 亦依此律加等若犯人雖腔鎮扭尚 未逃岗則止依 自脫鎖杻律 條例 一各處監獄俱分建丙外兩處強盗并斬 絞重犯俱禁內監軍流以下俱禁外監 再另置一室以禁女犯 一獲犯到案并解審發囘之時所司官心灬 --- page 799 --- 堂細加搜檢無有夾帯金刃等物方許 進監並嚴禁禁卒不許將磚石樹木銅 鐡噐皿之類混行取入如有買酒入監 者將禁卒嚴行責冶 一在監斬絞人犯如有強横不法及賭博 等事杖一百仍嚴加鎻鍏俟秋審分别 定擬知情故縱之禁卒照開局窩賭例 杖一百徒三年提牢官失於覺察獄官 故爲狥隱交部分别議處軍流等犯有 犯亦照此問擬 一斬絞重犯如有越獄脫逃將管獄官及 皇越律例 卷十八 刑律 微囚脫監及反獄在迯 司獄官卽時題叅按例分别議處不得 同軍流等犯越獄按照疎防定限扣叅 一斬紋人犯如有在監年乆自號牢頭串 通禁卒捕役挾制同囚嚇詐財物敎供 誣䧟少不遂欲恣意陵虐兇惡顯着者 審實卽照死罪人犯在監行兇致死人 命例依原犯罪名擬以立决其尋當過 犯酌量嚴懲示儆 --- page 800 --- 徒流人逃 凢徒流克軍囚人 巳到配 所於所 役限內而逃者一日 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仍 發配所其徒囚照依原犯 該 徒年 從 新构役役過月日並不准理〇若 官 司 起 發巳經斷决徒流充軍囚徒未到配所中途 在逃者 其計 日論 罪亦如 配所限四 而逃者論 之〇 配 勇 主守及 途 中 押解人不覺失囚者一名放 六十每一名加一等罪正杖一百皆聽 一百日內追捕 配 所 提調官及 途 中 長押官 减主守及押解人罪三等限內能自捕 皇越律例 卷人 刘律 徒流人逃 得或他人捕得若囚巳死及自首皆免 罪故縱者 不分 官般 各與囚 之徒琉 克軍 同罪受財 者計 所 受 贓以枉法從重論 賍罪重以枉 法科之機罪 重仍以故 縱科之 役限者四人之均役年限也准徒罪 有之流軍人俱無應役之限而徒流軍孟 言者以計日論罪仍發配所之法同 也凡巳到配所流軍人不构何時徒罪 人於役限未滿之日而逃者翁計日一 論罪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 止杖一百則十六日以上也論决後 仍發原配所收管流重者惟依法留程 其五等徒囚照依原犯應徒之年限 從新构役從前役過日月不問乆近 免不准理通筭如原犯徒三年巳經 役過二年逃走者論罪外仍徒三年 以發到配所日爲始其役過二年皆 不筭也又有流罪應加徒役者如役 --- page 801 --- 里越律例 限丙兆者亦照徒囚言筭補役皆住 〇若徙流軍之四徒巳經斷决起解發 遣之後尚未到配所中途在逃者亦 如上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 止杖一百〇至守卽配所管四之人 押解人則官同所差解囚之役也提 調官卽配所監臨之官長押官則官 司所委管領解因之官也配所有提 調官及王守在途有長押官及押解 人主守與押解人其責尤專故以爲 罪首不覺失囚者一名杖六十每一 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提調與長押 官减三等一名笞三十每一名加一 等罪止杖七十給限一百日追捕限 丙不獲然後决之但在限内不論自 巳他人捕得若囚巳死及自首主守 押解人提調長押官皆免罪不覺失 因不過疎忽之咎原非有心囚徒巳 得巳死可得原免也有心故縱者或 官或役各與所縱之因同徒流軍之罪 不知臨縱之情者仍坐不覺本罪受 財而故縱者各計入巳之賘以在法 卷十八 刑律 從流人迅 從重論受財之罪重於故縱則以 賍論輕則仍以囚人之罪罪之 條例 一原犯實犯死罪免死减軍人犯在配脫 逃復有行兇爲匪者依免死减等發遣 人犯逃囘行兇爲罷例照原犯死罪卽 行正法如無行兇爲匪者初次枷號一 個月二次枷號兩個月三次枷號三個 月無論附近近邉俱彂遠邉亮重 一軍流罪犯在配所脫逃一靣移咨原籍地 方勒限緝拿一靣令該管官懸立賞格 勒限一百日嚴緝將該犯拿獲到案各 --- page 802 --- 照定例分别治罪外其看守之保甲革 役免罪如逾限不獲一名者杖八十每 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受財故縱者 計贓以枉法論失察之該管官务兼轄 官交部議處 一凡流罪人犯如有中途在配脫逃被獲 原犯流二干里者攺爲流二干五百里 原犯流二于五百里者攺爲流三于里 俱從該犯原籍地方計程發配初次枷 號一個月二次枷號兩個月三次枷號 三烟月照例攺發 卷十八 刑律 徒流人迅 一徒犯脫逃如係在配脫逃被獲仍照律 治罪外其有中途脫逃被獲者各於本 罪上遞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者加爲 放七十徒一年半以次遞加至徒三年 者加爲總徒四年總徒四年者加爲准 徒五年各杖一百准徒五年者攺爲杖 一百流二千里 一逃囘原籍之軍流入犯本籍地方官於咨 緝文到卽傳該犯親屬隣保人等逐一 訊問根由下落如果未逃自卽取確實 供結詳請咨选刑部及配所省分存案 --- page 803 --- 仍令保隣不時偵緝一經囘籍立卽首 報倘容留不行舉首别經發覺卽將房 主隣保照知情藏匿罪人减罪人一等 律杖一百徒三年其雖不容觜但明知 不首者各杖一百容留之親屬除祖父 子孫夫妻奴僕外俱照不應重律杖八 十不得援親屬得相容隱之條若逃往 别處其知情容留及知而不首之人罪 亦如之率混詳報之地方官及逃往别 處不行查出之地方官一併交部分别 議處 皇越律例 刑得 罕四 卷十八 徒流人逃 一各鎭營遣犯脫逃內有年老者以年逾 七十爲凖如在逃時年巳六十勒限十 年年巳五十勒限二十年逾限未獲卽 於彚咨通緝案內開除停緝倘後經緝 捕獲仍照例質明辨理 一洋盗案內被擄過船隨同上盗問擬發 遣之犯在配脫逃被獲者查明發遣原 案除被擄後甘心從盗者仍照免死盗 犯例正法外若並非甘心從盗實係擄 捉過船逼令入夥上盗者如脫逃後鱼 無行兇爲匪卽照平常發遣人犯脫逃 --- page 804 --- 被獲例遞囘原遣處枷號一個月鞭一 百如脫逃後行兇爲匪亦照平常發遣 人犯逃後行兇爲匪例分别問擬 卷十八 刑律 皇越律例 徒流人逃 --- page 805 --- 普留囚徒 凡應徒流充軍内徒斷决後當誃 原 問 官司限一 十日內如 原 安 法 式 鎖板差人管押牢固 闗防發遣所凝地方交割若限外無故 稽留不逸者三良舎二十每三日加一 等 以吏為 自科發 羅止杖六十因 稽 留 而在逃者 就將 當 該 提調官 佳俸勒 限嚴捕 吏抵 在 远 死人本 罪發遣候捕獲犯人到官香役 四以 至 配 所 日疎放〇若鄰境官司 遇 有 囚 盡 到稽 留不卽遞逸者罪亦如之 警留者驗日 生罪致逃者 抵罪 發遣 〇若發遣之時提調官吏不行如 皇越律例 卷十八 刑律 罕六 警留日先 法鎖杻以致囚徒中途解脫自帯鎖杻 在逃者與押解 失因 之 人同罪 分别官吏 弄上杖一 百責限 擒捕 〇垂罪坐所电 疏失 之人 受財者計 贓以枉法從重論 統承 上言 徒流軍四徒旣巳斷次便當佞期如法 發遣若限外無故稽察則有淹禁之 名故按日科罪罪止杖六十則十六 日以上也因面在迅雖無故縱之情 實由稽留所致故將官住俸勒限嚴 緝吏則抵坐犯人本罪或徒流軍俱 我獲犯人到官發配替役始疎放無 故字最重如有故面稽留則應弗論 不在此限〇隣境解四到日應帥邈 逸若無故稽留亦科按日之罪因面 在逃亦抵本犯之罪〇囚徒得以解 脫鎖杻而逃者由於官吏不行銷杻 如法故也須重看以致二字官吏不 如法之罪與押解人不防範之罪相 --- page 806 --- 皇越律例 等故與同罪押解人罪卽前條一名一 杖六十每名加一等罪立杖一百旣 日同罪則給限咱補得囚免罪皆同 矣〇未節龜字通承上言稽留不發 遣不遞逸及不如法鎖杻因而在逃 者鱼罪坐所由疎失之人也若受財 而不發遣不遞逸不如法在逃者則 計入巳之贓以枉法從重論贓罪重 從贓輕則 仍從本律 條例 一凡軍流徒罪以奉文日爲始定限兩個月一 起解如寔係患病逾限不能起解准將 縁由詳明鎭營咨部查核其病限不得 過百日若過限不行發解者將州縣官 及未經行催之上司分别議處 卷十八 刑律 習留四徒 --- page 807 --- 主守不覺失四 凡獄卒不覺失囚者减囚 原犯 之 罪二等 以 因 罪之最重 者爲坐 若囚自內反獄在逃及减 不 覺 葬 二等聼給限一百日 戴 罪 追捕限内能 自捕得反他人捕得若囚巳死及自首 獄 卒 皆免罪司獄官典减獄卒罪三等其 提牢专曾經躬親逐一㸃視罪囚鎻租 俱巳如法取責獄官獄卒牢固收禁文 狀者不坐若 提牢官 於該日 不曾㸃視以致失 四 反 逃 者與獄官同罪 若提牢官 嶽卒官典 故縱老 不給捕限 容 役 谷與囚同罪 至死减等美 雖坐定若 里越 卷十八 罕八 主守不覺失囚 未斷之間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闪 巳死及自育各减 囚 罪 一等受財 故 凝 者計 贓以枉法促重論〇若賊自外入 劫 囚力不能敵者 写役 各 免罪〇若邶解 在 獄 罪囚中途不覺失囚者罪亦如之 如獄 卒减 二等仍責限捕獲免罪營有故縱及 受財者並典囚同罪保坊者免科 獄卒是主守之人若怠惰疏忽不覺 察防範致囚脫監越獄而送失者屐 四原犯之罪二等所失因多則照四 之最重者减科不覺雖出無心失囚 不能辭名也若囚自丙作反恃強逞 兇公然奪門而出反獄在逃者雖非 獄卒所能禁禦然亦防守不嚴有以 致之故友减二等通减四等聼給眼 一百日戴罪追捕限滿不獲然後論 决减等之罪限内能自捕得或地从 --- page 808 --- 皇越律例 卷夫 刑律 捕得若因已死及自首各盡者不分 失囚反獄獄卒皆得免罪巳無漏法 之囚可免疎脫之罪矣司獄官典减 獄卒罪三等如失囚則通减囚罪五 等反獄則通减囚罪七等限滿不獲 方坐其巳捕得及囚巳死自首亦皆 免罪其提牢官㸃視諸事無缺者自 不坐若於罪囚不曾躬親逐一㸃視 以致失四者與獄官同罪失囚兼反 獄者言以上皆自無心之失言之若 有心故縱者不給捕限各與囚同罪 至死减一等各字指獄卒司獄官典 提牢官而言罪坐所由故縱之人不 知者應仍坐不覺本罪雖不給捕眼 卽擬與囚同罪然未斷决之閒能自 捕得或他人捕得若囚巳死及自首 各盡者故縱之人各减囚罪一等雖 囚罪至死亦止减一等以其先實故 縱後雖得獲僅可寛其與囚同罪之 一等耳此爲故縱而不受財者言之 若因受財而故縱者各計八巳之贓 以柱法從重論贓罪重於故縱以枉 罕九 主守不覺失因 法科之輕則仍從故縱至死者依名 例不减坐殺〇若賊人謀爲劫囚自 外人獄自必聚集同黨執持兵仗其 勢兇横卒然舉發官役力不能敵則 非疎防之過也故免罪〇若在獄罪 囚承差押解赴審於中途不覺失囚 者亦如上獄卒之罪科之减囚罪二 等故縱受財通與獄卒同科按徒流 人逃條内巳有押解人不覺失囚之 罪一名杖六十每名加一等罪止杖 一百此則止减囚罪二等不言罪止 則囚罪有至死者减罪有坐滿徒者 矣其事則同其罪有異葢前之徒流軍 人是巳决㫁者其獄巳成其事巳結 但押發配所耳此押解罪囚中間或 未經斷决或尚候追贓或停囚待對 或案候歸結且死罪重囚俱在內實 與起發巳斷决之徒流軍者不同地 條例 一凡押解人犯中途脫逃者短解及護送 --- page 809 --- 營兵俱照長解治罪 一凡罪囚在獄脫逃果係依法看守偶致一 疎脫非得賄故縱者看守之禁卒依律 减囚罪二等治罪其有將在監斬絞重 犯鬆放獄具以致脫逃將鬆放之該禁 卒嚴行監禁俟拿獲逃犯之日究明賄 縱屬實即照所縱囚罪全科本犯應入 秋審情實者亦八情實應絞决者亦擬 絞决應斬决以上者亦卽擬以斬决如 係徇情鬆放獄具或托故擅離或倩人 代守防範疎懈乘間潛逃者亦照故縱 皇越律例 卷十八 利律 主守不覺夫囚 律與囚同罪至死减一等不准照舊例 减囚罪二等問擬 一凡解審斬絞重犯在途開放鎻鐐以致 脫逃本犯未獲者卽將解役究審嚴行 監禁俟拿獲正犯之曰究明賄縱屬寔 即將解役照所縱囚罪全科如無賄縱 情獘審有違例僱替托故潛回無故先 後散行止任一入押解以致脫逃者亦 照故縱律與囚同罪不准照舊例减囚 罪二等問擬果係依法管解偶致疎脫 審有確㨿者除短解兵役依律减二等 --- page 810 --- 皇越律例 治罪外將長解二名暫行監禁本官另 選幹役押同原解之親屬上緊跴緝酌 限一年如能限內拿獲審無賄縱别情 仍將長解依律减二等擬徒或限內無 獲卽照逃犯本罪减一等問擬滿流他 人捕得亦不准依律寛免僉差不愼之 地方官視解役所得之罪分别議處 一凡解審軍流徒犯中途逃脫者如審係役 卒受賄故縱卽以囚罪全科贓多者以 枉法從其重者論若止一時疎脫及因 别故致逃並無受賄故縱者給限百日 卷大 刑律 主守不覺失因 追捕限內捕得者將長解役卒减二等 問擬短解免罪若限滿無獲將長解短 解內之起意違例雇倩者减囚罪一等 問擬其同行之長解短解及受雇之人 皆减二等治罪 --- page 811 --- 精註此条律意顺嚴 比故縱禁囚之同器 者止輕一等以其爲 罪人之黨取于欺公 疫法思然日藏匿白 指引日资給月朝轉 相深日漏测皆極易 誣指之事必須礶有 覺証者乃坐有同犯 者俱分首餐家人共 犯獨坐家長 輯社本律以知精藏 匿震目锅先知其犯 罪之情也通童皆重 在此故兩節皆以知 字說起若輾轉相送 之人初不知人有罪 容寄之後方知是罪 人不敢捕告因而愿 藏引送他所則奥先 皇越律例 知情藏匿罪人 以非親屬及罪 人未到官者言 凡知 他 人犯罪事發官司差人追喚而 將 犯 罪之 人 藏匿在家不行捕告及指引 所 逃 道 路資給 所 逃 衣糧送合隱匿 能 所 者各减罪 人 所 犯 罪一等 各字指藏匿指引資給說 〇如犯數罪藏匿人止知 一罪以所知罪减等罪之若親屬紏合 外人藏匿親屬雖免罪减等外入仍科 藏匿之罪其事未發非官 司捕喚而藏匿止問不應 其 巳逃他 所有 輾 轉相送而隱藏罪人知情 轉送 隱敖 者皆坐 减罪人 一等 不知者勿論〇若知官司追捕 罪人而漏泄其事致令罪人得以逃避 者减罪人 所 犯 罪一等 亦不矜 速限 未㫁之間 卷十八 刑停 知情衰匿罪人 能自捕得者免 漁泄 之 罪若他人捕得及 罪人巳死自首又各减一等 各字指他 人捕得及 囚死自 首說 犯罪之人非親属不得相爲容隱若 凡人知其犯罪巳經事發官司差人 追喚之時而私自藏匿在家或指引 所往資給所懦送合隱避澌公堂惡 故各减罪人所犯罪一等坐之各字 指藏匿指引資給等項言至於展轉 相送隱藏之人其間容有知情不知 清渚知情皆坐謂輿初先引送之人 皆坐减一等之罪不知勿論也〇漏 泄之情雖輕於藏匿指引資給然致 罪人得以逃避則奥藏匿指引資給 者無異矣故亦减罪人所犯美一等小 未經斷决之間能自捕得則㭪獲之 功足贖漏泄之罪故得免坐若抱人 捕得及罪人巳死自首雖無捕獲之 功巳無脫罪之人故又各减一等建 --- page 812 --- 减罪人二等又藏匿等項能自捕獲 者亦應免罪其他人捕得者不得與 漏泄同减犯罪之人自首則免罪逃 走則加等親屬則容隱者勿論凡人 則藏匿者同罪律 義精深泰看自見 烧越律创 卷十八 刑律 炉情藏匿罪人 --- page 813 --- 皇越律例 盗賊捕限 凡捕強竊盗賊以事發 於宫 之 曰爲始 限一 月丙 捕 獲 當該捕役兵弁一月不獲強盗者笞 二十兩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盗官 罰俸兩個月捕役兵弁一月不獲竊盗 者笞一十兩月笞二十三月笞三十捕 盗官罰俸一個月限內獲賊及半者免 罪〇若 放盗 之人 經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 去事發 日巳達 不抅捕限 楫 變 捕殺人賊與捕強 盗限同 托官罰俸必三月 不獲然後行罰 強盗捕限捕役兵开以一月二月三一 月爲限不獲分别笞之至限滿則械 卷十八 刑律 五十四 官罰俸兩月竊盗捕限蜜同不獲者 兵役减一等捕官罰俸一月限内慶 賊及半者免罪以有捕慶之功不復 責備电〇若被盗事主經隔二十日 以上告官者則日期既久盗必逺國 乃其自誤非緝捕之過也故不构铺一 限其捕殺人賊之 限與強盗同科 條例 一凡交界地方失事探寔贓盗之處無論 隔縣隔府隔營一靣差役執持印票即 行宻挐一靣移文闗會拏獲之後仍報 明地方官添差移解其一應竊匪窩睹 窩娼等類有竄八鄰境者亦照此例一 靣差役往拏一靣闗會協緝倘有疎楼 --- page 814 --- 皇趱律例 牽制不行緝拿交部分别議處捕役借 端騷擾越境誣拏平民照誣良爲盗例 治罪 一凡隔鎭闗提人犯承問官一靣詳請鎭 營移咨一靣差人闗㑹隔鎭該地方官 添差協緝如擅給批牌竟行抅提及各 鎭地方官徇庇不行協緝均交部議處一 至本鎭内隔屬闗提人犯亦行令該地一 方官添差构提如違例擅自构拿者捕 役照誣良爲盗例治罪原差地方官交 部議處 園提人犯謂闗提尋常對質 人犯若盗賊匪入不用此创 卷午八 刑律 盗賊捕限 一凡捕役串通盗犯敎供妄認别案盗犯 以圖銷案府縣官失於覺察審出交部 議處 罰俸 一年 捕役照誣良爲盗發遠邉例 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有賄買情整 以枉法從重論 一隣縣闗提人犯限文到二十日拏解逾 限不發交部議處聼信地保差役揑種 並無其人並乆經外出空文囘覆指不 發人者地方官議處外其地保差役照 不應律治罪受財者以枉法從重論藏 匿要犯按律究擬本犯從重問㫁 --- page 815 --- 一營弁拏獲盗刼重犯立卽解交該弁所 駐之地方有司衙門嚴行究詰如供出 首夥姓名該地方官一靣通報各上司 一靣迅速移咨該處營弁設法緝拏毋 許稍有遲延至地方捕役拏獲盗犯該一 府縣訊出夥黨姓名亦卽移㑹地方武一 弁一體協緝其承緝招解該地方官仍 依例限辨理母庸營弁先行㑹同訊供 皇越律例 卷十八 刑律 吾六 盗胧捕限 --- page 816 --- 皇越律例卷十九目録 刑律 斷獄上 囚應禁而不禁故禁故勘平人 淹禁陵虐罪囚 與囚金刃解脫主守教囚反異 獄囚衣糧功臣應禁親人人視 死四令人自殺老㓜不拷訊 鞫獄停囚待對依告状鞫獄 原告人事畢不放囘獄囚誣指平人 皇越律例 卷十九 刑律斷獄上 一 --- page 817 --- 皇越律例 皇越律例卷之十九 刑律 斷獄上 囚應禁而不禁 凡 鞫獄 官於 獄四應禁而不 收 禁 徒犯以上婦 人犯姦收禁 官犯公私罪軍民輕 罪老幼廢疾散禁 應鎻杻而不用鎖 杻及 囚本有鎻 桩而爲 脫去者 各隨囚重 輕論之 若囚 該杖罪 當該 官司 笞三十徒罪笞四十流罪 笞五十死罪杖六十若應杻而鎻應鎖 而杻者各减 不鋇 梃罪 一等〇若四自脫去 鎖 迓 及司獄官典獄卒私與囚脫去鎻极 一卷十九 刑律 一 因應林小面不林 者罪亦如 鞠獄官 脫去 之 罪 提牢官知 自厩 與晚 之 清 而不舉者與 官典 獄卒 同罪不知者不坐 〇其 誓獄官 於四之 不應禁而禁及不應鎻極 而鎻风者 倚法 唐民 各杖六十〇若 對獄司 獄提竿 官典 獄卒 受財 而故爲操 嚴輕重 者並計贓以在法 徔重論 有禄人八 十两律絞 禁謂收禁在獄也男子犯徒罪以上 婦人犯姦及死罪皆應收禁軍民杖 以下婦人流以下及老㓜廢疾皆散 收押禁官犯私罪除死罪外徒流鏡 收杖以下散禁公罪自流以下皆散 收鎖桠俱拘禁獄囚之县也若源問 官将應合收禁之囚而不禁應合鎻 栖之囚而不鎖杻及巳鎻极而爲之 脫去者各隨囚罪之輕重論以笞杖 罪名所以懲寛縱也傾糖錯施鲜不 --- page 818 --- 條 獄下有鎻不受徔節禁重應猶有不 知脫 而流 减 囚條犯枡鎻財重各與各鎖可虑應而 去囚死 全法 衣與應者杻定論項鎖杖杻祊律禁不亦自罪 不然 糧囚枷再者事脏節杻六面施前而舉如脫四 鎖非 律金不枷有不重言两十誤改不禁者原去項杒法 亦刃枷號受同徔並頃所鎖正禁者亦問及而之之 准解等人怨有枉討言以杻此不誤與官司言罪平 此脫罪犯家爱法入〇懲則不鎻禁同脫獄〇一所 及俱當之囚輕巳受殘枉應杻也罪去官若等 謂 與該財之則之財虐矣禁者若不之典巳 各不 此官而財役賊通也故而雖故知罪獄如字 如 律司在而本以承各不誤失禁不提卒法指法 同史禁不律枉上字分禁之者坐牢杉鎻衣也 朴卒任禁也法三指輕不縱自〇官與伊徒各 里越律例 卷十九 刑律新獄上 闪應林示而不林小 凢枷號人犯除例有正條及催徴稅糧 用小枷枷號朝枷夜放处敢有将輕罪 人犯用大枷枷號及用連根帶鬚竹板 傷人者交部議䖏因而致死者照非法 敺打致死律杖一百徒三年應枷號者 定於满日責放不許先青後枷遇患病 即行保釋醫治痊目補枷若先責後枷 遇患病不即行保釋醫治以致斃命者 交部嚴加議䖏鎭營不行察叅或經科 道科叅鎭營一併議䖏 --- page 819 --- 輯註故禁致死謂平 人無故被禁或畏俱 或忿恨因而病死及 自盡者皆是不言獄 卒陵虐者此條重在 挾警故禁也如嶽卒 受官吏意指而致之 死則是謀殺矣應有 造意加功之别不在 此限 輯註凡故禁誤禁應 禁致死由於獄卒陵 虐者又當叅論陵正 本律 輯註禁與勘齊公法 也官吏執法之人也 以明器勑法之典爲 報挾私警之事視齊 民所犯尤有甚焉故 特嚴之若非挾警因 皇越律例 故禁故勘平人 凢官吏懷挾私讐故禁平人者杖八十 平 人 係平空無事與公事毫不相干亦無名 字在官者與下文公事干連之平人不 同 因而致死者絞 監 候 提牢官及司獄官 典獄卒知而不舉首者與同罪至死者 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因 該 問 公事干連 平人在官 本 無招 罪而不 行保管 誤禁致死者 杖八十 如所干連 事方訃鞫 有文案應禁者 雖致 死 勿論〇若 官吏懷 挾私讐 故勘平人者 雖無 傷 杖 八十折傷以上依凢鬪傷論因而致死 者斬 監 候 同僚官及獄卒知情 而興 之 共勘 受囑受賄而故禁故 勘又當然用本律以 故入人罪及粗法贓 從重論 一卷十九 刑律离獄上 三 改州示故场平人 者與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情 而共 勘 及 雖共勘 而但 依法拷訊者 雖致 死傷 不坐若因 公事干連平人在官事須鞫問及 正 犯 罪 人賊仗證佐明白 而干連之天獨 爲之相助匿非 不服 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訊邂逅致死者 勿論 故謂有意故行平人謂無罪之人元 官吏懷挾私仇将無罪平人故禁於 獄者杖八十因故禁而致死於微中 者絞悪其倚法爲奸也發禁之時提 牢官及司微獄卒皆有典獄之責若 知其挾讐故禁之情而不舉首於上 司者與官吏同罪以其徇私忘公也 至死者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終 與故禁者有間也其據原問衙門發 下不知資係平人而枚禁者不坐若 --- page 820 --- 皇越律例 官吏本無懷挾私譬但因公事未結 十連平人在官其有罪者必有招旣 無招則無罪無罪例不應禁而一時 不察誤發監禁致死者杖八十原其 禁之誤面重其人之死也若雖無罪 之人既有文案関涉如累要干証之 類難以保誤而應禁者即邂逅致死 亦弗論既日應禁則非故非誤也。 官使懷挾私讐將無罪平人故行拷 語者杖八十無傷亦坐有傷亦同至 折傷以上者依凢人開傷論罪因故 勘而致死於拷傷者斬故勘則又甚 於故禁也同僚官及用刑之獄卒若 知其有挾讐情由而猶與之共勘者 與官吏同罪以其助惡濟彪也至死 者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終與故 勘者有間也其不知精而共勘及雖 共勘而依法拷訊並無非法拷打之 事即有死傷亦不坐罪若因見問公 事干連平人在官其事應須推鞫勘 問及正犯罪人脏仗証佐皆巳明白 而干連之人反爲遮飭不服招承官 卷十九 刑律斷獄上 四 故禁故勘平人 吏明立文案依法拷訊邂逅致 死者勿論此應勘而非故勘也 條例 一承審官吏凢遇一切命案盗案將平空 無事並無名字在官之人懷挾私讐故 行勘訊致死者照律擬罪外倘事實無 干或因其人家道殷實勒詐不遂暗行 賄嘱罪人誣扳刑訊致死者亦照懷挾 私讐故勘平人致死律擬朝監俣如有 將于連人犯不應拷訊誤執巳兄刑訊 致斃者依决人不如法因而致死律杖 一百其有將干連人犯不應拷訊任意 --- page 821 --- 拷打致斃者照非法敺打致死律杖一 百徒三年如有將徒流人犯拷訊致斃 二命者照决人不如法加一等杖六十 徒一年三命以上遞加一等罪止杖一 百徒三年其有将笞杖人犯致斃二命 者照非法毆打致死律加一等杖一百 流二千里致斃三命以上者遞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因公事千連 人犯依法拷訊邂逅致死或受刑之後 因他病而死者均照邂逅致死律勿論 如有姦徒挾讐誣告平人官吏知情受 皇越律例 卷十九 刑律尚狱上 五 放禁故勘平人 其属託因而拷訊致死者本犯依誣告 律擬抵官吏照爲從律满流如有誣告 平人官吏不知情依法拷訊致死者将 誣告之人擬抵官吏交部議䖏若被誣 之人不肯招承因而拷打致斃照非法 毆打致死律定擬均不得剛攺律文內 懐挾私讐字樣混引故勘平人槪擬重 辟在外不按實具題在內含糊照覆照 官司出入人罪律分别治罪 --- page 822 --- 皇越律例 淹禁 凡獄囚情犯巳顯 在内 經 法司 在外 經 督撫審 録無寃别無追勘 未 書 事理 其所犯笞杖 徒流死罪 應斷决者限三日内斷决 係徒 流 應起發 者限一十日内起發若限外不㫁决不 起發者當該官吏過三日笞二十每三 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 遇限不斷 决不起發 而 淹禁致死者若四該死罪杖六十流罪 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 徒一年 惟重四照 例監俣 凡在獄之四所犯情罪既巳招擬全 備内經法司外經營鎭審録情眞罪 卷十九 刑律身微上 六 當無有宽枉别無應追應勘之事理 所犯笞杖徒流死罪奉文應斷决者 限三日内即行斷决其徒流遷徙應 發遣者限十日内即行發遣若過此 限外而不斷决不起發即是淹禁矣 至三日即當該官吏笞二十每三日 加一等至十五日以上罪止杖六十 医不斷决起發淹留囚禁以致死者 則以四罪之輕重爲淹禁罪之差等 四該死罪則杖六十流罪則杖八十 徒罪則杖一百杖罪以下則杖六十 徒一年皆罪坐當該官吏按淹禁致 死應决死罪之囚亦得杖六十罪者 囚雖合死亦當依限䖏决使其明正 典刑不當淹 禁而死也 條例 一凡 恩詔頒到 --- page 823 --- 赦欵内除巳經刑部法司覆覈明白應免罪囚 逐一詳查登時釋放另行題明外如有 情罪可疑者限 教到一月內即彚疏奏請其未經法司核覆明 白者俟法司核覆文到之日即時釋放 毋得躭延時日如 教到奏請違限及將應免輕罪人犯並無辜之 人仍濫行監禁者交該部議䖏 一凢監候待質人犯除強盗案件不應寛 釋外如人命搶竊等案有正犯未獲其 案内牽連餘犯審係無干即行省釋不 皇越律例 卷十九 利律强堡 七 准濫行監俣待質若案内現獲徔犯例 應問疑發遣慌徒杖等罪因脏証未明 監候待質者如發遣軍流罪巳過十年徒 罪巳過五年杖罪巳過三年者該營饭 陸續查明咨部核覆應遣置流徒者照原 擬罪名即行發配應杖罪者取具的保 釋放在外俟緝獲正犯之日再行質睿 倘杖罪人犯釋放後私自迯匿保人照 不應輕律笞四十本犯獲日照原凝放 罪加枷號一個月發落若監候年限肉 㳟遇 --- page 824 --- 恩赦如在迯本犯拿獲時例得减免者待質之 犯准其卽行查辨省釋 卷十九 刑律斷獄上 皇越律例 --- page 825 --- 轉註勃减不問柱法 而坐監守者衣粮乃 官給之物非罪因之 物也凡因無家屬供 逸必請官給衣粮官 之所給皆角獄卒收 掌有所朝减非監守 自盗而何然必出自 官者方是若園於罪 四之家則與监守不 同廣新用强求索如 源面致死則亦坐蔽 颜藏之衣粮不同而 致死一区 容教超律例 陵虐罪囚 凢獄卒 縱 肆 非理在禁陵虐毆傷罪四者依 凢闕傷論 驗傷輕 重定罪 剋减 官給罪 四之 衣糧者 計 剋减之 物爲 贓以監守自盗論因 毆傷 與技 而 致死者 不論四罪應 死不應死並 絞 瞅 候 司獄官典及 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至死者减 一等 有不知坐 以不應 獄卒是尊管罪四之人獄禁深巖推 獄卒得在其内非特拘押之寬累在 其掌握即飮食起居皆憑其意向故 最易經肆凢以非理之事加于罪风 皆謂废虎有所侵犯日陵有所殘客 曰虍废虎所指者廣而毆傷則陵鬼 之甚者也凢有敺傷俱照開傷論罪 剋减官給衣糧者計所减之數爲賊 卷十九 看律断微上 九 陵尼罪囚 以監守自盗分别首從論罪因而致 死者不論囚罪輕重應死不應死並 校承毆傷剋减两項而言司獄官典 及提牢官知有敺傷朝减之情而不 舉者與獄卒同罪至死者减一等教 一百流三千里不言不知精者既以 典獄爲職責有學司分應曾察不客 獄卒有弊面以不知卸罪也然境有 踈忽不知者亦難概凝 同罪似應坐以不應 條例 一凢押鮮兵役驛夫人等敢於中途姦汚 犯人妻女者依姦囚婦律杖一百徒三 年押觧官雖不知情亦交該部嚴加議 䖏如押觧官自犯姦汚及陵虎勒財者 交該部徔重議罪其被害犯人許赴刑 --- page 826 --- 部並所在官司控告 一凢獄卒有受罪人讐家賄属謀死本犯 者依謀殺人首徔律治罪 一凢犯人出監之日提牢官司獄細加查 問如有禁卒入等陵虍需索者計贓治 罪仍追贓給回犯人提牢官司獄不行 查問事發之日亦照失察例議處 一徒罪以下人犯病患者獄官報明承審 官卽行赴監驗㸔是實行令該管地方 官取具的保保出調治俟病痊卽逸監 審結其外觧人犯無人保出者合北散 皇越律例 卷十九 刑律尚獄上 十 陵庞罪四 處外監加意調治如獄官不卽呈報及 承審官不卽驗㸔保釋者俱照淹禁律 治罪若本犯無病而串通獄官醫生捏 稱有病者該犯并獄官醫生俱照詐病 避事律治罪或病巳痊愈而該管地方 官不即逸監審結者將本犯及該管地 方官亦俱照詐病避事律治罪若保出 故縱者將保人治以本犯應得之罪疎 脕者减二等仍將取保不的之該管地方 官題叅議處若有受賄情弊計賊以枉 法從重論至所在官司提報監斃人犯 --- page 827 --- 将本犯所犯罪名所患病症及有無陵 彪鲁否保釋逐一聲明如有朦朧情弊 查出交部分别議處 土 皇越律例 一卷十九 刑律断发上 --- page 828 --- 皇越律例 卷十九 刑律斷微上 輯註次節止言以可 解脫之物不及金双 亦無自殺字蓋獄卒 與囚非相闗场之人 隨因所歡而即祖之 若子孫於父祖奴雇 與四金刃觧晚 自 凢獄卒以金刃及他物 如毒藥 之類凢 可以 使 人 殺及觧脱鎻杻之具而興四者杖一百 因而致四在迯及 於獄 由 自傷或傷人者 並杖六十徒一年若 致 囚 獄 中 自殺者杖 八十徒二年致四反獄 而 逃 及 在 獄 殺人者 獄卒 未㫁 罪 之間 絞 監 候 其囚 脱越 反獄 在逃 於 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四巳死及自 首者各减一等〇若常人 非獄 卒 以可觧 脫之物與四人及子孫與 在獄 之 祖父毋 父毋奴婢雇工人與 在獄 之 家長者各减 诊家長恩義至重即 在常人亦必有國场 之情但欲其解脫面 迯無欲其自殺之理 也然可解晚之物卽 可殺傷刖自傷有教 傷人役人容亦有之 矣故但日各减一等 不復芬别也 輯註常人情至踈子 孫奴雇恩義至重自 常人以至於子孫奴 雇其罪相同則其餘 親屬自不必言即于 孫奴雇在獄而祖父 家長與之者其罪亦 同益監獄禁地此條 止論以禁物入獄與 囚之罪而其尊卑名 分固所不計也 與因金刃鮮脱 獄 卒 一等〇若司獄官典及提牢官知而 不舉者與同罪至死者减一等〇若 獄 卒 常人及提年 司獄官典 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 論 贼重論賦贓 輕論本罪 〇若獄囚失於檢點 防 範 致四自盡 原非縱與 可殺之具 者獄卒杖六十司 獄官典各笞五十提牢官笞四十 允獄卒以金冈及他物可以自殺及 可以觧脫鎖杻之具與所禁之四其 四雖未自殺未解脱而獄卒則何爲 與此可殺可逃之具乎律重誅意其 漸宜防故杖一百其因因得金刃他 物以致觧脱鎻杻脫監越獄而逃走 在外及在獄中自傷其身或傷及他 人者獄卒前杖六十徒一年並字指 在逃自傷傷人三項言若囚自役死 者獄卒杖八十徒二年致囚反獄而 --- page 829 --- 皇越律例 出及在獄殺死他入者獄卒處絞第 皆囚之所爲而原其所以得爲之故 實由獄卒舆之具也若其日在逃獄 卒已經問擬尙未斷决之問獄卒能 甫得在逃之四及他人捕得若逃因 巳死及投囘自首者獄卒各减本罪 一等因逃者杖一百反獄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〇曰常人曰子孫白奴婢 雇工皆係事外之人也曰人日祖父 母父毋曰家長皆指在禁之囚也言 常人則非親属而與了孫效崔同論 則親属亦色其内舉踈遠之常人與 恩親之至名分之重者以例其餘也 獄䘚之外若常人以可餠脫之物輿 人及子孫興祖父母父毋奴婢雇工 人與家長各减獄卒之罪一等與面 未用杖允十在迯自傷傷人技一百 自狻枚七十徒年半反獄後人放一 百流三千里〇若司獄官與及提牢 官知有将金刃他物與囚狗經不行 舉陶者各與同罪至死者藏一等杖 一百流三千里承工两節獄卒與常 卷十九 刑律斷欲上 與因金对能院 人子孫奴雇而言也不言不知情者 説見上陵虎獄囚條〇若獄卒常人 因受四之財而輿以金刃他物及提 牢司獄官典因受囚與獄卒及常人 等之財而不行舉問者各計八巳之 駐以枉法從重論賊罪重從脏論駐 罪輕從本律論〇若原未與獄囚金 刃他物但失於檢黑致被獄囚自書 者不過疎忽之咎耳獄卒爲重杖六 十司獄宫典各笞五十提牢官悟四 十防守之責雖專在獄卒丽提牢司 獄均有香察之任也故論罪有差 --- page 830 --- 主守教囚反異 反訓 翻 凢司獄官典獄卒教令罪囚反異 成 案 變亂 巳經勘 定之 事情及與通傳言語 於外人以 致罪人扶 同 有所增 入他 人 减 去自 巳之 罪者以故出入 人罪論外人犯 教令通博 有所増减 者减 主 守 一等 〇若 獄官 典卒 容縱外人入獄及 與因傳 通言語 走 泄事情於四罪無増减者笞五十〇若 獄官典 卒外人 受財者並計 入 巳 贓以枉法從重 論 反字音義如漢書平反之反反異謂 巳招承服罪而又反其原招成案以 致有異也通傳言語者或通傅四言 於外或通傳外言與囚也凢司獄官一 皇越律例 一卷十九 刑律断教上 主守教四反異 箋器教合及爲人書 爲詞肤罪無增减者 勿論此主守若於囚 先自關服面教之友 異伸宽理村者乃得 事情之實非變亂也 此非律之所科矣 與獄卒皆有典守罪囚之責獄中奸 弊皆當稽察乃反教令罪因反異巳 成之案變亂所犯眞實事情及與通 傳言語内外扶同以致他人之罪有 所增自巳之罪有所减者並以故出 入人罪論增輕作重坐以所增裁重 作輕坐以所裁也若外人犯有教令 反異及通傳言語致有增减者栽官 典獄卒罪一等〇若官典獄卒縱容 外人入獄及與傳言而走泄事情難 因之罪無增减亦笞五十此言走泄 事情上節言通傳言語两句互文見 義皆指官典獄率非謂外人入獄者 也〇若馆典獄率接受獄囚及外人 之財或外人接受獄因之財因爲教 令反異通傳走泄疑容入獄等情者 並計入巳之賍以枉法從重論脏罪 重從賍論教令等項罪重以本律論 也 條例 --- page 831 --- 一刑部乃總理刑名之地如有閒雜人筀 擅自出八及跟隨聽審人犯私八衙門 窺探者本犯及守門領催兵皂俱責治 於刑部門首枷號官具犯者交該部議 䖏 皇越律例 卷十九 刑律斷燃上 --- page 832 --- 獄囚衣糧 凡獄囚 無家 属者 應請給衣糧 有疾病者 應請給 醫藥一 而不請給患病 重者除死罪不 開鎻杻外其餘 應脱去 饋杻而不 請 脫去 犯笞 罪者 應保管出外而 不 請 保管 及茯至 危篤者 應聽家人入視而不 請 聽 以上雖非司獄官典獄 卒所主是不申請上同 司獄官典 獄卒笞五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該死罪 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 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提牢官知而不舉 者與 獄官 典卒 同罪〇若 司獄 官 巳申禀上司 而上司 官吏 不卽施行者一日笞一十每一 皇越律例 卷十九 刑律斷錢一 獄囚衣糧 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因而致死者若 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公十徒罪杖 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首節應請請字貫下敷項言謂應請 給衣糧醫樂應諸晚去領楹應謂保 管善外應請家人入視凡應請而不 謂者罪在司獄之馆淟微粹止晉五 十者不過玩忽之咎耳因無衣糧實 藥及未經晚械保放他人入視之故 以致瘦死獄中人命爲重則視囚奚 之輕重以爲官典獄卒美沈差等分 别科之提牢官亦有典守之責明知 官典獄卒應請不儲之情而不塞圖 是亦爵職矣故亦同罪园上節主守 之人不行申禀則上同不知做傳座 主守此言主守巳將應給衣廪等項 申禀上司而不即施行則罪在上司 按月科罪至笞四十而正者不過邏 緩之外耳因不即施行面致死者醫 --- page 833 --- 照四罪藍重分科其罪與主守相等 一則應請不請一則應行不行至死 之因無 異也 條例 一在監人記許合祖父毋父毋伯叔兄弟 妻妾于孫一月兩次入視其隨從入視 之使役人等不越兩名若有逸飮食者 提牢官驗明禁子轉逸其盗犯妻子家 口不許放入監門探視違者妻子家口 枷號兩個月責杕一百婦女照侧收贖 提牢司獄官吏叅處 皇越律例 卷十九 刑律斷嶽上 --- page 834 --- 功臣應禁親人入視 凢功臣及五品以上 文 武 官犯罪應禁者許 令 服 属 親人入視 犯 徒流 應發 配 者並聽親 人隨行若在禁及 徒流 巳 至配所或中途 病死者在京原問官在外隨䖏官司開 具 在禁在 配在途 致死縁由差人引領 其入視 隨行之 親人詣闕奏請發放違者杖六十 功臣有勲勞於國家五品以上文武 官品級巳崇犯罪固法不容貸面廳 禁者許親人又視徒流者聽親人隨 行雖有罪而猶體恤之如此若在禁 及配所或中途病死則官司開具致 死縁由差引親人奏請簇放恐有别 故而死非其所也雖巳死而猶矜憫 之如此體下之仁至矣違者杖六十 皇越律例 卷十九 酒律斷嶽飞 功臣應禁親八入親 通上文而言謂在禁不合親人入視 徒流不德親人隨行病死不引親八 奏請 也 --- page 835 --- 死囚令人自殺 凢死罪囚巳招服罪而囚 畏惧 刑戮 使合親戚 故舊自殺或令 親 故 雇倩 他 人殺之者親 故及 雇 情 下手之人各依 親屬凡 人闘毆 本殺罪 減二等若囚雖巳招服罪不會令親故 自殺及雖曾令 親 故 自殺而未招服罪 其 親 故 殺訖或雇倩人殺之者 不令自 殺巳有 倖生之心未招服 罪或無可後之罪 親故及下手之人各 以 親屬 凡人 闘殺傷論 不減 等 〇若 死 囚 雖巳招 服罪而囚之子孫爲祖父毋父毋及奴 婢雇工人爲家長 聽令自下手或令 雇情他人殺之 者 阜越律例 卷十几 刑律浙獄山 死四合人自教 皆斬 監候雇倩之人仍 依本殺罪减二等 元犯死罪之因己招服罪之後在四 雖畏刑戮面有求死之心他人當聽 典刑而無擅殺之理若親戚故舊咱 四使令而自殺之或雇倩他人表之 親故及雇倩下手之人各依本殺之 罪减二等親属依親属律減科凢人 依瓦人律减科雇錢入宫此爲巳招 服又令目殺者言也若雖招罪不令 自殺罪雖應死囚尚望生則情不怒 殺也反雖令自殺未招服罪囚雖散 死罪猶未定則法不可殺也親故輒 自殺之或雇倩人殺之者各以開殺 論親属以親属律全科凢人以瓦人 律全科〇前節槪言親故此節又提 出子孫爲祖父毋父毋奴婢雇工爲 家長以其恩義至重又當别論也然 必巳經招服又合子孫奴雇自殺或 令雇倩他人殺之者方坐皆斬此皆 字止指子孫奴雇言非概指受雇倩 之他人也故註云雇倩之人仍依体 --- page 836 --- 获罪减二等所謂首從本法各别者 自辰本律也若雖招罪不命自狡雖 含自校未招服罪而子孫奴雇輒自 殺之或雇倩殺之則應照本律皆凌 遲處死而律不言者以前節各以開 嚴狡傷論推之不待再言也或謂律 無使合自殺之文不論有無使合子 孫奴雇罪止坐皆斬非也本文月子 孫爲祖父毋父毋奴雇工爲家長爲 字中該括聽受使令之意在内其義 甚明且註有聽令字若不令校而養 六凢人且坐絞而子孫奴雇豈得止 坐皆 軟哉 皇越律例 一卷十九 刑律㫁獄上 死四合貪移 --- page 837 --- 老㓜不拷訊 凢應八議之人 禮所 當優 及年七十以上 老所 當恤 十五以下 㓜所 當慈 若廢疾 疾所 當矜 者 如有犯 罪官司 並不合 用 刑 拷訊皆據衆證定罪違者以 故失入人罪論 故入抵全罪 失人减三等 其於律得 相客隱之人 以其情親 有所諱 及年八十以上 十歲以下若篤疾 以其免罪 有所恃 皆不得令 其爲證違者笞五十 皆以吏爲首 遞减科罪 按名例八議之人犯罪必須奏請老 㓜廢疾流罪以下皆得收續而復著 此條者彼自斷决巳定之罪名言之 此自栲郎以取供招者言之也拷評 是審時之事不在五刑之內罪犯巳 眞而校頼不承乃加拷部若應八議 皇越律例 卷十九 刑律斷卷 老划不考評 之人及軍民人等年七十以上之老 者十五以下之㓜者若有廢疾之不 成人者犯罪並不合拷評但據衆證 定罪衆證明白即同獄成本犯雖不 招承亦可定案不必用刑取供所以 優禮八議恤老慈㓜矜不成入也當 該官吏造此律者以故失入人罪論 謂明知是應議老㓜廢疾之人而故 意拷評致其不任痛苦面虛招則以 故入律全科之如不稽察是否應議 老㓜廢疾之人而一時失錯誤加拷 評以成虛招之罪則以失入律减三 等科之其於名例親属相爲容隐律 中得相容隐之人及年八十以上十 歲以下若篤疾者皆不得令其爲證 以斷人之罪當該官吏建此律者笞 五十蓋既得容隐必爲隐諱豈可使 其証罪而老㓜篤疾之人法應免差 恐特此以因人故禁之也註日皆 以吏爲首逓减科罪通承以上言 --- page 838 --- 鞫獄停四待對 凢鞫獄官推問 當 䖏 罪囚有 同 起内 犯 罪 人伴 見在他䖏官司 當 處 停四專待 其 人 對 問 者 雖彼 此 職分不相綂攝皆聽直行 文 書 勾取 他䖏官 同於 文書到後限三日内 即將所勾 待問人犯 發遣違限不發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 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當䖏鞫獄者無以 其不發而中止 仍行移 他 處 本管上司問 違限 之 罪督 合將 所取 犯人 解 發〇若起内應合對問同伴罪囚 巳在他䖏州縣事發見問者 是彼此俱 属應鞫 聽輕囚 移 就重囚 若四罪相 等者聽 少囚從多 皇越律例 卷十九 刑律酱獄 二十二 萍微停四待對 囚若囚數相等者以後發之囚送先發 官司併問若兩縣相去三百里之外者 徃返移就 德致陳虞 各從事發處歸斷 移文知 㑹如 違 輕不就重少不從多 後不选先遠不各斷 者笞五十若違法 反 将重囚移就輕因多囚移就少囚者 當處官司隨即收問 不得互 相推避 仍申達 彼 遽 所管上司究問所屬違法移囚 笞五 十 之 罪若 當䖏 官司 四到不受者一日笞二十每 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鞫獄官推問在案罪四起内有同纪 干証等人伴見在他䖏而此處應藏 罪因停止推問以待其人質對者此 䖏鬱獄官雖與他䖏官司職分不湘一 --- page 839 --- 統攝皆自直行勾取又書到後限三 日内署勾取人犯發遣迪限不發者 一日笞二十加等至五目以上罪止 六十仍行移其本管上司究問迚 限有罪督發待封之人〇若本案起 内應合对問同偉之罪囚己在他䖏 州縣事發現被鞫問事同一案人在 两處發覺彼此待对者咱將因之輕 者就重少者就多囚数相等則以後 發之日送先發官司併問此以路近 者言之也若两縣相去二五里之外 者不必就送併問各從事發䖏自行 歸断連此就送各断之法者笞五十 其迪法而将日之重者移嵗都多者 移就少而輕因少四處當該官司不 得以其速法推托醋即收開仍将移 因就問縁由申達其所管上司究問 其罪若因到不受者亦譜日論罪與 遵限不兼之罪同彼不築此 不愛均属違设其事等也 條飼 皇越律侧 卷十九 湖等醫經 二十 一允在京衙門承審事件限一個月審結 被證在外者以到齊日爲始内外移谷 行察者以文到爲始催文至二次無囘 文者題參 --- page 840 --- 依告状鞫獄 凢鞫獄須依 原告 人 所告本状推問若於 状外别求他事摭拾 被 告 人罪者以故入 人罪論 或以全罪科或 以增輕作重科 同僚不署之案 者不坐〇若因其 告 本 状 事 情 或法應 掩捕摉檢因 掩 捕 而檢得 被 犯 别罪事合推 理者 非状外擦 拾者比 不在此 故入同 論之 限 官司郎指獄訟須依原告人所告本 状内事情推問若于达外别求他事 族拾八素以坐被告人弄者以故八 人罪論同僚不署文案是不與同瀚 者矣故不坐〇若因其所告状自有 應合掩推搜檢因而檢得状外别頭 犯罪之事其事應合推理 者不在状外别求之限 皇越律例 卷十九 刑律㫁微上 二十四 條例 一凢赣獄止將状肉有名人犯審擬如光 棍案件夥黨人多仍行嚴拏究審無二 牽連者即行釋放 --- page 841 --- 原告人事畢不放回 凢告詞訟對問得實被告巳招服罪原告 人别無待對事理 鞫獄官 司當 隨卽放回若 無 待對 事 故稽留三日不放者笞二十每 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此條管留之罪在於無故日對問得 實曰巳招服罪日别無待對事理皆 無故之罪案也無故簪留誤其事業 故計日論罪然但稽留而巳故罪止 於笞而笞 止工十 條例 一各營鎭應提案件有牽連人犯情罪稍 輕者准取的保俟具題發落其重案內一 皇越律例 卷十九 二十五 有挾警板害者承問官申解營鎭官詳 審果係誣枉即行釋放不得令候結素 若承問官審係無辜牽連者不必觧審 即行釋放止録原供申報 一凢内外題奏案件內有擬以笞杖人犯 審結日卽先行責釋仍於題奏之日聲 明 --- page 842 --- 皇越律例 獄囚誣指平人 凢囚在禁誣指平人者以誣告人 加三 等 論 其本犯罪重 於加誣 之罪 者從 原 重 者 論〇 若 本四無誣指 平人之意 官吏鞫問獄四非法拷 訊故行教令誣指平人者以故入人 全 罪論〇若 官 司 追徴 逋 欠 錢糧逼令 欠 产 誣指 平人代納者計所枉徴財物坐贓論 罪 止 杖一百徒三年 以贓不入巳也 其物給 代納 本 主〇其被 四 誣 指 之平 人無故稽留三日不放 回 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〇若 官 司 鞫囚而證佐之人 有所 偏徇 不言實 卷十九 刑律斷獄上 情故行誣證及化外人有罪通事傳譯 番語 有所 偏私 不以實對致 㫁 罪有出入者 証佐人减罪人罪二等 證佐不說實情 出晚犯人全罪 者减犯人全罪二等若塘截其罪者 亦减犯人所得增减之罪二等之類 通 事與同罪 謂化外人本有罪通事扶同 傳說出脫全罪者通事與犯 人同得全罪若将化外入罪名増减傳 說者以所増减之罪坐通事謂如化外 人本招承杖六十通事傳譯增作杖一 百即坐通事杖四十又如化外人本招 承杖一百通事傳譯截作笞 五十即坐通事答五十之類 元在禁之囚惟爲獄官獄率非理凌 彪者咱告别事干連者咱首此外不 得告舉他事若有誣指平人者隨所 誣之罪以誣告律加等論此謂加誣 之罪重本犯之罪輕也其本犯之纂 重于加誣之罪則仍從本罪净〇來 --- page 843 --- 官吏别有私意教合獄因誣指平人一 于鞫問時非法拷廍授之意指迫之 以不得不從因執其口詞以脂平人 於罪者以故入人罪論全科其罪獄 四止坐本犯之罪蓋所誣由於官吏 之非法拷訊故行教令非其本意也 〇若官司追征通欠錢粮因欠户不 能備納逼合其誣指無干平人代納 者計所枉徴財物之數坐貤論罪其 枉瀓之物照追給主誣指之人不坐 以其由於逼令也〇以上三項被誣 之平人既巳追問明白則應省釋而 無故稽留咱候至三日不放回者當 該官吏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至十 五日以上罪止杖六十。若有司推 第罪囚之時詞内証佐不言犯罪人 之實情故行誣証通事傳譯不以化 外人之番語據實以對以致㫁罪有 所向入者証佐人則减罪人罪二等 通事則與同罪蓋証佐雖面徇誣証 猶有两造質對之人故得减二等派 化外人言語不通而通事傳譯猶氏一 皇越律例 卷十九 刑律㫁獄上 其供招也故直與同罪凢 稱同罪者致死减一等 發购誣指平人 --- page 844 --- 皇越律例卷二十目錄 刑律 斷獄下 官司出久人罪辯明究枉 有司决囚等第檢驗屍傷不以實 决罰不如法長官使人有犯 斷罪引律令獄囚取服辯 赦前斷罪不當聞有恩赦而故犯 囚徒不應役婦人犯罪 死囚覆奏待報斷罪不當 吏典代寫招草 目錄濟 皇越律例 卷三 刑後 一 --- page 845 --- 辑润受財者又當泰 枉法律法外用刑者 又當恭故勤平人律 各從重論 朝詳故增故诚至处 者坐以死罪與全出 全入無異葢效生之 際律所最服如罪本 應絞而城爲流雖止 减一等而好者得生 矣罪本應法而增爲 絞潍止增一等面生 皇越律例 皇越律例卷之二十 刑律 斷獄下 官司出人人罪 凢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 徒不折 杖流不 折 徒 以全罪論 謂官吏因受人財及法外 用刑而故加以罪故出脫 之者前坐官 〇若 於罪不至 全久但 增輕作重 吏以全罪 於罪不至 全自但 减重作輕以所增减論至死 者坐以死罪 若增輕作重入至徒罪者 每徒一等折杖二十入至 流罪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久至死罪 巳炎者坐以死罪若减重作輕者罪亦 如 之 〇若斷罪失於入者各减三等失於 卷二 刑德料爱下 官司自人人罪 者致死矣增致威者 應抵其命減至死者 出者各减五等並以吏典爲首首領官 應抵此法故即坐以 死也或謂故入至死 减吏典一等佐貳官减首領官一等長 新絞全抵而故出者 收贖非也按名倒故 官减佐貳官一等科罪 坐以所减 三等五等 〇若 岩久人罪謂之眞犯 當赦不原故出者登 因未决成及放而復穫若囚自死 故四 久失 得收贖耶 出 久 各聽减一等 其减一等典上减三等 五等並先减而後算折 輯薛此以吏典爲首 首領以上北減一等 其剩罪以坐不然則其失增失减剰杖 者無心之鐵即名例 剩徒之罪反有重於全出全久者矣 同僚犯公罪科法也 故者有意而故爲也故爲曲法以開 於內一人有私自依 脫人罪日故出故爲曲法以枉坐人 故出久其餘不知者 自依水律不署文案 罪日故入將有罪者不治以法而書 些開脫日全出將無罪者不究實情 者不坐如本衙門所 而盡爲柱坐日全大其故全出久人 設無四等官者止照 笞杖徒流死罪者卽以所出所大之 見設員發速减或有 全罪反坐原問官司下文增輕作重 缺員仍依數進減 减重作輕者必將徒折杖將流析徒 以扣算增减之罪此則反坐全抵無 所用折故註日徒不折杖流不折徒 --- page 846 --- 皇越律例一 也官吏故出故又必非無因故新日 因受人財及法外用刑也法外用测 卽非法栲訊受財典法外月刑是画 項有分有合或止受財或止法外用 刑或院受財而又法外用利也然故 出故久之因實不止此如懐挟私譬 受人嘱托曲徇情面畏惧勢要及怒 犯人觸忤惡犯人強悍而故爲出大 者其情甚多而特註此二項以例之 非謂必因此二項始爲故逍〇若将 人所犯輕罪故增爲重所犯重罪故 减爲輕則扣除本犯應得之罪即以 所增所减之罪坐之故増故减至死 罪卽坐以死如本犯流罪以下而故 增至紋斬是法不應殺而殺之不得 以非全入而寛之逍如本狎絞斬面 故减至流罪以下是法應殺面不殺 不得以非全出而寛之衣至於扣算 増减之法笞杖則照數加抵如罪應 笞一十而增作笞五十則除本犯之 笞一十而坐以所增之笞四十如罪 應杖一百而减作杖六十則除巳問 卷二 开律勝獄下 二 官司出人人署 之枚六十而坐以所减之杖四十如 增笞杖爲徒减徒爲名杖則將徒亦 折爲杖每徒一等折杖二十五徒原 包杖一百則徒一年者應折杖一百 二十徒年半者應折材一百四十徒 二年者應折杖一百六十徒二年半 者應折杖一百八十徒三年者應析 杖二百以此扣抵而所增所减之枝 數可得矣而增徒以下爲流減流爲 徒以下則將流亦折爲徒每流一等 折徒半年三流原包五徒之杖二百 則流二千里者應析徒半年杖二百 流二千五百里者應折徒一年杖二 百流三干里者應折徒年半杖二百 以此扣算而所增所减之徒限杖數 可得矣詳見後比例〇失者無心而 失錯也本無由法加罪之意而誤將 無罪爲有罪輕罪爲重罪者日失於 入本無曲法開釋之情而誤將有罪 爲無罪重罪爲輕罪者曰失於出若 官司審断罪名將笞杖徒流死罪失 於全入及増輕作重者各减失入全 --- page 847 --- 皇越律例 非及所失增罪三等失於全出及减 重作鞋者各減天出全罪及所失械 罪五等两各字通指出久增减言而 此失入失出之罪中以吏典爲首吏 諸刑名法當檢奉故以房首而首領 佐就長官挨次逓减科之凡全入全 出者自照全罪械算如將村八十罪 失增房杜心百於三工里典吏减三 等應北只上徒一正折杖一百六十 除枝八十合坐増杖八十首領又减 一等應救七十员年羊折杖一百四 十隊枝户十合坐增材六十佐貳長 宫又迦拔之又如將綾罪失辯爲杖 一百典史减五等應杖七十徒年半 打枝一自四十除材一百合坐歲杖 四十首領又裁一等應杖六十徒一 年折杖一百二十除杖一百合坐减 过二十佐意長官則减盡無科矣餘 善业類推詳見後比例並以吏典屬 首以下止承失出入言〇以上故皆 入失呂入皆指巳經决放者言之也 若故失出入之名材徒流处罪尚未 卷干 元律都徽下 三 官司出人人1井 决未放可以攺正放而復模可以贴 紫若囚自外法巳無滿則故失出入 着臧等項各脂城一等通承上三節 言之訶曰其减一等典上减三等五 等並先减而後折算其剩罪以坐云 云此語是减等析算之園鍵盖杖以 下每十枝爲一等五等徒則海一等 析杖二十在徒爲一等浙救即二等 矣三等流每一等折徒半年而减法 則三流同爲一减减流爲一等衣徒 即三等矣若不先减丽即折算則徒 之五等折杖扅十等信之一减折徒 爲三等積而部之减等之科反有重 於全罪者矣况至外者又無折算之 法乎此條文義本無艱深難觧處惟 扣抵增减之法未明折算者視爲難 耳其大綱有三一曰五徒原包杖一 百三流原包五徒之杖二百也答典 杖皆以一十爲一等笞五等至五十 後入材各小杖大一杖抵二答是倍 加也從笞久杖笞皆爲杖則杖五等 亦原包笞五十在内特笞杖皆以樂 --- page 848 --- 皇越律例 卷干 酒律浙科下 四 官司山入人罪 --- page 849 --- 皇越律馆 杖同加减者也杖以十枚爲一等徒 以二十杖爲一等折定之後以杖等 爲减則失於重以徒等爲減則失 於輕也折算増械之法書於此矣 核誣告律丙誣輕爲重者徒流皆折 爲杖若巳論决全抵利罪未論决答 杖收贖至徒流止杖一百餘罪收贖 此則徒折爲杖流析爲货巳决放者 全科增减之罪興誣重相向未决放 者僅減一等根不妆贖則嚴於誣告 者矣蓋官吏乃執法之人倚法爲奸 故出久入羅。 其情甚於誣告故各知 故出久人罪在常嗷不原之列若失 出入則有减等户法原輕於誣告是 以皆不用贖法也然誣告內全抵剩 罪至杖一百以外者仍用减杖增徒 法而此律則但云义所增减論後比 例內又云其剩罪全抵不在校贖之 限於是將所国减之罪不論輕重一 概照剩杖剩徒之數而全科之盖謂 流犯折徒不復問减杖增徒法也不 知增減之罪若輕重懸殊所剰之徒 三第新微农 卷三 五 實司出灸罪 止年半所剰之放則有甚多者矣故 後比例各餘丙有精合坐杜一百三 十者一百五十者一百六十者是皆 應照數論决者也佃原設刑之意枝 一百之後不再加材而攺爲徒者本 謂人不能受杖於一百以外故各律 丙從無决杖至一百以外者何以此 條獨変其例彼全出全久者卽至徒 流杖止一百此增减之剰罪流雖折 徒而杖至一百以外不幾於殺之耶 以梃共刄亦復何異恐非律意窃謂 剩杖至一百外者仍參用截杖增徒 法則法無不畫 人亦堪爱也 凢故増笞從徒如犯笞一十故增作杖八 十徒二年徒三等折杖六十原包杖一 百通折杖一百六十除犯該笞一十合 坐官吏剩杖一百五十未决者减一等 --- page 850 --- 皇越律例 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犯 該笞一十合坐剰杖一百三十其剰罪 俱全抵不在收贖之限 凡故增杖從徒如犯杖八十故增作杖六 十徒一年通折杖一百二十除犯該杖八 十合坐官吏剰笞四十未快者减一等 杖一百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剩笞二十 凢故增杖從流如犯杖八十故增作杖一 百流二千五百里流二等折徒年三 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除犯該 校八十合坐官吏剰杖一百二十徒一 卷三十 刑样都粉下 六 准司滨久人罪 年未决者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通折 杖二百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剰杖一百 二十 凢故增輕徒從重徒如犯杖六十徒一年 故增作杖九十徒二年半徒四等折杖 八十除犯該徒一年折杖二十合坐官 吏剩杖六十以徒從徒不必包杖一百 算也雖包算其罪亦同未决者减一等 杖八十徒二年折杖六十除犯該折杖 二十合坐剩笞四十 凢故増徒從流如犯杖七十徒一年半通 --- page 851 --- 一皇越律例 折杖一百四十故増作流二千里折徒 半年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半年 除犯該杖一百四十合坐官吏剩杖六 十徒半年未决者减一等杖一百徒三 年折枚二百除犯該杖一百四十合坐 剰杖六十 凢故增近流從逺流如犯杖一百流二千 里折徒半年故增作流三千里折徒一 年半除犯該徒半年合坐官吏剩徒一 年以流從流不必包五徒折檄二百算 未决者减畫無科减逺流從近流者倣 七 官司出文人罪 此 凢故增笞社徒流至死如增至死罪本無 折法巳决者反坐以死若未决及囚自 死者並聽减等流三千里原包五徒折 杖二百徒一年半各隨其本應得之罪 除之坐以剰罪 凢故减徒從笞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 一百二十故减作笞五十除巳得笞五 十合坐官吏剩杖七十未放者减一等 杖一百除巳得笞五十合坐剰笞五十 凢故减徒從杖如犯杖九十徒二年半折 --- page 852 --- 杖一百八十故减作杖一百除巳得杖 一百合坐官吏剩杖八十未放者减一 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除巳 得杖一百合坐剩杖六十 凢故减重徒從輕徒如犯杖一百徒三年 析校二百故减作杖七十徒一年半折 杖一百四十除巳得杖一百四十合坐 官吏剩杜六十未放者减一等杖九十 徒二年半浙杖一石八十除巳得杖一 百四十合坐剩笞四十 九故减流從答如犯杖一百流二千里折 皇薩律例 卷三十 兴得翻獄下 八 官司出人人罪 徒半年故减作笞四十三流原包五徒 折杖二百徒半年除巳得笞四十合坐 官吏剰杖一百六十徒半年未放者减 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除巳得 笞四十合坐剩杖一百六十减流從杖 倣此 凢故减流從徒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折 徒一年半故减作杖八十徒二年折杖 一百六十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 一年半除巳得杖一百六十合坐官吏 剰笞四十徒一年半未放者减一等杖 --- page 853 --- 皇越律例 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除巳得杖一百 六十合坐剩笞四十 凢故减死罪從笞杖徒流如死囚巳放者 反坐以死若未放及放而復獲若囚自 死者並聽先减去一等依律折除 凢失增笞從杖如犯答三十失增作杖一 百失人减三等該杖七十除犯該答三 十吏典爲首合坐剩答四十未决者又 减一等合坐吏興首罪笞三十 凢失增笞從徒如犯笞一十失增作杖一 百徒三年失入减三等杖七十徒一年 卷干 刑律湖加下 九 官司出人人罪 半折杖一百四十除犯該笞一十吏典 爲首合坐剩杖一百三十未决者又臧 一等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除 犯該笞一十合坐吏典首罪杖一百一 十增杖從徒倣此 凢失增杖從流如犯杖一百失増作杖一 百流三千里失九减三等杖八十徒二 年折杖一百六十除犯該杖一百吏典 爲首合坐剰杖六十未决者又减一等 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犯 該杖一百介坐吏典首罪答四十 --- page 854 --- 皇趑律例 凢失增輕徒從重徒如犯杖六十徒一年 折杖二十失增作杖一百徒三年失人 减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徒二等折杖 四十除犯該杖二十吏典爲首合坐剩 笞二十首領官减一等笞一十佐貳官 减畫無科未决者又减一等杜六十徒 一年則與本該罪名同矣雖吏典亦减 盡無科以徒從徒及以徒從流俱不包 杖一百之數 凢失增徒從流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 二十失增作杖一百流三千里失人减 卷千 刑律新獄下 十 官司喜人人罪 三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六十除犯該 杖二十吏典爲首合坐剰笞四十未决 者又减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四 十除犯該杖二十合坐吏典首罪笞二 十 凢失增答杖徒流久死如死囚巳决者亦 臧三等若未决及囚自死又减一等吏 典爲首其臧至徒罪亦折杖除之 凢失减杖從笞如犯杖一百失减作笞三 十失出减五等笞五十除巳得笞三十 吏典爲首合坐剰笞二十未放者又减 --- page 855 --- 皇越律例 一等笞四十除巳得笞三十合坐吏興 首罪笞一十 凡失减徒從笞如犯杖七十徒一年半失 减作答二十失出减五等杖七十除巳 得笞二十吏典爲首合坐剰笞五十未 放者又减一等杖六十除巳得笞二十 合坐史典首罪笞四十减徒從杖倣此 凢失减流從笞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失 减作答一十失出减五等杖六十徒一 年折杖一百二十除巳得笞一十吏典 爲首合坐剰杖一百一十未放者及减 卷主 刑律初獄下 土 官司出大入罪 一等杖一百除巳得笞一十合坐吏典 首罪材九十 凢失减流從徒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失 减作杖六十徒一年失出减五等杖六 十徒一年吏典爲首减盡無科 凢失减死罪從流徒杖笞如死囚巳放者 亦减五等若未放及放而復獲或因自 死者又减一等其徒亦折杖除之 按故增笞從徒條丙官吏合坐剩杖 一百三十其剩罪俱全抵不在牧贖 之限所謂全抵者非满梗以上皆决 杖省凢増答杖從徒减徒從答枝及 增减徒從徒者每徒一等析材二十 若所剩杖數至满杖以上則减杜加 --- page 856 --- 徒如剩杖一百一十應作笞五十徒 一年一百二十應作杖六十徒一年 一百三十應作杖六十徒一年半一 百四十應作杖七十徒年半之類其 增各杖徒作流臧流作笞枝徒及增 藏流徒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如犯 笞一十故增作流二千五百里流二 等折徒一年三流原包五徒除巳得 笞一十合坐剩罪杖九十徒四年如 犯流三于里故减作答二十流三等 折徒年半三流原包五徒除巳得答 二十仍坐剩罪杖几十徒四年半之 類故曰全抵剩罪不在收贖之限總 之折徒不得至五年而失杖不得過 一百 也 條例 一承審官攺造口供故行出久者革職故 九死罪巳决者抵以死罪其草率定案 皇越律例 卷呈 利律新獄下 丰 官司出久人仙邦 証槐無慿柱坐人罪者亦革職 一凢初次供柖不許擅自刪攺俱應詳載 揭帖若承問官增减原供希圗結案所 在官依樣轉詳上司嚴察題叅不行察 叅將上司交部一併議處所在官亦不 得借簡招之名故爲删攺倘遇有意義 不明序次不順與情罪並無干礙卽就 近核正申轉將攺本備案不得發換銷 毁違者依攺造口供故行出久例議處 一凢謀反謀叛之罪照律連坐籍沒其餘 情罪詳載律丙俱應照律擬議不得存 --- page 857 --- 心䧟害借言情罪重大誣指朋黨安議 株連父毋兄弟妻子籍沒家產若承審 官於本罪外揑造此等言詔株連父母 兄弟妻子籍沒家産者卽照故人人死 罪律治罪 皇趣律例 卷华 府律諸獨下 三 官司唐大人罪 --- page 858 --- 辯明冤枉 凢内外問刑衙門辯明寃枉須要開具 本 四 所枉事蹟寔封奏聞委官追問 其冤 情 得 寔被誣之人依律攺正 所之柱 罪坐原告 誣 告 原問官吏 以故失 人罪論 〇若 罪 囚 事 本 無寃一 枉朦朧辯明者杖一百徒三年 既曰朦 膣則源 告原問官 爲其誣矣 若所誣罪重 於材一百 徒三年 者以 故出人人罪論所辯之罪人知情與 家辯 同罪 如原犯重 止從重論 不知者不坐 内外問硎衙門辯明冤枉乃其責用 所應爲者然須開其本犯宛枉事蹟 寔封奏聞委官追問如果宛枉所辯 得寔被誣之人依律攺正所枉之罪一 皇越律例 卷平 刑律断獄下 辨明免枉 反坐原告如誣告律原問官吏以出 人人罪論係失者坐夫罪係故者华 故罪〇若事情本無究杠問刑官爲 其朦朧辯明者杖一百徒三年既共 朦朧辯明則原告原問官俱應坐罪 如前是爲其所誣年若計所誣之罪 重於杖一百徒三年者以故出人人 罪論莫所辨之罪人知情者同罪不 知者 不坐 條例 法司凢遇一應稱寃調問及各衙門奏 送人犯如有冤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 卽與辯理具奏發落势抅成案若明知 冤枉不與辯理若以故人人罪論 一法司遇有重囚稱冤原問官員輙難辨一 --- page 859 --- 理者許奏請 攽下朝堂公同辯理果有寃枉及情可矜疑者 請 㫖定奪 皇越律例 卷十 刑街新公优 主 --- page 860 --- 有司决囚等第 凢 有司 獄囚 始 而 鞫問明白 緖 而 追勘全備軍流 於 徒罪各從府州縣决配至死罪者在內 法司定議在外聽督撫審錄無寃依律 議擬 斬絞 情罪 法司覆勘定議奏聞 候 有 囘報 應立 决者 委官處决故延不决者杖六十〇 其公同審 若犯人 自 行 反異 原招 或 家屬 代 訴 錄之際 稱宪 審錄 官 即便 再 典 推鞫事果違枉 卽 公 同 將原問原審官吏通問攺正 同將原問 原審之官 吏通行提問 政正其罪 〇若 囚 犯 明稱冤抑 審錄 官 不 爲申理 攺 正 者以久人罪故 或受贓 挟私 失 或 一 皇越律例 卷二十 有司决因等第 時不及 論 袭究 此言失囚宜詳慎也瓦有司於獄囚 格杖情罪巳經鞫問明白應行追勘 事理巳經全備策流徒罪各從府州縣 詳明該上司定配發遣营鎮于年底 業題具哥報部惟至死最重在內有 法司官㑹同勘擬在女咱营镇具招 擬罪法司官覆勘核實定議或監候 或立决奏聞謂㫖定奪其奉㫖立决 者胃行委官處决有故庭不决者村 六十〇若於朝審秋審之時其應决 犯人反異原招或家属稱訴宪枉者 審錄官員即便推詳鞫問其事果有 違枉將初鞫之原問官吏勘錄之原 審官吏通行根問公同攺正其罪〇 若犯入明白辯訴稱有英抑審錄官 拘泥成案不即爲之申理攺正者以 久人罪分故失論如有受犯人炁家 嘱託简私得財等情則以故人人罪 論如係一時失于詳察非 有私意則以失人人罪論 --- page 861 --- 條例 一秋審時各營鎮官備將重犯審擬情實 緩决可矜具題限五月内到部於八月 内刑部將原案及部議并伙四擬議刋 刷招典 奏請於文武公署公同詳核情實緩决可矜 分擬具題請 旨定奪俟 命下日先後咨行各營鎭將情實入犯於霜降 後冬至前正法至於秋審具題後如有 新結重案俱人次年秋審 皇越律例 卷主 刑律新獄下 主 有司决囚等第 一刑部見監重犯每年一次朝審於霜降 前摘緊要情節刋刷招典 奏請於霜降後十日在文武公署公同詳審擬 定情實緩决可矜具題請 㫖定奪其情實者俟 命下之日刑科三次覆奏經 御攽勾除者正法其餘仍監固 一各營鎭每年終題結軍流斬絞重案備 章罪狀到部刑部於次年開寳後分類 摘叙簡明事由繕摺奏 聞 --- page 862 --- 一凢職官實犯死罪應久秋 朝審者另爲一再仍分别情實緩决可矜三項 進 呈 秋審可矜人犯內如子婦不孝詈毆翁 姑其夫忿激致斃或因該犯之毋素有 姦夫巳經拒絶後復登門尋釁以致柜 毆致斃者此等情切天倫一時義激與 尋常狠鬪者不同刑部會同九卿遇有 似此罪犯案情既確俱量爲區别照免 死减等例再减一等發落仍逐案隨本 皇趣律健 卷于 刑律類程下 大 有司史因等第 聲明請 㫖 一在京現審案件有應行立决人犯如適 當雨澤愆期清理刑獄之時刑部將此 等應結案牘暫行停止題 奏俟雨澤霑足再行請 㫖 一凢兇盜逆犯干涉軍機應行立决及須 刑鞫者均卽隨時辨理聲明咨部毋庸 构泥停刑舊例其尋常案件仍照定例 月日停刑 --- page 863 --- 一凢扈從 車駕官員之跟隨僕役如有左途次歐斃人命 等案該營鎮即行具奏恭候 欽派大臣會同 行在法司審明迅速辨理不得拘泥尋常 例限至日行事件亦不得輾轉稽蓬若 遷者將該營鎭交部嚴加議處 皇越律例 卷亍 有司决四等第 --- page 864 --- 檢驗屍傷不以實 凢 官司 初 檢驗屍傷若 承 委 牒到託故 遷 延 不即 檢驗致令屍變及 雖即 檢驗 不親臨 屍 所 監視 轉委吏卒 善隳増 减傷痕 若初 檢 共 復檢官吏相 見扶同屍狀及 藥親語 醫視 不爲用心檢驗 移易 如移腦作 輕重 如本整報重本 重報輕之類 增 頭之類 减 如小增作多如 有臧作無之類 屍傷不實定執 要 害 致 死根由不明者正官杖六十 同 檢 首領官 杖上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檢驗不 百扶同威狀者罪亦如 吏典以枚 八十坐 之 莫 官 吏作 作 因 粮驗 不龛 而罪有増减者以失出人 象烟律健 卷干 集註若浙法御核故 檢不寔雖不爱彩赤 依放論 中 险驗混傷委貢 人至論 失出減五等 矣又减三等 〇若 官更 作作 受財故 檢家不以寔 蘭罪有 財域 者以故出久人罪 論軄重 於故農故 入之罪 者計贓以枉法各從 重論 止座受財後驗不貴之人其餘 不知情者仍夏失出入人罪論 此條首節公五項看而其罪與同也 一商託故不郎檢驗九命家巫以屍 傷爲卷面檢驗贫傷須在身死未父 尚大發委潰爛之時則傷痕之顔色 分才確然可指若委牒巳到當該官 司猶不即行檢驗致令屍変則有遲 務之過矣一日不親臨而轉委入命 至重例須正官檢驗若承牒之後不 親臨監視轉委更卒傷痕既未親見 難兜増减之弊也一曰官吏杖同屍 披謂初檢後復檢官吏不細心詳察 仍復扶同死状相見猶相共也一日 不爲用心檢驗官司雖即親臨監視 面不川心細有傷痕致有楼易輕重 --- page 865 --- 红王越律例 增减之事移者如脑傷移作頭腿傷 移作肋而爱傷之處不同也輕重者 如赤色本重報作㣲紅淡色本輕報 作紫黑則受傷之處雖同而傷之輕 重不同也増减者少傷而増爲多傷 有傷面减爲無傷之類再如長廣大 小圍圓深淺分寸之間有所増臧者 亦是是皆屍傷不實也一曰致死根 因不明謂致死必有根因未曾推勘 明白執定何傷致命是否死於受傷 或是勒非羅先傷後病及共毆而下 手致命之人不的之類是也九有此 五項承牒正官杖六十同檢首領官 杖七十當該吏奥杖八十作作行人 奉行檢驗有所不貴如移易輕重増 域等類扶同官吏棉報屍杖者亦論 如吏典之罪因官吏仵作之檢驗不 實而致議罪有所增减以失出人人 罪論謂雖不實原非有意也若失出 久罪輕仍依本律口若官吏仵作檢 驗時受兇手之財而移易减輕受屍 親之財面移易增重故不以實致罪 卷下 刑律湖狭下 主 檢驗屍傷不界實 有増臧者以故出久人罪論仍計其 久巳之贓以枉法各從重論贓罪重 依枉法論當人罪重依故出久論也 元受贓之罪老坐所由故註云云 條例 一諸人自縊溺水身死别無他故親屬情 願安葬官司詳審明白准告免檢若事 主被強盗殺死苦主自告免檢者官與 相視傷損將屍給親埋葬其獄囚患病 責保看治而死者情無可疑亦許親屬 告免覆檢若㨿殺傷而死者親屬雖告 不聽免檢 一凢人命呈報到官該地方印官立卽親 --- page 866 --- 徃相驗止許隨帯作作一名刑書一名 皂隷二名一切夫馬飯食俱自行備用 并嚴禁書役人等不許需索分文其果 係輕生自畫毆非傷重者即於屍塲審 明定案將原被隣証人等釋放如該地 方印官不行自備夫馬取之地方者照 因公科斂律議處書役需索者照例計 贓分别治罪如故意遲延拖累者照易 結不結例處分若係自畫並無他故屍 親揑詞控告按誣告律科斷如才悍之 徒藉命打槍者照白晝搶奪例擬罪仍 皇越律例 卷产 刑律翻嶽下 主 撿驗昆傷不以實 追搶毁物件給回原主其勒索私和者 照松和律科斷勒索財物人官至該管 上司於州縣所報自畫命案果屬明確 無疑者不得苛駁准予立案若情事未 明仍卽秉公指駁俟其詳覆核奪 一檢驗自畫人命如屍親逺居别屬一時 不能到案該地方官應即驗明立案殮 理 一凢檢驗量傷尺寸照工部頒發工程制 尺一例製造備用不得任意長短致有 出人 --- page 867 --- 降际虚怯去處謂脊 背腰腦等不勝刑杖 之所也 輯际監臨官或今人 打或自毆必至折傷 以上方坐罪若未至 皇越律例 卷千 萧律新獄下 决罰不如法 凢官司决人不如法 如應答 而用枚 者笞四十因 而致死者杖一百 當該 官吏 均徴埋葬銀一 十两 給付死 者之家 行杖之人各减一等 不造 银 其行杖之人若次不及膚者依驗所决 不及 屑 之數抵罪 或由主使 或由行杖 並罪坐所由 若受財 而决不如法 失不及膚 者計贓以枉法從 重論〇若監臨 有司 管軍 之官因公事 主令 下手 者 於人虚怯去處非法毆打及親自以 大杖或金刄手足毆人至折傷以上者 减凢圖傷罪二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 折傷則勿論矣而官 司决人但不如法即 坐笞四十盖在官司 戒其還例在監臨惡 集暴民也 次罰不如法 年追埋葬銀一十两其聽使下手之人 各减一等並罪坐所由 如由監臨坐監 臨由下手坐下 手若非公事以 故勘平人論 若 官司决羅人 盈臨責有人 於人臀 腿受刑去處依法失打邂逅致死及 决 打 之 後 自盡者各勿論 决罰者失打以示罰笞杖有一定之 制受刑有一定之所違其制離其所 皆所謂不如法也凢巳經問結之人 官司發落時次罰不如法者笞四十 因决不如法而致死者杖一百均徴 埋塟銀一十两給付死者之家均者 均攤之羑謂於當該官吏名下均攤 共鹊非謂每人皆徵一十两也行杖 之入自不如法决人比官吏各减一 等不如法笞三十致死杖九十失不 及層謂决打太輕如打衣打地之類 依驗决不及膚之數扺罪並罪坐所 --- page 868 --- 皇越律例 卷主 刑律湖獄下 舌 决罰不如法 開應决者執小頭臀受所謂受利處 也既係依法决打則是法所應然邂 逅致死及負痛春忿而自盡者皆非 官吏行社下于人之過故勿論綂承 官司失蜀監臨 因公事貢人言 --- page 869 --- 部建律句 長官使人有犯 凢在外各衙門長官及 在内 奉制 出使人員於 所在去處有犯 一應公 私等罪 者所部屬官等 流罪 以下 不得 越 分 輙便推問皆須 開具所 犯事由 申 覆 本 管 上司區處若犯死罪 先 行 收管聽俱 上 司 囘報所掌 本衙 門 印信 及倉庫 牢獄 鎻鑰發 付次官收掌若無長官次官掌印 有 犯 者 亦同長官違者 部属 官麦 笞四十 各衙門長官則責任重廣使人員則 奉命重長第於任所使人於所在去 處有犯罪名者所部属官等不得輙 便推問皆須將所犯事由中覆上司 區處若犯死罪則應收圣聽似囘報 其長官所掌印信销鑰發付本禍們 長窜錢人有我 以次佐貳官收掌若無長宫次官奉 委掌印者有犯亦同長官遠者答四 十謂属官報 便推問也 --- page 870 --- 斷罪引律令 凢 窘 司 斷罪皆須具引律例違者 如不 具引 笞二 十若 律 有 數事其 條 吿 司 止引所犯 本 罪 者聽 所犯之罪止合一事有 其摘引一事以精之 〇其特㫖 斷罪臨時處治不爲定律者不得引北 爲律若輙引 致 斷 罪有出入者以故 失論 故行引比者以故開入人全罪及 所增减坐之失於引七者以失出 入人罪减 等坐之 具引者備載也官可依律例以背罪 招丙皆須具引律例違者笞三十恐 割裂摘引不合律例之意而屬奸義 之地也若數事共載一條所究止合 一事則有止引所犯罪名以精之〇 律例乃通行永普之法大奉特旨斯 三越律例 卷手 州律科獄下 产渊引稽令 罪或要或重係臨辰性宜處治不定 爲律者則非通行永蹭 之华不得引 此特旨比擬爲律以断 筹若輙引比 以致不合律例罪有声 論有意狥私引比則坐 不諳錯設引比則坐失 入者以故失 故出人 善人也 條例 一各㣲門審擬案件務狛詳核情罪畫一 具題不許輕重两引承問各官徇私枉 法顛倒是非坂出故久情弊顯然及將 死罪犯錯凝軍流佰流化錯礙死罪者 仍行指名叅處至於擬罪稍輕引律稍 有未協遺錯過失等項察明果非徇私 及軍流以下等罪錯擬者免其叅究即 --- page 871 --- 皇越律例 行攺正 一承問各官審明定案務須援引一定律 例若先引一例復云不便照此例治罪 更引重例及加情罪可惡字樣坐人罪 者以故人人罪論 一除正律正例而外凢屬成案未經通行 着爲定例一槪嚴禁毋得混行牽引致 罪有出八營鎮官辣理案件果有與舊 案相合可援爲例者許於本内聲明刑 部詳加查核附請着爲定例 卷千 刑律衛獄下 国 祈罪引律今 --- page 872 --- 獄囚取服辯 服者心服荆者辯理不當則辯 當則服或服或辯故口服辯 凢獄囚 有 犯 徒流死罪 鞫獄 官司 各喚 本 囚及其 家屬 到 官 具告所斷罪名仍 責 取囚服辯 文狀 以服 其心 若不服者聽其 文状 中 自 行 辯 理 更爲詳審違者徒流罪笞四十死罪杖 六十〇其囚家屬逺在三百里之外 不 及 喚告 者 止取 本 囚服辯文狀不在具告家 屬罪名之限 徒流皆重罪死罪乃極刑若不先使 本犯及其家属知之而竟自成獄則 因之以不知也或心有未服無從置 講故必其告所新罪名取四翰服無 辨文状或囚有未服若不許其自行 訴理竟自論决則威之以不敢也或 皇蔽律伽 卷辛 刑特新獄飞 天 情有未畫無由自明故必咱其自理 更爲詳審違者徒流笞四十死罪杖 大十〇囚之家属在三百里之外則 不得因有罪之囚而反累無罪之人 故止取囚之服辯文状 不更唤其家属以告也 --- page 873 --- 赦前斷罪不當 凢 官司遇 赦但經 赦前處斷刑名罪有不當若處 輕爲重 其情木係 赦所必原 者當 依 律 攺正從輕 以 就 恩宥 若 處重爲輕其 情本 係 常赦所不免者 當 依律貼斷 以枉 倖免 若 處輕爲重處 重筋輕係 官吏 於敷 前 故出久 而非失 出久 者雖㑹藏並不原 宥 其故出久之罪若係失 出久者仍從赦宥之 救前處漸過刑各於所犯本罪輕重 不當尚未論决至赦後發克若處輕 罪爲重則攺正其不當之重罪以從 本犯之輕罪應数則免若處重罪愛 輕其重罪若係常赦所不免者則夜 居新之律仍盡本犯之罪不合倖关 也此輕出重大處衛官吏係無心之 失亦得赦免若故自久則華㑹藏並 皇越律例 卷千 刑律涮狠下 不原峟仍依 故出久論罪 條例 一承問官審理事件錯擬罪名者不拘犯 罪輕重錯擬官員遇 赦免議 一原非侵盜久巳照侵盗擬罪之犯較之 實犯侵欺情罪稍輕及屬空軍需錢糧 係由那移獲罪或經核减着賠尚與人 巳軍需有間遇 恩藏豁免行令各該營鎭咨報戸部查明㑹同 刑部 --- page 874 --- 奏請 定奪 卷平 而律断獄下 皇越律例 救前新罪不當 --- page 875 --- 輯註聞技故論决不 特深刻殘从使罪因 不得邀恩睿免其中 欧有爱財聽囑狭私 街絲而篇之者数嚴 其法光先雖犯罪後 已應赦期猶無星者 矣而故党論决非故 人不何 皇越建例 間有恩赦而故犯 凡聞知 將 有恩赦而故犯罪 以覬 倖免 者加常 犯一等 其故犯至死 者仍依常律 雖會赦並不原宥 〇若官司聞知 將 有恩赦而故論决因 罪者以故久人罪論 若常赦所不原 而論决者不坐 閒知將有恩救而故行犯罪以爲必 將原免法不能加此奸人之龙其心 可誅照所犯罪上加一等科之至死 罪仍依常律雖係應教之罪㑹教重 不原宥〇若官司聞知將有恩赦而 故將應原免之罪因先行論决者或 爱財或受属或卸祥或挾仇俱不可 知故以故入人全罪論不在原署之 列若常赦所不原者不禁其論决也 至官司故將見監不應赧之囚指教 而放免亦依 故出九罪論 卷手 升律断他大 至 開有恩赦而故犯 --- page 876 --- 皇藏律份 徒因不應役 凢鹽場鐵冶拘役徒囚應人役而不人役 及徒囚因病給假病巳痊可不令計日 補 假 役者 其徒因典 監守者各 過三口笞二十每 貼 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〇若徒囚年 限未满監守之人故縱逃囘及容令雇 人代替者照依囚人應役 未 满 月日抵數 徒役 其監守 雖多 並罪坐所由 縱答 之入 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從重論仍拘徒囚 之选野 雇替者 依律論罪 計日論其 逃雇之罪 貼役 貼補其逃 雇之役 拘役狗管役使也九簽蓋場鐵合内 煎盖炒鐡之徒四應人後之日而不 徒国不應役 久徒則徒因有頃役之暑徒四因病 際假整可之後監守不令贴役則監 子童黄縱之若不又役不是役一二 日勿論造三四並笞二十加等至二 中山日以金年止杖一百〇徒因选 國由於至守之故縱雇人代替由於 多皆南蓉季故照依逃囘所歇雇人 房替應後月日令監守之人抵克徒 役並菲坐所由故凝容令之人不锅 及也专财而暖客者言贓以枉法署 典本罪徒重諭仍狗徒囚依律 論其磨待之罪貼補未後之日 --- page 877 --- 婦人犯罪 凢婦人犯罪除犯姦及死罪收禁外其餘 雜犯責付本夫收管如無夫者責付有 服親屬鄰里保管隨衙聽候不許一槪 監禁違者笞四十〇若婦人懷孕犯罪 應拷决者依上保管皆待產後一百日 拷决若未產而拷决因而墮胎者官吏 減凢鬪傷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 年產限未滿而拷决 致 死 者減一等〇若 孕 婦 犯死罪聽令穩要入禁看視亦聽產 後百日乃行刑未產而决者杖八十產 皇越律例 卷干 刑律前獄下 妇入犯罪 說限未满而决者杖七十其過限不决 者杖六十〇失者 失於詳審 而犯者 各減三等 兼上交諸欵而言如不應禁而禁笞一 十懷孕不應栲决而考决墮胎址七十 致死者教七十徒一年年產限未满而 拷决致死者杖六十徒一年及犯死罪 不應刑而刑未產而决者笞五十未滿 限而决者笞四十遇限不决者答三十 男女有别婦人一入國周便碧名節 故非犯姦及死罪槪不監禁犯姦之 罪雖有不同面寡亷年異巳非全人 死罪重情不得不慎故增牧禁其餘 一切雜犯不論輕重皆責付本夫親 属葬佑管保卽可無虞邀逸所以别 嫌疑面保其名節也當該官吏違此 律者答四十〇俊孕拷决慮傷其胎 產後未觸百日則血氣未足不能勝 刑故不拷决拷者鞠陶時用利考議 决者餐落時决國所同罪名也若孕 婦未産而輙加拷决因而墮胎者减 --- page 878 --- 凢開傷墮胎之罪三等致死者杖一 百徒三年產後未满百目而拷次致 死者減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若 孕婦犯死罪則咱稳援入視毋犯死 罪子則無辜故當行刑者必待其産 後并乳所生之子巳滞百日子可哺 食續命然後行刑若未産鼐次者杭 八十限未满而内者赤枝七十僅輕一 一等意有生全其子故特嚴其法享 不然罪本應死法當行刑豈必待其 血氣充足乎既保其胎於生前復全 其于於產後仁之至也其過限不决 則非法矣故亦杖六十〇失者未經 詳審錯誤也爷载一等通承上言註 內甚 湖 條例 一未産拷决不墮胎及産限未满拷决不 致死者依不應輕律 皇越律例 烤人犯罪 一婦女有犯姦益人命等重情及别案牽 連身係正犯仍行提審其餘小事牽連 提子姪兄弟代審如遇舫空累賠追贓 搜查家産雜犯等案將婦女提審永行 禁止違者以違 制治罪 一婦女除實犯死罪例應收禁者另設女 監羈禁外其非實犯死罪者承審官拘 提録供卽交親屬保領聽候發落不得 一槪羈禁 一凢擬徒收贖婦女除係案内緊要証犯 --- page 879 --- 仍行轉觧質審外其經該州縣審訊明 確毋庸觧審者卽交親屬收管聽候發 落 皇越律例 養二 加非者楼下 婦人犯罪 --- page 880 --- 死囚覆奏待報 凢死罪囚不待覆奏回報而輙處决者杖 八十若巳覆奏囘報應决者聽三日乃 行刑若限未满而刑及過 三日 之 限不行 刑者各杖六十〇其犯十悪之罪應死 及強益者雖决不待時若於禁刑日而 决者笞四十 人命至重雖已擬議死刑之罪囚臣 下亦不得自專必覆奏以取上裁若 不待覆奏囘報朝檀處决者杖八十 雖巳奏報應决猶咱三日恐有寛宥 之簽命也未满三日面即刑則傷於 廷巳满三日而不利則失之緩故各 杖六十〇其應决不待時罪 因於禁刑日處决者答四十 皇越律例 卷千 开绪新狺下 旱六 死囚覆奏待報 條例 一營鎭人命強盗將全招開列奏疏內其 反叛案丙人犯决過卽行題報餘概於 年底彚奏 --- page 881 --- 斷罪不當 凢斷罪應决配而收贖應收贖而决配各 依出久人罪减故失一等〇若應絞而 斬應斬而絞者杖六十 此指故者 言也若係 失者 臧三等其巳處决訖別加殘毁死屍者 笞五十 讐人砍毁其屍 依别加残毁 〇若反逆縁坐 人口應人官而放免及非應久官而久 官者各以出久人流罪故失論 若係有 故則以 故自入流罪論無故而失於 詳審者以失出久流罪論 問擬罪名巳定决配收贖各依名例 之法若應次配面收贖以出之應放 贖而决配以久之各依出久人罪减 故失一等係有心故犯則黑故出久 皇越律例 卷十 清律卷福下 新罪不當 减係無心失錯則照夫出久减也〇 寢新雖者死刑亦有輕重之别若應 绞而斬應斬而絞者板六十此指故 犯者言中若一時失錯者减三等笞 三十其或緞或斬巳决訖而别加残 毁者笞五十〇若反逆縁坐人户應 入官而放免及非應大官而久官者 各以出久人流罪故失論或故或失 分别科之此反逆縁坐 更重於罪因故不减等 條例 一凢斬絞案件如營鎮擬罪過輕而部議 從重者應駁令再審如擬罪過重而部 議從輕其中尚有疑竇者亦當駁令妥 擬倘刑部所見旣確即攺擬題覆不必 輾轉聚審致滋拖累 --- page 882 --- 皇越律例 吏興代寫招草 凢諸衙門鞫問刑名等項 必攄犯者褶 草以定其罪 若 吏典人等爲人攺寫及代寫招草增减 其正 寔 情節致 官司 翻 罪有出久者以故出 大人罪論若犯人果不識字許令 在 官 不 干礙之人 依其親 具榴情 代寫 若吏典代寫即 罪無出人亦以 違制 論 問刑定罪必憑招草面服罪招草以 令犯人自塲若吏典入等將犯人自 塲之招草而爲之攺寫及爲之代寫 於中增减其親供情節以致断罪有 當大者按其所增减事情以最出人 人罪論犯人不識字則令於事無所 干渉之人代寫吏 典人等則不詩也 卷干 刑律额猿下 吏典代寫招草 條例 一各有司讞獄時令書吏照供律寫當堂 讀與两造共聽果與所供無異方令該 犯畫供 即字記照 指宜用 該有司親自定稿不 得假手胥吏致滋出久情弊如有司將 供詞輙交書吏致有增刪攺易者許被 害人首告上司察實題叅將有司官照 失出久律議處所屬書吏照故出人律 治罪受財者計贓以柱法從重論 --- page 883 --- 皇越律例卷三十一目録 工律 營造 擅造作虛費工丸採取不堪用 造作不如法冐破物料 修理倉庫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河防 盗决河防失時不修隄防 侵占街道修理橋梁道路 皇越律例 目錄終 --- page 884 --- 輯註首節之營造於 法於時皆無所粮特 以不申誌待報耳而 即坐脏論罪者恐與 軍民官司以專擅泛 權致有假公濟私因 而擾累軍民人人事此 立法意也 皇越律例 皇越律例卷之二十一 工律 營造 擅造作 凡軍民官司有所營造應申上而不申上 應待報而不待報而擅起差人工者 即 不 科歛 財物 各計所役人雇工錢 每日八分五 釐五毫以 坐贓 致 罪 論〇若非法 所當爲 而輒行 營造及非 時 所可爲 而輒行 起差人工營造者 雖巳申請 得報其計 役坐 脏之 罪亦如 不申上待 報者坐 之〇其 軍民官 司如遇 城垣坍倒倉庫公廨損壊 事势所 不容緩 一時 一 擅造作 起差丁夫軍人修理者 雖不申上待 報不爲擅專 不 在此 坐購論 罪之 限〇若營造計料申請 合 用 財物及人工多少 之數於 上而 不實者笞五 十若 因申請不實以少計多 而於合用本數之外或 巳損財物 或巳費人工各併計所損物價及所費 雇工錢 罪 有 重 於笞 五十 者 以 坐贓 致 罪 論 罪止 杖一 百徒三年贓不 入巳故不償官 有所營造如創建倉庫學校橋梁堤 岸之類皆公事也事雖當爲時可營 造亦必先將應合興作工役縁由申 請上司區處待報而行若不先行申 請卽申請而不待報輒擅起人工營 造者各計所役過之雇工錢爲賍坐 賍論以其專擅也〇非法謂所不當 爲之事也非時謂非農隙及水旱之 --- page 885 --- 皇越律例 咸也非法之役惡其傷財非時之役 惡其害民故亦言役過之雇工錢爲 貼坐賍論也〇其城垣倉庫公廨有 坍倒損壞势須即時修理不可以等 待者也故一時起差民閒丁夫所部 軍人修理者其事與營造之創建者 不同不在申上待報非時起差之限 〇若有所營造其估言合用材料工 役務須得實如申請財物及天工合 用少而稱多其數不實者笞五十此一 但申請不賓尚未至損贊者言也若 財物巳損入工巳費則除合用之實 數外各侨計所損物價所損工錢爲 胜坐賍論罪重於笞五十者從坐雖 罪科之輕則 仍笞五十 擅造作 --- page 886 --- 皇越律例 虛費工力採取不堪用 凡 官 司 役使人工採取木石材料及燒造磚 尾之類虛費工力而不堪用者 其役使之 官司及工 五人 役並 計所費雇工錢坐贓論 罪止杖一 百徒三年 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毁壞 如折屋壞 墙之類 備 慮不謹而誤殺人者 官司入 役免 以過失殺 人論 採取不堪 造毁不備 工匠提調官各以所由 經手管 掌之人 爲罪 不得濫及也 若誤傷不坐 役使人工而採取燒造之物不堪用 是虛費矣計所費工錢坐賍論罪不 言追賠償官者以所役使之人非係 在官之人採取燒造雖不堪用而彼 巳爲所役實費其力也若劊新而有 造作及廢首而有毁壞一時備德不 三 虛費工力援取不堪用 薩而誤殺人如陽隆撞壓之類以過 失殺人論依律孜賤給付死者之家 营塟以上採造不堪用造毁誤殺人 其役使之工匠提調之官司各以所 由致此之人坐罪不濫及也但言誤 殺而不言誤傷者以所爲之事皆係 公家之事備慮不謹由於無心之誤 而人命爲重誤殺則收贖過失誤傷 固可勿 論也 --- page 887 --- 輯註前條計料不實 以致損廣者但坐罪 不追智此則能均賠 物價四錢其法不同一 者葢計料出於懸度 恐心忠有所不到造 作本有成法非智力 之所不逮也 造作不如法 凡 官 司 造作 官房噐 用之類 不如法者笞四十若成 造軍噐不如法者 物尚 堪用 各笞五十若 造一 作 不如法 甚至全 不堪用及 稍不 堪用 應 再 攺造 而後 堪用 者各併計所損財物及所費雇工錢 罪 重 於笞四 十五十 者坐贓論 罪止杖一 百徒三年 其應供 奉御用之物加 坐贓 罪 二等 罪止流二 干五百里 工 匠各以所由 造作 之八 爲罪局官减工匠一 等提調官吏又减局官一等 以上造作 不如法不 堪用 等項 鱼 著工面局官 提調官吏 均償物價工錢輸 官 皇越律例 造作不如法 不如法謂大小長短不合於法即王 制所謂不中度量电凡一應造作不 如法者答四十而軍噐則笞五十又 造者中之重者也然雖不如法猶皆 堪用不必更造也若全不堪用及應 攺造者各倂言所損過財物所費遇 工錢爲則坐赃論罪重於笞四十五 十者從坐貾科醫輕則仍依本法至 於應供御用之物又與他用之物不 同所當敬謹書心力而爲之者若有 不如法者加二等或加至杖六十或 加七十不堪用及應改造者言所損 費爲賍重於杖六十杖七十者坐貼 加科罪止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以 上罪名各坐經該造作之工匠不槩 及也該管局官减工西之罪一等提 調官吏又咸局官罪一等其不堪用 及改造者通令所由工匠局官提謂 官吏均償所損費 之物價工錢輸官 --- page 888 --- 胃破物料 凡造作局院頭目工匠 有於合用 數外虛月 多破物 料 而侵 欺 八巳者計 天 巳 贓以監守自盗論 不分首從併贓論 追物償官 若未入巳 只坐以計 罪至四十兩斬 料不實 之罪 〇局官並 承 委 覆實官吏知情扶 同 捏報 不舉 者與 胃 破 同罪 至死减 一等 失覺察者 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多破者於合用正數之外虛冐多開 礞曹男物也凡各高院頭目工匠有 所造作而冐微物料侵朝入巳者計 其入已之則以監守自益論所侵之 物照追償官頭目乃專管造作之人 工匠乃親身造作之役欺公冐儀與 盖臨主守自盗財物無異也〇止言 导官不言院者省玄也覆實者謂局 五 冐夜物料 院報銷又委官覆勘其報銷之數是 否得實也本哥院官并覆實之官吏 知其冐破之情而扶同不舉者與纪 人同罪至死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 至但失於覺察者减犯 人罪三等罪止放一百 條例 一各營鎭等衙門收貯軍器經上司官查 盤若有侵欺物料那移揜餙虛數開報 者俱以監守自盗論贓重者照侵欺倉 庫錢糧例治罪該常官不查報并失察 之上司官俱交該部照例分别議處 一修築堤工估計工程總理參理及該鎭 官分司委員確查工段丈尺椿婦料物 --- page 889 --- 如果與所估物料數目相符核實具題 發帑興修如估計過多物料數目不符 查出即行指参承查之員扶同徇隱交 部議處至畢工之日再行確查如工程 單薄物料尅减錢糧不歸實用以致修 築不塵固將承修之員立卽参究分别 八巳不八巳定罪侵冐錢數勒限追賠 皇越律例 六 --- page 890 --- 修理倉庫 凡 內 外 各處公廨倉庫局院 一 應 係官房舍 非 文 卷所閣則 錢糧所及 但有損壞當該官吏隨卽移 文 所 在 有司 計 料 修理違者笞四十若因 不 請 修 而損壞官物者依律科 以笞四 十之 罪賠 償所損之物 輸 官 若 當該 官吏 巳移文有司而 失誤 施行不 即修理 者罪坐有司 亦笞四十損 壤官物亦追 賠償當該 官吏不坐 公廨倉庫局院一應係官房舍各有 經管官吏卽各有收掌之物而修理 則有司之事也但有損壞之處當該 官吏不移文有司修理者笞四十因 不移修而損壤所貯官物者依律科 罪仍賠償所損之物若巳移文有司 皇越律例 七 修理倉庫 --- page 891 ---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凡各府州縣有司宫吏不住公廨内官房 而住街市民房者杖八十〇若埋没公 用噐物 有毁失而 不償官 者以毁失宫物論 毁 者 計贓准竊盗加二等免喇失 者依减毁官物三等追賠 有司官吏必住公廨所以嚴出入愼 闗防也舍公廨而注民房則有和倣 之意故仗八十〇公属内公用器物 非官吏所得私也若理沒者以毁失 官物 論 條例 一凡各營鎭及有屬員等官到任其屬員 狐累兵民修理衙署備辨鋪設及州縣 皇越律例 卷二 9律 八 有同官史不住公质 守禦等官到任其屬下人役豫爲铺設 修理衙署派及兵民并官員每年指稱 添換噐物修餙衙署派累兵民者該管 上司即行指實題黍文員照科歛律治 罪武弁照尅扣律治罪如該上司徇庇 不㕘或勒合屬員修理衙署添換噐物 發覺之日將該上司一并交部分别議 處再官員陞任或去任除自置噐皿外 署內一應物件俱著淸載簿籍移交接 任官員倘將在官物件被家人毁盗將 家人照毁盗官物律治罪其毁盗物件 --- page 892 --- 著落舊任官照數賠補 皇越律例 九 有司官吏不住公磊 --- page 893 --- 河防 盗决河防 凡盗决 官 河防者杖一百盗决 民間 之 圩岸 陂塘者杖八十若 因盗决而致 水势漲漫 毁害人 家及漂失財物渰没田禾計物價重 於 杖 者坐贓論 罪止杖一 百徒三年 因而殺傷人者各 减闘殺傷罪一等 各字承河防 圩岸般塘說 若 或取 利或 挾 讐 故决河防者杖一百徒三年故决圩 岸陂塘减二等漂失 計所失 物價爲 贓重 於 徒 者 准竊盗論 罪止杖一百 流三千里 免剌因而殺傷 人者以故殺傷論 皇越律侧 卷三 工律 十 盗决河方 河防者河之堤岸凢江河近處爲堤 以防泛溢者皆是不專爲漕運言也 盗决者杖一百圩岸者低田之岸障水 以作田者也被塘者湖蕩之類蓄水 以溉田者也盗决者杖八十若因盗 决河防與圩岸坡塘而毁害人廬舍 漂失人財物渰没人田禾計所値物 價爲賍座賘論罪重於杖一百杖八 十者照坐賍罪科之輕則仍坐盗决 本罪因而殺人傷人者雖爲水所殺 锡而實由於盗决故各减國毆殺傷 罪一等若係故决則河防杖一百徒 三年圩岸被塘减二等杖八十徒二 年漂失二字兼毁害人家漂失財物 渰没田禾三句而言省文也計所失 物價爲賍准竊盗論罪重於徒三年 與减二等者照竊盗科之至死减一 等免剌輕則仍坐故决本罪因丽殺 人傷人者雖爲水所殺傷而實同於 有意故以故殺傷論殺者斬傷者使 輕重 科㫁 --- page 894 --- 失時不修隄防 凡不 先 事 修 築 河防及 雖 修而失時者提調 官吏各笞五十若毁害人家漂失財物 者杖六十因而致傷人命者杖八十〇 若不 先 事 修 築 圩岸及 雖 修而失時者笞 三十因而渰没田禾者笞五十〇其暴 水連雨損壞隄防非人力所致者勿論 河道隄防闗係民生至重若殘缺損 壤而不及時修築則有潰决之虞及 修築而失時則有妨農業提調官吏 各笞五十若因而河决以致毁害人 家漂失財物者杖六十而致傷人命 爲害大矣故杖八十〇田間圩岸雖 次於河防而農業所關亦民事之不 可緩者若壤而不修修而失時者各 皇越律例 土 关時不修隄防 笞三十因而渰没田禾者笞五十〇 其驟發之暴水經旬之連雨損壞隄 防事出不測非人力 所能捍禦者勿論 條例 一凡堤工宜加意愼重以固河防除現在 巳成房屋無礙隄工者免其遷移外如 再有違禁増葢者卽行驅逐治罪循將 徇縱容隱之官弁交部分别議處 一各鎭堤路㨿鎭官詳開轄內所有舊堤 幾條某條十尋尺內屬某縣自某處至 某處堤靣堤脚與堤高干尋尺夾某縣 某處及所有公貢各所逐一開列成簿 --- page 895 --- 以爲准額常年十月初一日府縣官㨿 例親行踏勘所轄堤路某處塌䧟决裂 及水勢衝激或宜培築或宜挹築或宜 别取新堤並詳計尋尺的實及某所貢 口朽漏勢可補助舊貢或理作新貢限 十日內開簿納在該鎭官是月十一日 鎭官覆行勘實限是月內勘畢開簿納 在堤政官十一月上旬堤政官再親行 覆勘詳確限十二月中旬勘畢分别大 小功程開簿呈欽差北城總鎭官叶議 如培築小功程各處照某處宜增高千 皇越律例 卷主 五律 二 失時不修提防 尺附大千尺計開逸府縣官量撥水勢 所及各社民修築其有挹築與别取新 堤諸大功程及理作新貢各處應計定 傭功及需用物料若千並量准官錢酌 定項數堤政官依叶議所定詳編送下 鎭官轉傅府縣衙招募民夫置劵就鎭 領築堤政官擇委幹員叶與該鎭委員 就處照依様式督作金以次年正月下 旬或二月上旬起功凡築作之期許撥 公象踐踏務在十分塵固小功程各處 限一個月內畢功大功程各處限二個 --- page 896 --- 星越律例 月內畢功鎭官具申堤政官堤政官親 行覆勘小功程處以三月上旬勘實天 功程處以四月上旬勘實仍各詳取高 圖二幅其有假作率畧不望實及丈尺 不如式委員各隨輕重論罪責令劵夫 培築事訖堤政官備類小功程于處某 處補築長廣高厚凡干尋尺大功程干 處及新築成堤長廣高厚凡千尋尺與 新貢某處其所准傭功物料官錢若干 修簿二本内一本呈欽差總鎭官候領 執憑一本總鎭官收留堤政官再詳修 卷主 律 三 奏簿并詳取畵圗二幅內一幅遞從奏 簿進納一幅留在比城存照總鎭官據 是年築作堤貢干所某所准用官錢若 千具修表奏一同進納 一往勘各期與督工築作大小衙門官吏 與將公象員軍人等並不得索取民錢 民飯及不得責民夫擔凡一切例外索 擾並禁違者許經申欽差北城總鎭官 究果隨輕重懲治 一築作功程間或用力不實致尋常水势 亦被破潰者鎭官與督押員人各隨輕 --- page 897 --- 皇越律例 重論罪堤政官亦有罰及其有暴水横 奔衝决損壞非人力所及者勿論 卷主 二体 古 失時不修隄防 --- page 898 --- 侵占街道 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葢房屋及爲園圃 者杖六十各令 折毁 修祭 復舊其所 居自巳 房屋 穿墻而出穢汙之物於街巷者笞四十 穿 墻 出水者勿論 城市通行之地日街巷郊野通行之 地曰道路街巷道路皆係官地若侵 占而葢房屋爲園圃者杖六十各令 折毁修築以復舊街巷宜於㓗浄以 便行旅若于自巳隔街巷之房屋穿 墙以出穢汚之物者笞四十仍令塞 之水非穢污 自勿論也 條例 一在京內外街道若有作踐掘成坃坎淤 蛊越律例 五 塞溝渠葢房使占或撒放牲口損壞城 脚及内外城門與碁盤各道并護門栅 欄作踐損壞者俱問罪枷號一個月發 落 --- page 899 --- 修理橋梁道路 凡橋梁道路府州縣佐貳官 職 專 提調於農 隙之時常加㸃視修理 橋 梁 務要堅固 道 路 務 要 平坦若損壞失於修理阻礙經行者 提調官吏笞三十 此原有橋梁 而未修理者 〇若津 渡之處應造橋梁而不造應置渡船而 不置者笞四十 此原未有橋梁 而應造置者 橋梁道路務要堅固平坦利涉便民 亦有司職掌之事若不于農隙之時 常加點視損壞之處失於修理以致 阻礙經行者提調官吏笞三十〇若 津渡之處無橋梁而不造 無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 皇越律例 --- page 900 --- 皇越律例卷二十二目録 總類 比引律條 三十 僚 一 --- page 901 --- 皇越律例卷之二十二 比引律條 按律無正條則比引科㫁今畧舉數條 開列於後餘可例推 一僧道徒弟與師共犯罪徒弟比依家人 共犯律免科 一強竊盗犯捕役帶同投首有敎合及賄 求故揑情弊比照受財故縱律治罪 一發賣猪夆肉灌水及米麥等插和沙土 貨賣者比依客商將官鹽插和沙王貨 賣律杖八十 按〇本朝無盛禁今語此 以見杖八十律之所出耳 皇越律例 卷二二 總類 比引律祭 一男女定婚未曾過門私下通姦比依子 孫違犯敎合律杖一百 一打破信牌比依毁官文書律杖 一運糧一半在逃比依凡奉 制書有所施行而違者律杖一百 一旣聘未娶子孫之婦罵舅姑比依子孫 違犯敎令律杖一百 一遺失京城門鎻鑰比依遺失印信律杖 九十徒二年半 一妻之子打庻母傷者比依弟妹毆兄姊一 律杖九十徒二年半 --- page 902 --- 皇越律例 一殺義子比依殺兄弟之子律杖一百徒 三年故殺者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考職貢監生假冐頂替者比照詐假官 律冶罪 一姦義子婦比依姦緦麻以上親之妻律 杖一百徒三年強者斬 一姦乞養子婦比依姦妻前夫之女律科 㫁其子與婦㫁回本宗強者斬 一姦義妹比依姦同母異父姊妹律杖一 百徒三年強者斬 一姦妻之親生母者比依母之姊妺論 卷二二 比引律條 一姦義女比依姦妻前夫之女律杖一百 徒三年強者斬 一偷盗所掛犯人首級去棄水中比依析 毁申明亭板榜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夫棄妻之屍比依尊長棄毁緦麻以下一 卑幼之屍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兄調戯弟婦比依強姦未成律杖一百 流三千里 一拖累平人致死比依誣告人因而致死 一人律絞 一官吏打死監候犯人比依獄卒非理陵 --- page 903 --- 虐罪因致死律各絞 一兵民姦職官妻比依奴及雇工人姦象 長期親之妻律校 一伴當姦舍人妻比依奴及雇工人姦家 長期親之妻律絞 一奴婢誹謗家長比依罵家長律絞 一奴婢放火燒主房屋比依奴婢罵家長 律絞 一葉毁祖宗神主比依棄毁父母死屍律 軿 一義子罵義父母比依子孫罵祖殳母律 皇越律例 公卷二二 比引律修 立絞 一馬親王比依罵祖父母律立絞 一義子姦義母比依雇工人姦家長妻律 立斬 一謀殺義父之期服兄弟比依雇工人謀 殺家長之期親律巳行者立斬巳殺者 凌遲